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进步与上海市污水治理二期工程建设(代序)(论文文献综述)
管立杰[1](2020)在《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中利益相关者的冲突与协调研究》文中指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下文简称PPP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合作关系,与传统公共事业提供方式相比,PPP模式具有经济节约、提高效率等明显优势,能够解决财力不足和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下的问题,实现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优势融合,因此,被各国广泛地应用于基础设施领域。近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及大力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发展PPP模式。在中央的积极推动下,农村基础设施PPP项目日渐兴起,虽然还处于探索期,但发展较为迅速,应用领域不断拓展,涵盖农村道路、农村环境治理、农田水利、农业园区建设等多个方面,优势逐渐显现。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累计在库PPP项目9626个,投资额14.8万亿元,其中农村基础设施领域的PPP项目共计664个,投资金额达5784亿。2014年以来有510个贫困县(其中绝大部分目前已脱贫摘帽)已探索应用PPP模式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投资额达1.2万亿元。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在实践应用中还面临诸多困境,在实践中政府部门、合作企业、农户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合作不协调、运行不规范等问题,导致效率低下、问题频出,使得很多公私合作项目的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不但无法发挥各自优势,而且额外增加了交易费用,损害了公共利益,这在实践中有大量的事实佐证。当前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中各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是什么,存在哪些利益冲突?相互之间是如何博弈的?怎样促进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中利益相关者协调?这些问题的研究,有助于破解当前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中利益相关者的协调困境,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改进合作关系、改善投资效果,实现多方共赢,避免项目失败、农户利益受损的局面,对促进农村基础设施PPP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基于上述背景,本文研究以促进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中利益相关者协调为目标,着重探讨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中利益相关者的冲突及协调问题,用层次分析法、熵权法、博弈分析、激励模型、扎根理论等多种方法,基于多个案例对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的运行实践开展分析,深入考察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行为方式、利益冲突和决策依据,在理论与应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促进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利益相关者协调的对策建议。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成果包括:(1)分析我国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投资状况和产生的效应,剖析合作过程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基于熵权法和层次分析法确定影响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推广和应用的主导因素。分析结果表明:在良好的政策引导下,当前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较为迅速,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取得了积极效应。但实践显示诸多农村基础设施公私合作项目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机会主义行为导致效率低下、利益分配及风险分担不合理、农户参与不足、项目脱离当地现状和农户需求等问题比较突出,政府部门、企业、农户之间因缺乏协调导致冲突不断和效率低下。项目收益情况、政策支持力度、资金可获得性、专业人才充足性、平等合作意识对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的推广和应用有较大影响。(2)分析各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及职责,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当前农村基础设施PPP项目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基于项目治理理论,提出化解冲突的分析框架。分析结果表明:政府、社会资本方和农户是农村基础设施PPP项目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存在着差异性和冲突性,基于利益分配、风险分担、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利益相关者之间易于因机会主义行为引发纠纷、因缺乏沟通造成冲突、因忽视农民需求和农户参与造成民众质疑、反对或产生信任危机。产生冲突的主要根源是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动力不足、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利益相关者之间缺乏良好的交流与信息共享。基于项目治理理论可从利益分配、激励约束、关系治理等维度化解冲突。(3)构建博弈模型对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中利益相关者的协调问题开展分析,着重探讨主体行为协调的选择机理,掌握考虑利益风险分配下主体行为协调的演化路径与稳定策略。研究表明,收益分配、风险分配、监管力度和奖惩额是影响农村基础设施PPP项目主体选择协同策略的重要因素,决定主体行为协调的演化方向。地方政府和合作企业都存在因片面追逐经济利益而不愿积极履约的可能性,在合理范围内增加风险承担系数、提高激励水平、提高外部监管力度、加大惩处力度可促进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中地方政府和合作企业的主体行为协调。农户参与行为与其参与成本和收益密切相关,增加政府奖励、农户获得感以及因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带来的收益,可促使农户积极参与。(4)构建激励模型对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中利益相关者协调问题开展分析,对不同条件下的激励模型进行对比分析,并结合相关案例,提出农村基础设施PPP项目激励约束机制的优化思路。研究表明与单纯的显性激励模型相比,引入声誉效应后,社会资本方的努力程度得到提高,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充分运用声誉效应的隐性激励作用,能使政府方获得更高的收入。案例分析表明,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中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受到动机、激励、信息的多重因素影响,适当的监管方式和激励措施有利于提高主体积极性、提高合作绩效,促进利益相关者协调。(5)从关系治理角度对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中利益相关者协调问题开展分析。首先应用扎根理论对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伙伴关系的影响因素进行探索性研究,分析表明主体因素、合作因素、制度因素、环境因素4个主范畴是主要影响因素,主体间存在的合作因素(由沟通交流及利益分配因子决定),是影响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伙伴关系的直接因素,合作障碍越大,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合作协调的可能越小,伙伴关系的稳定性越差。案例分析表明,构建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中各利益相关者的良好协作关系,必须提高协同意识,积极引导农户参与,建立平等合作关系。(6)最后,在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应用实践的基础上,以服务农村发展和满足农户需求为宗旨,从提升利益风险分配合理性、完善激励约束框架、构筑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三方面为促进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中利益相关者协调提供可操作性的对策。文章的创新之处在于:研究视角上,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探讨如何促进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中利益相关者的协调问题,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进行系统分析和诊断,研究视角有一定独特性;研究内容上,深入考察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冲突、行为方式和决策依据,基于多个维度探讨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中利益相关者的协调问题,在内容上丰富现有农村基础设施的研究,深化和完善了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的内容体系;在方法的组合运用上具有一定创新性。
陈世炜[2](2020)在《既有城区河涌与城市空间耦合的规划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克利夫·芒福汀在《绿色尺度》中提到:水与绿色的再生将成为城市复兴工作的中心。因此,要想实现存量规划背景下既有城区的复兴,既有城区的河涌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众多国际大都市既有城区的河涌水系都经历了转型和再生的实践,昔日硬质化的河道两岸开始转变为居住、休闲、工作一体化的后工业场所,重塑了河涌及城市空间的生态景观及休憩活动等功能。在我国,“城水分离”的规划建设模式却依旧阻碍着河涌与城市空间的耦合。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如何做到既有城区河涌与城市空间的耦合将必然成为往后国土空间规划的焦点领域之一。本文以既有城区河涌与城市空间为研究对象,归纳出既有城区河涌与城市空间的耦合模式;结合我国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标准的梳理,总结出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我国既有城区河涌与城市空间的耦合程度;运用耦合模式的分析框架,结合实证案例东濠涌的精细化调研及访谈调研,总结其耦合的经验与不足;最后综合上述研究,对既有城区河涌与城市空间耦合规划的方法和优化策略进行探讨。本文具体研究内容如下:第一章,作为本文的绪论章节,明确了研究对象、研究问题、研究目的与意义以及研究方法与框架。第二章和第三章,是本文关于既有城区河涌与城市空间耦合的基础性研究。基于前人的相关理论研究和优秀实践案例,综合确定耦合模式包含两个维度:空间规划建设维度及管理协调维度,空间规划建设维度下包含安全性、生态性、公共性及系统性四大特性,管理协调维度则包含规划层面、治理层面以及保障层面三个方面。第四章则结合现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相关政策及相关规划实践等资料,研究我国既有城区河涌与城市空间耦合的现状程度。总结出空间规划建设维度下,水利部相关部门的相关法规标准及政策在加总时考虑齐全,但实践中行业规范没有成功跨部门进行指引,导致河涌与城市空间耦合程度不高;管理协调维度下各层面均有待提高。第五章则利用总结的耦合模式框架对实证案例东濠涌进行详细分析,同时总结出其经验与不足。第六章为总结提炼,结合上述所有研究,结合相关理论和国内外的相关经验教训,探索既有城区河涌与城市空间耦合规划的策略与方法,提出了规划范式的变革与原则,并从空间规划维度与管理协调维度分别提出了相应具体策略。
葛盛娅[3](2020)在《近代天津法租界市政建设初探》文中研究说明天津法租界自1861年开辟到1945年收回,经历了八十余年的发展建设,从无到有地发展成天津最先进、基础设施最完善的区域之一。本文围绕天津法租界的市政建设展开探讨。针对目前天津法租界研究中历史研究较多而具体建设内容的研究较少,对某一时间节点的研究较多而对建设发展变化研究较少等问题,旨在于通过梳理法租界建设过程中道路、排水、交通体系等方面的革新发展,从城市发展的角度认知法租界进行市政建设的特点。为理解天津法租界的城市发展、评价其历史价值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论文的主体部分共六章,第一章明确论文的研究目的与意义,阐释市政建设的含义,明确研究内容。第二章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简述天津法租界的建设背景及其扩张发展的概况,划分市政建设的发展阶段。第三章着眼于道路建设,分析了规划、道路革新、公共照明、绿化等内容。第四章以给排水的建设为重点,探讨了法租界卫生环境的相关问题。第五章梳理了通讯交通体系的建设,包括电车、桥梁、码头、电话等内容,讨论交通工具的变革与城市发展的关系。第六章探讨了租界市政建设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模式,并总结了市政建设对土地经济的影响。
罗仙凤[4](2020)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文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018年7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政务服务平台要畅通网上咨询投诉渠道,及时反馈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并加以解决,这样良性的社会信用系统才会逐步建立起来”。2019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提出要构建协同监管格局,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整合优化政府投诉举报平台功能。近年来,我国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有了迅速的发展,投诉举报的渠道逐步扩大和便捷,各行政领域的处理程序逐步规范,权利保障机制也逐步建立起来,社会主体的加入增强了行政处理的能力,投诉举报与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相互配合,成为了提升行政执法效率的重要力量。然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也呈现出矛盾式的发展现状。宽泛的立法要求与有限的行政执法能力之间的矛盾、投诉举报适用范围扩张与限缩之间的矛盾、投诉举报权利鼓励与限缩之间的矛盾以及投诉举报价值肯定与否定之间的矛盾阻碍、甚至异化了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发展。从目前的情形来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依然难以有效运转。投诉举报案件数量呈现出全面式激增,并从传统的消费者领域、环境保护领域扩散至整个行政领域。而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律效果也并不令公众满意,大量的投诉举报争议涌向法院。加之多渠道导入的案件受理机制和缺乏统一标准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致使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不仅未达到社会治理的理想效果,反而滋生出更多的纠纷争议。而产生这一现状的原因可以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进行分析。在理论层面上,投诉举报这一法律术语常见于各类法律规范中,但却并未有任何法律对投诉举报的概念进行定义。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虽然都给出了投诉举报概念的定义,但却存在极大的分歧。不仅在概念上产生了分歧,投诉举报处理的功能定位也存在分析。政府监督论主张投诉举报是公民监督政府的一种方式,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应当着重保护公民的监督权;行政效率论认为投诉举报是公民提升执法效率的一种方式,由此还衍生出了“投诉举报工具论”的观点,彻底否定投诉举报人作为处理机制的参与方;行政救济论认为投诉举报中应当区分投诉与举报的概念,承认投诉对于公民私益性权利的救济功能;而政府服务论则认为政府对于投诉举报的处理是政府应当提供的社会服务,但却过度加重了行政机关一方的义务。在这些理论的发展下,投诉举报处理的边界日益模糊,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也与其他机制混淆不清。而上述问题,又都归结在投诉举报是否是一项权利,以及是一项怎样的权利问题上。然而,目前对于投诉举报权却存在权利肯定说、权利否定说和部分权利肯定说。这导致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发展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而在现实层面上,投诉举报逐渐开始“异化”,由一项“参与性”的机制转变成了“对抗性”的机制。行政机关一面希望通过法律规定的投诉举报提升执法效率,一面又将投诉举报人视为职权启动的“工具”。而公民亦将投诉举报变成了维护私人权益,甚至谋求非法利益或达到非法目的的“工具”。投诉举报逐步向着“对抗”走去,甚至对制度的正当性产生了影响。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行政机关成为了违法判断的主要义务主体。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又是公民反馈违法信息的主要渠道,大量信息的汇集对行政机关的传统执法手段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完善中寻求相应的解决办法。在权利保障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必须厘清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应当享有何种权利。但从目前来看,理论和实务都混淆了来源于《宪法》第41条规定的行政检举,和来源于《宪法》第2条第3款的投诉举报。而这一源自于《宪法》第2条第3款的投诉举报是指任何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以其他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为对象向行政机关反映违法行为的活动。而投诉举报权是各具体法律依据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的主观公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具有参与、管理的属性。与这项权利所对应的义务便是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通过行政行为类型化,可以将投诉举报处理行为拆解为行政答复行为和行政处理行为,行政答复行为还可以进一步拆解为程序性答复行为和实体性答复行为。程序性答复行为表明行政机关是否受理投诉举报人所反映的事项,对投诉举报人获得行政机关程序性答复的权利产生影响。实体性答复行为表明行政机关将所反映事项的核实情况、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人对于权利行使结果知情的权利产生影响。行政处理行为表明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举报人所反映事项已经进行了处理。但由于投诉举报权本身是一种参与协作的权利,其并不具备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意涵。因此,行政处理行为对投诉举报权并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否对投诉举报人其他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还需根据行政处理行为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通过行政过程论全面动态地审视投诉举报处理行为,其中还包括过程性的分流行为和调查行为。分流行为决定了投诉举报中所反映的事项是否能够由正确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而调查行为决定了行政处理行为的正确性。错误的分流行为和调查行为必然影响行政处理行为的正确性,从而影响投诉举报人对于投诉举报权行使结果知情的权利。此外,在缺乏行政调查行为下的任何实体性答复都是缺乏理论和事实依据的,这就相当于没有任何证据的断案结果。相应的,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调查职责的权利应当成为实现投诉举报权的关键内容。在公众参与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应当具有广泛的参与性。行政法中公众参与应当包含三个层面的参与:其一,行政法中的宏观公众参与。行政机关在运用国家行政权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时,应当广泛吸收私人参与到各个行政过程中,承认私人主体在行政中具有一定的主体地位,并构建起行政协商、对话、互动的行政机制、制度;其二,行政法中的中观公众参与。中观公众参与是指对传统行政行为模式突破下中的公众参与,其中以双方协议形成的行政合同为典型;其三,行政法中的微观公众参与。微观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具体参与到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中。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正好契合了这三个层面的参与。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如何在微观层面的公众参与理念下,构建投诉举报权与行政权之间的交互和对话,以通过对投诉举报权的保障实现行政权运行的目标、任务。此外,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要需要社会主体的参与。这种参与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社会自治本身即是一种治理效果的体现。通过社会性公约的方式促进公民懂法、守法,自然减少了违法行为和社会纠纷的产生,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的效果,同时也减少了投诉举报的数量;其二,社会主体作为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处理的助力。在实质性解决纷争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必须有效地化解社会纠纷。投诉举报处理的实质性纠纷解决效果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本身既带有维护社会公益、防止纠纷扩大延伸的作用。因此,投诉举报处理本身即是一种实质性纠纷解决机制;其二,与投诉举报交织在一起的民事纠纷,体现出其与行政密切相关的社会纠纷属性。因此,应当设置额外的实质性纠纷解决机制对民事纠纷进行解决。在投诉举报权行使过程中,如果不对这些民事纠纷进行实质性处理,那么公民需要再次转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这不仅增加公民的维权成本,也会加重公民在行使投诉举报权过程中产生的“偏见”和“情绪”,从而反向弱化了公民对于投诉举报处理的满意度。通过对投诉举报的法律规范分析,我国共有36部法律规定了投诉举报条款,虽然规定的形式多种多样,但都一般规定投诉举报是一项权利。而法律以下,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均有涉及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由此形成了“投诉举报条款+管理领域/事项+具体投诉举报处理规范”的部门管理型立法模式和“政府概括性管理领域/事项+统一的投诉举报处理规范”的统一管理型立法模式。部门管理型立法模式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有利于形成专业化的管理,但也存在缺乏统一标准、部门分散缺乏互动、增加维权成本等问题。而统一管理型立法模式依托一级政府平台,提升服务理念,对统一性制度构建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也存在缺乏上位法依据、随意立法增加行政机关负担等问题。在这些模式中,经过抽象总结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一般包含识别标准、分流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识别标准能帮助行政机关快速识别投诉举报。分流标准能帮助行政机关正确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而处理程序是对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处理流程的规定。这些共通性的程序为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确立了基本的制度框架。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环境保护领域以及科研诚信管理领域这三类具有代表性的领域中,也形成了一些特殊经验借鉴。社会主体的参与机制、高层级统一监管平台的建设以及行政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嵌入,都对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综上,为充分发挥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权利保障、公众参与、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应当构建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保障参与是指以保障促进参与,以参与实现投诉举报处理的社会治理效果。保障参与论具体有以下几层含义:其一,以明确的权利义务规范保障参与主体的权利。目前的立法模式和理论体系均是以行政机关一方义务或内部程序为主,投诉举报人在处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并不明确,司法上也被否定具有参与的权利。因此,应当明确投诉举报人享有的程序答复请求权、权利行使的知情权、获得司法救济等权利。这是最基本的参与地位保障;其二,突显投诉举报权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的性质,明确投诉举报人享有请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实的权利。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具体形态的投诉举报权,应当具有更高的参与性和公益性,有别于一般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性权利。虽然这项权利不能要求行政机关作出某一具体调查行为,但应当保障其对调查结果的参与和监督。具体可以反映在行政机关答复内容必须包含调查事实的说明,以及投诉举报人有权对行政调查提出反证质疑;其三,推进投诉举报人与被投诉举报人的深层次参与。投诉举报人不仅仅是行政程序的启动者,而被投诉举报人也不仅仅是行政处理的对象。对于两者之间的民事争议和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提供机制进行实质性纠纷解决,体现出对于参与方利益的平衡和关怀;其四,扩大参与主体的范围,广泛吸收社会主体参与,培养社会主体的参与能力,最终回馈于社会主体的自治能力,在根本上减少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于此相应的,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具体构建上,应当构建社会主体参与机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统一性的受理平台,并以司法提供外部的救济保障,以推动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构建。
彭媛媛[5](2020)在《我国东南城市水环境特征解析与综合整治指导方案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城市水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主要问题有:城市地表水体污染较严重,大部分水质仍然在Ⅳ类及劣于Ⅳ类;污水排放量大,2017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777.4亿t,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182.9亿t、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588.1亿t,生活污水成为主要污染源;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土地利用类型的改变使得降雨径流带来的面源污染成为一些城市的主要水环境问题。虽然我国在水环境治理中做了大量工作,但是距离城市水环境水体功能达标、实现生态宜居城市等的要求还有差距。因此,亟需制定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指导方案和技术路线图,为城市水环境污染总体调控、水环境综合整治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本研究选取东南地区的主要河流和湖泊进行水质监测与评价。评价结果表明,东南地区地表水质在Ⅳ类及劣于Ⅳ类的占比较大,东南地区水质整体较差。对东南地区河流、湖泊水环境污染的时空特征分别进行分析,结果表明,从时间上看,区域城市水体的水质状况这几年正在逐渐转好;丰水期水质明显好于其他时期;夏季水质明显好于冬季。从空间上看,经过城市后水质普遍变差;上游水质较下游水质好;支流水质对城市河流的影响较大。对典型城市污染源进行估算分析,区域主要污染成因是城市生活源、管网问题造成的生活污水直排、降雨径流污染以及支流的影响。区域城市水体主要污染因子是COD和氨氮。基于水环境特征和污染成因分析的结果,构建了适合本地区的综合整治指导方案,包括编制目标的确定、水环境容量计算、污染负荷分配计算和指导方案。其中东南地区河流水环境容量多采用河流一维模型;湖泊水环境容量计算时,COD和氨氮多采用零维模型,TN和TP多采用营养盐允许负荷模型;污染负荷分配推荐使用等比例分配法;分别从点源污染控制、面源污染控制、水体水质改善与提升控制和节水这四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方案方法介绍、案例介绍和技术推荐。分析东南地区水环境演化及治理历程,确立时间轴和分阶段目标,确定每个阶段综合整治需求和战略任务,最后确定技术发展重点形成东南地区水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路线图。
左峰[6](2020)在《沈阳XNH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艺研究及运行效果分析》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对水污染治理重视程度的日益增涨,国家环保局及地方环保部门先后出台了各大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新政策。2012年辽宁省政府从各个方面开展辽水三大水域浑河、太子河和大辽河流域的水污染治理工作,并且在2012年3月26日开始下发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浑河太子河大辽河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9号)。在文件中提出,进一步削减污水处理厂尾水受纳水体的水污染负荷,要求各现状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沈阳XNH污水处理厂原设计出水水质为二级排放标准,按照相关条文一定要提升到一级A的排放标准。本篇论文所研究的目的意义就是对沈阳XNH污水处理厂的提升升级改造工艺进行研究,为该厂的升级改造提供技术支持。以沈阳XNH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工程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进水水质的调查与分析,结合当下存在的处理工艺,对本次设计的污水处理厂的提标升级改造工艺来对比分析研究。其主要内容有现在存在的污水处理厂的现有问题分析,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数据的分析,根据国内外方案及选择方案的对比对工艺方案选择与分析,设计参数优化及工艺设计,还有运行效果分析等。根据沈阳XNH污水处理厂2017.01-2017.12的实测资料,确定该厂设计规模为40万m3/d。根据沈阳XNH污水处理厂2017.01-2017.12的实测资料,按保证率95%确定该厂的设计进水水质为CODcr=400mg/L,BOD5=175mg/L,SS=235mg/L,NH3-N=36mg/L,TN=45mg/L,TP=4.5mg/L。设计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具体为CODcr≤50mg/L,BOD5≤10mg/L,SS≤10mg/L,NH3-N≤5mg/L,TN≤15mg/L,TP≤0.5mg/L.沈阳XNH污水处理厂进水的BOD5/COD=0.44,可以看出污水的可生化性还是比较好的,属于易生物降解污水。根据进水水质特点,结合原有处理工艺,确定本次提标升级改造工程二级处理工艺采用“前置反硝化生物滤池+曝气生物滤池+后置反硝化生物滤池”工艺,深度处理工艺采用“加砂沉淀池”工艺,除磷工艺采用“生物除磷+化学除磷”工艺消毒工艺采用“紫外线消毒”工艺。运行结果表明,沈阳XNH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后,不但提高了处理系统的脱氮除磷能力,其他污染物的去除效果也得到了提升,出水的各项水质指标均达到了设计出水要求。沈阳XNH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的实施,使出水水质达到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的排放标准,将缓解和消除污水对周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韩国英[7](2020)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财政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综合国力与日俱增,2018年国内生产总值90万亿元,占世界经济的16%,人均GDP9732美元,高于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全国居民恩格尔系数降至28.4%,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从公共服务方面看,全国共有公共图书馆3173个,比1949年增长56.7倍;全国共有医疗卫生机构99.7万个,增长了 271倍;卫生技术人员952万人,增长了 17.8倍,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4.2%,电视节目综合人口覆盖率达到99.3%;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显着提升。然而,基本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种类,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区域之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差异问题还很突出。区域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高低,直接影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的基础与潜力,成为制约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的“瓶颈”。同时,财政的主要职能就是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则是财政施策的最终目标。因此,在新时期,研究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财政政策之间的关系,财政如何施策推进减少基本公共服务的区域差异尤为必要。当前关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大多集中于基本公共服务化的供给责任主体、财政能力均等化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之间的关系,基本公共服务化水平评估、原因分析和对策研究。随着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逐步深化,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基本公共服务更具有空间特点,需要兼顾社会维度和空间纬度进行研究。本文主题就是对当前基本公共服务是否区域均等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基本公共服务与财政政策之间的关系,探索通过系统的财政政策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本文分析框架使用了“理论研究—基本公共服务实证评估一财政政策研究”的研究架构。第一部分为基本概念和理论研究(第一章和第二章)。先是对将要研究的主题进行概念界定,分别从学界和政府政策规定两方面来阐释“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区域性、基本性和均等化特点,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内涵,并从财政支出视角来观察要研究的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在新的历史时期研究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就要将人民逻辑和财政逻辑结合起来,在研究的过程中运用了福利经济学、公平正义理论、公共财政理论和治理理论。当前国内外对该主题的研究主要是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实证分析,政府和财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财政均等化与基本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以及转移支付对基本公共服务的作用等。第二部分为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实证研究(第三章)。按照全面、科学、合理、可及的原则,构建了 7大类34个指标,运用综合评价法,对2007年至2017年公共教育、医疗保障、社会保障与服务、公共文化、劳动就业服务、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7个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横向均等化水平和纵向发展水平进行综合评估。同时结合财政支出安排情况,从资金投入和服务项目两个层面,全面反映31个省区市、东中西部片区和部分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的区域差异。第三部分为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与财政政策研究(第四、五、六章)这部分先是进行实证研究,通过构建固定效应模型(FE)、随机效应模型(RE)、系统GMM广义矩估计模型,依次探讨基本公共服务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分权度、转移支付之间的相关关系,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发挥财政综合治理的职能作用,不断完善财政政策,推进我国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是转变财政“包揽过多”的角色倾向,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优化税制结构、构建多元协同治理体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多元主体供给局面;二是转变财政“经济优先”的支出倾向,调整完善支出结构,优化转移支付制度,将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投向民生支出,解决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三是转变财政“供给”导向,以人民群众需要作为起始点,以绩效结果为目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本文力求在研究视角、内容、方法上有所创新。具体表现在:一是研究视角创新。从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视角出发,将“点、片、面”的区域经济研究逻辑应用到基本公共服务的研究上,对全国、东中西部片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城市群支撑点进行逐级深入研究。二是计量方法多样化。本着数据可及、最优、典型的原则,选取7大类34个指标作为研究对象,借助多元化量化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同时构建三个效应模型,对财政政策与基本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三是意见建议系统化。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迅速,新时代基本公共服务与新技术的融合,呈现了许多新特点,因此没有局限于单独城市辖区提出解决方案,而是在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的基础上,从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突出区域协同性、系统性,以期跨区域财政合作、多主体参与,各城市为了共同的目标系统发力,同频共振。
陈澍[8](2020)在《环境规制影响绿色金融配置效率 ——基于长三角生态一体化的决策咨询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九大研究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到了国家战略发展的高度,报告指出中国“要推进绿色发展,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绿色金融,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此背景下,国家在《“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也提出,要通过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改善地区生态环境质量。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纳入国家战略及建立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背景下,长三角寻求绿色转型路径,进一步建立、完善环境规制体系和绿色金融体系己经成为共识,因此从环境规制和绿色金融配置的角度提出决策建议,以期促进长三角实体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本文基于环境规制理论和绿色金融配置效率理论,对环境规制如何影响绿色金融配置效率进行了理论分析。并根据长三角的实际情况分析了长三角环境规制与绿色金融配置的现状及其问题。实证分析利用长三角三省一市的政府政策支持度和PITI指数综合衡量区域整体环境规制强度,在微观(企业)层面以单位营业收入排污费作为企业环境污染的代理变量,采用企业外源融资需求满足度对企业污染水平的敏感性来衡量绿色金融配置效率的高低,并在基准模型中分别引入环境规制与企业环境污染的交乘项来考察整体环境规制和财政型的环境规制的跨层效应对绿色金融配置效率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微观层面长三角绿色金融配置效率水平仍有待提高,未对污染企业形成显着的融资压力;整体环境规制强度提升会作用与企业环保投入,能显着提高绿色金融配置效率;从政策解构来看,财政型环境规制对于提升绿色金融配置效率的作用有限,但财政型环境规制强度提升能够有效提升重污染企业的绿色金融配置效率,因此长三角政府的绿色财政支出还需提高针对性与效率。此外,前一期环境规制能显着提高当期外源资金变动对企业污染水平的敏感性,提升企业当期绿色金融配置效率。最后,根据实证结果并针对长三角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决策建议:第一,进一步完善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一体化体系,主要包括:进一步推进长三角环境规制一体化;强化财政型环境规制的配置效率。第二,进一步发挥绿色金融的作用,主要包括:加强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更为完备的绿色信贷体系;建立区域碳金融市场;推广绿色保险;扩大直接绿色金融市场。第三,环境规制与绿色金融一体化助力长三角生态一体化发展。
落瀚卿[9](2019)在《生态文明视域下城市河道污染的协同治理研究 ——以上海苏州河为例》文中认为河流是城市发展的灵魂,河道不仅促进了城市的发展,同时也见证了城市的发展,河道生态环境的好坏关系着水生态环境的质量,同时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紧密相关。城市河道除了可以提供水源还为水上交通提供便利,尤其是对于依水而建的城市,是城市物资运输的重要途径。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城市河道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的日常生活都受到了影响,虽然城市河道的治理已经持续很久了,但有关河流的治理和长效管理机制方面仍存在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因此要加强在生态文明视域下对城市河道污染的协同治理。本文研究的是在生态文明视域下对城市河道污染进行协同治理,并且以上海市苏州河的治理为例。首先,在对国内外城市河道治理的文献研究基础上,概述国内外城市河道治理研究的发展历程和成果现状,可以在治理城市河道时借鉴这些丰富的实践经验,因地制宜。其次,是对城市河道污染治理的目标与相关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生态文明建设也提出了新要求,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同时,城市河道在治理中也要达到水生态系统健康、河道景观良好、人与水关系和谐的目标。再次,本文围绕城市河道中存在的“先污染、后治理”、管理不到位、非生态治理、“治标不治本”的问题进行经济、政治、文化三方面的分析:经济方面的原因主要是河道治理的资金无法协同;政治方面主要是其政治资源无法协同;文化方面主要是人们的价值观和生态观不能协同。然后,对城市河道协同治理的途径进行三方面的研究:治理主体的协同、治理手段的协同和区域间协同。最后,以上海市苏州河的治理为例,通过对过去和现在苏州河状况的对比,分析其在河道综合治理中运用的协同治理的手段,使苏州河成为生态良好、风景优美的城市河道,并且对城市河道污染治理有一定的启示。
王俞歆[10](2018)在《上海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20世纪80年代全球经济加速和社会全面发展,全国各地的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正在迅猛成长。城市污水的妥善处理,能有助于提升城市水源的品质、保障公众的安全用水、维护城市的和谐有序。当下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依然处于探索和成长时期,传统的污水处理服务供给方式已然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和城市化迅猛发展的需求。为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长远发展,为强化政府对其的有效规制,本文选择对上海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规制进行深入研究。从而寻觅地方政府监管在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借鉴国际经验来获得启示,以此来探索地方政府在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中应当具备的职能、承担的责任,以及规制体系的定位和架构。本文通过对大量国内外着作、参考文献的仔细阅读与数据提取,以上海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规制为研究对象,分析其理论基础和国内外实践现状。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剖析,对现阶段上海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规制进行阐述。在一系列定量分析的基础上,阐明在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中贯彻落实规制的必要性,总结上海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规制所暴露的问题。结合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制的普遍困境及成因,对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规制不当之处的原因做进一步探讨。同时对一些发达国家的主要特点进行简要梳理,着重于英国、美国、法国、日本之间的比较分析研究,意图从国际经验中获得适用于我国基本国情的启示。最后立足于上海市的实际现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包括:健全城市污水处理的规制体制、完善监督管理和法律法规体系、合理构建污水处理价格规制、落实污水处理质量规制公开有效、确保市场进入与退出规制有据可依、改善公共基础设施和鼓励技术创新。期望能对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规制的相关研究,给予有价值的参考和启发。
二、科技进步与上海市污水治理二期工程建设(代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科技进步与上海市污水治理二期工程建设(代序)(论文提纲范文)
(1)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中利益相关者的冲突与协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英文缩略词对照表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1.3.1 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的相关研究 |
1.3.2 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应用的相关研究 |
1.3.3 PPP模式中多元主体合作的相关研究 |
1.3.4 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中多元主体合作的研究 |
1.3.5 研究述评 |
1.4 研究内容及范围界定 |
1.4.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2 研究范围的界定 |
1.5 研究方法与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1.6 创新之处与不足 |
2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PPP模式 |
2.1.2 农村基础设施 |
2.1.3 利益相关者的冲突与协调 |
2.2 PPP模式的相关理论 |
2.2.1 PPP模式特征及分类 |
2.2.2 PPP模式的基本运作 |
2.2.3 PPP模式的风险 |
2.3 理论基础 |
2.3.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3.2 委托代理理论 |
2.3.3 项目治理理论 |
2.3.4 博弈论 |
2.3.5 激励理论 |
3 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的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
3.1 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现状 |
3.1.1 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的发展背景 |
3.1.2 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的发展情况 |
3.1.3 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的效应分析 |
3.1.4 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3.2 推广和应用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的影响因素辨析 |
3.2.1 研究方法与指标体系构建 |
3.2.2 指标权重计算 |
3.2.3 结果与分析 |
3.3 小结 |
4 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中利益相关者的冲突分析 |
4.1 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及职责 |
4.1.1 政府的利益诉求及职责 |
4.1.2 社会资本方的利益诉求及职责 |
4.1.3 农户的利益诉求及职责 |
4.1.4 其他主体的利益诉求及职责 |
4.2 核心利益相关者之间产生冲突的表现 |
4.2.1 政府与社会资本方之间的冲突 |
4.2.2 政府与农户之间的冲突 |
4.2.3 社会资本方与农户之间的冲突 |
4.3 核心利益相关者之间产生冲突的根源 |
4.3.1 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动力不足 |
4.3.2 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产生机会主义行为 |
4.3.3 利益相关者之间缺乏良好的交流与信息共享 |
4.4 化解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中利益相关者冲突的分析框架 |
4.5 小结 |
5 基于博弈模型的利益相关者协调分析 |
5.1 实现利益相关者协调的必要性 |
5.2 考虑利益风险分配的公私双方协调策略分析 |
5.2.1 基本假定 |
5.2.2 分析与讨论 |
5.2.3 仿真分析 |
5.2.4 启示 |
5.3 政府、企业和农户三方利益协调的博弈分析 |
5.3.1 农户参与的必要性 |
5.3.2 农户参与农村基础设施PPP项目的实践 |
5.3.3 模型假设 |
5.3.4 分析与讨论 |
5.3.5 启示 |
5.4 利益风险分配机制的完善思路 |
5.5 小结 |
6 基于激励模型的利益相关者协调分析 |
6.1 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的激励约束机制 |
6.1.1 激励约束机制对利益相关者协调的促进作用 |
6.1.2 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的激励约束措施 |
6.1.3 案例分析—激励和监管方式对合作效果的影响 |
6.2 基于激励模型的利益相关者协调分析 |
6.2.1 PPP模式下激励机制的效应分析 |
6.2.2 仅考虑显性激励下的模型 |
6.2.3 考虑声誉效应的PPP激励模型 |
6.2.4 模型分析及数据算例 |
6.3 考虑农户感知的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激励约束分析 |
6.3.1 考虑农户感知的必要性 |
6.3.2 农户感知的评价指标 |
6.4 激励约束机制的完善思路及要点 |
6.4.2 激励约束机制的完善思路 |
6.4.3 激励约束机制的实施要点 |
6.5 小结 |
7 基于关系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协调分析 |
7.1 关系治理对利益相关者协调的促进作用 |
7.2 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中公私伙伴关系的影响因素分析 |
7.2.1 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
7.2.2 范畴提炼和模型建构 |
7.2.3 影响机理解析 |
7.3 案例分析—关系改进对利益相关者合作的影响 |
7.3.1 案例基本情况 |
7.3.2 案例分析 |
7.3.3 经验启示 |
7.4 小结 |
8 促进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利益相关者协调的对策建议 |
8.1 提升利益风险分配的合理性 |
8.1.1 优化利益分配 |
8.1.2 健全风险管理 |
8.1.3 增强利益保障 |
8.1.4 提高扶持力度 |
8.2 完善PPP项目的激励约束机制 |
8.2.1 建立切实可行的激励约束机制 |
8.2.2 构建科学的监管体系 |
8.2.3 加强对主体的行为约束 |
8.3 构筑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 |
8.3.1 提升利益相关者的协调意识 |
8.3.2 增强利益相关者的治理能力 |
8.3.3 注重多方良性互动 |
8.3.4 积极引导农户参与 |
8.4 小结 |
9 研究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2)既有城区河涌与城市空间耦合的规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城水分离的规划建设模式导致城市河流问题频发 |
1.1.2 既有城区河涌与城市空间的治理与管理亟需关注 |
1.1.3 河涌与城市空间的耦合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实践 |
1.2 研究意义与目的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问题与内容 |
1.3.1 研究问题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对象与相关概念界定 |
1.4.1 既有城区河涌 |
1.4.2 城市空间 |
1.4.3 耦合的概念界定 |
1.4.4 河涌与城市空间耦合的空间规划和城市河涌水系规划 |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与实践综述 |
2.1 相关理论综述 |
2.1.1 河流生态系统服务理论 |
2.1.2 河流健康理论 |
2.1.3 生态城市规划理论 |
2.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2.2.1 国内外河涌与城市空间规划建设相关研究 |
2.2.2 国内外河涌与城市空间管理相关研究 |
2.3 国内外优秀实践案例 |
2.3.1 空间规划建设维度实践案例 |
2.3.2 管理协调维度实践案例 |
第三章 既有城区河涌与城市空间耦合的规划模式研究 |
3.1 既有城区河涌与城市空间耦合的内涵 |
3.1.1 理论启示 |
3.1.2 既有城区空间环境优化的紧迫性 |
3.2 耦合规划应对的三个空间尺度 |
3.2.1 河涌空间 |
3.2.2 滨河空间 |
3.2.3 城市空间 |
3.3 空间规划建设维度耦合的模式研究 |
3.3.1 空间规划建设维度耦合的内涵 |
3.3.2 耦合的四大核心特性 |
3.4 管理协调维度耦合的模式研究 |
3.4.1 管理协调维度耦合的内涵 |
3.4.2 三个层面多种措施的耦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政策法规视角下我国既有城区河涌与城市空间的耦合程度研究 |
4.1 基于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政策及河涌规划实践案例的分析 |
4.2 空间规划建设维度下的耦合程度分析 |
4.2.1 安全性方面:整体较优,但在实践中城市空间层面考虑缺失 |
4.2.2 生态性方面:城市空间生态性在规划实践中欠缺考虑 |
4.2.3 公共性方面:整体较优,但在实践中城市空间层面考虑缺失 |
4.2.4 系统性方面:系统性的考虑缺失 |
4.3 管理协调维度下的耦合程度分析 |
4.3.1 规划层面:对城市用地的空间管控及指标控制较弱 |
4.3.2 治理层面:部门协同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制度缺位 |
4.3.3 保障层面:激励机制作用有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既有城区河涌与城市空间耦合现状的研究——以广州东濠涌为例 |
5.1 广州既有城区河涌演进与整治建设背景 |
5.1.1 广州既有城区河涌的历史演进 |
5.1.2 广州既有城区河涌建设与整治的历程 |
5.2 实证案例选取——东濠涌及其流域范围内城市空间 |
5.2.1 案例选取原因 |
5.2.2 研究范围及河涌定位 |
5.3 空间规划建设维度下的精细化调研 |
5.3.1 安全性现状 |
5.3.2 生态性现状 |
5.3.3 公共性现状 |
5.3.4 系统性现状 |
5.4 管理协调维度的访谈调研 |
5.4.1 访谈对象及访谈内容 |
5.4.2 规划层面 |
5.4.3 治理层面 |
5.4.4 保障层面 |
5.5 经验与不足 |
5.5.1 空间规划建设维度下的经验与不足 |
5.5.2 管理协调维度下的经验与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既有城区河涌与城市空间耦合规划的策略与方法探索 |
6.1 规划范式的转变与主要原则 |
6.1.1 规划范式的转变 |
6.1.2 规划原则 |
6.2 空间规划建设维度下的规划策略 |
6.2.1 安全性策略 |
6.2.2 生态性策略 |
6.2.3 公共性策略 |
6.2.4 系统性策略 |
6.3 管理协调维度下的策略 |
6.3.1 完善的政策法规引导 |
6.3.2 与法定城市规划衔接 |
6.3.3 协同的组织管理 |
6.3.4 全过程的公众参与 |
6.3.5 建立成熟的激励机制 |
本章小结 |
总结与展望 |
一、研究结论 |
二、主要创新点 |
三、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近代天津法租界市政建设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对象及概念界定 |
1.2.1 研究对象 |
1.2.2 市政建设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综述 |
1.4.1 对天津租界的研究 |
1.4.2 对天津法租界的研究 |
1.4.3 对天津法租界市政建设的研究 |
1.4.4 研究现状总结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分析法 |
1.5.2 对比分析法 |
1.5.3 案例分析法 |
1.6 研究框架 |
第2章 天津法租界的发展与建设阶段 |
2.1 天津法租界市政建设的背景 |
2.1.1 时代背景 |
2.1.2 天津法租界发展概况 |
2.2 天津法租界市政建设的发展概况 |
2.2.1 停滞阶段1861—1870 |
2.2.2 缓慢起步1870—1900 |
2.2.3 全面建设1900—1917 |
2.2.4 快速发展1917—1930 |
2.2.5 维护阶段1930—1945 |
2.3 小结 |
第3章 道路的规划与建设 |
3.1 前期工作:填垫洼地 |
3.2 道路规划 |
3.2.1 规划历程 |
3.2.2 规划特点 |
3.3 道路建设 |
3.3.1 路面材料的革新 |
3.3.2 道路拓宽 |
3.3.3 清洁维护 |
3.4 道路附属建设 |
3.4.1 公共照明 |
3.4.2 公共绿化 |
3.5 对比及联系 |
3.5.1 天津法租界自身的关联 |
3.5.2 上海法租界 |
3.5.3 天津英租界 |
3.5.4 天津华界 |
3.6 小结 |
第4章 给排水建设与卫生 |
4.1 供水系统 |
4.1.1 供水系统的变迁 |
4.1.2 改善防火系统 |
4.2 排水系统 |
4.2.1 明沟排水 |
4.2.2 下水道排水 |
4.3 垃圾处理和城市卫生 |
4.3.1 环境治理 |
4.3.2 生活垃圾处理 |
4.3.3 改善公共卫生环境 |
4.4 对比及联系 |
4.4.1 天津法租界自身的关联 |
4.4.2 上海法租界 |
4.4.3 天津英租界 |
4.4.4 天津华界 |
4.5 小结 |
第5章 通信交通与桥梁码头的建设 |
5.1 通信系统 |
5.1.1 邮政电报 |
5.1.2 电话 |
5.2 公共交通 |
5.2.1 有轨电车 |
5.2.2 公交车 |
5.3 桥梁码头 |
5.3.1 桥梁 |
5.3.2 河岸码头 |
5.4 交通工具的变革与城市发展 |
5.4.1 道路交通工具 |
5.4.2 运输能力的变革 |
5.4.3 思想观念的变革 |
5.5 对比及联系 |
5.5.1 通讯交通建设与其他设施 |
5.5.2 道路的最终形态 |
5.6 小结 |
第6章 市政建设的管理与土地经济 |
6.1 管理机构 |
6.2 建设管理 |
6.2.1 道路和排水建设 |
6.2.2 其他市政设施 |
6.3 城市编号管理 |
6.3.1 道路编号 |
6.3.2 街区编号 |
6.3.3 地块编号 |
6.3.4 门牌号 |
6.4 市政建设顺序与地价 |
6.4.1 经济导向性的市政建设顺序 |
6.4.2 市政建设对地价的影响机制 |
6.4.3 举例分析:1923—1928地价变化 |
6.5 小结 |
第7章 研究总结 |
7.1 结语 |
7.2 创新点与局限性 |
7.2.1 创新点 |
7.2.2 局限性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A:天津法租界工部局年度报告-1909年(节选) |
附录B:天津法租界工部局年度报告-1915年(节选) |
附录C:1923年地价 |
附录D:1928年地价 |
附录E:天津法租界路面对照表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4)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矛盾式发展 |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总体现状 |
二、投诉举报数量急剧上升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法律效果不佳 |
四、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缺乏统一性 |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理论困境 |
一、投诉举报概念的不确定性 |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功能定位不明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边界模糊 |
四、投诉举报权利属性的争议 |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现实难题 |
一、由“参与”走向“对抗”的投诉举报 |
二、信息化发展加剧行政的违法判断义务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为传统执法带来的挑战 |
四、司法裁判对投诉举报案件的过度限制 |
第二章 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权的概念和性质 |
一、投诉举报概念的构成要件 |
二、不同性质投诉举报的区分和联系 |
三、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中具体权利形态的投诉举报权 |
四、投诉举报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定位 |
第二节 权利保障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一、基于行政行为论的单方义务型处理机制 |
二、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论的权利回应型处理机制 |
三、基于行政过程论的权利保障型处理机制构建 |
第三节 公众参与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一、投诉举报权与公众参与的关系 |
二、行政机关在投诉举报处理中的局限性 |
三、社会主体在投诉举报处理中的参与能力 |
第四节 实质性解决纠纷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一、投诉举报权与民事权益的交织 |
二、行政机关实质性解决纠纷的必要性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实质性解决纠纷上的作用 |
第三章 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规范依据 |
第一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立法模式 |
一、法律中的投诉举报权利条款 |
二、其他行政规范中的投诉举报规定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规定的规制方式 |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法律规范中的一般性规定 |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识别方式 |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分流方式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程序规定 |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特殊行政领域中的模式化 |
一、因行政领域的特征形成的处理模式 |
二、不同处理模式中的权利保护倾向 |
三、处理模式对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影响 |
第四章 构建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第一节 以“保障参与”作为机制完善的逻辑起点 |
一、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基本架构 |
二、在立法层面构建统一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规范 |
三、在制度构建上完善投诉举报权的合理行使 |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制度化构建 |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社会主体参与机制构建 |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 |
三、统一性受理平台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程序构建 |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的司法救济路径完善 |
一、确认以投诉举报权为基础的行政诉权 |
二、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的司法审查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我国东南城市水环境特征解析与综合整治指导方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城市水环境特征解析与综合整治研究进展 |
1.2.1 国内外城市水环境污染特征研究进展 |
1.2.2 国内外水环境综合整治研究进展 |
1.3 研究目的与内容 |
1.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2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2.我国东南地区城市水环境概况及污染特征解析 |
2.1 东南地区概况 |
2.1.1 位置及城市分类 |
2.1.2 气候和自然地理 |
2.1.3 人口经济和产业结构 |
2.1.4 水资源和水文 |
2.1.5 城市涉水基础设施 |
2.2 东南地区城市水环境概况 |
2.2.1 东南地区水污染物排放量 |
2.2.2 东南地区水环境水域功能分类 |
2.2.3 东南地区城市水环境现状 |
2.3 东南地区城市水环境污染特征解析 |
2.3.1 东南地区城市河流污染特征解析 |
2.3.2 东南地区城市湖泊污染特征解析 |
2.4 东南地区城市水环境污染关键因子识别和污染成因解析 |
2.4.1 东南地区城市水环境污染关键因子识别 |
2.4.2 东南地区城市水环境污染成因分析 |
2.5 本章小结 |
3.我国东南地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指导方案构建 |
3.1 我国东南地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指导方案编制总则 |
3.1.1 方案编制的目的与指导思想 |
3.1.2 方案编制原则与依据 |
3.1.3 东南地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的确定 |
3.1.4 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 |
3.2 东南地区城市水环境容量及污染负荷削减分配方法研究 |
3.2.1 东南地区城市水环境容量计算方法研究 |
3.2.2 东南地区城市污染负荷削减分配方法研究 |
3.2.3 生态流量计算方法 |
3.3 东南地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研究 |
3.3.1 东南地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点源污染控制方案 |
3.3.2 东南地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面源污染控制方案 |
3.3.3 东南地区城市水体水质改善与提升方案 |
3.3.4 东南地区城市节水方案 |
4.我国东南地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路线图 |
4.1 我国东南地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路线图编制总则 |
4.1.1 技术路线图编制的目的 |
4.1.2 技术路线图编制原则与依据 |
4.1.3 技术路线图编制方法 |
4.2 东南地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路线图制定方法研究 |
4.2.1 东南地区城市水环境演化及治理历程 |
4.2.2 东南地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时间轴及分阶段目标的确立 |
4.2.3 东南地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需求和战略任务分析 |
4.2.4 东南地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未来技术发展重点 |
4.3 东南地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路线图 |
5.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副导师简介 |
致谢 |
(6)沈阳XNH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艺研究及运行效果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目的意义 |
1.1.1 课题研究背景 |
1.1.2 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
1.2 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的研究现状 |
1.2.1 传统活性污泥法 |
1.2.2 生物脱氮技术 |
1.2.3 同步脱氮除磷技术 |
1.2.4 曝气生物滤池工艺 |
1.3 我国污水厂升级改造工艺及技术 |
1.3.1 原生物处理工艺改造成A~2/O工艺并增加深度处理工艺 |
1.3.2 在原有工艺基础上增加深度处理工艺 |
1.4 国外污水处理厂升级提标改造实例 |
1.4.1 美国芝加哥西南污水处理厂 |
1.4.2 美国华盛顿BluePlains污水处理厂 |
1.4.3 佛罗里达州orange郡东部污水处理厂 |
1.5 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5.1 内容 |
1.5.2 技术路线 |
2 沈阳XNH污水处理厂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2.1 概况 |
2.2 原设计规模和设计进出水水质 |
2.3 原污水处理工艺构筑物及参数 |
2.3.1 沈阳XNH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现状及参数 |
2.3.2 沈阳XNH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现状及参数 |
2.3.3 沈阳XNH污水处理厂曝气生物滤池设计水温及污染物负荷 |
2.4 原工艺去除效果 |
2.5 原工艺存在问题分析 |
2.5.1 污水厂出水水质无法达到一级A标准 |
2.5.2 构筑物及设备存在问题 |
2.6 小结 |
3 进出水水质确定及提标改造工艺方案研究 |
3.1 设计规模的确定 |
3.2 设计进出水水质的确定 |
3.2.1 设计进水水质的确定 |
3.2.2 设计出水水质的确定 |
3.2.3 污水处理程度分析 |
3.2.4 污水厂原出水水质达标分析 |
3.3 污水提标升级改造处理工艺方案的选择 |
3.3.1 污水处理水质对工艺方案的要求 |
3.3.2 生物处理工艺选择 |
3.3.3 生物处理工艺的确定 |
3.3.4 深度处理工艺的选择 |
3.3.5 化学除磷工艺的确定 |
3.3.6 消毒处理工艺的选择与分析 |
3.3.7 污泥处理工艺的选择与分析 |
3.4 总体工艺流程 |
4 提标升级改造工艺设计 |
4.1 新建污水、污泥处理构筑物 |
4.1.1 曝气生物滤池 |
4.1.2 后置反硝化生物滤池 |
4.1.3 加砂沉淀池 |
4.1.4 紫外线消毒渠 |
4.1.5 巴氏计量槽及回用水泵池 |
4.1.6 加药间 |
4.1.7 污泥脱水间 |
4.2 改建污水、污泥处理构筑物 |
4.2.1 已建一期细格栅间(2座,更换设备) |
4.2.2 已建一期高密度沉淀池(2座,更换设备) |
4.2.3 已建一期生物滤池(2座,更换设备) |
4.2.4 已建一期污泥缓冲池(增加设备) |
4.2.5 已建污泥脱水间(更换设备) |
4.2.6 已建二期细格栅间(更换设备) |
4.2.7 已建二期高密度沉淀池(更换设备) |
4.2.8 已建二期生物滤池(更换设备) |
5 工程运行效果分析 |
5.1 有机物去除效果分析 |
5.2 BOD去除效果分析 |
5.3 SS去除效果分析 |
5.4 TN去除效果分析 |
5.5 NH_3-N去除效果分析 |
5.6 TP去除效果分析 |
5.7 小结 |
6 结论和建议 |
6.1 结论 |
6.2 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沈阳XNH污水处理厂调试运行期间进出水指标数据 |
作者简介 |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7)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财政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相关概念 |
1.3.1 公共服务 |
1.3.2 基本公共服务 |
1.3.3 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 |
1.3.4 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1.4 研究方法、框架、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框架 |
1.4.3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经典理论与文献综述 |
2.1 经典理论 |
2.1.1 福利经济学理论 |
2.1.2 公平正义理论 |
2.1.3 公共财政理论 |
2.1.4 多中心治理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责任研究 |
2.2.2 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保障机制研究 |
2.2.3 我国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评估分析 |
2.2.4 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路径研究 |
2.2.5 国内外相关研究简要评述 |
第3章 我国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与财政投入现状 |
3.1 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3.1.1 指标选取思路 |
3.1.2 分项指标构建 |
3.1.3 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总指标模型和演算 |
3.2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状况分析 |
3.2.1 各省基本公共服务总体水平分析 |
3.2.2 各省基本公共服务总体水平的变动水平分析 |
3.2.3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总体水平演变的核密度分析 |
3.2.4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投入分析 |
3.2.5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标准差分析 |
3.3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总体水平分区域特征分析——基于东中西部的视角 |
3.3.1 东中西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总体水平特征分析 |
3.3.2 东中西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投入分析 |
3.3.3 东中西部区域内部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特征 |
3.3.4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区域标准差分析 |
3.4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相关财政投入分析(含东中西和部分城市群) |
3.4.1 基本公共教育 |
3.4.2 基本医疗保障 |
3.4.3 基本社会保障与服务和基本劳动就业服务 |
3.4.4 基本公共文化 |
3.4.5 基础设施建设 |
3.4.6 环境保护 |
第四章 经济发展水平与基本公共服务关系分析 |
4.1 核心指标选取和统计描述 |
4.2 现状分析和模型设定 |
4.3 实证分析 |
4.4 模型检验 |
4.5 主要结论 |
4.6 公共产品供给经验借鉴 |
4.7 实现经济发展与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双促进的对策建议 |
4.7.1 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4.7.2 优化税制结构推动经济发展 |
4.7.3 加强区域协同合作 |
第五章 财政收支分权度与基本公共服务关系分析 |
5.1 指标选取和统计描述 |
5.2 现状分析和模型设定 |
5.3 实证分析 |
5.4 模型检验 |
5.5 主要结论 |
5.6 财政分权国际经验借鉴 |
5.7 优化财政分权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对策建议 |
5.7.1 明确各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 |
5.7.2 调整完善支出结构 |
5.7.3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
第六章 财政转移支付与基本公共服务关系分析 |
6.1 指标选取和统计描述 |
6.2 现状分析和模型设定 |
6.3 实证分析 |
6.4 模型检验 |
6.5 主要结论 |
6.6 转移支付国际经验借鉴 |
6.7 完善转移支付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6.7.1 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
6.7.2 加强转移支付资金动态监控管理 |
结论 |
附录 |
附表1 2008-2017年中国基本公共服务总体保障水平变动情况表 |
附表2 2014-2018年各级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增长情况表 |
附表3 2007-2017年基本公共教育水平指数表 |
附表4 中国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指数 |
附表5 中国基本社会保障与服务水平指数 |
附表6 中国基本公共文化水平指数 |
附表7 中国基本劳动就业服务水平指数 |
附表8 中国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指数 |
附表9 中国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指数 |
附表10 中国全国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指数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环境规制影响绿色金融配置效率 ——基于长三角生态一体化的决策咨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技术路线 |
1.4 主要内容 |
1.5 创新与不足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相关理论 |
2.1 相关概念与理论 |
2.1.1 相关概念 |
2.1.2 环境规制理论 |
2.1.3 绿色金融配置效率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关于环境规制的研究文献 |
2.2.2 关于绿色金融的研究文献 |
2.2.3 关于环境规制影响绿色金融配置效率的研究文献 |
2.2.4 文献述评 |
第3章 环境规制影响绿色金融配置效率的理论分析 |
3.1 环境规制影响绿色金融配置效率 |
3.2 不同的环境规制影响绿色金融配置效率的路径 |
第4章 长三角地区环境规制与绿色金融配置的现状分析 |
4.1 长三角地区环境规制发展及绿色金融政策 |
4.1.1 长三角地区环境规制及绿色金融政策 |
4.1.2 长三角地区环境规制发展情况 |
4.1.3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试点情况 |
4.2 长三角地区绿色金融配置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5章 实证分析 |
5.1 数据来源、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
5.1.1 绿色金融配置效率的指标构建 |
5.1.2 模型设定 |
5.1.3 数据来源 |
5.2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2.1 双向固定效应 |
5.2.2 滞后效应 |
5.2.3 稳健性检验 |
5.3 实证小结 |
第6章 决策建议 |
6.1 完善长三角环境保护一体化体系 |
6.1.1 进一步推进长三角环境规制一体化 |
6.1.2 强化财政型环境规制的配置效率 |
6.2 进一步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
6.2.1 加强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
6.2.2 建立更为完备的绿色信贷体系 |
6.2.3 建立区域碳金融市场 |
6.2.4 推广绿色保险 |
6.2.5 扩大直接绿色金融市场 |
6.3 环境规制与绿色金融一体化助力长三角生态一体化发展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与决策启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生态文明视域下城市河道污染的协同治理研究 ——以上海苏州河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难点和创新点 |
(一)研究的难点 |
(二)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城市河道污染治理的目标与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一)城市河道 |
(二)河道生态系统 |
(三)城市生态系统 |
二、城市河道污染治理的目标 |
(一)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 |
(二)城市河道的治理目标 |
(三)城市河道的生态价值 |
(四)协同治理理论 |
第二章 城市河道污染治理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一、城市河道污染治理的现状 |
二、城市河道污染治理中的问题 |
(一)“先污染、后治理” |
(二)管理不到位 |
(三)非生态治理 |
(四)“治标不治本” |
三、城市河道污染治理中的问题分析 |
(一)河道治理资金无法协同 |
(二)河道治理政治资源无法协同 |
(三)人们价值观和生态观不能协同 |
第三章 城市河道协同治理的途径 |
一、治理主体的协同 |
(一)政府主导 |
(二)企业为主体 |
(三)居民共同参与 |
二、治理手段的协同 |
(一)以技术手段为主 |
(二)以管理手段为要 |
(三)以教育手段为本 |
(四)以文化手段为基 |
三、区域间协同 |
(一)区内各政府部门的联动协同治理 |
(二)上下游协同治理 |
第四章 案例分析 |
一、苏州河的概况 |
(一)历史上的苏州河 |
(二)现如今的苏州河 |
二、苏州河的治理过程 |
(一)分段治理阶段 |
(二)综合治理阶段 |
(三)协同治理阶段 |
三、苏州河治理的成果及经验 |
结语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类 |
三、其他类 |
(10)上海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相关研究 |
二、国外相关研究 |
三、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城市污水处理的涵义 |
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涵义 |
三、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规制的涵义 |
第二节 新公共管理理论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阐述 |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在本研究的应用分析 |
第三节 外部性理论 |
一、外部性理论阐述 |
二、外部性理论在本研究的应用分析 |
第三章 上海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规制的实践分析 |
第一节 上海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规制的现状 |
一、上海市污水处理市场化情况 |
二、上海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规制情况 |
第二节 上海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规制职责不明晰和规制程序存在缺陷 |
二、政府监管和法律法规方面的漏洞 |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低且管理不规范 |
四、政府质量规制的专业性不高 |
五、市场进入与退出的审批流程复杂 |
六、公共基础设施发展滞缓和事后维护监管薄弱 |
第三节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政企不分和多头规制 |
二、政府监管力度不够大和执法准则条例不完善 |
三、价格管理体系不完备和价格成本控制不到位 |
四、政府对质量关注度低且对公众约束力小 |
五、市场进入与退出规制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 |
六、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公共筹划有待改进 |
第四章 发达国家的经验借鉴和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规制的主要特点 |
一、英国 |
二、美国 |
三、法国 |
四、日本 |
第二节 发达国家经验对我们的借鉴和启示 |
一、政府管制方面 |
二、法规政策方面 |
三、水价调整方面 |
四、质量监管方面 |
五、融资管控方面 |
六、公共规划方面 |
第五章 结论 |
第一节 对策建议 |
一、健全城市污水处理的规制体制 |
二、完善监督管理和法律法规体系 |
三、合理构建污水处理价格规制 |
四、落实污水处理质量规制公开有效 |
五、确保市场进入与退出规制有据可依 |
六、改善公共基础设施和鼓励技术创新 |
第二节 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 |
一、研究结论 |
二、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科技进步与上海市污水治理二期工程建设(代序)(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基础设施PPP模式中利益相关者的冲突与协调研究[D]. 管立杰. 山东农业大学, 2020(03)
- [2]既有城区河涌与城市空间耦合的规划研究[D]. 陈世炜.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3]近代天津法租界市政建设初探[D]. 葛盛娅. 天津大学, 2020(01)
- [4]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D]. 罗仙凤.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5]我国东南城市水环境特征解析与综合整治指导方案研究[D]. 彭媛媛. 北京林业大学, 2020(02)
- [6]沈阳XNH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艺研究及运行效果分析[D]. 左峰. 沈阳建筑大学, 2020(04)
- [7]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财政政策研究[D]. 韩国英.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7)
- [8]环境规制影响绿色金融配置效率 ——基于长三角生态一体化的决策咨询研究[D]. 陈澍.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9]生态文明视域下城市河道污染的协同治理研究 ——以上海苏州河为例[D]. 落瀚卿. 南京林业大学, 2019(05)
- [10]上海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规制研究[D]. 王俞歆.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