一、对市场中介组织的几点看法(论文文献综述)
陈冲[1](2019)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文中认为我国证券市场构成中,中小投资者占比九成以上,持股市值达半数,却贡献了八成以上的交易额。从绝对值来看,中小投资者数量超2亿,以三人之家的标准计算,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保护了超2亿中产家庭、超6亿的中产群体利益,对于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也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却是最容易受到权利侵害的群体,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立法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属于“符号性”目标,是发展资本市场顺带实现的附属性目标;二是立法没有对于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寻求保护也处处碰壁;三是长久以来对于资本市场治理以公权力为主导,对于中小投资者也是公权力保护为主,没有发挥权利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于私权利的保护长期处于抑制状态。随着国家设立投服中心作为专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其公权力背景和市场地位优势,发挥中小投资者的示范、引领作用,唤醒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并联结自上而下的公权保护和自下而上的私权利保护。本文结合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现状和投服中心运行的体制机制,探索适合我国资本市场和法治社会发展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本文共七个章节,其中第一章为绪论,主体为五个章节,第七章为结论。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本文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从文献角度梳理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和法理发展,从投资者保护到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和必要性研究,以及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推演出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的原因在于公权力保护不足、执法激励不足,现有保护体系的不完备推导出需要强化对私权利的保护,并由权利主体行使保护的权利。而由于中小投资者分散化的特征导致个体行使私权利的成本高,因此需要由专业保护机构引领行权:一方面引导投资者以股东身份和投资者身份积极行使防御性权利;另一方面在权利受到人为损害时积极行使救济性权利。进而希望达到的目标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秩序。第一章为理论基础研究,界定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范围和概念,区分金融消费者、中小股东、个人投资者及流通股股东等概念,对中小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和金额做出限定。研究私权利的概念、投资者私权利的内涵和特征,论证保护投资者私权利与我国证券市场法治理念的契合。从维护社会稳定、中小投资者私权利易受侵害以及私权利保护制度的缺失角度,论证中小投资者保护应然性的法理逻辑。对于我国证券法实施机制下的行政保护、市场保护和司法保护进行评析,推演出赋予性公权力保护不足和内生性私权利保护必要的法理逻辑,对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创新模式做出思考。第二章为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并研究投服中心作为引领机构的角色和功能定位。目前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困境在于:一方面,中小投资者长久以来对于公权保护的倚重、在资本市场中的投机心理及用脚投票、缺乏股东权利和本位意识,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意识;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弱势、缺乏公司治理的参与能力以及私法救济的专业能力,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能力。破解之道在于通过机构示范引领养成其私权利行使的意识和能力实现事前保护、构建证券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以及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的全链条保护模式。同时注重专业引领机构的培养,明确其性质、法律定位、行为模式和监督与激励机制,有序推进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中国新模式探索。最后通过细化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各项指标实证分析,以及投服中心对于各项指标提升所发挥的作用,检验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实践效果。第三章横向分析各法域中小投资者保护引领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模式,主要对比了四个法域的投资者保护模式:一是美国ISS引导的股东积极主义、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以及非营利组织对于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二是韩国PSPD的行为模式和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起到的引领作用;三是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功能与运行机制,及对我国大陆投保中心的启示与反思;四是香港地区证监会、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以及司法规制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作用,研究我国在制度建设中可借鉴、可吸收的有益成分。第四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主要从股东积极主义的角度通过引领示范使中小投资者通过持股行权参与公司治理,从损失防范的角度维护法益。研究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的法定股东权利和投资者权利,分析中小投资者行权的难点,结合投服中心的示范性行权以及征集代理权等,唤醒和引导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意识。同时研究投服中心在持股行权和代理行权中的法律和制度障碍,以及选择性行权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投服中心引领行权、示范行权的行为模式提出建议。通过让中小投资者知晓权利、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制度性条件,并逐步扩展引领机构的行权保护范围,达到进一步提升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目的。第五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主要通过多元纠纷化解和证券民事诉讼的角度研究中小投资者对于损失填补的法益修复。中小投资者私权利的核心和落脚点是财产权利,相较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小投资者更关注于投资的当下收益与可预期收益,以及一旦发生因人为欺诈产生的损失,如何进行损失弥补。投资者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入市,最佳的救济性保护是给予受损投资者经济补偿,使之恢复原有经济利益。本章节主要分三个部分:一是证券民事纠纷的ADR机制,讨论投服中心整合现有的调解、仲裁等诉讼外纠纷解决的渠道,以及现有的先行赔付制度,帮助中小投资者获得诉讼外的权利救济;二是证券民事诉讼,从支持诉讼和示范诉讼的角度,结合司法改革中的案件管理和繁简分流制度,研究法院逐渐放开证券民事诉讼管制之后的案件处理方式,寻找集团诉讼的替代模式,让司法发挥其作为权利保障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三是针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发生的责任竞合问题,如何保障民事责任优先赔付,进而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落到实处,主要研究罚款罚金回拨制度和建立专项赔偿金的可行性,以及在推行上述机制时投服中心能够发挥的作用,通过制度整合,推进更好的法治。结论部分是对投服中心引领中小投资者保护模式的总结、反思与展望,归纳保护机构从私权利行使维护与私权利保护救济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全链条保护模式,中小投资者公权保护与私权利保护的衔接耦合才是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核心要义。提出四方面建议:一是建立以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二是破除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的制度障碍;三是为中小投资者行权提供制度保障;四是探索投服中心的长足发展,以及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在其他领域推行适用的可尝试性。
单新国[2](2018)在《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市场监管权和宏观调控权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两种手段,前者针对微观经济市场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后者针对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和结构协调。市场监管权对于宏观调控权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市场监管权的行使可以为宏观调控权造就一个宏观调控的有序基础环境;二是市场监管权可以为宏观调控权的宏观调控政策的推行提供一种执行保障,将调控政策和指标具体化为对被监管对象的监管内容。由于市场监管权的行使直接作用于市场主体,其对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影响更加的明显和有效,人们对市场监管权行使的结果感受也更为强烈。宏观调控权的行使由于具有间接性、引导性、软法性,其作用的发挥具有缓慢性、长期性、不确定性;而市场监管权作为行政权力的表现可以迅速的将行政经济管理的意志贯彻到经济市场的内部去。没有市场监管权对经济市场秩序的维护,就没有宏观调控的顺利实施,每一次宏观调控的失败都表现为市场竞争秩序的失控和市场监管权力的失职。有权力就有腐败,权力越大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市场监管权的异化即可以导致其违背公众对其“社会契约”的委托,也可能会误导市场经营者的经济决策取向。更为严重的是市场监管权的不当行使,在政治上既败坏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伤害了政府执政的合法性,在经济上使市场公平合法竞争得不到保护并导致投机炒作行为横行,整个社会的经济创新活力受到严重压制。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政府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和行政体制改革,在举措上大力推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国家治理方式改革,旨在提高行政机关的社会服务效率,激发全社会的经济创新活力和积极性,将我国的现代化和法治化建设推向更高的阶段。这其中发出的信号就是依法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形成政府服务于市场,市场在经济发展中决定资源配置的制度格局。治国在于治吏,发展经济在于减少行政干预,一切要点都在于行政权力的依法运行,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魔鬼存在于细节之中,细节决定事物的成败。无论多么宏伟的社会愿景或者激情无比的变革动机,在缺乏详细的制度设计的情况下,最终都会流于形式或者导致一败涂地。对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权力的改革需要在经济法律制度上理清脉络,然后在具体的规则制定上做好准备。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对“如何从经济法的角度监督好市场监管权的正确行使”这一基本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研究探讨。第一章,关于市场监管权概念的界定。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市场监管权概念的界定的意义。法学研究需要界定好问题对象的基本概念,法律概念的明确在哲学认识论上可以使我们将研究对象与其他事务区分开来,使问题研究的背景变得明晰;其次法律概念的明确在社会认识论上可以使我们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加深对它的认识,并在以后发展和改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第二,对市场监管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和分析,认为它是法律赋予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权力。第三,对市场监管权产生和发展的中外历史做了纵向梳理,揭示了市场监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的重要性。第四,对市场监管权的经济性、规则性等特征进行了分析。第五,分析了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含义以及进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的意义.第二章,关于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对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认为对市场监管权依法监督的正当性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依法治国等理论之上的。第二,对典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市场监管权力监督模式进行了考察,包括美国、英国和德国。这些发达国家的政府依法拥有对本国市场进行干预的权力,在此方面各市场经济国家的认识均无差别,但在对政府监管权力的监督上有所不同。美国议会对政府权力的制衡较大,独立监管委员会和议会审查制度使得政府监管权处处受限;德国更偏重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英国的行政监督依据三权分立原则,英国政府的自我监督机制也比美国大得多,而美国偏重于议会和司法监督。这告诉我们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有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对政府经济管理权力的监督,对政府经济管理职权的监督机制建设要依据本国国情。第三,分析了我国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的应有选择以及该选择对监管权规制立法的影响,强调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要围绕行政中心主义来加强立法对市场监管权的制度约束。第三章,关于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何为市场监管权主体,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特征,市场监管权主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二,依据不同的标准将市场监管权主体划分为政府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等类别。第三,要对市场监管权主体进行法律规制,就必须依法建立其市场监管权主体的资格取得、变更和丧失制度,使主体地位的取得有法可依。第四,进一步从预算和立法授权角度探讨了完善对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第四章,关于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论述了完善市场监管权力合理配置的理论原因,包括政治模式改革的需要和权力运行协调的需要。第二,分析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在市场监管权力分工上的基本原则以及分工方式。第三,研究了市场监管权在政府与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的分工协作问题,并对“如何对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监管权行使进行监督”进行了论证。第五章,关于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监管主体的权力大小和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领域范围。第一,分析了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主要从政治经济学、市场经济的历史实践经验和经济法的法律性质三个角度。第二,分析论证了对市场监管权的行使范围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方法,包括依法明确其权力边界,切实推行中央规定的政府权利和责任清单制度。第六章,关于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促使法律主体守法的保障手段,没有法律责任的追究,市场监管权主体就会无所顾忌的滥用监管权。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分析了什么是市场监管权的不当行使以及其含义,接着对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下的法律责任与经济法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区别进行了分析。第二,论述了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第三,论述了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
张戈[3](2017)在《中国农地流转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带来了中国农业经济的巨大发展。但该制度带来的农地细碎化经营已成为农业进一步发展的诸多障碍之一。在当前的中国,市场经济已经成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农地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中,保障其流动性是市场发挥主导资源配置作用的重要前提。另一方面,农业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已经成为农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前提。促进中国农地在保持农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流转已成为促进中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国实施农地流转的内外部环境千差万别,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农地流转模式显然不合时宜。近年来,在中央政府统一的农地流转制度框架下,各地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了农地流转模式的探索,形成了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农地流转模式,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当地农地的流转。截至目前,中国农地流转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是在农地的流转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改进农地流转模式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之一。本文力求通过对农地流转模式的理论探讨为创新中国农地流转模式提供依据。论文共分八章。第一章对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对马克思理论研究现状、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介绍本文的研究目标、基本内容与方法,以及研究中的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等。第二章对本文所使用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对研究中国农地流转模式所涉及的相关理论进行简要介绍。本章分别界定了农地、农地流转、农地流转模式的概念,对本文农地流转模式研究所涉及的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进行了梳理总结,为全文的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三章对中国农地流转的历史进行回顾,并分析中国农地流转的现状。首先,按照农地流转的程度,将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农地流转分为自由流转阶段、禁止流转阶段和逐步流转阶段,同时总结了三个阶段,政府对于农地政策的变化;接着,以当前中国农地流转的数据为基础,归纳出中国农地流转的整体状况,总结出中国农地流转现状的四个特点;最后,指中国当前农地流转存在的五大问题。第四章对中国农地流转的典型模式进行理论研究。本章指出农地流转的三大主体是政府、中介组织和农户,在农地流转发展的过程中,各主体是逐步参与其中。刚开始是农户之间的流转,然后政府介入推动农地流转,最后中介组织参与到农地流转中,整个过程是农地流转由无序走向规范的过程。由此引出农地流转模式划分的依据就是各主体在农地流转发展过程中地位和贡献程度。对于农地流模式选择的标准,本章则从交易费用的视角对标准进行了分析,整个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前的信息成本、交易中的谈判和签订契约的成本、交易后的执行成本。农地流转模式选择的标准就是交易费用最小化,降低交易费用是促使农地流转模式发生变化的重要原因。接着,本章还构建了中国农地流转模式的理论模型,通过对三大参与主体在农地流转过程中为获取最大化收益进行博弈的分析。指出:一方面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因此带来的个体和社会的或有损失,要实现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需要政府采取一定的措施,激励农户和中介组织参与到农地流转中;另一方面,中介组织可以通过政府的风险补偿,降低由于农户的信用问题带来的或有损失预期,从而有更强的意愿参与到流转市场中来。在此基础上,本章将中国农地流转的典型模式分为:农户自发的私下流转模式、政府主导的集中流转模式和市场推动的中介代理模式,通过对这三种流转模式交易费用和流转绩效的分析,得出这三种流转模式交易费用依次递减,而流转绩效却依次上升的结论。本章最后指出,市场推动的中介代理流转模式的基础是农户需要对农地有个长远而有效的预期,这种预期需要政府在制度环境上提供方便,即在农地集体所有的条件下,完整的农地经营权可以成为完整的资产和独立的商品。第五章对中国不同地区农地流转模式的实践进行分析。考虑到中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和农地流转模式选择的差别,选取了成都农地流转模式、南海农地流转模式和绍兴农地流转模式等三个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农地流转实践模式展开了分析。论文对三种农地流转模式的现状、做法、绩效和不足之处等进行了分析,形成三点结论:一是虽然有的地区多种典型流转模式并存,但最终向市场推动的中介代理模式演变的趋势不会变;二是就中国农地流转模式的实践而言,政府的作用仍然必不可少;三是市场推动的中介代理模式的实现,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分别是:农户作为流转主体积极参与、市场中介的作用充分发挥、政府职责的实现。第六章是对美国、英国、越南和中国台湾地区国外农地流转的分析及其带给中国大陆农地流转的有益启示。本章选取了农地私有制为代表的美国和英国的农地流转、农地公有制为代表的越南的农地流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农地流转进行分析,总结了这些国家和地区农地流转的相似点,总结出了对中国大陆农地流转五点有益的启示。第七章提出了创新中国农地流转模式的构想。结合前面部分的分析和结论,本章首先给出了中国农地流转模式选择的六个约束条件,分别是:农地资源的特殊性、农地制度的历史沿革、市场机制及体系、农地的产权性质与政府态度、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户参与农地流转的意愿;接着指出了中国农地流转模式创新的四个基本要求,分别是:有利于农地资源进行市场化配置、有利于实现农地规模化经营、有利于保护农民农地权益和有利于保护农地;再接着给出了中国农地流转模式创新的四点原则,分别是:合法性、科学性、容错性与持续性、以农民为本;最后指明了对三种中国农地流转典型模式进行创新的途径和中国农地流转模式创新的八条实现机制,分别是:建立农地流转风险处理机制、建立财政政策支持机制、建立农地流转信用担保机制、建立农地的再流转机制、培育农地流转中介组织、建立农地与建设用地之间的转换机制、将农地流转与农民社会保障相结合、推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促进社会各界参与农地流转模式创新。第八章给出了创新中国农地流转模式的对策建议。首先,是要明确政府的角色,包括政府在农地流转中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其次,要从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农地流转的市场化机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三个方面加强农地流转市场建设;最后,要从维护农民在农地流转市场的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服务、建立对农地流转的补偿机制三个方面来切实保障农民在农地流转中的权益。
吕楠楠[4](2016)在《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论》文中认为证券市场作为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资本筹集和交易的场域,对于市场中的信息真实性有着严格的要求,信息披露真实性一直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但是对证券市场广大投资者而言,甄别证券市场交易主体发布的专业信息的真实性是异常困难的事情,这就需要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证券律师和证券会计师对证券市场交易主体发布的专业信息进行识别,之后再以其自身的声誉对识别后的信息真实性担保,进而确保广大投资者获取到的信息是真实的。在这一方面,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对于纯化市场信息,推动资本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值得引起注意的问题是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活动中存在着严重角色冲突——一方面其在资本市场活动的雇佣方是作为其监督对象的上市公司;另一方面,中介机构是为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非其雇佣方的利益服务,即其角色是接受上市公司的酬劳,为广大投资者监督雇佣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这种身份角色上的冲突使得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很难站在客观立场上以秉持公允的态度尽职尽责地工作,并且存在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合谋的可能性。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由来已久,一直是困扰着资本市场发展的一大顽疾。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作为在资本市场这样一个专业化高度集中场域中的“看门人”,其职责是利用自身强大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声誉资本纯化市场交易主体披露的相关信息,在最大限度内保证资本市场信息的真实性。但是基于理性经济人的行为本性和代理成本问题的存在,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在承担守住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大门任务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角色冲突。资本市场出现的信息欺诈行为中或多或少都会有中介机构推波助澜的身影。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角色冲突究其实质而言,无外乎职业伦理冲突与行为利益冲突两类。职业伦理冲突是中介机构基于委托合同的法理,在委托关系异化的背景下出现的冲突,而行为利益冲突则是中介机构作为理性经济人在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行动逻辑下出现的实然行为选择与其应然行为选择之间的背离。这种角色冲突不是我国资本市场所特有的,而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发展进程中业已存在的问题。无论是注册会计师还是律师,二者作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存在着共通性的角色冲突问题。对照我国中介机构在发展中出现的情形能够发现可资借鉴的问题解决方案。检视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中的三方主体关系不难发现,中介机构作为证券市场良性运作的中介与桥梁,其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合同法上的委托关系;中介机构与广大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在于当中介机构的行为给广大投资者带来负面效应时,二者之间所形成的侵权关系;当然,中介机构之间基于理性经济人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行动逻辑,会自觉地形成协同共谋关系。在准确定位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可以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进行类型化,即基于委托合同法理的角色冲突与基于二重业务交错的角色冲突。基于委托合同法理的角色冲突表现为会计争议与法律规定模糊地带下的中介机构角色冲突,而基于二重业务交错下的角色冲突表现为审核类业务与咨询类业务在同一个中介机构同时进行所衍生的角色冲突。对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的解决可以从行政监管、司法诉讼与行业自治等层面进行对策设计。行政监管层面,通过转变付费模式,重构委托代理关系,改变现有的委托关系,从源头上改变角色冲突的基础;同时对违法中介机构设置与融资比例挂钩的处罚机制以及“声誉资本”负面评价机制。司法诉讼层面,按照侵权行为诉讼的进路,从原告资格、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范围以及证券侵权责任集团诉讼机制的探讨等方面完善我国证券侵权诉讼的既有制度,通过私人诉讼的力量解决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尤其是在损害赔偿范围方面,在成文法难以寻找到具体标准和缺乏可操作性的情况下,大量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真实判例,将损害赔偿范围这一在大陆法看来棘手的问题给予了很好的回应,使这种基于私人理性的司法诉讼解决问题方式在操作层面清晰化和明朗化。行业自治层面,在对中介机构行业自治载体和自治权来源探讨的基础上,赋予行业自治协会一定程度的惩罚权和处置权,将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在中介机构行业内部进行一定程度的消解。这种行业自治是通过行业协会的组织规则去约束组织体内部成员的行为,具有其天然的优势,并且是在基于理性经济人自我利益最大化基础上的私人博弈而自发生成的进化论理性主义的规制进路,对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的解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此同时,还需要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先行补偿机制给予一定探讨,对此种侵权行为主体对侵权责任的主动式自我承担的责任模式进行分析与回应。除此之外,建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的预防机制至关重要,将中介机构的审核业务与咨询业务严格分离能够有效地阻却角色冲突问题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的解决起到了推动作用。
郑鹏[5](2016)在《内外部治理机制、财务柔性与公司价值 ——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经典的MM资本结构理论认为在理想的资本市场中,公司的价值与公司的资本结构无关。即公司在面临融资需求时,可以无差别的采取债权融资或股权融资方式来满足资金需求。但是在现实资本市场中,环境总是充满了各种不确定性因素,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如交易费用、税金等导致了内部融资成本、债券融资成本或股权融资成本之间存在差异,进而公司在上述三种融资方式之间的选择也会导致公司价值的波动。因此,MM理论只能在理想环境下才能够实现,而对公司面临的现实财务决策却缺乏指导性。2008年美国爆发的金融危机以及随后的欧洲国家主权债务危机都再一次证明了资本市场的巨大风险,公司随时都会因受到不利因素的冲击而陷入濒临破产的境地;同时,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资本向海外进军步伐的扩大,中国公司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如何应对激烈变化的外部环境,迎接资本市场的不确定性带来的挑战,为有价值的投资机会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已成为中国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理论界和实务界也逐渐打破陈规,对财务柔性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应用产生了日渐浓厚的兴趣。因此,本文也以财务柔性为核心内容展开相关研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被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之一。由此可见,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已经上升到了国家宏观战略的高度。在微观层次上,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这一特征在充分利用了所有者资金和经营者专长的同时,也在二者之间造成了代理冲突,而公司治理机制则正是削弱代理冲突的有效途径之一。纵观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的环境,本文将选择公司治理机制作为研究视角,分析对公司储备财务柔性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具体而言,本文将公司治理机制这一研究视角又细分为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两个角度。内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股东结构和董事会结构两个方面,而外部治理机制则围绕着市场化进程展开。在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的视角下,本文对财务柔性的研究也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公司财务柔性持有行为加以研究,分析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是否对公司选择持有或者释放财务柔性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则着重研究了财务柔性的价值效应,即公司储备的财务柔性是否能够对公司价值起到提升作用。在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的视角下,还进一步分析了不同治理机制对财务柔性价值效应的影响。本文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论证方法,首先对关于内外部治理、财务柔性和公司价值的相关理论进行归纳总结,然后从我国2009~2014年间在沪深A股上市的2000余家上市公司中选取11239个公司样本为研究对象,利用Excel2013和STATA12等软件先后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相关性分析、多元回归分析,展开本文的研究,本文共分为八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在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的基础上,对有关财务柔性、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以及公司价值等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阐明了本文的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以及本文欲达到的创新点。第二章,文献综述。本章围绕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财务柔性和公司价值等关键词进行文献梳理。主要内容包括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的构成要素;财务柔性的来源、财务柔性的测度和财务柔性的功能;内外部治理机制与财务柔性之间的关系;财务柔性和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以及内外部治理机制对财务柔性和公司价值关系的影响等几个方面。第三章,制度背景分析。本章主要对与上市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以及财务柔性持有状况等相关的制度背景进行了分析。其中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包括股权结构和童事会结构等两方面;外部治理机制包括政府对市场的监管状况、法律制度状况和市场发展状况等三方面。上市公司财务柔性持有的状况则是从现金持有、财务杠杆以及二者相结合等角度进行了分析。第四章,理论基础。本章主要阐述内外部治理机制、财务柔性和公司价值相关的理论。其中与内外部治理机制相关的理论包括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产权理论、不平衡增长理论和竞争理论;与财务柔性相关的理论包括货币需求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优序融资理论和战略价值理论;与公司价值相关的理论包括MM理论、权衡理论以及公司价值评估理论。第五章,内部治理机制与财务柔性持有行为关系的实证分析。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财务柔性、股权集中度与财务柔性、交叉上市与财务柔性等涉及股权结构方面的内部治理机制与财务柔性持有之间的关系研究;以及两权分离程度与财务柔性、独立董事比例与财务柔性以及董事会下设置专业委员会数量与财务柔性等涉及董事会结构方面的内部治理机制与财务柔性持有之间的关系等。第六章,外部治理机制与财务柔性持有行为关系的实证分析。本章主要就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程度与财务柔性、公司所在地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与法律服务水平与财务柔性以及公司所在地市场化进程与财务柔性之间关系等问题展开研究。第七章,内外部治理机制对财务柔性与公司价值关系影响的实证分析。本章依次实证分析了财务柔性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对财务柔性与公司价值之间关系的影响,以及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对财务柔性与公司价值之间关系的影响。第八章,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本章首先根据前面部分的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得出本文的结论。结合本文的研究结论提出有益的政策建议,以及指出本文研究过程中的不足之处,并对未来的研究方向做出展望。本文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基于描述性统计分析的结果,发现上市公司的财务柔性表现出如下特征。从财务柔性的持有行为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大体上表现对财务柔性的释放倾向。从财务柔性的储备状况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则仍储备有一定规模的财务柔性。(2)在内部治理机制对上市公司财务柔性持有行为影响的研究中,本文发现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集中度、交叉上市和两权分离度以及董事会下设置专业委员会数量等都对公司财务柔性持有行为产生显着的影响。在股权结构方面,随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股权集中度的提高,公司倾向于释放一定规模的财务柔性。公司交叉上市后,倾向于持有更多财务柔性。在董事会结构方面,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可以促进公司持有更多财务柔性。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置专业委员会也会提高公司的财务柔性持有量。公司独立董事比例变化对公司财务柔性持有的影响不显着。(3)在外部治理机制对上市公司财务柔性持有行为影响的研究中,本文发现当地政府对市场干预的程度越低、公司所在地的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与法律服务水平越高、公司所在地的市场化进程越高,则公司越倾向于释放一定规模的财务柔性。(4)在对财务柔性与公司价值之间关系的研究中,发现公司通过储备财务柔性的行为可以提高公司价值。这也正是财务柔性“预防属性”和“利用属性”的具体体现。(5)内部治理机制在财务柔性与公司价值关系之间起到了一定的调节作用。在股权结构方面,具有控制权的股东表现出“协同效应”,随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或者是股权集中情况的加剧,财务柔性可以更好地提高公司价值。在董事会结构方面,只有代表董事长与总经理两权分离的治理机制能够显着地促进财务柔性对公司价值的提升作用。关于独立董事比例和董事会下设置专业委员会的数量在二者之间的调节作用则表现的并不显着或与理论预期相反。(6)外部治理机制同样对财务柔性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起到了调节作用。研究发现政府干预程度、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与法律服务以及市场化进程的改善会对财务柔性对公司价值的提高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本文以财务柔性为研究对象,将财务柔性的“前因后果”纳入统一的框架进行了研究,拓宽财务柔性的研究领域。现有的实证研究更多地是集中于对财务柔性的经济后果的研究,比如其对公司价值、投资效率以及现金股利等方面的影响。本文则是从公司治理机制影响公司持有财务柔性的角度入手,在研究了内外部治理机制对公司持有财务柔性行为影响的同时,也研究了财务柔性对公司价值的作用效果,以及内外部治理机制在二者之间的调节作用。第二,在实证研究部分,本文对财务柔性的度量方式也体现了一定的创新性。现有研究在对财务柔性进行研究时,或者是将其拆分为现金柔性和负债柔性来分别进行研究,或者是通过构建综合指标的方式来度量财务柔性。本文则是采取了折中的方式,将现金柔性与负债柔性二者结合在一起展开研究。此外,本文在多元回归分析中采用了连续变量的形式对财务柔性持有行为进行定量度量。而在稳健性检验中,则采用了虚拟变量的形式来定性地度量财务柔性的持有行为,以此来增加结论的可靠性。第三,有关公司治理的问题一直是学者、企业管理者和政府监管者颇为关注的问题。虽然各方对“好的公司治理对公司价值的提升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有促进作用”这样的观点已达成一定的共识。但当具体到何谓“好的公司治理”时,则依然存在很大争论。着眼于本文的研究对象,公司进行有效的财务行为被认为是公司经营者的主要职责之一,但是经营者也可以利用财务行为为自身谋取不当的利益。公司治理作为减少代理成本的有效途径,必然也会对经营者的财务行为及其行为效果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本文选择公司治理这一全新的视角来研究其对财务柔性持有行为和财务柔性与公司价值关系的影响,并以此来判断公司治理机制是否有效。第四,本文在度量公司治理机制方面也有所创新。本文并没有使用目前较广泛采用的构建公司治理综合指标的方式来度量公司治理机制,而是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各种因素分别进行了研究。在将这些治理机制分为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两大类的基础上,又从中分别选择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集中程度、交叉上市、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独立董事比例、董事会下设置专业委员会的数量、政府干预程度、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与法律服务以及市场化进程等指标。这种度量方式可以更为清晰地看出哪些公司治理机制对财务柔性产生了影响,而不是泛泛之谈。
张卫娟,邱素娟[6](2014)在《市场中介收费标准的法律规范研究》文中认为目前我国市场中介收费的管理规定不健全,市场中介收费标准存在法律缺位,造成了部分市场中介比例过高、收费制度混乱,引发相关争议纠纷。文章对市场中介的收费标准进行分析,从立法、执法等制度层面上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探讨合理的市场中介收费标准以及如何在市场运行中对合理收费予以保障的法律规范。
曹江玮[7](2014)在《保荐人法律责任边界探析 ——基于境内外证券欺诈典型案例的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3年1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迈出了推进新股发行体制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一步,证券市场保荐人的法律责任边界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鉴于笔者研究生期间对金融法的理论研究,以及实习期间对证券类业务的不断接触,本文将保荐人的法律责任边界分拆为保荐人与监管机构、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以及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三对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责任边界,并从保荐人制度设立的历史性因素、保荐人自身存在的价值因素以及保荐人的履职来源因素等方面对保荐人的法律责任配置展开分析。本文通过考察保荐人制度创立以来境内外发生的证券欺诈典型案例,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保荐人责任边界配置现状进行了剖析,并借鉴性地阐述了境外保荐人制度的责任配置优秀模式,进而对我国保荐人法律责任边界配置提出了完善性建议。本文第一章对保荐人法律责任边界配置现状所产生的原因进行探究,从保荐人制度设立的历史性因素、保荐人自身存在的价值因素以及保荐人的履职来源因素等方面对保荐人的法律责任配置展开分析,为本文奠定了逻辑基础。本文第二章通过考察我国近来资本市场中发生的典型证券欺诈典型案例,对案例中所涉及的保荐人法律责任状况进行分析,从而概括总结出我国证券市场保荐人法律责任配置的整体现状。本文第三章对保荐人与监管机构、其他中介机构以及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三对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责任边界划分不明的现状提出几点思考,包括保荐上市模式下监管机构与保荐人的职能错位、“严格保荐人牵头责任”模式格局日益僵化、“双保制”模式下保荐代表人独立核查能力的缺失等问题。本文第四章在比较分析中外保荐人制度的前提下选取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简要分析,并从美国、英国、香港等国家的实践中提取出几点值得我们借鉴的优秀制度进行了分析介绍。本文第五章针对我国保荐人法律责任边界配置存在的问题,对重构或明晰保荐人与监管机构、其他中介机构以及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三对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责任边界提出了几点建议。
方林佑[8](2013)在《主体身份、政府角色与中介组织地位 ——关于我国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社会呈现“三元结构”,形成高等教育发展“新协调三角”和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具有基础性。市场机制关注供求、选择、价格、竞争与风险,是集体选择和公共选择的根基,是被人类历史证明了的富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机制,而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历史变迁,显示了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顽强生命力,也证明了市场机制在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市场机制寓于市场主体、政府和中介组织“三个关键点”之中,而我国高等教育市场机制是“后发外生型”,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高等教育市场机制运行的“三个关键点”,实质上就是三个“建设点”:一是高等教育市场的主体身份。高等教育市场主体,是指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及其家长、用人单位、科技服务需求者等,其中,高等学校是特殊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应该具有“灵敏性”,能够自由支配自己的行动,对供求、价格等信号做出适当的回应。但我国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缺失,高等教育出资人产权虚化,高等教育捐赠者动力不足,学生及其家庭人力资本投资风险大,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成本“软约束”,科技服务需求者合作机制存在较大缺陷。因此,我国高等教育市场主体已经“身份迷失”。二是高等教育市场的政府角色。政府既是市场的外部调控者,又是市场的特殊参与者。好的政府既要守住“高等教育市场化底线”,又要避免大学的“两类行政化”,确保高等教育的必要投入,维护高等教育的“公正性”。政府应该充当高等教育产品的“精明买主”,成为高等教育“战略性产品”的提供者,并与高等教育的主要生产者(高等学校)科学分权,为市场机制的运行提供有效保障。令人遗憾的是,我国高等教育市场中的政府已经“角色错位”。三是高等教育市场的中介组织地位。高等教育中介是为高等教育市场机制运行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这种非营利、非政府的专业化组织,与政府、市场形成“三边制衡”,共同维护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稳定性”。但是,我国高等教育市场中的中介组织已经“两极分化”,具有“官方性”和“边缘性”双重特征,“缓冲器”功能残缺,重大决策“不在场”。我国高等教育中介组织已经“地位缺席”,其根本出路是“民营化”。我国高等教育市场机制存在的“三大问题”,只有通过“创新”来解决。一是通过管、办、投分离,促进政府机制的再造;二是通过权、责、利结合,实现市场主体的解放;三是通过转、扶、改配套,加强市场中介的中立。学术力量与市场力量、政府力量、志愿者力量不是处于同一个维度,能级差异也很大,任其自由发展势必窒息学术。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自觉向社会分权,以培育完善的高等教育市场体系,营造市场机制的良好运行环境,并利用市场机制的张力,让高等学校从“二元结构”走向“三元结构”社会。这样,“三类组织”(政府、市场、第三部门)在高等教育领域中博弈与制衡,“三种机制”(市场机制、志愿机制、政府机制)在高等教育领域中冲突与互补,可以矫正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机制的失衡,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以便建立一个公正、有效、自由的高等教育体系。
汪娟[9](2013)在《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构建及其运行机制研究》文中认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国面向未来的一项重大战略抉择。城市作为国家或一定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在整个国家创新体系中处于最为重要的地位。构建城市技术创新体系,对于促进现代城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建设创新性国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国内外许多城市都在积极进行城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探索。作为中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湖南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长沙市一直重视创新发展,近年来更是提出了“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重大战略决策。技术创新体系是城市创新体系的主要构成,在长沙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战略中处于核心和基础的地位。那么,如何来定位长沙市的技术创新体系,从哪些方面来构建城市技术创新体系,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推进城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如何有效运作和管理城市技术创新体系?这些问题是长沙市在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亟待解决根本性问题。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视角,对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构建及其运行机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一方面将为长沙市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科学的决策参考;另一方面也将充实、拓展技术创新理论的研究。本文在对长沙市城市技术创新体系构建进行理论分析和现状考察的基础上,从推进动力、运行机制和支撑体系三个层次,深入地探讨了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构建及其运行机制,揭示了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特质、构成及其运行规律,解决了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由什么构成、如何去推进、怎样去运作、如何有效治理等重要问题。城市技术创新体系是城市技术创新相关主体、要素、条件及其运行机制的综合系统,主要由技术创新的主体系统和功能系统构成,主体系统由企业、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等构成;功能系统包括科技知识创新系统、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扩散系统,科技价值实现系统等。长沙市城市技术创新体系的构建,是长沙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实现长沙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条件,是提升长沙城市竞争力,发挥长沙区域经济增长极作用的重要保障。构建和完善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和可行的,长沙市已经在经济基础、人力资源、政策环境、文化观念等方面奠定了良好基础,为长沙市推进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提供了良好条件。目前,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还处于初步阶段,长沙市技术创新活动取得了重要成绩,也存在着明显问题。如科技人员、科技经费投入冗余,科技创新效率不高,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不完善,技术创新过程不连续,重大和原始科技创新稀少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长沙市科技创新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是依靠一定的动力机制来推进的。本文探讨了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构建的动力机制,认为市场需求和竞争的是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构建的拉动力,科技发展内在需求是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构建的推动力,城市发展和竞争是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构建的促进力,企业发展与竞争是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构建的自动力,政府政策导向为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构建提供掌控力。目前,国内外推进城市技术创新体系构建的模式主要有市场主导、政府主导和政府引导市场推动三种基本模式,基于对三种模式特点和适应性的分析,依据对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构建的条件和环境分析,为了体现出长沙市的特点,我们认为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推进模式应该选择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模式,这一推进模式可以具体应该表述为:市场主导、政府扶引、企业主体、协同推进。长沙市技术创城市技术创新体系构建是靠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中间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来推进的,本文分别对这些主体的行为和其激励机制进行了研究。首先,利用博弈论分析了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在城市技术创新体系构建中的行为选择,揭示了在什么条件下政府相关部门会选择积极推进城市技术活动的策略,并从政绩考核机制、晋升激励机制、物质和精神激励以及监督约束机制和反向激励等四方面,提出了激励政府相关部门推进技术创新行为的对策建议。其次,分析了企业投入技术创新活动的博弈策略,提出了加大企业创新投入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建议;再次,分析了高校和科研机构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行为选择,提出了有效激励科研组织和人员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体制机制安排。构建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需要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一方面,文章探讨了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组织模式,基于对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面临的任务、条件和环境的分析,提出适合长沙市技术创新系统构建的组织模式是“官产学研金”合作方式,并深入阐明了五者之间的具体合作方式和机制。另一方面,全面分析了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运作和实现机制。不仅探讨了科技知识的投入产出机制,提出了提高长沙市科技创新投入产出效率的对策建议;而且分析了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机制,阐明了有效促进科技成果价值实现的途径和条件;同时也考察了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机制,提出了扩大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的方式和措施。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将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系统分析,运用系统动力学方法从技术创新体系内部结构入手,研究了在创新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动态反馈系统,并对其进行系统仿真模拟研究,深刻揭示了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系统运行特征和规律。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有效运行,需要健全相应的支撑系统。文章主要从人才支撑、平台建设、市场机制、政府支持四个方面进行了研究。人才是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最重要的资源和支撑因素,文章在研究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机制等基础上,提出了健全长沙市科技人才体系的政策建议。平台作为科技创新和集群创新的基地,在现代科技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文章在对长沙市现有科技园区、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进行考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扩大创新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平台功能,促进技术创新的对策建议。市场是技术创新的原动力,文章分析了长沙市的科技市场发展状况及其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健全长沙市科技市场体系的思路和措施。政府的政策和行为是城市技术创新体系有效运行的关键制约因素,本文从政府的引导机制、扶持机制、服务机制、管理机制四个方面,提出了健全长沙市政府支撑体系的对策建议。本文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对长沙市这一特定对象的技术创新体系进行了创新性研究;对城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分散内容进行了综合集成,并且对研究较缺乏的领域进行了拓展性研究;提出了一系列针对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具有创新性的见解和政策建议;在研究过程中,对先进研究方法进行了综合性、创新性应用等。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主要有:本文对于技术创新体系构建的研究主要从长沙市创新系统的现实状态、推进机制、运行机制以及支撑体系四个层面来进行,在技术创新体系构建过程中还有其他的一些问题有待研究,如可以对城市化、产业集聚中的竞争对城市技术创新产生的影响等方面展开研究,而且本文主要是利用长沙市的数据资料进行相应的分析,没有将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构建与其他区域进行对比分析,以后可以沿着这个方向做进一步研究。
赵彦双[10](2012)在《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规制问题探析》文中提出本文通过对市场中介组织的内涵予以厘定后,给出市场中介组织的概念,分析了市场中介组织在发展中面临的困境,提出了规制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路径。
二、对市场中介组织的几点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市场中介组织的几点看法(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整理与既有研究评述 |
一、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发展 |
二、投资者保护的法理发展 |
三、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与必然性 |
四、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研究 |
五、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 |
六、公权保护的不足与私权利保护的兴起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问题意识 |
一、研究目标与研究方法 |
二、拟解决的问题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理论研究与概念厘定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的范围界定 |
一、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之思辨 |
二、中小投资者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投资者私权利的概念与界定 |
一、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界定 |
二、投资者私权利的特性 |
三、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与证券市场法治理念契合 |
第三节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理逻辑 |
一、中小投资者群体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中小投资者能力弱势导致利益最易受损 |
三、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缺失 |
第四节 公权力保护与对私权利的保护 |
一、行政保护评析 |
二、市场保护评析 |
三、司法保护评析 |
四、对私权利的内生性保护 |
第五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供给与重构 |
一、制度供给不足 |
二、制度重构 |
第二章 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兼论投服中心角色定位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与难点 |
一、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意识 |
二、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能力与激励 |
第二节 机构引领下的私权利行使制度构建 |
一、机构引领下的私权行使意识与能力之养成 |
二、通过示范性行权实现事前保护 |
三、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 |
四、通过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 |
五、通过机构引领破除私权利保护的制度障碍 |
第三节 中证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引领机构的研究 |
一、投服中心的性质与法律定位 |
二、公益性公司的特殊性质研究 |
三、公益性保护机构行为模式研究 |
四、公益性机构的独立性和社会监督 |
五、公益性公司激励机制研究 |
第四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效果验证 |
一、评价指标体系 |
二、保护效果实证检验 |
三、提升保护效果的反思与建议 |
第三章 域外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私权利保护模式与引领机构研究 |
第一节 美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机构投资者服务公司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二、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三、非营利组织保护投资者权利 |
第二节 韩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投资者保护机构PSPD成立背景与简介 |
二、PSPD行权方式方法 |
三、韩国股东积极主义评析 |
四、PSPD活动独立性保障 |
五、PSPD对中国投服中心的启发 |
第三节 台湾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两地投保机构的法律定位 |
二、台湾地区投保中心主要功能与运行机制 |
三、台湾地区投保中心制度检视与反思 |
四、对我国投服中心发展的启示 |
第四节 香港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回复原状令 |
二、证券民事纠纷调解模式 |
三、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
四、准司法机构维护市场秩序 |
五、对我国投服中心的借鉴 |
第四章 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持股行权与公司治理 |
第一节 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积极主义 |
一、何为股东积极主义 |
二、我国践行股东积极主义对于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必要 |
第二节 中小投资者法定权利研究 |
一、中小投资者享有的法定私权利 |
二、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 |
三、证券法赋予的投资者权利 |
第三节 机构引领的行权研究 |
一、行权原则 |
二、行权方式 |
三、行权困难 |
四、投服中心选择性行权 |
五、机构引领行权的建议 |
第四节 推动中国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的思考 |
一、中小投资者充分知悉股东权利 |
二、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 |
三、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条件 |
四、扩展引领机构行权保护范围 |
第五章 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纠纷化解与民事诉讼 |
第一节 证券民事纠纷中的ADR |
一、ADR模式概述 |
二、证券纠纷调解模式 |
三、证券纠纷仲裁模式 |
四、先行赔付制度 |
五、我国现有ADR模式的短板及建议 |
第二节 证券欺诈纠纷民事诉讼 |
一、我国证券民事诉讼现状 |
二、投服中心推动证券民事诉讼实践 |
第三节 证券支持诉讼研究 |
一、从支持诉讼到证券支持诉讼 |
二、证券支持诉讼的实践难题与思考 |
三、现存证券支持诉讼模式借鉴 |
四、构建证券支持诉讼长效机制的建议 |
第四节 证券示范诉讼研究 |
一、示范诉讼机理研究 |
二、示范诉讼对证券民事诉讼的重要性 |
三、证券示范诉讼的域外参考 |
四、证券示范诉讼机制的构建 |
第五节 责任竞合时民事赔偿优先问题 |
一、责任竞合法理研究 |
二、民事责任优先理论 |
三、现行法律规范的制度安排和实践障碍 |
四、落实证券民事赔偿优先的建议 |
结论 机构引领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的总结与建议 |
一、机构引领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 |
二、完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市场监管权及其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概述 |
一、市场监管权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的历史镜像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的基本特征 |
一、市场监管权内容上的经济性 |
二、市场监管权功能上的规制性 |
三、市场监管权监管手段的综合性 |
四、市场监管权关系主体的多样性 |
五、市场监管权的法定性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的法律规制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研究意义 |
第二章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社会契约论理论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经济自由理论 |
三、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经济民主理论 |
四、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法治理论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考察 |
一、美国议会主导模式 |
二、英国专门机构模式 |
三、德国行政主导模式 |
第三节 我国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选择的反思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选择的本土要素 |
三、行政中心主义模式对我国市场监管权规制法律的影响 |
四、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的我国选择 |
第三章 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主体 |
一、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特征 |
三、市场监管权主体的分类 |
四、市场监管权主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制 |
一、法律资格的功能 |
二、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取得 |
三、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变更和丧失 |
四、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法律规制的完善 |
第四章 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制度背景 |
一、政府治理模式改革 |
二、市场监管权的协调配置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央地之间的纵向配置 |
一、市场监管权央地纵向配置的回溯 |
二、央地之间市场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央地之间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的横向社会配置 |
一、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分权对象 |
二、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内容 |
三、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存在的问题 |
四、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的法律规制 |
第五章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 |
一、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哲学基础 |
二、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实践需要 |
三、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法律要求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方式 |
一、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限定 |
二、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权力清单 |
第六章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 |
一、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法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表现 |
一、市场监管违反法律程序 |
二、市场监管权超越权限范围 |
三、市场监管权的滥用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 |
一、不当监管行为的纠正责任 |
二、不当监管行为的行政赔偿责任 |
三、不当监管的其他责任 |
四、不当监管法律责任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中国农地流转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一、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二、国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三、国内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四、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目标、基本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农地 |
二、农地流转 |
三、农地流转模式 |
第二节 相关理论 |
一、产权理论 |
二、交易费用理论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四、制度变迁理论 |
第三章 中国农地流转的历史及现状 |
第一节 中国农地流转的历史演变过程 |
一、自由流转阶段(1949年至1955年) |
二、禁止流转阶段(1956年至1983年) |
三、允许流转阶段(1984年至今) |
第二节 现阶段中国农地流转的现状 |
一、中国农地流转的整体情况 |
二、中国农地流转的特点 |
第三节 现阶段中国农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农地所有权不明晰 |
二、农地流转存在法律障碍 |
三、流转程序仍需进一步规范 |
四、流转市场不成熟 |
五、配套体系不完善 |
第四章 中国农地流转的典型模式 |
第一节 中国农地流转模式研究的理论框架 |
一、中国农地流转模式划分的依据 |
二、中国农地流转模式选择的标准: 交易费用的视角 |
第二节 中国农地流转模式的理论模型 |
一、模型假设 |
二、模型构建 |
三、总结 |
第三节 中国农地流转的典型模式 |
一、农户自发的私下流转模式 |
二、政府主导的集中流转模式 |
三、市场推动的中介代理流转模式 |
第四节 不同流转模式的交易费用和社会绩效分析 |
一、不同流转模式的交易费用 |
二、不同流转模式交易费用的对比分析 |
三、不同流转模式的绩效分析 |
第五章 中国农地流转的代表性实践模式: 成都模式、南海模式和绍兴模式 |
第一节 成都农地流转模式 |
一、成都农地流转现状 |
二、成都农地流转的主要做法 |
三、政府在农地流转中的作用 |
四、成都农地流转模式的绩效 |
五、成都农地流转模式的不足之处 |
第二节 南海农地流转模式 |
一、南海农地流转现状 |
二、南海农地流转的做法 |
三、南海农地流转模式的绩效 |
四、南海农地流转模式的不足之处 |
第三节 绍兴农地流转模式 |
一、绍兴农地流转现状 |
二、绍兴农地流转的做法 |
三. 绍兴农地流转模式的绩效 |
四、绍兴农地流转模式的不足之处 |
第四节 中国农地流转代表性实践模式的启示 |
一、农地流转市场化是必然趋势 |
二、政府参与既促进农地流转又带来消极影响 |
三、实现市场推动的中介代理流转模式的三个条件 |
第六章 美国、英国、越南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农地流转启示 |
第一节 美国的农地流转 |
一、美国的农地流转的历史及现状 |
二、美国农地流转的特点 |
第二节 英国的农地流转 |
一、英国农地流转的历史及现状 |
二、英国农地流转的特点 |
第三节 越南的农地流转 |
一、越南农地流转的历史及现状 |
二、越南农地流转的特点 |
第四节 中国台湾地区的农地流转 |
一、中国台湾地区农地流转的历史及现状 |
二、中国台湾地区农地流转的特点 |
第五节 美国、英国、越南和中国台湾地区农地流转的启示 |
一、产权边界清晰是农地流转的前提条件 |
二、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加速了农地的流转 |
三、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是农地流转的重要保障 |
四、专业性的中介机构为农地充分流转提供了平台 |
五、金融支持已成为推动农地流转的重要力量 |
第七章 中国农地流转模式创新的构想 |
第一节 中国农地流转模式选择的现实约束条件 |
一、农地资源的特殊性 |
二、农地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三、市场机制及体系 |
四、农地的产权性质与政府态度 |
五、社会保障制度 |
六、农户参与农地流转的意愿 |
第二节 中国农地流转模式创新的基本要求 |
一、有利于对农地资源进行市场化配置 |
二、有利于实现农地规模化经营 |
三、有利于保护农民农地权益 |
四、有利于保护农地 |
第三节 中国农地流转模式创新的原则 |
一、合法性 |
二、科学性 |
三、容错性与持续性 |
四、以农民为本 |
第四节 中国农地流转模式创新的路径 |
一、基于农户自发的私下流转模式的创新途径 |
二、基于政府主导的集中流转模式的创新途径 |
三、基于市场推动的中介代理流转模式的创新途径 |
第五节 中国农地流转模式创新的实现机制 |
一、建立农地流转风险处理机制 |
二、建立财政政策支持机制 |
三、建立农地流转信用担保机制 |
四、建立农地的再流转机制 |
五、培育农地流转中介组织 |
六、建立农地和建设用地之间的转换机制 |
七、将农地流转与农民的社会保障改革相结合 |
八、推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促进社会各界参与农地流转模式创新 |
第八章 推进中国农地流转模式创新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科学界定政府在农地流转中的角色 |
一、正确界定政府的法律责任 |
二、合理界定政府的经济责任 |
三、科学界定政府的社会责任 |
第二节 加强农地流转市场建设 |
一、要与当地市场经济环境相符 |
二、要建立市场化的配套机制 |
三、要有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基础 |
第三节 切实保障农民在农地流转中的权益 |
一、维护农民在农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 |
二、完善农地流转的法律基础 |
三、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升农地流转需求 |
参考文献 |
(4)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缘起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的主导思想与研究思路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第一章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之本质与成因 |
第一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之本质 |
一、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内涵界定 |
二、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本质分析 |
第二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之成因 |
一、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职业伦理冲突之成因分析 |
二、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行为利益冲突之成因分析 |
第二章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之历史考察 |
第一节 证券律师角色冲突之历史考察 |
一、西方社会证券律师职业角色冲突之溯源考察 |
二、中国社会证券律师职业角色冲突之历史流变 |
第二节 证券会计师角色冲突之历史考察 |
一、西方社会证券会计师职业角色冲突之纵向梳理 |
二、中国社会证券会计师职业角色冲突之历时检视 |
第三节 共性问题的梳理 |
一、中介机构角色冲突的根本原因:理性自利的行为选择 |
二、中介机构角色冲突抗制之宏观路径:行政监管的介入 |
三、中介机构角色冲突抗制之微观路径:民事诉讼的运行 |
第三章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之法律关系基础 |
第一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法律关系:合同关系视角 |
一、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合同关系之识别 |
二、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合同订立 |
三、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合同内容与形式 |
四、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合同履行 |
五、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合同解除 |
第二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与投资者之间法律关系:侵权关系视角 |
一、中介机构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侵权关系之识别 |
二、中介机构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之侵权违法行为 |
三、中介机构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之侵权损害事实 |
四、中介机构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之侵权因果关系 |
第三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之间法律关系:协同共谋视角 |
一、“理性经济人”的自利本性——协同共谋的内部因素 |
二、市场竞争的非充分性——协同共谋的外部环境 |
第四章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之类型化阐释 |
第一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基于委托合同法理的角色冲突 |
一、委托合同的契约伦理 |
二、会计争议与法律政策的模糊地带 |
三、委托合同下中介机构的角色冲突 |
第二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基于二重业务交错的角色冲突 |
一、审核类业务下中介机构的角色定位 |
二、咨询类业务下中介机构的角色定位 |
三、二重业务交错背景下中介机构的角色冲突 |
第五章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之抗制路径 |
第一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抗制之行政监管路径 |
一、行政监管方面措施 |
二、行政处罚方面措施 |
三、对于“监管俘获”问题的一个简短回应 |
第二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抗制之司法诉讼路径 |
一、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侵权责任之诉原告资格界定 |
二、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分析 |
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
四、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侵权责任的集团诉讼探讨 |
第三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抗制之行业自治路径 |
一、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自治载体 |
二、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自治权的来源和性质 |
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自治的具体措施 |
第四节 关于中介机构对投资者侵权责任先行补偿机制的探讨 |
一、投资者先行补偿机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投资者先行补偿机制的适用范围 |
三、投资者先行补偿机制的具体制度设计 |
四、投资者先行补偿机制的立法倾向性 |
第五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预防机制的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内外部治理机制、财务柔性与公司价值 ——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理论意义 |
1.1.3 实践意义 |
1.2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2.1 财务柔性 |
1.2.2 内外部治理机制 |
1.2.3 公司价值 |
1.3 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 |
1.4.1 技术路线图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内外部治理机制的研究综述 |
2.1.1 内部治理机制构成因素 |
2.1.2 外部治理机制构成因素 |
2.2 财务柔性的研究综述 |
2.2.1 财务柔性的来源 |
2.2.2 财务柔性的测度 |
2.2.3 财务柔性的功能 |
2.3 内外部治理机制与财务柔性之间的关系研究综述 |
2.3.1 内部治理机制与财务柔性之间的关系 |
2.3.2 外部治理机制与财务柔性之间的关系 |
2.4 财务柔性与公司价值之间关系的研究综述 |
2.4.1 财务柔性与预防不利冲击 |
2.4.2 财务柔性与投资行为关系 |
2.4.3 财务柔性的价值效应 |
2.5 内外部治理机制对财务柔性价值效应影响的研究综述 |
2.6 本章小结 |
3 制度背景分析 |
3.1 内部治理机制分析 |
3.1.1 股权结构分析 |
3.1.2 董事会结构分析 |
3.2 外部治理机制分析 |
3.2.1 政府监管分析 |
3.2.2 法律制度分析 |
3.2.3 市场发展分析 |
3.3 上市公司财务柔性持有状况分析 |
3.3.1 现金持有角度财务柔性状况分析 |
3.3.2 财务杠杆角度财务柔性状况分析 |
3.3.3 现金持有与财务杠杆角度相结合财务柔性状况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理论基础 |
4.1 内外部治理机制相关理论 |
4.1.1 委托代理理论 |
4.1.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4.1.3 产权理论 |
4.1.4 不平衡增长理论 |
4.1.5 竞争理论 |
4.2 财务柔性相关理论 |
4.2.1 货币需求理论 |
4.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4.2.3 优序融资理论 |
4.2.4 战略价值理论 |
4.3 公司价值相关理论 |
4.3.1 MM理论 |
4.3.2 权衡理论 |
4.3.3 公司价值评估理论 |
4.4 本章小结 |
5 内部治理机制与财务柔性持有行为的实证分析 |
5.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1.1 股权结构与财务柔性 |
5.1.2 董事会结构与财务柔性 |
5.2 研究设计 |
5.2.1 变量定义 |
5.2.2 模型设计 |
5.2.3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5.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3.2 相关性分析 |
5.3.3 多元回归分析 |
5.3.4 稳健性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6 外部治理机制与财务柔性持有行为的实证分析 |
6.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2 研究设计 |
6.2.1 变量定义 |
6.2.2 模型设计 |
6.2.3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6.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6.3.2 相关性分析 |
6.3.3 多元回归分析 |
6.3.4 稳健性检验 |
6.4 本章小结 |
7 内外部治理机制对财务柔性与公司价值关系影响的实证分析 |
7.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7.1.1 财务柔性与公司价值的关系 |
7.1.2 内部治理机制对财务柔性与公司价值之间关系的影响 |
7.1.3 外部治理机制对财务柔性与公司价值之间关系的影响 |
7.2 研究设计 |
7.2.1 变量定义 |
7.2.2 模型设计 |
7.2.3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7.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7.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7.3.2 相关性分析 |
7.3.3 多元回归分析 |
7.3.4 稳健性检验 |
7.4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市场中介收费标准的法律规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从典型案例窥我国市场中介收费制度的缺位 |
(一) 问题的引出 |
(二) 法律规范的缺位 |
二、市场中介收费标准混乱的原因分析 |
(一) 市场中介收费标准立法位阶低, 无法可依的现象严重 |
(二) 我国的市场中介收费标准不一, 相差悬殊, 缺乏科学界定 |
(三) 监管不力, 执法不严, 相关部门没有引起重视 |
三、解决对策:规范我国市场中介收费制度 |
(一) 提高立法位阶, 对中介收费标准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性规定 |
(二) 科学界定收费标准, 规范各行业的收费额度 |
(三) 加强执法力度, 落实各管理部门的权责机制 |
(四) 市场中介从业者要提高自身素质和守法意识 |
(7)保荐人法律责任边界探析 ——基于境内外证券欺诈典型案例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界定我国保荐人法律责任边界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历史发轫沿革因素 |
第二节 保荐人制度自身的价值因素 |
一、 国家政策价值 |
二、 契约治理价值 |
三、 证券经济学价值 |
第三节 保荐人的履职来源因素 |
一、 保荐人的职责 |
二、 保荐人的履职来源 第二章 我国保荐人法律责任边界配置现状 |
第一节 胜景山河虚增收入、造假上市案 |
一、 案情简介 |
二、 保荐人法律责任分析 |
第二节 绿大地包装上市、业绩变脸案 |
一、 案情简介 |
二、 保荐人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三节 我国保荐人法律责任配置整体状况 第三章 我国保荐人法律责任边界配置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双保制”模式下保荐代表人独立核查能力的缺失 |
第二节 “严格保荐人牵头责任”模式格局日益僵化 |
第三节 保荐上市模式下监管机构与保荐人的职能错位 第四章 对境外保荐人法律责任边界配置的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强制性法人治理结构与理事专业指导计划并行 |
一、 Enron 公司丑闻 |
二、 美国 NASDAQ 市场的“什锦”保荐制度 |
第二节 英国“终身”保荐人制度下的“个人保荐人”设置 |
第三节 香港保荐人制度改革的几点借鉴 |
一、 由香港证监会处罚洪良国际一案引发的思考 |
二、 香港保荐人制度改革的几点借鉴 第五章 明晰我国保荐人法律责任边界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保荐人与监管机构的关系重构 |
第二节 保荐人与保荐代表人的责任边界明晰 |
第三节 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明晰 结语:保荐人法律责任边界的未竟触探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谢辞 |
(8)主体身份、政府角色与中介组织地位 ——关于我国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 高等教育资源的低效配置 |
(二) 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协调三角” |
(三) 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机制的冲突与互补 |
二、相关研究 |
(一) 关于高等教育运行机制与市场化的研究 |
(二) 关于高等教育市场主体的研究 |
(三) 关于高等教育与政府的关系研究 |
(四) 关于高等教育市场中介组织的研究 |
三、研究意义、思路与方法 |
(一) 研究的意义 |
(二) 基本思路 |
(三) 研究方法 |
四、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 高等教育市场主体 |
(二) 高等教育中介组织 |
(三) 高等教育市场机制 |
(四) 高等教育政府机制 |
(五) 高等教育志愿机制 |
(六) 高等教育战略性产品 |
第一章 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变迁 |
第一节 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基础性” |
一、高等教育市场与效率 |
(一) 高等教育市场的构成 |
(二) 高等教育市场的效率 |
二、高等教育中的个人选择 |
三、高等教育服务的市场供给 |
第二节 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回归 |
一、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生成 |
(一) 中世纪大学与市场机制 |
(二) 近代大学与市场机制 |
(三) 现代大学与市场机制 |
二、高等教育市场机制“失灵” |
(一) 高等教育市场机制常规性失效 |
(二) 高等教育的“商业化” |
(三) 高等教育的“国家化” |
三、国外高等教育的市场化改造 |
(一) 高等教育市场化理论 |
(二) 教育券、特许学校与营利性大学 |
(三) 公立高校治理机制的变革 |
第三节 我国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初创 |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机制(1949—1976) |
二、改革开放初期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机制的变化(1977—1984) |
三、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机制的改革(1985—) |
(一)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
(二) 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 |
(三) 高等学校内部管理机制改革 |
(四) 招生就业制度改革与高等教育大众化 |
第四节 我国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现状与前景 |
一、我国高等教育市场机制运行的现状 |
二、我国高等教育市场机制建设的前景 |
第二章 我国高等教育市场的主体身份 |
第一节 市场机制与市场主体的关系 |
一、自然人与法人“主体性” |
二、市场主体的“身份认同” |
三、主体与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灵敏性” |
第二节 高等教育市场中的主体“身份迷失” |
一、市场主体动力、权力与能力不足 |
二、高等学校是特殊的市场主体 |
第三节 高等教育提供者的主体身份 |
一、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 |
(一) 办学自主与高校职能 |
(二)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
(三) 教师工作绩效与职业安全 |
二、高等教育出资人的产权 |
(一) 高等学校的利益相关者 |
(二) 个人、团体、学校和国家产权 |
(三) 高等教育组织的产权效应 |
三、高等教育捐赠者的动力 |
(一) “志愿精神” |
(二) “财富的福音” |
(三) 高等教育捐赠者的权益 |
第四节 高等教育需求者的主体身份 |
一、学生选择权及家庭人力资本投资 |
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成本约束 |
三、科技服务需求者的合作机制 |
第三章 我国高等教育市场的政府角色 |
第一节 市场机制与政府的关系 |
一、政府与高等教育行政管理 |
(一) 政府的高等教育角色 |
(二) 政府与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公正性” |
二、高等教育“市场化底线” |
(一) 扞卫高等教育的“公共性” |
(二) 保护高等教育的“创造性” |
(三) 避免高等教育的“垄断性” |
三、高等教育的“行政化” |
(一) “第一类”行政化——高等教育宏观管理行政化 |
(二) “第二类”行政化——高等学校内部管理行政化 |
第二节 我国高等教育市场中的政府“角色错位” |
一、政府的强势与行为失范 |
三、政府是高等教育战略性产品的提供者 |
第三节 精明的买主:“产品提供者”还是“产品生产者” |
一、政府的“市场参与” |
(一) 作为高等教育“用户或出资人”的市场参与者 |
(二) 作为高等教育“公共服务者”的市场参与者 |
二、教育“公共产品”采购 |
(一) “人才”采购——生均经费拨款问题 |
(二) “科研成果”采购——课题立项资助问题 |
(三) “社会服务产品”采购——社会服务项目补贴问题 |
三、政府的购买“偏好” |
(一) “政绩”偏好 |
(二) “寻租”偏好 |
第四节 宏观调控者:“外部调控者”还是“内部控制者” |
一、政府的“行政干预” |
二、政府调控高等教育市场的合法性 |
三、高等学校与政府的权力边界 |
(一) 起于国民举办大学、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
(二) 止于教育自由、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大学精神 |
(三) 限于公共领领域中的大学外部事务 |
(四) 防止“政府失灵” |
第四章 我国高等教育市场的中介组织地位 |
第一节 市场机制与市场中介的关系 |
一、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理论基础 |
(一) 教育中介组织的基本理论 |
(二) 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基本特征 |
(三) 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主要类型 |
二、中介组织与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稳定性” |
第二节 我国高等教育市场中的中介组织“地位缺席” |
一、市场中介组织的单一化、行政化与机械化 |
二、我国高等教育市场中介组织的出路是民营化 |
第三节 我国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官方性” |
一、教育部直属高等教育中介组织 |
(一) 高等教育评估中介 |
(二) 高等教育咨询协调中介 |
(三) 高等教育筹资融资中介 |
(四) 高等教育交流中介 |
二、大学教育基金会 |
(一) 国外的大学基金会 |
(二) 我国的大学基金会 |
三、我国公立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官僚化” |
第四节 我国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边缘性” |
一、大学间的松散性联盟 |
(一) 国外的大学联盟 |
(二) 我国的大学联盟 |
二、高等教育中的民间协会组织 |
(一) 国外民间高等教育协会组织 |
(二) 我国高等教育民间协会组织 |
三、我国民间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边缘化” |
(一) 国外非营利组织管理的再创新 |
(二) 我国高等教育中介组织“失语” |
第五章 我国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创新 |
第一节 管、办、投分离,促进政府机制的再造 |
一、市场机制引领政府改革 |
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优化 |
三、高等学校治理机制的创新 |
第二节 权、责、利结合,实现市场主体的解放 |
一、高等教育中的“人本位” |
二、高等教育中的“现代性” |
三、学生、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
第三节 转、扶、改配套,加强市场中介的中立 |
一、公立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转型 |
二、民间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帮扶 |
三、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管理的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构建及其运行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插图索引 附表索引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外关于技术创新体系的理论综述 |
1.2.2 国内外关于技术创新体系实证研究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框架 |
1.3.1 主要内容 |
1.3.2 技术路线图 |
1.4 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能的创新点 第2章 长沙市城市技术创新体系构建的理论分析 |
2.1 城市技术创新体系的界定与构成 |
2.1.1 城市技术创新体系的界定 |
2.1.2 城市技术创新体系的构成 |
2.2 构建和完善长沙市城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必要性 |
2.2.1 技术创新体系构建与长沙市经济社会发展 |
2.2.2 长沙技术创新体系对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的实证分析 |
2.3 构建和完善长沙市城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可行性分析 |
2.3.1 构建和完善长沙市城市技术创新体系的经济基础 |
2.3.2 构建和完善长沙市城市技术创新体系的人力资源基础 |
2.3.3 构建和完善长沙市城市技术创新体系的政策制度环境 |
2.3.4 构建和完善长沙市城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创新文化环境 第3章 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现状的考察和分析 |
3.1 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的过程 |
3.2 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现状的评估 |
3.2.1 研究方法的选择 |
3.2.2 指标体系的构建 |
3.2.3 数据来源说明 |
3.2.4 长沙等省会城市技术创新效率的实证分析 |
3.3 技术创新体系构建的影响因素分析 |
3.3.1 DEA-Tobit“两阶段法” |
3.3.2 技术创新体系创新效率影响因素指标设计 |
3.3.3 数据来源与统计描述 |
3.3.4 技术创新体系创新效率影响因素的回归结果分析 |
3.3.5 研究结论 第4章 国内外城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经验考察 |
4.1 国外城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经验 |
4.1.1 美国——企业主体型 |
4.1.2 英国——知识带动型 |
4.1.3 日本——技术引进型 |
4.1.4 印度——政府推动型 |
4.2 国内城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经验 |
4.2.1 北京市经验 |
4.2.2 上海市经验 |
4.2.3 大连市经验 |
4.2.4 深圳市经验 |
4.3 国内外城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经验的比较与借鉴 |
4.3.1 国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 |
4.3.2 国内经验的比较与借鉴 第5章 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构建的动力机制研究 |
5.1 长沙市城市技术创新体系构建的动力 |
5.1.1 市场需求和竞争的拉动力 |
5.1.2 科技发展内在需求的推动力 |
5.1.3 城市发展和竞争的促进力 |
5.1.4 企业发展与竞争的自动力 |
5.1.5 政府政策导向的掌控力 |
5.2 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推进模式选择 |
5.2.1 城市技术创新体系推进的基本模式 |
5.2.2 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推进模式的选择 第6章 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主体激励机制构建 |
6.1 长沙市政府推进技术创新行为及其激励机制 |
6.1.1 推进创新行为现状分析 |
6.1.2 政府在技术创新体系中职能的明确界定 |
6.1.3 促使政府推进技术创新的博弈分析 |
6.1.4 政府促进技术创新的激励约束机制设计 |
6.2 长沙市企业技术创新行为及其激励机制 |
6.2.1 创新行为现状分析 |
6.2.2 促进企业选择技术创新行为的激励机制构建 |
6.3 长沙市科研机构技术创新行为及其激励机制 |
6.3.1 创新行为现状分析 |
6.3.2 促进科研机构积极投入技术创新的条件 |
6.3.3 促进创新的激励机制构建 |
6.4 长沙市中介机构服务和支持技术创新行为及其激励机制 |
6.4.1 技术创新中介服务现状分析 |
6.4.2 促进中介机构服务创新行为的激励机制 第7章 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组织模式的选择研究 |
7.1 技术创新基本组织模式比较分析 |
7.1.1 “产学研”合作模式 |
7.1.2 “官产学研”合作模式 |
7.1.3 “官产学研金”合作模式 |
7.2 长沙市技术创新组织模式的选择 |
7.2.1 产学研结合的必要性 |
7.2.2 官与产学研结合的必要性 |
7.2.3 金与产学研结合的必要性 |
7.3 长沙市技术创新系统“官产学研金”的具体合作方式 |
7.3.1 产学研合作方式 |
7.3.2 官与产学研结合方式 |
7.3.3 金与产学研的结合方式 第8章 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运作和实现机制 |
8.1 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 R&D 投入产出机制 |
8.1.1 R&D 投入产出现状 |
8.1.2 R&D 活动的投入产出机制 |
8.1.3 完善 R&D 投入产出机制的政策建议 |
8.2 长沙市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机制 |
8.2.1 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现状 |
8.2.2 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
8.2.3 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 |
8.2.4 完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机制的政策建议 |
8.3 长沙市技术创新成果的推广机制 |
8.3.1 技术创新成果推广的现状 |
8.3.2 技术创新成果推广存在的问题 |
8.3.3 技术创新成果的推广机制 |
8.3.4 完善技术创新成果推广机制的政策建议 第9章 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系统运行及仿真分析 |
9.1 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运行机制的基本模型 |
9.1.1 创新体系运行机制结构分析 |
9.1.2 创新系统运行机制的因果关系分析 |
9.2 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运行的反馈机制 |
9.3 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运行机制的系统动力学仿真分析 |
9.3.1 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运行机制系统动力学模型相关变量与流图 |
9.3.2 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系统动力学模型涉及的主要公式 |
9.3.3 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运行机制仿真实证研究 第10章 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人才支撑体系构建 |
10.1 长沙市技术创新人才现状分析 |
10.1.1 技术创新人才的界定 |
10.1.2 长沙市技术创新人才总量及结构分布 |
10.1.3 长沙市技术创新人才现状存在的问题 |
10.2 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人才培育机制的构建 |
10.2.1 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人才培育目标及人才需求预测 |
10.2.2 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人才培育机制:政府引导下的“高研 -中介 - 企业”三位一体模式 |
10.3 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人才引进机制的构建 |
10.3.1 长沙市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的原则及需求主体 |
10.3.2 长沙市技术创新人才引进体系构建 |
10.4 长沙市创新人才的优化配置和使用 |
10.4.1 创新人才的优化配置和使用原则 |
10.4.2 区域人才优化配置机制理论分析 |
10.4.3 长沙市创新技术人才的科学配置模式探讨 第11章 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集群平台构建 |
11.1 城市技术创新的空间平台及集群机制的理论分析 |
11.1.1 推进城市技术创新必须构建必要的空间平台 |
11.1.2 城市技术创新空间平台及其主要类型 |
11.1.3 城市技术创新空间平台的集群创新功能和作用 |
11.2 长沙市技术创新空间平台建设的现状及问题 |
11.2.1 长沙市技术创新空间平台建设的现状 |
11.2.2 评价结果判定标准 |
11.2.3 长沙市技术创新空间平台建设存在的问题 |
11.3 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空间集群平台运行机制的优化 |
11.3.1 长沙市技术创新的科技空间平台运行机制优化 |
11.3.2 长沙市技术创新的产业空间平台运行机制优化 |
11.4 长沙市科技集群平台和产业集群平台协同发展机制 |
11.4.1 科技空间集群平台与产业空间集群平台之间的互动关系 |
11.4.2 科技空间集群平台与产业空间集群平台两者协同发展的路径 . 第12章 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市场机制建设 |
12.1 推进技术创新的技术市场建设研究 |
12.1.1 我国技术市场建设的现状分析 |
12.1.2 长沙技术市场的构建 |
12.2 推进技术创新的人才市场建设研究 |
12.2.1 人才市场分析 |
12.2.2 长沙人才市场建设的现状分析 |
12.2.3 长沙人才市场的完善 |
12.3 推进技术创新的金融市场建设研究 |
12.3.1 技术创新的金融市场分析 |
12.3.2 长沙技术创新的金融市场运行现状分析 |
12.3.3 长沙技术创新的金融市场的构建和运行 第13章 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政府支撑体制构建 |
13.1 城市技术创新体系中政府的角色定位 |
13.2 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政府引导机制 |
13.2.1 战略规划 |
13.2.2 政策导向 |
13.2.3 宣传引导 |
13.3 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政府扶持机制 |
13.3.1 财政扶持 |
13.3.2 税收扶持 |
13.3.3 公共投资 |
13.4 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政府服务机制 |
13.4.1 人才机制服务 |
13.4.2 创新环境建设 |
13.5 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政府管理机制 |
13.5.1 完善长沙市技术创新的法规体系建设 |
13.5.2 知识产权保护 |
13.5.3 信用管理 总结与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A 攻读博士期间所发表的论文及参与的课题 |
(10)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规制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市场中介组织的兴起及概念界定 |
(一) 兴起的背景 |
(二) 市场中介组织概念的界定 |
二、我国市场中介组织在发展中面临的困境 |
(一) 独立性不够彻底 |
(二) 行业自律的机制不健全 |
(三) 成长性较差 |
(四) 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 |
三、规制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路径 |
(一) 制定市场中介组织需要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 |
(二) 突出对行业自律方面立法 |
(三) 完善准入审查关的立法 |
(四) 强化政府监管立法 |
四、对市场中介组织的几点看法(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D]. 陈冲.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2]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D]. 单新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3]中国农地流转模式研究[D]. 张戈. 武汉大学, 2017(06)
- [4]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论[D]. 吕楠楠. 吉林大学, 2016(08)
- [5]内外部治理机制、财务柔性与公司价值 ——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D]. 郑鹏. 东北财经大学, 2016(08)
- [6]市场中介收费标准的法律规范研究[J]. 张卫娟,邱素娟. 法制与经济(下旬), 2014(04)
- [7]保荐人法律责任边界探析 ——基于境内外证券欺诈典型案例的考察[D]. 曹江玮.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8]主体身份、政府角色与中介组织地位 ——关于我国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研究[D]. 方林佑. 湖南师范大学, 2013(05)
- [9]长沙市技术创新体系的构建及其运行机制研究[D]. 汪娟. 湖南大学, 2013(09)
- [10]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规制问题探析[J]. 赵彦双. 法制与社会, 20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