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部规范交警处罚权限(论文文献综述)
阴建峰[1](2022)在《疫情防控中妨害公务罪的法教义学解析》文中研究说明为了个人自由而抗拒防疫管控,是对国家公务活动正常秩序的公然侵犯,具有法益侵害性。对于妨害公务罪之"暴力、威胁",应结合其侵害法益、实务经验予以合理界定。参与疫情管控的基层工作人员能否作为妨害公务罪之对象,需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紧扣从事疫情防控职权之公务性质深入分析。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不当防疫措施的,因防疫执法之合法性丧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行为人对防疫执法行为合法性的认识错误,属于对构成要件的事实认识错误,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
孙冲[2](2021)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文中指出人民调解是被誉为“东方之花”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在新中国社会治理的历史当中,人民调解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人民调解的短板逐渐显露出来。从组织体系上看,传统人民调解的组织体系过于碎片化,不同的调解组织隶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处于“多中心”管理的涣散状态之下。这造成组织间的联动性差,调解效率低,调解资源容易被浪费。除此以外,在调解手段和规则体系上,传统人民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常使用一些策略性的调解手段,在调解规则的适用上不统一、不规范、缺乏体系性,造成调解结果的差异化明显,人民调解的公平性常常受到外界质疑。因此,传统人民调解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法治话语逐渐取代政治话语,成为主导人民调解的话语体系,人民调解的功能、定位和实践形态也都需要随着话语体系的转化而发生转变。在当事人看来,他们需要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必定是统一、协作、高效的。在治理者看来,他们需要一种能够对接司法系统、执法系统的专门纠纷解决体系,来分流司法、执法体系当中的纠纷解决压力,满足社会治理的“维稳”需要。此外,地方政府在“法治竞赛”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提升社会法治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需要对纠纷治理机制进行一番改革和创新。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治理者,都有动力推动人民调解的进步,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产生的。部分地方开始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最具特色的是通过建立两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方式使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在人民调解的管理上变“多中心”为“一中心”,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民调解制度内部组织体系。与此同时,通过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建立,顺畅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对接机制,便利内外联动,从而使人民调解嵌入到更为广阔的外部纠纷治理体系之中。在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人民调解的调解手段更为法治化和规范化,人民调解的规则体系也更加完善,人民调解逐渐摆脱了“边缘化”和“碎片化”。人民调解纵向体系可以分为“县(市、区)—镇(街)—村(社)”的三级网络,从横向体系上看,村(社)一级包括品牌调解室、村(社)治调主任、网格员等;镇(街)一级主要包括司法所管理的具有综合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警调”和“诉调”等附设型人民调解组织;县(市、区)一级包括各类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镇(街)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镇(街)和村(社)两级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县(市、区)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则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组织与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各级政法委负责人兼任同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领导职位。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过程是在由行政主导的“高位推动”下,运用了对组织结构的调整、对权威体系的整合和对调解组织工作空间的整合三种手段完成的。人民调解通过体系化运行的方式达到了对纠纷分级分类处理的精细化需求,达到确保类似的案件能够得出相似的调解结果的体系化追求。人民调解的这种体系化运行模式与马克斯·韦伯笔下的官僚制如出一辙。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呈现出了层级化与专业化,规范化与司法化,联动常态化和“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这四个特点。随着人民调解组织层级的提高,其化解纠纷的手段方法和运用的规则体系都与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不同。人民调解组织的层级越高,其专业化程度越高,系统的开放性程度越高,规范化与法治化程度也就越高,因此,高层级的人民调解组织更倾向于使用法律作为其调解的规则与手段。此外,人民调解组织与组织之间的联动呈现常态化的运行模式,人民调解组织不但与其它纠纷治理组织联动,甚至还嵌入到其它纠纷治理组织的工作之中。特别是在“警调”“诉调”之中,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民调解似乎已经承担了司法与行政的部分纠纷解决功能。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化运行后,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有一定的不足和问题。积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能够促进溢出纠纷和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能够既分流纠纷,又确保纠纷解决后续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与其它组织机构进行对接。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编织起一面纠纷解决的大网,能够结合大数据平台有效排查矛盾纠纷并利用和调动起基层治理资源。最重要的是,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改善了人民调解在整个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体系当中的定位,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并且促进了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体系的顺畅。消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科层化弊端明显,韦伯笔下官僚制的不足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充分暴露出来。层级化结构分工导致部分人民调解组织面临悬浮性危机,人民调解灵活性受限。由于层级管理的需要和组织衔接的需要,文牍化现象愈发严重,文牍化的发展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重心与重点。此外,系统的开放性越来越强,这意味着系统的兼容性也需要越来越强,人民调解体系需要在规则的适用上尽量与其它纠纷治理机构相统一。法治化与规范化的要求日益增加。体系化运行加强了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高层级人民调解的法治化追求与规范化追求间接影响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实践活动,具体表现包括: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规范化与法治化上表现出了教条主义的特点,忽略地方性知识、法律文化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人民调解全体系都在追求调解结果的“类案同调”,因而,忽视个案中的特殊性,导致“个案正义”问题频出,上述问题进而影响到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调解实效;人民调解在被纳入到整个社会的纠纷治理体系中时,就已经被拟定了相应的分工与职能。但分工意味着整体效率的提高,也意味着单个功能的减损。人民调解从过去蕴含着促成“调解—履行”等案结事了机制的独立纠纷解决闭环系统,逐渐演变成为大的矛盾纠纷治理体系中的一个局部环节,并且只负责发挥调解这一局部功能。协议的履行已经不在人民调解者需要考虑的范围之中。因此,签订协议却得不到履行的情况越来越多,案结事却未了的困境逐渐显现。为此,要反思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源自于自上而下的推动,主要是为了能够让人民调解顺利融入到社会纠纷治理的体系之中,但在这一过程中,人民调解被单纯的理解为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工具。人民调解制度原本是一项面对基层的“底层设计”,人民调解原本具有社会动员、政治教化、传统激活等复合性功能,因此,人民调解具有很强的社会适应性,能够适应不同社会群体的解纷需要,是“国家—社会”间缝隙的弥合机制。综上,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仍然要注重对基层的关心,对个案的回应,分层分级的同时要注重区分不同层级的不同需求,特别是要避免体系化导致人民调解向教条主义的方向发展,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手段与调解规则被同构,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价值追求被同质化。最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经验是人民调解发展过程中的有益尝试,更是未来人民调解发展的方向。针对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注重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能力,要将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从县(市、区)一级降低到镇(街)一级,注重发挥基层力量的作用,提升网格员等自治性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其次是要发挥自治、法治与德治的三治合一,特别是要坚持赋予人民调解更多的自治自由,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利。避免体系化发展导致在规则理念等方面形成法治对道德风俗的消解。最后,是要加强党组织的统筹与联动。通过党组织的力量简化组织联动的程序、文案工作,增强体系化过程中的联动能力。
于立深[3](2021)在《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模式探讨》文中研究指明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例表明,法院通过司法复原的方式审查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同时审查了相对人行为的合法性或违法性,这是行政诉讼法学值得关注的新司法问题。关注相对人违法行为附带司法审查的限度和强度,应该注意相对人违法行为是否以及如何被法院审查的。行政诉讼审查实质是一种"双重行为"审查。一方面直接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间接审查相对人行为的合法或违法。"双重行为"审查可能导致法庭审查实际上背离了行政诉讼制度设立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目的,但是距离相对人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更近一步了。行政诉讼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审查也是一种综合审查,既包括事实审查和法律审查,也包括实质审查和裁量审查,但是其既不是形式审查也不是全面司法审查,也不是对相对人违法构成要件的审查。
严善家,黄捷[4](2021)在《交警行政执法权的配置现状、运行困境及应对探讨》文中提出行政执法规范化的法治建设过程中,交警行政执法存在着职权规范不统一、执法体制不完善、执法导向重绩效轻质效、部分民警执法能力不足等问题。在对交警行政执法规范体系梳理和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交警行政执法实践中的难题,从警察权、程序正义等理论角度,提出加强部门立法规划与体系协调、规范执法理念与行为、构建科学的培训和职业保障体系等方案,以期对规范交警行政执法权运行提供参考。
杨旭[5](2021)在《公安交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优化 ——以行政自治控权逻辑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
桂颖[6](2021)在《合肥市公安交警系统辅警管理工作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张欢[7](2021)在《德阳市智能交通系统服务满意度的调查研究》文中认为
李思[8](2021)在《交通警察执法手段选择裁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彭书恒[9](2021)在《醉驾案件证据问题研究》文中指出
张赛[10](2021)在《警察当场盘查规范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警察依法实施当场盘查,是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治安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当场盘查同警察执法权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当事人权益遭受侵犯成为执法实践中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当场盘查的普遍使用会产生警察不正当行使职权的情况,当场执法活动的复杂化同样会使警察行使盘查权受到挑战,关键在于公安机关是否能够规范行使执法权。通过加强制度设计、完善启动标准、提高执法素养、重视监督救济等方面对警察当场盘查行为进行规制,有助于提高公安机关当场盘查活动的规范化程度。笔者以规范警察当场盘查为目标,在考察我国公安执法实践的基础上,对照国外有关执法经验,对完善警察当场盘查规范化做出思考。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首先是引言部分,主要介绍选题的背景和实践中关注的问题;第二部分是警察当场盘查理论分析,包括概念的界定、法律性质和特征、当场盘查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及当场盘查的行使要件;第三部分论述警察当场盘查规范化,同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相结合,重点关注警察当场盘查权的规范行使,从内容上体现出当场盘查规范化是公安机关法治化的重要方面;第四部分阐述我国警察当场盘查现状及存在的不足;第五部分是对域外警察当场盘查的考察及启示借鉴;第六部分形成一个完善警察当场盘查规范化体系的初步设想,对我国警察当场盘查规范化路径进行探索,分别从立法、执法、监督救济的角度提出对当场盘查权规范行使的具体建议;最后结语部分指出本论文研究的局限,为之后的深入研究提供方向。
二、公安部规范交警处罚权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安部规范交警处罚权限(论文提纲范文)
(1)疫情防控中妨害公务罪的法教义学解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妨害公务罪的法益侵害性 |
(一)一般意义上的妨害公务罪侵害法益之争 |
(二)疫情期间为个人自由而抗拒防疫措施行为的法益侵害性 |
二、妨害公务罪之暴力、威胁方法 |
(一)关于暴力的认定 |
1.妨害公务罪的暴力能否及于物。 |
2.妨害公务罪的暴力是否包括间接暴力。 |
3.妨害公务罪的暴力是否包括无形力。 |
(二)关于威胁的认定 |
1.威胁之方式是否包括间接威胁。 |
2.威胁的内容是否包括警告或者辱骂。 |
3.威胁的对象能否针对行为人本人。 |
(三)关于暴力、威胁的程度 |
三、妨害公务罪的对象范畴 |
(一)妨害公务罪对象范围争议之实质 |
(二)疫情期间妨害基层工作人员落实管控措施行为的认定 |
四、妨害公务罪的公务行为合法性 |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不当防疫措施行为的认定 |
(二)对防疫措施合法性认识错误的认定 |
(2)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问题意识、研究意义及材料来源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意识 |
(三)研究意义 |
(四)材料来源 |
二、研究现状与可能创新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评价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可能的创新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基本概念分析与章节安排 |
(一)基本概念分析 |
(二)论文章节安排 |
第一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背景 |
第一节 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与不足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调解组织 |
(二)纠纷的发现、处理与解决 |
(三)传统人民调解的价值取向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不足 |
(一)传统人民调解过于碎片化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效果不佳 |
(三)传统人民调解公平性较差 |
第二节 从人民调解政治论到人民调解法治论的更迭 |
一、法治论逐渐取代政治论 |
二、人民调解功能的再定位 |
三、对接司法与执法更加频繁 |
第三节 社会现实发展的驱动 |
一、客观现实层面的动因 |
(一)社会结构的变化 |
(二)纠纷的多样化程度不断加剧 |
二、当事人层面的动因 |
(一)低成本高效率解纷机制的需要 |
(二)“工具理性”的趋使 |
三、治理者层面的动因 |
(一)地方政府法治竞赛的需要 |
(二)法院与派出所分流纠纷的需要 |
(三)信访部门分流信访压力的需要 |
四、社会主义法治需要不断完善 |
第二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具体内容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模式 |
一、人民调解的类型与分工 |
(一)村(社)一级的人民调解 |
(二)镇(街)一级的人民调解 |
(三)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 |
二、纠纷的发现与受理 |
(一)社区纠纷的发现与受理:当事人求助与纠纷排查 |
(二)附设型人民调解:委托与流转 |
(三)专业性与司法所人民调解:派单式服务 |
三、纠纷调查的方法 |
(一)走访式调查 |
(二)询问式调查 |
(三)阅卷式调查 |
四、纠纷解决的方法 |
(一)推动式解决 |
(二)压制式解决 |
(三)中介式解决 |
五、纠纷解决的规则 |
(一)人情、面子与舆论 |
(二)道德与地方风俗 |
(三)法律规章制度 |
第二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表现 |
一、调解组织的体系化 |
(一)组织结构的体系化 |
(二)调解权威的体系化 |
(三)组织空间的整合 |
二、调解行为的体系化 |
(一)纠纷精细化分级分类治理 |
(二)纠纷的类案同调机制 |
第三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特点 |
一、组织内部层级化与专业化 |
二、运作过程规范化与司法化 |
(一)规范化特点 |
(二)司法化倾向 |
三、组织外部联动常态化 |
四、“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 |
第三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作用 |
第一节 促进溢出纠纷与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 |
一、承担纠纷分流解决功能 |
(一)分担化解溢出纠纷的功能 |
(二)分担化解社会剩余纠纷的功能 |
二、确保后续程序的有效对接 |
(一)司法确认程序的顺畅 |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顺畅 |
第二节 提升社会治理的治理水平 |
一、为社会治理提供大数据资源 |
二、充分调动并利用起基层资源 |
(一)让人民调解的触角向更基层延伸 |
(二)解决了人民调解员的动员与选拔问题 |
第三节 改善纠纷治理体系的整体生态 |
一、提升了人民调解自身的地位 |
(一)功能性地位得到提升 |
(二)政治性地位得到改善 |
二、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间的关系 |
三、促进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关系的理顺 |
第四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问题及内在逻辑 |
第一节 调解层级化引发的问题 |
一、层级化引发问题的表现 |
二、层级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理想化层级与实践之间的错位 |
(二)层级发展的弊端 |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个案牺牲问题 |
一、个案牺牲的表现 |
二、个案牺牲的内在原因 |
(一)官僚制“工具理性”下的必然 |
(二)忽视了多元化价值追求的重要性 |
第三节 人民调解的文牍化问题 |
一、文牍化问题的表现 |
二、文牍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司法联动和执法联动的需要 |
(二)人民调解组织的主动选择 |
第四节 人民调解的执行难问题 |
一、人民调解“执行难”的表现 |
二、“执行难”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人民调解分工的必然 |
(二)人民调解法治化的影响 |
第五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与优化路径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 |
一、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人民性 |
二、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本土性 |
第二节 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实力 |
一、将镇(街)一级作为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 |
(一)完善镇(街)“矛调中心”下的人民调解组织 |
(二)下沉专业纠纷调解力量到镇(街)一级 |
二、提升基层网格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 |
(一)增强“微网格”中人民调解的供给能力 |
(二)充实“大网格”中的法治力量 |
第三节 坚持“自治”、“法治”与“德治”合一 |
一、用自治破除人民调解行政官僚化的弊端 |
(一)赋予人民调解员更多自治自由 |
(二)赋予当事人更多选择自由 |
二、细化《人民调解法》的制度规定 |
(一)明确“自由决定权”的适用条件 |
(二)设立调解员履职保障条款 |
三、坚持法治的同时重视道德风俗的现实价值 |
(一)注重传统风俗习惯 |
(二)注重道德正义观念 |
第四节 简化衔接程序与完善执行机制 |
一、发挥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功能 |
二、精简文牍负担与简化衔接程序 |
(一)精简不同类型的文牍 |
(二)在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下简化衔接程序 |
三、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 |
(一)建立前置“执行和解”程序的机制 |
(二)加强人民调解与法院执行间的联动 |
结语 |
一、行政主导下的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 |
二、深化分类治理与构建多元化人民调解体系 |
三、基层人民调解需要“人民性”“本土性”与“自治性”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B 部分政府文件材料 |
作者简介及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模式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司法审查实践 |
(一)法院审查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属性 |
(二)法院审查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 |
(三)法院审查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及其证明力 |
(四)法院审查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构成” |
(五)法院审查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意志因素 |
二、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司法审查的切入点 |
(一)相对人违法行为构成行政行为决定的一部分 |
(二)相对人违法行为居于法律事实地位 |
(三)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司法审查符合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性要求 |
三、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司法附带审查的限度 |
(一)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 |
(二)尊重合法与合理的行政裁量决定 |
(三)有条件地尊让行政解释的优先性 |
(四)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认定的“行政判断余地” |
(五)全面司法审查的限度 |
结论 |
(4)交警行政执法权的配置现状、运行困境及应对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缘起 |
二、交警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规范依据 |
(一)交警行政执法权的法律规范基础 |
(二)交警行政执法权的实现方式 |
1. 交通安全行政管理职权 |
2. 交通违法行政处罚职权 |
3. 交通类刑事侦查职权(1) |
(三)交警行政执法权法律规范评价 |
1. 职权规范体系庞杂 |
2. 法律修订缺乏体系性 |
三、交警行政执法权运行中面临的困境 |
(一)交警行政执法体制有待完善 |
1. 部分政令的不当影响 |
2. 职权规范不统一 |
3. 重绩效轻质效的执法导向 |
(二)部分职权定性存在争议 |
1. 驾驶证记分管理制度 |
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三)部分交警执法能力不足 |
四、纾解交警行政执法困境的思考 |
(一)加强部门立法规划和体系协调 |
(二)执法要遵循正当程序和比例原则 |
(三)不得随意突破职责范围 |
(四)建立科学的培训和执法权益保障体系 |
(10)警察当场盘查规范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警察当场盘查概说 |
1.1 警察当场盘查的界定及其功能 |
1.1.1 警察当场盘查的界定 |
1.1.2 警察当场盘查的属性及特征 |
1.1.3 警察当场盘查的基本功能 |
1.2 警察当场盘查与相关概念辨析 |
1.2.1 警察当场盘查与警察盘查 |
1.2.2 警察当场盘查与警察行政检查 |
1.2.3 警察当场盘查与警察强制检查 |
1.2.4 警察当场盘查与警察行政调查 |
2 执法规范化视角下的警察当场盘查 |
2.1 警察当场盘查规范化的理论基础 |
2.1.1 法治的基本理念 |
2.1.2 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 |
2.1.3 警察法律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一致性 |
2.1.4 保障人权对警察执法作出要求 |
2.2 警察当场盘查的实施依据 |
2.3 警察当场盘查规范化的具体界定 |
2.3.1 规范化执法的具体内涵 |
2.3.2 规范化执法的具体特点 |
2.3.3 当场盘查规范化的具体要求 |
2.3.4 有利于执法手段得到创新 |
2.3.5 有利于执法理念得到提升 |
2.3.6 有利于制度建设得到深化 |
3 我国警察当场盘查规范化现状及不足 |
3.1 我国当场盘查规范化现状 |
3.1.1 当场盘查实际操作 |
3.1.2 当场盘查执法手段 |
3.2 我国当场盘查立法上存在的不足 |
3.2.1 程序性规定相对滞后 |
3.2.2 细化性规定相对缺乏 |
3.3 我国当场盘查执法上存在的不足 |
3.3.1 实施主体不适格,执法素养缺乏重视 |
3.3.2 启动标准不明确,盘查裁量权缺乏限定 |
3.3.3 程序遵守不严格,执法效果缺乏关注 |
3.3.4 目的界定不清晰,比例原则缺乏重视 |
4 域外警察当场盘查规范分析与借鉴 |
4.1 国外相关制度研究现状 |
4.2 国外相关制度具体分析 |
4.2.1 美国警察的“拦截搜身”与“汽车搜查例外” |
4.2.2 英国警察的“拦截搜索”与“成文立法” |
4.2.3 德国警察的“盘诘”与“查验身份” |
4.3 国外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 提升警察当场盘查规范化水平的设想与建议 |
5.1 完善警察当场盘查立法 |
5.1.1 细化成文规定,为职能划定范围 |
5.1.2 兼顾双方权益,为执法指明方向 |
5.2 确立明确的当场盘查启动标准 |
5.2.1 明确标准范围,为实践提供依据 |
5.2.2 明确列举模式,为操作明确路径 |
5.3 提高警察当场盘查执法水平 |
5.3.1 贯彻比例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 |
5.3.2 关注当场盘查执法素养 |
5.4 保护公民权利,完善救济制度 |
5.4.1 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 |
5.4.2 加强相关权利救济 |
5.5 保障公民利益,完善监督机制 |
5.5.1 完善内部监督制度 |
5.5.2 完善外部监督途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公安部规范交警处罚权限(论文参考文献)
- [1]疫情防控中妨害公务罪的法教义学解析[J]. 阴建峰. 法学杂志, 2022(01)
- [2]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D]. 孙冲. 吉林大学, 2021(01)
- [3]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模式探讨[J]. 于立深. 法治社会, 2021(04)
- [4]交警行政执法权的配置现状、运行困境及应对探讨[J]. 严善家,黄捷.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03)
- [5]公安交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优化 ——以行政自治控权逻辑为视角[D]. 杨旭.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6]合肥市公安交警系统辅警管理工作优化研究[D]. 桂颖. 安徽大学, 2021
- [7]德阳市智能交通系统服务满意度的调查研究[D]. 张欢. 电子科技大学, 2021
- [8]交通警察执法手段选择裁量研究[D]. 李思.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
- [9]醉驾案件证据问题研究[D]. 彭书恒. 辽宁大学, 2021
- [10]警察当场盘查规范化研究[D]. 张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