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襄樊中院严格刑事案件流程管理(论文文献综述)
孙博文[1](2021)在《互联网法院诉讼规则特殊性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王梅芳[2](2021)在《我国家事审判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认为古人有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家稳才能国固。当前我国家庭矛盾凸显,离婚率不断攀升,家事案件日益增多且愈加复杂,由此引发出一系列社会问题,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了严重影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于2016年开始在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各试点法院根据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家事审判中审判机构和人员的专业化、调解前置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案后回访等制度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创新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协调联动机制运行不畅,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力度不够,传统的考核方式对家事审判创新造成制约,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等等。本文在总结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探索的经验与不足的基础上,介绍了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在家事审判改革方面的经验做法,在立足我国本土国情,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家事审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家事审判及家事案件的概念,家事案件的范围进行了介绍,提出家事案件具有人身性兼具财产性、伦理性兼具道德性、私利性兼具公益性、特殊性兼具复杂性的特点。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背景及改革实践中各地法院探索的经验做法,分析了改革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三部分选取了在家事审判中相对具有代表性的德国、日本、英国及美国,介绍了其在家事审判中的经验做法。如德国注重用非诉讼方式解决家事纠纷,日本建立了检察官参与家事诉讼制度,英国实行家事审判专业化管理,美国确立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最大化原则等。第四部分从制定独立的家事审判法,健全家事审判机构和人员,确立家事审判的运行原则,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完善我国家事审判中的特别制度,建立科学化的家事审判管理制度等几个方面对我国家事审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点建议。
王聪[3](2020)在《中国国企改革中的双层股权结构设计》文中认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家特殊管理股也是在这种背景之下提出的。国家特殊管理股包含双层股权结构、“金股制”模式等可行路径,从股权内涵的角度考虑,国家特殊管理股应为双层股权结构。双层股权结构借由特殊的表决权分配模式可以很好地平衡混合所有制下国企改革的社会政策目标与经营目标之间的冲突;实现国有资本淡出的同时,国家对特殊行业的国企仍保有控制权。虽然双层股权结构存在固有的弊端,但不能忽略其引入对国企改革带来的积极作用。如何设计出适合国有企业改革的双层股权结构模式及相应配套制度,是本文研究解决的主要内容。本文首先梳理了国有企业不同时间段及宏观与微观层面的改革目标,用数据分析法对国企改革的现实困境进行分析;然后,探讨了特殊管理股之下的双层股权结构与“金股制”模式两种改革路径,从历史沿革、法理基础、结构特征等角度对两种改革路径进行比较分析,并做出将双层股权结构引入国企改革的选择;其次,基于我国国企改革的现状分析将双层股权结构引入国企改革中产生的积极意义以及实施过程的潜在风险;再次,从立法、理论、实践多角度对双层股权结构引入国企改革中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同时也提出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本文最后提出,要将双层股权结构引入我国国企改革当中,必须要建立有效的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提出相应的制度建议。主要包括:立法对双层股权结构给予肯定、创设适用范围、超级表决权等相应的约束性规定;完善包括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和保护国有财产民事公益诉讼在内的国有资产保护制度;推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加速建立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来对中小股东权利进行进一步的保护。通过相应的制度设定,来为国企改革采用双层股权结构模式保驾护航。
代解放[4](2020)在《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究》文中认为家事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比具有其特殊之处,家事诉讼具有伦理性、公益性、处理结果面向未来性等特点,家事诉讼审判承担着修复当事人情感,促进失衡的家庭关系走向和睦,保护诉讼中弱势一方权益的责任。作为家事诉讼特殊主体的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心理发展和权益的特殊性,理应在家事诉讼中受到更多的程序性关注。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案件的审理,尤其是婚姻家庭等家事案件,适用普通民事程序审理,仍然强调父母本位主义,未成年人基本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其特殊性并未在民事诉讼法中得以体现,因此,维护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尤为重要。2016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进行家事审判改革,2018年最高院出台了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在肯定前期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也为家事诉讼进一步改革指明了方向。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验,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随着改革实践探索逐渐深入,这一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缺乏专门的家事诉讼程序法、未成年人诉讼主体地位未重视、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程度低、家事审判事实查明制度不完善以及家事纠纷调解程序大多流于形式等问题。本文以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研究对象,对家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以及理论基础进行了介绍,结合当前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问题背后深层次的原因进行了研究分析。本文在研究了英国、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家事诉讼法中特殊制度的基础上,基于我国国情和试点工作的经验,建议在我国构建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专业化家事诉讼程序。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在完善未成年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构建专业化的审判机构及人员、建立完善的事实查明制度以及调解程序应予以正当归位等方面提出了系统的对策,以期使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张松[5](2019)在《刑事错案及其治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向权利时代,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社会主要矛盾随之发生深刻变化,这一变化折射到法治领域,即表现为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美好需要,对于法治生活的美好期盼,尤其是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与立法不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人权保障不力等的矛盾,这些矛盾只有通过法治改革的方式才能有效化解。可以说,正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催生法治改革并成为其强大动力,而人权作为法治的逻辑起点与根本归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本质而言即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权利,这将使得权利在国家社会中更加神圣、更加崇高,促使依法确实保障权利成为党的执政理念与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执法、司法的核心要义。而司法作为人权救济的最后防线,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中央明确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并着重将纠正冤假错案,特别是纠正刑事冤假错案作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举措,作为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推动下,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错案得以纠正,这不仅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更引起理论界和全社会的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错案?为什么纠正错案困难重重?应当说,如何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如何防止人权特别是无辜者人权受到非法侵害已成为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将刑事错案及其治理作为研究选题。在反思刑事错案产生的同时,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何为错案,错案产生原因及如何有效纠正与防范错案的理解莫衷一是、不尽一致,有待梳理与统一性认识的达成。如若缺乏充分的系统阐释,必然无法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因此,在对刑事错案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科学合理的刑事错案治理之策既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实践课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理论命题。本文是对刑事错案及其治理问题的一个全面阐述,依次对“什么是刑事错案”、“刑事错案的发生有什么规律性的实践样态”、“刑事错案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有效治理刑事错案”等问题作出回答。以上问题的层层递进,共同建构起本文的逻辑主线,对这些问题的详细阐述,也体现出本文论证的内在逻辑思路。刑事错案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错误认识与错误行为,从端本正源角度出发,可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分别解读“错”与“案”,由此将刑事错案定性于刑事司法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由于对事实认定发生错误、对法律适用错误,或者违反诉讼程序以致作出错误结论而给予当事人错误处理的案件或违反诉讼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也即刑事错案可分为冤枉无辜与放纵犯罪两大类错案。而本文基于刑事司法目标理性平衡、陈旧司法理念亟待转变与开展错案研究深入系统的综合考虑,将对刑事错案的研究限于冤枉无辜类错案,并根据其范围的不同,划分为最广义错案、广义错案、狭义错案、最狭义错案四类。随后,基于有利于明确错案研究重心、提升研究针对性、增强研究政策性以及确保研究民意性等方面的考虑,将刑事错案实证样本范围及后续开展错案成因与错案治理研究的对象限定于狭义的刑事错案,即因事实认定存在错误而使无辜者蒙冤的案件。本文较为新颖之处在于将2013年作为实证分析的界点,分别选取了从1997年1月1日到2013年1月1日之间纠正的100起重大刑事错案与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至今纠正的50起重大刑事错案。通过对所选取的容量相对较大的150起样本案件进行基本情况、纠正现状、赔偿追责三大方面的实践样态规律总结,能够发现2013年以后纠正的错案在纠错原因、纠错方式及纠错主动性等方面均与2013年以前纠正的错案有明显区别,这不仅有利于我们在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用长远的目光深刻反思现阶段错案产生的原因,而且能够切实反映出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家法治大环境的改变对于刑事错案治理的重要影响,与时俱进的披露出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病症,由此“对症下药”,切实纠正与防范刑事错案,助推依法治国的发展方略。在对150起样本案件进行规律性分析的基础之上,依据认知错案产生的难易程度,可将错案生成原因划分为由浅入深的四个层级,即基础原因为证据问题,中层原因为制度运行问题,深层原因为心理偏差问题,根本原因为客观制约问题。应当说,刑事错案的治理乃本文最为核心与关键的创新之处,因为只有明晰如何治理刑事错案,才能在今后的刑事诉讼工作中,确保依法公正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标,给党和人民,给宪法与法律一个交代。所以,本文提出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即将刑事错案问题放置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法治化的大背景之下,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其是指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防范和救济刑事错案的实践活动及其过程。其中,治理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而尤以国家公权力机关为核心;治理的对象是刑事错案,包括尚未发生的错案与已经发生的错案;治理的内容是防范与救济,也即事前预防与事后挽救;治理的方式是“制度”之治,因制度具有根本性,不仅可以改造人的素质,还可制约治理者的滥权和失职,所以,治理刑事错案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治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治理,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以及错案一经发现,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国家权力,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根据治理的范围大小,可将其划分为广义的刑事错案治理与狭义的刑事错案治理,其中前者是包含潜在错案与显在错案双重对象、救济与防范双重内涵的概念,后者则仅为潜在错案单一对象,有效防范单一内涵的概念。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针对刑事错案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务较多集中于救济层面的实际,且因刑事错案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所涉方面众多,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的阐述与论证,故本文将“治理”限定为狭义的“防范”之意,以便突出重点对刑事错案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治理研究。而刑事错案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分支,同样包含着两大向度,即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其中错案治理体系是由治理刑事错案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所形成的体系,错案治理能力是治理刑事错案的主体运用错案治理制度性措施防范刑事错案的能力。就错案治理体系与错案治理能力二者的关系而言,错案治理体系是错案治理能力的前置与基础,制度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于执行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错案治理能力则为错案治理体系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通过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的相互作用、共同促进,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之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发挥好各自在刑事错案治理系统工程中的应有作用,进一步提升侦查、检察、审判质量与水平,共同筑牢错案防范底线,并与全社会一起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为清晰地对以上论题进行合逻辑性的层层递进式的研究,本文作绪论、上篇、下篇的结构安排。绪论主要是对选题背景和意义、刑事错案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本文基本框架的阐述。上篇为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分别对什么是刑事错案进行科学定性、对刑事错案实践样态进行详细描述、对刑事错案生成原因进行理论剖析。下篇为刑事错案治理研究,此部分紧紧围绕刑事错案治理而展开,在比较研究中西方有关于治理理论渊源与发展的基础之上,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并将其划分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两大向度,通过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以期切实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有效保障人民权益,大力提升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
徐超[6](2017)在《健全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的理论出发,结合铁路运输法院的历史沿革,采取对比研究、实证研究、历史研究等方法,分析目前我国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的逻辑机理,将现行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的广东、陕西、甘肃模式,上海、北京、江苏模式与普通人民法院的提级集中管辖模式、相对集中管辖模式进行对比,得出了铁路运输法院进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在经济财政、审判地位、化解基层矛盾、自身设置分布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对各地试点的铁路运输法院做出了积极评价,审判更趋独立、高效、专业、公正,实质化解各类民生矛盾等。并提出了在司法稳定、诉讼成本、审判质效等领域的潜在风险。最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行政诉讼管辖的经验,提出了提高铁路运输法院级别、扩大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权、合理布局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诉讼程序的简繁分流等,多措并举力求使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更趋完善。
刘旭[7](2017)在《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长久以来以“司法地方化”为议题展开的讨论,构成了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举措提出的历史背景。使法院摆脱地方行政区划板块的不良影响,以及革除司法地方保护现象,便成为理论界对于司法改革的强烈期待。这一期待和呼吁,与传统专门法院的转型需求相结合,促成了在铁路运输法院系统率先开展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实验。我国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显然受到了防范司法地方保护及矫正专门法院不足两方面取向的促动,但是,跨行政区划法院议题的问题意识及问题视角并不止以上两方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还要从国家整合、法制统一、权利救济以及程序正义等其他多个视角予以审视。这一举措是以法治方式实现国家整合的重要路径,推动着利益分化加剧及纠纷普遍化条件下共同法律秩序的营造。跨行政区划法院还通过对基准价值内涵的阐释和界定,维持规则统一与规则多元之间的平衡。跨行政区划法院不可或缺性,还体现在对区域内及区域间权利受损风险的防治。它还集中表达了现代国家治理的程序正义,凸显了“外观上的正义”的重要意义。自清末以来,以分院、分庭的设立为内容的新式法院建设,成为我国近代司法组织变革及其制度演进的主线。分院及分庭亦演变成为近代以来司法组织设置的重要传统。在这个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及战争时期的司法开拓,彰显了在人民司法要旨下,着力于面向乡村的政治动员和组织延伸。这一开拓在建国之后的政治及经济运动中继续得到强化,人民法庭建设始终在我国的法院组织建设中获得重视。近年来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置,也彰显着历史传统演进中的制度变革轨迹。以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为内容的我国法院组织体系的革新,相关理念的转换体现在制度构成、运行机理以及组织定位等方面。对于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面临的制度建设的问题,首先要走出单一中心和集中统筹创制的老路。要为保有司法制度的地方适应性和创新性,而赋予司法区及事权法院以充分的规则创制权,同时还要以价值协调为指导、以受案启动为方法开展相关的制度协调。法院自身使命及法院改革目标的完成,也要遵循竞争与协作的结合,以当前改革突破为起点,通过并行管辖的系统性运用,推动法院向制度创新竞争、自我实现激励竞争以及可选择性竞争的转型,同时,还以协作为法院制度演进的内生机理,以自主性为基础并配合以双边及多边的协商,推动法院在人员要素、制度文化以及行政管理上的协作。新型法院的理念基础还包括了超脱性与接近性相结合的设计,法院跨行政区划所要求的,同时包括了法院在内部及外部保持超脱性,这种超脱性并非封闭隔绝,相反,法院还要在组织布局、硬件设计、软件平台以及诉讼服务等方面便利公民接近司法。我国的法院改革已然形成了专门法院转型、普通法院改革以及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设置,三方面领域整体推进的格局。今后的改革便要延续及发展这一改革进路,以自主探索、相互协作、创新发展为指引,推动我国法院体系摆脱传统路径依赖,而实现重整和革新。跨行政区划法院在总体上涵盖了一审司法区、二审司法区、专门司法区和实验司法区的设计,各法院及其司法区的设置遵循去等级化的方针,从原来那种过度依赖纵向垂直架构转变为横向上的协商与协作型的架构,进而为法院组织及其制度发展明确竞争与协作相结合的内生演进机理;法院及司法区还要体现便民宗旨,通过对交通耐受适距的测算,确定司法区的覆盖半径;还要通过多中心驻点的布局,打破传统法院布局的单一中心性,为巡回审判的实施创造条件。在总体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及其司法区的布局内,还要开展有关人、组织、经费等方面具体制度的构造。与跨行政区划相适应的法官选任,要着力革除以往行政化、形式化、内部化所带来的本地化现象,推动实现以遴选委员会为平台的中立性选任,以司法区为单位的扁平化选任,以及以遴选对象、遴选流程全方位开放为内容的开放性选任。法院组织机构革新要反映现代组织管理发展的规律,也要反映法院工作的特性。为此,要对委员会类型的机构加以清理,依照其是代表性还是专业性,配套实施以相应的履职保障和责任约束,不断挖掘委员会机构精干集约的效能;法院业务庭机构的改革要以尊重法官独立裁判要求为前提,重在去除各种形式的职级管理、身份管理和强制性绩效管理,构筑协作性的法院组织架构和法官关系;法院行政科室类型的机构,要适应组织扁平化和组织网络化的发展趋势,以消减层级及环节为内容,推行服务外包及引入社会力量,同时还要构建协商型的议事平台。法院经费供给要与法院人事及组织管理相协同,按照近距、扁平、均衡的要求,要发挥司法区的人大代表会议及相关机构相应的预算管理和监督职能,同时,还要通过渐进改革、不断探索和制度创新,推动实现法院独立预算、中央全额供给的最终目标。
厦门大学法学院课题组,齐树洁[8](2016)在《福建法院创建“家事法庭”的探索与实践》文中指出近年来,基于对家事纠纷的理性认知与传统司法实践的深刻反思,福建法院积极推进家事审判专门化改革,并尝试将家事纠纷的处理纳入独立的司法程序与统一的司法机构中。目前,这一基层自主试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提高了家事纠纷解决的司法效率与社会综合效益。对福建法院家事法庭的制度架构与实际运作效果进行分析,检视这一新制度的本土化实践成效,将有助于在家事审判专门化改革领域增强学理共识,增进实践积累,对我国家事司法改革提供智识支持。
姚广宜[9](2016)在《对网络微博庭审直播现状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指明使用微博等互联网载体实时传播庭审信息已经成为助推司法信息公开的新渠道,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自媒体日益发达的媒介环境下,一些热点案件的公众判意会直接影响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司法实务、法治建设与微博微信等媒介传播的关系成为了近年来学界和业界热议的话题。从早期的电视庭审直播到后来的网络庭审直播,再到今天的微博庭审直播、微信传播,从"薄熙来案"、"丁书苗案",再到"大兴摔童案"、"薛蛮子嫖娼案",庭审直播、转播的形式更加多元,司法公开的步伐日益加快,这对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提升司法公信力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本期特刊登密切关注此课题的两位学者的新作以及时提供对此话题的新看法、新进展。姚广宜教授的文章用实证数据全面论述了中国法院网络微博庭审直播的发展及现状,梳理和分析了庭审直播内容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这对推进司法公正与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王天铮副教授的文章则在科学调研的基础上,为各级各类法院如何着手切实提升微博运行实力建立了一套科学性操作性很强的法院微博运行实力评估指标体系,相信它将大大有助于各级法院建设高效率的微博运营平台,促进法院微博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
杨朝永[10](2016)在《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民事合议制度是我国的基本诉讼制度之一,其相比独任制具有明显制度优势,但前提是能够在当前司法场域下有效运行。古今中外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变迁有其自身规律,以此为参照系反思我国司法实践遭遇的现实困境,可以“语境化”地理解司法场域塑造的现实理性,检视合议制度现状的成因则发现其正当性逐渐消解,改革势在必行。本论文由引论、结语及主体的五章内容构成。引论阐明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梳理研究现状,最后对本文的研究进路做了说明。第一章考察中外古今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演进规律。国外合议制度从最初的古希腊、古罗马集体裁判制度起源,在两大法系沿着不同的路径演进发展,基于各个国家不同的司法场域表现出各种不同的样式,并且随着司法现代化的进程而不断发展完善,其中规律值得我国借鉴。在长期以来科层化的司法权配置运行模式下,民事审判合议制度在我国也经历了萌芽、发展、定型的制度变迁过程,与国外现代合议制度比较差异巨大,其中缘由值得省思。以域外合议制度的制度经验为参照系,同时兼顾我国合议制度的场域因素,深化合议制度改革才具有生命力。第二章剖析我国现存民事审判合议制度规则体系与司法实践“二元”背离的现实困境。从规范层面上考察,我国相关法律规范按照西方合议制度的基本理念,对合议制度进行了体系化设计,虽然不甚完美但基本成型。从合议制度规则体系的形成及变革考察,最高人民法院的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但丰满理想遭遇了冷酷现实的排异。从对H省高级法院、Z市中级法院、X市法院三个层级法院实证调研来看,作为规则体系的合议制度并未在我国民事诉讼运行中实质落实,合议制适用范围萎缩、合议庭内部构造紊乱、合议庭运行机制失序、合议庭管理监督越界,规则体系与司法实践之间显现出明显的“二元”背离现象。但是,合议制度在中国失灵的程度并非那么令人沮丧,即使合议制被规避,但其异化的运行机制生成的结果仍然基本保障了裁判的质量。第三章检视我国现存民事审判合议制度异化的成因。深刻理解当前合议制度异化的成因才能为深化改革提供准确指引。身处我国转型期的社会背景和科层化的内外司法场域中,合议制度必然受其制约而难以独善其身。组织化的法院为了缓和合议制运行场域需求与司法现状难以满足之间的矛盾,“节约”合议庭审判资源以应对案多人少压力,加强合议庭审判管理以实现组织目标导向,强化合议庭审判监督以保障裁判质效底线,分享合议庭审判权责以“迁就”法官素质不高的现状,对合议制度规则体系不断解构、改造,表现出满足功利的现实理性。合议庭法官基于个体理性选择、心理文化影响和行为习惯在合议制适用过程中有其选择偏好,表现为满足自身价值需要的行为策略。第四章考察当前合议制改革的动向。现存合议制度固然有其现实基础和存在合理性,且从结果意义上看异化的合议制仍能大体保障裁判质量,但不能据此而拒绝改革。当前合议制改革的动因,在于影响合议制度运行场域的因素发生变化、合议制基本功能优势的缺失以及合议制规则体系与司法实践的二元背离、合议制实际运行机制以及相应地监督管理机制的效用难以满足,且其正当性逐渐消减,改革势在必行。考察当前如火如荼的合议制度改革模式发现,地方法院自发探索的改革经验尚不足以复制推广,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的H省L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改革措施保守大于拓新,司法责任制改革驱动下的第一批试点G省法院制度创新能否落实尚不确定。第五章提出深化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改革的图景。我国合议制度改革历经多年努力而收效甚微,下一步深化改革尤其需要慎思笃行。以当前合议制改革动向为理论研讨和实践探索标本,可以勾画出我国合议制度改革的目标愿景及推进路径,充分考虑我国现行司法场域影响因素的制约而设定相对合理的改革方案、模式和措施。深化合议制度改革,应着力于完善合议庭组成方式及内部构造,确立权责统一的合议庭运行机制,改革合议庭运行的管理监督机制,完善合议制功能发挥的保障机制。远期瞻望合议制改革,现代合议制度的全面落实尚需司法场域的全面优化。结语部分对本文的研究进行总结,对研究状况作出初步评判。
二、襄樊中院严格刑事案件流程管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襄樊中院严格刑事案件流程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家事审判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家事审判概述 |
一、家事审判的相关概念 |
二、家事案件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当前的家事审判改革 |
一、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背景分析 |
二、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探索经验和不足 |
第三章 域外家事审判借鉴 |
一、德国家事审判制度 |
二、日本家事审判制度 |
三、英国家事审判制度 |
四、美国家事审判制度 |
五、域外家事审判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家事审判制度的完善 |
一、制定独立的家事程序法 |
二、健全家事审判机构和人员 |
三、确立家事审判的运行原则 |
四、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家事纠纷解决机制 |
五、完善我国家事审判中的特别制度 |
六、建立科学化的家事审判管理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中国国企改革中的双层股权结构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 本文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双层股权结构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外国有企业改革路径选择 |
三 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点与不足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国企改革的目标与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国企改革的目标 |
第二节 国企改革的现实困境 |
一 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中参与程度低 |
二 国有企业资本补充机制不完善 |
三 政府直接介入导致公司治理行政化 |
四 融资造成股权分散 |
第二章 双层股权结构与“金股制”路径分析 |
第一节 双层股权结构 |
一 双层股权结构的产生与发展 |
二 双层股权结构的法理分析 |
三 双层股权结构在中国民营企业中的实践 |
第二节 “金股制”模式 |
一 金股制的产生与发展 |
二 我国“金股制”实践探索 |
第三节 双层股权结构与“金股制”路径分析 |
一 对比双层股权结构与“金股制”模式的法律特征 |
二 双层股权结构与“金股制”模式的缺陷 |
三 双层股权结构与“金股制”模式的选择 |
第三章 国企改革引入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价值与实施风险 |
第一节 国企改革引入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价值 |
一 改善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 |
二 缓和控制权与融资之间的矛盾 |
三 保有国有股对关键行业的控制 |
第二节 国企改革引入双层股权结构的实施风险 |
一 影响投资者的决策 |
二 激化不同种类股东之间的矛盾 |
三 内部监督制度完善问题 |
第四章 国企改革引入双层股权结构的空间与障碍 |
第一节 国企改革引入双层股权结构的空间 |
一 我国立法与相关政策为双层股权结构的引入留有余地 |
二 中国证券市场实现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上市零的突破 |
三 学术界为双层股权结构的引入提供理论支持 |
第二节 国企改革引入双层股权结构的障碍 |
一 法律层面缺少明确的授权 |
二 国企改革中尚未有引入双层股权结构的先例 |
第五章 国企改革引入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制度设计 |
第一节 立法先行:为制度运行提供指引 |
一 “双层股权结构”法制化 |
二 创设双层股权结构在国有企业中运用的约束性规定 |
第二节 完善国有资产保护制度 |
一 双层股权结构下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完善 |
二 建议确立检察机关保护国有资产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第三节 健全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制度 |
一 完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
二 推动建立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家事诉讼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概述 |
1.1 家事诉讼的概念及特点 |
1.2 家事诉讼审判的功能 |
1.3 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
1.4 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
第二章 我国家事诉讼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现状、问题及成因分析.. |
2.1 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现状 |
2.2 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2.3 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三章 国外及台湾地区家事诉讼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考察 |
3.1 英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
3.2 日本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
3.3 德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
3.4 台湾地区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
3.5 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家事诉讼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完善 |
4.1 加强家事诉讼程序的专业化建构 |
4.2 完善未成年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
4.3 构建专业化的家事审判机构及人员 |
4.4 建立完善的事实查明制度 |
4.5 调解程序应予以正当归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刑事错案及其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上篇: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 |
第一章 刑事错案之科学定性 |
第一节 理论界关于“刑事错案”基本内涵的争鸣与评析 |
一、关于“错案”概念的理论争鸣 |
二、对不同“错案”概念的评析 |
第二节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错案”的界定 |
一、中央文件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二、法律法规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三、错案判断标准的多样性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之科学定性 |
一、刑事错案之语义分析 |
二、刑事错案之构成要件 |
三、刑事错案之类型分析 |
第二章 刑事错案之样态分析 |
第一节 刑事错案研究样本之科学选取 |
一、样本研究对象的针对性 |
二、样本涵盖范围的全面性 |
三、样本所处背景的社会性 |
四、样本素材来源的广泛性 |
第二节 样本案件基本事项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中“被告人”自然特征分析 |
二、样本案件中“被告人”所涉罪名类型分析 |
三、样本案件中“被告人”刑罚情况分析 |
四、样本案件中“被告人”羁押时间分析 |
五、样本案件时间分布分析 |
六、样本案件区域分布分析 |
第三节 样本案件纠正现状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的纠正依据分析 |
二、样本案件的纠正效率分析 |
三、样本案件的纠正方式分析 |
四、样本案件的纠正因素分析 |
五、再审程序的错案纠错功能分析 |
第四节 样本案件赔偿追责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赔偿总体情况分析 |
二、样本案件索赔困难分析 |
三、样本案件赔偿趋势分析 |
四、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分析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之成因剖析 |
第一节 错案生成之基础原因—证据问题 |
一、侦查阶段—证据收集不当 |
二、检察阶段—证据审查不力 |
三、审判阶段—证据判断不准 |
第二节 错案生成之中层原因—制度运行问题 |
一、司法职权配置失衡 |
二、不当干预司法问题突出 |
三、考核指标不尽合理 |
四、错案纠正机制运行不力 |
五、办案经费难以保障 |
六、辩护权缺乏有效行使 |
第三节 错案生成之深层原因—心理偏差问题 |
一、“洞穴隐喻”心理偏差之表征 |
二、心理偏差之理念因素 |
三、心理偏差之主体因素 |
四、心理偏差之环境因素 |
第四节 错案生成之根本原因—客观制约问题 |
一、认定案件事实的逆向性与回溯性 |
二、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与差异性 |
三、认知技术手段的滞后性与误用性 |
下篇:刑事错案治理研究 |
第四章 刑事错案治理概述 |
第一节 治理理论的渊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治理 |
第五章 构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 |
第一节 科学刑事立法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首要前提 |
第二节 完善证据制度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基础要义 |
一、案件事实认知的理论基础 |
二、严格刑事证明标准 |
三、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核心所在 |
一、夯实侦查基础工作 |
二、筑牢检察使命防线 |
三、深化审判程序规则 |
四、理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 |
第四节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制度保障 |
一、坚持与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
二、理顺人大监督与司法自主的关系 |
三、改善司法的外部环境 |
四、优化司法的内部环境 |
第五节 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组织保障 |
一、正确解读司法责任制 |
二、科学建构司法人员选任、退出与保障机制 |
三、妥善运用司法责任制的倒逼机制 |
四、严格落实错判责任追究制度 |
五、优化绩效考核制度 |
第六节 强化律师辩护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重要力量 |
一、全面实施辩护律师侦查讯问在场制度 |
二、着力提升辩护律师程序性辩护的效能 |
三、不断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四、大力确保辩护律师正确意见得以采纳 |
五、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
六、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应有作用 |
第六章 提升刑事错案治理能力 |
第一节 树立科学执法理念,全面提升错案治理能力 |
一、树立刑事错案可治理理念 |
二、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 |
三、树立正当法律程序理念 |
四、树立遵循司法规律理念 |
五、树立依靠党的领导做好错案治理工作理念 |
第二节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错案治理能力 |
一、强化政治信仰建设 |
二、强化职业道德建设 |
三、强化业务能力建设 |
第三节 营造良好法治文化,有效增强错案治理能力 |
一、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 |
二、积极引导媒体维护公正的司法权威 |
三、积极引导社会厚植文明的法治精神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6)健全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 |
第一章 铁路运输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新尝试 |
第一节 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概述 |
一、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内涵 |
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逻辑机理 |
三、我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模式 |
第二节 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的可行性 |
一、铁路运输法院的历史追溯 |
二、现铁路运输法院的基本概况 |
三、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的原因和优势 |
第三节 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的地方实践 |
一、地方实践模式 |
二、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的积极评价 |
第二章 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司法稳定性与灵活性问题 |
一、当事人的困惑 |
二、部分法官的困惑与不安 |
第二节 诉讼成本与效应问题 |
一、国家司法资源成本增加 |
二、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 |
第三节 行政审判质量提升存疑 |
一、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问题 |
二、信访维稳问题 |
三、铁路法院司法独立性仍受质疑 |
第三章 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国外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国外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 |
二、国外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完善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的具体对策 |
一、创新行政诉讼流程 |
二、提升行政审判质效和公信力 |
三、进一步深化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问题提出 |
第一节 长久以来司法地方化的问题归结 |
一、国内司法地方化议题研究综述及阶段划分 |
二、对司法地方保护表现的总结 |
三、对司法权性质的争论 |
第二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直接触发 |
一、专门法院系统转型的要求 |
二、专门法院系统转型的动向 |
第三节 其他问题视角下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意义阐释 |
一、多区域单元条件下国家整合的问题视角 |
二、区域规则差异化基础上法制统一的问题视角 |
三、区域内以及跨区域的权利救济的问题视角 |
四、国家治理层级体系程序正义的问题视角 |
第二章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国内实践 |
第一节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历史镜鉴 |
一、清末的司法革新 |
二、民国时期的新式法院建设 |
三、中国共产党早期的司法开拓 |
四、建国初期的司法探索 |
第二节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当代实践 |
一、带有跨行政区划性质法院的类型分析 |
二、带有跨行政区划性质法院的特征总结 |
第三章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单一制国家的制度设计经验 |
一、英国的经验 |
二、法国的经验 |
第二节 联邦制国家的制度设计经验 |
一、德国的经验 |
二、美国的经验 |
第四章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理念基础 |
第一节 形成多样性与协调性相结合的法院制度体系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多样性统一的内涵 |
二、国内外法院多样性统一的实践 |
三、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多样性与协调性的制度设计 |
第二节 彰显竞争性与协作性相结合的法院内生机理 |
一、我国法院竞争及协作的现状 |
二、域外法院竞争与协作的做法 |
三、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竞争与协作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实现超脱性与接近性相结合的法院组织定位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超脱性与接近性的内涵 |
二、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超脱性的制度设计 |
三、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接近性的制度设计 |
第五章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制度设计 |
第一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及其司法区的总体方案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及其司法区的设置依据 |
二、跨行政区划法院及其司法区的研究综述 |
三、跨行政区划法院及其司法区的框架设计 |
第二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法官选任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背景下法官选任现状 |
二、跨行政区划法院法官选任的域外经验借鉴 |
三、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法官选任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组织构造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组织机构变革面临的问题 |
二、跨行政区划法院组织机构设置的比较观察 |
三、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组织机构的设置构想 |
第四节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经费保障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经费保障遭遇的主要问题 |
二、跨行政区划法院经费保障的域外做法介绍 |
三、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经费保障机制的设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9)对网络微博庭审直播现状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微博庭审直播的发展由来 |
1. 从电视庭审直播到网络庭审直播 |
2. 微博庭审直播 |
二、对法院网络庭审直播现状的调查 |
1. 网络庭审直播的地区分布 |
2. 庭审法院级别 |
3. 庭审直播案件类型 |
4. 庭审直播案件审级 |
三、法院微博庭审直播的现状及特点 |
1. 法院开设微博的整体情况 |
2. 法院微博庭审直播的整体情况 |
3. 法院网络微博庭审直播的特征 |
其一,庭审直播主体的特定性。 |
其二,庭审直播启动的程序性。 |
其三,选择庭审直播案件的合法性、典型性和指导性。 |
四、法院网络微博庭审直播存在的问题 |
1. 民事案件多,行政案件偏少 |
2. 日常纠纷多,大案要案少 |
3. 区域发展不平衡 |
4. 庭审直播内容缺乏完整性 |
5. 庭审直播效果欠佳 |
(10)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引论 |
一、问题引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的及意义 |
四、研究进路 |
第一章 中外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演进及启示 |
第一节 外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变迁规律 |
一、英美法系合议制度的演进 |
二、大陆法系合议制度的演进 |
三、对我国深化合议制度改革的启示 |
第二节 中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演进及启示 |
一、中国合议制度的演变轨迹 |
二、我国合议制度演进的启示 |
第二章 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合议制度规则体系的考察 |
一、现行合议制度规则体系的构成 |
二、对现行合议制度规则体系的检视 |
第二节 合议制度日常运作的考察 |
一、合议制适用范围萎缩 |
二、合议庭内部构造紊乱 |
三、合议庭运行机制失序 |
四、合议庭管理监督失序 |
第三章 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异化的成因检视 |
第一节 合议制运行的场域考察 |
一、合议制运行的外部场域 |
二、合议庭运作的内部场域 |
第二节 作为组织的法院对合议制改造适用 |
一、节约合议庭审判资源应对积案压力 |
二、加强合议庭审判管理实现组织目标 |
三、加强合议庭监督制约保障裁判质效 |
第三节 作为“经济人”的法官的选择偏好及行动策略 |
一、合议庭法官的选择偏好 |
二、合议庭法官的行动策略 |
第四章 当前合议制度改革动向 |
第一节 当前合议制度改革的动因 |
一、合议制度规则体系与实践运行“二元”背离的困境 |
二、合议庭审判质效保障机制的困境 |
三、合议庭审判管理机制的困境 |
第二节 地方法院自发改革模式 |
一、改革措施比较 |
二、改革成效评估 |
第三节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改革模式 |
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解读 |
二、H省L市中级法院试点改革模式评估 |
第四节 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改革模式 |
一、“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语境 |
二、第一批试点G省法院改革模式评估 |
第五章 深化合议制度改革的图景 |
第一节 深化合议制度改革的目标设定与路径选择 |
一、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改革的过渡期目标与远期目标 |
二、改革的方案设计与路径选择 |
第二节 完善合议庭组成及内部构造 |
一、选任精英法官组成合议庭 |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
三、改进合议庭组成模式 |
第三节 健全合议庭审判权运行机制和审判责任制 |
一、实行“审、判统一”的合议庭审判权运行机制 |
二、规范合议庭及成员职责 |
三、落实合议庭责任 |
第四节 重置合议庭运行管理监督机制 |
一、规制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权 |
二、改进合议庭外部监督制约 |
第五节 健全合议制功能发挥的保障机制 |
一、案件分流程序分类限缩合议制适用 |
二、推进司法人员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
三、加强司法人员职业保障 |
四、逐步实现法官自治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襄樊中院严格刑事案件流程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 [1]互联网法院诉讼规则特殊性问题研究[D]. 孙博文.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2]我国家事审判制度完善研究[D]. 王梅芳. 兰州大学, 2021
- [3]中国国企改革中的双层股权结构设计[D]. 王聪.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4]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究[D]. 代解放. 兰州大学, 2020(01)
- [5]刑事错案及其治理[D]. 张松. 吉林大学, 2019(10)
- [6]健全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对策研究[D]. 徐超. 广西民族大学, 2017(02)
- [7]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研究[D]. 刘旭. 南京师范大学, 2017(01)
- [8]福建法院创建“家事法庭”的探索与实践[J]. 厦门大学法学院课题组,齐树洁. 东南司法评论, 2016(00)
- [9]对网络微博庭审直播现状的实证分析[J]. 姚广宜.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6(04)
- [10]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研究[D]. 杨朝永.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