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履(执)行是间接强制执行吗?(论文文献综述)
刘栩含[1](2021)在《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研究》文中指出
黄焕瑜[2](2021)在《行政强制代履行案件司法审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杜国强[3](2018)在《第三人代履行:制度适用与主体确定》文中研究说明第三人代履行是《行政强制法》上一种重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不仅符合民营化的时代潮流,而且能够缓和执法过程中的官民对立。该项制度的展开,需要对代履行制度的应用、行政机关与第三人代履行的选择、第三人的积极资格与消极资格展开讨论,增强其实践生命力。
高灿,张劲毅,尹姝蒙[4](2016)在《环境保护行政监管过程中代执行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律体系和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是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有力保障。在环境保护法制体系中,代执行是一项立足执法的重要制度。然而在我国环保监管实践中,代执行作为保障行政执法落实的强制执行机制应用并不广泛。本研究通过对代执行内涵、正当性、法律关系及其在环境监管中的应用进行探讨,旨在为提高行政执法力度、加强环保法治建设资以一定的借鉴。
王晓霞[5](2017)在《我国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行政代履行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一种,环境行政代履行以行政决定为前提,代履行的主要内容是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环境治理义务。行政决定一经被相对人受领即具有执行力,相对人有义务履行关于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义务。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中,环境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属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环境行政主体与第三人之间属于行政合同法律关系,而第三人与环境行政相对人之间不存在民法上的附随义务,相对人应当承担公法上的忍受义务。当环境遭受损害时,从有损害必有救济的逻辑出发,应当通过加强环境行政机关执法权力以及创新行政法中的执行制度来实现行政规制之治。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提高环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行效率,从而实现对遭受损害的环境的治理,同时也能够促进第三方环保产业的发展。我国环境基本法和各个单行环境法中并没有直接关于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规定,目前我国环境行政代履行主要存在着适用层级不明确、将代履行作为限期治理制度的后置保障程序,环境行政机关自为代履行人不足,选择第三人作为代履行人程序缺失,代履行费用收取规定缺失等问题。环境行政代履行作为一种消极行政的形式,要发挥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实现公共治理的积极作用,应当首先明确代履行适用以及期待行政相对人自愿履行优先原则,并赋予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独立于限期治理制度,确定代履行的主要内容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对环境行政机关的职能重新定位,并确定第三人作为环境行政代履行的实际实施主体以及相应要具备的资质要求。明确代履行费用收取的范围包括必要的污染鉴定、勘测、治污设备消耗、人工费等基本成本费用,同时应当确定事前支付的原则。
高灿,张劲毅,尹姝蒙[6](2016)在《环境保护行政监管过程中的代执行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律体系和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是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有力保障。在环境保护法制体系中,代执行是一项立足执法的重要制度。但在我国环保监管实践中,代执行作为保障行政执法落实的强制执行机制应用并不广泛。通过对代执行内涵、正当性、法律关系及其在环境监管中的应用进行探讨,为提高行政执法力度、加强环保法治建设资以一定的借鉴。
田吉松[7](2014)在《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是与民事直接强制执行相对应的概念,是民事执行机关采用剥夺被执行人一定的财产权或者人身自由的方式,给被执行人施加一定的心理强制,从而迫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一种执行制度。为了解决“执行难”这一久治不愈的社会难题,民事间接强制执行作为一种富有技术性的执行方式在民事执行司法实务中得到广泛适用。然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作为一把双刃剑,既具有执行经济和较高实效性的一面,也具有一定程度上可能侵害债务人基本权利的一面。因此应当对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进行法律规制,完善民事执行相关立法,限制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司法实践中,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也有扩张适用的趋势,如果是为了解决“执行难”而不断扩张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势必会侵害到被执行人基本的权利,因此,在执行实践中,一定要充分权衡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权与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完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程序,保障被执行人在程序中的救济权利,做到既实现了债权人的债权,又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对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现状进行分析,我国没有制定独立的民事执行法,关于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立法内容模糊,相关规定不明确,也没有规范、系统的执行程序的规定。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在司法实务中也突破了“一执行权一执行方法”原则,采用直接强制执行与间接强制执行并行。最后分析总结了在司法实践中,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扩张性适用是为了解决“执行难”这一社会问题。第二章对“执行难”这一社会现象进行透视,分析了“执行难”的背景,“执行难”的表现和根源,分析了“执行难”的解决与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关系的处理,不是仅仅靠加强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就能够解决“执行难”的。同时,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要平衡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和债务人基本权利的保障。第三章通过现实司法实践中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运用,总结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有扩张适用的趋势,而扩张适用的主要目的是解决“执行难”。第四章通过对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人权冲突的分析,总结出了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扩张加剧了人权冲突,并提出了解决民事执行过程中的人权冲突的三项原则。最后针对司法实践中最基本的拘留、罚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措施提出了具体的程序构建方案。
江垣德[8](2014)在《广西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研究》文中认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和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农业行政执法开始引起大家关注,但已有研究很少对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作出明确的判断。基于既有研究方面的缺位,本研究从分析农业行政执法有关概念入手,在把握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和农业行政执法运行机制与农业行政执法体系的关系基础上,对广西农业行政执法体系的历史与现状以及影响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的相关因素进行了深入剖析,进而又采用SWOT分析方法研究了提高广西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的具体战略,研究结果认为:第一,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是综合衡量农业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完成、农业行政执法活动与法律规范期望结果方向是否相同、农业行政执法效果与法律规范期望结果方向是否相同、农业行政执法效果是否达到法律规范期望结果以及农业行政执法成本大小的指标,是可以通过某种数量形式反映出来的。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活动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效果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农业行政执法成本系数。第二,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受农业行政执法运行机制所制约,而农业行政执法的运行机制又取决于农业行政执法体系,配置不科学、制度不合理、分工不明确、运转不协调、不能充分发挥整体功能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会制约农业行政执法运行机制进而影响农业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当前广西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农业行政执法基本原则执行不到位、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机构分散、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滥用农业行政执法职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农业行政执法程序不正当、农业行政执法监督不到位等多个方面;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广西农业行政执法仅处于基本有效阶段。第三,广西农业行政执法体系的优势在于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基本建立健全、执法经费已要求列入财政预算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执法职能明确;劣势在于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分散和执法监督不到位;机遇来源于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实施、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挑战则来自公众农业法制观念薄弱和执法依据不完善。第四,基于SWOT的分析,深化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农业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和加强农业普法力度是提高广西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应当首先实施的战略,可以通过合并农业行政管理机关、明确其执法职权、科学设置内设机构、整合配置执法职能等手段,深化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通过严格录用标准、实行持证上岗、注意加强培训、动态划分等级等办法,提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通过防止农业行政执法职权滥用和确保农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合法、程序正当并符合具体的法定形式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农业行政执法的社会形象和执法权威;通过强化农业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对农业行政执法的监察监督作用,建立起一套从内到外、从上到下全方位的农业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通过抓住重点对象、采取多种形式、建立长效机制等办法,保证农业普法教育持续有效进行。
朱瑞[9](2013)在《《行政强制法》代履行制度的再思考——兼论公私协力背景下新行政法的变革》文中提出代履行制度本质上属于直接强制执行方式;将它称为"代执行"更符合它的本质特征。代履行人属于行政助手,他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他必须按照行政机关的指示来完成行政任务。代履行制度应该是一个整体性的公法关系,因此行政机关与代履行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公法关系,而不是民事委托代理关系。在公私协力背景下,代履行制度是私人协助行政机关完成行政任务在秩序行政领域的一个表现;随着越来越多的私人主体开始承担履行行政任务,行政法发生了变革。
张燕[10](2013)在《民事行为执行措施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二、代履(执)行是间接强制执行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代履(执)行是间接强制执行吗?(论文提纲范文)
(3)第三人代履行:制度适用与主体确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现象与问题 |
二、代履行制度的适用:诸多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考量 |
三、代履行的主体确定:行政机关抑或第三人 |
四、第三人的资格: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
(5)我国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方法 |
第一章 环境行政代履行的涵义 |
第一节 环境行政代履行的概念 |
一、行政代履行 |
二、环境行政代履行 |
第二节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中的法律关系 |
一、环境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
二、环境行政主体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
三、环境行政相对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
第三节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意义 |
一、提高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效率 |
二、促使环境治理义务的履行 |
三、促进第三方环保产业的发展 |
第二章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环境公益理论 |
一、公共利益 |
二、环境公益理论 |
第二节 环境公益理论在行政代履行中的体现 |
一、环境行政机关作为环境公益的管理者 |
二、环境行政相对人作为环境公益的损害者 |
三、第三人作为环境公益保护的参与者 |
第三章 我国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法律评析 |
第一节 我国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关于实施环境行政代履行前提要件的规定 |
二、关于实际实施代履行主体的规定 |
三、关于实际代为履行的义务内容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适用条件不明确 |
二、现有环境代履行主体不能满足环境治理的要求 |
三、代履行费用收取规定缺失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代履行适用的条件 |
一、确立代履行优先适用以及期待行政相对人自愿履行优先原则 |
二、赋予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独立于限期治理制度 |
三、确定适用代履行的事项 |
第二节 确定第三人作为环境行政代履行的执行主体 |
一、第三人作为环境行政代履行主体的优势 |
二、明确对环境行政代履行主体的资质要求 |
三、确定第三人作为环境行政代履行主体的选择程序 |
四、明确第三人作为环境行政代履行主体应遵守的规定 |
第三节 完善代履行费用收取的规定 |
一、明确代履行费用收取的范围 |
二、确定代履行费用支付的时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环境保护行政监管过程中的代执行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行政代执行和环境保护行政代执行的涵义 |
1.1 行政代执行 |
1.2 环境保护行政代执行 |
2 环境保护行政代执行制度的立法实践 |
3 环境保护行政代执行中的法律关系 |
3.1 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 |
3.2 行政机关与代执行人的关系 |
3.3 代执行人与相对人的关系 |
4 环境保护行政代执行制度构成要件 |
5 环境保护行政代执行制度的现实意义 |
5.1 代执行的正当性 |
5.2 代执行的必要性 |
5.3 代执行的趋势性 |
(7)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现状 |
一、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立法现状 |
(一) 尚未制定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 |
(二)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立法内容模糊 |
(三)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适用程序规定不系统不科学 |
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司法现 |
(一) “一执行权一执行方法”原则的突破 |
(二) 直接强制执行与间接强制执行并行 |
第二章 :民事案件执行难现象透视 |
一、民事案件执行难的背景 |
二、民事案件“执行难”的表现 |
(一) 被执行人难找 |
(二) 执行财产难查 |
(三) 协助执行人难求 |
(四) 应执行财产难动 |
三、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根源 |
(一) 诚信缺失严重 |
(二) 民事执行法律体制不健全 |
(三) “重审轻执”传统观念严重 |
(四) 执法环境差 |
第三章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扩张适用 |
一、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扩张 |
(一)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种类不断增加 |
(二)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处罚幅度不断增大 |
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扩张的主要原因是破解“执行难” |
(一) 人民法院案件压力不断增大 |
(二) 人民法院通过扩大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来破解“执行难” |
(三) 民事间接执行较民事直接执行更有效 |
第四章 :完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制度的程序构建 |
一、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扩张加剧了强制执行中的人权冲突 |
(一) 民事强制执行中人权冲突的出现 |
(二) 民事强制执行中人权冲突产生的原因 |
(三)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扩张加剧了人权冲突 |
(四) 解决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人权冲突的原则 |
二、具体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构建 |
(一) 拘留 |
(二) 罚款 |
(三)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
(四) 支付迟延履行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广西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目标 |
1.3 研究内容 |
1.4 技术路线与研究逻辑框架 |
1.5 研究方法和程序 |
1.6 本研究创新点 |
1.7 本研究的不足与困难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 |
2.2 理论基础 |
2.3 文献综述 |
第三章 农业行政执法活动、运行机制及其体系分析 |
3.1 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分析 |
3.2 农业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分析 |
3.3 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分析 |
3.4 农业行政执法体系与农业行政执法运行机制的关系 |
3.5 农业行政执法体系与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关系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广西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发展历程与现状分析 |
4.1 广西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发展历程 |
4.2 广西农业行政执法体系现状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广西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影响因素分析与评估 |
5.1 影响广西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的主要因素 |
5.2 各主要因素对广西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影响情况分析 |
5.3 广西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评估 |
5.4 影响广西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的原因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广西农业行政执法体系SWOT分析 |
6.1 广西农业行政执法体系的优势分析(S) |
6.2 广西农业行政执法体系的劣势分析(W) |
6.3 广西农业行政执法体系面临的发展机遇分析(O) |
6.4 广西农业行政执法体系面临的威胁分析(T)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基于SWOT分析的广西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思考 |
7.1 深化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管理体制改革 |
7.2 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
7.3 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 |
7.4 完善农业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
7.5 加强农业普法力度 |
7.6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和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附录A:农业行政执法调查问卷(执法者) |
附录B:农业行政执法调查问卷(执法对象) |
附录C:农业行政执法调查问卷(消费者) |
附录D:广西农业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 |
作者简介 |
(9)《行政强制法》代履行制度的再思考——兼论公私协力背景下新行政法的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一、代履行制度的本质 |
(一) 间接强制执行方式还是直接强制执行方式 |
(二) 代履行还是代执行 |
二、代履行人 (2) 的法律身份 |
三、代履行制度中的法律关系 |
(一) 行政机关与代履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二) 代履行人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
四、余论—公私协力背景行政法的变革 |
四、代履(执)行是间接强制执行吗?(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研究[D]. 刘栩含.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2]行政强制代履行案件司法审查研究[D]. 黄焕瑜. 广西大学, 2021
- [3]第三人代履行:制度适用与主体确定[J]. 杜国强. 河北法学, 2018(04)
- [4]环境保护行政监管过程中代执行制度研究[J]. 高灿,张劲毅,尹姝蒙. 中国环境法治, 2016(00)
- [5]我国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研究[D]. 王晓霞. 武汉大学, 2017(06)
- [6]环境保护行政监管过程中的代执行制度研究[J]. 高灿,张劲毅,尹姝蒙. 中国环保产业, 2016(05)
- [7]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研究[D]. 田吉松. 山东大学, 2014(04)
- [8]广西农业行政执法有效性研究[D]. 江垣德. 中国农业大学, 2014(08)
- [9]《行政强制法》代履行制度的再思考——兼论公私协力背景下新行政法的变革[J]. 朱瑞.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04)
- [10]民事行为执行措施研究[D]. 张燕. 西南政法大学,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