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世纪国外刑法学的新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王祖成[1](2020)在《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犯罪动机调查程序的研究 ——基于生态系统理论的视角》文中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的研究,对预防犯罪、定罪量刑和矫正帮教都有重要的意义。社会调查贯穿了整个未成年人司法程序,而目前国内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的研究对社会调查尚未涉足。犯罪动机是研究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而主流观点承认犯罪行为与社会环境分不开,应置于社会环境中分析与判断,这一观点正好契合社会工作的生态系统理论。由此,社会调查势必成为犯罪动机研究的必然。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在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犯罪动机调查的程序设定。生态系统理论强调个体行为与社会环境的互动,要求在社会环境中理解个体行为。生态系统理论的系统性和关系性原则,还要求不能孤立分析个体行为,而应置身于生态系统中,并寻找多元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生态系统理论的主体性原则,要求社会调查实践中还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本文采用文献法和比较法对国内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情况进行梳理与比较,从生态系统理论角度,梳理分析国内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和程序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然后,在生态系统理念的指导下,并借鉴域外较好的经验做法,设定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犯罪动机调查的程序。最后,运用实证分析法,通过实例对设定的程序进行实践性探索。从理论和实践出发,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都是理想的选择。生态系统理论是社会工作的基本理论,与“人在情境中”一脉相承,强调环境对个体行为的影响,突出在生态系统环境中理解个体行为的方法。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的社会调查程序,遵循系统性、关系性和主体性的基本原则,同时满足科学性、中立性、公平性、专业性和全面性的内在要求。生态系统理念与犯罪动机研究的高度契合,使本文对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犯罪动机调查程序的研究实现科学性和合理性双重建构。社会工作介入犯罪动机研究已从理论得到论证,而随着社会工作不断介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社会工作对未成年人犯罪动机调查的介入也将成趋势所在。
孙国祥[2](2019)在《四十年来中国刑法理论发展历程和展望》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的四十年,刑法理论研究从起步到繁荣,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一系列刑法基础概念得以确立,刑法体系初步形成,直接推动了国家刑事法治的建设。在肯定成就的同时,也需要正视研究方法过于单一、研究内容缺乏本土和实践情怀以及研究结论过于绝对的不足。新时代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应处理好引进与本土化、传承与创新的关系,推动契合时代需要的刑法知识转型。
陈梅[3](2018)在《在从属性与独立性之间:论环境刑法的定位》文中研究说明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是环境刑法的特性之一,其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的依据,体现了刑法的谦抑精神。然而,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度。当前我国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在实践与逻辑中的困境已经开始显现。事实上,环境刑法有着独立性的内在基础,环境伦理的变迁为其提供了思想根源,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的独立性为其提供了体系性根据,环境犯罪的刑事犯属性宣谕为其提供了理论支持。对此,借鉴美国学者提出的环境犯罪的累进惩罚制,本文基于我国社会结构背景,对我国环境刑法在行政从属性与独立性之间的平衡提出了几点建议。
胡志民[4](2017)在《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是在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下建立起来的,这种影响持续了几十年。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逐步走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藩篱,步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征程。在这一过程中,随着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法制建设的加强,以苏联法学理论为蓝本构建起来的我国法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必须在更新观念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学界开始反思苏联法学理论给我们带来的影响,许多学者从负面的角度来看待这种影响,将清除、清算苏联法学理论及其影响视为构建新法学的前置性任务。三十多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深入展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已经形成并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并逐渐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已经开辟并日益宽阔,因此我们急需构建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我们在构建这一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时,固然需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实践,也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种法学知识资源,合理吸收、借鉴苏联法学理论、西方法律学说中有益的理论观点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新审视和深入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就显得尤为必要,也很有价值,因为它不仅能帮助我们弄清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具体表现和发展进程,而且能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的构建。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首先必须对苏联法学理论的内容和特性有一个充分的认识。苏联法学理论是苏联学者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法律观点和法律思想的系统阐述,也是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下,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对社会主义法律、法制的本质和规律的理论表达。它主要包括法的一般原理和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两大部分。法的一般原理着重阐述了法的本质和目的,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起源和发展,以及法的历史类型等问题;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着重论述了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规律和必要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目的,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以及社会主义法的运行等问题。从苏联法学理论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它具有马克思主义的属性,因为它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它具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将法与国家结合起来加以研究;二是重点研究社会主义的法;三是作为建立部门法学的基础。但它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具体表现为在法的本质和功能上,过分强调法的阶级性,忽视法的社会性;在法与国家的关系上,过分强调国家对法的主导性,忽视法对国家的制约性;在法与政治的关系上,过分强调政策对法的决定作用,忽视法对政策的制约作用。上世纪50年代苏联法学理论引入中国后,对我国的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建立产生了深刻影响。从我国的理论法学来说,它就是以苏联法学理论为蓝本,在全面继受其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首先,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一般原理为我国学者所接受,并被植入我国的法理学之中。我国学者按照苏联法学理论的观点,阐述法的本质和目的,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起源和发展,以及法的历史类型等问题。其次,苏联法学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也被引入我国,构成我国法理学的重要内容。我国学者按照苏联学者的基本观点,论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规律和必要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目的,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以及社会主义法的运行等问题。同时,苏联法学理论对于法学学科、法理学学科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辨证的研究方法的论述,也被引入我国法学理论之中,形成了我国学界对法学、法理学学科的基本认识。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学者们从质疑、批判法的阶级性这一基本观点入手,否定苏联法学理论的科学性,许多观点被抛弃或者被修改,他们在引进和借鉴西方国家法学理论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着手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从此苏联法学理论在我国理论法学中的影响日渐式微。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部门法学的深刻影响,我们可以从宪法学、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分析中加以认识。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首先对我国宪法学产生了深刻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宪法观、宪法制度理论和宪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宪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功能和历史类型的理论指导下,我国宪法学确立了宪法的本质观、工具观和历史类型观。从宪法制度理论来看,我国宪法学以所形成的宪法观为指导,按照宪法的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构建起以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内容的国家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所有制、计划经济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为内容的经济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本质、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为内容的国家机构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特性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致性为内容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制度理论。从宪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宪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自从上世纪80年代学苏联法学理论受到质疑和批判后,我国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宪法观,并创新宪法制度理论,从此苏联法学理论在我国宪法学中的影响开始衰落。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对我国刑法学影响很大,它主要表现在刑法观、刑法制度理论和刑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刑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功能的理论指导下,我国刑法学确立了刑法的本质观、工具观和机能观。从刑法制度理论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阶级本质的观点,一方面使我国刑法学确立了刑法阶级性的观点,由此形成了以社会危害性为核心的犯罪的实质概念,并构建起犯罪构成、类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等犯罪制度理论;另一方面使我国刑法学形成了刑罚阶级性的观点和刑罚目的的学说,并以此构建起刑罚体系、量刑、刑罚执行、时效等刑罚制度理论。从刑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刑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上世纪80年代后,随着苏联法学理论被否定,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刑法学的影响逐渐减弱,刑法学的新观点、新理论不断推出。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对我国民法学也产生了巨大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民法观、民法制度理论和民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民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功能和法与经济关系的理论指导下,我国民法学确立了民法的本质观、公法观和工具观。从民法制度理论来看,我国民法学以苏联法学理论形成的民法观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所有制和计划原则,构建起以公民、法人为内容的民事主体制度理论,以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保护为内容的所有权制度理论,以债的原因、履行、担保和计划合同为内容的债的制度理论。从民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民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学者逐步摆脱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提出新的民法观、民法制度理论和民法研究方法,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揭示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及其变化过程固然重要,但我们不能停留于此,而是要在此基础上对这种影响进行深入思考,以此获得一些启示,从而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的构建。首先,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产生影响主要有两大原因,即直接原因和推动因素。一方面,新中国建立后,国民党六法全书被废除,我们急需构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但不具备完成此项任务的条件,而苏联经过30余年的探索已经形成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这使得这种理论的引入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另一方面,我国实行“一边倒”政策和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成为苏联法学理论引入的重要推动力。其次,苏联法学理论影响我国法学有着两个重要途径:一是通过开展法学教育,学习和传播苏联法学,培养掌握苏联法学的人才,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奠定基础;二是通过批判和运动,清除旧法观点,清理、改造旧法人员,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扫清障碍。再次,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产生了两大影响。从积极方面说,它帮助我国建立、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培养了我国马克思主义的法学队伍;从消极方面说,知识资源和研究方法单一给我国法学的发展带来了困难。最后,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提供了四个方面的重要启示,即坚持我国法学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方向,秉持我国法学发展的实践路径,拓展我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资源,建立我国法学发展的良好学术环境。
曾小华[5](2015)在《现代文明视野下刑事法学的新发展》文中提出随着现代文明的飞速发展,社会秩序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考验,因此刑事法学的发展也遇到一些阻碍,保证社会安全稳定的一个基础就是刑事法学的发展和研究。现如今,个人权益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冲突是刑事法学研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发展刑事法学应该兼顾个人权益与社会秩序,这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文章对当下刑事法学的发展做了详细阐述,对个人权益和社会秩序这一组矛盾进行分析,展望了刑事法学未来的发展动向。
辛海涌[6](2015)在《论刑法文化的传播》文中研究说明刑法文化,是指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在历史进程中沉淀下来的、并在人们关于刑法认识和刑法实践活动中流变着的、普遍而衡长的集体性精神模式或指向。刑法文化的传播,是指通过媒介,将刑法文化这种集体性精神模式在人与人、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的信息传递、接受与反馈的过程。从理论层面来看,刑法文化的传播有助于推动刑法学术的发展;从实践层面来看,刑法文化的传播不仅有利于国家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的安定和谐,而且有利于提高国民的刑法意识。在古代社会,也有刑法文化的传播。但大规模的刑法文化传播发生在近代以来西方刑法文化在世界各地的传播。西方刑法文化在中国的传播主要始于清末,先后经过了鸦片战争后到清朝灭亡、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至今四个时期。在这四个时期,西方刑法文化在中国的传播都有各自的特点。从西方刑法文化在中国传播的实践来看,其传播途径主要包括传教士的传播、法科留学生的传播、国际学术交流以及大学教育等。西方刑法文化在中国的传播表现出了从被动到主动、从单一到多元、从官方到民间等特点。刑法文化的传播既有正效果,也有负效果。从西方刑法文化在中国传播的实践来看,刑法文化传播的正效果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促进学术交流,二是促进刑法发展,三是促进法治文明的进步。但是,刑法文化传播的负效果也极为明显。西方刑法文化在中国的传播不仅致使刑法学研究中出现了“中国”缺位的现象,而且致使刑法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出现断裂与分歧,更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文化传播引起了一系列文化冲突。在我国当前,应当建立刑法文化传播的引导机制。首先,应当发挥好传媒的传播作用。针对传媒在传播刑法文化中易出现的问题,通过对媒体传播的规制,充分发挥传媒的积极作用。其次,应当发挥好教育的导向作用。不仅应当重视教育在刑法文化传播中的重要性,而且应加强大学教育之前的刑法文化教育,完善大学法律教育。再次,充分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应当突出政府是刑法文化传播的引导者的角色,并以此为基础建立政府在刑法文化传播中的引导机制。最后,需要法学研究者自身的努力。应充分重视法学研究者在刑法文化传播中的重要性,以此促进刑法文化传播。
杨文博[7](2013)在《论人格缺陷 ——基于自我肯定需求理论》文中研究指明人格缺陷的外在表现是人对事物的客观和主观需求,在这种需求的基础上产生了包含犯罪行为在内的各种缺陷弥补行为。就犯罪学而言,其实质就是人格缺陷促使了犯罪意识的生成,在这种意识的基础上,缺陷弥补行为有可能外化为犯罪行为。因此,人格缺陷是犯罪行为生成的最深层次的心理动因。当人格缺陷出现在刑法和犯罪学领域的时候,就凸显出一个问题:人格缺陷的科学界定。刑法学界通常使用犯罪人格一词的表述,针对犯罪人格的表述有很多,如“反社会人格”、“犯罪性格”、“犯罪危险性人格”、“犯罪性人格”等,但意思大概相同。而得出的预防犯罪人格的结论无非是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心理卫生健康、加强心理咨询等。可以看出,在中国的刑法学研究中,犯罪人格大多等同于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使用,因此基于犯罪人格所研究得出的结论与研究犯罪人的主观思维所得出的结论基础一致,进而考察,基于犯罪人格的研究结论基本上是研究犯罪人的主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学术界承认,具有人格缺陷的人不一定就会生成犯罪,人格缺陷只是产生犯罪的一个必要条件,并不是充分条件。这里就有矛盾,具有缺陷人格的正常人外在征表并没有犯罪行为,甚至没有犯罪动机,则理论上不能称之为“犯罪人格”,因此应当逐渐清理“犯罪人格”的概念,统一而规范的使用“人格缺陷”一词。学术界之所以使用“犯罪人格”,是从犯罪行为倒推至犯罪人的内心的过程进行研究,因此通常是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势。其实,人格缺陷并没有是非评价之分,人格缺陷并非等同于犯罪心理,它是一个中性词,正常人也有可能产生人格缺陷。它是正常人格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影响下的突变,可以说凡人均有不同程度的人格缺陷,实现完美人格的人几乎是不存在的。人格缺陷的发生是因为健全人格在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需求缺陷,进而导致了人格缺陷的发生。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要对社会规范有正确的理解和认知,在对接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即表现为人格的亚健康状态,甚至有意突破社会规范,从这个角度看,人格缺陷就是个体社会化过程中出现障碍的外化表现。需求缺陷的产生是客观的,是不因外界事物的作用而变更的,而是否能够受到刑法评价的是行为人如何对待这种需求缺陷,是通过正当途径来弥补,还是通过非法途径来弥补。这种通过弥补需求缺陷来矫正人格缺陷的自然过程被称之为自我肯定需求理论。全文围绕这个基本理论展开对人格缺陷的论述,主要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人性、犯罪与刑法。主要阐述古今中外各种人性假设理论下的犯罪观与刑法观,剖析人性假设理论对刑事法学关于犯罪人研究的重大影响。第二章,辩证人性论与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主要对传统人性假设理论作出反思,并导入自我肯定需求理论作为人性论的基本立论。在此基础上,使用中立的视角梳理出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以此明确人格缺陷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的阶段和作用。第三章,人格缺陷的基本理论。主要对刑事法学中的人格理论作出阐述,并且对人格缺陷作出科学的界定,指出人格缺陷的实质是人产生需求缺陷,情切弥补需求缺陷的一个过程。第四章,人格缺陷的生成机制。主要阐述了人格缺陷的生成包含先天的生物学因素(生理学因素、先天性因素)和后天的社会性因素。指出人产生需求的原因是自我肯定需求的生成,在此基础上产生新的需求缺陷,接下来的事就是寻求弥补缺陷的途径,产生弥补缺陷的意识就意味着产生了人格缺陷。而弥补途径无非两种:一种是正当途径,一种是非正当途径。行为人意图用后者去弥补这种缺陷,就有可能生成理论上描述的真正意义上的“犯罪人格”。第五章,人格缺陷与犯罪的关系。主要阐述了中立性的人格缺陷外化的两种客观表现,一种是良性的发展,一种是恶性的转化,后者即有可能转化为犯罪。人格缺陷的犯罪化转化具有客观、主观和主体三方面的共同因素作用而成,而且在行刑过程中要特别注重人格调查。第六章,人格缺陷矫正与社会支持系统。主要阐述了针对人格缺陷的生成机理,要形成全方位的社会预防措施。
胡江[8](2012)在《百年来中国犯罪论体系的演变历程》文中提出清末法制改革运动确立了与传统刑法文化完全不同的刑法制度和理论,实现了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的近代转型,逐步在事实上确立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在中国刑法学中的主流地位。新中国成立后,以四要件为内容的苏联犯罪构成理论被移植、吸收、借鉴到中国,并在20世纪80年代取得通说地位。近30年来,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自身不断深化的同时,其内部的理论争鸣以及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质疑此起彼伏,使中国犯罪论体系发展呈现出不断争鸣的基本形态。
胡江[9](2012)在《文化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研究》文中提出当前,国内刑法学界关于中国犯罪构成理论存在诸多争议,其核心在于如何认识、评价通说的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如何对待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犯罪论体系。以2009年全国司法考试大纲刑法体系的更改为标志,理论界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热情和关注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处于这样一个大背景之下,刑法理论研究不应回避犯罪构成这一理论研究热点。当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犯罪论体系的研究,无论是对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检讨和批判,还是对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辩护,还是对德日、英美犯罪构成理论的引介、推崇,其实质都是不同文化尤其是刑法文化的碰撞,而不同国家的刑法理论与犯罪论体系,反映的是特定国家的民族文化特色,刑法理论在诸多问题上的共通性不能抹杀各个国家刑法理论的特殊性。同时,鉴于国内刑法学界对刑法文化的研究还相对较为薄弱,本文旨在从文化的视角解读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争鸣,为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抉择和发展提供理论指导,以在中国促成不同犯罪构成体系的多元并存。除绪论和结语之外,全文共分五章,共约23万字。第一章、文化内涵与犯罪论体系的文化属性。该部分旨在说明,从文化的视角来看,犯罪论体系是作为认知体系而存在的,它不仅是一种刑法理论体系,而且是一种犯罪认知体系和理论工具。作为全文所要采用的一种研究视角,文化本身具有复杂性和抽象性,因而重要的问题不在于如何界定它,而在于如何理解它。就其基本特征而言,文化具有历史性与时代性、广泛性与代表性、多元性与共通性、异质性与同构性、传承性与交融性等五个方面的特征。文化与文明都是人类发展的产物,但文化与人类发展同步,文明则是人类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文化反映的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方面的具体方式,而文明则反映的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世界方面的不同程度。法律本身是文化的表现形式,同时法律也展现着特定国家、民族或地域的文化,是特定文化的载体。从文化视野下进行刑法学乃至犯罪论体系的研究,是文化学与刑法学这两个学科在知识、方法上共融共通和相互交流的结果。犯罪论体系本身具有文化属性,这种文化属性集中体现在犯罪论体系自身的理论实质和运用过程中,即它在文化属性上是一种认知工具,它与人类的其它文化创造一样,是人类认识犯罪这一客观社会现象的理论工具。从理论本身来看,犯罪论体系是一个以刑法规定为基础的理论概念,它连接人和社会行为,为认识犯罪提供相应的方法和模式,使得法律规定层面的犯罪得以成为生活事实层面的犯罪。从犯罪认定的角度来看,犯罪认定的基本任务是认识犯罪,其主要工具是犯罪论体系,包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在内的具体判决结果是认知结果的表现。符号是人类文化的表现形式,对于犯罪论体系本身而言,它也是一种文化符号,是人类在认识犯罪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文化现象。第二章、文化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之演变。该部分主要是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苏联和我国犯罪论体系演变的考察,进而分析其演变发展背后的文化根基。德国、日本的犯罪论体系作为现代刑法学研究的主要代表,深深地受到现代西方哲学的强烈影响,其中,哲学上的实证主义思想是古典犯罪论体系的哲学根基,新康德主义哲学是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哲学根基,现象学是目的论犯罪论体系的哲学根基。同时,德国刑法学之所以拥有十分发达和较为成熟的犯罪论体系理论,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德意志民族崇尚理性,富有哲学思辨的特质,其整个社会科学界都具有浓郁的哲学思考氛围。而英国、美国等国家属于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其犯罪论体系也具有明显的普通法特征,具体表现为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立足于刑法尤其是刑法分则的规定,而英美犯罪论体系则主要立足于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而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对犯罪论体系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犯罪论体系应当符合常人的思维方式之要求,这是刑事司法的性质使然。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之下,确实存在着整体性的思维模式,并坚持实质性的评判标准,社会危害性在刑法学中的核心地位足以说明这一特征。三阶层体系则具有明显的科学化倾向,体现为缜密的逻辑思维以及对国家权力的防范。英美国家的双层犯罪论体系由于注重实践性,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积累了关于犯罪认定的基本经验,并将其上升为理论上的认知体系,,由此形成了有别于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模式,其犯罪论体系首先着眼于诉讼的角度进行设立,进而通过责任排除事由为辩方提供舞台,具有明显的控辩对立性和实践操作性。第三章、文化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之比较。该部分主要通过对不同犯罪论体系内在结构的考察,分析不同犯罪论体系结构的文化基础。中国文化的思维与四要件理论体系存在内在的契合点,中国文化中的整体性思维和实质性判断,与四要件理论体系的基本结构能够完美地结合起来。而发达的法律教育、庞大的法学家群体和精细的文化类型,共同促成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形成。普通法系对司法实践的关注,是双层次犯罪论体系结构的重要基础。不同犯罪论体系的不同结构安排,有其内在的价值,四要件理论体系的内在价值主要表现为重视法的实质性判断,以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核心地位为显着标志;三阶层理论体系的内在价值表现为理论的精细和结构的缜密;双层次理论体系的内在价值主要在于简便、实用,能够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同时,不同犯罪论体系的结构安排,也反映了其内在的功能。在这一问题上,始终存在保护功能与保障功能的冲突与平衡问题,它实际上涉及到法文化的理念问题,属于法文化的核心。保护功能与保障功能是刑法中的一组基本矛盾,作为刑法理论的基石,犯罪论体系中这组矛盾的冲突也显得尤为明显,这也是坚持不同犯罪论体系立场的学者攻击和指责另一种犯罪论体系的主要着眼点和依据。在对四要件理论体系的批判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就是认为四要件理论体系只注重保护功能,而忽视保障功能,但事实上保障功能的实现已经超出了犯罪论体系的所能承载的功能和任务。其实,犯罪论体系固然要兼及保护功能与保障功能,但是对于三阶层理论体系的推崇却过高地估计了其对于人权保障的积极意义。事实上,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认知体系,作为评判行为的一个基本标准,它所能够承担的功能绝不是无限的。第四章、文化视野下的中国犯罪论体系争鸣。该部分旨在说明,近年来中国刑法理论界围绕传统四要件理论和德日三阶层体系孰优孰劣的争论,其实质是不同法文化的冲突,面临着移植和继承的抉择。中国犯罪论体系争鸣的文化背景是,刑法学理论的深入发展、刑法学学术群体的形成和刑法学理论研究视野的拓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刑法学界围绕犯罪论体系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形成了要件之争、排列之争和体系之争的基本图景,其中每一种观点都有相应的代表性人物。通过对现有的理论论争从宏观层面进行理论考察,并结合法文化学的基本理论,可以发现,这些论争的实质在于不同的法文化冲突,是文化冲突在刑法学领域的具体体现。而这种冲突,既是我国刑法学理论自我反思的结果,也是自清末以来不同理论之间进行选择和论争过程的延续。特别是理论上对我国通说犯罪构成理论存在诸多误解,致使存在批判对象不明确、批判标准不客观、批判内容不真实、批判方法不妥切等缺陷,需要对误解我国通说犯罪构成体系观点予以辩驳。当然,围绕中国犯罪论体系的理论争鸣具有重要的文化现实意义,它有助于促进刑法学理论知识的发展,促成刑法学派在中国的早日形成,同时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第五章、文化视野下的中国犯罪论体系前瞻。该部分旨在分析未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走势,并对如何完善通说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提出自己的建议。同时,将对如何理性评价国外犯罪构成理论予以分析。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并非至善至美,它也还存在着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从发展趋势上看,我国将走向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的时代,因为多元文化的存在,决定了犯罪构成理论不会再是一种而是多种体系并存。对此,从实然层面来看,犯罪论体系的多元化是一种客观事实;从文化多元主义的基本原理来看,犯罪论体系的多元化具有理论上的必然性。更为重要的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界的积极努力,有助于促成犯罪论体系多元化的形成。当然,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不同文化的产物,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适用于不同的文化环境,我们应当理性认识和评价国外的犯罪构成理论。为了促进犯罪论体系的发展,应当在刑法学界营造一种持续、健康的争鸣氛围,更需要积极倡导建构一种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
岳平[10](2011)在《当代中国犯罪学研究 ——一种知识社会学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犯罪学知识为研究对象,以知识社会学的分析方法,阐释我国当代犯罪学知识在改革开放三十一年问的变迁及变迁过程中的知识表达及取向中所蕴含的社会诉求。我国犯罪学知识的生产和生产者在犯罪学研究中的问题意识和研究主题并非是独立社会意识之外的,社会意涵始终影响着知识的变迁。社会变迁过程中不断创造不同的时代命题。因此,对于我国的犯罪学来说,更多的是知识变迁中.呈现出特定时期社会意涵的犯罪学问题意识的命题和使命。同时知识呈现的是加入到犯罪学研究中的知识生产者对知识的理念和态度也在发生变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知识变迁与社会意涵的动态性规律已嵌入在了研究者主观与客观的交互反思性中。正是在知识变迁中展现了社会意涵,使知识的发展有了可能。正因如此,在知识生产的场域中,犯罪学研究者的构建研究范式的努力及犯罪学的可能知识贡献,也根植于自身的社会场所。犯罪学的研究主题和问题意识在不同时期呈现了不断的转向。这些转向也是知识生产者精神旅途的变迁过程。八十年代犯罪学的知识生产沿袭了传统的犯罪学研究范式,隐含的是单一的知识逻辑并历经了与传统的范式和知识逻辑娘变和博弈的过程:九十年代犯罪学的知识生产则是张扬学术品格,行走在学科自信与独立的精神旅途中;这一时期是与传统的知识逻辑呈现对峙的学科张力。知识场域也碰触了相应的处遇;进入二十一世纪的犯罪学知识生产则是更为刻求学科基质的独立品格和谋求创新的学术精神内核。表达的是在社会转型不l司时期对自身学术品格和贡献的关注。而这一过程,是我国犯罪学发展实践的精神旅途,历经了从单一的政治意涵为知识内核的知识生产,到追求学术性内核以及至构建政治与学术二元结构的知识表达,这一过程交织着犯罪学知识与社会契合的反思性建构。呈现了犯罪学知识的学科、知识与社会的关系及知识与社会贡献的规律。在犯罪学知识变迁过程中,犯罪学的知识功能和社会角色也在发生转向性变化。犯罪学知识功能的多元化使研究者对社会角色的认同感也正在经历更为深刻的转变。这些转变既是中国社会转型与变迁的结果,也为构建我国犯罪学范式、探寻犯罪学生产的创新机制提供了可能。
二、20世纪国外刑法学的新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20世纪国外刑法学的新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犯罪动机调查程序的研究 ——基于生态系统理论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科学意义和应用前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未成年人犯罪动机 |
1.2.2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 |
1.2.3 社会工作介入犯罪未成年人调查 |
1.3 理论基础 |
1.3.1 生态系统理论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 |
2 我国涉案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制度与程序 |
2.1 社会调查程序的司法实践 |
2.1.1 上海市涉案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程序 |
2.1.2 北京市涉案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程序 |
2.1.3 江苏省涉案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程序 |
2.1.4 重庆市涉案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程序 |
2.1.5 合肥市涉案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程序 |
2.2 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社会调查程序存在的问题 |
2.2.1 社会调查执行主体不统一,非专业性 |
2.2.2 社会调查启动时间不明确,介入过晚 |
2.2.3 社会调查适用条件不一致,范围偏窄 |
2.2.4 社会调查内容方式不确定,缺乏规范 |
2.2.5 社会调查法律属性不清晰,尚无定论 |
3 司法社工介入犯罪未成年人司法程序的现状分析 |
3.1 未成年人犯罪的“诉前调查”工作 |
3.2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合适成年人到场”工作 |
3.3 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 |
3.4 生态系统视角下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3.4.1 社会调查主体多元混乱,职权不明 |
3.4.2 社会调查程序启动滞后,调查报告质量不高 |
3.4.3 社会调查报告法律地位不明确,报告作用有限 |
4 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未成年人犯罪动机调查程序的制度设计 |
4.1 调查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
4.1.1 系统性原则 |
4.1.2 关系性原则 |
4.1.3 主体性原则 |
4.2 调查主体的理想选择 |
4.3 调查程序的启动 |
4.4 调查程序的开展 |
4.4.1 调查内容 |
4.4.2 调查方法 |
4.4.3 调查原则 |
4.5 调查报告的撰写 |
4.6 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 |
4.6.1 赋予证据效力 |
4.6.2 赋予司法社工诉讼参与人的地位 |
5 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未成年人犯罪动机调查程序的实践探索 |
5.1 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 |
5.1.1 案件基本情况 |
5.1.2 案件分析 |
5.2 社会调查程序 |
5.2.1 前期准备工作 |
5.2.2 社会调查程序展开 |
5.2.3 社会调查报告 |
5.3 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犯罪动机调查程序的效果评价 |
6 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未成年人犯罪动机调查程序的客观评价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
附录 B.1 |
附录 B.2 |
附录 C.1 |
附录 C.2 |
附录 D.1 |
附录 D.2 |
附录 E |
(2)四十年来中国刑法理论发展历程和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四十年刑法理论的发展概览 |
二、四十年刑法学研究的重点问题 |
(一) 人权保障和谦抑性的刑事立法思想 |
(二) 罪刑法定原则 |
(三) 刑法的解释 |
(四) 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论体系) |
(五) 因果关系 |
(六) 正当防卫制度 |
(七) 单位犯罪 |
(八) 死刑制度 |
(九) 刑事政策的研究 |
三、四十年来刑法学研究的不足 |
(一) 研究方法的不足 |
(二) 教义学的研究成果与实践互动不足 |
(三) 引进和本土化的关系问题 |
(四) 绝对化的研究导致结论偏颇 |
四、新时代刑法学研究的瞻望 |
(4)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界定 |
(二)苏联法学理论引入与新中国法学的构建和发展 |
(三)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价值 |
二、研究综述 |
(一)关于苏联法学理论及其评价的研究 |
(二)关于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研究 |
三、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苏联法学理论的基本阐释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一)法的一般原理 |
(二)社会主义的法与法制原理 |
二、苏联法学理论的基本评价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马克思主义属性 |
(二)苏联法学理论的主要特点 |
(三)苏联法学理论的根本缺陷 |
第二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理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法理学内容的构建 |
(一)法的一般原理的构建 |
(二)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的构建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法理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法学、法理学的性质 |
(二)关于法学、法理学的任务 |
(三)关于法学、法理学的方法 |
第三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宪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观的确立 |
(一)宪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宪法类型观的确立 |
(三)宪法工具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国家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经济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国家机构制度理论的构建 |
(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宪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宪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宪法学的方法 |
第四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刑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观的确立 |
(一)刑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刑法工具观的确立 |
(三)刑法机能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犯罪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刑罚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刑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刑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刑法学的方法 |
第五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民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观的确立 |
(一)民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民法公法观的确立 |
(三)民法工具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民事主体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所有权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债的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民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民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民法学的方法 |
第六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影响的反思 |
一、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缘由 |
(一)引入苏联法学理论的直接原因 |
(二)引入苏联法学理论的推动因素 |
二、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途径 |
(一)通过学习和传播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奠定基础 |
(二)通过批判和运动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扫除障碍 |
三、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评价 |
(一)评价的态度、标准和方法 |
(二)评价的基本结论 |
四、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启示 |
(一)应当坚持我国法学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方向 |
(二)应当秉持我国法学发展的实践路径 |
(三)应当拓展我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资源 |
(四)应当建立我国法学发展的良好学术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现代文明视野下刑事法学的新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现代文明建设的基础是法治 |
(一) 刑事法学建设的重大意义 |
(二) 我国刑事法学的发展概况 |
(三)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刑事法学的发展 |
二、现代文明下刑事法学的发展现状 |
三、现代文明视野下发展刑事法学所引发的思考 |
四、现代文明视野下刑事法学发展的新趋势 |
五、结语 |
(6)论刑法文化的传播(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刑法文化与刑法文化传播 |
1.1 刑法文化与刑法文化传播的概念 |
1.2 刑法文化传播的意义 |
第2章 西方刑法文化在中国的传播 |
2.1 概述 |
2.2 西方刑法文化在中国传播的四个时期 |
2.2.1 鸦片战争后到清朝灭亡 |
2.2.2 民国时期 |
2.2.3 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 |
2.2.4 改革开放至今 |
2.3 西方刑法文化在中国的传播途径 |
2.3.1 传教士的传播 |
2.3.2 法科留学生的传播 |
2.3.3 国际学术交流 |
2.3.4 大学教育 |
2.4 西方刑法文化在中国传播的特点 |
2.4.1 从被动到主动 |
2.4.2 从单一到多元 |
2.4.3 从官方到民间 |
第3章 刑法文化传播的社会效果分析 |
3.1 刑法文化传播的正效果 |
3.1.1 促进学术交流 |
3.1.2 促进刑法发展 |
3.1.3 促进法治文明的进步 |
3.2 刑法文化传播的负效果 |
3.2.1 刑法学研究中的“中国”缺位 |
3.2.2 刑法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出现断裂与分歧 |
3.2.3 刑法文化传播引起一系列文化冲突 |
第4章 我国当前刑法文化传播的引导机制 |
4.1 发挥好传媒的传播作用 |
4.1.1 传媒在传播刑法文化中易出现的问题 |
4.1.2 如何发挥传媒的作用 |
4.2 发挥好教育的导向作用 |
4.2.1 教育的重要性 |
4.2.2 如何做好我国当前的教育工作 |
4.3 政府的指导作用 |
4.3.1 政府的定位 |
4.3.2 政府的指导机制 |
4.4 法学研究者自身的努力 |
4.4.1 法学研究者的重要性 |
4.4.2 法学研究者该如何促进刑法文化传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人格缺陷 ——基于自我肯定需求理论(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类案例的反思 |
1. 刑法学的人性思想基础 |
1.1 人性论与刑法学发展概要 |
1.1.1 我国传统人性假设概述 |
1.1.2 西方人性假设概述 |
1.2 刑法观与中国古代哲学对“人性”的思考 |
1.2.1 性善论与性恶论 |
1.2.2 非善非恶论与有善有恶论 |
1.2.3 中国其他人性论学派的发展 |
1.3 刑法观与西方哲学对“人性”的思考 |
1.3.1 西方哲学中人性论的总体路线 |
1.3.2 西方哲学中人性论的发展 |
2. 辩证人性论与犯罪行为发生过程 |
2.1 辩证人性论——自我肯定需求理论 |
2.1.1 对传统人性论的反思 |
2.1.2 辩证人性论——自我肯定需求理论 |
2.2 犯罪行为发生过程 |
2.2.1 犯罪概念的统一 |
2.2.2 犯罪行为与犯罪人的包容关系 |
2.2.3 犯罪行为发生过程 |
3. 人格缺陷基本理论 |
3.1 人格的概念和刑法价值 |
3.1.1 人格的概念 |
3.1.2 人格的刑法价值 |
3.2 国外刑法学的人格问题研究 |
3.2.1 国外刑法学中有关人格问题研究的概述 |
3.2.2 我国刑法学中有关人格问题研究的概述 |
3.3 人格缺陷的内涵与实质 |
3.3.1 人格缺陷的内涵 |
3.3.2 人格缺陷的实质——弥补需求缺陷 |
3.3.3 人格缺陷的主要内容 |
4. 人格缺陷的生成机制 |
4.1 龙布罗梭的归来 |
4.1.1 人格缺陷生成的生物学因素 |
4.1.2 人格缺陷生成的社会学因素 |
4.2 自我肯定需求的产生 |
4.2.1 自我意识(self consciousness) |
4.2.2 自我肯定心理倾向 |
4.2.3 需求动力理论 |
4.3 需求缺陷的生成机理 |
4.3.1 需求缺陷概述 |
4.3.2 需求缺陷的生成因素 |
4.3.3 横向与纵向的心理对比 |
4.4 需求缺陷的弥补路径 |
4.4.1 需求缺陷弥补路径综述 |
4.4.2 上行映射 |
4.4.3 下行映射 |
4.4.4 上行映射与下行映射的转化 |
5. 人格缺陷与犯罪的关系 |
5.1 人格缺陷的转化 |
5.1.1 人格缺陷的良性发展 |
5.1.2 人格缺陷的恶性转化 |
5.2 人格缺陷与犯罪的关系 |
5.2.1 人格缺陷犯罪化的客观因素 |
5.2.2 人格缺陷犯罪化的主观因素 |
5.2.3 人格缺陷犯罪化的主体因素 |
5.3 人格缺陷犯罪化预警 |
5.3.1 崩溃预警 |
5.3.2 社会保障的普遍性与针对性 |
5.3.3 心理危机干预 |
5.3.4 社会冲突的释导与疏通 |
6. 人格缺陷的社会矫正 |
6.1 自我肯定需求下的教育缺失 |
6.1.1 家庭教育缺失的新诠释 |
6.1.2 法治教育 |
6.2 人格缺陷的前置预防 |
6.2.1 医学诊疗 |
6.2.2 机会平等 |
6.2.3 引导学习与自我创新 |
6.2.4 拓展利益获取途径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8)百年来中国犯罪论体系的演变历程(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的近代转型 |
(一) 引介国外刑法着作 |
(二) 确立现代理论体系 |
二、新中国刑法学理论的起步 |
三、四要件理论通说地位的确立 |
四、犯罪论体系的检视与论争 |
(一) 四要件理论自身的深化 |
(二) 四要件理论内部的争鸣 |
(三) 对四要件理论的质疑 |
(9)文化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目的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意义 |
四、 研究方法 |
五、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文化内涵与犯罪论体系的文化属性 |
第一节 文化的内涵与基本特征 |
一、 文化的基本特征 |
二、 文化与文明的关系 |
三、 文化与法律的关系 |
第二节 犯罪论体系的文化实质 |
一、 犯罪论体系与相关概念的界分 |
二、 犯罪论体系本身是一种认知工具 |
三、 犯罪论体系的适用是认知过程 |
四、 认知工具表现为一种文化符号 |
第二章 文化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之演变 |
第一节 德日犯罪论体系的演变 |
一、 演变过程的划分 |
二、 古典犯罪论体系 |
三、 新古典犯罪论体系 |
四、 目的论犯罪论体系 |
五、 现代新古典犯罪论体系 |
六、 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 |
第二节 英美犯罪论体系的演变 |
一、 英美法系的基本特征 |
二、 英美犯罪论体系的确立 |
第三节 苏联犯罪论体系的演变 |
一、 四要件理论的探索 |
二、 四要件理论的确立 |
三、 四要件理论的发展 |
四、 四要件理论的延续 |
第四节 中国犯罪论体系的演变 |
一、 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的近代转型 |
二、 新中国刑法学理论的起步 |
三、 四要件理论通说地位的确立 |
四、 犯罪论体系的检视与论争 |
第五节 不同犯罪论体系的相互影响 |
一、 苏联犯罪论体系对中国的影响 |
二、 德国犯罪论体系对日本的影响 |
三、 日本犯罪论体系对韩国的影响 |
第六节 犯罪论体系演变的文化根基 |
一、 哲学根基 |
二、 思维模式 |
三、 方法论基础 |
第三章 文化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之比较 |
第一节 现有犯罪论体系的基本结构 |
一、 四要件理论的基本结构 |
二、 三阶层体系的基本结构 |
三、 双层次体系的基本结构 |
四、 不同体系结构之比较 |
第二节 不同体系结构的内在价值 |
一、 四要件理论体系的内在价值 |
二、 三阶层理论体系的内在价值 |
三、 双层次理论体系的内在价值 |
第三节 不同体系结构的功能考察 |
一、 保护功能与保障功能的纠结 |
二、 四要件理论体系功能的审视 |
三、 犯罪论体系功能的重新理解 |
第四章 文化视野下的中国犯罪论体系争鸣 |
第一节 中国犯罪论体系争鸣的基本图景 |
一、 要件之争 |
二、 排列之争 |
三、 体系之争 |
第二节 中国犯罪论体系争鸣的文化背景 |
一、 刑法理论的深入发展 |
二、 学术群体的逐步壮大 |
三、 理论视野的逐步开阔 |
第三节 中国犯罪论体系争鸣的文化实质 |
一、 理论争鸣是文化冲突的表现形式 |
二、 理论争鸣是刑法理论的自我反思 |
三、 理论争鸣是永恒问题的当代延续 |
第四节 中国犯罪论体系争鸣的文化意义 |
一、 实现理论的自我完善 |
二、 促进学派的早日形成 |
三、 营造学术的争鸣环境 |
第五章 文化视野下的中国犯罪论体系前瞻 |
第一节 走向犯罪论体系的多元化 |
一、 多元文化主义的基本观点 |
二、 犯罪论体系多元化是一种事实 |
三、 犯罪论体系多元化是一种趋势 |
四、 犯罪论体系多元化是一种必然 |
第二节 四要件构成理论的检视 |
一、 四要件理论体系的结构检视 |
二、 四要件理论体系的功能检视 |
三、 四要件理论体系的方法论检视 |
第三节 理性对待域外犯罪论体系 |
一、 消除对域外犯罪论体系的误解 |
二、 学习域外犯罪论体系的精华 |
三、 认识域外犯罪论体系的缺陷 |
第四节 中国文化与犯罪论体系的未来 |
一、 中国文化的基本品格 |
二、 中国文化对犯罪论体系的态度 |
三、 犯罪论体系应当关注中国文化 |
四、 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当代中国犯罪学研究 ——一种知识社会学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 |
一、社会转型与知识的碰撞及犯罪学研究的主题 |
二、从犯罪学研究转向对犯罪学的知识社会学研究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知识社会学的演变与发展 |
二、国外犯罪学学术脉络中的知识社会学研究及相关理论 |
三、我国犯罪学学术脉络研究及相关理论 |
四、我国犯罪学的知识社会学研究及相关理论 |
第三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方案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犯罪学知识的选取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的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基本概念的界定与研究框架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二、研究框架 |
第二章 犯罪学研究者与社会角色 |
第一节 犯罪学研究共同体的确定 |
一、犯罪学研究共同体的内涵及范围 |
二、犯罪学研究共同体研究视角构成的特点 |
三、角色认同与犯罪学研究共同体的确定 |
第二节 犯罪学研究共同体的专业训练及研究旨趣 |
一、犯罪学共同体的专业训练与研究旨趣 |
二、犯罪学研究者共同体的生态结构 |
三、犯罪学共同体的外延性群体 |
第三节 犯罪学研究共同体角色的担当 |
一、专业团体社会角色的担当 |
二、研究共同体学科建设的担当 |
三、研究共同体国际交流的担当 |
第三章 犯罪学知识的界定与生产 |
第一节 犯罪学知识的基本界定 |
一、犯罪学知识的基本特征 |
二、犯罪学知识体系特征 |
三、对犯罪学知识特征的评价与反思 |
第二节 犯罪学知识的构成 |
一、犯罪学知识构成内涵分析 |
二、犯罪学知识的实质判断 |
三、犯罪学知识的形式判断 |
第三节 犯罪学的知识生产 |
一、犯罪学知识的生产规模 |
二、犯罪学知识生生的特质 |
三、犯罪学知识的国外引进 |
第四章 在论战与博弈中成长—20 世纪80 年代的犯罪学轨迹 |
第一节 在刑法学体系中仿徨的犯罪学 |
一、八十年代犯罪学知识规训的特点 |
二、学科性质中厘清刑法学的论战 |
三、方法论上的认识与反思 |
第二节 在传统政治意涵中获得新生的犯罪学 |
一、犯罪学学科功能定位 |
二、摆脱传统政治意涵下的犯罪现象理论 |
三、摆脱“残余论”传统犯罪根源的论战 |
四、为自立的博弈 |
第三节 犯罪学知识的取向与场域特征 |
一、知识表达的取向分析 |
二、知识表达的场域特征 |
第五章 独立学科的价值张扬—20 世纪90 年代的犯罪学 |
第一节 学科独立意识的关注——犯罪学知识规训的提升 |
一、独立体系的构建 |
二、学科基质的强化 |
三、学科规训的形成 |
第二节 犯罪学体系化的构成 |
一、对犯罪源理论的反思 |
二、犯罪认识观—多因素理论及逻辑 |
三、犯罪现象理论及逻辑 |
第三节 犯罪学知识取向与场域特征 |
一、知识表达的取向分析 |
二、知识表达的场域特征 |
第六章 学科拓展—21 世纪犯罪学多元整合的构建 |
第一节 犯罪学研究新进程的特点 |
一、犯罪学知识现象的反思 |
二、多兀整合的学科构建之路 |
三、对研究范式的再思考 |
第二节 犯罪控制与应用性关注 |
一、犯罪学问题意识的转换 |
二、犯罪控制理论及逻辑 |
三、刑事政策理论视野下的应用性关注 |
第三节 犯罪学知识取向与场域特征 |
一、知识表达的取向分析 |
二、知识表达的场域特征 |
第七章 结论与讨论 |
第一节 犯罪学的学科制度—刑事一体化还是多元 |
一、刑事一体化—追逐还是游离 |
二、学科多元化—范式的突破 |
三、多元化理论体系建构—本土化的使命 |
第二节 犯罪学知识功能变迁的规律 |
一、知识生产的变迁 |
二、问题意识的变迁 |
三、政治意涵与知识变迁 |
四、知识功能与研究者的变迁 |
第三节 犯罪学研究的可能贡献 |
一、犯罪学知识的发展——犯罪原因论还是犯罪存在论 |
二、犯罪学的品格——立场还是方法 |
三、犯罪学的精神品质——批判主义中的贡献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论文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及着作 |
一、发表的文章 |
二、主持的课题及获奖 |
致谢 |
四、20世纪国外刑法学的新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犯罪动机调查程序的研究 ——基于生态系统理论的视角[D]. 王祖成. 南京理工大学, 2020
- [2]四十年来中国刑法理论发展历程和展望[J]. 孙国祥. 人民检察, 2019(01)
- [3]在从属性与独立性之间:论环境刑法的定位[J]. 陈梅.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01)
- [4]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D]. 胡志民. 上海师范大学, 2017(05)
- [5]现代文明视野下刑事法学的新发展[J]. 曾小华. 法制与经济, 2015(11)
- [6]论刑法文化的传播[D]. 辛海涌. 河北大学, 2015(12)
- [7]论人格缺陷 ——基于自我肯定需求理论[D]. 杨文博. 武汉大学, 2013(01)
- [8]百年来中国犯罪论体系的演变历程[J]. 胡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2(06)
- [9]文化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研究[D]. 胡江.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
- [10]当代中国犯罪学研究 ——一种知识社会学的分析[D]. 岳平. 上海大学, 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