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民事速裁程序
- 答:法律分析:民事速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在简易程序改革中,为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在保留必要庭审要素的前提下,运用合理分流机制,简化庭审、送达等诉讼程序,实现“立案速”、“送达速”、“调解速”、“审理速”、“裁判速”,缩短案件审理期限的程序,是一种“加速的简易程序”。可以适用速裁程戚备序的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准予撤诉等程序性案件;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等程序的案件;其他森仔模适宜速裁的案件。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速裁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适用速裁程序应当遵循科学分流、调裁一体、简案快审的工作原则。第三条:下列案件应当适用速裁程序:(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准予撤诉等程序性案件;(三)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等程序的案件;(四)其他适宜速裁的案件。第四条:设立与速裁案件数量相适应的速裁团队,可根据法官的姓名进行命名,也可根据法官办理案件的特长设置类型化速此缓裁团队,并配备审判辅助人员和调解员。
问:民事案件速裁程序
- 答:法律分析:民事速裁程序是近年来我国法院推行的简易民事案件审判方式,即对一些简易、小额的民事案件实行快审快结。它不同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而是比简易程铅弊序更为简易、灵活的程序租碧,与英美法的小额诉讼程序相似,两者的产生都是适应社会和司法实践的发展需要,以简便、快捷、低廉的方式保障公民的诉权,实现司法的大众化,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该程序应当前司法审判形势而生,在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缓解法院审判压力等方面发挥极大作用。但该程序在增大法官自由裁量权,赋予法官对诉讼程序的更多掌控力来实现程序的简易化的同时,也极有可能导致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损害。当前应注重针对该程序简易快捷裁判的特点来进一步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实现速裁程序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追求,进一步挖掘速裁程序的生命力,充分发挥其服务司法审判的有效职能。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弊激举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问:民事诉讼速裁程序规定
- 答:民事诉讼速裁程序规定适用于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的陈述意见。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讼诉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槐陪、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大裤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滚明简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