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不实 协议公证也无效(论文文献综述)
蒋望玉[1](2021)在《《民法典·继承编》视域下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富不论是从财产的类型还是数量较之以前都有很大变化,面对我国社会老龄化背景下带来的继承纠纷案件增多的挑战,《民法典》虽在立法层面顺应社会发展需要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但在实际践行过程中并无具体程序可供执行,人民群众无法根据现有规定有序进行与继承相关的民事活动。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制度应当发挥其作用,包括遗产管理人的确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保护和管理、遗产管理人将遗产进行清算和整理并编制成册、遗产管理人对继承事项进行公告、遗产管理人主持遗产的分割,遗产管理人卸任。在此过程中,若遗产管理人恪尽职守,公平公正,专业高效,则会对尊重被继承人意志、保障继承权利人利益、维系家庭合睦、确保家庭财富有序传承,保护第三方交易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未实际确立,存在很多问题,例如遗产管理人的资格及选任规则不完备,遗产管理人作为制度的核心,是继承民事活动的组织者和实际推动者,要求遗产管理人具备一定的专业性,需要就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建立科学的体系;遗产清单制度未能建立,《民法典》将制作遗产清单规定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之一,但遗产清单包括哪些内容以及格式要求并未提及;对于出现遗产管理人为多人或者无人愿意成为遗产管理人的情形如何处理也未作规定。针对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文章最后给出解决建议包括:对遗产管理人作制度设计,构建多元化遗产管理人制度辅助机制以及对遗产清单制度作规定设计等,以期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落地实施,发挥其功能。
姚鹭[2](2020)在《交易所问询函与审计风险研究 ——以康得新为例》文中指出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放问询函的方式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以期发现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从2014年开始,交易所在其官网公开披露问询函。风险导向审计模式要求审计师关注风险。交易所出具的问询函可能提示了哪些审计风险?审计师如何利用问询函来识别与评估上市公司审计风险?审计师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首先,本文运用规范研究法梳理国内外学者关于问询函以及审计风险的相关研究文献,并提出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通过阐述问询函及其现状,明确本文研究中对交易所问询函的界定和分类。其次,进行理论分析,构建本文理论框架。进一步运用规范研究法分析交易所问询函对审计风险评估的影响,阐述在审计风险评估中利用交易所问询函的基本思路。最后,将内容分析法与案例研究法相结合,以康得新为案例阐述审计中对交易所问询函的具体利用。了解交易所对康得新的问询函及回复基本情况,运用内容分析法总结问询及回复内容,具体阐述利用交易所问询函识别与评估康得新审计风险,针对康得新案例提出可采取的措施。本文结合理论与案例研究,得出以下结论:交易所问询函通过问询问题能够提示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审计风险;交易所问询函信息含量丰富,能够作为审计师风险评估的重要信息来源;审计师可以利用交易所问询函来识别、评估审计风险,判断高风险领域;审计师也可以利用问询函的回复内容进一步识别与评估审计风险,且回复内容的可靠性也是审计师需要验证的主要内容之一。本文的贡献在于,将交易所问询函与审计风险相联系,既丰富了两个领域的研究,也为审计师识别、评估上市公司审计风险提供新的思路,具有一定实践指导意义。
肖华杰[3](2020)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指出2013年7月3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项目建设与运营。”这被看作是启动PPP模式的一个信号。此后的六年里,PPP作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的一种新型合作模式,在减少政府债务、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着,国家财政、发改等部门也发布了大量的政策文件以支持和规范PPP项目的发展。截止2019年上半年,列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项目累计9,036个、投资额13.6万亿元;落地项目累计5,811个、投资额8.8万亿元。然而在高速发展的背后,PPP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还没有很好地接轨,实操层面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同时在理论层面,学界尚未对PPP模式进行法律上的体系研究。因此,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PPP项目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寻找其形成的机制和原因,并尝试得出结论,提出建议,以期对PPP的规范发展和争议解决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文正文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六个章节,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PPP的基本原理”。本章是全文的基础章节,首先从PPP的概念入手,将PPP广义定位为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和政府购买服务在内的各类公私合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集合,并探讨其分类、特点及法律性质。此外,PPP模式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内有着其不同于传统项目建设模式的制度价值:一是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二是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章的最后阐述了基础法律原则在PPP项目中的体现。第二章“PPP准入的法律规制”。近年来,在项目识别和准备阶段,我国PPP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违规风险,这些风险的产生或是因操作不规范、或是利用了现有政策法规的漏洞。究其原因,准入规则的不健全和监管层面的缺失是导致项目乱象丛生的本质。本章意在通过对现有规则体系的梳理和分析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PPP项目;二是项目公司合规的条件;三是什么样的政府方主体是适格的。本章主张PPP项目识别应遵循坚持公益导向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原则;在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已有限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的缴纳偏向于灵活,但应对债务性融资有所限制;政府方主体应区别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代表,政府出资代表不应具有实际控制和管理权。第三章“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在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参与主体众多,各主体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并发挥着其特殊的作用。而不同的角色又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与义务,这是研究PPP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要素,也是研究PPP监管规则和归责体系的基础。因此,本章选取政府、项目公司和中介机构三个主要的参与主体,从权利的来源及形式、义务的设计及范畴等方面深入剖析主体行为的边界。对于有着双重甚至多重角色的政府而言,其权利义务的界定随着角色转换而变化,实操层面上极易出现混同,该节尝试对政府主体进行角色划分,并在项目的各阶段中规范其权利义务。此外,本章认为项目公司不应受到政府不正当的干预,其基于我国法律关于公司的规定享有自治权利,又基于PPP协议享有合同赋予的特许经营、收益和救济权利。上述两个主体在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时,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中介机构作为政府与项目公司的中间人,有着信息传递和局部监管的作用,其法律责任的设计可以参考《合同法》对居间责任的规定。第四章“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PPP项目主要分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实施、项目移交五个大阶段,在每个阶段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都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办事流程,各种制度相互交杂、缠绕,很多矛盾、冲突伴随其中。因此,对PPP监管规则的研究极其必要。本章站在经济法研究的视角上,讨论公共政策及法律法规对PPP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控制与监督,主要解决如何在现有的制度体系内嵌入监管机制,同时又能避免与其他制度产生冲突的问题。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梳理,以及对监管理念、原则、框架和工具的分析说明,试图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寻找、构建能够使PPP项目顺利推进的监管实施路径,即在“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下利用多种辅助性的监管方法,介入公司行使监管权能。第五章“PPP归责体系的构建”。由于PPP项目涉及利益方众多,环境较为复杂,在出现争议时往往无法清晰判断法律责任的归属,我们有必要在现有已成熟的归责体系下寻找PPP归责体系的理论支撑点。本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在前述的研究基础上探讨PPP归责体系的建立,从政府、中介组织和项目公司三个主体的角度分别研究其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的具体形式。建议先明确归责原则,厘清各参与方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根据其责任借鉴《证券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进行归责。第六章“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有数据表明,融资难已成为PPP项目失败的罪魁祸首,而融资问题贯穿于PPP项目的全生命周,在PPP项目的成立期、建设期、运营期和退出期都存在着多种融资方式可供选择,每种融资方式都有着其各自的优劣和必要的条件。现阶段,债权融资仍然是占比最大的一种融资模式,但其发展面临着诸多困境,担保标的权属的不确定、项目收益权出质价值的不确定和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难题使得债权担保的实现缺少法律上的支持。同样,在PPP项目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中,其主要的基础资产即项目收益权在法律属性、可转让性、独立性和转让的生效时点上都存在争议,加之SPV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基础资产难以彻底做到真实出售使得破产隔离的实现存在阻碍。本章认同收益权的“未来债权”地位,支持“合同签订生效说”,肯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制度的意义,主张尽可能将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在合同中有所约定,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殷世新[4](2020)在《冒名设立公司撤销纠纷的司法救济路径探究》文中研究表明冒名设立登记是指未经被冒名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在公司设立登记注册申请材料中使用其身份证件或伪造其签字,或以被冒名人名义进行网上申请,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此类纠纷给当事人带来极大困扰,对国家税收、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冲击。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然而,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导致登记机关权责失衡、忽视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且使得冒名行为人未能得到应有的责任追究,引发更多问题。因此本文着重分析现行救济路径存在的问题,指出问题症结所在,并就冒名设立公司撤销纠纷的解决路径及制度构建提出对策和建议。本文第一章首先总结冒名设立公司撤销纠纷的司法救济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被冒名人寻求救济的依据是《行政许可法》及《公司法》等关于撤销公司登记的相关规定。被冒名人请求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将被冒名人的相关信息恢复至被冒用前的正常状态。但是此类行政诉讼导致行政机关在无过错的情形下却屡屡败诉,承担不应有的责任。其次公司债权人利益在撤销判决中处于被忽视的状态,进而导致交易秩序波动。最后在行政诉讼中,冒名行为人不属于诉讼当事人,法院无法处理冒名行为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使其始终逃脱法律责任之外。综上,虽然现行司法救济路径貌似为当事人提供了权利救济路径,但是对于冒名设立公司的处理却不甚完善。第二章对冒名设立公司撤销纠纷的问题症结进行分析,即公司设立核准登记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差异。形式审查标准为主是我国法定的公司设立核准标准,该标准具有合理性和现实必要性。现行的司法判决在审查公司设立登记核准中另行采用审慎审查标准,该标准含义不明,内涵无法把握。其次,登记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但是仍要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原因是登记行为所依据的申请材料不真实、证据不足,有违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原则。此种判决实际上对登记机关有实践指引作用,导致登记机关在实践中不得不予以高度注意,即实际上承担了实质审查义务。第三章指出冒名设立公司撤销纠纷难题的应对路径,首先冒名设立公司撤销纠纷应当坚持司法裁判,而非行政撤销,原因有二:一是设立登记的双重复合性决定了单采行政撤销的模式并不复合逻辑;二是基于商业维持原则,并纵观国外立法例,瑕疵设立公司的撤销采用诉讼程序是基本原则,而我国现行的公司设立撤销权赋予登记机关,撤销诉讼属于行政权力在司法领域的延伸,未能正确建立司法撤销制度。其次提出完善建议,公司设立的撤销将导致公司主体资格的丧失,应适用诉讼程序,且因公司作为社团组织影响众多,撤销公司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以维护交易秩序为考虑,此乃各国立法之通例。根据公司主体资格受瑕疵影响程度,可区别为一般性瑕疵、根本性瑕疵,分别进行处理,其次以公司主体资格维持为原则,补正程序的设立尤为必要,最后撤销公司设立关系重大,必经清算处理。冒名行为人的责任追究不可忽视,身份被冒用者作为受害者,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冒名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的追究不可缺失,登记代理人亦是。责任体系的明确与完善,可有效救济债权人等相关主体,平衡各方利益。
杨陈[5](2017)在《商事不实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商事登记承载着记录商事活动主体的信息并公示于众的媒介作用,在法律层面上说,其象征着承认了商事主体的合法性地位。因此,商事登记制度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市场活动中,商事登记是很多商事行为的必要前置程序。不实的商事登记会直接导致商事活动主体的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极大的损失,同时间接也会使商事登记的公信力遭受质疑,从而加大整个商业活动的交易成本,使得市场交易秩序遭到破坏。目前,在我国大陆地区,对于商事登记制度的研究总是局限于总体概括性介绍,但是对于商事登记中的不实登记问题缺乏系统性,深度性研究。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商事交易行为范围不断扩大,陌生人之间的商事活动亦日益频繁,为了保障自己的交易安全,确定交易对象的信息资料己成为商事交易活动前的必要准备。作为具有公信力的商事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关系着商事交易的风险乃至整个社会商事交易秩序的稳定。可是在现代社会中,诚信的普遍缺失使得商事登记信息不实现象广泛存在,而我国在相关立法上却对商事不实登记的效力并没有做出详尽的规定,并且在对登记不实的法律责任方面大多以追究不实登记责任主体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为主,对于权利人最为关心的民事责任赔偿,却很少涉及。本文立足于实践中所面临的登记不实问题,意在探究现实中由于商事不实登记所引发的纠纷后的法律效力及民事责任承担,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阐明什么是商事不实登记以及其存在哪些形态,展开不实登记的类型并分析构成不实登记的成因,即从整体上将商事不实登记法律问题做一个总揽性的介绍。第二、分析和研究商事不实登记效力。首先根据不实登记产生阶段不同,分别分析不实设立登记和不实注销登记对商事主体资格的影响,并在比较域外相关立法态度上的不同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构想。接下来笔者详细分析了不实登记的公信力和对抗力,并辅以案例说明不实登记的股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第三、研究构建商事不实登记的民事责任。本章先对不实登记的责任体系进行梳理,然后对我国立法中几乎没有涉及到的民事责任重点分析,并从不实登记责任主体的角度,分析研究登记申请人、登记机关、登记辅助人(以验资机构为例)如何承担对受损害的人的民事责任,对不实登记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及构成民事责任的要件等在研究分析后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建议。
周寒梅[6](2019)在《商事主体登记的效力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商事登记制度集中反映了商事主体的法定地位。目前,我国商事登记2的改革正逐步推广深化,需对商事登记制度的核心3问题———商事主体登记的效力问题展开透彻地研究。本文所研究的商事登记主要包括对商主体事项登记的实体4效力研究,而不包括财产抵押登记、一般交易事项登记、商事行为登记。作为商法的重要构成内容,有关商事主体登记的效力仍存在不少问题。首先,在理论层面,国内外学者观点却五花八门,至今未形成统一的认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演进也各有差别。在门派林立的观点中,笔者综合归纳了较具代表性的学说观点:公法效力、私法效力;设权的效力和公示的效力;一般与特殊效力5;确认力、公信力以及对抗力等不同学说。该问题背后不仅体现了关于商事主体登记性质的判断,也蕴藏了效率、公平与安全、外观主义与公示主义等价值理念取舍,凸显了立法和实践背后各方利益博弈;其次,在立法层面,由于商法的内在特性,其调整商主体及其所实施经营行为的商事规范与民事行为规范存在较大差异,例如信赖保护程度、商主体的注意义务、意思自治的自由程度等。在民商一体的模式下,虽然有商事单行法,但个别规范不能掩盖商事主体登记效力规范欠缺的事实,商法规范和商行为规范体系匮乏;最后,在实践层面,边界模糊、裁判不一的问题频发,对商事主体登记效力存在误区,例如不少裁判文书中认为,商事登记分为设权性登记及证权性登记,并将商事主体登记的确认力直接等同于创设力等。总之,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理论研究不透、立法体系匮乏以及实践裁判模糊的问题亟待重视。本文在立足以上理论、立法及实践现状,以商事登记理论学说中的三效力说作为全文的纲领,对商事主体登记效力存在的争议、不足进行检讨,试图探寻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一般适用规则。本文在结语部分对整个商事登记立法体系等做了延伸性思考。在效力层面,以商事主体登记的确认力、公信力及对抗力分列成章进行探讨。文章结构主要分为五章,大致内容如下:第一章从有关理论学说入手,对目前有关效力的主要理论学说,即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的两效力说,确认力、公信力及对抗力的三效力说等学说进行讲解。本章旨在总结学术理论观点,并对商事主体登记效力提出自己的见解,为后文提供纲领性的写作思路。第二章分别总结国外及国内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立法现状,从确认力、公信力、对抗力三个角度展开,并对国内商事主体登记的效力之立法现状评析。在国内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立法中,着重介绍走在改革前列的广东等地的商事主体登记立法改革的现状及成果。通过立法现状的对比介绍,提出在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例如,我国有关商事主体登记的立法内容过于分散,且交叉重叠留有空白,在商事登记的主体资格、登记的生效与对抗效力界定等均存在混同。以上二章,从法理学说、立法出发,结合实践,厘清商事主体登记效力在规则制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将这些问题加以清晰简单的概括,以此作为论文写作的逻辑起点。下面三章论述则围绕商事主体登记的确认效力、公信效力,以及对抗效力具体展开。第三章从商事主体登记的确认力角度,分析确认力体现出的公法与私法复合属性、介绍我国学术观点有公法6行为说7、私法8行为说、公法私法9兼备说10。探讨确认效力和创设效力的选择、阐述营业资格和主体资格,究问小商人主体的登记豁免制度的合理性等问题;第四章从商事主体登记的公信力角度出发,分析公信力根基与来源,公信力影响因素即商事登记机关及商事登记审查方式,并结合实务案例探讨公信力相关的司法适用与制度构建等;第五章从商事主体登记的对抗力角度,辨析对抗力的种类及对抗模式、对商事主体登记对抗力案例剖析、提出对抗力适用的困惑和质疑,明晰商事主体登记对抗力的适用要件及多元赔偿支撑制度构建。结语部分总结全文并延伸思考,探寻商事登记效力体系完善的对策。
沈晨程[7](2019)在《通谋虚伪表示及对第三人的保护 ——以财产继受取得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对于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表示的效力问题,一直以来为民法学界所探讨,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46条确立了通谋虚伪表示绝对无效的规则。然由于善意第三人有可能出于对通谋虚伪的外观事实的信赖,以外观事实为基础进行新的法律行为,此时善意第三人必将承受因通谋虚伪表示无效规则而带来的不利益。在通谋虚伪表示无效的前提下,如何平衡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关系,保护表意人与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成为一个必然需要回答的问题。本文将以第三人财产继受取得为视角,分析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对第三人进行保护。善意的第三人之所以可以得到保护,是因为通谋虚伪表示双方作出的表面行为造成的表面上的权利变动,第三人基于对权利外观的信赖,进行了一定的处分行为。同时,还涉及到真正权利人的可归责性和第三人的注意义务。只有经过对权利外观理论构成要件进行充分的论证,才能达到对善意第三人进行适度保护的目的。
张旭[8](2018)在《公司章程效力瑕疵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内和对外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活动等具有规范的作用,同时对外也有对抗第三方的作用。但随着当前公司数量增多和准入门槛的降低,许多公司在成立阶段存在“应付了事”的情况,其章程基本是参考工商部门的章程模板,在章程中未能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做出规定,加之部分股东对公司章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原因,致使公司章程在效力上存在瑕疵。这种效力瑕疵不仅会对公司内部造成不良影响,对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会对于交易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公司的设立和正常经营乃至于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因此可以说公司章程对于整个公司来说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但当前我国《公司法》中对于章程效力瑕疵救济的规定并不全面,从根本上导致了公司章程出现效力瑕疵时往往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救济。有鉴于此,笔者拟对我国公司章程效力瑕疵涉及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系统研究。通过理论和引入实例,对于我国公司章程效力瑕疵的救济制度所存在问题的基础进行剖析。参考国外先进经验,提出完善对策与建议,进而架构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救济体系,以期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基础,为实务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并进一步提高公司章程的实践意义。第一部分,阐述公司章程效力瑕疵的基本理论。笔者认为公司章程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公司以及其内部人员的约束力以及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效力两个方面。根据公司不同的存续阶段,可以将公司章程效力瑕疵分为实质瑕疵和程序瑕疵。根据瑕疵影响结果的不同,将公司章程效力瑕疵分为无效与可撤销两种。第二部分,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探析了公司章程效力瑕疵产生的原因,接着引入两则实际发生的案例,以更加形象地展现公司章程效力瑕疵可能带来的种种危害。第三部分,对于国内外的救济现状、制度设置进行集中的对比和分析。在国外,通常是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结合起来使用;在国内,行政救济与私力救济这两种手段在实践中稍显单薄,运用最多的是司法救济。第四部分,介绍了国内公司章程效力瑕疵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并分析了我国章程效力瑕疵救济制度上的不足,如行政责任承担在实践中难以实现,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不明确,既有的司法救济途径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等。第五部分,参考国外先进经验对于公司章程效力瑕疵的救济制度提出具体完善建议。如公司登记机关内部应制定一套完善的公司章程分类审查制度;在公司法中完善对于行政责任承担问题的法律规定;在公司法条文中明确采用私力救济方式解决公司章程效力瑕疵问题的具体实施程序;明确界定公司章程无效或可撤销的适用范围等。
韩炜[9](2019)在《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对策 ——以襄阳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为分析对象》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关系重大、影响深远。近年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备受关注,已然成为公共服务和法学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聚焦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有着较强的研究价值和显着的实践意义。本文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对公共法律服务的定义、需求、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围绕基本架构和主要功能展开了阐述。同时,结合襄阳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问题和难点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第一,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整合难度较大,统筹推进的压力和紧迫性比较突出;第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特别是标准化、规范化、可执行的实施细则缺位,与现行制度规范的衔接与融合有待提高;第三,基层法律服务资源有限,存在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队伍严重不足、力量分布不均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第四,基层普遍存在硬件条件差、设施状况不佳、配套严重不足等情况,影响和制约公共法律服务作用发挥;第五,保障机制有待加强,缺少体系化的配套举措和资金支持,保障激励机制也亟需完善;第六,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考核标准和体系不统一,考核原则和方式不明确,考核结果公开和应用不充分等。在剖析上述问题成因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对策建议:第一,坚持共建共享,积极整合有益资源,强化公益服务定位属性,拓展“司法行政+”模式;第二,抓好顶层设计,因地制宜层层推进,确保平台建设的统一性和标准化;第三,加大政府投入,强化财政专项经费保障,推进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条件改善;第四,凸显示范效应,加快建设服务窗口和高效平台,树立品牌效应和精品意识;第五,优化服务体验,提供高质量、便捷化的专业法律服务;第六,建立标准化考评体系,完善服务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充分运用考评结果,加速优胜劣汰,夯实发展基础。
武腾[10](2018)在《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善意第三人保护》文中指出我国《民法总则》删除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与《日本民法修正案》增加此类规定的做法适成鲜明对比,应通过比较法研究予以解释。只要我国存在实行意思主义变动模式的权利,在该范围内就宜继受虚假表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则,因该规则以原权利人的虚假表示为逻辑起点,不依靠权利外观的公信力即可保护善意第三人,能避免在适用善意取得规定时出现的逻辑障碍以及构成要件过严的问题,其在当事人虚假设立债权、物权或虚假转让债权、物权及股权等场合有难以替代的制度功能。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则应修正为善意排除规则,其可解决第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权可撤销性时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规定的问题。
二、内容不实 协议公证也无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内容不实 协议公证也无效(论文提纲范文)
(1)《民法典·继承编》视域下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二章 遗产管理人制度之基本理论 |
第一节 遗产管理人制度相关概念 |
第二节 遗产管理人制度之设立基础 |
第三章 遗产管理人制度之立法考察 |
第一节 域外遗产管理人制度考察 |
第二节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考察 |
第四章 遗产管理人制度之完备建议 |
第一节 遗产管理人制度之立法补足 |
第二节 构建遗产管理人实施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交易所问询函与审计风险研究 ——以康得新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主要贡献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问询函研究 |
二、关于审计风险研究 |
三、关于问询函与审计风险关系研究 |
四、文献述评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信号传递理论 |
三、风险导向审计理论 |
第三章 交易所问询函相关概述及现状 |
第一节 交易所问询函相关概述 |
一、交易所问询函的定义及构成 |
二、交易所问询函的发展 |
三、交易所问询函的类别 |
第二节 交易所问询函现状 |
一、交易所问询函的发函现状 |
二、交易所问询函的行业分布现状 |
三、交易所问询函要求审计师回复的现状 |
第四章 审计风险评估中利用交易所问询函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交易所问询函对审计风险评估的影响 |
一、审计风险评估相关理论 |
二、交易所问询函影响审计风险评估路径 |
三、交易所问询函在审计风险评估中的作用 |
第二节 审计风险评估中利用交易所问询函的基本思路 |
一、了解交易所问询函及回复情况 |
二、利用交易所问询函识别与评估审计风险 |
三、针对交易所问询函识别与评估审计风险的措施 |
第五章 审计风险评估中对交易所问询函的具体利用:康得新案例 |
第一节 康得新案例介绍 |
一、康得新简介 |
二、康得新年报审计意见情况 |
三、康得新事件回顾 |
第二节 交易所对康得新的问询函及回复 |
一、交易所对康得新的问询函情况 |
二、康得新对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情况 |
第三节 在康得新审计风险评估中利用交易所问询函 |
一、利用交易所问询函识别与评估康得新审计风险 |
二、针对交易所问询函识别与评估康得新审计风险的措施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对策建议 |
一、会计师事务所层面 |
二、审计师层面 |
三、监管机构层面 |
第三节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预期创新点 |
(三)研究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PPP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PPP的制度概述 |
一、PPP的概念范畴 |
二、PPP模式的类型化 |
三、PPP的法律特征 |
(一)以合同为基础的合营关系 |
(二)以平等为基础的合作模式 |
(三)以项目融资为基础的融资模式 |
第二节 PPP的制度价值 |
一、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 |
二、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
三、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第三节 PPP的法律规制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平等协商原则 |
三、效率原则 |
四、公平原则 |
第二章 PPP准入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PPP项目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的识别标准 |
(一)以公益导向的项目识别标准 |
(二)以防范风险为目标的识别标准 |
二、PPP项目的适用领域及识别规则 |
(一)PPP项目的适用领域 |
(二)PPP项目的识别规则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公司的设立规则 |
二、PPP项目公司的资本规则 |
(一)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关系 |
(二)项目公司资本金的财务处理 |
第三节 PPP政府方主体的准入规则 |
一、PPP实施机构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实施机构的主体范畴 |
(二)政府实施机构的职责 |
二、PPP政府出资代表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方出资代表的源起 |
(二)政府出资代表身份及资金来源的厘定 |
(三)国企参与PPP项目的规制规则 |
第三章 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 |
第一节 政府方权利及义务的边界 |
一、政府方的权利类别 |
(一)政府方的监管权能 |
(二)政府方的股东权利 |
二、政府方的义务范畴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权利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法定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合同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义务范畴 |
第三节 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
一、中介机构的监督规则 |
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 |
第一节 PPP监管理论概述 |
一、PPP监管的基本概念 |
二、PPP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PPP监管的必要性 |
(二)PPP监管的价值 |
三、PPP监管的主体 |
四、PPP政府监管的权力范畴 |
(一)政府监管权的来源 |
(二)PPP模式下政府监管范畴的法律检讨 |
(三)政府对项目及社会资本等参与主体的监管范畴 |
(四)政府方监管权利的配置 |
第二节 PPP监管的基本理念 |
一、衡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监管理念 |
二、最大限度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监管理念 |
三、坚持以绩效考核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
四、强化双方的履约责任的监管理念 |
第三节 PPP监管的规则构建 |
一、“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 |
二、嵌入项目公司监管的路径 |
(一)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二)政府不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三)项目公司类别股的制度构建 |
第五章 PPP归责体系的法律证成 |
第一节 PPP中政府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政府的责任类型 |
(一)PPP中政府的民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归责原则 |
(一)政府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
(二)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
三、PPP中政府的责任承担形式 |
(一)政府违约的法律后果 |
(二)因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
(三)政府方侵权的法律后果 |
(四)政府方行政法律责任的后果 |
第二节 PPP中介机构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介机构的范围界定 |
二、PPP中介机构的归责原则 |
(一)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中介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类别 |
(一)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 |
(二)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 |
(三)信用体系 |
第三节 PPP项目公司的归责体系 |
一、PPP项目公司的责任类型 |
(一)项目公司法律责任的产生 |
(二)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具体类型 |
(三)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 |
二、PPP项目公司的归责原则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项目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三)项目公司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
第六章 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 |
第一节 PPP项目的融资路径选择 |
一、PPP项目债权融资的制度困境 |
(一)债权担保的困境 |
(二)PPP项目对融资本身性质的局限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迷思 |
(一)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概述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适格性 |
(三)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PPP项目融资担保制度架构 |
一、PPP项目的融资担保路径选择 |
(一)社会资本方担保规则 |
(二)第三方担保规则 |
二、PPP项目再担保制度的现实选择与规则苑囿 |
(一)再担保制度的含义及在我国的发展 |
(二)PPP项目再担保的可行之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冒名设立公司撤销纠纷的司法救济路径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冒名设立公司撤销纠纷的司法救济现状及其问题 |
第一节 冒名设立公司撤销纠纷的司法救济现状 |
第二节 冒名设立公司撤销纠纷现行司法救济存在的问题 |
一、登记机关权责失衡 |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缺失 |
三、冒名行为人责任追究缺失 |
第二章 症结:公司设立核准登记标准与司法裁判的差异及分析 |
第一节 公司设立核准登记的标准 |
一、公司设立核准登记标准的发展演变:从实质审查到形式审查 |
二、现行公司设立核准登记标准的法律规定的正当性分析 |
第二节 公司设立核准登记标准的司法裁判标准质疑 |
一、公司设立核准登记的司法裁判标准 |
二、公司设立核准登记司法裁判标准的质疑 |
第三章 冒名设立公司撤销纠纷难题的应对路径 |
第一节 冒名设立公司撤销纠纷应当坚持正确的司法裁判 |
一、设立登记的性质凸显行政撤销的不正当性 |
二、行政权力僭越司法裁判 |
第二节 完善瑕疵设立公司的撤销制度 |
一、公司瑕疵设立撤销的实质及其后果 |
二、公司瑕疵设立撤销的原因及必要的补救 |
三、清算:公司瑕疵设立撤销的必经程序 |
第三节 严查冒名人及其责任的追究 |
一、严查冒名行为人 |
二、冒名人对被冒名人的侵权责任追究 |
三、对冒名设立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承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商事不实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商事不实登记之概述 |
第一节 商事不实登记的定义及形态 |
一、商事不实登记的定义 |
二、商事不实登记的形态 |
第二节 商事不实登记的行为类型 |
一、出资不实登记 |
二、股东人数和身份不实登记 |
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不实登记 |
四、公告事项与登记内容不一致 |
五、其他事项的不实登记 |
第三节 商事不实登记的原因分析 |
一、社会征信体系不成熟 |
二、审查制度的缺陷 |
三、法制观念淡薄 |
四、惩戒力度不足 |
第二章 商事不实登记的效力 |
第一节 商事不实登记对商事主体的效力 |
一、不实设立登记对商事主体的效力 |
(一) 英美法系对不实设立登记商事主体资格的认定 |
(二) 大陆法系对不实设立登记商事主体资格的认定 |
(三) 对我国不实登记商事主体设立效力的立法模式的构想 |
二、不实注销登记对商事主体的效力 |
第二节 商事不实登记对第三人的效力 |
一、公信力 |
二、对抗力 |
三、股权善意取得 |
第三章 商事不实登记之民事责任 |
第一节 登记申请人导致的不实登记之民事责任 |
第二节 登记机关导致的不实登记之民事责任 |
一、登记机关对受损害人的赔偿责任性质 |
二、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
第三节 登记辅助人导致的不实登记之民事责任—以验资机构虚假验资之民事责任为例 |
一、验资机构虚假验资之民事责任的性质 |
二、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认定 |
三、验资机构虚假验资之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 虚假的验资行为 |
(二) 有损害结果 |
(三) 过错 |
(四) 因果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商事主体登记的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商事登记制度发展及其效力的理论观点 |
第一节 商事登记制度的溯源 |
第二节 商事主体登记的厘清 |
第三节 登记效力的理论学说 |
一、二效力说与三效力说之论争 |
二、三效力说选择及其理论重塑 |
第二章 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立法检视 |
第一节 国外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立法规定 |
一、登记要件主义及登记对抗主义模式选择 |
二、登记对抗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立法纷争 |
三、商事主体登记公信力立法强弱关系不一 |
四、商事主体登记强调私法保护与营业自由 |
第二节 国内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立法检讨 |
一、全国性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立法分散与失衡 |
二、地方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立法改革与探索 |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的确认力 |
第一节 确认力与创设力之争议 |
一、行政权与营业自由之紧张关系 |
二、公法行为说与私法行为说博弈 |
三、主体登记之复合行为性质补强 |
第二节 登记模式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商事主体登记确认范围 |
一、不予登记之痼疾与原因诊断 |
二、小商人登记豁免合理性分析 |
三、小商人登记豁免之制度型构 |
第四节 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内容 |
一、商事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的确认 |
二、证照分离对登记确认的内容影响 |
第四章 商事主体登记的公信力 |
第一节 公信力正当性根基及其内涵 |
第二节 公信力影响因素检视 |
一、比较法上各国(地区)商事登记机关差异 |
二、登记形式与实质审查之理论争鸣 |
三、相对真实性折中审查制度之搭建 |
第三节 司法实践审查单一标准的矫正 |
一、司法实践的形式审查指向 |
二、形式审查标准倾向的矫正 |
三、登记外观与实质内容冲突 |
第五章 商事主体登记的对抗力 |
第一节 对抗力溯源及对抗模式辨析 |
一、对抗力正当性来源及内涵追问 |
二、对抗力种类及模式辨析 |
第二节 商事主体登记对抗力的适用方式 |
第三节 商事主体登记对抗力之重构 |
一、错误登记效力机制形成 |
二、登记对抗力的适用要件 |
三、构建赔偿多元支撑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通谋虚伪表示及对第三人的保护 ——以财产继受取得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通谋虚伪表示 |
第一节 通谋虚伪表示的内涵 |
一、概念 |
二、构成要件 |
第二节 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 |
一、内部效力 |
二、外部效力 |
第二章 第三人保护的理论基础——权利外观理论 |
第一节 权利外观理论的内涵 |
一、法国权利外观理论 |
二、德国权利外观理论 |
三、我国的继受选择 |
第二节 权利外观理论的构成要件 |
一、客观上的权利外观 |
二、真正权利人的可归责性 |
三、第三人的“信赖”要件 |
四、小结 |
第三章 善意第三人在物权、债权、股权等领域的保护 |
第一节 继受物权的第三人保护 |
一、不动产继受 |
二、动产继受 |
第二节 继受债权的第三人保护 |
一、一般债权让与 |
二、票据转让 |
第三节 继受股权的第三人的保护 |
一、股权转让类型 |
二、股权继受保护 |
第四节 继受其他权利的第三人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公司章程效力瑕疵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公司章程效力瑕疵基本理论阐述 |
1.1 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效力概念界定 |
1.2 公司章程效力瑕疵的法律界定 |
2 公司章程效力瑕疵的原因与危害 |
2.1 公司章程效力瑕疵的原因 |
2.1.1 主观原因 |
2.1.2 客观原因 |
2.2 实证分析 |
2.2.1 上海澹际公司股东会决议、章程无效纠纷案 |
2.2.2 北京金牧公司章程修正案效力纠纷案 |
2.3 公司章程效力瑕疵的危害 |
2.3.1 导致公司章程无效或可撤销 |
2.3.2 导致相应法律责任的产生 |
3 公司章程效力瑕疵救济方式的比较考察 |
3.1 国外公司章程效力瑕疵的救济方式 |
3.1.1 公司内部修改章程消除效力瑕疵 |
3.1.2 公司章程效力的确认与法院的强制性矫正 |
3.2 我国公司章程效力瑕疵的救济方式 |
3.2.1 私力救济方式 |
3.2.2 行政救济方式 |
3.2.3 司法救济方式 |
4 我国公司章程效力瑕疵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
4.1 我国公司章程效力瑕疵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 |
4.2 我国公司章程效力瑕疵救济制度的不足 |
4.2.1 行政救济制度的不足 |
4.2.2 私力救济制度的不足 |
4.2.3 司法救济制度的不足 |
5 完善我国公司章程效力瑕疵救济制度的思考 |
5.1 完善行政救济制度 |
5.2 完善私力救济制度 |
5.3 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
5.3.1 明确无效或可撤销的适用范围 |
5.3.2 明确民事责任 |
5.3.3 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对策 ——以襄阳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为分析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研究背景 |
(二)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研究目的 |
(三)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研究意义 |
1. 理论意义 |
2. 实践意义 |
(四)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研究现状 |
1. 国外公共法律服务研究概述 |
2. 国内公共法律服务的研究情况介绍 |
3. 研究评述 |
(五)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研究思路 |
(六)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研究方法 |
(七)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研究的创新 |
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相关概念 |
(一) 法律服务 |
(二) 公共法律服务 |
(三)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
三、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基本情况 |
(一)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需求分析 |
(二)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可行性分析 |
1. 现有基础 |
2. 尚存短板 |
3. 总体评价 |
(三)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基本架构 |
1. 服务窗口 |
2. 运行系统 |
3. 网络体系 |
4. 数据归集 |
5. 应用服务 |
(四)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主要功能 |
1. 公开公示功能 |
2. 自动接入功能 |
3. 审核审批功能 |
4. 分发指派功能 |
5. 反馈监管功能 |
6. 统计分析功能 |
7. 信息共享功能 |
8. 升级拓展功能 |
四、襄阳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
(一) 襄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背景 |
(二) 襄阳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应用情况 |
1. 实体平台建设情况 |
2. 热线平台建设情况 |
3. 网络平台建设情况 |
4. 平台规范化运作情况 |
五、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难点分析及对策建议 |
(一)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难点 |
1. 整合难度大 |
2. 制度建设滞后 |
3. 队伍力量不足 |
4. 硬件设施落后 |
5. 保障有待加强 |
6. 考核评价困难 |
(二)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难点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
1. 部门壁垒,资源垄断 |
2. 研究不深,理论不足 |
3. 激励不够,创新不多 |
4. 保障不足,推动不实 |
(三)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
1. 强化共享公益服务属性 |
2. 自上而下做好顶层设计 |
3. 改善基础薄弱发展现状 |
4. 软硬结合凸显示范效应 |
5. 优化服务提升受众体验 |
6. 科学评价形成良性机制 |
(四)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研究结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善意第三人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虚假表示无效不得对抗规则的制度功能及其局限 |
(一) 日本法上通谋虚伪表示无效不能对抗规则的构造和功能 |
(二) 混合继受法制上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的功能重叠 |
二、对虚假表示无效不得对抗规则的继受及其范围 |
(一) 在意思主义领域应继受虚假表示无效不得对抗规则 |
(二) 在形式主义领域不必采用虚假表示无效不得对抗规则 |
(三) 虚假表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的具体构造 |
三、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不得对抗规则的制度功能 |
(一) 意思主义下意思表示被撤销与善意第三人保护 |
(二) 物权形式主义下意思表示可撤销性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
四、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不得对抗规则的功能分解与制度安排 |
(一) 我国善意取得规定中应补充善意排除规则 |
(二) 在意思主义领域撤销权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
五、结论 |
四、内容不实 协议公证也无效(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继承编》视域下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D]. 蒋望玉. 兰州大学, 2021
- [2]交易所问询函与审计风险研究 ——以康得新为例[D]. 姚鹭.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3)
- [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D]. 肖华杰. 吉林大学, 2020(01)
- [4]冒名设立公司撤销纠纷的司法救济路径探究[D]. 殷世新.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5]商事不实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杨陈. 厦门大学, 2017(08)
- [6]商事主体登记的效力问题研究[D]. 周寒梅.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通谋虚伪表示及对第三人的保护 ——以财产继受取得为视角[D]. 沈晨程.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8]公司章程效力瑕疵问题研究[D]. 张旭. 扬州大学, 2018(12)
- [9]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对策 ——以襄阳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为分析对象[D]. 韩炜. 华中师范大学, 2019(12)
- [10]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善意第三人保护[J]. 武腾. 清华法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