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赔偿法中的国家追偿权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曹贡辉[1](2019)在《刑事赔偿程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了追究和惩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国家专门制定了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实体法,也设置了刑事程序法以规范侦查、起诉、审判及刑罚执行,保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被追诉者及其他个体的合法权益。但是,国家公权力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运作仍不可避免地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造成一定的损害。这种损害可能是由于具体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致,也可能囿于技术手段的局限,或刑事诉讼制度自身的缺陷所致……还有可能是多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既然损害无法完全杜绝,国家理应救济、赔偿受损害个体的损失,责无旁贷。这也是国家追诉犯罪的成本之一。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生效实施以来,刑事赔偿作为的一种国家赔偿形式,正式在立法层面得以确立;审查、决定刑事赔偿成为与刑事司法职能相关的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承担的一项职能。在一系列冤错案件再审改判后,刑事赔偿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方面的作用得以显露。但不可否认的是,受特定历史背景、司法环境、立法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部分存在较多不足,经过2010年和2012年两次修改,刑事赔偿的立法在科学性与合理性方面仍存在较大缺陷,在刑事赔偿程序部分表现的尤为明显,导致司法实践中刑事赔偿在请求、审查、决定与执行过程中的种种困难。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关于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分阶段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赔偿程序进行研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改进建议。除绪论外,全文分七章,约17万字。第一章概论:立法规范和定位。从刑事赔偿和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及两者间的关系入手,对刑事赔偿的概念、范围和功能,刑事赔偿程序的内在价值,以及刑事赔偿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关联与衔接进行了探讨。刑事赔偿的概念远大于“冤狱赔偿”。国家公权力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可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造成一定损害,无论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甚至是否有意为之。这种损害赔偿也是国家追诉犯罪的成本之一,及时救济受损个体的权利,彰显国家对个体权利保护的态度。刑事赔偿程序是实现刑事赔偿的必要程序,以救济和保障个体权利为根本目的,解决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对刑事司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功能。刑事诉讼法与刑事赔偿的关系密切。一方面,刑事赔偿的侵权行为均为国家专门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行为或不作为,程序法定与无罪推定原则同样适用于刑事赔偿,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对刑事赔偿的启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另一方面,刑事赔偿为刑事追诉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损害提供及时且必要的救济,促使并保障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规范进行。我国目前的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一同规定在《国家赔偿法》中,“一法两制”且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刑事赔偿程序的性质不明,理论界对此有较大争议。当前的刑事赔偿程序可以分为前置程序和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两个阶段。前置程序包含赔偿委员会先行处理与复议程序,行政程序的性质明显;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具有诉讼程序的性质,近年来也进行了质证/听证的审理方式改革,但赔偿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职权不明、采用决定形式结案且“一决终局”、大部分案件实行书面审理等制度设计使得该程序与典型意义上的诉讼程序相比差异较大。当前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大多由前述立法上的缺陷所致,刑事赔偿程序亟待改革和完善。第二章域外刑事赔偿制度的比较考察。对法国、英国和美国的刑事赔偿及程序进行比较法考察。法国是最早出现现代国家赔偿理论及第一个出现国家赔偿责任案件的国家。自1956年明确国家应当对警察在案件中的活动承担赔偿责任,正式建立刑事赔偿制度以来可赔偿的行为范围、责任构成要件以及赔偿损害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等实体法规范一直都在发展和完善,并形成了一整套由全国羁押赔偿委员会按照诉讼程序审理刑事赔偿案件并作出裁判的程序。英国的刑事赔偿采取“先行申请+国务大臣决定+司法审查复核”的程序模式,由法院对错误司法的赔偿案件作出最终生效的判决后,索赔人可以请求中央财政统一支付的赔偿金。美国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具有对赔偿范围的限制较多、多种救济方式并并存,补偿方式多样但对货币补偿的限制较多等特点。对比美国刑事赔偿程序中常用的几种方式(申请刑事赔偿、私人法案和侵权诉讼),对先行处理(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的决定不满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赔偿诉讼的方式在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帮助赔偿请求人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生活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在美国的刑事赔偿程序中,2004年的《无辜者保护法》增加了联邦刑事案件中被错误监禁的罪犯的赔偿金额。申请人通常需要对申请的资格、不存在豁免责任的事由、为超过起诉的时限以及无罪的证据四个方面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然而,目前美国的刑事赔偿情况并不令人满意,由政府及相关公权力部门承担举证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由此引发的争议尚未有定论,但相关理论对我国制度的改革仍具有启发意义。我国的刑事赔偿制度在实体规范方面与当前的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但赔偿程序立法严重滞后,制约了刑事赔偿核心功能的发挥,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第三章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模式与总体架构。从刑事赔偿的立法模式入手,建议改变当前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不分,合并在同一部国家赔偿法律中的做法,将刑事赔偿及赔偿程序的单独立法予以规范。在此基础上,本章提出了完善刑事赔偿程序的总体架构:维持前置程序与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两阶段”基本结构;前置程序以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决定的先行处理为主,允许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在赔偿方式与赔偿金具体数额方面进行协商;取消复议程序的设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满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刑事赔偿诉讼。赔偿委员会对案件的审查和处理是刑事赔偿程序中最重要的阶段,充分体现正当程序的基本原理,应在当事各方的充分参与下,由中立的赔偿委员会对纠纷作出判决。现有的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无法满足前述要求,对其进行诉讼化改造是整个刑事赔偿程序完善的重点,包括明确其诉讼程序的性质,整体制度设计应遵循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三方组合”的诉讼构造,具备相对完善的证据规则等。第四章刑事赔偿程序的主体。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赔偿委员会在刑事赔偿程序中的权利(职权)与义务(职责)进行了分析,结合对司法实践的调研结果,在总体改革完善思路框架内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建议。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判断其是否具有请求权是启动刑事赔偿程序的第一步;在直接受害的自然人死亡时,间接受害人的确定,以及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数较多时赔偿申请的效力问题是判断赔偿请求人主体资格的重点。刑事赔偿的责任由抽象主体——国家承担,确定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方便赔偿请求人行使请求权以及便利诉讼进行的需要。单个侵权主体的情况较为简单,存在多个侵权主体是应当“责任置后原则”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请求及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查,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赔偿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是对刑事赔偿案件进行审查作出裁判的“第四种审判组织”。现行法的规定导致赔偿委员会仅是一个临时召集的“议事方式”,只有一个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但实际上,各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及赔偿办都存在职责不清、定位不明、权力被架空,“审理与决定分离、脱节”的问题突出,与司法改革力推的“公正高效、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背道而驰。赔偿委员会的改革方向是进一步“实体化”改造,将其作为具备实体结构的业务部门,采用合议庭的方式审理案件;根据刑事赔偿案件的特点,明确规定赔偿委员会的职责。第五章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构建。刑事赔偿程序改革和完善的重点是按照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对当前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结合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将“准诉讼”性质的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完善成为刑事赔偿诉讼程序。该程序可以分为立案和审理两个环节。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过程中,刑事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存在案件增多、司法资源紧张且相关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以及立案标准不一等问题;应当细化刑事赔偿登记立案的条件,明确不立案的情形和受理部门,规定较为严格的程序性审查标准,并强化立案监督。在审理方式改革方面,当前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审理方式已经严重不符合法治发展的要求,已经引入的质证/听证方式尚不适用于所有案件,导致当事方参与程度较低、程序不公正,与当前司法公开的主流改革方向不符,司法的权威性也受到质疑。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构建应全面适用质证方式审理案件,规范赔偿委员会的调查取证,推进刑事赔偿诉讼程序公开,明确规定刑事赔偿判决的类型及效力。第六章刑事赔偿案件及精神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对当前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刑事赔偿案件涉及证据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梳理。根据现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仍是刑事赔偿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特殊情况——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现有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较为粗疏,证明标准尚不明确,在前文论述刑事赔偿诉讼改革方案的基础上,有必要对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的规定作进一步完善。构建刑事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体系应当与刑事赔偿的要件事实相结合,在不断推进的程序中实现举证责任的动态化分配。赔偿请求人应当具备主体资格、损害的存在及严重程度、曾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且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作出相关职权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定的免责情形、损害事实不存在、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以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方式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为由申请刑事赔偿的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应提出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或者遭受不当对待的线索或材料,证明标准应当与刑事诉讼中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要求相同。之后,证明的相关行为合法或者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且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就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抚慰金标准不统一、赔偿适用范围过窄等问题,提出了扩大赔偿适用范围,增加精神性人格权的规定和特定财产权规定的建议。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提出了统一损害后果程度认定标准标准,统一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法,参考多种因素在一定区间内确定具体抚慰金数额的办法。在精神损害的证明中,借鉴民事、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刑事赔偿的特点,对属于司法认知的事项免除赔偿请求人的证明责任;对属于司法推定的事项,在赔偿请求人证明基础事实后赔偿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生活经验和逻辑法则进行推定;除此以外,赔偿请求人应当对两种具体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第七章刑事赔偿的执行和追偿程序。本章从当前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的执行情况入手,指出执行难的真正原因在于执行程序的缺失;通过对追偿情况的调研,发现追偿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作用,赔偿后“片面追责”明显多于依法追偿。完整的刑事赔偿程序应补充规定执行程序,包括可能使用到强制执行措施,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职责和被追偿对象的范围,规范赔偿金管理和支付制度等。最后,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刑事赔偿程序的改革并不是孤立的,而应当有顶层设计的支持与各方面的协调配合,相关配套制度应同时改革完善,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增加专门国家机关对申请刑事赔偿权利的告知义务,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等,都与刑事赔偿落到实处息息相关。
蒋晨[2](2019)在《行政追偿制度实施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了行政追偿制度,但由于立法过于原则和笼统,导致行政追偿制度在实践中的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法律规定形同虚设。本文从行政追偿制度本身出发,将行政追偿制度实施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归纳和分析;结合相关法理和实体法的规定,对原则性的规定进行了具体化的说明;总结行政规章中的立法经验,对原有制度的漏洞提出了制度设想。希望能为完善追偿制度,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提供一点参考。本文一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行政追偿的概念、特征,分析了行政追偿制度的意义,界定了行政追偿的性质,回顾了行政追偿制度的发展沿革。从行政追偿制度的实施现状出发,提出了行政追偿制度实施中面临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论述行政追偿制度的法律关系主体问题。首先,从实施情况的角度介绍了追偿机关和被追偿人两方面的问题。其次,依据问题的不同表现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思路。对于追偿机关,主张通过监督使行政机关规范地履行行政赔偿和追偿职责;对于被追偿人,结合行政实体法,对几种特殊情形下被追偿人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第三部分,主要涉及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认定问题。提出了行政追偿实施过程中,在认定故意和重大过失问题上面临的问题,分析出造成问题的原因在于缺少正确的理论指导。在横向分析并比较主要过错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认定方法。第四部分,主要论述行政追偿的标准和时效问题。标准和时效问题,属于现有立法的空白。文章分析了设置追偿时效和标准的必要性,介绍了学术界关于标准和时效问题的主要观点,并结合地方立法的经验,提出了立法建议。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行政追偿制度的程序问题。在分析问题及后果的前提下,提出了笔者关于程序设计的设想。包括前置程序、实施程序和监督程序,分别对应行政追偿的建议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首先,为解决完全的内部程序造成的赔偿义务机关追偿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提出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增加通知相关责任人员出庭发表意见,赋予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追偿司法建议权力的程序构想。其次,参照行政机关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程序,构建了包括立案、调查、听取陈述和申辩、决定、执行等环节的行政追偿实施程序。最后,总结现行立法中行政追偿的监督机制,分析了各个监督主体的优势与不足。联系监察法,提出引入监察委这一外部监督主体;并大胆设想将行政追偿纳入检察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提出了相应的程序细节。结语是对全文的简要总结,以及对未来的展望。
荣明潇,刘晓辉[3](2016)在《关于我国刑事追偿的理性反思与制度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早已确立的刑事追偿因原则化的规定导致在现实中难以落实而陷于"长期休眠"。而要激活"休眠"中的刑事追偿,需从理论认识上对其予以厘清并准确定位,继而通过合理的制度完善来使其回到正轨。对此应抓住刑事追偿的本质价值,将其上升至国家工作人员责任制和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的高度上来看待,并以此为基础,在确定性、合理性和程序性三项基本原则的指引下,重点从主体的确定、条件的明确、标准的统一、时效的设定和程序的选择等方面来完善刑事追偿制度。
陈亚军,谢祥为,陈小凤[4](2011)在《我国国家追偿制度的困境与对策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国家追偿制度的设立,有利于督促公务人员正确、合法地行使国家权力。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现行的国家追偿制度几乎成为一种制度摆设。该制度本身的模糊性严重制约着国家追偿制度的功能。因此,要使国家追偿制度回到正轨,就必须对其重构,在追偿条件、追偿范围、追偿标准、追偿主体、追偿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当然,这有赖于理论界、立法者以及实践部门的三方联动。
张虎[5](2011)在《国家赔偿之追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家追偿制度是国家赔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各国国家赔偿立法的通例。其核心是依法规制国家追偿权的行使,保证赔偿义务机关有效行使国家追偿权,旨在警示教育公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适度减轻国家财政负担,集中体现了权责一致、违法必究的权力行使原则。但是,由于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国家追偿权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加之赔偿义务机关认识上不到位,致使实践中国家赔偿的追偿率极低。如何充分发挥国家追偿制度的价值,进一步完善国家追偿制度建构,是一项十分有价值的研究课题。本文从国家追偿制度的理论根据和制度价值入手,在分析我国国家追偿制度面临的困境后,重点从国家追偿法律关系主体、国家追偿的条件、原则、标准、程序及时效等方面对国家追偿制度建构进行了系统论述,继而探讨了国家追偿的监督制约机制,以期有利于我国国家追偿制度的完善和国家追偿权的实现。
郭长满[6](2008)在《我国行政追偿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行政追偿制度是国家赔偿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但由于我国行政追偿制度本身在内容上存在着规定比较原则,许多问题仍未明确,又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致使这一制度在法律实践中难以实施。因此,建立完善的行政追偿制度对于实现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是非常必要的。本文一共由五章组成,它们分别是:第一章“绪论”,论述了本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文献综述以及本文的写作方法。第二章“我国行政追偿法律制度概述”,全面客观地介绍了我国行政追偿的涵义、特征,对行政追偿的性质进行界定,并通过与司法追偿的比较进一步加深对行政追偿法律制度的理解。第三章“我国行政追偿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在这一章中首先介绍了我国行政追偿法律制度的现状,然后分析了我国行政追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章“行政追偿的历史沿革和国外立法模式比较与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本章首先介绍了行政追偿的历史沿革,然后对国外立法模式进行分析比较,最后得出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第五章“完善我国行政追偿法律制度的构想”,在前四章分析介绍行政追偿基本理论以及我国行政追偿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通过追偿主体、追偿标准、追偿构成要件、追偿程序等方面对完善我国行政追偿制度提出建议。通过对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总体情况的概述,并在借鉴国外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追偿程序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以期促进我国行政追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王京建,荀笑峰[7](2008)在《试论修订《国家赔偿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家赔偿法》已实施12余年之久,在国家赔偿范围、违法归责原则、赔偿标准、国家追偿权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已经不适应当前国家赔偿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家应当建立完善的听证程序,彻底改变目前不公开审理的方式,确保司法公正;为保障国家追偿权的正常行使,应尽快制定国家追偿程序方面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深化国家赔偿制度的改革,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国家赔偿管理体制。
沈岿[8](2008)在《国家赔偿:代位责任还是自己责任》文中指出国家赔偿责任,究系代位责任还是自己责任,乃学术界向有争议的问题。寻求此问题的答案,当关注代位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之间的真正分歧,当关注合理的国家赔偿制度所欲实现的四个目标,当关注特定境域中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建构的国家赔偿具体制度,当关注不同学说对不同境域国家赔偿制度的解释力和逻辑自洽力。因此,代位责任说、自己责任说以及它们的理论变体,在本质上是解释论而非规范论。在具体境域中,首先需结合本境域特定条件打造合理有效的国家赔偿制度,而后才是选择与该制度相契合的学说。国家赔偿责任是代位责任还是自己责任的问题,也就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
管宇[9](2008)在《《国家赔偿法》修改研究述评》文中提出目前,《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围绕《国家赔偿法》的修改,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本文总结了当前理论界对于《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原因、修改原则、修改建议等方面的重要研究成果。
王灿红[10](2007)在《对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几点建议》文中研究表明《国家赔偿法》由于其内在的缺陷致其在实施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在该法即将修改之际,对其完善提出几点建议。从程序和实体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意见,如立法宗旨和原则的创新、设置公正、简便的国家赔偿案件处理程序、多管齐下,扩充国家赔偿的类型等。
二、国家赔偿法中的国家追偿权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赔偿法中的国家追偿权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赔偿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及目的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第一章 概论:立法规范与定位 |
第一节 刑事赔偿与刑事赔偿程序 |
一、刑事赔偿的概念、范围和功能 |
二、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和内在价值 |
三、刑事赔偿程序与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 |
第二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基本规范分析 |
一、刑事赔偿的前置程序 |
二、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 |
第三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定位与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定位 |
二、现行刑事赔偿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章 域外刑事赔偿制度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法国的刑事赔偿及程序 |
一、理论基础和立法情况 |
二、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范畴 |
三、刑事赔偿程序概况 |
第二节 英国的刑事赔偿及程序 |
一、理论依据和立法概况 |
二、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范畴 |
三、刑事赔偿程序概况 |
第三节 美国联邦及各州的刑事赔偿及程序 |
一、理论基础和立法概况 |
二、各州及联邦刑事赔偿立法的主要特点 |
三、现有的索赔方式与不足 |
四、美国刑事赔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
第四节 域外刑事赔偿制度的借鉴意义 |
一、重视刑事赔偿审判组织的独立地位 |
二、发挥刑事赔偿的司法审查功能 |
三、完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体系 |
四、采用诉讼方式解决刑事赔偿纠纷 |
第三章 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模式与总体架构 |
第一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模式选择 |
一、主流刑事赔偿立法模式 |
二、刑事赔偿程序的特殊性 |
三、采用单行法规范刑事赔偿及程序 |
第二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总体架构 |
一、简化刑事赔偿的前置程序 |
二、赔偿委员会审查决定程序诉讼化改造的基本思路 |
第四章 刑事赔偿程序的主体 |
第一节 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
一、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与请求权 |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
三、提出赔偿请求与立案 |
第二节 赔偿委员会 |
一、赔偿委员会的性质与职权 |
二、赔偿委员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 |
三、现有司法体制改革中赔偿委员会组织及功能的变化 |
四、赔偿委员会进一步实体化改革建议 |
第五章 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构建 |
第一节 刑事赔偿诉讼的立案程序 |
一、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与立案 |
二、刑事赔偿案件立案状况的实证考察 |
三、刑事赔偿案件立案程序改革建议 |
第二节 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方式改革 |
一、赔偿委员会审查刑事赔偿案件的方式 |
二、刑事赔偿诉讼的改革构想 |
第六章 刑事赔偿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一节 现行法及相关解释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
一、刑事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
二、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尚不明确 |
第二节 刑事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体系的建构 |
一、刑事赔偿的法律要件事实 |
二、刑事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三、刑事赔偿诉讼中的特别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
第三节 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及举证责任 |
一、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
二、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突破 |
三、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统一适用 |
四、精神损害的证明 |
第七章 刑事赔偿的执行和追偿程序 |
第一节 刑事赔偿的决定及执行 |
一、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的执行概况 |
二、刑事赔偿决定执行程序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刑事赔偿的追偿程序 |
一、追偿的基本范畴 |
二、刑事赔偿后的追偿、追责情况调研 |
第三节 刑事赔偿的执行与追偿制度完善建议 |
一、刑事赔偿执行程序的完善建议 |
二、追偿程序的完善建议 |
第四节 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建议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二、外文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2)行政追偿制度实施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行政追偿制度实施问题概述 |
(一)行政追偿制度的概念 |
(二)行政追偿责任的性质 |
(三)行政追偿制度的意义 |
(四)行政追偿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
二、追偿法律关系主体 |
(一)行政追偿机关 |
(二)行政追偿的被追偿人 |
三、故意与重大过失的认定 |
(一)实施中的问题 |
(二)过错理论的对比分析 |
(三)故意与重大过失的认定方法 |
(四)辅助认定方法 |
四、行政追偿金与追偿时效 |
(一)行政追偿金 |
(二)行政追偿时效 |
五、行政追偿程序 |
(一)实施中的问题 |
(二)建立追偿前置程序 |
(三)建立追偿实施程序 |
(四)完善追偿监督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国家追偿制度的困境与对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现状:国家追偿制度之异化 |
二、原因:国家追偿制度之缺漏 |
三、完善:国家追偿制度之改造 |
四、结语 |
(6)我国行政追偿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1.1.1 论文选题的目的 |
1.1.2 论文选题的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行政追偿的概念 |
1.2.2 国外行政追偿制度立法概况评述 |
1.2.3 关于行政追偿性质的相关学说 |
1.2.4 我国行政追偿的构成要件 |
1.3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3.1 价值分析方法 |
1.3.2 比较分析方法 |
1.4 创新点 |
1.4.1 进一步完善具体程序设计 |
1.4.2 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 |
第2章 我国行政追偿法律制度概述 |
2.1 行政追偿的涵义、特征 |
2.1.1 行政追偿的涵义 |
2.1.2 行政追偿的特征 |
2.2 关于行政追偿性质的相关学说及评析 |
2.2.1 具有惩戒性质的行政法律责任说 |
2.2.2 内部独立责任说 |
2.2.3 救济性请求权说 |
2.2.4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说 |
2.2.5 行政法上的债权说 |
2.3 行政追偿和司法追偿的比较研究 |
2.3.1 追偿的主体不同 |
2.3.2 追偿所针对的侵权行为不同 |
2.3.3 追偿的条件不同 |
2.4 行政追偿的形式 |
2.4.1 先赔后补 |
2.4.2 先赔后追 |
第3章 我国行政追偿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行政追偿法律制度的现状 |
3.1.1 我国行政追偿法律制度的现状总体概况 |
3.1.2 通过佘祥林案映照我国行政追偿法律制度的现状 |
3.2 我国行政追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行政追偿程序不健全 |
3.2.2 行政追偿主体规定不明确 |
3.2.3 行政追偿条件不清晰 |
3.2.4 行政追偿标准不统一 |
3.2.5 行政追偿时效制度的缺乏 |
3.2.6 行政追偿救济程序的缺失 |
3.2.7 行政追偿监督制度的乏力 |
3.2.8 行政追偿受人为因素的影响 |
第4章 行政追偿的历史沿革和国外立法比较与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
4.1 行政追偿的历史沿革 |
4.2 国外行政追偿立法模式比较分析 |
4.2.1 国外行政追偿立法模式宏观评析 |
4.2.2 中法行政追偿制度立法模式微观分析比较 |
4.2.3 国外行政追偿立法模式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
第5章 完善我国行政追偿法律制度的构想 |
5.1 行政追偿主体的充实 |
5.1.1 追偿人 |
5.1.2 被追偿人 |
5.2 行政追偿构成要件的健全 |
5.2.1 前提条件 |
5.2.2 客观条件 |
5.2.3 主观要件 |
5.2.4 程序要件 |
5.3 行政追偿标准的设定 |
5.4 行政追偿时效的建立 |
5.5 行政追偿具体程序的完善 |
5.5.1 启动 |
5.5.2 立案 |
5.5.3 调查 |
5.5.4 告知和申辩 |
5.5.5 听证 |
5.5.6 决定程序 |
5.5.7 执行程序 |
5.5.8 行政追偿救济程序 |
5.6 行政追偿监督机制的设置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着及获奖情况 |
(7)试论修订《国家赔偿法》(论文提纲范文)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9)《国家赔偿法》修改研究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缺憾及深层原因 |
1.立法体例上存在缺失。 |
2.采取的归责原则过于单一。 |
3.国家赔偿范围过窄。 |
4.国家赔偿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缺失。 |
5.国家赔偿标准过低。 |
6.赔偿程序设计的缺陷阻碍国家赔偿制度的适用。 |
7.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的确定和支付方式不利于国家赔偿的实现。 |
二、《国家赔偿法》修改所应坚持的理念和原则 |
三、《国家赔偿法》修改的具体建议 |
1.立法体例 |
2.归责原则 |
3.赔偿范围和标准 |
4.赔偿程序 |
5.国家追偿程序及其他建议 |
(10)对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几点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 国家赔偿立法宗旨和原则的创新 |
(一) 、确立国家赔偿法的两个立法宗旨 |
1、责任政府的理念。 |
2、保护人权的理念。 |
(二) 、确认国家赔偿法的三个立法基本原则 |
1、贯彻充分、有效赔偿的原则意味着国家赔偿法制度的重大进步。 |
2、坚持便利诉讼、便利索赔的原则是体现法律的公正与效率的根本要求。 |
3、确保救济途径多样化的原则是厉行法治的很好体现。 |
二 、完善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内容 |
(一) 、多管齐下, 扩充国家赔偿的类型 |
举措之一:扩充行政赔偿的类型。 |
第一、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应予赔偿。 |
第二、对行政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应予赔偿或补偿。 |
第三、对公有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应予赔偿。 |
举措之二:大幅度增加刑事赔偿的类型。 |
首先, 应将轻罪重判的情况纳入刑事赔偿。 |
其次, 应明确规定犯罪人被超期羁押应当获赔。 |
再次, 对于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 也应给予一定程度的国家补偿。 |
举措之三:扩充民事、行政错案赔偿的类型。 |
(二) 、拓宽国家赔偿的范围 (深度) , 全面涵盖直接损害赔偿、间接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 |
(三) 、设置公正、简便的国家赔偿案件处理程序 |
1、行政赔偿程序应该向简明化、规范化、专门化方向发展 |
2、司法赔偿程序的改革应当向公平、公开、诉讼化方向发展 |
(四) 、改变国家赔偿金支付模式 |
(五) 、完善追诉制度 |
1、确立国家追偿的时效制度 |
2、规定详尽的追偿程序 |
3、明确追偿金额的确定标准 |
4、赋予被追偿人必要的救济权利 |
三、总结 |
四、国家赔偿法中的国家追偿权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赔偿程序研究[D]. 曹贡辉.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2]行政追偿制度实施问题研究[D]. 蒋晨.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3]关于我国刑事追偿的理性反思与制度完善[J]. 荣明潇,刘晓辉. 司法改革论评, 2016(02)
- [4]我国国家追偿制度的困境与对策分析[J]. 陈亚军,谢祥为,陈小凤. 江西社会科学, 2011(04)
- [5]国家赔偿之追偿制度研究[A]. 张虎. 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 2011
- [6]我国行政追偿法律制度研究[D]. 郭长满. 东北大学, 2008(03)
- [7]试论修订《国家赔偿法》[J]. 王京建,荀笑峰.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 2008(01)
- [8]国家赔偿:代位责任还是自己责任[J]. 沈岿. 中国法学, 2008(01)
- [9]《国家赔偿法》修改研究述评[J]. 管宇.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8(01)
- [10]对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几点建议[J]. 王灿红. 科技信息(学术研究), 2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