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王译[1](2021)在《论未成年人出庭作证的实然困境及其合理解脱》文中研究说明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现行立法确立了"不出庭为原则,出庭为例外"的作证规则。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未成年人不出庭作证与法官直接审理之间存在价值冲突。囿于未成年人的"脆弱证人"身份,欠缺"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法庭证据调查难以实现预期证明效果。从实体权利层面,立法应强化未成年人的出庭作证资格,确立"合适成年人"在场规则,重视作证能力的庭前审查。从程序保障层面,立法应明确未成年人以被害人和关键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并应享有作证豁免权。同时,从优化出庭作证效果视角规范依职权启动的出庭作证模式,为未成年人出庭作证提供辅助手段,并关注未成年人出庭后的心理建设。
王国兴[2](2020)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隐蔽作证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庭审实质化是其中的重要抓手。为了实现由审“卷”到审“人”的转变,在强调规范证人、被害人等的出庭条件,并强调其作证义务的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免去出庭作证者的后顾之忧。作为证人保护机制的组成,隐蔽作证制度作为一种特殊作证方式,从作证者权利保障的角度提供了正向激励,并为其出庭创造了保障性条件。但由于理念转变的滞后性,以及相应技术支持的缺乏,隐蔽作证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运用。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在顶层设计上提出了建设“智慧法院”的改革目标,这意味着现代化科技手段对于庭审的助力作用受到高度强调,为隐蔽作证的适用可行性提供了物质环节的支撑。在修订后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进一步指出,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由此,拉开了隐蔽作证制度在实践中全面落地的序幕。而在我国隐蔽作证制度逐步从文本走向现实的当下,亟待于通过进一步的反思与检视,从而及时发现其中潜藏的问题,以寻求构想一种合理的完善方案,推进庭审实质化的有效展开。本文主要一方面在于通过分析隐蔽作证制度的立法沿革与理论定位,以明确隐蔽作证在当前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应然功能及地位。另一方面则在于通过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等手段,探明域内外实践中隐蔽作证的历史及现实境遇,为该制度的未来完善厘清可能面临的障碍,并提供可参鉴的样本。在主体内容上,文章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章在介绍隐蔽作证基本涵义的基础上,梳理了隐蔽作证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及发展历程。本章首先指出了其作为一项程序法制度具有保障庭审事实查明功能的重要角色,同时其基础价值在于提供对特定证人的有效保护。而在功能限度上隐蔽作证制度受到源自被告人对质权的内在制约。而隐蔽作证制度在我国设立较晚,从其立法规制上看,存在着适用案件类型模糊、适用对象及标准存在争议、实施机关及保密责任不明确、操作性差等问题。第二章侧重以实证研究方法为基础,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24起隐蔽作证案例进行系统分析,以发现该制度所呈现的现实境况。在当前的隐蔽作证实践中,表现出案件类型多元化、适用对象普遍性、隐蔽方式差异性及程序启动交涉性的特点。其背后的逻辑机理在于刑事诉讼价值间的恒在冲突,而司法实践的这一现实对于未来制度改革提供了一种思路上的启发。第三章以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及地区为分析对象,阐述并梳理其各自隐蔽作证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制度特点。在当前域外隐蔽作证制度实践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发展路径及规制思路。而从其共性来看,体现了全球刑事司法系统对于证人保护的高度认识。而我国而言,需要充分汲取各个国家地区的教训及经验,从而在隐蔽作证的价值理念、制度方向等方面做到渐加清晰,第四章在上述部分的基础上,从可行性与必要性出发,针对我国隐蔽作证制度所需要进行调整的五个方面进行了说明。这些分别是确立多层次启动审查标准、规范庭审环节保护措施、保障辩方律师的充分参与、明确匿名证言认定规则以及优化隐蔽作证保密制度。通过对上述内容的改革,能够为我国隐蔽作证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提供一定的保障。
李倩[3](2020)在《刑事审判中的错案预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错案的发生不仅无法洗刷被害人的冤屈而让真凶逍遥法外,更让无辜者蒙受不白之冤而锒铛入狱,给被告人及其家属带来不可磨灭的伤痛。为此,国内司法界及党政机关越来越重视这一问题的解决,并为此付出了诸多努力。但是就目前来看,虽然经过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刑事错案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容易引发错案的因素依然活跃在法庭之上。审判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板块,不仅能够充分审查一切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探索案件真相;更有纠正错案的功能,能够将之前阶段产生的错案因素湮灭于法庭之上,实现权利的救济。如果审判机制本身存在问题,不利于法官实现公正判决,那么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势必会被摧毁,错案必然会发生。因此,错案预防必然要从审判阶段出发,通过完善不合理的审判机制,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在刑事错案预防方面投入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与努力。针对刑事错案,我国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各级法院必须严守法律底线,并不断提高预防刑事错案的能力;中央政法委下达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也对刑事错案的防范提出了诸多建设性的建议。反映到刑事审判实务中,我们看到的是审判机关在防范和纠正冤错案件上取得的重大成果。但是,当前仍然问题甚多。因此,为实现司法公正,继续推进审判阶段的刑事错案预防研究仍有必要。本文利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根据被纠正的多起错案,来分析当下刑事审判中容易引发错案的不良因素,并结合国外制度的有益研究,来完善我国审判阶段的相关机制,以求实现审判阶段错案预防的目标。除结语外,正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明确审判阶段错案预防的必要性以及阐述刑事错案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是阐述刑事错案的界定。第三部分是对与审判相关的刑事错案成因的分析。审判阶段容易引发错案的因素主要有:辩护意见不被重视、非法证据难以得到排除、证人出庭率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过度强调相互配合、法院内部考核机制存在问题以及证实偏差对法官裁判的不利影响等。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审判阶段相关体制的完善。笔者在我国司法现状及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审判阶段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了如下建议。第一、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主要包括强化法官裁判说理制度、在观念上正确认识辩护律师的地位和作用、采取措施促进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等。第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包括排除非法供述的衍生性证据、破除封闭的侦查取证构造等。第三、完善证人出庭作证机制。第四、加强公检法间的监督和制约,主要包括加强法院对侦检机关的制约、优化公检机关间关联性指标设计、转变政法委职能等。第五、完善法官内部考核机制,主要包括合理设立案件质量指标及其权重、加强法官是否严格遵守程序的考核、不得将判决结果作为考核项等。第六、减少证实偏差的影响,主要包括建立更加透明的审判程序、构建预审法官制度以及培养法官构建理性思维等。
路千仟[4](2020)在《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人出庭作证使得证人必须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质询,法官站在中立角度更好的判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真实性,有助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作出合理的裁判结果,从而保障司法公正。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和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证人证言是准确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法庭组织出庭的证人进行质证将其中虚假的证言排除,保证司法机关更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保障案件结果和证据符合法律的要求,从而推动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出庭的范围;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及其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庭审阶段享有亲属拒证权;还规定了保护证人人身安全的措施及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可以说我国立法上基本涉及到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各项机制。但是,通过实证研究方法的数据结果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仍然非常低,证人出庭作证涉及的各项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处于尴尬地位。剖析我国现行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不难发现造成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停留在立法层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出庭证人的范围不合理,现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实践中出庭证人的范围难以精确。其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规定不完善,法律对强制证人出庭的例外情况没有明确,规定的强制措施威慑力不足不能引起证人的重视。其三,尚未确立拒证权,立法仅规定了被告人的亲属在庭审阶段可以拒绝出庭作证,没有涉及拒证权的其他方面。其四,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和补偿措施存在不足,现行证人保护相关规定侧重人身安全和事后保护,且保护的对象和范围比较狭窄,证人的经济补偿措施也缺乏具体的标准和救济方式。为了解决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充分了解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础上,对比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四个国家的相关规定,寻求可供我国参考借鉴的经验,探求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有效途径与方法。借鉴国外有价值的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应该把握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修改决定证人出庭的因素,修改证人不出庭其证言可以被采用的规定,合理确定出庭证人的范围。第二,明确强制证人出庭的相关规定,细化强势证人出庭的条件、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第三,设立拒绝作证权并规定拒证权行使的例外情形和具体程序。第四,扩大证人保护的范围、明确证人保护机构、丰富证人保护措施、完善证人安全预防机制以优化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机制;扩大经济补偿的范围、细化经济补偿的标准、完善经济补偿的程序以改进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措施。
梅林波[5](2020)在《论侦查中心主义的改造 ——以卷宗笔录为切入的分析》文中认为侦查中心主义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一大痼疾,严重地阻碍了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为了探明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路径,本文试图厘清侦查中心主义的内涵、运行机理,并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提出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路径。同时,由于仅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提出改造途径是不够的,本文还从公检法关系、刑事诉讼目的及刑事司法体制行政化等方面提出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相关举措。通过研究,在侦查中心主义下,侦查机关通过相关举措以保障卷宗笔录有效地传递治罪意图,并引导法官采纳卷宗进行司法裁判。而卷宗笔录的产生,促使侦查机关的治罪意图得以蕴含、传递及实现,为侦查中心主义贯彻有罪推定原则、强化公检法相互配合、引导法官作出有罪裁判等开拓了渠道。因此,从卷宗笔录的视角出发,急需采取以下措施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第一,树立外力制约侦查的意识,区别检察引导侦查与检察监督侦查的关系,完善辩护律师介入侦查的权利结构,以强化外力制约侦查,从而抑制卷宗笔录蕴含治罪意图。第二,分类移送卷宗,合理规制程序倒流机制,以优化卷宗移送机制,从而抑制卷宗笔录传递治罪意图。第三,限制卷宗笔录证据资格,禁止滥用刑事追诉活动威胁证人、辩护人,以完善庭审制度,从而抑制卷宗笔录实现治罪意图。
仇萌萌[6](2020)在《论刑事庭审实质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要求“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也即要实现刑事庭审的实质化作用。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核心在于通过庭审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当前一直存在着庭审虚化、流于形式的问题,使得庭审无法发挥真正的价值。在防范冤假错案以及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通过对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梳理,通过运用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以及比较分析法,探讨庭审虚化、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刑事庭审诉讼构造的不合理,卷宗中心主义的审理方式,庭审内容的形式化以及繁简分流机制的不完善,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庭审虚化、流于形式。因此只有深入、细致的把这些问题进行研究,才能更好的完善庭审活动,实现庭审实质化。针对庭审实质化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通过对域外制度的考察与比较,提出实现庭审实质化可行的方案。因此为了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就需要构建等腰三角形的刑事庭审诉讼构造;就要探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破除一直以来的卷宗中心主义的审理方式;就要实现庭审内容的实质化,以及完善繁简分流机制。经过这几方面的完善方案的研究,以期能够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改革目标。当然庭审实质化改革和其他任何改革一样,不可能一步就能实现。希望通过对刑事庭审实质化的研究,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揭示,从而为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实现贡献一份微薄之力。
黄玲[7](2019)在《原则与例外 ——我国刑事传闻证据规则之立法探究》文中研究表明证据是证据载体和证据事实的统一体。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之间的划分,除了依据证据载体的不同,同样与这两类证据的形成机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包括陈述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达,在此过程中,注入了较多的陈述人的主观意识。相较于更具客观性的实物证据,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和虚假性并存。因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对言词证据亦存在着鉴真的要求,即主要从作证资格、亲身认知、宣誓或郑重声明如实作证方面对其进行规制。“对作证事项具有亲身知识,一般要求作证时说明自己看到、听到或以其他方式感知了哪些事件”,这一条文对言词证据的认定提出了两大要求:一是陈述人亲自到庭,二是陈述人只能陈述亲身感知的特定事实。不符合前两项要求的言词证据,属于传闻证据规则所规制的范畴。即,陈述人在审判外针对特定事实作出陈述,若他人有意在审判的过程中提出该项陈述,以证明特定事实的真实性,无论提出的方式是书面或口头形式,这些陈述均属于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被称为“故事中的故事”和“他人嘴里的故事”,因为其本身暗含的虚假性和对被告人对质诘问权的剥夺,原则上应当否定其证据能力(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是大陆法系常用表述,英美法系通常用“可采性”。)目前,就中国的刑事诉讼而言,无论是在立法或是司法实践中,并无传闻证据的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对传闻证据潜在的危害毫无察觉。相反,对传闻证据的警惕早已有迹可循。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并为此规定了多种配套措施;2016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再次明确要求落实前述出庭作证制度,提高人证出庭作证率;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因时制宜,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对前述出庭作证制度做了适当的调整,重申该制度的重要性。然而,一方面,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大量非属“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的言词证据以书面的形式进入审判之中,俨然属于书面传闻证据的范畴,但其使用过程中却没有遇到任何“合法性”方面的挑战。若被告人对此提出异议,碍于我国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的狭义解释,法官往往不会要求此类言词证据的陈述人出庭作证,径行通过对文书制作主体、制作程序等内容的审查来判断其法律效力。此类言词证据的可错性被忽略,未能够及时引起足够的警惕;另一方面,对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证据”,立法者已经认识到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不到庭时此类证据所具有的传闻性质。但是我国的出庭作证制度历经数次变革,仍然在“事实查明”的模式中打转,即被告人本人以外人证出庭的功能,是增强法庭事实查明的能力,并且这种事实查明无需通过被告人与不利于己之人的当面质证,而是由法官自由裁量。与此同时,立法者没有对这种自由裁量权进行统一的规制,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仍是司法实践中的常态现象,庭外陈述缺乏法律规制等问题无法得到根本的解决。考察当前我国规制传闻证据的立法与实践,可以清晰地认识到两大问题的存在:其一,传闻规制相关立法的不周延导致识别传闻证据存在困难;其二,对质诘问权利保障的不充分导致规制传闻证据存在困难。基于此,本文研究的中心命题是:在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我国是否应当构建以及应当如何构建传闻证据规则。围绕这一命题,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导言部分,对研究背景、意义与价值作出说明,在前述基础上,确定本文研究需要采取的方式和方法,并通过文献综述的方式对传闻证据规则的研究现状进行简要的概述。同时明确阐述论文的创新性和不足,为后文的写作奠定基调。第一章,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展开。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问题的提出,通过剖析若干案例,结合传闻证据规则的既有理论,引出与该规则相关的两大问题,即何谓传闻证据和如何规制传闻证据。第二节传闻证据与传闻例外,对于此二者的研究是认识传闻证据规则的基础和前提。第三节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分别从以下三点进行论述:即传闻证据具有危及事实认定的潜在可能性、被告人对质诘问权的保障、证据裁判原则与法官的直接审理。第二章,我国传闻证据规制的立法与实践。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立法的反思,主要探讨两大问题,即传闻规制相关立法的不周延和对质诘问权利保障的不充分。第二节实践中的两大难题,通过选取部分裁判文书,对我国在规制传闻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其一,识别传闻证据之难,其二,规制传闻证据之难。第三节探究当下我国构建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三方面进行阐述。宏观: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必然要求,中观:强化控辩双方对抗的必要配置,微观:保障对质诘问权实现的制度基础。第三章,域外传闻证据规则的立法考察。本章共分为两节,分别对美、台传闻证据规则进行具体介绍并探讨其中蕴含的法理基础。在本章中,笔者选择美国和台湾地区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美国是研究传闻证据规则无法绕开的国家,台湾地区与我国同宗同源,在2003年修法时引入传闻证据规则时作出的部分修正,对于我国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构建我国的传闻证据规则。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确立“原则”与“例外”的立法原则,即对传闻证据应当原则上予以排除,在满足必要性和可信性的前提下可以将其作为传闻例外,承认其证据能力。第二节传闻例外设置的限度——对质诘问权的保障,从限制必要性、保证可信性、对质诘问权的丧失和放弃三方面加以探讨。第三节构建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通过借鉴域外立法例和国内学者提出的立法构想,尝试性地提出我国传闻证据规则应当包含的若干种例外情形。
金玲[8](2019)在《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文中提出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和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最高法“三项规程”)均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出了规定,该制度的实施提高了我国刑事案件审判中证人的出庭率,保障了审判结果的公正性,落实了庭审的实质化。强制证人出庭制度是指,当证人收到法院到庭作证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时,法院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当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或到庭后拒绝作证时,还会接受一定的惩罚。迄今为止由于我国证人出庭难、证人出庭率低、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保护证人权利的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法官对于证人出庭的消极态度等,致使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为了贯彻落实庭审的实质化。但不论是就目前的立法规定,还是司法实践层面上看,对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推进均存有一定的阻碍。证人的出庭作证不仅能够保证证人证言的正确性,还能够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因此对于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证人,有必要要求其强制出庭作证。首先,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发现案件事实的重要保障。其次,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保护被告人质证权的必然要求。最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无论是新刑诉法的修改,还是“三项规程”的实施,以及目前正在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均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规定。虽然立法上对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明文的规定,但仍存有一些问题。例如:法官对于证人是否到庭作证的规定过于苛刻;仅要求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太过片面;书面证言的适用依旧盛行;强制证人到庭作证的例外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处于尴尬情形。东亚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较于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来说相对完善。尤其在证人资格制度、证人传唤制度、拒证权制度、证人保护制度、证人补偿制度等五个方面都有着我国可借鉴的价值。我国刑事证人往往在最关键时段不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能够发现案件事实,落实审判的公开,而且能够保障被告人最基本的质证权。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仅在立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能够凸显出该制度的重要性。为能够真正落实庭审的实质化,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明晰强制证人出庭的条件。其次,明确强制证人出庭的例外。再次,强化落实证人不出庭的制裁后果。最后,确立传闻证据规则。
张悦[9](2019)在《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民事证人制度对民事诉讼活动有着重大影响,也是司法审判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与真相,做出公正判决起着重要作用。民事证人作为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高的地位。而民事证言是证人亲历某个案件并将其感知的事实向法庭作以陈述,由于其不可替代的特性成为所有的证据中最能密切和直接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之一,因此在司法审判中以证人的实际到庭作证为满足条件。由于部分人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观念,所以在过去的民事诉讼审判案件当中,很多民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导致案件的调查丢失证据。另外有些证人虽然出庭作证,但是其思想态度并不积极,对于案件的审理调查并不是全力配合,部分证言的真实性甚至有待考究,反而使案件的审理愈加复杂化。所以为了让民事证人的证言能够有效推进案件审理过程,本文将从下面几个章节对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出庭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第一章,民事证人制度基础理论。在对民事证人制度的历史渊源和证人概念两个角度的阐述后,深入分析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缘由,指出证人作证义务的来源及证人作证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必要性。在社会契约论和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理论框架下,利益的占有和纠纷的解决并非孤立存在,是在社会的连带责任下去协助解决争议,这种社会连带义务决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且是国家法律确认的义务。而在审判中对传闻证据原则与直接言辞原则的应用,证人出庭显得更为必要。因此,从这两个层面出发,为证人作证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支撑。第二章,域外民事证人制度比较研究。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民事证人的理论基础展开论述,从证人资格、免证权、询问证人模式三个角度系统化分析该项制度。证人资格方面界定了证人范围,且对我国“单位证人”作证资格提出质疑;在免证权方面指出立法的空白,更强调应结合我国古代曾推行过的免证制度,看到未来相关制度的走向;对证人询问则是梳理出现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流程,发现由于相关规定偏于原则化致使在适用中不能完全体现证人证言质证环节的价值所在。因此通过与国外的有关制度进行对比论述,反思我国在相关制度方面的空白与不足。第三章,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现状与不足。从立法、司法两个方面为起始点,深层分析了民事证人作证资格、作证程序性规定、证人权利义务等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会致使最终的审判结果不公正,甚至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以往的司法审判活动显示,经常出现民事证人出庭作证人数较少的现象,很多人因为心理原因、经济原因以及自身的安全方面等因素考虑而对出庭作证采取拒绝的消极态度,这将对审判活动的有效进行造成一定阻碍。一些证人出庭作证时证言前后逻辑互相矛盾,有些证人甚至因为一己私欲给出伪造证言,这是证人主观上故意作出伪证的情况,无疑会对案件审理的真实性造成巨大影响。第四章,我国民事证人作证相关制度完善。针对特殊证人资格界定、证人出庭作证责任的优化及证人权利保障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如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构思,主要是对适用范围的确立、具体程序构思、对拒绝出庭的证人采取惩罚性举措等,以期提升民事证人的出庭率。对于民事证人在出庭作证过程中进行主观上故意提供伪造证言的问题,将通过提高打击力度、确立宣誓制度等措施进行解决,其目的是为了降低伪证率,让证人证言变得更加真实可靠。同时为了使更多的证人从主观上愿意出庭作出真实证言,将会通过经济补偿等方式对其积极出庭行为进行鼓励。另外还对民事证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制度进行深度完善,让其安心出庭作证,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胁迫。
吴林美子[10](2019)在《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长期存在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时刻影响该制度在诉讼实践中的运用。为此很多学者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探讨,并从不同角度提出问题的解决办法。本文作者通过对证人出庭作证理论进行研究,结合相关数据,提出证人出庭率低、以书面证言代替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案件具有局限性三个问题。然后从制度、观念、规则三方面分析问题的成因。通过借鉴域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结合我国自身实际情况,从制度的完善以及配套规则的健全两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二、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论未成年人出庭作证的实然困境及其合理解脱(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未成年人出庭作证的实然困境 |
(一)未成年人出庭作证的现实立法障碍 |
(二)未成年人出庭作证的司法适用困境 |
第一,未成年人出庭作证形成的言词证据存在证据能力质疑。 |
第二,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并未确立起完整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
第三,未成年人出庭作证时的询问规则并未尊重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 |
第四,未成年人出庭作证资格鉴定的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形式化特征。 |
二、有条件赋予未成年人出庭作证能力的必要性 |
(一)案件亲历者的出庭作证权益保障需要 |
(二)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总体数量居高不下 |
(三)诉讼参与主体出庭作证的理念转型需要 |
(四)实现“庭审实质化”要求的时代需要 |
三、未成年人出庭作证规则完善的合理解脱 |
(一)明确未成年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启动类型 |
(二)优化未成年人出庭作证辅助机制 |
(三)加强未成年人出庭作证后的心理建设 |
(2)庭审实质化背景下隐蔽作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刺透面纱:我国隐蔽作证制度的源起与发展 |
第一节 隐蔽作证的涵义辨正 |
一、隐蔽作证之内涵 |
二、隐蔽作证的制度角色 |
三、隐蔽作证的功能限度:以对质权为基础 |
第二节 我国隐蔽作证制度的相关立法及评析 |
第二章 实践省思:我国隐蔽作证适用状况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样本的说明 |
一、样本的来源及选择 |
二、样本分析方法 |
第二节 样本情况概览及特点 |
一、样本情况概览 |
二、样本特点分析 |
第三节 隐蔽作证实践样态的机理与启示 |
一、隐蔽作证实践样态的形成机理 |
二、隐蔽作证实践样态的启示 |
第三章 他山之石:域外隐蔽作证制度的发展与评析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与地区 |
一、美国隐蔽作证制度实践 |
二、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与地区隐蔽作证制度实践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 |
一、德国隐蔽作证制度实践 |
二、日本隐蔽作证制度实践 |
三、我国台湾地区隐蔽作证制度实践 |
第三节 欧洲人权法院 |
第四节 域外隐蔽作证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四章 理性完善:我国隐蔽作证制度的变革路径 |
第一节 确立多层次启动审查标准 |
第二节 规范庭审环节保护措施 |
第三节 保障辩方律师的充分参与 |
第四节 明确匿名证言认定规则 |
第五节 优化隐蔽作证保密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刑事审判中的错案预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二、刑事错案的界定 |
(一) 刑事错案的概念 |
(二) 刑事错案的分类 |
(三) 刑事错案和刑事冤案、假案的区分 |
三、与刑事审判相关的刑事错案成因 |
(一) 辩护意见不被重视 |
1. 法官片面相信公检机关 |
2. 法官对辩护权与律师角色定位存在误解 |
3. 控辩双方地位不对等 |
(二) 非法证据难以得到排除 |
(三) 证人出庭作证率低 |
1. 法官不愿证人出庭 |
2. 证人保护措施不具备可操作性,证人不愿意出庭 |
3. 书面审判模式的影响 |
(四)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过度强调相互配合 |
1. 法院无法对公检机关形成有效制约 |
2. 不合理的关联性指标设计 |
3. 政法委的不当干预 |
(五) 法院内部考核机制存在问题 |
(六) 证实偏差对法官裁判的不利影响 |
四、我国刑事审判错案预防体系的完善 |
(一) 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 |
1. 强化法官裁判说理制度 |
2. 在观念上正确认识辩护律师的地位和作用 |
3. 采取措施促进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
(二)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1. 排除非法供述的衍生性证据 |
2. 破除封闭的侦查取证构造 |
(三)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机制 |
(四) 加强公检法之间的监督和制约 |
1. 加强法院对侦检机关的制约 |
2. 优化公检机关间关联性指标设计 |
3. 转变政法委职能 |
(五) 完善法官内部考核机制 |
1. 合理设立案件质量指标及其权重 |
2. 加强法官是否严格遵守程序的考核 |
3. 不得将判决结果作为考核项 |
(六) 减少证实偏差的影响 |
1. 建立更加透明的审判程序 |
2. 构建预审法官制度 |
3. 培养法官构建理性思维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闻及答辩情况表 |
(4)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研究现状 |
一、我国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简要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念界定及其价值 |
第一节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念界定 |
一、刑事诉讼证人的概念界定 |
二、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价值 |
一、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 |
二、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
三、证人出庭作证是保障人权的有力武器 |
第三章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
第一节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践现状 |
一、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相关规定 |
二、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司法实践 |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困境 |
一、证人的条件和出庭证人的范围不合理 |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规定不完善 |
三、拒证相关规定不完善 |
四、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和补偿措施存在不足 |
第四章 国外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及启示 |
第一节 英美两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一、英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二、美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第二节 德日两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一、德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二、日本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第三节 国外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启示 |
一、证人资格和出庭证人的范围明确 |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 |
三、拒证权得到普遍承认 |
四、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及补偿措施有效运行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证人资格与出庭证人的范围 |
一、明确证人资格 |
二、确立出庭证人的合理范围 |
第二节 明确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 |
一、明析强制证人出庭的条件 |
二、细化强制证人出庭的程序 |
三、确立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扩大拒证权 |
一、明确拒绝作证权 |
二、规定拒证权的例外情况 |
三、建立行使拒证权的程序 |
第四节 强化证人的保护及补偿措施 |
一、优化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制度 |
二、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论侦查中心主义的改造 ——以卷宗笔录为切入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对象 |
二、提出问题 |
第一章 侦查中心主义概述 |
第一节 侦查中心主义的内涵 |
第二节 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特征 |
一、侦查机关排斥外力制约侦查权 |
二、侦查机关通过相关举措以保障卷宗笔录有效地传递治罪意图 |
三、法官采纳卷宗进行司法裁判 |
第三节 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危害 |
一、在侦查阶段,侦查中心主义导致刑讯逼供泛滥成灾 |
二、在审判阶段,侦查中心主义导致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
三、在无辜定罪后,侦查中心主义导致蒙冤者及其近亲属申诉无门 |
第二章 卷宗笔录影响侦查中心主义的机理与后果 |
第一节 卷宗笔录概述 |
第二节 卷宗笔录影响侦查中心主义的机理 |
一、卷宗笔录蕴含了侦查机关的治罪意图 |
二、卷宗笔录发挥了将治罪意图从侦查传递到审判的枢纽作用 |
三、卷宗笔录导致法官产生治罪意图 |
第三节 卷宗笔录影响侦查中心主义的后果 |
一、卷宗笔录架空了庭审辩论功能 |
二、卷宗笔录架空了证据裁判功能 |
三、卷宗笔录削弱了司法裁判价值 |
第三章 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改造侦查中心主义 |
第一节 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现状:以审判为中心为例 |
一、以审判为中心概述 |
二、以审判为中心中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举措 |
三、以审判为中心在改造侦查中心主义中的缺陷 |
第二节 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路径 |
一、强化外力制约侦查,以抑制卷宗笔录蕴含治罪意图 |
二、优化卷宗移送机制,以抑制卷宗笔录传递治罪意图 |
三、完善庭审制度,以抑制卷宗笔录导致法官产生治罪意图 |
第四章 其他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措施 |
第一节 优化公检法关系 |
一、厘清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立法意图 |
二、厘清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内涵 |
三、强化法院、检察院对侦查的外部监督功能 |
第二节 优化刑事诉讼目的 |
一、保障各方参与诉讼 |
二、保护各方合法利益 |
三、限制协商效力的相对性 |
第三节 加速“去行政化” |
一、理性看待刑事司法体制行政化 |
二、优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
三、推进阳光司法,强化民主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刑事庭审实质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庭审实质化的相关概述 |
(一)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概念性问题 |
1.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内涵 |
2.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 |
3.刑事庭审实质化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 |
(二)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必要性 |
1.审判独立的必然结果 |
2.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
3.人权保障的必由之路 |
二、域外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考察与比较 |
(一)域外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考察 |
1.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考察 |
2.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考察 |
3.日本的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考察 |
(二)域外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比较 |
三、当前我国刑事庭审实质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刑事庭审诉讼构造不合理 |
1.控辩双方力量不均衡 |
2.法官地位不够中立 |
3.缺席审判程序的确立 |
(二)卷宗中心主义的审理方式 |
1.证人、侦查人员等出庭率低 |
2.并未建立交叉询问制度 |
(三)庭审内容的形式化 |
1.举证、质证、认证的形式化 |
2.重定罪轻量刑 |
3.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之外 |
(四)繁简分流机制的不完善 |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完善 |
2.速裁程序的不完善 |
四、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完善 |
(一)优化刑事庭审诉讼构造 |
1.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 |
2.明确法官的中立地位 |
(二)探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
1.落实证人、侦查人员等出庭作证 |
2.建立、完善交叉询问制度 |
(三)庭审内容的实质化 |
1.举证、质证、认证的实质化 |
2.定罪量刑并重 |
3.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
(四)完善繁简分流机制 |
1.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2.完善速裁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原则与例外 ——我国刑事传闻证据规则之立法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
三、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四、相关文献综述 |
五、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展开 |
第一节 问题的引出——基于若干案例的思考 |
一、案例的引入 |
二、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传闻证据及传闻例外 |
一、传闻证据与非传闻证据 |
二、传闻例外 |
第三节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 |
一、传闻证据具有危及事实认定的潜在可能性 |
二、被告人对质诘问权的保障 |
三、证据裁判原则的贯彻 |
第二章 我国传闻证据规制的立法与实践 |
第一节 立法的反思 |
一、传闻规制相关立法的不周延 |
二、对质诘问权利保障的不充分 |
第二节 实践中存在的两大难题 |
一、识别传闻证据之难 |
二、规制传闻证据之难 |
第三节 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探析 |
一、宏观——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必然要求 |
二、中观——强化控辩双方对抗的必要配置 |
三、微观——保障对质诘问权实现的制度支撑 |
第三章 域外传闻证据规则的立法考察 |
第一节 一般与例外的美国传闻证据规则 |
一、美国传闻证据规则的运作步骤 |
二、美国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
三、传闻证据规则与对质诘问权的关系 |
第二节 改良式的台湾地区传闻证据规则 |
一、台湾地区传闻证据规则的立法框架 |
二、美、台传闻证据规则的比较 |
三、台湾地区传闻证据规则的法理基础 |
第四章 构建我国的传闻证据规则 |
第一节 确立“原则”与“例外”的立法原则 |
一、确立传闻证据排除的一般原则 |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以可信性和必要性为依据 |
第二节 传闻例外设置的限度——对质诘问权的保障 |
一、限制必要性 |
二、保证可信性 |
三、对质诘问权的丧失和放弃 |
第三节 构建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
一、文书类传闻例外 |
二、口头类传闻例外 |
三、概括性传闻例外及其他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价值 |
(一)发现案件事实的重要保障 |
(二)保护被告人质证权的必然要求 |
(三)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 |
三、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及其问题 |
(一)证人到庭作证的条件亟待完善 |
(二)强制证人到庭的范围亟待补充 |
(三)书面证言的适用亟待规制 |
(四)强制证人到庭的例外情形亟待明确 |
四、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一)证人资格制度之比较 |
(二)证人传唤制度之比较 |
(三)证人拒证权制度之比较 |
(四)证人保护制度之比较 |
(五)证人补偿制度之比较 |
五、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完善 |
(一)明晰强制证人出庭的条件 |
(二)明确强制证人出庭的例外 |
(三)强化并落实证人不出庭的制裁后果 |
(四)确立传闻证据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9)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文章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证人制度的渊源 |
一、国外证人制度历史渊源 |
二、我国证人制度历史渊源 |
第二节 证人的基本概念 |
一、英美法系证人的概念 |
二、大陆法系证人的概念 |
三、我国的证人概念 |
第三节 证人出庭作证缘由之探析 |
一、证人作证的义务来源 |
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
第二章 我国与域外民事证人制度的比较 |
第一节 关于证人资格 |
第二节 关于证人免证权 |
第三节 关于询问证人的模式 |
第三章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困境考察 |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的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二、司法实践现状 |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缺陷 |
一、证人主体适格条件较不明确 |
二、证人出庭作证相关程序性规定缺失 |
三、证人权利和义务失衡 |
四、证人作伪证惩裁措施单一化 |
第三节 实践中证人作证存在的问题 |
一、证人拒绝作证或不出庭作证现象频发 |
二、存在证人作伪证现象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现有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基本构想 |
第一节 完善证人资格制度 |
一、“单位证人”作证资格的合理界定 |
二、赋予特殊证人作证资格 |
第二节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一、规范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
二、优化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三、制定多样化证人作伪证处罚措施 |
第三节 完善和构建证人权利保障制度 |
一、确立证人保护范围与保障机构 |
二、构建合理的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 |
三、赋予证人免证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硕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本文写作思路与篇章结构 |
第一章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相关内容厘清 |
第一节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规定的立法历程 |
一、1979 年和1996 年《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作证规定 |
二、2012年《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
第二节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理论 |
一、刑事证人的概念 |
二、刑事证人的资格 |
三、刑事证人的作证行为 |
第三节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内容 |
第四节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 |
一、有利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
二、促进庭审实质化进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实践探索 |
第一节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 |
一、证人出庭率低 |
二、以书面证言代替证人出庭作证 |
三、证人出庭作证案件具有局限性 |
第二节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产生原因 |
一、现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不足 |
二、传统观念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影响 |
三、质证权规则的缺失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域外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规定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规定 |
一、英国 |
二、美国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规定 |
一、日本 |
二、德国 |
第三节 域外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规定的启示 |
一、免证特权 |
二、证人的保护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解决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构想 |
第一节 现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
一、细化证人资格 |
二、完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环节 |
三、对书面证言的适用进行细化规定 |
四、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措施 |
五、免证特权的专章规定 |
第二节 健全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配套规则 |
一、证人帮助规则 |
二、被告人质证权规则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四、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未成年人出庭作证的实然困境及其合理解脱[J]. 王译.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05)
- [2]庭审实质化背景下隐蔽作证制度研究[D]. 王国兴.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3]刑事审判中的错案预防研究[D]. 李倩. 山东大学, 2020(02)
- [4]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问题研究[D]. 路千仟. 安徽财经大学, 2020(08)
- [5]论侦查中心主义的改造 ——以卷宗笔录为切入的分析[D]. 梅林波.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6]论刑事庭审实质化研究[D]. 仇萌萌.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7]原则与例外 ——我国刑事传闻证据规则之立法探究[D]. 黄玲.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D]. 金玲. 吉林大学, 2019(10)
- [9]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研究[D]. 张悦. 西北师范大学, 2019(06)
- [10]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D]. 吴林美子. 黑龙江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