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上)(论文文献综述)
谭波[1](2022)在《海事行政“责令类”行为定性的规范审视》文中提出海事行政“责令类”行为定性依据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级规范的统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精神框定,可发现海事领域的下位法规范中的“责令类”行为在规整时仍存在大量表述类似而属性不同的现象。立法上的定性不准,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责令类”行为的认定失序。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命令性行为的理论对“责令类”行为在中国的理论归类有助益功能。英美法系的令状制度实际上反衬出中国在“责令类”行政命令领域仍有很大制度空间。对海事行政“责令类”行为进行准确定性,需要对海事行政“责令类”行为正名别类,处理好各种“责令类”行为的表述与衔接,对海事行政“责令类”行为的名称也需要进一步模式化,通过完善自由裁量标准以实现“责令类”行为的效果落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20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原萍[3](2020)在《D海域“内河船”非法海上运输行为海事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根据海事部门治理内河船违法参与海上运输实际工作经验,对该现象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的根本原因和问题产生的背景进行了全面分析,结合当前全面推进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实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探索海事执法的基本情况和海事监管的现状。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环渤海经济圈发展迅速。周边区域大量涉海和陆域建筑工程对建筑砂石料需求量剧增,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地方部分企业或个人与非法内河船舶互相勾结,利用自然岸线、渔港或临时搭建的非法码头,非法从事碎矿石的海上运输作业。内河船舶因不适于海上航行、船员不适任等情况,极易发生翻沉和其他海上事故,存在极大的群死群伤安全隐患,对水上交通及港口安全生产造成巨大危害,成为影响辖区海上安全形势的一大顽疾。目前海事系统在治理内河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自身还存在问题,包括执法人员勇于担当和主动作为意识不够、海事监管网络设施不尽完善、内河船查处过程中存在的困难等都限制对非法内河船的治理成效。治理内河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形势严峻,必须清醒地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顽固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本文将在工作和实践的基础上,对D辖区进行内河船非法海上运输行为海事监管研究,形成对策,确保D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内河船舶非法海上运输行为治理工作应持续有效推进。本文以D海事部门内河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为背景,以D海域内河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现状为切入点,以责任政府、多元治理、服务型政府和海事安全监管为理论研究基础,提出了 D海域内河船非法海上运输行为海事监管中的主要问题,借鉴国内其他地区海事部门关于内河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的海事监管经验,使用经验总结法、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三种方法,结合实际现状,提出适合D海域内河船非法海上运输行为海事监管方法。本文从五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简述研究背景及研究的意义,同时通过研究综述、技术和路线,奠定论文的基础;二是对海事监管、内河船非法海上运输行为等方面进行界定;三是分析D海事内河船非法海上运输行为海事监管的现状和海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形成问题的原因;四是通过比较研究得出经验借鉴,结合实际,总结先进做法;五是提出加强治理D海域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运输行为的对策。
钱一磊[4](2019)在《法治视域下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困境与出路 ——基于A省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工作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内河海事行政处罚是内河海事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内河水上交通秩序,保障内河水运经济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工作存在诸多问题,违法行为普遍存在,减轻处罚成为常态,选择性执法倾向明显,程序性瑕疵突出,不仅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基本功能无从发挥,海事自身和内河水运经济也受到了负面影响。今年以来,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大幕已徐徐拉开,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工作诸多问题的解决也终于有了难得的窗口期,系统的审视与研究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工作存在的问题,探索法治视域下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工作改进路径,无疑是一项必须要完成的前置性工作。本文从内河海事行政处罚手段与目的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入题,立足于实证分析,以A省为例,先以数据为经,梳理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工作的诸多特点,剖析其产生问题与危害;再以时间为纬,回顾2011年至2017年A省内河海事管理主体采取的开展运动式执法、统一减轻处罚裁量基准、提高一般程序案件比例、开展行政处罚工作督查等主要措施,省思其效果与不足;继而以法治为出发点,从法律依据、行政体制、行政权力主体、执法监督等四个方面,对影响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工作效果的诸因素逐一分析与评价,最后以实际为落脚点,提出改进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工作的可行路径。
邵帅[5](2019)在《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文中提出船员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国家利益至关重要,是当前国家正实施海洋强国、航运强国等战略中的重要保证。近年来船员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受到理论界关注,但由于船员权益涉及跨多个法律部门,环节多,情况特殊复杂,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劳动法项下或涉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所列之权益,并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理论和认知体系,碎片化的研究对改善船员权益现状作用有限。当前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社会治理正处于转型期,与硬法具有的“国家强制力保障”特征不同,软法着眼于社会实效,与法社会学对法的认识一脉相承。由于与当前社会发展理念内涵高度契合,其兴起在当今中国倡导法律多元主义背景下有一定必然性。软法理论具有较大拓展性,将软法与船员权益保障相结合,推动船员行业的良性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时代意义。文章在船员权益保障领域,结合公权力的运行,通过层层推导辩证地将国内软法和国际软法在多维度展开论述和剖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索建立完善船员权益保障综合制度框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方案。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包括6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首先对于涉及到的船员、权益等概念根据本文研究需要界定了范围。之后通过综合各方数据统计分析得出当前实际仍从事船员职业的人数已经处在下降拐点,群体质量也不容乐观,船员群体已经开始衰落,对其权益保障具有紧迫性。实践中硬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存在不足,对船员权益保障不力也导致了船员社会评价不断降低,同时也加剧了船员衰落趋势。而软法理论为解决船员权益保障问题提供了新思路。第2章主要对文章涉及的理论进行全面系统论述,包括软法、弱势群体和公权力等法理。软法与法社会学一脉相承,是船员社会治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对船员权益的保障离不开公权力,克服公权力异化缺陷需要对权力进行制衡,国家公权力由于具有先天优势而成为制衡的主要对象,解决途径除了对国家公权力分权形成内部制约,以及培养其他公权力形成一定程度外部制衡外,通过软法模式改善公权力的运行也是一种有效途径。合法性分析方面,本章从人权理论延伸到其下位的弱势群体理论,通过比对和价值梳理,最终得出中国船员的弱势群体属性定位,对其权益予以特殊保障具备法律正当性和必要性。第3章进一步对软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的优势进行对比分析,论证了软法不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硬法保障不足,其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法概念的重构使当前尚运行于法律之外的部分公权力纳入法范畴并受其规制成为可能,对船员领域的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随后,通过对船员权益保障较好的典型国家的作法和制度进行分析归纳,这些国家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不但采取积极的硬法保障手段,而且更重视政策、行政协议、指导手册等软法手段的保障,取得显着成效。第4章将视野投放于国际法,国际法语境下软法构成也颇为丰富,包括不具有强制性义务内容的国际条约,非政府组织参与制定的跨国协议,以及国际公约中的软法条款。在海事领域,国际海事公约中的软法部分对缔约国履行条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国际海事组织强制审核制度及港口国监督制度的实施,国际海事公约约束力呈加强趋势,而且由于这些公约普遍规定了不给予非成员国更优惠待遇条款,海事公约中的公权力效力已不限于成员国范围,其中软法作用也愈加突显。履行国际海事公约对船员权益保障具有重要影响,本章系统论述了国际软法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三大主要涉船员海事公约中的具体表现和发展脉络。最后对港口国备忘录这种特殊的国际软法形式进行了专门研究,以期通过借鉴国际法中的成功经验提高我国履行国际海事公约、保障船员权益的水平。第5章从国家和社会的国内软法角度对涉及船员权益保障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涉及的具体领域问题包括:由于部门职责划分缺位交叉造成的公权力本身对船员权益损害;船员社会组织的孱弱导致船员自治程度低下并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中缺少话语权;船员市场的有序和自律需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通过对相关领域问题中所涉及的软法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突显了软法在解决船员权益问题中的价值。在所涉及的问题中,一些是源于公权力自身缺陷导致的对船员权益的损害,另外则涉及公权力对由其他原因造成船员权益损害时的保障不力。同时分析了我国在履行公约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和不足。第6章一方面主张应加强软法的应用和理论研究,提出以软法和硬法为表、公权力为里的社会治理理论架构。强调通过与硬法的协调配合,逐步建构起符合我国船员权益保障需要的国际、国家及社会软法体系;另一方面从实现路径方面,结合前文提及的船员权益保障相关问题,提出各公权力主体通过分工协作不断推进船员权益保障,开创船员领域软法与硬法共治的新局面。同时在一些具体领域如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完善标准体系、加强与国际船员工会组织合作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袁曾[6](2017)在《海难救助制度下的人命救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行海难救助制度源于海上特殊风险,经过长时间发展,现行针对船舶、属具、货物等财产的海难救助制度已经非常完备。国际上有通行的《1910年统一海难援助和救助某些法律规定公约》、《修正1910年统一海难援助和救助某些法律规定公约的1967年议定书》、《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等多个公约对有关财产的海难救助做出了详细规定,但现行海难救助制度对于救助海上遇险人员的相关规定,存在诱发道德风险(Moral Hazards)的巨大漏洞:人命并非现行海难救助的客体、救助人命难以得到单独的报酬、缺少对于财产与人员同时遇险时对于优先救助人命的规定。现实社会中已经出现过很多起漠视海上遇险人员救助的案例,为了有效应对现行制度弊端,有必要着手对现行海难救助制度下有关人命救助的规定进行整体性修改,通过有关人命救助制度规定的调整,构建完善的海难救助下的人命救助制度。确保在未来的海难救助中人命能够能到切实有效的救助,特别是在出现财产与人命同时遇险时,人命能够较财产得到优先救助。在调整现行海商法及相关公约有关规定时,需要解决的核心理论问题是人命为何应当较财产优先得到救助,又如何通过有关人命救助法律规范的调整,确保遇险人员相较财产而言能够实现优先被救助的地位。通过论证宪法、民法、海商法中现有理论及相关规定对于生命的尊重,以及包含的生命利益、他人利益等观念,提出海难救助制度下人命优位的观点,即人命所蕴含的利益是大于财产的,在海难救助情形下财产较人命救助处于劣后的地位。在人命优位的理念下,构建海难救助制度下的人命救助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人的生命权需要并且能够作为海难救助的客体;二是救助人命可以得到独立的救助报酬;三是独立的人命救助报酬需要得到有效的支付,通过比较强制保险、海上人命救助基金及其它支付方式,建议适用强制责任保险与海上人命救助基金相结合的模式,规范建立独立的人命救助报酬支付体系。通过系统性法律机制的调整,确保在财产与人命同时遇险时,救助人能够通过经济成本、法律风险等多种因素的考量,更多地选择优先救助人命。通过运用比较分析法借鉴域外经验,论证海难救助客体范围的变化;通过文献研究法与历史研究法,厘清法益价值的变化,梳理确立人命救助独立报酬的可行性与必要性;通过案例分析法,深化对有关立法的理解,论述人命优位在海难救助制度中存在与应用的可能性。本文除引言外,主要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论述了人命救助的概念、历史沿革以及特征性质。通过论述人命不属于海难救助客体的范围、人命救助无法取得独立的报酬请求权,救助人的义务与权利不对等、缺乏救助人命的配套制度安排等现行海难救助制度有关人命救助的缺陷,论证当前人命救助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在海上风险的特殊环境下,容易引发救助人漠视人命的道德困境,而这种困境已经有多起案例发生在现实海难救助之中。第二章是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首先论证了在海上救助人命的法理基础,生命利益是人类的最高利益、宪法赋予公民以生命权、民法保护善意救助人利益,部门法的相关规定共同构成了在海上救助人命的理论基础。通过比较相关学科对于“优位”的概念,提出了海难救助中人命优位的概念内涵,并对人命优位进行了分析。通过比对研究海商法下的船舶优先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已经蕴含了优位理念的现行制度,得出人命优位在海难人命救助制度中存在的可能性与必要性。第三章通过历史研究与比较研究的方法,论证人的生命权理应随着救助风险与法律技术的发展而成为海难救助的客体。现行国际海难救助公约将人命排除于海难救助体系的法律客体之外,这种规定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人命救助人无法获得海难救助的单独报酬,在没有财产救助或环境救助的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客观上可能造成人命救助人主观疏于对于人命的救助而更加注重财产的救助。而通过比较研究英、美等国的国内法发现,其对于海难救助客体范围的定义随着航海技术以及海上客体种类繁多的变化而不断扩大。本章选取通过重点分析研究包括水上失事飞机上的人员、海洋中的尸体等特殊客体,论证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于海难救助客体范围的变化。此外,本章对有关人命救助包括“安妮上帝案件”(The Annie Lorrd案)①与“半岛案”(ThePeninsula案)②等在内的着名案例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注重从法官丰富的判词之中分析人命这一客体性质的改变,并利用海难救助构成要件的分析,得出人的生命权可以作为海难救助客体的依据,并对海难人命救助享有报酬请求权的客体范围加以限定,避免与现实脱节诱发新的道德风险。在人的生命权纳入海难救助客体的同时,应对在海上优先救助人命做出强制性规定,确保人命救助效果的实现。第四章有关人命救助人享有独立的救助报酬的内容是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历史沿革及各国国内法分析,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了对于人命救助报酬的“绝对肯定说”。随着“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得到突破,实务界已经意识到独立的人命救助理应得到相应救助报酬。美国在个别案例中已经通过“准合同理论”间接支持了人命优位和人命救助报酬的支付。英国针对人命享有优先被救助的权利与地位,已有英国《1854年商船法》和《1894年商船法》的具体规定作为支撑,而英国海商基金的建立,为人命救助报酬的支付建立了有益的雏形,通过对其深入挖掘分析为实现独立人命救助报酬的建立提供有益借鉴。人命救助报酬支付体系建立后,将会引发与现行某些海商制度的冲突,本章对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责任限制的机制协调进行了探讨。第五章为建立与人命救助报酬制度支付相关的机制考量。该章通过对强制保险、海上人命救助基金与其它支付方式的比较分析,以及对人命救助应当考虑的报酬因素,得出的结论是:建议参照《2007年内罗毕国际清除残骸公约》等公约建立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人命救助制度下的强制责任保险体系。鉴于强制责任保险覆盖范围的有限性,由海上人命救助基金作为人命救助报酬支付体系的补充,两者共同组成海难人命救助报酬支付体系。本文在体例安排上,没有按照传统的方式于结尾提出汇总式的法律政策建议,而是基于构建海难救助下的人命救助制度,展开论述该制度构成中每个论点的论据,并在每章的结尾或论述过程中提出建议。基于文章提出的观点与结论,本文在附录中提出了对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章中相关法律规定的修改建议。复杂多变的海洋环境带来了巨大的海上风险,在救货、救船、救财产带来的巨大利益面前要求现实社会中的每一个普通人,均做到以人命为重,只是理论上的美好愿望。极有必要通过法律机制的作用,规范海难救助的现行体系,通过完善海难人命救助制度的内容,确保人命在海上能够得到优先救助。
韩丙正,袁冠华[7](2017)在《海上“非法排污案件”行政处罚难点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文中在对海上非法排放污染物案件的定义和处罚规定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分析了此类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处罚对象、管辖、授权等难点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规范处罚对象、按照法规要求确定管辖权、确保船长取得有效授权。
朱晖,郭晓杰[8](2017)在《海上行政执法程序完善对策》文中指出海上行政执法程序作为执法行为的具体程序规范,不仅是执法机关的执法技术标准和行为规范,也对海上行政实体法的实施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执法程序的科学合理不但有利于防止执法者权力滥用,也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我国在海上行政执法程序上还存在立法缺失、某些执法程序规定模糊等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构建管理、监督机制等措施来完善我国的海上行政执法程序。
胡正良,孙思琪[9](2016)在《2014—2015年中国海商法发展综述》文中指出2014—2015年,中国海商法发生了多方面的一系列变化,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通过与施行;中国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通过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和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和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公布,以及一系列航运政策性文件的出台。
马晓路[10](2015)在《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协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从海事立法协调一般理论和现实问题入手,论证我国海事立法的基础问题,在客观评价我国现有海事立法的前提下,以现代海事立法为基准,从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四个层面,研究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的协调完善,着力解决海事立法实践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结合现代海事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探讨建立适应现代海事管理发展和满足海洋维权需要的海事立法。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我国海事立法协调的基础问题研究。本章从海事立法的界定入手,分析我国海事立法的内涵、外延及特点,研究海事立法的理论基础,从系统论、法理学、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角度分析了海事立法协调的理论基础,探讨了海事立法的现代化以及现代海事立法协调发展趋势,为下一步审视和调整我国海事立法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章为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协调研究。本章在分析《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在我国国内法地位基础上,探讨在完善我国海事立法过程中所面临的如何对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处理好公约与国内立法的关系,以及海事立法中的MO履约审核机制问题。第三章是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协调研究。本章针对目前我国海事立法中存在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分立并行的立法模式,分析了内河与海上分立并行立法存在的问题,指出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的基本路径。第四章为现代海事立法中的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协调研究。本章在梳理我国海事立法中的地方立法、界定海事立法中地方立法与现代国家立法关系基础上,分析了其与现代国家海事立法之间存在的立法冲突,指出地方立法在我国海事立法中存在的必要性,提出协调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关系的基本思路。第五章为现代海事立法中的海事立法与相关涉海立法协调研究。本部分在界定海事立法及相关涉海立法边界的基础上,分析了其与海洋立法、渔业立法和海关立法客观存在的交叉与重叠,提出协调海事立法与海洋立法、渔业立法和海关立法的路径。第六章为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的协调完善。本章在分析我国现有海事立法的不协调性表征基础上,提出了现代海事立法下完善我国海事立法的思路,并具体从协调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适用关系、完善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的立法内容、协调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的关系四个方面,提出现代海事立法下完善和协调我国海事立法的具体建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上)(论文提纲范文)
(1)海事行政“责令类”行为定性的规范审视(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海事行政处罚“责令类”行为的再定位 |
(一)新《行政处罚法》精神的“再引导” |
(二)《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责令类”行为的多重布局 |
(三)其他相关立法中“责令类”行为的并行思考 |
(四)依据《行政处罚法》对“责令限期改正”的统合解释 |
三、对海事行政“责令类”行为定性的案例解读 |
四、域外经验模式对比及其启示 |
(一)大陆法系国家“责令类”行为定性的理论基础及其启示 |
(二)英美法系国家“责令类”行为的制度类比及其启示 |
五、海事行政“责令类”行为定性思路 |
(一)对海事行政“责令类”行为正名别类 |
(二)统合各类“责令类”行为的表述与衔接 |
(三)进一步模式化海事行政“责令类”行为[18] |
(四)通过完善自由裁量标准以实现“责令类”行为的落地 |
六、结语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 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 |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一节 违反船舶、海上设施管理秩序 |
第二节 违反船员管理秩序 |
第三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
第四节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
第五节 违反海上搜寻救助管理秩序 |
第六节 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管理秩序 |
第七节 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 |
第四章 附 则 |
(3)D海域“内河船”非法海上运输行为海事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内河船 |
2.1.2 内河船非法海上运输行为 |
2.1.3 内河船非法海上运输行为海事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多元治理理论 |
2.2.2 服务型政府 |
2.2.3 责任政府理论 |
2.2.4 海事安全监管 |
3 D海域内河船非法海上运输行为海事监管现状分析 |
3.1 D海事部门治理取得的措施与成效 |
3.1.1 所采取的举措 |
3.1.2 取得的成效 |
3.2 D海域内河船非法海上运输行为海事监管中的主要问题 |
3.2.1 监管资源整合和协同配合的主动性和整体性不足 |
3.2.2 执法过程中船舶违法行为发现困难 |
3.2.3 未充分发挥信息监管系统优势 |
3.2.4 海事监管人员能力素质有待提升 |
3.2.5 执法流程不能完全适应现场监管需要 |
3.2.6 宣传引导力度不足导致内河船经营者缺少安全意识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部门间缺少信息交互和管理沟通 |
3.3.2 执法人员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意识不够 |
3.3.3 海上监管设施网络不完善 |
3.3.4 监管资源整合不充分 |
3.3.5 宣传引导不力度不足 |
4 国内其它海域内河船舶非法海上运输行为海事监管的经验借鉴 |
4.1 国内其它地区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海事监管举措 |
4.1.1 浙江海域:多部门联合治理 |
4.1.2 上海海域:形成“四位一体”海事监管模式 |
4.1.3 山东海域:与船籍港地方海事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和召回机制 |
4.2 经验借鉴 |
4.2.1 强化与地方政府联系 |
4.2.2 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 |
4.2.3 加强源头治理 |
4.2.4 采取行刑衔接 |
4.2.5 坚持疏堵结合 |
5 加强治理D海域“内河船”非法参与海上运输行为海事监管的对策分析 |
5.1 构建多部门专项治理联动的监管格局 |
5.1.1 加强与地方政府联系 |
5.1.2 强化与港航、公安、海警等部门沟通协作 |
5.1.3 积极与地方船籍港海事机构互动 |
5.1.4 各级海事机构保障信息互通 |
5.2 完善海事监管设施网络 |
5.2.1 丰富信息化监管手段 |
5.2.2 推动内河船管理平台应用 |
5.2.3 加强装备和信息化建设 |
5.3 加强海事监管队伍建设 |
5.3.1 优化执法资源配置 |
5.3.2 推进队伍作风建设 |
5.4 进一步优化监管流程 |
5.4.1 建立健全有针对性的监管程序 |
5.4.2 推行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
5.4.3 提高文书制作和证据采集的便捷性 |
5.5 加强监管宣传引导 |
5.5.1 积极研究疏导措施 |
5.5.2 引导从业人员提高安全和守法意识 |
5.5.3 主动约谈相关单位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4)法治视域下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困境与出路 ——基于A省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工作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概论 |
第一节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基本内涵 |
第二节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法律关系的构成 |
第三节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与程序 |
第二章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问题与危害 |
第一节 A省内河海事行政处罚概况 |
第二节 问题与特点 |
(一)大量处罚与普遍违法并存 |
(二)减轻处罚成为常态。 |
(三)存在较明显的选择性执法倾向 |
(四)程序性瑕疵较突出 |
(五)部分违法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
第三节 产生的危害 |
第三章 A省内河海事部门的应对与成效 |
第一节 开展各类运动式执法 |
第二节 统一减轻处罚裁量基准 |
第三节 提高一般程序案件比例 |
第四节 开展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工作督查 |
第五节 整体回顾 |
第四章 法治视域下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诸因素分析 |
第一节 法律依据的科学性分析 |
(一)实体法之“重罚主义” |
(二)程序法之“过于繁琐” |
第二节 行政体制之合理性分析 |
(一)财政保障体制之“不完全保障” |
(二)领导体制之“双重领导” |
第三节 行政权力主体之分析 |
(一)领导之“注意力” |
(二)执法人员之认知 |
(三)执行之障碍 |
第四节 执法监督之分析 |
(一)外部监督之“效用堪忧” |
(二)内部监督之“不成熟” |
(三)第三方监督之“尴尬” |
第五章 内河行政处罚工作的改进路径 |
第一节 法律依据之改进路径 |
(一)立足实际修订相关法规规章 |
(二)常态化开展行政解释工作 |
第二节 行政体制之改进路径 |
(一)完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
(二)建立权责统一的上下级领导体制 |
第三节 行政主体之改进路径 |
(一)树立以规范行政处罚为重心的管理理念 |
(二)建立科学可行的行政处罚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
(三)提高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与法治能力 |
(四)建立与法院相衔接的执行制度 |
第四节 执法监督之改进路径 |
(一)排除行政相对人监督障碍 |
(二)加强海事内部监督 |
(三)完善第三方行政执法监督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船员群体困境及船员权益硬法保障之不足 |
第一节 概念的界定及检视 |
一、船员与海员概念界定 |
二、船员权益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分析 |
二、我国船员发展面临瓶颈 |
三、我国船员队伍发展困境成因 |
第三节 船员权益硬法保障的不足 |
一、船员领域硬法建设现状 |
二、船员权益硬法保障方面不足的具体表现 |
第二章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相关概念及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软法的本体理论 |
一、软法概念、特征和基本构成 |
二、软法的分类 |
三、软法是改善公权力服务社会个体的有效模式 |
第二节 软法与硬法的界分及相互关系 |
一、软法与硬法的界分标准 |
二、硬法与软法相互关系 |
第三节 实施船员权益特别保障的法理与实证分析 |
一、社会弱势群体理论 |
二、对船员权益特别保障具备法理正当性 |
三、加强船员权益保障的实证分析 |
第三章 软法保障船员权益的优势分析及国外经验启示 |
第一节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优势 |
一、符合船员治理的时代需要 |
二、弥补硬法保障船员权益不足 |
三、有利于船员领域实现法治化 |
第二节 国外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启示 |
一、部分国家船员发展与保障情况 |
二、国外船员权益保障经验归纳和启示 |
第四章 国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一节 船员领域国际软法价值和发展趋势 |
一、海事公约中软法作用和价值 |
二、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与船员有关的主要海事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一、海事劳工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三、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四、与船员有关主要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脉络 |
第三节 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特殊的国际软法存在 |
第五章 国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一节 国家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一、组织类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二、公共政策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三、规制行政裁量权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二节 社会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一、信用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二、标准化体系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三节 我国在履行船员海事公约方面存在不足 |
一、宏观层面的不足 |
二、实践层面的不足 |
第六章 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模式建构及相关建议 |
第一节 构建船员权益保障的软法模式架构 |
一、规制与船员相关的国家软法 |
二、培育与船员相关的社会软法 |
三、吸收国际软法经验 |
四、重构与软法相协调的船员硬法 |
第二节 船员权益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与衔接 |
一、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 |
二、实现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有效衔接 |
第三节 实现船员权益保障软法与硬法共治路径 |
一、国家应建立便捷高效的权责体系 |
二、国家和社会需共同推进船员信用和标准等领域建设 |
三、推动各主体在船员领域国际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海难救助制度下的人命救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综述 |
第一章 海难救助下的人命救助制度面临现实困境 |
第一节 现行海难救助制度下的人命救助 |
一、海难人命救助的概念 |
二、海难人命救助的历史沿革 |
三、海难人命救助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现行人命救助制度引发的道德风险 |
一、人命不属于海难救助客体 |
二、人命救助无独立报酬请求权 |
三、缺少优先救助人命的强制性规定 |
四、救助人的义务与权利不对等 |
五、缺少系统性制度安排 |
第二章 海难救助下的人命救助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人命救助的法理基础 |
一、生命利益论 |
二、宪法中的生命权 |
三、民法保护善意救助人利益 |
第二节 人命优位的法理基础 |
一、人命享有较财产优先被救助的权利 |
二、海商法中现行制度对于优位的体现 |
第三章 人的生命权纳入海难救助客体的考量 |
第一节 两大法系对于海难救助客体范围的比较 |
一、大陆法系 |
二、英美法系 |
第二节 海难救助客体范围的变化趋势 |
一、客体范围扩大 |
二、海上遇险人员 |
第三节 扩大海难救助客体范围的建议 |
一、人的生命权属于法律认可的海难救助客体 |
二、可以获得人命救助报酬的客体范围 |
三、在海上优先救助人命的强制性规定 |
第四章 人命救助享有独立救助报酬的考量 |
第一节 人命救助报酬理论 |
第二节 有关人命救助报酬的域外借鉴 |
一、美国通过“准合同”理论承认人命救助费用补偿 |
二、英国设立海商基金支付人命救助报酬 |
第三节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突破 |
第四节 确定人命救助报酬的考虑因素 |
第五节 承认人命救助报酬独立请求权的建议 |
一、确立人命救助人的独立报酬请求权 |
二、人命救助报酬与海商法其它制度的协调 |
第五章 人命救助报酬支付机制的考量 |
第一节 适用海上人命救助强制责任保险 |
第二节 设立海上人命救助基金 |
第三节 其它支付方式 |
第四节 人命救助制度适用强制责任保险等相关建议 |
一、强制保险与海上人命救助基金共同覆盖人命救助报酬给付 |
二、其它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修改《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关人命救助内容的建议案 |
一、修改《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建议 |
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建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海上“非法排污案件”行政处罚难点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非法排污案件概述 |
(一)非法排污案件定义 |
(二)非法排污案件的处罚 |
1. 船舶向海域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 |
2. 船舶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 |
二、非法排污案件处理过程中难点问题分析 |
(一)行政处罚对象确定存在双重标准 |
(二)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一定争议 |
(三)船长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授权有限 |
三、处理非法排污案件有关建议 |
(一)规范处罚对象 |
(二)按照法规要求确定管辖权 |
(三)确保船长取得有效授权 |
四、结语 |
(8)海上行政执法程序完善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海上行政执法程序的界定 |
(一) 海上行政执法程序的内涵及其分类 |
(二) 海上行政执法程序与其他行政执法程序的区别 |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同 |
2、执法范围不同 |
3、海上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性 |
(1) 监督海上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 避免行政权滥用 |
(2) 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3) 提高海上行政执法效率 |
二、我国海上行政执法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一) 海洋行政程序法规定缺失 |
1、分散立法, 权属不清 |
2、立法缺失, 法规不健全 |
3、海上特殊程序规定模糊 |
(1) 登临程序存在的问题 |
(2) 紧追程序存在的问题 |
(3) 扣押船舶程序存在的问题 |
(4) 与相关部门交接程序存在的问题 |
4、海上行政执法人员存在的问题 |
(1) 海上执法人员的权属不清 |
(2) 海上执法人员的执法效率和能力有待提高 |
三、完善我国海上行政执法程序对策 |
(一) 统一海上行政执法程序, 建立海上执法协调机制 |
(二) 完善海上行政执法的一般程序规定 |
1、强化海上行政许可监督与补救程序, 完善行政检查程序。 |
2、设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控制程序。 |
3、建立海上行政执法程序违法责任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 |
4、完善我国海上行政执法特别程序规定 |
5. 划清海上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属问题, 提高执法主体的执法意识和效率 |
四、海上行政执法一般程序规范高位立法构想 |
结论 |
(9)2014—2015年中国海商法发展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航道法》的通过与施行 |
( 一) 《航道法》的出台背景 |
( 二) 《航道法》的基本意义 |
( 三) 《航道法》的主要内容 |
二、中国批准《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
三、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及其他部门规章 |
( 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三个部门规章 |
四、国务院与交通运输部航运政策性的文件 |
1.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2.《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
3.《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 |
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批复、十大典型案例与指导性案例 |
(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 |
( 三) 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
( 四) 指导性案例 |
六、结语 |
(10)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协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我国海事立法协调的基础理论研究 |
1.1 我国海事立法的界定 |
1.1.1 海事的涵义 |
1.1.2 我国海事立法的内涵 |
1.1.3 我国海事立法的外延 |
1.1.4 我国海事立法的特点 |
1.1.5 海事立法属于广义的海商法或海事法范畴 |
1.2 海事立法协调相关理论基础 |
1.2.1 海事立法协调的系统论基础 |
1.2.2 海事立法协调的法理学基础 |
1.2.3 海事立法协调的经济学基础 |
1.2.4 海事立法协调的行政管理学基础 |
1.3 海事立法的现代化 |
1.3.1 法的现代化和特点 |
1.3.2 海事立法的现代化动因 |
1.3.3 海事立法的现代化特征 |
1.4 现代海事立法协调发展的趋向 |
1.4.1 海事立法与海事管理理念革新的协调 |
1.4.2 海事立法与法制架构系统化趋向的协调 |
1.4.3 海事立法与国家海上管辖权分配的协调 |
1.4.4 海事立法与海上安全内涵拓展的协调 |
1.4.5 海事立法与国家海洋维权需求的协调 |
第2章 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协调研究 |
2.1 《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的国内法地位 |
2.1.1 影响《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国内法地位的因素 |
2.1.2 《海洋法公约》的国内法地位分析 |
2.1.3 IMO海事公约的国内法地位甄别 |
2.2 《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在我国的协调适用 |
2.2.1 《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在我国适用的差异化表现 |
2.2.2 《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适用方式的分析解决 |
2.3 海事立法中的IMO履约审核机制 |
2.3.1 IMO履约审核机制的行为特征 |
2.3.2 IMO履约审核机制对公约与我国海事立法关系的影响 |
2.3.3 我国海事立法顺应IMO履约审核机制的行动指向 |
第3章 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协调研究 |
3.1 我国海事立法中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分立并行模式 |
3.1.1 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分立并行模式的现实表现 |
3.1.2 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分立并行模式的历史评价 |
3.2 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不协调的表现 |
3.2.1 制度完善程度不对称 |
3.2.2 立法内容存在重复 |
3.2.3 立法之间存在冲突 |
3.3 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的基本路径 |
3.3.1 修正内河与海上分立并行的立法模式 |
3.3.2 统合技术规则性强的立法 |
3.3.3 以船舶的概念衔接内河与海上立法中的各子法系统 |
第4章 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协调研究 |
4.1 我国海事立法中的地方立法现状分析 |
4.1.1 我国海事立法中的地方立法及存在的原因 |
4.1.2 海事立法中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关系 |
4.2 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之间的冲突 |
4.2.1 法律制裁规定上存在冲突 |
4.2.2 授予权利的条件规定的法律冲突 |
4.2.3 设定义务(责任)的条件规定的冲突 |
4.3 地方立法在现代中央立法中存在的必要性 |
4.3.1 现代中央立法中承认地方立法存在的实例 |
4.3.2 现代中央立法中承认地方立法的分析 |
4.3.3 地方立法在我国海事立法中存在的必要性 |
4.4 协调海事立法中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关系的基本思路 |
4.4.1 发挥地方立法在完善中央立法中的先导作用 |
4.4.2 协调地方先行立法权与中央立法的关系 |
第5章 现代海事立法下的海事立法与相关涉海立法协调研究 |
5.1 海事立法的边界 |
5.1.1 海事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
5.1.2 海事立法适用的客体 |
5.2 其他涉海立法的边界 |
5.2.1 海洋立法调整的范围 |
5.2.2 渔业立法调整的范围 |
5.2.3 海关立法调整的范围 |
5.3 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的交叉领域 |
5.4 海事立法边界与其他涉海立法边界的冲突 |
5.4.1 海事立法边界与海洋立法边界划分存在的冲突 |
5.4.2 海事立法边界与渔业立法边界划分存在的冲突 |
5.4.3 海事立法边界与海关立法边界划分存在的冲突 |
5.5 海事立法边界与其他涉海立法的协调路径 |
5.5.1 协调立法适用的空间范围 |
5.5.2 协调立法适用的对象范围 |
第6章 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的协调完善 |
6.1 我国现有海事立法的不协调性表征 |
6.1.1 海事单行法与海事立法体系的不协调 |
6.1.2 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的不协调 |
6.1.3 海事国内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的不协调 |
6.1.4 海事立法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现实需求的不协调 |
6.2 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完善我国海事立法的考量 |
6.2.1 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完善我国海事立法的考量因素 |
6.2.2 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完善我国海事立法的演进思路 |
6.2.3 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具体策略 |
6.3 现代海事立法下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适用的协调 |
6.3.1 完善直接适用国际海事公约的路径 |
6.3.2 明确对国际海事公约补充立法的情形 |
6.4 现代海事立法下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的协调 |
6.4.1 调整立法适用的客体 |
6.4.2 修正立法适用的主体 |
6.4.3 法律清理应当制度化 |
6.5 现代海事立法下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协调 |
6.5.1 明晰立法机关及其权限 |
6.5.2 建立专业化立法起草与评估制度 |
6.5.3 完善中央立法主体对地方海事立法的备案及审查制度 |
6.6 现代海事立法下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的协调 |
6.6.1 海事立法与海洋立法的协调 |
6.6.2 海事立法与渔业立法的协调 |
6.6.3 海事立法与海关立法的协调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上)(论文参考文献)
- [1]海事行政“责令类”行为定性的规范审视[J]. 谭波.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2(01)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交通财会, 2021(10)
- [3]D海域“内河船”非法海上运输行为海事监管研究[D]. 原萍.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3)
- [4]法治视域下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困境与出路 ——基于A省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工作的实证分析[D]. 钱一磊.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9(08)
- [5]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D]. 邵帅.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6]海难救助制度下的人命救助法律问题研究[D]. 袁曾. 大连海事大学, 2017(06)
- [7]海上“非法排污案件”行政处罚难点问题研究[J]. 韩丙正,袁冠华. 中国海事, 2017(03)
- [8]海上行政执法程序完善对策[A]. 朱晖,郭晓杰. 中国太平洋学会海洋维权与执法研究分会2016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017
- [9]2014—2015年中国海商法发展综述[J]. 胡正良,孙思琪.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6(01)
- [10]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协调问题研究[D]. 马晓路. 大连海事大学, 20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