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55例自杀案件统计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张明楷[1](2019)在《论缓和的结果归属》文中研究表明结果归属可以分为三种类型:通常的结果归属(客观归责)、严格的结果归属与缓和的结果归属。将他人自杀死亡的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引起行为,就是典型的缓和的结果归属。缓和的结果归属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结果归属的条件缓和,即尽管不符合通常的结果归属条件,但仍然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二是结果归属后的刑事责任追究比较缓和,即虽然将自杀死亡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引起行为,但并非令行为人承担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只是使行为人承担相对较轻犯罪的刑事责任或者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缓和的结果归属具有中国特色,在当下有其存在的原因与理由,不能以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为标准否定中国的缓和的结果归属现象。相反,一部分缓和的结果归属现象可以得到维持,与此同时,也要从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责任方面对缓和的结果归属现象进行适当限制,并禁止基于缓和的结果归属对行为人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仝慧云[2](2019)在《贫困而自由的婚姻 ——建国初期山西省离婚潮探析(1950-1955)》文中研究表明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婚姻是构成民众家庭生活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尤其是1950—1955年是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中国的政治、经济及社会都处于巨大的形态更替阶段,婚姻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同样也发生着重大变化。以往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研究,学界主要是从宏观角度出发对婚姻家庭变迁、贯彻婚姻法运动、婚姻法制史等进行研究,而关于建国后离婚潮方面则还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而离婚作为近现代婚姻范畴中的一部分,不但是婚姻制度史研究的一部分,也是社会史研究必不可少的领域,属于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利用新中国成立初期山西省Y市人民法院1950—1955年民事诉讼档案以及山西省档案馆的资料,以山西省离婚潮为研究对象,重点讨论了山西离婚潮的出现、原因、特点及其出现的新问题。婚姻法的颁布,特别强调婚姻自由观念,因离婚导致的诉讼案件不断涌现,山西省出现了建国后的第一次离婚高潮。离婚自由的实现,虽然表明了国家借助法律和行政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旧的婚姻制度和传统,但离婚自由作为一种“解放”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而且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各种阻力,引发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围绕离婚问题,本文进行了集中探讨,意在指明建国后婚姻法在基层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成绩与问题,从而为当今离婚这一社会问题提供一些思考和借鉴。
徐吕子[3](2018)在《重庆主城区涉命案件大数据分析及其法医学应用》文中认为涉命案件是指涉及人身死亡的案件,包括他杀案件、自杀案件和意外案件。研究涉命案件现场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进行现场重现,从而帮助案件的侦破;二是总结涉命案件发生的空间规律和时间规律,从而对案件好发的时间和地点加强管控,从而预防和减少涉命案件的发生。由于涉命案件现场是一个含有大量信息的复杂环境,因此长久以来研究此类现场的学者主要依赖于尸体检验、现场勘验和实验室检验等所发现的客观信息与走访调查得到的主观信息进行汇总并进行逻辑推理和演绎。这种通过人工分析的现场重现方法十分依赖于研究者的个人学术水平和经验,如果研究者的水平和经验不足,有可能导致现场重现失败或者错误。近年来,随着深度神经网络算法的出现,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出现了飞跃式的发展。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技术在解决某些可进行数学建模和优化的复杂问题中具有人力不可比拟的优势,故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多个领域受到广泛关注。在涉命案件的现场重现时,引入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技术进行辅助分析,可以极大限度的减少因为研究者的经验不足所导致的错误。此外,已建立的模型还可以用于预测未来相关案件发生的趋势。目前,国内外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命案侦破系统尚未得到突破,相关大数据库的建立和模型算法的构建问题亟待研究。因此,本课题以法医现场学理论为基础,以他杀与自杀这两类涉命案件现场为突破点,选取了一些观测指标用于评判与分析,针对如何将涉命案件的现场信息构建为数据库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对基于该数据库的人工智能算法进行了探索性研究。本课题验证了涉命案件现场信息数据化可行性,筛选出了重要的观测指标,并尝试提出用于分析推断相关案情和预测未来变化趋势的算法,为日后应用于涉命案件的人工智能现场重现技术开发提供了思路及理论依据。本课题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2015年-2017年重庆主城地区所有他杀案件现场的卷宗进行系统性回顾,提取了能够反映他杀案件现场信息的19项(血迹分布、现场位置、现场入口、现场出口、现场财物丢失、尸体姿势、案发时间、致命伤位置、致伤工具、被害人性别、衣物状态、被害人教育背景、被害人年龄、罪犯年龄、罪犯教育背景、罪犯性别、凶器来源、凶器是否被带走、罪犯进入现场方式)描述性观测指标。在对这19项描述性观测指标进行数值化的过程中,引入动线概念对其中血迹分布、现场位置、现场入口、现场出口、现场财物丢失、尸体姿势6项指标进行定义、分类和赋值,并对其余指标依据法医现场学理论进行赋值。在赋值后,采用结合主因子分析和logistic回归分析的智能算法对除犯罪年龄、犯罪教育背景、犯罪性别、现场出口、衣物状态以外的数据进行分析,构建了推断案件类型,犯罪年龄,犯罪教育背景的数学模型,证实了对他杀案件现场信息进行分类赋值方法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同时本部分还提出了一种通过叠加同类案件被害人尸体损伤并绘制热图的方法,借助可视化信息对不同分类方法下不同类型案件尸体损伤特点进行总结。本课题的第二部分分别采用空间分析和时间分析对2013年1月-2017年12月重庆主城地区所有自杀案件进行分析,总结了自杀案件发生的时间特点和空间特点用于预测未来同类案件发生的趋势。空间分析采用两种分析方法:一是最小二乘法分析自杀案件的发生和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情况之间的联系;二是将自杀地点转化为标准地理坐标后采用核密度分析法分析自杀案件在地理空间上分布的特点。时间分析采用时序性分析法,对自杀案件发生的月份和时刻进行建模及预测。结果显示,自杀案件的发生和所在区域能反映社会、经济情况的指标(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高级中学数量、失业人数、低保人数)之间关系并不密切,在研究自杀案件的现场时不需要考虑此类指标;但是地理分布上,不同自杀方式的现场分布具有各自的特点。对于自杀方法为高坠和自缢的案件,其地理分布属于多中心聚集;而自杀方法为服毒和溺水的案件,其地理分布为散在分布。此外,在本课题还发现自杀场所的选择上,绝大部分人选择在家中自杀,其次是室外场所。通过对自杀案件发生月份的时序性分析时发现,自杀案件的发生不存在季节性规律,但存在时序性规律;对自杀人员选择自杀时刻的时序性分析时发现,自杀人员选择自杀的时刻不存在季节规律,但存在时序性规律。本课题通过对他杀案件和自杀案件的研究,提出了用于涉命案件现场重现的人工智能系统的大数据库的建立方法和用于预测涉命案件时空未来变化趋势的基本算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谢健[4](2018)在《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外来因素的影响之下,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制度、结构、习俗等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管理国家的政府而言,社会变迁所带来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对国家治理方式进行调整,以适应政府正常运转的需要。辛亥革命之后,虽然原有的封建政权被推翻,但新建立的共和国未能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国家治理模式,1927年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在北洋政府的基础之上继续追寻西方治国模式的本土化。在此背景之下,各种治国模式被探讨、实践,也正因于此,南京国民政府即便是在“党治”话语下一再强调国民党的权威,对于“法治”这个潮流性的治国模式并未完全摒弃,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体系被逐步的建立起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基层社会的治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探讨这种联系,以自然、政治、历史都较为特殊的长江上游省份四川最为适宜。有鉴于此,本文以如何实现“依法治国”为问题导向,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实践出发,侧重于对基层社会中纠纷处理模式的探讨,从而还原出民国时期四川地区由官方构建起来的基层纠纷处理体系。通过梳理,我们可以将这个体系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审判系统,包括兼理司法、县司法处、地方法院、兼理军法等制度所形成的司法审判机构系统;二是司法辅助系统,包括律师制度、检察制度等;三是行政调解系统,包括乡镇调解委员会、警察局、乡镇公所、保甲等官方调解机构;四是官方认可的调解模式,如社会团体调解、宗族调解、中人调解等。对纠纷处理系统的历史还原和探讨,不仅是总结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同时也进一步的深化了这样一个认识:虽然在现代国家的构建中司法制度有统一的规范,但“法治”是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并行存在的,基层社会的治理也随着“法治”形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性。
杨军,王现华[5](2017)在《2006—2016年15例相约自杀案件分析》文中研究指明目的分析15例相约自杀死亡案件的特点,为此类型自杀案件的法医现场勘验及死亡方式鉴定提供参考和借鉴。方法收集2006—2016年上海市闵行区及虹口区发生的相约自杀死亡案件15例,对案件中相约自杀人员的性别、年龄、关系、相约方式、自杀动机、自杀方式及现场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结果 15例案件中,男性多于女性,主要为1844岁青年,大部分有明确的自杀动机,网络相约自杀案例明显增多,采用烧炭方式自杀者居多,大部分选择宾(旅)馆作为实施自杀的处所,一般采取相同的自杀方式。结论了解案件特点有助于法医在同类型案件中抓住现场勘验重点,对死亡方式和性质作出快速、准确的判断。
张海[6](2017)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文中认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法运动,是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一场以废除旧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建立新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从而彻底扫除封建主义残余为目的的婚姻制度变革运动。湖南的婚姻法运动,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法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选取“湖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为研究对象,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湖南具有典型性。湖南自古为蛮夷之地,民风剽悍,民众思想较为保守,封建思想观念浓重;民国时期长期处于国民政府统治下,中共在湖南的政治影响力较为薄弱,各级党组织不健全,党员干部严重不足,群众没有像老解放区的群众那样受过长期的革命主义教育和影响,思想觉悟水平也低。这就决定了在湖南贯彻实施婚姻法,面临的困难比较大,新旧婚姻制度和观念冲突比较剧烈,因而具有典型性。第二,目前学术界对湖南省婚姻法运动的研究十分薄弱。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绪论部分简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缘起与意义、学术研究现状、文献资料说明、研究方法、创新点、重点和难点以及研究框架等。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新中国成立前湖南省的婚姻状况。近代以来由于西方文化的影响和中国社会的巨变,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开始受到震撼和冲击,辛亥革命、五四运动和国民政府时期均对传统封建婚姻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变革,但是都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封建婚姻制度的根基。从整体看新中国成立前湖南省存在着封建主义婚姻制度、资产阶级改良婚姻制度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三种婚姻制度中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占主导地位,在婚姻礼仪上存在着新式结婚和旧式结婚两种形式,同时还存在着包办买卖婚姻、童养媳、纳妾、入赘婚等婚姻陋习。第二章考察了新中国婚姻法制定的背景、经过和主要内容。婚姻法的制定不是偶然的,而是历史发展和现实需要共同合力的结果,本章从以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理论基础、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立法实践与经验、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立法经验、人民民主政权的政治保障与现实要求、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婚姻家庭问题等五个方面论述了婚姻法制定的背景。从原则、结婚制度、家庭关系制度、离婚制度四个方面分析了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并依据这四个方面对新旧婚姻制度和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三章详细梳理了湖南省婚姻法运动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和婚姻法运动的开展,开启了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破旧立新的历史进程,为中国婚姻制度和家庭关系的改革明确了方向和目标。湖南省按照中央和中南局的部署,以宣传贯彻婚姻法为中心,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婚姻法群众运动,这一运动过程大致分为宣传与贯彻实施的初始阶段、婚姻法执行情况大检查阶段、贯彻婚姻法运动月阶段和经常贯彻婚姻法阶段,并对婚姻法在每个阶段的具体实施情况、民众的反应、取得的成绩以及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第四章对婚姻法运动与湖南省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进行了细致地探讨。湖南省经过婚姻法运动,婚姻家庭制度发生了变革,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出现了新人、新事、新气象。在婚姻关系上新型婚姻关系开始确立起来,表现在择偶观从门当户对发展到以爱情为基础,婚姻自主权由包办婚姻转变为自主婚姻,离婚与再嫁由从一而终发展到男女平等,妇女离婚尤其是寡妇再嫁为人们所接受。婚姻程序实现了由繁文缛节到简单节约的转变。在家庭关系上民主和睦新家庭关系开始形成,表现在夫妻关系、婆媳关系、妇女家庭地位的改善和提高。第五章简要评析了湖南省婚姻法运动的历史意义与局限性。经过婚姻法运动,湖南省实现了婚姻制度的破旧立新和移风易俗;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解放了妇女生产力,推动了湖南省社会经济发展;同时提高了人民的政治认同,实现了国家权力对乡村基层的控制。运动的历史局限性,主要表现在,运动的不平衡性与突击性和因婚姻死亡问题两个方面。本章着重分析了造成运动局限性的原因,与中心工作相冲突和各级政府对运动重视不够是造成运动开展的不平衡性和突击性的主要原因;而新旧婚姻制度和观念的剧烈冲突、区乡基层干部干涉婚姻自由、司法机关及司法干部的敷衍推诿、妇联组织不健全,妇女干部不关心妇女利益则是造成因婚姻死亡问题的主要原因。尽管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法运动存在历史局限性,但其历史意义不容忽视。
李峰,贾海鹏,曾建勇,谭力,胡松廷,肖定科,施枫,黄俊华,张继魁,陆雪松[7](2016)在《自杀方式与性别和年龄关系548例分析》文中研究说明目的分析国内5个城市地区采取不同自杀方式人群的性别和年龄特征。方法收集上海、金华、武汉、娄底、都匀城市地区警方处理的548例自杀案例,根据自杀方法将案件进行分类,研究各种自杀方法的人群年龄和性别特征,结果在各种自杀方式的年龄分析中,高坠和自缢的自杀者平均年龄最大(约55岁),溺水、自缢次之(约49岁)、口服毒物较为年轻(约45岁),而CO中毒自杀者平均年龄最小(约37岁)。在自杀方式的性别差异中,男性更多地出现了锐器自杀(52:24),自缢(67:33)和高坠(55:45),女性则在溺水自杀中占据多数(58:42)。结论每种自杀方式涉及到的人群的性别和年龄特征差异明显,CO中毒自杀的自杀者最为年轻;男性更倾向于用机械性损伤的方式来自杀。
黄俊华,贾海鹏,张继逵,曾健勇[8](2016)在《152例高坠死亡案件回顾性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的对于高坠死亡案例进行回顾性调查分析,为相关研究和鉴定提供参考。方法收集2011年至2014年间,武汉市汉阳区范围内公安部门受理的所有高坠案件,共152例,对案件性质、高坠地点特征、死者年龄、性别、损伤情况等项目进行统计分析。结果 152例高坠死亡案件中自杀118例、意外28例,6例性质未能确定;高坠案件无论性质为何,发生地点均以居民住宅区最多;女性在自杀中占比略高,且年龄偏大(>50岁),而意外高坠中全部为男性;损伤在两类性质的案件中均以头部和四肢为最多;自杀案件中有四分之一左右的死者有精神疾病史。结论国内高坠案件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有其独特的特征,而对高坠的尸体检验需要更加仔细和全面。
王跃[9](2016)在《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规范有效的质证是正确判断鉴定意见可靠性的有力保障,然而,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常常使鉴定意见的质证流于形式。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外衣”也极易导致对鉴定意见的轻信与盲从,鉴定人不出庭现象要比普通证人更为突出,这反过来又加剧了鉴定意见质证、认证中的诸多乱象,成为一些重大冤假错案的诱因。2012年《刑事诉讼法》虽然修改了鉴定证据的表述方式,初步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但由于对鉴定意见质证主体、客体及方式的特殊性认识很不充分,未针对鉴定意见设计出富有操作性的特殊质证程序,上述改革举措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有鉴于此,对鉴定意见质证特殊性的关注,对域外专家证言或鉴定意见质证模式的归纳与解读,对我国鉴定意见质证问题多阶段、多主体、跨学科的交叉分析,对具有中国特色的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思索,都将助益于解决我国鉴定意见质证难问题,而在“保证公正司法”、“推进严格司法”、“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写入“中央决定”,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如火如荼推行的大背景下,研究如何构建质证结果符合实体公正、质证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无疑具有更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即以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为研究对象,围绕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全文共分三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理论价值及实践意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为正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为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一般理论性问题。鉴定意见质证是针对作为指控证据的鉴定意见,通过鉴定意见审前开示、传唤鉴定人出庭等程序进行质证前的准备与积极防御,并通过庭审中的交叉询问以及专家辅助质证等方式,由控、辩、审三方共同推动并致力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调查活动。鉴定意见质证较之其他证据的质证具有特殊性,其质证主体具有多元化与专家主导的双重特点,质证客体具有言词证据与派生证据双重属性,质证内容具有广泛性与复杂性,而质证手段的口头性与科技性并存。鉴定意见质证制度应当致力于实现公正审判、实体公正及诉讼效率的价值目标,同时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具有事实发现与对质权保障的两重功效,而证据裁判原则强调质证程序的基础性作用与核心地位。“公正审判”是质证制度的首要与核心价值。刑事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公正性由平等武装、对抗式质证程序、对质询问权的特别保障以及裁判说理这四大具体要素构成。这些具体的公正要素应当体现在诸如鉴定意见审前开示、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交叉询问、专家辅助质证、质证效果保障等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每一个环节。第二章为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具有防止证据突袭、促进质证实质化、提高质证效率以及实现公正审判的积极作用。然而,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开示通常为单向开示且远不如民事诉讼中规范。作为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美国的专家证据开示制度较为成熟,其审前正式开示程序对开示原则、内容、启动程序、救济程序以及重大争点的审前会议处理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我国没有专家证据开示制度,仅有鉴定意见告知及阅卷规定,并且立法粗疏,导致司法实践存在不少问题。为此,完善我国鉴定意见开示制度,应当明确控方的自动开示义务,明确开示内容并扩大开示范围,为辩方对物证等鉴定对象进行查阅、复制或照相创造必要条件,允许专家辅助人提前介入证据开示程序,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争点整理功能,最后还应当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第三章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基本前提,是被告人对质权的集中体现。当前鉴定人出庭率普遍低下,对质权未受保障是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通过比较法考察发现,针对鉴定意见质证的对质权保障,目前存在两种模式,一是美国的宪法保障模式,一种是欧洲人权法院基于公正审判国际标准的对质权保障模式。二者的共同特点是都从立法层面确认对质权作为刑事被告基本诉讼权利的地位,同时也承认合法的对质例外情形,总体上均反映了公正审判的要求。结合中国国情,我国应当采纳欧洲人权法院的对质权保障模式,在认可对质的事实发现功能的同时,立法上应当确立对质权,司法实践中对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出庭要件判断宜形式化。而在具体实施程序中应作如下完善:采用广义实质的“不利证人”概念以扩大对质主体、采用申请对质与职权对质的启动方式、构建对质权适用的强制规则与例外规则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第四章为交叉询问制度。交叉询问是刑事被告对质询问权的集中体现,是询问专家证人并发现真实的有效方式。在对专家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方面,美国有着丰富的经验及规范作法,有关询问主体、询问对象、询问顺序、询问内容及询问规则都有比较细致的规定,相关的制度配套也较为完善。我国法律有关询问鉴定人的方式可界定为广义的交叉询问,但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交叉询问适用率不高、适用效果有限,询问主体多元、询问程序混乱,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之间对抗性真假与强弱难以准确评估,交叉询问更多关注事实发现功能而较少关注询问权保障,交叉询问技术规则过于简略,询问内容范围有限。完善我国的交叉询问制度,首先应当创造有利于交叉询问制度运行的先进诉讼理念与制度环境,如确立“不利证人”、“对质权”概念,完善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突出人证调查在法庭证据调查中的主线作用,平衡当事人主导与法官诉讼指挥间的协调关系。其次,应当理顺多元主体询问鉴定人的顺序、把握交叉询问的适当限度、确立适当的交叉询问规则。最后,应当对其他特殊质证程序予以规范,如不同或相反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未到庭鉴定人书面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第五章为专家辅助质证制度。专家辅助质证是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当前困境不仅表现于“出庭率低”,更主要在于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理论及实践中的观念分歧与混乱作法,其主要问题为:相关法律规定不明,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诉讼价值定位不明,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不明,专家辅助人质证意见的证据属性不明,专家辅助质证程序缺乏统一规范作法,以及专家难求、法院经常限制专家辅助人出庭等。突破上述困境,必须跳出现有研究思路,以“专家辅助权”为核心实现研究方法转型。通过比较法考察,域外法治国家及国际人权法律,往往将刑事被告人获得专家辅助的权利规定为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平等武装与对抗式质证程序的要求对专家辅助权予以保护。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完善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关键在于确立专家辅助的权利地位,将专家辅助权、对质询问权、律师帮助权一并纳入刑事被告人的防御权体系,实现公正审判与真实发现之间的价值平衡。在此基本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参与人地位以及专家辅助人质证意见的证据地位,建立专家库,专家辅助人出庭要件判断应当形式化,规范专家辅助质证程序,并且为贫穷及重罪被告提供免费专家辅助。第六章为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仅有专家辅助质证尚显不够,要实现质证结果的正义性,还需要辅以必要的效果保障机制。鉴定意见质证效果首先追求规范质证与有效质证的积极目标,但实践中也大量存在其消极情形,也就是无效质证。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应当遵循以下层层递进的保障思路:通过遏制“无效质证”实现对“规范质证”与“有效质证”的保障、遏制“无效质证”应当以“无效专家证言”为防控重点对象、通过对不同质证主体的分别控制进而实现对质证效果的总体控制(尤其是要重点控制鉴定人、检察官及法官的质证言行)。基于对多元质证主体的分别控制思路,鉴定意见质证效果的具体保障机制如下:一是充分保障辩方专家辅助权,二是充分保障辩护律师权利,三是确立专家行为守则与技术规范,四是落实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以推动客观义务实效化,五是落实法官错案责任追究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为法官采信或排除鉴定意见确立一定的法律标准与科学标准。最后一部分为结语,指出为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诉讼目标,除了上述制度设置,还应当将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纳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整体框架下进行设计,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鉴定意见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冯双[10](2015)在《迪尔凯姆《自杀论》研究:婚姻与自杀 ——基于法国、美国两组数据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一直以来,婚姻与自杀的关系一直被人们所忽视,人们很难将代表幸福的婚姻与自杀这种冰冷的字眼联系在一起。但是在《自杀论》中,迪尔凯姆对自杀统计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对各种不同婚姻状况下的自杀率变化做了详细的分析与阐述,总结出了不同婚姻状况对人们自杀倾向所产生的影响。而我国对于《自杀论》这本经典巨着的研究成果还很有限,研究视角也都集中于对迪尔凯姆理论的解读,以及方法论的探讨上,几乎没有学者对于此书中婚姻与自杀关系的相关研究进行深入的探讨。本文采用文献研究的方法,整理并借用了国外文献中的二手数据,对其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尝试验证迪尔凯姆婚姻自杀理论的正确性,并发现迪氏理论所存在的局限性。导论中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缘起,阐明了研究对象、究目标与研究意义。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自杀论》中迪尔凯姆婚姻与自杀的相关研究,本文对这些研究结果与理论进行了梳理,并利用两组来自不同国家的自杀数据对其进行检验。本文在文献综述中梳理与论述了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文献综述之后界定了本文的两个核心概念:自杀、婚姻。在第一章中,本文利用当代法国的自杀统计数据,与一个世纪前的自杀数据进行比较分析,检验迪尔凯姆婚姻与自杀相关研究结果的正确性。检验结果表明现今的法国自杀数据支持并肯定了迪尔凯姆的相关理论。在第二章中,对当代美国的自杀统计数据进行多元变量的分析,将分析的结果与迪尔凯姆的相关结论进行对比,结果表明现今美国的自杀统计数据几乎不支持迪尔凯姆的理论,质疑并否定了迪氏的相关研究结论。第三章对两种完全不同的检验结果进行探讨,发现产生两种不同检验结果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统计数据来源的不同,一个是社会背景的不同。并从两种不同的检验结果中,发现了迪尔凯姆婚姻自杀理论的局限性。最后提出了迪尔凯姆在相关研究中忽视的三种婚姻状况:未婚同居与自杀、同性恋婚姻与自杀,未婚生子与自杀,希望今后的学者在之后的研究中能充分考虑这三种情况,对迪氏的相关理论做更精确的检验。总结与反思中,阐明了本文的结论与研究的不足,并对今后《自杀论》的相关研究做出展望。本文的结论是:《自杀论》中,迪尔凯姆婚姻与自杀的相关研究结论的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性,只适用于男性婚姻地位高于女性的地区与社会,对于男女双方婚姻地位平等,或者女性婚姻地位高于男性的地区与社会,迪氏的理论是不适用的。
二、355例自杀案件统计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355例自杀案件统计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论缓和的结果归属(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结果归属的类型 |
(一) 通常的结果归属 |
1. 通过具体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解决结果归属 |
2. 利用客观归责理论解决结果归属 |
(二) 严格的结果归属 |
(三) 缓和的结果归属 |
二、缓和的结果归属的类型 |
(一) 作为成立较轻的基本犯要素的情形 |
(二) 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形 |
(三) 作为处罚较轻的加重犯的加重结果情形 |
(四) 作为处罚较重的加重犯的加重情节的情形 |
三、缓和的结果归属的成因 |
(一) 一般观念 |
(二) 立法体例 |
(三) 司法观念 |
1. 整体判断的观念 |
2. 严惩源头的观念 |
3. 命案必究的观念 |
4. 从严从重的观念 |
(四) 刑法理论 |
四、缓和的结果归属的限制 |
(一) 缓和的结果归属的维持 |
(二) 缓和的结果归属的限制 |
(2)贫困而自由的婚姻 ——建国初期山西省离婚潮探析(1950-1955)(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一)建国初期婚姻制度与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
(二)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相关具体问题的研究 |
三、研究资料与方法 |
(一)资料介绍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传统到现代:婚姻制度的演变 |
一、建国前的婚姻状况 |
(一)传统时期的婚姻 |
(二)民国时期的婚姻 |
(三)根据地时期的婚姻法规实践 |
二、1950 年《婚姻法》的实施 |
(一)1950 年《婚姻法》立法初衷 |
(二)婚姻法颁布 |
三、小结 |
第二章 离婚自由:基于婚姻诉讼案件的分析 |
一、大量离婚案件的涌现 |
二、婚姻诉讼案件的基本特点 |
(一)“休夫”现象增多 |
(二)男性离婚态度转变 |
(三)轻率的婚姻 |
三、离婚原因分析 |
(一)父母包办 |
(二)男方犯罪 |
(三)感情不合 |
(四)其他原因 |
四、影响离婚的经济因素 |
五、小结 |
第三章 新旧之间:基层社会对离婚自由的适应 |
一、1950 年《婚姻法》实践问题 |
(一)新型婚姻关系逐步确立 |
(二)婚姻登记制度建立 |
(三)妇女地位的提升 |
二、离婚:情与法之间 |
(一)社会抵制离婚 |
(二)国家行政调控 |
(三)男性的妥协 |
三、小结 |
结语 |
附录:婚姻案件中财产的分割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3)重庆主城区涉命案件大数据分析及其法医学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符号说明 |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第一部分 他杀案件的大数据分析及法医学应用 |
1 研究背景 |
2 名词定义 |
2.1 涉命案件性质 |
2.2 案件类型及分类 |
2.3 致伤物分类 |
2.4 现场所在位置分类 |
2.5 动线 |
3 资料与方法 |
3.1 数据资料 |
3.2 现场信息数据化 |
3.3 统计学方法 |
4 结果 |
4.1 他杀案件一般情况的描述性分析 |
4.2 他杀案件的现场学分析 |
5 讨论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第二部分 自杀案件的大数据分析及法医学应用 |
1 研究背景 |
2 名词定义 |
3 资料与方法 |
3.1 案件资料 |
3.2 其他资料 |
3.3 研究方法 |
4 结果 |
4.1 主城九区自杀案件一般情况 |
4.2 自杀的集中程度和区位商分析 |
4.3 自杀现场的空间分析 |
4.4 自杀案件的时间分布及ARIMA建模 |
5 讨论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全文总结 |
综述1 |
参考文献 |
综述2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4)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概念及范围的界定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资料说明 |
第一章 廿一军与防区制时代的四川基层司法(1927—1934) |
第一节 历史的回旋:廿一军防区的司法系统建设 |
一、沿袭旧制的县司法公署 |
二、基层法院体系建设 |
三、廿一军辖区的兼理司法制度 |
四、廿一军基层司法建设的认识与趋势 |
五、地方治安系统及其运作实效 |
第二节 防区制下司法系统的运作 |
一、基层司法中的人事问题 |
二、基层司法经费问题 |
三、监所运作与监犯管理 |
四、廿一军戍区内的其它司法行政事务 |
第三节 防区制下的基层司法实践 |
一、审案程序与规模分析 |
二、防区制下的案件处理及其弊端 |
第二章 基层司法机关的完善及运作(1935—1949) |
第一节 基层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 |
一、民国时期基层司法制度的比较分析 |
二、川政统一后川省基层司法机关的演变 |
第二节 基层司法机关人事与经费的制度分析 |
一、司法官的任用与考核 |
二、司法职员的招录与管理 |
三、司法经费的筹措与司法人员的薪津标准 |
第三节 基层司法机关的运作分析 |
一、基层司法机关处务规范 |
二、诉讼管理与审判实践 |
三、案件指数分析 |
四、监狱协进会与基层监狱的管理 |
第三章 战时实验地方法院与基层司法改革 |
第一节 战时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实验地方法院 |
一、战时司法改革的背景与内容 |
二、实验地方法院的建立与撤销 |
第二节 实验地方法院案件审判事务的改革 |
一、案件审理的程序简化 |
二、自诉案件的移送与案件书表制作 |
第三节 实验地方法院的院务革新 |
一、实验地方法院的司法行政 |
二、监所改良与监犯管理 |
三、实验地方法院对司法事务的研究 |
第四节 实验地方法院的成果及弊端 |
一、实验地方法院的成果 |
二、对实验地方法院的质疑 |
第四章 兼理军法制度与四川基层社会治理 |
第一节 文本解读:兼理军法制度概览 |
一、兼理军法制度的建立与演变 |
二、兼理军法制度审判范围的变化 |
三、兼理军法制度的审案规定 |
四、兼理军法制度的社会反响 |
第二节 县军法机关的组织与运作 |
一、县军法室的组织、人事及财政 |
二、县军法室受理案件分析 |
三、县军法监与军法监犯的管理 |
第三节 兼理军法制度的审判实效 |
一、军法判决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二、军法审判中的地方势力因素 |
三、从优势到弊端:兼理军法制度设计与运作的偏离 |
第五章 基层司法建设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第一节 基层司法体系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一、律师的任职条件及其管理 |
二、律师公会法令的文本解读 |
三、基层律师公会的组织——以璧山律师公会为例 |
第二节 法条变化与权力争夺——成都律师公会换届纠纷中的管辖问题 |
一、1942 年与1946 年的两次选举纠纷 |
二、双重管辖权下的权力争夺 |
第三节 律师、律师公会与基层法治 |
一、基层司法实践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二、律师、律师公会与基层司法改进 |
第六章 地方自治下的基层司法建设与法治实践 |
第一节 情、理、法之间:调解委员会制度及其实践 |
一、地方自治框架下的调解委员会 |
二、调解委员群体的历史面相 |
三、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与成效 |
四、对调解委员会制度的反思 |
第二节 基层警政与地方治安维护 |
一、以警察局为中心的基层司法关系 |
二、警察局处理案件的来源与规模 |
三、治安实践:警察与基层案件处理 |
第三节 基层政权与地方法治:基于乡镇公所及保甲运作实效的分析 |
一、纠纷处理及案件评断 |
二、对治安事件的因应 |
三、案件审判中保甲及乡镇 |
第四节 民间组织与纠纷处理 |
一、行会组织与纠纷处理 |
二、默认与支持:宗族调解与纠纷处理 |
结语 |
附录 (一)法规编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5)2006—2016年15例相约自杀案件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资料和方法 |
结果 |
讨论 |
(6)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资料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重点、难点 |
六、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前湖南省的婚姻家庭状况 |
第一节 婚姻制度 |
一、传统婚姻制度 |
二、资产阶级改良婚姻制度 |
三、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
第二节 婚姻礼仪 |
一、旧式婚姻 |
二、新式婚姻 |
第三节 特殊婚姻形式 |
一、早婚 |
二、童养媳 |
三、纳妾 |
四、其他婚姻陋习 |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制定 |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的背景 |
一、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指导 |
二、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立法实践与经验 |
三、苏联的婚姻立法经验 |
四、人民民主政权的政治保障和现实要求 |
五、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婚姻家庭问题 |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制定过程与内容 |
一、制定过程 |
二、主要内容 |
第三节 新旧婚姻制度比较研究 |
一、立法原则的比较 |
二、结婚制度的比较 |
三、离婚制度的比较 |
四、家庭关系制度的比较 |
第三章 婚姻法运动在湖南省的贯彻实施 |
第一节 湖南省婚姻法运动的政策依据 |
一、中央文件 |
二、地方政令 |
第二节 宣传与贯彻实施的初始阶段 |
一、婚姻法实施前的宣传 |
二、婚姻法学习与宣传的全面启动 |
三、成效与问题 |
第三节 婚姻法执行情况大检查阶段 |
一、中央发布《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 |
二、湖南省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 |
三、成效与问题 |
第四节 贯彻婚姻法运动月阶段 |
一、婚姻法运动月的确立及其在全国的开展 |
二、湖南省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开展 |
三、成效与问题 |
第五节 经常贯彻婚姻法阶段 |
一、中央关于经常贯彻婚姻法的规定 |
二、经常贯彻婚姻法工作在湖南省的开展 |
第四章 婚姻法运动与婚姻家庭变革 |
第一节 新型婚姻关系的确立 |
一、由门当户对到以爱情为基础的择偶观的形成 |
二、由包办婚姻到自主结婚的婚姻自由的实现 |
三、由从一而终到男女平等在离婚与再婚上的体现 |
四、由繁文缛节到简单节约的婚姻程序的建立 |
第二节 民主和睦新家庭关系的形成 |
一、夫妻关系的改变 |
二、婆媳关系的改善 |
三、评模与创建五好家庭 |
四、妇女家庭地位的提高 |
第五章 结语 |
一、婚姻法运动的历史意义 |
二、婚姻法运动的历史局限性及原因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自杀方式与性别和年龄关系548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材料和方法 |
1.1 检材来源 |
1.2 各种自杀方式的年龄差异 |
1.3 各种自杀方式不同性别之间的统计学分析 |
2 讨论 |
(8)152例高坠死亡案件回顾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案例资料与统计 |
1. 1 案例来源 |
1. 2 一般情况 |
案例性质 |
死者年龄及性别 |
1. 3 高坠地点 |
发生地 |
起跳点 |
坠落点 |
1. 4 损伤特征 |
1. 5 其他 |
2 讨论 |
(9)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理论价值 |
三、实践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一般理论性问题 |
第一节 鉴定意见质证概述 |
一、鉴定意见质证的内涵界定 |
二、鉴定意见质证的特殊性 |
第二节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诉讼价值 |
一、公正审判 |
二、真实发现 |
三、诉讼效率 |
第三节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直接言词原则 |
二、证据裁判原则 |
第四节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公正性的实现 |
一、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 |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三、庭审中的交叉询问制度 |
四、专家辅助质证制度 |
五、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 |
第二章 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 |
第一节 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概述 |
一、鉴定意见审前开示的积极作用 |
二、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开示的总体特点 |
第二节 鉴定意见/专家证据审前开示制度的美国经验 |
一、美国专家证据开示制度的规范操作 |
二、美国专家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大陆法国家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我国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现状 |
一、控方自动开示义务缺位 |
二、鉴定意见开示内容有限 |
三、辩方对物证等鉴定对象原件进行查阅、复制或照相的权利缺位 |
四、开示程序中专家辅助缺位 |
五、庭前会议争点处理功能不足 |
六、司法救济程序缺位 |
第四节 我国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的改革完善 |
一、明确控方的自动开示义务 |
二、明确开示内容、扩大开示范围 |
三、为辩方对物证等鉴定对象进行查阅、复制或照相创造必要条件 |
四、允许专家辅助人提前介入证据开示程序 |
五、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争点整理功能 |
六、完善司法救济程序 |
第三章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
第一节 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与研究转型 |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基于出庭率的考察 |
二、“鉴定人出庭率低”之常见原因 |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之研究转型:以对质权保障为核心 |
第二节 对质权保障模式的比较法考察 |
一、美国的宪法保障模式 |
二、欧洲人权法院基于公正审判国际标准的保障模式 |
三、比较分析 |
第三节 对质权视野下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完善 |
一、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思路 |
二、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具体要求 |
第四章 交叉询问制度 |
第一节 交叉询问制度的美国经验 |
一、询问主体与询问对象 |
二、询问顺序及询问内容 |
三、交叉询问的主要规则 |
四、交叉询问的适用条件及利弊分析 |
第二节 交叉询问制度的中国问题 |
一、我国刑事庭审中询问鉴定人的方式界定:“广义”交叉询问 |
二、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实践问题 |
第三节 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改革完善 |
一、完善交叉询问制度运行的相关条件 |
二、理顺多元主体询问鉴定人的顺序 |
三、把握交叉询问的对抗限度以实现不同诉讼价值间的合理平衡 |
四、完善交叉询问技术规则 |
五、规范其他特殊质证程序 |
第五章 专家辅助质证制度 |
第一节 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困境与“出口” |
一、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中国问题 |
二、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研究转型:以专家辅助权为核心 |
第二节 公正审判原则下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一、域外国家及国际人权法中有关专家辅助权的立法规定 |
二、欧洲人权法院保障专家辅助权的司法实践 |
三、简要评析 |
第三节 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改革完善 |
一、完善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基本思路 |
二、完善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具体要求 |
第六章 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 |
第一节 鉴定意见质证效果及保障概述 |
一、“质证效果”评价 |
二、“质证效果”的保障思路 |
第二节“无效质证”剖析 |
一、美国刑事审判中的“无效质证”研究 |
二、中国冤案中的“无效质证” |
三、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鉴定意见质证效果的保障机制 |
一、充分保障辩方专家辅助权 |
二、充分保障辩护律师权利 |
三、确立专家行为守则与技术规范 |
四、落实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以推动客观义务实效化 |
五、落实法官错案责任追究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 |
(10)迪尔凯姆《自杀论》研究:婚姻与自杀 ——基于法国、美国两组数据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小结 |
三、研究对象、研究目标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目标 |
(三)研究意义 |
四、核心概念与研究方法 |
(一)核心概念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1981—1993年法国统计数据对《自杀论》的验证与肯定 |
一、统计数据 |
二、数据统计分析 |
三、对《自杀论》的验证与肯定 |
第二章 1992年美国统计数据对《自杀论》的质疑与否定 |
一、统计数据 |
二、数据统计分析 |
三、对《自杀论》的质疑与否定 |
第三章 肯定与否定——几点讨论 |
一、两种检验结果的对比 |
二、产生不同检验结果的原因 |
(一)统计数据来源不同 |
(二)社会背景的不同 |
三、迪尔凯姆研究的局限性 |
四、还应考虑的问题 |
(一)未婚同居与自杀 |
(二)同性恋婚姻与自杀 |
(三)未婚生子与自杀 |
总结与反思 |
一、结论与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355例自杀案件统计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论缓和的结果归属[J]. 张明楷. 中国法学, 2019(03)
- [2]贫困而自由的婚姻 ——建国初期山西省离婚潮探析(1950-1955)[D]. 仝慧云. 山西大学, 2019(01)
- [3]重庆主城区涉命案件大数据分析及其法医学应用[D]. 徐吕子. 重庆医科大学, 2018(05)
- [4]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D]. 谢健. 南开大学, 2018(03)
- [5]2006—2016年15例相约自杀案件分析[J]. 杨军,王现华. 复旦学报(医学版), 2017(S1)
- [6]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D]. 张海. 中共中央党校, 2017(06)
- [7]自杀方式与性别和年龄关系548例分析[J]. 李峰,贾海鹏,曾建勇,谭力,胡松廷,肖定科,施枫,黄俊华,张继魁,陆雪松. 中国法医学杂志, 2016(05)
- [8]152例高坠死亡案件回顾性分析[J]. 黄俊华,贾海鹏,张继逵,曾健勇. 中国法医学杂志, 2016(02)
- [9]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D]. 王跃.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10]迪尔凯姆《自杀论》研究:婚姻与自杀 ——基于法国、美国两组数据的分析[D]. 冯双. 中南民族大学, 2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