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出卖后肇事,我负赔偿责任吗?(论文文献综述)
屈舒阳[1](2018)在《刑事没收制度研究 ——以台湾地区没收新制为镜鉴》文中研究指明刑事没收制度是国家以强制力剥夺犯罪人或第三人所有的,与犯罪有密切关系之特定财物,并收归国库所有的相关法律原则与规则。台湾地区“立法院”在2015年12月30日公布了刑事没收新制,其内容涉及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客体范围、主体对象等诸多方面。台湾地区的此次修法标志着刑罚、保安处分与刑事没收制度“三轨制”刑事制裁体系的形成。虽然,没收新制受到了许多质疑,但总体而言,台湾地区刑事没收制度已经进入了现代化的轨道,形成了系统且完整的规范体系,并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惩治犯罪的积极效果。反观祖国大陆的刑事没收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足,直接影响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通过对100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决书样本的统计与分析,可以发现,司法机关因陋就简、各行其是,对与犯罪密切相关之财物的认定与处理极为混乱,“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比皆是。有基于此,本文以法教义学为分析视角,主要从实体法的层面围绕台湾地区没收新制与大陆现行刑事没收制度进行比较,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以实现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与合法财产秩序的维护,并发挥刑事没收制度惩治犯罪之功效。本文采用总分结构。第一部分是刑事没收制度的总论研究,其包括了前三章的内容,主要是对刑事没收制度相关基础性理论的分析与探讨。第二部分是刑事没收制度的分论研究,其包括了后四章的内容。刑事没收制度实际效用的发挥体现在国家对具体客体的剥夺与处理上,因此,第四章至第七章是分别针对不同没收客体的分析与讨论。此四章的行文逻辑基本相同,以概念的界定与特征的总结为前提,明确对不同客体的认定方法,在此基础之上逐一分析没收不同客体的正当性基础及其法律性质。通过对两岸相关刑法没收规范的比较,发现大陆在没收具体客体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反思的基础上借鉴台湾地区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来完善大陆的刑事没收制度。第一章是刑事没收制度的基础理论。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刑事没收制度存在认识上的差异,为巩固立论之根基,应保证在同一语境之下对刑事没收制度展开比较研究,故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没收制度进行了梳理和阐明。从没收财产刑的发展趋势来看,其已经完成了特定时期的历史使命,被世界上大部分民主法治国家和地区予以废除,现行刑事没收制度仅指特别没收。在明确刑事没收制度基本内涵的基础上,从刑事没收制度产生的理论渊源、价值取向以及合宪性基础三个方面来论证刑事没收制度的正当性。通过对两岸刑事没收制度历史沿革的比较,展现两岸刑事没收制度形成与发展的社会背景与价值选择,从而夯实镜鉴之根基,避免制度移植后的“排异反应”。第二章是刑事没收制度的基本框架。刑事没收制度的基本架构是由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客体范围、主体对象、前提条件及法律效果组成,其与公民的财产权利密切相关。通过对相关核心内容的比较,能够发现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没收制度所存在的主要差异以及差异背后所展现的制度优劣。第三章是构建大陆现代刑事没收制度的总体展望。刑事没收制度的构建是一个系统且庞大的工程。鉴于台湾地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没收制度的发展趋势,大陆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本土化修正与完善。在实然的层面上,从刑事制裁体系“一元主义”与“二元主义”的合理性分析出发,明确大陆当前“有实无名”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的基本态样,并在此基础上论证大陆构建“三轨制”刑事制裁体系的可行性。在应然的层面上,大陆刑事没收制度的构建还需要处理和协调好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刑事没收制度内部规范之间的关系。第四章是违禁物的没收。违禁物是整个法律体系通用的概念,违禁物是在相应客观条件之下,依其性质或状况,对公民、社会以及国家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违禁物的危险性是其本质特性,违禁物没收的核心在于其自身危险性的认定上。因此,违禁物的没收并不依赖于刑事不法行为的存在,应被纳入义务没收的范畴。对违禁物没收应当注重对无违禁情形第三人的保护。由于违禁物具有易变性,在违禁物同其他客体发生冲突与竞合时,应当优先适用违禁物的没收。第五章是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大陆语境下的供犯罪所用之物包括了犯罪预备之物,但不包括犯罪行为结束之后所用之物。对供犯罪所用之物的认定应当采用“直接专门”理论,供犯罪所用之物是专门用以实行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具有直接关联的物品。除违禁物以外的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被用于犯罪以前属公民合法所有之财物。由于公民对财产权的滥用,违背了使用财物的社会义务,从而使合法所有的财物不再具有正当性,并被纳入职权没收的范畴。在“责任能力为责任要素”的观点下,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应以故意犯为限。对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会牵涉到相关物权理论的内容,相关问题应当在保障公民财产权利和维护财产秩序的基本立场下进行处理。为防止刑事没收的法律效果受到规避,还应当建立没收及其替代措施的双层体系,并规范没收用语。第六章是犯罪所生之物的没收。犯罪所生之物是伴随于犯罪行为与犯罪成本的物理上的衍生物,其自始就不具有正当性,应被纳入义务没收的范畴。大陆刑法没收规范并未明确对犯罪所生之物的具体处理方式,但是,与犯罪所生之物同质的一般违法行为所生之物的处理方式却存在着明确的规定。大陆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所生之物的处理,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台湾地区对犯罪所生之物与供犯罪所用之物的同等对待明显忽略了两者不同的特性,应当在检讨与反思的基础上制定犯罪所生之物的没收规范。第七章是犯罪所得的没收。大陆“违法所得”的表述是由“定性+定量”的刑法立法模式所决定,但就实际效果而言,“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并不存在差异。犯罪所得是犯罪行为人因犯罪行为而取得之财产性利益,既包括了直接财产性利益,也包括了部分间接财产性利益。“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通过犯罪行为获取的财物违背了财产权取得之界限,自始不具有正当性,应当被纳入义务没收的范畴。综合考量“总额原则”与“净额原则”适用的利弊,犯罪所得中的犯罪成本也应当纳入没收的范围。犯罪所得的没收可以被定性为准不当得利之衡平措施,以回复合法的财产秩序。通过对“履行型”、“挪移型”、“代理型”三种案件类型的分析,明确对第三人犯罪所得没收的具体情形。明确界定被害人的范围,在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与被害人回复请求权保护的优先顺序上进行分析并作出选择。推定犯罪所得是高度怀疑相应财物源自于犯罪行为,但事实上却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应的财物与哪一犯罪行为存在具体的关联。推定犯罪所得的没收在惩治犯罪的方面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其正当性也备受质疑。在纾解了推定犯罪所得没收同无罪推定原则之冲突的基础上,从现实层面、理论层面以及规范层面分析大陆借鉴推定犯罪所得的可行性,并对推定犯罪所得没收的适用进行严格的限制。
姚冰[2](2015)在《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文中研究指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是民事审判实务中的一类重要案件。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对伤者的高额经济赔偿。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尤其是赔偿责任主体对于处理案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目前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认主要采用运行控制和运行利益二元说予以界定,但在实务中,很多情况下运行控制和运行利益的主体是相分离的,本文在对传统的二元说进行分析后,认为应对二元说进行矫正,即在运行控制及运行利益的主体相分离时,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认应首先考虑运行控制,然后再考虑运行利益的归属,这样才能够更加合理的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进行确认。通过理论介绍与审判实务相结合,明确了在租赁、挂靠经营、单纯转移占有以及擅自驾驶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了分析并对责任应如何分配提出了建议,从而更好的指导审判实务工作。
孙玉荣[3](2014)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特殊责任主体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盗抢车辆、转借、租赁、分期付款、车辆买卖未过户以及车辆送交修理或质押、保管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特殊责任主体的认定,应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由于原机动车所有人不再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也无从取得运行利益,因此一般情况下其不再是侵权责任主体,但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此时机动车所有人要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彭杨彬[4](2013)在《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机动车侵权事件也与日俱增,如何正确认定机动车侵权中的责任主体是一个重要而又迫切的问题。由于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使用人分离以及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分离的现象普遍存在,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并非易事,这正是本文的研究价值所在。本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我国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为立法现状、司法现状和理论现状,通过对现状的分析得出存在的问题,主要为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不明确,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认定标准缺失、受害人救济不充分以及具体条文不合理等问题。第二部分是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构成论。本文认为在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的构成要件为“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且对“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采用“广义说”。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在解释上对“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二元学说进行修正,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形下,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使用人非合法性占有机动车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承担适用管理责任说,即机动车所有人如果存在机动车管理上的过失,并且该过失与机动车事故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时,机动车所有人应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而且为了实现正确应对现实中复杂多变的机动车侵权情形,还应该进行类型化的研究,从而使我国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更为合理。第三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机动车侵权主体的类型化研究,主要分为使用人合法性占有机动车、使用人非合法性占有机动车和其他情形时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在使用人合法性占有机动车主要分为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雇用情形等。在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时,一般登记所有人应对实际所有人机动车的运行尽监督管理义务,从而肯定其具有运行支配力,且肯定登记所有人对机动车之运行具有运行利益,因此登记所有人应与名义所有人对机动车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特殊的情形下,例如转让机动车当尚未过户或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登记所有人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均已丧失,则登记所有人不承担责任。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运行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即有过错的的机动车所有人要对机动车侵权责任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然而对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不予区分具体情形而适用统一规则,本文不予赞同。在附驾驶员出租中,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并未分离,应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机动车侵权责任。而在融资租赁中,应由承租人承担机动车侵权责任,出租人不承担机动车侵权责任。在使用人非合法性占有机动车的情形下,又可分为盗窃、抢劫、抢夺机动,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车和报废车,盗开机动车,强迫交易、侵占机动车等。在使用人非合法性占有机动车的情形下,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承担一般应适用管理责任说,即机动车所有人如果存在机动车管理上的过失,并且该过失与机动车事故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存在时,即认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在具体的分析中,本文将结合二元学说的认定标准和案例进行论述。
刘娇[5](2012)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机动车的产生和普及给人类带来的方便快捷无与伦比,但造成的灾难却是无法承受。随着各国经济和机动车工业的高速发展,机动车交通事故作为现代风险社会中的典型危险,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也日益增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灾难。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逐渐成为各国侵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表现为无论是其法律观念,还是其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赔偿内容的变化均可谓完整且典型的体现了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过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发展,是一个从单一的过错责任向过错推定责任、无过失责任多元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观念经历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尤其体现在侵权法功能的演化上。侵权责任作为法律规范责任,不仅是社会控制的工具,同时也是公民实现权利的工具,救济权利的途径,最终还是预防损害、分担损失、恢复先在状态的重要措施。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中外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研究,研究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工业化国家解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所形成的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借鉴国外的相关理论学说和实务上的处理方法,分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及暴露出来的问题,建立符合我国国情而又与世界各国相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本文通过六章的篇幅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如何构筑更为合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制度如何完善、机动车损害赔偿过失相抵制度的适用、如何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是否需要制定专门的机动车损害赔偿法、机动车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等问题都做了较为粗浅的阐述。希望通过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的深入研究和司法实务界的不断总结并积累经验,我国能真正建立起一套结构严谨、行之有效且符合我国国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体系,对减少和抑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发挥积极的作用。
邱薇力[6](2008)在《试论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介绍道路交通事故以及交通肇事、交通意外事件、路外交通事故等相关概念,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对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的严重危害,对社会产生的强烈震动和深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是特殊民事侵权行为,只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就会有民事损害赔偿。第二章论述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首先对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加以阐述;然后按照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损害赔偿主体进行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着重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论述,逐一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范围和对象、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式等方面讨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本章还讲述了国内外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现状以及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了肯定。第三章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难题及其成因,包括侵权人经济状况较差,对财产调查困难,执行措施有限,职能部门配合不力,执行保险理赔难,社会保障缺乏等等,并提出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解决对策:一是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联动机制;二是强化财产保全、申报制度和举报制度;三是改善保险理赔机制;四是完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五是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加强法制宣传。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伤痛和经济损失,给道路交通管理、社会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因此,必须努力预防、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发挥损害赔偿的救助和抚慰作用,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
陈东[7](2007)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尤其是从比较法学的角度探讨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相关问题,对我国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现行立法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并指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立法的建议。论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运用比较的方法考察了国外立法关于交通、机动车及道路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交通事故的概念与内涵进行了界定,并指出损失严重与不可避免是交通事故的本质属性;其次,对两起交通事故案例进行法律分析,发现我国目前现有法律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是不明确的,司法实践的处理不一。第二部分对理论界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的几种观点进行了比较分析,并主张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中应有两个归责原则,既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均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在对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概念、历史发展和理论根据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借鉴国外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立法例,主张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是一个体系,而非单一一个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适用对与有过失抗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部分在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判定基准三种理论比较分析的基础上,主张我国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判定应采用由运行利益、运行支配者承担赔偿责任,当运行利益、运行支配者非为所有者时由有过错的所有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针对实践中车辆所有人通过动产交易规避法律责任的情形,主张借鉴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则,机动车物权登记和物权变动必需到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否者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第四部分运用上述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判定基准,对所有人自驾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所有人雇佣驾驶人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场合,所有人将车辆出租、出借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雇佣驾驶人擅自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机动车被盗窃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机动车在被质押、保管、修理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家人未经所有人许可擅自驾驶发生事故的情形,分期付款购买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挂靠经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进行分析适用。
张书林[8](2007)在《论未过户机动车肇事的赔偿责任主体》文中研究说明对于转卖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其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买受人成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原登记车主不再是机动车的所有人,而且他既不是机动车的运行支配者,也不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对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未过户机动车肇事责任的具体承担,要根据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二元说”确定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归属者”两个标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刘延龙[9](2006)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文中认为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了与此前的法律法规相比具有重大变化的规定,加之其对机动车一方责任主体的规定过于概念化,由此在实务界乃至理论界都引发了一场前所未有的争论。基于对现行法律条文及立法目的的解读,笔者对此作了一些初步的研究和探讨,以期对问题的解决以及完善立法有所裨益。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 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探讨。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相关用语含义的规定,通过相关概念的对比,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含义,由此确定了本文的讨论范围。在此基础上,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讨论,并对运行的判断标准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二部分 通过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梳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定的归责原则其实就是机动车一方的无过错责任。机动车相互之间的过错责任是两个无过错责任相抵之后向过错责任的回归;保险公司替代机动车一方向事故受害者所承担的直接赔偿责任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的性质是由机动车一方所负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医疗机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和保险公司在抢救事故的受伤人员时所负的相关义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而与归责原则无关。对于在道路以外的其它场所通行时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仍应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 通过案例,揭示了在某些个案中适用相关司法解释确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所引起的不公现象,并提出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第三部分 通过对热点问题的法理分析,运用基本的逻辑分析方法,论证了不同情况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然主体及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认为自《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之日起,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具有法律上的规范作用,承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即应对事故的受害者依法承担直接赔偿的责任;与当前在媒体上占优势的观点不同,笔者认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对事故损害至少在机动车本身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在适用对机动车无过错责任的减轻规定时,减轻的幅度不应超过一半。
郑高键[10](2006)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内容之主体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囿于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理论基础的认识模糊,理论界仍有一种观点,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置于纠问客体的地位,漠视其主体地位,这一观点必须予以纠正;同时,从依法保护当事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的立法精神讲,对司法实践中几类特殊的诉讼主体也应分情况赋予其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二、车辆出卖后肇事,我负赔偿责任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车辆出卖后肇事,我负赔偿责任吗?(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没收制度研究 ——以台湾地区没收新制为镜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部分 刑事没收制度总论研究 |
第一章 刑事没收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刑事没收制度的基本内涵 |
一、中国大陆语境下的刑事没收制度 |
二、台湾地区语境下的刑事没收制度 |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语境下的刑事没收制度 |
四、还原大陆刑事没收制度的“本来面目” |
第二节 刑事没收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
一、刑事没收制度的理论渊源 |
二、刑事没收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三、刑事没收制度的合宪性考问 |
第三节 刑事没收制度镜鉴的根基 |
一、中国古代的刑事没收制度 |
二、中国近代的刑事没收制度 |
三、两岸现代刑事没收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第二章 刑事没收制度的基本框架 |
第一节 刑事没收的客体范围 |
一、台湾地区刑事没收的客体范围 |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没收的客体范围 |
三、中国大陆刑事没收的客体范围及缺漏 |
四、刑事没收客体范围的精确划分 |
第二节 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 |
一、台湾地区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 |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 |
三、中国大陆刑事没收的法律性质及弊端 |
四、刑事没收独立法律效果的明确界定 |
第三节 刑事没收的前提条件与法律效果 |
一、刑事没收前提条件的阶层论分析 |
二、刑事没收法律效果的物权论分析 |
第三章 构建大陆现代刑事没收制度的总体展望 |
第一节 构建大陆“三轨制”刑事制裁体系的可行性分析 |
一、刑事制裁体系的“一元主义”与“二元主义” |
二、大陆现行刑事制裁体系的基本态样 |
三、“有实无名”双轨刑事制裁体系的发展趋向 |
第二节 构建大陆现代刑事没收制度的具体路径 |
一、刑事没收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的明确 |
二、刑事没收与民事没收、行政没收的协调 |
三、刑法没收规范与刑事没收程序的融合 |
四、刑事没收客体范围的细化与增补 |
五、刑事没收前提条件的确定与法律效果的重塑 |
第二部分 刑事没收制度分论研究 |
第四章 违禁物的没收 |
第一节 违禁物的基本内涵 |
一、违禁物的界定 |
二、违禁物的划分 |
第二节 违禁物没收的法理依据 |
一、违禁物没收的正当性基础 |
二、违禁物没收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大陆违禁物没收的主要问题 |
一、违禁物的范围界定模糊 |
二、没收前提条件设置不当 |
三、第三人合法权利的漠视 |
四、没收客体认定杂乱无章 |
第四节 大陆违禁物没收规范的完善 |
一、明确违禁物的认定方法 |
二、没收前提条件的特殊处理 |
三、重视第三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
四、化解不同客体间的冲突与竞合 |
五、违禁物没收规范溯及力的特殊考量 |
第五章 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 |
第一节 供犯罪所用之物的基本内涵 |
一、大陆语境下的“供犯罪所用之物” |
二、供犯罪所用之物认定方法的选择 |
三、供犯罪所用之物的逆向界定 |
第二节 供犯罪所用之物没收的法理依据 |
一、犯罪实行阶段中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 |
二、犯罪预备阶段中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 |
三、供犯罪行为结束后所用之物的特殊考量 |
第三节 大陆供犯罪所用之物没收的主要问题 |
一、没收的前提条件不明 |
二、没收的方式过于严苛 |
三、没收的主体存在缺漏 |
四、没收不动产态度保守 |
五、没收替代手段的缺失与用语的混乱 |
第四节 大陆供犯罪所用之物没收规范的完善 |
一、没收前提条件的进一步限制与解放 |
二、职权没收的采用与比例原则的适用 |
三、物权理论下没收主体的扩展与延伸 |
四、动产没收与不动产没收的同等对待 |
五、统一用语并建立层次分明的执行措施 |
第六章 犯罪所生之物的没收 |
第一节 犯罪所生之物的基本内涵 |
一、犯罪所生之物的特性与范围 |
二、犯罪所生之物的认定方法 |
第二节 犯罪所生之物没收的法理依据 |
一、犯罪所生之物没收的正当性基础 |
二、犯罪所生之物没收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台湾地区犯罪所生之物没收规范的反思与借鉴 |
一、职权没收方式的再思考 |
二、没收前提条件的再推敲 |
三、没收主体对象的再商榷 |
四、没收替代措施的再考量 |
第七章 犯罪所得的没收 |
第一节 犯罪所得的基本内涵 |
一、“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 |
二、犯罪所得的界定与认定 |
三、推定犯罪所得的界定与认定 |
第二节 犯罪所得没收的法理依据 |
一、一般犯罪所得的没收 |
二、推定犯罪所得的没收 |
第三节 大陆犯罪所得没收的主要问题 |
一、没收的前提条件过于严苛 |
二、比例原则适用的空间有限 |
三、第三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存有疏漏 |
四、替代措施的欠缺与没收用语的混乱 |
五、被害人合法财产权保护手段的匮乏 |
六、含混不清的推定犯罪所得没收规范 |
第四节 大陆犯罪所得没收规范的完善 |
一、明确没收的前提条件 |
二、比例原则的具体适用 |
三、强化对第三人财产权利的保护 |
四、构建没收及其替代措施双层体系 |
五、完善对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的保护 |
六、推定犯罪所得没收的反思与借鉴 |
结语 |
附件:刑事没收制度适用之思维流程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后记 |
(2)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典型案例回顾 |
(一)案例简介 |
1.孙某诉孔某、付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2.姜某诉常某、某出租车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3.张某诉宋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二)问题的提出 |
1.理论上的争论以及司法实务上的分歧 |
2.立法现状 |
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概述 |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相关概念的界定 |
1.道路交通事故 |
2.道路交通事故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 |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和赔偿责任主体 |
三、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理论分析 |
(一)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理论基础 |
1.几种基本理论概述 |
2.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二元说 |
(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依据 |
1.主体认定基准的选择及适用 |
2.“二元说”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存在的问题 |
3.二元说的矫正 |
四、实务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
(一)租赁 |
1.使用租赁 |
2.融资租赁 |
(二)挂靠经营的情形 |
(三)单纯转移机动车占有的情形 |
1.质押 |
2.维修、保管 |
(四)擅自驾驶的情形 |
1.有雇佣关系 |
2.无雇佣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特殊责任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比较法考察与理论基础 |
二、经验借鉴与我国立法 |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特殊责任主体的认定 |
( 一) 租赁、借用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侵权责任主体 |
1.学界的不同观点 |
(1)租赁机动车 |
( 2) 借用机动车 |
2.《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之解读 |
( 二) 雇佣活动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主体 |
1. 无过错责任制 |
2. 过错责任制 |
3. 过错责任与衡平责任相结合 |
( 三) 挂靠情形下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
( 四) 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侵权责任主体 |
( 五) 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主体 |
( 六) 出卖已过期限的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主体 |
( 七)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主体 |
( 八) 车辆送交修理或质押、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主体 |
1. 车辆送交修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主体是修理厂 |
2. 车辆在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主体是保管人 |
3. 车辆质押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主体是质权人 |
四、结语 |
(4)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言 |
第一章 我国机动车交通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立法现状 |
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三、《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的规定 |
第二节 司法现状 |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
第三节 我国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认定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构成论 |
第一节 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构成要件之一—运行支配 |
第二节 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构成要件之二—运行利益 |
第三节 我国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构成的思路 |
第三章 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的类型化研究 |
第一节 机动车使用人合法占有机动车时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
一、机动车实际所有人与名义所有人相分离情形中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 |
二、雇用情形中的侵权责任主体认定 |
三、租赁、借用等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情形中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
第二节 机动车使用人非合法占有机动车时侵权责任主体认定 |
一、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认定 |
二、偷开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认定 |
三、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认定 |
四、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认定 |
第三节 其他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 |
一、保险公司 |
二、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三、违章占道人、道路施工人、道路管理人 |
四、机动车的生产商与销售商 |
五、其他对交通事故发生具有过错的第三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研究成果 |
(5)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述评 |
三、内容要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1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概论 |
1.1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
1.1.1 机动车保有量与交通事故 |
1.1.2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概念 |
1.1.3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 |
1.1.4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分类 |
1.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述 |
1.2.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念 |
1.2.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其他事故责任的联系 |
1.2.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其他事故责任的区别 |
1.3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1.3.1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和性质 |
1.3.2 违法行为 |
1.3.3 损害事实 |
1.3.4 因果关系 |
1.3.5 主观过错 |
第2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基本责任形态 |
2.1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概述 |
2.1.1 归责原则的概念 |
2.1.2 归责原则的分类 |
2.1.3 归责原则的特点 |
2.2 比较法视野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 |
2.2.1 普通法系 |
2.2.2 大陆法系 |
2.3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应当适用多元归责原则 |
2.3.1 归责原则的发展演进 |
2.3.2 归责原则的选择 |
2.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责任形态 |
2.4.1 替代责任 |
2.4.2 自己责任 |
2.4.3 连带责任 |
2.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的规则 |
2.5.1 受害人过错 |
2.5.2 过失相抵制度 |
第3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
3.1 比较法视野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
3.1.1 德国 |
3.1.2 日本 |
3.1.3 法国 |
3.1.4 台湾地区 |
3.2 我国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 |
3.2.1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概念 |
3.2.2 有关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现行规定 |
3.2.3 有关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理论观点 |
3.3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特殊责任主体的研究 |
3.3.1 国外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特殊责任主体的理论及借鉴意义 |
3.3.2 我国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特殊主体的基本规则 |
3.3.3 几种特殊责任主体的确定 |
第4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 |
4.1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内容概述 |
4.1.1 损害的概念及判断标准 |
4.1.2 损害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 |
4.2 人身损害赔偿 |
4.2.1 人身损害一般赔偿 |
4.2.2 致人死亡的赔偿 |
4.2.3 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 |
4.3 精神抚慰金赔偿 |
4.3.1 精神损害的概念 |
4.3.2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
4.4 财产损害赔偿 |
4.4.1 直接财产损失 |
4.4.2 间接财产损失 |
第5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5.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概述 |
5.1.1 责任保险 |
5.1.2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 |
5.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问题 |
5.2.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过” |
5.2.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不及” |
5.2.3 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主体问题 |
第6章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 |
6.1 当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现状 |
6.1.1 当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新特点 |
6.1.2 法院审理范围 |
6.1.3 证据审查认定 |
6.2 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
6.2.1 建立统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 |
6.2.2 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 |
6.2.3 确定合理的赔偿范围 |
6.2.4 完善我国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 |
6.2.5 完善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试论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道路交通事故及其危害 |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与相关概念 |
一、道路交通事故 |
二、交通肇事 |
三、交通意外 |
四、路外交通事故 |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危害 |
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 |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
一、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
二、过错责任 |
三、严格责任 |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认定 |
一、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原则 |
二、特殊情况下的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
第三节 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
一、人身损害赔偿 |
二、精神损害赔偿 |
第三章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执行难的解决对策 |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执行中存在的难题及成因 |
一、侵权人经济状况较差,当事人矛盾尖锐 |
二、执行措施有限,职能部门配合不力 |
三、执行保险理赔难,社会保障缺乏 |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解决对策 |
一、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联动机制 |
二、强化财产保全、申报制度和举报制度 |
三、改善保险理赔机制 |
四、完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 |
五、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加强法制宣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概述 |
一、交通事故与相关概念界定 |
(一) 交通的定义 |
(二) 机动车与道路 |
(三) 交通事故 |
(四) 交通事故的本质属性——损失严重与不可避免 |
二、两起案例及分析 |
(一) 两起案例 |
(二) 法律分析 |
第二部分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 |
(一) 归责原则的概念 |
(二) 理论界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 |
(三) 笔者关于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构成的观点 |
二、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
(一) 过错责任原则 |
(二) 无过错责任原则 |
三、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比较法上的观察 |
(一) 德国 |
(二) 日本 |
(三) 法国 |
(四) 美国 |
(五) 我国澳门地区 |
(六) 英国 |
(七) 我国香港地区 |
(八) 我国台湾地区 |
四、我国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 |
(一) 我国立法上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 |
(二) 国内学者的观点 |
(三) 笔者的观点 |
第三部分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
一、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判定的基准 |
(一)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概述 |
(二)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判定理论争议 |
(三) 我国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判定的理论分析 |
二、从物权变动的角度界定车辆所有人 |
(一) 我国目前法律关于机动车辆登记及物权变动的规定 |
(二)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三) 物权变动的几种模式 |
(四) 笔者的观点 |
第四部分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确定的具体适用 |
一、所有人自驾和经所有人同意他人驾驶的情形 |
(一) 所有人自驾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
(二) 所有人雇佣驾驶人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场合 |
(三) 所有人将车辆出租、出借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
二、他人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场合 |
(一) 雇佣驾驶人擅自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
(二) 机动车被盗窃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
(三) 机动车在被质押、保管、修理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
(四) 家人未经所有人许可擅自驾驶发生事故的情形 |
三、其他特殊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
(一) 分期付款购买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
(二) 挂靠经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
(三)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
(四)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论未过户机动车肇事的赔偿责任主体(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情及争议的焦点 |
二、转卖但未过户机动车的所有权归属 |
三、机动车交通肇事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规则 |
四、未过户机动车肇事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 |
1.直接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
2.机动车所有人的赔偿责任。 |
(9)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概述 |
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含义 |
二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
(一) 有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
(二) 有致人损害的事实 |
(三) 机动车交通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第二部分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和存在的问题 |
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
(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
(二)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和存在的问题 |
二 《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前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
(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内容 |
(二) 司法解释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
第三部分 对主要争议问题的讨论及法理分析 |
一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生效之前的规范作用问题 |
(一)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性质、设立目的和强制内容 |
(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自《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之日起即应具有法律规范作用 |
二 机动车无过错责任的确定及其可以减轻的幅度 |
(一) 机动车无过错责任的确定和机动车的危险性 |
(二) 机动车无过错责任的过失相抵及量化分析 |
三 机动车一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具体确定 |
(一) 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和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原则 |
(二) 机动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
(三) 机动车所有人名实不符情况下对所有人的认定 |
(四)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具体确定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内容之主体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附带民事诉讼中几类特殊诉讼主体能否作为原告人的法理分析 |
1.财物遭受犯罪行为损害的其他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
2.医疗机构为死亡被害人承担医疗费用后, 其能否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区别对待 |
3.保险人能否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二、对附带民事诉讼中几类特殊诉讼主体能否作为被告人的法理分析 |
1.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
2.已被执行死刑罪犯遗产继承人的诉讼地位 |
3.“其他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能否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
4.共同犯罪案件中在逃的同案犯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
四、车辆出卖后肇事,我负赔偿责任吗?(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没收制度研究 ——以台湾地区没收新制为镜鉴[D]. 屈舒阳. 厦门大学, 2018(12)
- [2]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D]. 姚冰. 黑龙江大学, 2015(06)
-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特殊责任主体研究[J]. 孙玉荣. 法学杂志, 2014(03)
- [4]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问题研究[D]. 彭杨彬.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2)
- [5]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比较研究[D]. 刘娇. 大连海事大学, 2012(03)
- [6]试论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D]. 邱薇力. 中国政法大学, 2008(09)
- [7]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研究[D]. 陈东. 郑州大学, 2007(05)
- [8]论未过户机动车肇事的赔偿责任主体[J]. 张书林. 湖南社会科学, 2007(01)
- [9]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 刘延龙. 山东大学, 2006(05)
- [10]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内容之主体分析[J]. 郑高键.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6(02)
标签:道路交通事故论文; 法律论文; 归责原则论文;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论文;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