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吕慧娜[1](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指出“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王璟谛[2](2019)在《国家治理视角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合理的财税体制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市场统一有序、社会公平公正、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基于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性安排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推进民族自治地方治理必然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建立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现代财政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然要求,也是民族自治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题中之义。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并提出了加大力度支持革命地区、民族自治地方、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给民族自治地方尤其是边疆民族自治地方带来了新发展机遇。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坚实的财力保障和规范的制度保障,由于历史原因和原来国家战略大局安排,民族自治地区财政经济发展还明显地落后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自主财力还较为薄弱,目前中央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政策还欠稳定欠规范,转移支付力度与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需要深入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此背景下,加强在国家治理视角下开展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建立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全面发展的现代财政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文献回顾和收集八个民族省区的财政经济资料的基础上,针对民族自治地方存在的财政问题开展一定范围的实地调研,从国家治理视角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历史文化和财政运行的特殊性进行再认识,按照“理论分析—统计描述—实证分析(案例分析)—改革设计”的逻辑思路展开研究,全面分析了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支体系、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政策、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制度和债务管理制度等财政体制问题,以及国家的财政法律制度建设和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法规建设问题,并分别提出了政策建议。本论文主要的创新点和突破点为:一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现代财政制度框架(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预算管理制度、税收制度改革和地方税体体系)的基础上进行论证和修订,并提出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框架(财政收支体系、财政体制、财政管理制度和财政法律)。二是用历史唯物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科学分析,得出受国家发展战略影响,民族自治地方存在基本公共服务历史欠账,自身定位不准发展滞后等多重因素制约,在一定时期内,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出优先于地方组织收入工作。三是论文提出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必须体现历史补偿原则,中央和发达地区支持是民族自治地方成功从“输血”转向“造血”的重要保障。四是通过研究中央部委不当政策干预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不优、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的案例,得出结论是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重赋金、轻赋权的指导思想应该要调整,并进一步指出财政法制建设任重道远。五是提出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先试先行天然试验区,根据建设现代财政制度需要,先行全面深化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机构改革,率先试行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分离的机构改革,尤其是突破人大机关职能职责的改革,率先推进财政大数据。
徐云松[3](2015)在《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的非均衡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区域发展非均衡是我国国情的基本特征。1988年邓小平立足于国民经济全局,明确提出“两个大局”的伟大战略构想,即东部沿海地区率先发展,加快对外开放,内地要支持东部率先发展,服从这个大局;当东部发展到一定阶段,再支援内地发展,沿海地区也要服从这个大局。“两个大局”的区域发展战略,就是一种区域非均衡发展模式。应该承认,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总量的快速增加和经济高速增长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区域非均衡发展战略,在此基础上国家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并且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也确立了东部率先发展、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四大经济区域发展的总体战略,形成东部、西部、中部、东北地区四大板块的空间发展格局。然而,我国区域发展的矛盾愈发显着,暴露出诸多深层次的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区域发展差距问题。尽管国家提出了要实现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总体战略,国家“十二五”规划还特别强调了我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但是区域之间的差距仍然在不断拉大,区域增速格局的扭转也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区域差距扩大的趋势。事实上,我国区域发展仍然处于非均衡的状态,并且区域发展过度非均衡的趋势还引致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而我国区域非均衡发展中又以西部地区最为典型,作为土地面积686.7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土地面积71.5%的最大经济区域,西部内陆的普遍贫穷落后与东部沿海的发达富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如今西部的贫困落后与历史上西部曾成为世界中心地带的辉煌形成了鲜明对比。东部地区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引擎,而广袤的欠发达西部地区业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实现整体飞跃的掣肘。中国最广大的经济区域仍然是欠发达地域,并且地理面积广阔、涵盖省份最多的西部地区自身也存在着发展差距。伴随着区域差距的扩大,贫富差距、收入差距的两极分化现象也日益明显,这显然有悖于社会主义的本质。可以说,只有实现面积最广、省份最多、最贫穷落后的西部地区“后发赶超”,促进西部区域协调发展,解决现实中区域非均衡发展的突出矛盾与问题,才能为整体国民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与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驱动力,在现代经济增长因素中有详实的理论支撑,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历程中也得到了实践的验证。区域金融作为金融发展的空间层次,着重于探讨一国内的地区中观层面金融结构与运行的分布状态与互动关系。经济发展决定金融发展,我国区域金融发展也具有显着的非均衡性,西部区域金融发展的水平与速度明显滞后于发达的东部地区,并有逐渐扩大的趋势。“十二五”时期进入第二个西部大开发十年以后,特别是“一带一路”中重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战略实施,我国对外开放格局在发生变化,金融业开放程度会进一步提高,西部地区面临前所未有的历史发展机遇。但是,如果区域过度非均衡发展的现象和态势不加以改变,协调机制不加以顶层设计和系统完善,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就难以实现质的提升,就难以实现和谐性与效率性统一的金融发展,不能以此促进经济、社会、文化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本文对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问题的研究,基于唯物辩证法普遍联系的基本哲学观点,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以及均衡与非均衡辩证统一的思想。在方法论上本文坚持系统分析方法、矛盾分析法,运用发展与联系的思维方式剖析问题;树立全局与局部考察相结合,整体与部分分析相结合的观念。全文对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研究,立足于两个空间层面的分析视角,即主要矛盾——西部与东部之间的非均衡问题,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西部各省份之间的非均衡问题;通过回顾、总结与分析区域经济理论,金融发展理论,系统梳理了各理论的发展脉络与前沿。在此基础上创新性地以金融发展非均衡的四个研究视角为切入点:一是金融发展非均衡的总量观,运用各项指标探究与测度西部区域金融总量非均衡的问题表现与发展态势;二是金融发展非均衡的结构观,从金融行业结构、融资结构、金融市场结构、金融资产结构和金融开放结构五个方面探究与测度西部区域金融结构非均衡的问题表现与发展态势;三是金融发展非均衡的功能观,从金融实现其功能的效率探究与测度西部区域金融功能非均衡的问题表现与发展态势;四是金融发展非均衡的系统观,将金融子系统放置到整体系统环境中,运用逻辑推理、统计描述、计量模型等分析方法,探究影响与导致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系统因素。从定性的角度分析由于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而造成的对经济、社会、文化的负面影响;从定量的角度,构建动态的数理模型研究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系统观的分析要求涵盖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体现多学科交叉,涉及经济学科外的社会学、人类学(文化人类学)、宗教学、民族学、历史学、地理学、法学等理论与知识,使本文的论述与研究达到一定的历史厚度、思想高度、专业深度和学科广度。基于全文系统的逻辑论述体系,以及多维度研究思路、多样化分析方法得出的观点与结论,从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客观实情与现状出发,针对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加快推动西部区域金融从非均衡发展向实现均衡与非均衡内在统一的协调发展转变的第一个层面;以及促进金融系统实现和谐性与效率性协调统一,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文化复兴等外部系统协调发展的第二个层面,本文提出了较为系统全面的构想、对策与建议。全文逻辑体系下的中心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导论部分。主要阐述选题背景和目的,提出研究问题,论述本文意义;对概念进行界定与辨析,对研究范畴进行阐述。对论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技术路线与逻辑框架、主要的创新点、不足之处和未来进一步研究方向等内容进行概述。其次是理论文献的回顾与分析。总结了国内外区域经济理论的发展进程与研究现状;按照金融发展理论萌芽——金融发展理论的形成——金融发展理论的新进展——金融发展理论研究视角的拓展的顺序进行了综述,并深入到金融发展理论的空间层面进行了回顾。基于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研究的两个空间层面和四个金融发展非均衡维度与视角的结合,对其进行了文献综述,并阐述了该理论与本文研究问题的联系。第三是分析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历史演进,研究其问题表现。从历史角度对1949-1978区域经济发展均衡阶段进行详述,对同时期区域金融发展的均衡状况进行了研究。对1978年改革开放后区域经济发展的非均衡现状进行描述,基于两个层面(西部区域内与东西部区域间)金融发展非均衡角度,采用统计实证分析法、图表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等方法,从金融总量、金融结构、金融功能角度衡量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表现,阐明非均衡的时空特征与变动趋势。第四是基于唯物辩证法普遍联系的基本哲学观点,从金融系统研究的系统观角度,对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原因进行剖析。运用定性分析法、统计描述法、对比分析法,实证检验法,从制度因素、经济条件因素、客观环境因素、非正式制度因素和不确定性冲击影响因素这五个方面探究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形成机理,分析了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第五是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负面影响分析。该部分主要是从定性的角度阐述了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和对文化的负面影响。第六是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对区域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分析。首先简要回顾了区域金融发展影响区域经济增长的内在机理,进行简要评述。其次从定量的角度运用面板数据的变系数模型,测度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效率差异;在阐述了面板数据动态与静态模型、计量检验方法的基础上,采用面板数据(Panel-Data)的单位根检验,面板数据(Panel-Data)协整检验,面板数据的误差修正模型(ECM)对东西部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长期、短期动态效应进行了量化测度。该部分同时研究了金融发展理论的前沿,探讨了法律制度、法治效率与金融发展、经济增长的实证关系,从区域层面对“中国之谜”命题(低水平法治与高速经济增长并存)进行部分解释;分析了区域社会资本、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实证关系,对法治(正式制度)与社会资本(非正式制度)在区域层面表现出的替代机理与耦合关系进行了阐释,指出制度(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建设,即健全法律制度环境、提升法治效率(正式制度),复兴西部内陆优秀文化(非正式制度)的重大意义。第七是总结与建议。根据全文逻辑体系,该部分对各章研究结论进行统一的归纳梳理,结合研究的主要观点与结论,提出西部区域金融由非均衡发展转变为协调发展必须注重顶层机制设计。在此基础上,以系统观的思维为指导,提出两个层面的针对性建议。一是西部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包括:构建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优化西部银行业结构;建设西部资本市场,优化金融市场结构;培育西部区域性金融中心,发挥金融集聚与扩散功能;推动多层次区域金融合作;大力发展移动金融引领西部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效率;实施差异化与统一性相协调的区域金融调控政策。二是西部区域金融系统与外部系统协调发展的对策选择,包括:健全西部地区法律体系,提升法治效率;弘扬西部地区优秀社会资本,推动西部优秀传统文化复兴,重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现代金融发展的伦理体系。
徐振[4](2011)在《关于我国地方发债问题的研究综述》文中认为一、前言我国在2009年开始实行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政策,2011年10月20日,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地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由此说明,我国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闸门已开,但关于地方政府发债问题的理论探讨,自分税制以来却从未停止过,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却少有学者对该方面的研究进行系统评述。在此,本文对理论界关于地方政府发债问题研究的相关成果进行系统的总结分析,以期望能为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工作及全面推行提供理论参考。
尹华东[5](2010)在《转型期中国西部地方公债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西部地方公债的研究大多拘泥于制度研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公债不仅仅是财政政策的范畴,在现代货币经济领域,它也是金融或货币领域的一个范畴。’站在一个更为广阔的视角来说,经历了改革开放三十年高速发展的中国,分税制改革十几年的地方财政运行状况来看,由于多年来,地方事权和财权不对称的现实,导致各级地方政府预算软预算。从财政收入来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甚至痛苦的过程,这一过程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财政收入增幅趋缓会在一定时期内出现(在此我们假定税制不变),这必然导致国家可支配的资源增幅下降。而未来一个时期内,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运行成本、公共事业都需要更大的投入。因此,总体上各级政府都将面临财政赤字状况。但是从世界各国无论外债还是内债都是需要严格控制的,所以长期赤字的状况总是不可持续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扮演越来越重要角色的我国,因外部需求的骤然减少,我国经济尤其是实体经济正遭受严峻考验。面对骤然下滑的经济形势,中央确立了将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在今后两年多时间内安排4万亿元资金强力启动内需,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不久就被地方的投资热情放大到18万亿元。但如今最考验这些地方经济刺激方案可行性的问题是,除了中央财政划拨部分,地方政府的其余资金从何而来?地方刺激经济的关键在于其财政体系能否提供足够的支持,而颇为严峻的是,2008年下半年以来全国性财政收入增幅的逐月下滑和各地土地出让的低迷,让地方政府的融资难度剧增。至此,近几年,学术界热议的发行地方公债的课题再次成为各方瞩目焦点。在此背景下,作为给地方财政的纾困和开源提供解决之道的地方债管理方案,在2009年初国务院原则上同意: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为2000亿元,各省区将在全国两会前上报拟发行数量,由中央分配并代为发行。特别是2008年9月美国受次贷危机的影响,2009年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强力启动投资,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并确定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为2000亿元。随着经济刺激计划的实施,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平台公司涌现,地方债务问题成为今后一个时期亟待解决的问题。由此开启本文研究地方公债。在我国地方公债研究不仅在理论上探讨不够深入,在实践上也几乎被划为禁区。我国《预算法》第28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事实上,与其让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等变通方式举债,不如允许地方政府公开规范地发行地方公债,以达到揭示地方债务风险、增强公共设施项目建设透明度,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行为的目的。通过美日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表明,地方公债的规范、适度发行,对地方建设乃至国家建设,都有着重要促进作用。本文在开启探讨地方公债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同时,针对西部大开发战略过去10年的成就和未来发展,提出了以西部作为试点地方公债的设想。以公债经典理论为起点,并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特别是西部区域现实状况,提出了发行西部地方公债的可行性路径和与之配套制度安排原则以及监管机制,以求有助于丰富地方政府债务的理论和实践,为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供决策参考。
张卫滨[6](2009)在《西部大开发的财政扶持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中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明显落后于东部地区,东西部之间的地区差距问题日益突出,且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差距还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新的世纪里,我国正式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这一关系中国现代化全局的重要战略,西部大开发的提出,说明国家对西部的发展有着足够的重视,也说明西部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影响的重要性。为实现西部大开发的宏伟目标,政府必然使用各种相关的政策工具,尤其是在大开发之初,使用财政政策工具更是首当其冲。本文一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主要阐述了目前区域财政扶持政策的理论研究以及相关发达地区的实践经验;第二章主要运用基尼系数以及相关的统计方法分析了东西部经济的差异以及主要原因;第三章以及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阐述了5.12地震以后,为促进西部地区的进一步发展,财政政策扶持应该采取的措施和政策;最后一章则叙述了区域财政扶持政策在西部实施时应该遵循的原则和注意的问题。本文针对性的提取1998年到2007年的相关经济数据进行了基尼系数分析以及相关的统计分析,发现西部大开发的作用虽然存在但是并不明显,因此本文联系西部的实际情况,对以往的财政政策不详尽之处进行了填充,希望能为促进西部大开发的财政扶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一定的素材,也希望能引起大家对真正能促进西部大开发的相关政策的反思。
白永秀,李伟[7](2008)在《西部大开发专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经过各级政府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近九年的艰苦努力,西部大开发已进入大规模开发建设阶段,在这一关键时刻,对西部大开发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对于指导西部开发战略向纵深推进,进而为我国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西部大开发中几个有争议问题,西部大开发的由来及意义、特点、给西部地区带来的机遇、现状及问题,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基本思路及对策等方面对西部大开发进行了系统研究,为西部大开发的深入推荐提供了理论基础。
封波[8](2007)在《西部大开发中的国债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世纪之交,党中央、国务院针对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要发展,当然离不开政府的作用。近年我国政府一直把国债作为一个重要的宏观调控工具频繁加以运用,积极财政政策淡出之际,当前西部大开发中国债政策是否会继续担当重任,这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和切入点。本文首先在简要介绍西方国债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一国发行国债的必要性及国债政策时效性;接着对我国西部大开发进程中的国债支持政策作了一番实证考察,研究表明国债投资大大促进了西部地区经济总量的增长和产业结构的优化;文章第三部分分析了西部国债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积极财政政策淡出带来的资金瓶颈问题、西部国债资金使用效益低下问题、国债转贷资金归还难问题及西部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和风险问题。最后提出了西部大开发中国债支持的政策建议,包括近期国债政策仍是支持西部大开发首先政策手段,但长期来看,支持西部大开发的任务将交给正常的税收收入;允许有条件的西部省级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公债;加强国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各项资金特别是地方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完善现行财政贴息手段,发挥国债资金的导向性作用;完善国债期限结构、品种结构;改进国债发行方式、偿债方式;建立国债偿债基金等。
向东[9](2007)在《我国政府债券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建立集中监管、统一互联的政府债券市场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重要内容。本文从我国政府债券市场发展的实际出发,通过全面比较和分析国际证券市场特别是发达国家政府债券立法和监管模式,借鉴和吸收国际成功经验,着眼于制度创新,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债券立法构想,并采取创立、完善、协调、衔接等方式,从中央政府债券法律制度、地方政府债券法律制度、国际主权债券法律制度三个方面,力主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债券法律制度,推动我国债券市场改革和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政府债券理论是指导政府债券发行和研究政府债券法律问题的理论基石。亚当·斯密等古典学派的经济学家们并不完全反对发行政府债券,但是反对政府举债的观点仍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现代主流经济学派肯定政府债券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凯因斯的政府债券理论被世界大多政府当局所采用。詹姆斯·布坎南等当代经济学派的经济学家对凯因斯政府债券理论或置疑或抨击,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一些国家发行政府债券。新中国诞生后,由于我国经济学家对马克思政府债券理论存在误读,政府举债被当成了资本主义的特有产物。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旧的传统债券观念逐渐被符合时代潮流的正确观念所取代,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开始逐步走上正轨。我国政府债券市场尽管获得了一定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在发行、流通、公开市场业务和监管上还存在较多不足。尤其是我国政府债券法律存在着滞后、零散、缺乏协调、缺乏前瞻等缺陷。国际上政府债券立法各具特色,又有一些共同特征,反映出政府债券市场发展的共同规律,可以为我国政府债券立法所借鉴。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监管模式有:美国的政府集中管理型模式、英国传统的以自律管理为主模式、日本和德国的复合型管理模式。各国监管体制的形成是其社会制度变迁的结果,监管体制具有各自的优缺点,随着经济发展,各国证券监管体制呈现趋同发展趋势。我们有必要结合国情实际,积极借鉴别国成功经验,加快建立政府集中监管下的自律型政府债券监管体制。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政府债券亟需立法,而在立法模式上既有共识,也有分歧,主要体现在是分类立法、渐进立法,还是统一立法模式的争鸣上。本文认为,着眼于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债券市场体系,首先应该制定一部《政府债券法》,把所有政府债券纳入一部法律中加以规范。这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政府债券法律的基本思路。政府债券法律的性质是行为法和强制法、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统一。我国政府债券立法必须遵循前瞻性、协调性、开放性和操作性等原则。政府债券发行制度、政府债券流通制度、政府债券服务制度以及政府债券监管制度构成了我国政府债券立法的主要框架。以中央政府债券的概念来代替传统的国债提法是本文的创新之一。我国需要从中央政府债券发行法律制度、交易法律制度、监管及风险控制法律制度三个方面来完善中央政府债券法律制度。中央政府债券发行法律制度包括对中央政府举债规模、信用评级机构、举债资金投向和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中央政府债券市场交易法律制度需要从对转让和流通的法律规范、对做市商制度的法律规范、对场内和场外交易的法律规范、对债券衍生产品交易的法律规范等几个方面来构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将中央政府债券风险防范的规则和措施固定下来,形成具有操作性的制度和法规。我国现行《预算法》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有特定的时代背景,突破地方政府发债的樊篱,是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从我国国情出发,在赋予地方发行政府债券的权力时,必须规定由中央政府核准后方可发债。这是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现实可行的路径选择。我国地方政府债券法律制度包括发行、流通、监管法律制度等方面。地方政府债券法律制度的建设需要做好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工作,包括对我国已经颁布的《预算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国际主权债券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部分。我国发行国际主权债券具有重要意义和广阔前景,但国际主权债券的发展面临着发行成本、风险控制和监管上的一系列挑战。我国国际主权债券法律制度的创新需要积极借鉴国外政府债券的立法经验,特别要搞好国内和国际的法律协调,重点加强对国际主权债券风险控制和监管的立法。解:其一,提出我国政府债券立法的总体思路,政府债券统一立法并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权利,由中央政府严格核准审批。其二,提出符合我国实际的政府债券管理体制,设立隶属于财政部的国家政府债券管理局统一管理政府债券,证监会则统一负责债券市场监管。其三,提出建立规范的政府债券法律体系和立法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即创立政府债券基本法律,在此之下建立、修改和完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
侯学敏[10](2006)在《西部开发立法与民族经济自治权实现问题的衔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以西部开发战略实施为契机,将西部开发立法与民族经济自治权的实现相衔接,不仅是进一步落实民族经济自治权的重要保证,也是西部开发立法在民族地区有效实施的必然要求。 本文从分析西部大开发与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入手,阐述了西部开发立法与民族经济自治权实现的互动关系,提出西部开发立法是推进民族经济自治权实现的重要保证,经济自治权是西部开发立法实施的有效杠杆。通过对现阶段我国民族经济自治权实现的法制障碍分析,提出了西部开发立法与民族经济自治权实现相衔接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提出了二者的衔接方式与衔接内容。 就结构而言,本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西部大开发与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笔者在对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社会背景、思想渊源和实施意义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着重论述了西部大开发与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西部开发立法与经济自治权实现的互动关系。讨论了西部开发立法的必要性和经济自治权的含义、内容及法律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西部开发立法与经济自治权实现的互动关系。 第三章:经济自治权落实的法制障碍分析。分析了经济自治权行使过程中的法制障碍。 第四章:西部开发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实现的衔接。针对本文第三章分析的落实经济自治权的法制障碍,讨论了西部开发
二、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国家治理视角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主要研究范围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1.3 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1.4 文献述评 |
1.5 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1.6 研究的难点与创新 |
第二章 国家治理与财政相关理论基础 |
2.1 国家治理 |
2.2 财政分权理论 |
2.3 财政职能划分 |
2.4 民族区域自治与地方财政相关理论 |
2.5 构建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意义 |
第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性的再认识 |
3.1 .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特殊性的再认识 |
3.2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特殊性的再认识 |
3.3 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发展特殊性的再认识 |
3.4 民族自治地方地理生态和历史文化特殊性的再认识 |
3.5 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性对财政问题的影响 |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支问题分析 |
4.1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出情况分析 |
4.2 民族自治地方公共财政收入水平分析 |
4.3 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补助收入分析 |
4.4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支关系的实证分析 |
4.5 主要结论及政策启示 |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的制度分析 |
5.1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财税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
5.2 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分析 |
5.3 民族自治地方分级财政体制问题 |
5.4 民族自治地方现代预算管理制度的低效与缺失 |
5.5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入制度的低效与缺失 |
5.6 民族自治地方债务管理制度缺失 |
第六章 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体系的政策建议 |
6.1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构想 |
6.2 建立并完善财政收支体系,夯实民族自治地方治理现代化的物质基础 |
6.3 坚持并完善符合民族区域自治的财政体制机制,理顺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间关系 |
6.4 .构建现代财政法律体系,提升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法治化水平 |
6.5 创新配套地方性法规和制度 |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一、已公开发表的论文 |
二、主持或参与研究的课题 |
后记 |
(3)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的非均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2.1 选题背景 |
1.2.2 研究意义 |
1.3 概念界定与研究范畴 |
1.3.1 区域金融的概念与研究范畴简述 |
1.3.2 金融发展的概念简述 |
1.3.3 非均衡概念简述 |
1.3.4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研究范畴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全文逻辑框架 |
1.6 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1.6.1 主要创新点 |
1.6.2 不足之处和展望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分析 |
2.1 区域经济的理论分析 |
2.1.1 区位理论 |
2.1.2 传统区域发展理论 |
2.1.3 近代区域经济发展理论 |
2.1.4 区域发展理论的新进展 |
2.1.5 理论总结与研究述评 |
2.2 金融发展的理论分析 |
2.2.1 金融发展理论的萌芽 |
2.2.2 金融发展理论的形成 |
2.2.3 金融发展理论的新进展(20世纪90年代后) |
2.2.4 金融发展理论研究视角的拓展 |
2.2.5 金融发展理论的空间视野——区域金融理论 |
2.2.6 理论总结与研究述评 |
2.3 金融发展非均衡的理论分析 |
2.3.1 金融发展非均衡的总量观 |
2.3.2 金融发展非均衡的结构观 |
2.3.3 金融发展非均衡的功能观 |
2.3.4 金融发展非均衡的系统观 |
2.3.5 理论总结与研究述评 |
第3章 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历史演进与问题表现分析 |
3.1 西部区域经济发展均衡阶段的历程与表现 |
3.1.1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西部区域经济发展均衡阶段的背景 |
3.1.2 区域经济均衡发展战略的内涵与表现 |
3.2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均衡阶段的历程与表现 |
3.2.1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均衡阶段的背景 |
3.2.2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的均衡格局与表现 |
3.3 西部区域经济发展非均衡的现状与表现 |
3.3.1 西部区域经济总量与结构的非均衡现状 |
3.3.2 西部区域居民收入水平与与劳动力价格非均衡 |
3.3.3 西部区域固定资产投资的非均衡现状 |
3.3.4 西部区域财政收支的非均衡表现 |
3.3.5 西部区域对外贸易水平的非均衡 |
3.4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情况与表现 |
3.4.1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从均衡向非均衡阶段的历史转变 |
3.4.2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统计比较方法 |
3.4.3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的总量指标与非均衡表现 |
3.4.4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的结构指标与非均衡表现 |
3.4.5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的功能指标与非均衡表现 |
3.4.6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特征与变动趋势 |
第4章 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原因分析 |
4.1 制度因素 |
4.1.1 金融制度及政策影响 |
4.1.2 对外开放程度与试验点政策 |
4.1.3 财税体制改革 |
4.1.4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为 |
4.1.5 法律环境差异 |
4.2 经济条件因素 |
4.2.1 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差异 |
4.2.2 工业化、城镇化与信息化水平 |
4.2.3 外商直接投资的差异 |
4.2.4 技术创新与开发能力 |
4.3 客观环境因素 |
4.3.1 区位因素 |
4.3.2 资源禀赋 |
4.4 非正式制度因素 |
4.4.1 多元化的宗教信仰 |
4.4.2 多样化的民族传统 |
4.4.3 社会资本 |
4.5 不确定性冲击因素 |
4.6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 |
第5章 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负面影响分析 |
5.1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对经济的负面影响 |
5.1.1 资本的区域流动效应 |
5.1.2 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人为市场分割 |
5.1.3 区域二元经济结构的差异性影响 |
5.1.4 宏观调控的弱化效应 |
5.2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
5.2.1 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负面效应 |
5.2.2 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与恶化 |
5.3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对文化的负面影响 |
第6章 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对区域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分析 |
6.1 区域金融发展影响区域经济增长的内在机理 |
6.1.1 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 |
6.1.2 区域金融发展影响区域经济增长的理论分析 |
6.2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与动态经济增长 |
6.2.1 模型构建与数据说明 |
6.2.2 样本数据的来源 |
6.2.3 实证研究的数理方法 |
6.2.4 西部数据的实证结果与分析 |
6.2.5 东部数据的实证结果与分析 |
6.2.6 基于东西部两个地理层级的实证结果分析 |
6.3 西部区域法律环境、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 |
6.3.1 引言 |
6.3.2 计量模型的构建与数据说明 |
6.3.3 样本数据的来源 |
6.3.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 西部区域社会资本、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 |
6.4.1 引言 |
6.4.2 计量模型的构建与数据说明 |
6.4.3 样本数据的来源 |
6.4.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第7章 总结与建议 |
7.1 总结 |
7.1.1 全文逻辑体系的归纳总结 |
7.1.2 全文研究观点与结论归纳 |
7.2 建议 |
7.2.1 顶层设计的协调机制 |
7.2.2 措施与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情况 |
后记 |
(5)转型期中国西部地方公债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和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范围、主要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范围 |
1.4.2 主要创新 |
1.4.3 本文的不足 |
2 地方公债的基本原理与一般理论分析 |
2.1 地方公债的概念界定 |
2.1.1 公债 |
2.1.2 地方公债 |
2.2 地方公债的一般理论分析 |
2.2.1 西方一般公债理论 |
2.2.2 公共财政理论 |
2.2.3 财政分权理论 |
2.2.4 公共支出学说 |
3 各国地方公债发行的比较 |
3.1 美国的市政债券模式 |
3.1.1 市政债券概况 |
3.1.2 市政债券的种类 |
3.1.3 市政债券的发行者和投资者 |
3.1.4 美国市政债券的特点 |
3.1.5 市政债券的管理机制 |
3.2 日本的地方公债模式 |
3.2.1 地方公债概况 |
3.2.2 地方公债的种类 |
3.2.3 地方公债资金的用途 |
3.2.4 地方公债的发行 |
3.2.5 地方公债的管理制度 |
3.3 波兰的地方公债模式 |
3.4 可借鉴的国际经验总结 |
4 我国西部大开发与区域金融发展分析 |
4.1 我国西部地区主要特点与西部大开发10年 |
4.1.1 我国西部地区主要特点 |
4.1.2 西部大开发10年 |
4.2 区域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 |
5 发行西部地方公债的财政金融利弊分析 |
5.1 发行西部地方公债的优点 |
5.2 发行西部地方公债可能的弊端 |
5.3 我国西部发行地方公债主要政策障碍 |
6 我国西部地方公债发行的可行性演化路径及发行制度设计的构想 |
6.1 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西部发展的基本特征 |
6.2 2000亿"地方公债"发行及国际金融危机后经济刺激计划的现实分析 |
6.3 我国西部地方公债发行的可行性演化路径 |
6.4 制度设计的构想 |
6.5 对地方公债的监管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西部大开发的财政扶持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区域财政政策理论述评 |
1.2.1 区域经济差距研究 |
1.2.2 区域财政政策有效性研究 |
1.2.3 区域政策目标研究 |
1.2.4 区域政策效应研究 |
1.3 部分发达国家财政扶持政策的实践 |
1.3.1 美国财政扶持区域发展采取的措施 |
1.3.2 日本财政扶持区域发展采取的措施 |
1.4 对中国西部大开发财政扶持政策的启示 |
1.4.1 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
1.4.2 发展高科技,培养增长极 |
1.4.3 转变开发形式 |
1.4.4 促进援助法制化 |
第2章 东西部经济发展现状及比较 |
2.1 东、西部经济发展现状 |
2.2 东西部经济差异分析 |
2.2.1 东西部GDP分析 |
2.2.2 东西部地区基尼系数分析 |
2.3 西部经济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 |
2.3.1 非经济因素 |
2.3.2 经济因素 |
2.4 东西部财政政策的比较 |
2.4.1 税收政策区域优惠性 |
2.4.2 税收优惠政策应用程度不一 |
2.4.3 自主性税收优惠政策差异大 |
2.4.4 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缺少灵活性 |
2.4.5 东西部地区在融资体制上存在差异 |
第3章 西部大开发中财政扶持的必要性及着力解决的问题 |
3.1 促进西部大开发的必要性 |
3.1.1 促进经济均衡发展的需要 |
3.1.2 共同富裕的需要 |
3.1.3 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
3.1.4 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
3.2 西部大开发财政扶持的必要性 |
3.2.1 许多工作都带有公共商品的性质 |
3.2.2 地区差距扩大与财政扶持政策有关 |
3.2.3 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
3.2.4 财政扶持解决经济问题普遍、有效 |
3.3 财政政策扶持西部大开发应着力解决的问题 |
3.3.1 资金问题 |
3.3.2 构造经济起飞的基础问题 |
3.3.3 西部经济结构调整问题 |
3.3.4 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问题 |
第4章 促进西部大开发可采取的财政政策工具 |
4.1 财政投资 |
4.1.1 西部财政投资的现状 |
4.1.2 财政投资政策存在的问题 |
4.1.3 西部开发国家财政投资应采取的措施 |
4.2 税收政策 |
4.2.1 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2.2 西部税收政策应该坚持的原则 |
4.2.3 西部税收政策应采取的措施 |
4.3 转移支付政策 |
4.3.1 财政转移支付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3.2 转移支付应坚持的原则 |
4.3.3 转移支付应采取的措施 |
4.4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
4.4.1 西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必要性 |
4.4.2 西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可行性 |
4.4.3 西部地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应注意的问题 |
4.4.4 西部地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应采取的措施 |
第5章 财政政策支持西部大开发应该注意的问题 |
5.1 财政政策支持西部大开发需处理好的关系 |
5.1.1 国家投资政策与引进民间资本相结合的关系 |
5.1.2 财政资金投入机制与退出机制的关系 |
5.1.3 财政投资结构与投资效益的关系 |
5.2 财政政策支持西部大开发应注意的问题 |
5.2.1 财政倾斜支持与风险防范 |
5.2.2 要坚持开发扶持原则,不能简单“补血” |
5.2.3 注意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使用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8)西部大开发中的国债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国债概览 |
1.1.1 国债的简单定义 |
1.1.2 国债的起源和发展 |
1.1.3 国债的本质 |
1.2 国债理论综述 |
1.2.1 西方国债理论演变 |
1.2.2 我国国债理论简介 |
1.3 国债发行原因分析 |
1.4 国债政策 |
2 西部大开发与现行国债政策实证考察 |
2.1 国债政策参与西部大开发的必要性 |
2.1.1 西部大开发与政府行为 |
2.1.2 西部大开发必须有财政政策的投入 |
2.1.3 西部大开发中继续推行国债政策的必要性 |
2.2 西部大开发中国债政策实施情况 |
2.3 西部国债政策的效益分析 |
2.3.1 西部大开发以来的投资与经济增长情况 |
2.3.2 国债投资对西部产业结构的优化 |
3 西部国债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3.1 积极财政政策淡出所带来的资金问题 |
3.2 国债资金使用效益低下问题 |
3.3 国债转贷资金归还难的问题 |
3.4 西部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与风险问题 |
3.4.1 西部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 |
3.4.2 西部地方政府债务的结构 |
3.4.3 西部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 |
4 稳健财政政策下的西部国债政策建议 |
4.1 稳健财政政策下的西部国债政策 |
4.1.1 稳健财政政策下的西部国债政策定位 |
4.1.2 积极运用国债政策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 |
4.2 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的对策 |
4.2.1 管好用好国债资金,确保各项资金特别是地方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
4.2.2 发挥国债资金的导向性作用 |
4.3 西部地方债务风险的控制和防范 |
4.3.1 西部债务风险的评估 |
4.3.2 西部债务风险的控制 |
4.4 发行地方公债 |
4.4.1 必要性分析 |
4.4.2 可行性分析 |
4.4.3 地方公债的监控与管理 |
5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我国政府债券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我国政府债券的发展和法律规范 |
第一节 政府债券基本理论 |
一、古典学派的政府债券理论 |
二、现代主流经济学派的政府债券理论 |
三、当代经济学派政府债券理论的新进展 |
四、我国政府债券理论的探索 |
第二节 我国政府债券的发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我国债券市场的萌芽 |
二、我国政府债券的初步发展 |
三、我国政府债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三节 我国政府债券的法律规范 |
一、我国政府债券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政府债券市场的法律缺陷 |
三、我国政府债券发展的立法 |
第二章 政府债券立法与监管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国际上政府债券立法及借鉴 |
一、美国的政府债券立法 |
二、英国的政府债券立法 |
三、德国的政府债券立法 |
四、日本的政府债券立法 |
五、国际上政府债券立法的分析和借鉴 |
第二节 国际上政府债券的监管模式及比较 |
一、美国的政府集中管理模式 |
二、英国传统的自律管理为主模式 |
三、日本、德国的复合型监管模式 |
四、政府债券监管模式国际比较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政府债券的立法构想 |
第一节 我国政府债券立法的路径选择 |
一、关于政府债券立法的共识 |
二、对政府债券立法模式的争鸣 |
三、构建中国特色政府债券法律的基本思路 |
第二节 我国政府债券立法的性质、目标和原则 |
一、我国政府债券立法的性质 |
二、我国政府债券立法的目标 |
三、我国政府债券立法的原则 |
第三节 我国政府债券立法的基本框架 |
一、政府债券发行制度 |
二、政府债券流通制度 |
三、政府债券服务制度 |
四、政府债券监管制度 |
第四章 我国中央政府债券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中央政府债券发行法律制度 |
一、中央政府发行债券的基本原则 |
二、对中央政府举债规模的法律规范 |
三、对中央政府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规范 |
四、对中央政府举债资金投向和使用效益的法律规范 |
第二节 中央政府债券市场交易法律制度 |
一、对中央政府债券转让和流通的法律规范 |
二、对中央政府债券做市商制度的法律规范 |
三、对中央政府债券场内和场外交易的法律规范 |
四、对中央政府债券衍生产品交易的法律规范 |
第三节 中央政府债券监督与风险控制法律制度 |
一、我国中央政府债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二、对美国中央政府债券监管方式的借鉴 |
三、我国中央政府债券风险控制和监管体系建设与法律规范 |
第五章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法律制度的突破 |
第一节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地方政府债券的现状与主要问题 |
二、国际通行惯例中的地方政府债券 |
三、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二节 地方政府债券的法律规范 |
一、地方政府债券法律规范的路径选择 |
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法律制度 |
三、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流通的法律制度 |
四、地方政府债券监管的法律制度 |
五、地方政府债券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地方政府债券相关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
一、地方政府债券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 |
二、对《预算法》的修改 |
三、对《担保法》的修改 |
四、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 |
第六章 我国国际主权债券法律制度的创新 |
第一节 我国国际主权债券的作用和前景 |
一、国际主权债券 |
二、国际主权债券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
三、我国国际主权债券发展的市场前景 |
第二节 我国国际主权债券面临的挑战和法律缺陷 |
一、国际主权债券发行成本高的问题 |
二、国际主权债券的风险控制问题 |
三、国际主权债券的监管问题 |
四、国际主权债券的法律缺陷 |
第三节 我国国际主权债券的法律创新 |
一、国际主权债券法律创新的方向 |
二、国际主权债券风险控制的法律规制 |
三、国际主权债券监管的法律规制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10)西部开发立法与民族经济自治权实现问题的衔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西部开发与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
第一节 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的社会背景 |
一、梯度推移战略及其严重后果 |
二、可持续发展观及其推进作用 |
第二节 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的思想渊源 |
一、邓小平的“两个大局”: 西部大开发的思想渊源 |
二、江泽民“再造西北秀美山川”: 西部大开发的直接起因 |
三、朱镕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 西部大开发载入国家规划 |
第三节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意义 |
第四节 西部大开发与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
一、从地理区位上看,西部大开发就是民族地区的大开发 |
二、从民族问题在我国的重要地位及其发展变化上看,西部开发必须注意解决我国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 |
第二章 西部开发立法与民族经济自治权实现的互动 |
第一节 西部开发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一、西部开发立法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
二、西部开发立法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
三、西部开发立法是国外开发欠发达地区法制经验的启示 |
四、西部开发立法,是我国东部沿海开放立法经验的科学总结 |
第二节 经济自治权及其法律地位 |
一、经济自治权的含义及其基本内容 |
二、经济自治权的社会价值解析—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之保障 |
第三节 西部开发立法与经济自治权实现的互动关系 |
一、西部开发立法与经济自治权实现的内在统一性 |
二、西部开发立法与经济自治权实现的互动关系 |
第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实现的法制障碍分析 |
第一节 民族地区法制化不利因素的分析 |
一、人治传统、法律意识淡薄 |
二、有关部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位认识不清 |
三、中央集权体制长期存在所导致的地方分权认识误区 |
四、经济自治权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
第二节 民族法规制定中存在的问题 |
一、民族法规立法滞后 |
二、民族法规自身存在的问题 |
三、民族法规的适用、实施、监督机制还未完善 |
第四章 西部开发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实现的衔接 |
第一节 衔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衔接的必要性 |
二、衔接的可行性 |
第二节 衔接的基本方式 |
第三节 衔接的主要内容 |
一、西部开发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实现的衔接 |
二、西部开发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贸易管理自治权实现的衔接 |
三、西部开发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税收管理自治权实现的衔接 |
四、西部开发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管理自治权实现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声明 |
四、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国家治理视角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D]. 王璟谛.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1)
- [3]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的非均衡问题研究[D]. 徐云松. 中央财经大学, 2015(12)
- [4]关于我国地方发债问题的研究综述[J]. 徐振. 经济研究参考, 2011(70)
- [5]转型期中国西部地方公债问题研究[D]. 尹华东. 贵州财经学院, 2010(05)
- [6]西部大开发的财政扶持政策研究[D]. 张卫滨. 西南交通大学, 2009(03)
- [7]西部大开发专题研究[J]. 白永秀,李伟. 西北人文科学评论, 2008(00)
- [8]西部大开发中的国债政策研究[D]. 封波. 重庆大学, 2007(05)
- [9]我国政府债券法律制度研究[D]. 向东. 中央民族大学, 2007(02)
- [10]西部开发立法与民族经济自治权实现问题的衔接研究[D]. 侯学敏. 中央民族大学, 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