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指导及其法治化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陈辉[1](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指出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刘德东[2](2020)在《基层政府治理责任及其法治化困境 ——以广州市H区“五类车”整治活动为例》文中指出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一个新的理论命题,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然而我国当前的基层治理形成了“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局面,并存在着权责事不一、“形式主义”明显等突出问题,难以转入法治化。这其中的原因非常复杂,并隐含在基层政府治理的过程中。因此,在论及如何使基层治理真正实现法治化前,需要先了解基层政府在开展治理工作时的运行模式,从中分析出这种模式的形成原因以及它与目前基层治理困境之间的关系,之后的法治化措施方能有针对性。本文先以广州市H区“五类车”整治工作为例,试图展现当前基层治理的基本运行逻辑与现实困境,并总结出其中的基本工作模式。在案例中可以看出,基层治理的基本工作模式表现为两个阶段:首先,高密度资源投入的政治推动阶段;其次,制度化的正常运行阶段。由于试点工作一般由高强度的政治资源投入保障实施,这往往导致当试点阶段结束、政治性投入的资源抽离后,基层治理工作就容易回归老路,新制度也会停滞不前。这种治理模式是现行体制习惯使用的方式,它与法治化之间仍存在很大的距离。本文认为,要理解这种模式的形成,需要厘清基层政府在实际工作承担的治理责任,并梳理出其中的因果关系。根据基层政府的治理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文将基层政府实际承担的责任划分为三类,分别是:(1)法律责任;(2)社会责任;(3)政治责任。基层政府的社会责任与其法律责任有一定的冲突,使其难以自主合理地兼顾这两个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基层政府的上一级往往需要通过强势的政治责任压力来迫使其承担起有关责任,政治责任就成为推进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得以履行的动力。政治责任作为体制中有效的控制手段,对于基层治理的责任履行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对它的滥用并不符合治理法治化的改革方向,在未来应当加以规范。规范基层政府的政治责任,减少其对上一级政府的依赖性;同时明确基层政府的社会责任,尽可能对基层政府减负并赋权社会;最后,基层政府的责任尽可能法律化,成为法律责任,这才有可能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扎实推进。
罗盼[3](2020)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村治理及其法治化研究 ——以T镇为例》文中提出农村治乱兴衰是国家稳定与否的标志和基石,农村的治带来国家的繁荣富强,这是中国历史颠扑不破的基本政治规律之一。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迈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解决矛盾的关键就在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战略本为向乡村社会输送资源,补偿乡村资源外流及内生动力不足,但由于“内卷化”效应,使得外部资源输入越多,乡村社会愈发衰败。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探讨乡村治理及其法治化,就显得意义非凡。本文除绪论和结论之外,分为四章。第一部分介绍我国乡村治理方式由礼治、管治到法治的历史变迁,揭示了乡村治理走向法治化的必然性。第二部分以T镇为例,尝试从“内卷化”的角度查摆乡村治理及其法治化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我国不同类型的村庄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第三部分介绍了三种走向法治化的路径,确定政府社会互动型为最佳选项。第四部分从多元共治、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村委会依法自治、培育法治观念等角度提出建议。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研究乡村治理及其法治化问题,有助于继承、丰富和发展乡村治理理论,有助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同时为党和国家制定农村政策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依据。
王丽娜[4](2020)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其负面问题不断显现,由此互联网治理的相关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随之推动互联网监管部门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在诸多互联网的治理方式中,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凭借其治理的快速和有效成为相关管理部门的一种重要治理选择,同时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本文梳理不同时期的全局性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案例,纵向勾勒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历程;界定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厘清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分析其治理主体的构成,对其治理客体进行分类,并分析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此外,本文探讨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和过渡性,对治理的效果评价和价值评价等理论问题进行细致探讨,提出以下观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具有过渡性特点,体现在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并存,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反复重叠,治理中运动性治理和常规化治理相冲突等方面;就其治理的效果评价来说,最初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显现出治理速度快、治理效果好的优势,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问题的增多,其治理成本高、治理效率低、治理违规现象多及治理内卷化等弊端也越来越突出,由此对它的评价从最初的肯定其治理有效性转向对其弊端的多方诟病;鉴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存在的底层逻辑和规定性,本文认为对其应进行客观的再评价: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行动催生的规则在不断导正其治理行为偏差;要看到其治理行动中输送的制度对互联网秩序的维护作用;要看到其法治化转型对互联网治理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在增加;要看到其制度供给背后的法治追求和治理理念的转型努力;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维护治理对象的相关权利的客观结果。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进行否定之否定不是不顾其弊端而默守陈规,恰是为了正视其所面临的困境。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面临着的法律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主体经常不能协调好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诸多法律价值的平衡,导致治理中多元法律价值的失衡和错位;另外,治理中所依据的法律文本缺失和模糊导致治理的法律规制中出现较多困难。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和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主体的同质化困境、复合性困境和权威性困境亟待解决;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客体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框架内,受到治理主体所采取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技术的治理手段的影响,导致互联网优势的发挥、互联网融合发展趋势以及治理主客体间的协调发展都受到极大限制。上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所面临的多种困境使得其合理转型变得非常迫切。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方向而言,法治中国建设、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和公共治理理念引入等背景和因素都指向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这一解决之道。具体而言,要转变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观念,走出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治理中的法制输送机制,包括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文本输送机制和法律制度输送机制,从而推动互联网法的完备化、制度化、体系化和均衡化发展,并有力推动互联网法的良好执行、适用、遵守和互联网法的监督体系建设;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的治理学习机制和技术再塑机制,共同推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
周松[5](2020)在《县级行政信访法治化建设路径探讨 ——以X县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自1951年我国建立行政信访制度以来,行政信访在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民主政治生活、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以后对文革时期冤假错案的平反,行政信访功能由之前的政治参与、权力监督为主逐渐异化为以权利救济为主、政治参与和权力监督为辅。行政信访功能的异化不仅偏离了行政信访制度的设立初衷,而且与“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矛盾。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行政信访法治化建设势在必行。县域,作为信访活动的发源地,其行政法治化建设直接反映信访法治化建设的整体水平。对县级行政信访法治化建设情况进行研究不仅能够展现行政信访法治化在县级层面的实践情况,而且能够促进我国信访法治化建设整体水平的提升。本文对县级行政信访法治化建设的研究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县级行政信访的基本概念,接着分析了县级行政信访的基本功能,最后提出县级行政信访法治化建设问题。第二部分以X县为例着重分析了县级行政信访法治化建设的探索、成效和困境。本部分通过对江苏省X县行政信访法治化建设的调查研究,分析了该县在坚持行政信访法制宣传与依法治访并举、探索行政信访事项依法分类处理、探索行政信访事项公开评议机制等推进行政信访法治化建设方面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效,同时指出该县行政信访法治化建设困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行政信访功能的越位与错位;二是行政信访终结机制的缺失;三是行政信访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衔接不畅。第三部分针对县级行政信访法治化建设的困境,提出推进县级行政信访法治化建设的对策。笔者认为,首先,要实现行政信访功能的回归,即进一步强化政治参与的功能,逐步削弱行政信访救济功能,让权利救济回归司法救济渠道。其次,建立行政信访终结机制,通过在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行政信访终结审查委员会作为专门的行政信访终结审查机构,具体行使终结审查的权力,同时明确行政信访终结的责任追究推动行政信访终结机制落实。最后,打通行政信访救济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的衔接通道,尤其是实现行政信访救济和行政复议救济的衔接。
田骥威[6](2020)在《行政约谈的法治化研究》文中指出行政约谈是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兴起的一种柔性执法方式,其非强制性与协商性的特征已经成为理论与实务当中普遍的共识。然而行政执法实践的具体活动往往容易背离约谈制度设立的初衷,我国的行政约谈制度依然面临着法治化程度较低的现实问题。因此本文从关于约谈的基本理论出发明确其基本的定位,并以此为基础对当前的实践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其法治化的具体路径。本文主要从从以下四部分对此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对当前关于行政约谈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展开论证。首先,本文基于行政约谈的文义和现有的立法实践,为其概念进行了初步界定。其次在性质的分析上,行政约谈也并没有完全脱离于传统行政行为理论的框架,盲目的理论创新只能模糊对行政约谈的认识,故认为其应当属于事实行为当中行政指导的范畴。最后,文章采取了类型化的分析方式,即以时间节点为主轴,兼顾行为的违法性程度与行政权力作用的强制性因素,以此为标准来对行政约谈进行类型化的展开分析,从而深化对约谈内部功能和构造的认识。第二部分对我国行政约谈立法与实践运行的现状进行了客观的研究和总结,从中可以得知当前我国有关约谈的立法呈现主体多元和整体层级较低的特征,同时从立法的发展趋势上看,近年来的约谈立法更加重视立法依据和内容的完善。而在具体的实践当中,当前约谈的运行方式尽管较为简单,但是在实践当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行政约谈存在的现实问题,主要包括约谈的行政命令化、立法规范缺乏依据以及约谈功利化等约谈异化的现象。进而分析了其主要原因在于当前立法上对约谈制度定位不清,行政机关的约谈水平仍然不足,同时也容易受形式主义的影响而降低了自身的制度价值。第四部分主要为行政约谈提供了法治化的建议。主要包括坚持类型化立法理念,加强程序规制,规范约谈裁量权,完善权利救济以及强化约谈监督等五个方面,从而对当前行政约谈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进行回应。
伍婧[7](2020)在《群体性信访事件的法治化应对 ——以D湖纸厂退出案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当下中国,群体性事件频发,成为影响中国社会的重大问题之一,信访救济成为群体性事件中占主导地位的权利救济方式,但是对信访救济的过度依赖,导致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救济权利异化等问题不利于社会冲突的解决和社会治理。因此,对群体性信访事件的研究有着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群体性信访事件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领域,对其研究不能仅局限于法学或某种单一学科,要用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开展多角度深入的研究。本文主要采用实践主义法学研究范式,从一个真实的群体性信访事件入手,试图以法社会学的视角出发,通过研究群体性信访事件这一社会现象,从民众和政府两个角度来探寻群体性信访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解决群体性信访问题的可能路径构想。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此部分简要概述了D湖纸厂退出案,论及研究对象、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本文研究群体性信访事件,以期通过对群体性信访事件的法治化构建,有效化解群体性信访事件的冲突,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不断推动我国法治的实现。第二部分是关于群体性事件中信访救济的概述。该部分的具体内容有:其一,论述了信访救济的属性;其二,对信访救济的价值予以梳理,主要从信访救济中的成本与收益、效率与机制和实践惯习来分析。第三部分是对D湖纸厂退出案的信访救济叙事。本部分从三类群体的信访救济与地方政府的回应展开叙述和分析,通过对个案的叙事展现出群体性事件中的信访救济状况与地方政府治理的社会现象。第四部分是关于群体性事件中权利救济的困境。此部分从民众的权利救济困境和地方政府治理困境两方面来分析群体性信访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第五部分是群体性信访事件的应对路径。本文认为,其一,要完善以法律为主导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将司法救济作为主导型的救济方式,信访救济作为底线救济,并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为补充型救济;其二,要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要从实现以法律为主导的多元化的社会控制方式的转变、有效制约地方政府权力和完善应对机制提升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这三方面来努力。第六部分是结语。再次呼吁人们认真对待信访救济,不断推动信访救济向法治化方向迈进。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运用实践主义法学研究范式,跨学科的分析更有助于更加全面、深入了解群体性信访事件,并提出法治化应对路径。本文基于对个案分析难免存在疏漏和局限性,实证研究仍待进一步加强;由于笔者对交叉学科的研究尚不深入,在运用法社会学理论来分析解决问题时仍有诸多不足之处,这些都是今后努力的方向。
谢勇先[8](2020)在《行政约谈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建立,催生了柔性行政执法手段的发展。行政约谈作为近年来行政机关创新型的行政管理形式,是行政执法方式中的重大改进。行政约谈这类执法形式顺应了经济社会转变的需要,满足了公民参与行政的需求,提升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增进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当前行政约谈已被广泛运用于税务稽核、价格监管及环境保护等领域,但在实践中存在强制约谈、过度约谈及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迫切需要对行政约谈进行规范。行政约谈的法律属性,还比较模糊。针对行政约谈侵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救济机制还存在缺失,也需要不断完善。因此,本文从法治的视角,对行政约谈进行研究很有价值。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梳理行政约谈的起源和发展过程,认为行政约谈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求,行政主体在有材料显示行政相对人出现轻微或潜在的违法时,采取平等沟通、法制教育、协商合作等方式,促使行政相对人纠正其不妥行为和遵从执法效果为目的的一种非强制性独立新型的行政管理活动。它具有非强制性、优势性和多样性特点,是一种独立新型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公共服务行政理论和行政法平衡理论是行政约谈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从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服务型政府转型的需求、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需要、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途径及保障行政约谈的稳定发展五方面分析,阐明行政约谈法治化的必要性,提出行政约谈法治化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第三部分,通过分析当前行政约谈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及广告发布等领域中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缺陷和实践中存在的困境,指出我国目前行政约谈存在法律定位模糊、立法层级过低、程序不够规范、效力稳定性不足及权利救济机制缺位五方面的问题,并分析这些问题的根源所在。第四部分,针对我国行政约谈法治化进程中的问题,就明确法律定位、制定行政约谈法、规范实施程序、建立稳定的效力机制及完善权利救济机制五方面,提出加强行政约谈法治化的一些合理建议。
郭薇[9](2020)在《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法治化 ——以京津冀为例》文中提出区域联动在推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愈加严重的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我国传统的环境治理属地原则使得跨域污染治理工作受制于人为的行政区划划分,受地方利益中心主义的影响,难以就跨域环境污染治理取得良好的治理成效。区域法治理论内含的中央与地方、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使其可以调节区域利益与地方政府利益,成为解决牵扯数个行政主体的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的关键。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法治化在实践中主要包括跨区域环境联合立法、跨区域环境行政联合执法、跨区域环境联合司法三部分,但实践中,地方政府横向合作意识薄弱、沟通机制缺失以及地方利益中心主义等因素的制约使得整体环境治理成效不尽如人意,需要在总结现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京津冀是最早开展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的地区之一,在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的研究中非常具有代表性。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多次发布自上而下的指导性政策文件引导京津冀区域环境联合立法,京津冀三地地方政府也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就区域内重大的大气污染问题进行主动协商,开展横向联合立法工作。京津冀地区环境联合立法成果丰富,但是在环境联合立法法律依据缺失以及联合立法协调机制缺位的情况下,区域环境法律法规普遍面临内部横向立法冲突、联合立法内容原则化的弊端,难以取得预期的治理成果。区域环境联合立法工作的完善可以通过拓展联合立法形式以及完善横向立法沟通协商机制两方面入手。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颁布区域示范性文本、区域协议以及交叉备案等途径丰富跨区域环境联合立法形式,并逐步完善包括联席会议、联合立法工作小组、信息公开以及公众参与制度在内的横向立法协商机制。区域环境联合执法工作是区域环境协同治理工作的重要推动力量也是保证环境治理成效的关键。我国跨区域环境联合执法根据合作的模式、主导力量以及中心任务等因素分为横向环境联合执法模式、纵向环境联合执法模式以及综合环境联合执法模式。京津冀区域环境联合行政执法工作尚处在初级阶段,环境联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呈现任务导向性,缺乏常态化管理机制使得联合执法工作呈现碎片化,执法效果反复。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法律依据的缺失使得环境联合执法的主体、程序以及责任都难以明确,加上横向沟通协商机制的缺位更使得环境联合行政执法工作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成效。跨区域环境联合执法工作的完善一方面需要联合立法工作对联合执法主体、程序及责任追究机制进行立法补充,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包括联合执法的信息共享、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在内的横向沟通协商机制保障环境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吕辰冉[10](2020)在《公共警告违法作为的赔偿责任》文中指出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行政机关通过发布特定人在食品安全、产品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或危险事实来提醒公众防范风险,社会公众因信赖保护原则对公共警告中涉及的特定人自发谴责与抵制,避免购买或使用该商家的产品,对特定商家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违法发布的公共警告侵犯了行政第三人的营业自由权,造成了商家营业额下降、利润减少、企业声誉受损、品牌效应降低甚至商家破产、行业动荡等损失。此时,违法作为公共警告的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对受损行政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难以确保公共警告内容的准确性。违法作为责任的赔偿责任不能简单以公共警告内容的正误作为标准,应当在考虑风险不确定性和发布行为必要性的基础上,通过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确立赔偿责任。第一,关于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判定赔偿责任承担时,应以违法归则原则为主,以比例原则为补充。在缺少法律规定、规定不清或者公共警告明显不合理时,根据比例原则判断责任归属。第二,关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分为四要件,包括侵权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但特定条件下违法发布可免责,包括客观条件限制,紧急重大危险情况并已标明不确定性,公务员个人行为,受害人过错和媒体、商家等第三人过错。在构思公共警告违法作为的具体赔偿标准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注重公共警告赔偿责任的特殊性。公共警告行为具有社会公益性和特殊侵权性,在设置赔偿标准时,既不能打消行政机关积极性,也要适当弥补行政第三人的损失。第二,应当坚持国家赔偿以救济为本位,以补偿性赔偿原则代替抚慰性赔偿原则。第三,扩大赔偿范围,将间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使公共警告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可以进入行政赔偿中。第四,以“类型化计算”模式确定赔偿数额。由于损失数额难以量化计算及巨大损失所造成的财政压力,可以通过“类型化计算”模式来确定赔偿数额。即将公共警告的损失分为“轻微损失”、“一般损失”、“较重损失”和“严重损失”,并在每一类制定具体的标准额度。裁判者在参考受害者的受损数额、程度,侵权者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事后补救情况,地域经济水平等因素后,确定损害程度和赔偿数额。
二、行政指导及其法治化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行政指导及其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2)基层政府治理责任及其法治化困境 ——以广州市H区“五类车”整治活动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论文结构 |
第四节 论文思路和方法 |
一、论文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H区治理实践及其法治化困境 |
第一节 H区“五类车”治理工作的总体情况 |
一、H区“五类车”治理工作概况 |
二、H区“五类车”治理的整体过程 |
第二节 H区“五类车”治理的具体情景及其问题 |
一、专项行动阶段 |
二、常态治理阶段 |
三、不同阶段间反映的问题 |
四、小结 |
第三章 基层治理法治化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个案分析及启示 |
一、基层治理的共同工作方法及思路 |
二、基层治理法治化困境的共同表现 |
三、基层政府的权责不一问题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治理责任类型 |
一、相对明确的法律责任 |
二、有待规范的政治责任 |
三、内容广泛的社会责任 |
第三节 基层治理责任履行及分配的应然状态 |
一、法治化的政治责任 |
二、明确且有限的社会责任 |
三、守住底线的法律责任 |
第四节 基层政府治理责任履行的实然状态 |
一、三种治理责任在基层工作中的占比 |
二、三种责任间的关系 |
第四章 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建议 |
第一节 规范基层政府的政治责任压力 |
一、合理界定基层政府职能 |
二、明确基层政府的法律地位 |
第二节 逐步释放基层政府的社会责任 |
一、从社会中释放相关治理责任 |
二、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
第三节 加强基层政府法治化建设 |
一、加强法治理念教育 |
二、依法追责依法担责 |
三、资源配置法制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村治理及其法治化研究 ——以T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2 乡村治理方式的变迁与法治化的必然性 |
2.1 传统乡村的“礼”治 |
2.2 当代乡村的“管”治 |
2.3 现代乡村的“法”治及其必然性 |
3 内卷化:乡村治理及其法治化面临的问题——以T镇为例 |
3.1 走进T镇 |
3.1.1 T镇的基本情况 |
3.1.2 T镇的研究意义 |
3.2 主体关系不清晰 |
3.2.1 县级政府 |
3.2.2 乡镇政府 |
3.2.3 村两委 |
3.3 权力生成不民主 |
3.3.1 部分代表产生 |
3.3.2 部分乡镇班子产生 |
3.3.3 部分村干部产生 |
3.4 考评机制不科学 |
3.4.1 考评主体单一 |
3.4.2 考评方式简单 |
3.4.3 考评内容功利化 |
3.5 信访制度不完善 |
3.5.1 信访制度的发展 |
3.5.2 信访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比较 |
3.5.3 弱势的信访部门 |
3.5.4 闹访钉子户的解决办法 |
4 乡村治理走向法治化的三种路径模式 |
4.1 社会演进型 |
4.2 政府推进型 |
4.3 政府社会互动型 |
5 政府社会互动型乡村治理法治化路径探究 |
5.1 治理主体多元化 |
5.1.1 多元共治的概念 |
5.1.2 多元共治的社会基础 |
5.1.3 构建乡村治理多元共治体制 |
5.2 基层党组织依法执政 |
5.2.1 基层党组织依法执政的必要性 |
5.2.2 完善党对乡村治理的领导地位 |
5.3 政府依法行政 |
5.3.1 明确乡镇政府的法定行政职权 |
5.3.2 加强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 |
5.4 村委会依法自治 |
5.4.1 科学界定村委会自治事务和乡镇政府行政事务 |
5.4.2 村委会承担的行政事务 |
5.4.3 村委会自治事务 |
5.4.4 充分发挥村委会自治的法定功能 |
5.5 培育法治观念 |
5.5.1 多元共治主体是法治教育的重点对象 |
5.5.2 构建“大普法”体系 |
5.5.3 明确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内容 |
5.5.4 运用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载体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作为行动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及现状 |
一、常规行政管理方式被移植 |
二、运动式行政监管日见成效 |
三、运动式行政监管趋于成熟 |
四、运动式行政监管纵深发展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界定 |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 |
二、管理行政与治理行政 |
三、互联网治理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动逻辑 |
一、行政主体的主导性 |
二、行政方式的强制性 |
三、秩序优位的导向性 |
第二章 作为规制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 |
一、管制型行政传统和秩序追求 |
二、制度资源不足的外部局限性 |
三、互联网典型事件爆发的刺激 |
四、行政路径依赖的消极性因素 |
五、治理主体选择的积极性因素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 |
一、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 |
二、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繁复重叠 |
三、运动治理与常态治理时有冲突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过渡性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及其职责与职权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客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
三、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及其实施机制 |
第四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结果评价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正向结果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负向结果 |
第五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 |
一、对治理价值的正面评价 |
二、对治理价值的负面评价 |
三、治理的价值评价的否定之否定 |
第三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困境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法律困境 |
一、治理的法律价值平衡之难 |
二、治理的法律规制文本之失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体困境 |
一、治理主体的构成同质和单一 |
二、治理主体内部行政协调不良 |
三、治理主体的合法性日趋弱化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客体间的相对困境 |
一、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思维限制互联网的优势发挥 |
二、运动式治理的分割治理阻碍互联网的融合发展 |
第四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和目标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 |
一、法治中国建设指引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二、公共治理理念影响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三、互联网法治建设引导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目标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健全化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良好实施 |
第五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保障 |
第一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路径 |
一、治理的法律观念的转型路径 |
二、治理主体的转型路径 |
三、治理主客体间相对性困境的缓解路径 |
第二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法制输送机制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文本输送机制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制度输送机制 |
第三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配套机制 |
一、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治理学习机制 |
二、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技术反塑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目录 |
后记 |
(5)县级行政信访法治化建设路径探讨 ——以X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的目的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县级行政信访法治化概述 |
第一节 县级行政信访的内涵和功能 |
一、法治化进程中信访的特殊存在 |
二、信访及县级行政信访 |
三、县级行政信访的功能 |
第二节 县级行政信访法治化的含义及构成要素 |
一、县级行政信访法治化的含义 |
二、县级行政信访法治化的构成要素 |
第三章 以X县为例透视县级行政信访法治化建设 |
第一节 X县及其行政信访法治化建设与成效 |
一、作为研究样本的X县 |
二、X县行政信访法治化建设探索 |
三、X县行政信访法治化建设成效 |
第二节 X县行政信访法治化建设面临的困境 |
一、行政信访功能的越位与错位 |
二、行政信访终结机制的缺位 |
三、行政信访与复议和诉讼衔接不畅 |
第四章 县级行政信访法治化建设路径 |
第一节 实现行政信访功能的法治化 |
一、行政信访功能的转变 |
二、行政信访功能的回归 |
第二节 建立完备的行政信访终结机制 |
一、行政信访终结的适用范围 |
二、行政信访终结的审查程序 |
三、行政信访终结的责任追究 |
第三节 实现信访救济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 |
一、行政信访救济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的有效衔接的总体设计 |
二、行政信访救济与行政复议的有效衔接 |
三、行政信访救济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行政约谈的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行政约谈的基本理论 |
1.1 行政约谈的界定 |
1.1.1 行政约谈的语义分析 |
1.1.2 基于立法目的的界定 |
1.2 行政约谈的性质 |
1.2.1 行政约谈具有独立性 |
1.2.2 行政约谈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
1.2.3 行政约谈是一种行政指导 |
1.3 行政约谈的类型化分析 |
1.3.1 行政约谈类型化的划分标准 |
1.3.2 行政约谈类型的具体划分 |
第2章 我国行政约谈的立法与实践 |
2.1 我国行政约谈的立法 |
2.2 我国行政约谈的具体实践 |
第3章 我国行政约谈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3.1 我国行政约谈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1 立法规范缺乏依据 |
3.1.2 行政约谈的命令化 |
3.1.3 行政约谈的功利化 |
3.2 行政约谈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2.1 制度定位不清 |
3.2.2 执法人员约谈水平不足 |
3.2.3 形式主义的驱动 |
第4章 我国行政约谈制度的改革:行政约谈的法治化 |
4.1 在行政约谈法治化进程中坚持类型化的立法理念 |
4.2 规范行政约谈裁量权 |
4.2.1 强化对行政约谈范围的限制 |
4.2.2 强化对时间节点与违法样态的把控 |
4.3 加强行政约谈的程序立法 |
4.3.1 行政约谈的准备阶段 |
4.3.2 行政约谈中的程序选择及其运作 |
4.3.3 行政约谈后的方案执行 |
4.4 强化对行政约谈的监督 |
4.5 完善行政约谈的法律救济 |
4.5.1 行政复议 |
4.5.2 行政诉讼 |
4.5.3 行政赔偿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群体性信访事件的法治化应对 ——以D湖纸厂退出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思路与方法 |
一、群体性事件的信访救济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二)信访救济的属性 |
(三)信访救济的价值 |
1.信访救济中的成本与收益 |
2.信访救济中的效率与机制 |
3.信访救济中的实践惯习 |
二、群体性事件的个案表达:D湖纸厂退出案的信访救济 |
(一)三类群体的信访救济叙事 |
1.纸厂员工的群访 |
2.苇农的群访 |
3.芦苇船主的群访 |
4.对三类群体信访救济的分析 |
(二)地方政府的回应 |
1.对纸厂员工的回应 |
2.对苇农的回应 |
3.对芦苇船主的回应 |
4.对地方政府回应的分析 |
三、群体性事件中权利救济困境 |
(一)权利救济困境 |
1.信访维权范式 |
2.其他权利救济方式 |
(二)地方政府治理困境 |
1.科层制运行“怪状” |
2.治理能力不足 |
3.话语权和治权的流失 |
四、群体性信访事件的应对路径 |
(一)完善以法律为主导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
1.作为底线救济的信访救济 |
2.作为主导型救济的司法救济 |
3.作为补充型救济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
(二)推进地方政府法治建设 |
1.实现以法律为主导的多元化的社会控制方式的转变 |
2.实现对地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 |
3.完善应对机制提升地方政府治理能力 |
结语:迈向法治化的信访救济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行政约谈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国内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二、选题目的与意义 |
(一)选题的目的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本文创新点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政约谈的理论诠释 |
一、行政约谈的内涵 |
(一)行政约谈与行政约谈法治化的概念 |
(二)行政约谈的特征 |
二、行政约谈的理论基础 |
(一)政府公共服务行政理论 |
(二)行政法平衡理论 |
三、行政约谈的法律属性分析 |
(一)行政约谈与非强制行政手段的关系 |
(二)行政约谈与行政法律行为 |
(三)行政约谈与行政指导 |
(四)行政约谈的独立法律属性 |
第二章 行政约谈法治化的必要性 |
一、行政约谈法治化是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 |
二、行政约谈法治化是服务型政府转型的必然需求 |
三、行政约谈法治化是创新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需要 |
四、行政约谈法治化是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重要途径 |
五、行政约谈法治化是行政约谈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
第三章 我国行政约谈法治化所存在的问题 |
一、行政约谈法律定位的模糊性与立法的分散性 |
(一)行政约谈法律定位的模糊性 |
(二)行政约谈立法的分散性 |
二、行政约谈程序不够规范 |
三、行政约谈效力缺乏稳定性 |
四、行政约谈权利救济机制缺位 |
第四章 加强我国行政约谈法治化的建议 |
一、明确行政约谈的法律定位,制定统一的行政约谈法 |
(一)明确行政约谈的法律定位 |
(二)制定统一的行政约谈法 |
二、规范行政约谈的实施程序 |
(一)行政约谈的启动 |
(二)行政约谈的实施 |
(三)行政约谈的终结 |
三、建立稳定的行政约谈效力机制 |
四、完善行政约谈权利救济机制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法治化 ——以京津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区域一体化下的环境协同治理及其法治化问题 |
第一节 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相关概念界定 |
一、区域概念辨析 |
二、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
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必要性分析 |
二、环境协同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三节 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法治化的可行性分析 |
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法治化的理论可行性 |
二、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法治化的实践可行性 |
第二章 环境协同治理法治化的立法路径 |
第一节 我国区域环境治理联合立法的研究 |
一、我国区域联合立法模式 |
二、我国区域联合环境立法成果形式 |
第二节 跨区域环境治理联合立法的困难与障碍 |
一、跨区域环境治理联合立法法律依据的缺失 |
二、地区发展不平衡和地方保护主义 |
三、跨区域联合立法协商机制与利益协调机制的缺失 |
第三节 京津冀跨区域环境治理联合立法现状及不足 |
一、京津冀环境治理联合立法现状 |
二、京津冀环境治理联合立法的不足 |
第四节 京津冀环境治理联合立法的完善意见 |
一、环境治理联合立法的模式选择 |
二、环境治理联合立法协商机制的完善 |
第三章 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法治化的行政执法路径 |
第一节 我国区域联合环境执法的研究 |
一、横向环境联合执法模式 |
二、纵向环境联合执法模式 |
三、综合环境联合执法模式 |
第二节 跨区域环境联合执法的困难与障碍 |
一、跨区域联合执法法律依据的缺失 |
二、跨区域联合执法管理与规范的缺失 |
三、环境执法监督检查机制等配套机制的缺失 |
第三节 京津冀跨区域环境联合执法现状与不足 |
一、京津冀区域环境联合执法现状 |
二、京津冀环境联合执法的不足 |
第四节 京津冀环境联合执法的改进建议 |
一、建立制度化的跨区域联合执法 |
二、跨区域联合执法配套机制的建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公共警告违法作为的赔偿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之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1.国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
2.国内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点 |
一、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基础理论 |
(一)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问题提出 |
(二)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概念界定 |
1.公共警告 |
2.公共警告违法作为 |
3.公共警告违法作为的赔偿责任 |
(三)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正当性 |
1.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 |
2.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现实意义 |
3.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
二、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简单套用行政赔偿违法归责原则的局限性 |
1.我国违法归责原则的局限性 |
2.公共警告简单套用违法归责原则的局限性 |
(二)公共警告违法作为归责原则的改进思路 |
1.违法归责原则为主 |
2.比例原则为补充 |
三、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一般认定 |
1.侵权主体 |
2.职务违法行为 |
3.损害结果 |
4.因果关系 |
(二)公共警告违法作为赔偿责任的免责条件 |
1.客观技术条件限制下发布错误公共警告 |
2.重大危险下紧急发布并已标明不确定性的错误公共警告 |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行为导致违法发布公共警告 |
4.受害人过错导致违法发布公共警告 |
5.媒体、商家等第三人过错导致违法发布公共警告 |
四、公共警告违法作为的具体赔偿制度构思 |
(一)公共警告赔偿责任的特殊性 |
1.公共警告的社会公益性 |
2.公共警告的特殊侵权性 |
(二)以救济为本位和补偿性原则的确立 |
1.坚持国家赔偿以救济为本位 |
2.以补偿性原则代替抚慰性原则 |
(三)扩大赔偿范围,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
(四)“类型化计算”模式确定赔偿数额 |
1.“类型化计算”赔偿模式的产生因素 |
2.“类型化计算”赔偿模式的具体框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类 |
(三)论文类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四、行政指导及其法治化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2]基层政府治理责任及其法治化困境 ——以广州市H区“五类车”整治活动为例[D]. 刘德东.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7)
- [3]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村治理及其法治化研究 ——以T镇为例[D]. 罗盼.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1)
- [4]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D]. 王丽娜.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5]县级行政信访法治化建设路径探讨 ——以X县为例[D]. 周松. 江苏大学, 2020(05)
- [6]行政约谈的法治化研究[D]. 田骥威. 南昌大学, 2020(01)
- [7]群体性信访事件的法治化应对 ——以D湖纸厂退出案为例[D]. 伍婧. 西南政法大学, 2020(07)
- [8]行政约谈法治化研究[D]. 谢勇先.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8)
- [9]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法治化 ——以京津冀为例[D]. 郭薇.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10]公共警告违法作为的赔偿责任[D]. 吕辰冉. 山东师范大学,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