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国务院办公厅[1](2022)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国办发[2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政许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对于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为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张红升,卫巍,马俊华,刘松,郭东亮[2](2021)在《医疗机构开展非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法律适用(上)》文中提出医疗机构违法开展非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是卫生监督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如何对其适用法律争议已久且至今未能达成共识。结合处罚案例和司法判例,对其法律适用进行探讨,供执法实务工作参考。
陈洪英[3](2020)在《我国生育假期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生育权可视为公民享有生育子女,以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生育权的保障有赖于完善的社会公共政策和法律制度体系,其中,生育假期制度是生育权保障性制度的重要内容,完善的生育假期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重大影响。按照通说,生育假期是基于生育行为的客观事实而赋予劳动者在保留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从权利的角度来看,生育假期是基于生育保护,使劳动者因生育而享有的一段休假时间,主体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内容根据主体的不同,休假类型也不同。在我国,1949年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生育政策经历了多次调整,不同历史时期,生育政策的调整具有巨大的差异,从鼓励生育到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再到生育政策的不断放开,与此相关的生育法律制度也经历了明显的调整,生育假期制度也有多次调整,显见,不同的生育假期制度设计对生育权的保障功能是不一样的。而科学完善的生育假期制度,对解决生育率低,平衡工作和家庭之间的矛盾以及实现个人、社会和国家之间的权利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有关生育假期制度研究,我国学者主要以女职工的生育保护、陪产假制度和提高生育率的支持政策为研究方向,缺乏以生育假期法律制度体系化建设为研究方向,导致生育假期法律制度体系化建设不受重视。我国关于生育假期的法律法规政出多门,制度体系不完整,不利于生育权保护。同时,法律法规在不同群体中的落实状况较差。为探索生育假期法律制度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从具体制度考察,我国生育假期制度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国家责任条款过于原则;生育假期内容单一;享受生育假期的主体范围较窄等诸多方面。总体而言,生育假期法律制度的设计理念、价值取向等存在明显缺失,面临亟待完善的必要。在立法上完善生育假期类型、津贴和其他配套制度,建立完备的生育假期制度体系,促进家庭、用人单位和政府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不断提升保护公民生育权的立法水平,解决因生育行为所致使的家庭生育成本、公民工作和育儿之间的冲突等日益显化的问题,充分展现性别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本文研究方法主要是文献研究方法、文本分析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通过查阅我国关于生育保护和生育假期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文献,并介绍和比较法国、瑞典、德国、日本、韩国五个国家生育假期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分析我国生育假期制度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在生育保护法律层面,法国、瑞典、德国、日本和韩国主要包括各类型的生育假期、生育津贴、母乳喂养及育儿服务等制度安排。这五个国家生育假期法律制度相对较为完备,生育假期类型丰富,涵盖产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等。法国、瑞典、德国等国家生育假期法律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生育假期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制度资源。秉承生育权保护和儿童保护理念,我国生育假期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一是细化生育假期保障的国家责任条款;二是建立完备的生育假期类型;三是完善陪产假期制度;四是建立生育假期保障的共同责任制度等等。通过建立生育假期体系化的法律制度,完善生育假期法律制度建设,更有利于保障公民生育权、体现家庭照料功能以及落实生育政策。
范嘉慧[4](2019)在《错误出生之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错误出生之诉,指的是在产前检查、产前诊断的过程中,由于医生违反注意义务,导致孕妇丧失选择的机会生下有缺陷的婴儿,父母向医疗机构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由于错误生命和错误怀孕在责任成立和责任赔偿层面已经有了比较统一的观点,本文只讨论父母的请求权。错误出生案件在比较法上争议颇大,本文从案例入手,通过对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大量的错误出生案例进行整理观察,综合运用法教义学研究方法和比较分析法,对责任成立和责任范围两个层面的问题进行讨论和解决。责任成立层面,残障儿父母有权向医生请求损害赔偿。产前检查和产前诊断过程中,医师的注意义务分为三类:产前诊断义务;解释说明义务;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义务。残障儿父母享有在充分了解胎儿健康情况的前提下选择生育或堕胎的自由权利。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侵害残障儿父母的生育自主决定权,具备违法性要件。当前司法实践中,尽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明确了“生育自主决定权”,但都没有对该权益作出明确的定义,我国现行法也没有对怀孕妇女选择除去之权益进行明确的规定。我国台湾法上将生育自主决定权归入自由权范畴,而我国大陆现行法没有规定自由权,只有《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了“人身自由”。我国现行法未将生育自主决定权明确为具体人格权,也不存在人身自由权这一权利,所以只能将其归入一般人格权,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民法总则》第109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此外,我国《母婴保健法》第17条、第18条以保护孕妇获得适当的产前保健服务为目的,对医生的注意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可见针对的是特定群体之特定利益,属于“保护他人之法律”。医生的医疗过失行为,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具备违法性和过错要件,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责任范围层面,特殊抚养费用可得请求赔偿,一般抚养费用不能得到支持。综合分析各国(地区)判例法,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坚持孩子的出生不能认定为损害,抚养费用不得请求赔偿,联邦法院则相反。美国判例法上,残障婴儿父母能否请求损害赔偿以及得请求赔偿之范围有着清晰的发展进程,近年来美国联邦法院和中国台湾地区均支持了特殊抚养费用的赔偿请求。错误出生案型的损害是残障儿的出生给父母造成的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不利益,而非孩子的出生,所以抚养费用在差额说层面构成自然意义上的损害。而从损害的规范性评价角度出发,一般抚养费用不符合普遍的社会价值理念,即使是残障婴儿,与健康孩子相同的一般抚养费用也不应转嫁于法定抚养义务之外的人承担。此外,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增加家庭抚养成本属于法规所欲避免发生之危险,避免残障胎儿之特殊抚养费用是现行法法规目的所欲保护利益之所在。一般抚养费用由父母对孩子之法定抚养义务产生,不属于法规保护目的所在,不得请求损害赔偿。文章最后对学说上支持一般抚养费用可得请求赔偿的观点进行逐一论证,并且阐释自己的观点,证明父母只得请求赔偿特殊抚养费用。理由主要有如下三点:养育孩子日常生活需要支出与父母抚养义务紧密相连,本质上不是损害,否则易导致不当得利;成本影响决策层面,支持一般抚养费用赔偿会造成医生的过度防御和社会成本的浪费;即使违背父母意愿,也只是合同一方的动机所在,而非担保的义务。
段纯[5](2019)在《“二孩新政”下我国妇幼保健服务的政府供给与政策改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7年1月2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指导司司长杨文庄在国家卫生计生委二孩政策执行情况发布会上指出,全面二孩新政效应逐步凸显出来,但是相应的生育辅助政策同公众的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还存在一定差距,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生育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以此来鼓励生育。妇幼保健服务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尤其是孕产期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提供,直接关系到孕产妇与婴幼儿的生存与健康状况,对此,本文从同妇女儿童息息相关的妇幼保健着手,研究在二孩新政下,我国妇幼保健服务的政府供给现状,探讨其在政府供给层面应进行怎样的政策改进。研究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首先,结合我国在妇幼保健方面颁布的相应政策文本与政府公开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资源配置、孕产妇健康水平与保健状况、儿童健康水平与保健状况这三方面的统计数据,分析我国妇幼保健服务的政策演进与政府供给现状。其次,调查我国公众对妇幼保健服务的政府供给状况的评价,也就是了解我国当前政府提供的妇幼保健服务效果如何,并建立生育意愿影响模型,对妇幼保健服务供给效果的关键指标进行识别,在此基础上,分析当前我国妇幼保健服务供给存在的问题和政府政策改进的方向。最后,对美国、澳大利亚以及俄罗斯妇幼保健服务工作建设进行梳理,主要从各国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服务提供内容进行了分析,结合各国在妇幼保健服务建设中的先进经验,以此来对我国妇幼保健服务的完善提供政策改进建议。本文在梳理我国妇幼保健服务政府供给现状后,结合国外妇幼保健服务先进经验,主要提出以下3个方面的政策改进建议:(1)重视对不同人群的妇幼保健服务的供给,尤其是重视对非孕产期妇女以及弱势群体提供妇幼保健服务。(2)加大妇幼保健卫生资源的供给与利用,要完善妇幼保健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妇幼保健服务政府资金使用效率,以及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供给模式。(3)提升妇幼保健服务供给效果,要提高孕产期保健和幼儿保健的服务质量,重视妇幼保健服务供给中的发展性需求,完善妇幼保健服务分级诊疗体系,规范妇幼保健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我国在妇幼保健事业的建设上取得了不小的成就,妇女和儿童的生存健康状况有了显着提高,但社会在进步,经济在发展,妇幼保健工作中仍存在着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我国在完善妇幼保健服务体系,保障妇女儿童健康发展的道路上还需砥砺前行。
周长友[6](2018)在《生育政治—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权力与技术》文中提出恩格斯认为人类的生产活动体现为两种类型,一是生活资料的生产,另一则是人类自身的生产。政治学研究长期以来以人类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分配为关注重点,较少论及人类自身的生产和价值分配过程。本文采用质性研究方法,以中国现代节育运动历史文献资料为基础,结合部分田野访谈资料,深入考察分析了现代生殖技术进步对节育运动中国家权力空间生产和分配的作用和影响,探讨现代国家人口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生育权利和资源的价值分配及其政治逻辑。国家权力的扩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不仅重塑了人们的身体观,同时也扩展了政治价值分配的权力空间,从而使医疗化身体、国家化生育和科学化生育成为中国现代节育运动的主要特征。国家权力和科学技术的双重作用不仅在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衍生出性别、民族、区域和年龄结构等失衡性权利问题,同时也衍生出配子技术和选择生育等生命和技术伦理问题。这些演变不仅是现代国家生育权利和资源权威性分配的产物和结果,也会对未来中国生育政治的权力与权利分配格局产生深刻的影响,同时也将生育政治的历史过程、运行逻辑、实践后果及时代特征展露无遗。传统社会由于受到生产力水平和医疗技术水平的限制,人口增长相对缓慢,“广土众民”成为王朝统治者追求的主要政治目标,家庭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成为节育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和参与者。西方近代节育思想在中国社会的传播不仅带来了生育“价值的颠覆”,而且使部分知识分子将节育运动同提高国民素质和摆脱“东亚病夫”形象的政治意义紧密联系在一起,西方医学科学和技术的传入则为在中国社会进行节育实践提供了可能。这促使中国近代节育运动逐渐由观念宣传迈向行动实践,开始在一些沿海大城市零星开展起来,但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和产生的影响均非常有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使人们的生育行为迅速从“私域”走向了“公域”,个人身体在技术支持下开始成为国家权力运行的公共空间,科学技术的进步为贯彻国家生育意志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医疗化身体、国家化生育和科学化生育等现代节育运动的基本特征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生殖医学技术进步带来的身体医疗化现象不仅抛弃了传统医学将人类身体视为一个封闭空间的旧有认知,而且将公民的个人身体内部空间公开地展示在权力和技术的双重规训之下。生育行为的政治化和技术化转变使国家政治权力成为节育技术推广和应用的权力保障,生殖技术则为节育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持,两者紧密协作共同塑造了中国现代节育运动的基本面貌。公民个人的身体在权力和技术的双重作用下成为被规训的后果和对象。在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国家权力的作用下,公民个人身体不仅成为不断被权力化敞视、检查和填充的对象,同时也成为被技术化敞视、检查和填充的对象。医疗化的身体不仅在权力和技术的双重规训作用下成为了空间编排的消极接受者和时间监控的消极服从者,而且逐渐演变形成了身体“真理”知识的积极驯服者。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国家化生育以计划生育政策为主要内容,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被认为是政策实施的两项主要宗旨。国家通过建立人口计划目标调控体系和完善人口计划工作指标体系实现对人口增长数量的计划约束,同样通过建立优生目标调控体系和完善优生目标调控方式实现对人口增长质量的计划控制。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国家通过建立从中央、省、地(市)、县、乡、村的六级计划生育行政组织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构建了一张“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繁密计划生育权力和技术网络,形成了对公民个人身体和生育行为进行权力和技术监视的强大力量。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度、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政策动员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强化了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的渗透力度,而且进一步加剧了公民个体和家庭在面对强势权力和技术干预时的权利失能化倾向。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的科学化生育不仅是贯彻国家生育调控意志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满足人们优生优育需求的主要方式。国家通过建立准生证制度、利益导向制度和基层监控制度等权力监控体系实现了对国家化生育意志的科学调控,同时也通过建立计划生育医疗技术监控、避孕药具监控和人口统计监控等方式实现了对人们科学生育行为的国家监控。医疗组织的广泛建立、医疗资源的均衡配置和医疗技术的普及推广不仅是贯彻国家科学化生育意志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满足人们优生优育医疗服务需求的重要条件。国家计划生育技术体系的建立不仅为通过技术手段控制人口数量增长提供了可能,同时也为国家优生优育措施的推广和应用提供了技术保障。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国家政治权力对公民个体生育权利和技术资源的分配具有规划性、选择性和非均衡性,由此衍生出一系列非均衡性的生育权利和生育后果。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节育技术应用中的性别失衡和女性婚姻中的“货币化”倾向等揭示出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固有的性别权利失衡问题。各民族之间生育政策的失衡、民族区域之间生育政策的差异和人口增长状况的差别等问题折射出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民族权利失衡问题。人口增长的城乡差异和区域差异则表明了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各区域之间人们享有生育权利的失衡问题。人口年龄结构中的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则表明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各区域之间的人口在青少年抚养和老年人口赡养负担方面的权利失衡问题。医疗资源的城乡失衡、地区失衡和结构失衡问题则表明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人民享有平等医疗资源的权利失衡问题。在人口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权力和技术显然会对生育资源和权利的分配产生深刻影响。随着现代国家权力的扩张和技术的进步,人类生育日益公共化、国家化、政治化和技术化,由此衍生出诸多的生育问题并引发了激烈的权利之争。随着社会发展及公民个人独立和权利意识的增长,人们更加关注技术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制约以及人口生产过程中的女性平等、生育平等、生命平等和生育自由等问题,尝试重新思考和确定生育过程中的权力干预的边界和技术渗透的限度问题。这导致人们对于今天中国生育权利和资源分配的非均衡性以及由此衍生的诸多问题,国家人口生产的目标及计划生育政策本身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等提出了质疑。在实践中,中国政府已经开始大幅度调整国家人口生产和发展目标及“计划生育”政策。这些国家目标和政策的调整并未改变人口生产资源和权利的国家权威性分配的特征,甚至在一定程度是生育政治逻辑的继续和体现,只是在不同时期国家权力干预和调控的范围、重点、目标以及手段有所不同而已罢了。
陈含笑[7](2017)在《机会丧失理论下“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伴随医疗技术的进步,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日益发挥出其巨大的社会效益。在母婴保健领域,产检范围的扩大和准确性的提高为越来越多的家庭提供胎儿健康状况的详细资料,甚至成为继续或终止妊娠的重要影响甚至决定因素,这为避免残疾孩子的出生、提高国家整体人口素质做出了积极贡献。然而,因医生未尽应尽的检查、诊断义务而未能检测出胎儿先天残疾,或已检查出相关问题但未及时告知而使父母因依赖检查结果而失去了终止妊娠、避免残疾孩子出生的机会,引发越来越多的诉讼。在这个问题上,国内外涌现了诸多案例,同时也引发了学者关于医疗机构在“错误出生”中损害赔偿的讨论与研究。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首先通过第一章辨明分析的对象——“错误出生”,并就该类案件中应认定的“先天缺陷”进行限定。第二章主要对怀孕夫妻以及缺陷孩子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进行分析,立足于我国的司法现状,肯定了实践中通过“混合诉讼”同时处理“错误出生”与“错误生命”的方式的价值、问题及改进建议。第三章基于国内立法对于医疗机构告知、说明义务履行标准、范围及程度的不明确与不一致,提出机会丧失理论的适用对于增强被侵权人保护与赔偿的可行与可取之处。第四章就损害赔偿理由与范围限定问题,通过国内外学者观点的对比分析与司法实践的归纳总结,提出机会丧失理论的适用通过增加受偿主体与赔偿项目有助于增强对被侵权人的保护。但考虑到我国目前医疗责任保险体制不完善、医患关系紧张,以及保障医护人员从业积极性等问题,通过“机会”的认定和责任承担比例的限定也有助于对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范围进行合理限制。
许颖,刘依娜,陈国松,韩红星,吴晓东,李小飞,孔丹[8](2017)在《一起外省移送利用超声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案件的分析》文中研究说明作者通过对一起利用超声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案件的分析,探讨相关案件违法行为的证据认定,法律适用、法律裁量等问题。提出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医疗机构的监督打击力度的相关建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9](2016)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国卫办妇幼发[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与管理,我委印发了《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为准确解读评审标准,我委组织制定了《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
丁小平[10](2013)在《关于医疗、保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法律适用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作者通过母婴保健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析,探讨医疗、保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法律适用,为在此类案件查处中如何准确地适用法律提供参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2)医疗机构开展非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法律适用(上)(论文提纲范文)
一、实例 |
(一)“不区分说” |
(二)“目的说” |
1.适用计生法律、法规 |
2.适用母婴保健法律、法规 |
(三)“并罚说” |
(四)“超范围说” |
二、问题 |
(一)相关规定 |
(二)存在的问题 |
三、分析 |
(一)摒弃“不区分说” |
(3)我国生育假期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生育假期制度概说 |
(一)法学视野下生育假期的界定 |
(二)生育假期制度的功能与原则 |
(三)生育假期制度的法理依据与现实基础 |
二、我国生育假期制度的文本分析 |
(一)产假制度 |
(二)陪产假制度 |
(三)育儿假制度 |
(四)其他生育假期制度 |
三、我国生育假期制度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
(一)生育假期性质和制度功能的混同 |
(二)国家责任条款规定过于原则 |
(三)男性生育假期制度的整体缺失 |
(四)假期制度内容的规定过于简单 |
(五)监督生育假期制度实施的机制缺失 |
四、域外生育假期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一)产假制度 |
(二)陪产假制度 |
(三)育婴假制度 |
(四)其他相关社会政策 |
(五)启示与借鉴 |
五、完善我国生育假期制度的法律建议 |
(一)细化生育假期保障的国家责任条款 |
(二)建立完备的生育假期类型 |
(三)完善陪产假期制度 |
(四)建立生育假期保障的共同责任制度 |
(五)建立生育假期休假权保障的监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错误出生之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办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与论域界定 |
一、概念引入 |
二、案例分析与论域界定 |
(一)现行司法案例整理 |
(二)分析检讨与论域界定 |
第二章 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
一、直接损害的确定:何种权利或法益被侵害 |
二、医疗过失行为之判断 |
三、另一视角: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 |
第三章 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
一、比较法上的观察 |
(一)德国两大法院之争 |
(二)美国判例法之发展 |
(三)中国台湾地区立场之改变 |
(四)争议焦点之整理 |
二、损害的确定 |
(一)差额说视角下:孩子的出生是损害? |
(二)损害的规范性评价:抚养费用是损害? |
三、损害的归责 |
(一)相当因果关系 |
(二)法规目的论 |
四、价值判断层面的损害赔偿范围 |
(一)特殊抚养费用可得赔偿性分析 |
(二)一般抚养费用赔偿之争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二孩新政”下我国妇幼保健服务的政府供给与政策改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二孩新政 |
2.1.2 妇幼保健服务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公共产品理论 |
第三章 我国妇幼保健服务政策演进与政府供给现状分析 |
3.1 我国妇幼保健服务的政策演进 |
3.1.1 我国不同时期妇幼保健政策概述 |
3.1.2 现阶段妇幼保健服务的相关政策内容概述 |
3.1.3 妇幼保健服务政策工具分析 |
3.2 我国妇幼保健服务政府供给现状分析 |
3.2.1 我国妇幼保健机构卫生资源配置情况分析 |
3.2.2 我国孕产妇健康水平和保健情况分析 |
3.2.3 我国儿童健康水平和保健情况分析 |
第四章 妇幼保健服务政府供给的效果分析 |
4.1 研究设计 |
4.1.1 指标设计与关键指标识别 |
4.1.2 问卷设计与调查实施 |
4.2 政府供给的妇幼保健服务的效果分析 |
4.2.1 服务可及性分析 |
4.2.2 政府主导性分析 |
4.2.3 提供服务频率分析 |
4.2.4 服务专业性分析 |
4.3 妇幼保健服务供给效果关键指标识别——基于生育意愿影响分析 |
4.3.1 对生育意愿的测量 |
4.3.2 妇幼保健服务关键指标分析 |
第五章 国外妇幼保健服务供给经验借鉴 |
5.1 美国妇幼保健 |
5.1.1 美国妇幼保健体系 |
5.1.2 美国妇幼保健服务的提供与利用 |
5.2 澳大利亚妇幼保健 |
5.2.1 澳大利亚妇幼保健体系 |
5.2.2 澳大利亚妇幼保健服务内容 |
5.3 俄罗斯妇幼保健 |
5.3.1 俄罗斯妇幼保健体系 |
5.3.2 俄罗斯妇幼保健服务内容 |
5.4 对我国妇幼保健服务建设的启示 |
第六章 我国妇幼保健服务供给政策改进 |
6.1 重视对不同人群的妇幼保健服务供给 |
6.1.1 重视非孕产期妇幼保健服务供给 |
6.1.2 改善弱势群体妇幼保健服务 |
6.2 加大妇幼保健卫生资源的供给与利用 |
6.2.1 完善妇幼保健人才培养机制 |
6.2.2 提高妇幼保健服务政府资金使用效率 |
6.2.3 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供给模式 |
6.3 提升妇幼保健服务提供效果 |
6.3.1 提高孕产期保健与幼儿保健服务质量 |
6.3.2 重视妇幼保健服务供给中的发展性需求 |
6.3.3 完善妇幼保健服务分级诊疗系统 |
6.3.4 规范妇幼保健服务价格机制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一)妇幼保健服务政策一览表 |
(二)政策文本内容编码示意表 |
(三)调查问卷 |
在学期间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 |
(6)生育政治—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权力与技术(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选题背景与意义 |
2、研究综述 |
3、本研究尝试解答的问题 |
3.1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国家调控问题 |
3.2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科学调控问题 |
3.3 现代节育运动调控衍生的失衡性问题 |
3.4 现代生育政治中的权力与权利分配之争问题 |
第一章 医疗化身体: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节育控制 |
第一节 中国现代节育运动的兴起 |
1、中国近代节育政治的兴起 |
2、中国现代节育政治运动的演变 |
第二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身体权力化“规训” |
1、身体的权力敞视 |
2、身体的权力检查 |
3、身体的权力填充 |
第三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身体技术化“规训” |
1、身体的技术敞视 |
2、身体的技术检查 |
3、身体的技术填充 |
第四节 身体的失控: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个体化失能 |
1、身体空间编排的消极接受者 |
2、身体时间监控的消极服从者 |
3、身体“真理”知识的积极驯服者 |
第二章 国家化生育: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国家调控 |
第一节 国家人口调控目标下的节育运动 |
1、国家人口计划目标的发展历程 |
2、国家人口计划目标的调控体系 |
3、国家人口计划目标的指标体系 |
第二节 国家优生目标调控下的节育运动 |
1、国家优生工作的发展历程 |
2、国家优生目标的调控体系 |
3、国家优生目标的调控方式 |
第三节 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计生组织体系 |
1、计划生育组织体系 |
2、计划生育运行方式 |
第三章 科学化生育: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技术监控 |
第一节 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医疗组织、资源与技术控制 |
1、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医疗组织控制 |
2、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医疗资源控制 |
3、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医疗技术控制 |
第二节 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社会监控体系 |
1、国家化生育权力监控体系 |
2、国家化生育技术监控体系 |
第四章 失衡性权利:生育权利的非均衡性及后果 |
第一节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性别失衡问题 |
1、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出生人口性别失衡问题 |
2、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性别平等问题 |
3、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女性与婚姻 |
第二节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民族失衡问题 |
1、现代节育运动中各少数民族人口生育政策之间的失衡问题 |
2、现代节育运动中各少数民族地域之间生育政策失衡问题 |
3、现代节育运动中各少数民族人口增长状况之间的失衡问题 |
第三节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区域失衡问题 |
1、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城乡失衡问题 |
2、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地区失衡问题 |
第四节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年龄结构失衡问题 |
1、人口年龄结构失衡中的城乡差异 |
2、人口年龄结构失衡中的地区差异 |
第五节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医疗资源失衡问题 |
1、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医疗资源的城乡失衡问题 |
2、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医疗资源的地区失衡问题 |
3、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医疗资源的结构失衡问题 |
第五章 技术性失衡: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权利之争 |
第一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妇女解放与奴役之争 |
第二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生育权与生命权之争 |
第三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公民平等权之争 |
第四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国家权力与公民自由之争 |
第六章 生育政治:现代国家生育权利和资源的权威性分配及其逻辑 |
第一节 现代国家生育政治的内涵 |
1、生育的概念 |
2、政治的概念 |
3、生育政治的概念与内涵 |
3.1 什么人享有生育权力和权利的问题 |
3.2 人们在什么时候享有生育权力和权利的问题 |
3.3 人们怎么样获得生育权力和权利的问题 |
第二节 现代国家生育政治中的权力与权利分配逻辑 |
1、生育政治权力和权利分配的一般逻辑 |
2、生育政治权力与权利分配的特殊逻辑 |
3、现代国家生育政治的特征 |
第三节 现代国家生育政治的逻辑演变 |
1、节育运动中的国家权力干预将减弱,社会和家庭自主调控力度将增强 |
2、节育运动中的消极技术干预力量将减弱,积极技术干预力量将增强 |
3、个人自主生育和科学选择生育将会给节育运动带来的新的伦理和法律挑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机会丧失理论下“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错误出生”及先天缺陷的认定 |
第一节 “错误出生”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司法实践状况 |
第三节 先天缺陷的类型 |
第二章 错误出生案件的诉讼主体 |
第一节 父母的诉讼主体资格 |
一、美国的司法实践 |
二、国内司法态度 |
第二节 缺陷孩子的诉讼主体资格 |
一、否定论 |
二、肯定论 |
第三节 国内“混合诉讼”的价值与问题 |
第三章 医疗机构过错的认定 |
第一节 义务与义务的违反 |
一、法律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二节 机会丧失理论下的过错认定 |
一、机会丧失理论 |
二、过错认定 |
三、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 |
第四章 损害赔偿 |
第一节 赔偿理由的争论 |
一、人身损害说 |
二、权利侵害说 |
第二节 赔偿范围的争论 |
一、精神损害 |
二、抚养费 |
三、残疾赔偿金 |
第三节 机会丧失理论下损害赔偿的认定 |
一、赔偿理由 |
二、赔偿范围 |
三、认定责任承担比例的适当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一起外省移送利用超声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案件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案情介绍 |
1.1 处罚内容 |
2 案件评析 |
2.1 视频资料是否具备合法性的认定 |
2.2“两非”案件取证确认困难 |
2.3 违法所得认定困难 |
3 思考与建议 |
3.1 法律适用问题 |
3.2 建立卫生计生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的联动机制 |
3.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4 结语 |
(10)关于医疗、保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法律适用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法律适用现状和主要观点 |
1.1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1.2 适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1.3 混合使用 |
1.4 应根据终止妊娠技术性质选择法律法规 |
2 法律适用建议及理由 |
2.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归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有着不同的管理要求 |
2.1.1 不同的调整范围。 |
2.1.3 不同的管理要求。 |
2.2 终止妊娠手术属于节育手术范围 |
2.3 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调整的是有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 |
2.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也是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依据 |
3 讨论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J]. 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22(06)
- [2]医疗机构开展非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法律适用(上)[J]. 张红升,卫巍,马俊华,刘松,郭东亮. 中国卫生法制, 2021(03)
- [3]我国生育假期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 陈洪英. 西南大学, 2020(01)
- [4]错误出生之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范嘉慧.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5]“二孩新政”下我国妇幼保健服务的政府供给与政策改进研究[D]. 段纯. 电子科技大学, 2019(01)
- [6]生育政治—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权力与技术[D]. 周长友. 华中师范大学, 2018(06)
- [7]机会丧失理论下“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陈含笑.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2)
- [8]一起外省移送利用超声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案件的分析[J]. 许颖,刘依娜,陈国松,韩红星,吴晓东,李小飞,孔丹.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17(06)
- [9]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的通知[J].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报, 2016(08)
- [10]关于医疗、保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法律适用分析[J]. 丁小平.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