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论文综述
2022-08-12
问: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 答: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 答:悬赏广告实际上是要约,别人一旦完成了悬赏广告的事项,合同即成立。
- 答:理论界对此历来有两种对立的学说。一种是契约说,另一种是单独行为说。
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契约才能成立。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悬赏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悬赏人发出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即告成立。行为人按照悬赏广告完成一定行为非是针对广告要约而做出的承诺.而是履行悬赏广告确定的义务。
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即采纳了契约说。 - 答:您好,根据您的问题,为您带来答案:
悬赏广告是单方允诺还是要约。一,所谓单方允诺及单方意思表示,就发生债的约束力,悬赏广告发布人一旦发出广告及受其约束,不考虑对方意思表示,二、所谓要约及希望对方接受自己意思表示要考虑对方意思,表示待对方承诺后,合同在成立。如果将悬赏广告定性为单方允诺,利在解决下列难题,一如果孩子拾得,遗失物虽然孩子没有承诺的行为能力,但是仍然可以主张悬赏报酬,二如果大人不知道有悬赏广告儿归还,遗失物仍可主张悬赏报酬,弊端在于需要增加一个法条,如果将悬赏广告定性为邀约,利在通过合同法一个条文搞定,弊端在需要对前述情形进行单独解释。学说不存在优劣,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去解释现实生活,基本原则是结论,不能违反日常经验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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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意思发出即生效。
问:悬赏广告属于什么行为
- 答:法律分析: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一种认为是单独行为,另一种认为应该理解成合同或者契约行为,后一种是我国法学界的通说。我国《民法典》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未做界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问:悬赏广告属于什么法律行为?
- 答:悬赏的内容首先要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涉及侵害他人名誉以及他人利益,如果没有涉及,就属于简单的雇佣关系,就相当于一般类型的招标一样
- 答: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民事法律行为
- 答:悬赏广告的性质有两个学说,一是要约允诺说,即双方法律行为,二是要约邀请,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问: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要
- 答:悬赏广告的性质的两种不同理解。且在法理上都是成立的。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
该理论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单方面负有支付酬的义务,而不需要完成行为的人做出有效的承诺。
2、契约说(要约)
该理论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酬的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未对悬赏广告的性质作出明文的规定,但从我国法律文化渊源来看,采单方法律行为说更契合我国整个的立法体例,有利于悬赏广告行为的法律效力的充分发挥,有利于保护对相对行为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