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论文文献综述)
马忠法,张灯[1](2021)在《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及其法制化论述研究——以中美互动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相关论述,以实事求是、独立自主、与时俱进为特色,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为立足点,以自力更生与开放合作相统一为核心要义,以技术转让与对外贸易、人才培养和管理模式创新的结合为基本主张。其"法制化"意涵为充分发挥法律对于我国技术交流实践的保障作用、为构建我国技术转让法律的初步框架提供了指引。面对美方就技术转让问题向我国发难日益常态化的现实,应坚持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核心论点,提高本国科技水平,不断加强同世界各国科技交往与合作,提升技术转让国内和国际法制化水平,力促技术转让回归法制化轨道以应对各类风险与挑战。
方瑞安[2](2021)在《论海外驻军的刑事管辖与豁免》文中研究指明现代海外驻军的发展历经百年历史,至今未形成统一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也没有制定专门的海外驻军的国际条约。因此关于海外驻军、海外基地的国际法议题存在着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必要性。研究海外驻军的相关问题,对增强国际法在该军事领域的影响力和完善国际法体系有着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2017年7月11日,中国在位于非洲之角的吉布提,曼德海峡附近建立了第一个海外综合保障基地,未来也能有更多的驻外军人在人员培训、海军护航补给、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保障等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并进行反海盗护航、人道主义救援等任务的开展。然而,我国国际法领域中关于海外驻军、海外基地的理论成果相较于实践的发展以及国外的研究成果明显落后,目前暂无一部系统性的着作探讨海外驻军的国际法问题。因此,从我国的角度出发对海外驻军的国际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借鉴他国对海外基地的国家实践,提前做好法律研究工作,具有重大前瞻性、战略性意义。在海外驻军的国际法问题中,最为重要也是最受关注的议题之一便是驻外军人的刑事管辖与豁免。在这个问题上,习惯法与条约法交织,国内法与国际法并存。可以说,现代海外驻军活动中的刑事司法管辖权问题是相对前沿的课题,不只是对驻外军人还有对驻军的随行人员、雇佣人员的管辖权等都是各海外驻军强国的重要研究内容。再包括国际刑事法院成立后,对于海外驻军可能犯下的国际罪行,存在管辖权冲突的现实案例,也是亟待解决的国际法难题。更为重要的是,对中国而言,目前暂未签署有关的驻军地位协定,也未构建成熟的海外驻军刑事管辖模式,在未来海外驻军活动的开展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完善军人域外犯罪的刑事管辖国内立法。就海外驻军的刑事管辖权分配问题而言,文章在探讨海外驻军刑事管辖权的基础上,从两个维度来剖析海外驻军中的刑事管辖权问题。首先是一般国际法,对于派驻国而言,这涉及到其属人管辖权及内国法律的域外适用、域外管辖,而对于东道国来说则是基于主权的属地管辖。另外,第三国及世界各国可能在特定情形下分别享有对某国海外驻军的保护性管辖权或者普遍管辖权。其次则是特殊国际法,即与一般国际法相对的概念,主要指条约。传统上,依据习惯国际法,一国应当对于任何在其领土上所犯罪行具有属地刑事管辖权,而无论行为人是本国国民抑或是外国国民。应对这一国际法基本规则,在驻军地位协定诞生之前,美国的惯常做法是主张海外驻军的特权,认为其拥有完全的主权豁免,其军事力量“不受外国接收国的管辖”,这一原则被称之为“船旗国法”。19世纪直至二战结束,这一原则都有被广泛地使用。但在二战之后,由于民族主义思潮的高涨和半永久基地后勤的日益复杂化对“船旗国法”提出了挑战,因此采用了驻军地位协定来澄清和稳定美军在国外的法律地位。而基于驻军地位协定的海外驻军刑事管辖权分配模式共有两种,分别是并存管辖模式和专属管辖模式。后者是派驻国管辖权扩张的极端形式,因而在谈判上难度较大,一般而言东道国较难接受。而并存管辖模式通常具有互惠性,平等性,多数情况中东道国优先管辖,因而被广泛接受。但是随着美国为首的海外驻军强国长时间的实践,该模式下出现了派驻国管辖权的扩张表现和趋势。随着美国海外驻军战略的扩展,我们会发现“船旗国法”呈现“名亡实存”的状态,美国总是试图并确实往往成功在驻军地位协定的框架下扩展了其管辖权。其最为普遍且有效的是基于《北约驻军地位协定》约文,这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对“公务行为”范围的扩大及其界定权属的控制,其二是高频次地使用放弃管辖权的条款,其三则是扩展对合同雇员的刑事管辖权。而就海外驻军的刑事豁免问题来讲。一方面,基于一般国际法,海外驻军活动中的派驻国与东道国各自享有对驻外军人的属人或属地刑事管辖权,从而存在管辖权的冲突,赋予派驻国刑事豁免权能够妥善解决此种管辖权冲突情形。另一方面,军队因其极强的主权色彩在管辖与豁免问题上存在区别于普通公民境外刑事犯罪的特殊性。犯罪军人本身关涉军事利益,比如知悉军事秘密、情报甚至可能影响本国重大军事利益的绝密信息。并且,军人域外实施的普通犯罪不仅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同时也对军队纪律构成了挑战。若案件由犯罪地国管辖,判决结果畸轻或畸重,从本国法律的视角观察,罪和刑不相适应,可能会对本国军人的报应观念产生消极作用,进而影响到本国刑法与军队纪律的威慑力。而在理论层面,现代海外驻军活动广泛依托驻军地位协定来分配对驻外部队的刑事管辖权,或者直接在驻军地位协定中赋予驻外部队在东道国法院的刑事豁免权。由于系基于东道国的国家同意,驻军地位协定为派驻国设定的刑事豁免权在法律性质上相对确定,争议也比较少。但是,事实上有不少主权国家在进行海外驻军活动过程中没有签署刑事管辖权分配或豁免权设定的条约、条款,并且驻军地位协定关于管辖权分配和豁免权设定的谈判,往往基于习惯国际法规则,一方提出的管辖权安排越偏离习惯国际法的规定,就越有可能引起其他谈判方的反对,这就是为什么北约驻军地位协定和联合国驻军地位协定所采用的管辖安排广受欢迎的原因之一。由于国家官员外国属事刑事管辖豁免是一项已被识别的习惯国际法规则,而理论上海外驻军活动中的部分主体只要符合国家官员的主体资格要求,且其涉诉行为属于“以官方身份从事的行为”就能享有在外国法院的属事刑事管辖豁免。因此,海外驻军的属事刑事豁免权,其概念可被界定为:依据习惯国际法,派驻国军人、文职人员及部分承包商在东道国领土上履行职责时所实施的“以官方身份从事的行为”享有不受东道国刑事司法管辖的权利,但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种族隔离罪、酷刑、强迫失踪及腐败行为除外。当然,由于晚近绝大多数海外驻军强国在海外驻军活动中都会与东道国签署驻军地位协定以明晰对军人、文职人员等的刑事管辖权分配,使得海外驻军派驻国主张习惯国际法上属事刑事豁免权的实践相对较少。但派驻国军人、文职人员及部分承包商在东道国领土上履行职责时所实施的“以官方身份从事的行为”完全符合属事豁免权的构成要件,并且有国际法院及国家法院的实践确认,我们认为海外驻军基于习惯国际法享有在东道国法院的刑事豁免权当无疑问。在未有订立双边或多边驻军地位协定的情况下,海外驻军的派驻国积极主张属事豁免权是具备国际法支撑的。再就我国来说,我国国防力量走出去尤其要注重涉外法治工作的开展,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这就要求我们既需注重军事域外刑事管辖的国内立法完善,也要在国际法层面运用法治方式保障我国驻外军人的利益。在驻军地位协定的订立问题上,我国应更努力地争取对国际话语规则的引领甚至制定权,在尊重东道国权利的基础上,构建高水平的海外军事行动双边条约范本。第一章概述了海外驻军的定义、海外驻军活动中“驻军”的范畴及海外驻军的时空范围。海外驻军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区别,分别是狭义的“海外基地”与广义的“刚性与部分柔性海外军事存在”。而在中国语境下,厘清海外保障设施、海外保障基地与海外军事基地的关系,以应对西方世界的质疑也具有实践价值。第二章评介了海外驻军中刑事管辖权的分配。首先基于一般国际法,就管辖权理论而言,海外驻军的派驻国与东道国之间存在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的竞合,双方皆可对驻外军人进行刑事管辖。但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受到殖民主义的影响,由于派驻国与东道国的实力差距,逐步形成了由派驻国专属管辖驻外军人刑事案件的国家实践,名为“船旗法”。但在二战之后,由于民族主义思潮的高涨和半永久基地后勤的日益复杂化对“船旗国法”提出了挑战,因此海外驻军中普遍开始采用驻军地位协定来澄清和稳定派驻国在国外的法律地位,其刑事管辖权分配模式具体可分为北约模式即并存管辖模式以及专属管辖模式,在个自适应的领域内发挥效用。第三章指出了驻军地位协定刑事管辖权的新发展趋势。驻军地位协定的刑事管辖权分配模式在实践中产生不少隐忧,例如并存管辖权模式下,派驻国的刑事管辖权一直处在扩张的趋势,包括“公务”定义之扩张、对放弃管辖权条款的广泛运用、派驻国扩展对合同雇员的刑事管辖权等。而专属管辖模式下,派驻国的刑事管辖权已经出现了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冲突。此外,海外驻军刑事管辖模式呈现出简化和标准化的趋势,分别以海外驻军使馆行政和技术人员法律地位的协定和全球驻军地位协定范本为代表。第四章从司法管辖豁免的角度出发,论析了习惯国际法上的海外驻军属事刑事豁免权以及海外驻军属事刑事豁免与驻军地位协定的关系。海外驻军属事刑事豁免权隶属国家官员属事刑事豁免权,系派驻国军人依据习惯国际法在东道国领土上履行职责时所实施行为享有的不受东道国刑事管辖的权利,其适用范围有限,且强行法罪行需除外。而国家豁免、外交豁免、属人刑事豁免与海外驻军属事刑事豁免需做区分,几组概念在主体范围、渊源、例外上皆有差异。此外,海外驻军活动中管辖与豁免的关系需要厘清,管辖权与豁免权存在程序上的顺位,习惯国际法上的海外驻军属事刑事豁免权能够与双边或多边驻军地位协定之下的刑事管辖权分配模式形成调适,并且海外驻军活动中的管辖权与豁免权都能放弃。第五章立足中国,对中国未来海外军事行动中的刑事管辖与豁免问题进行战略展望,分别从国内法之完善和国际条约的缔结两个维度展开。我国军事域外刑事管辖的现行规定存在较大空白,难以涵摄现行的海外军事行动,我国应做相应完善以适应海外军事行动。除此之外,中国未来海外军事行动中签订的驻军地位协定中宜采用并存管辖模式,且应包含涉及国际犯罪的条款。对于并存管辖模式之下具有争议性质的话题,中国不妨适当予以创新规制,实现管辖的目的的同时引领相关领域国际规则的制订。
张乃根[3](2021)在《涉华经贸协定下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法问题》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我国缔结的双边经贸协定或加入的多边经贸协定下知识产权相应规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回顾涉华经贸协定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由来及发展,有助于理解我国履行国际义务在专利、商标和着作权等国内立法的国际法问题,并由此认识以往被动接受欧美发达国家提出或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历程。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和主张推进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如何统筹国内与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和国际治理,主动地从自己做起,通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共商共建共享,向国际社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公共产品",值得深入研究。
梁霞[4](2020)在《国际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文中提出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新时代,知识产权对各国经济发展的影响空前巨大。纵观全球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方式,知识产权无不占据重要地位。中美经贸摩擦中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是典例。中美经贸摩擦的知识产权争端问题,不仅影响中国,而且世界关注。它也是影响中美,以及全球化进程,甚至影响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重大问题。中美经贸摩六个争议议题中,其中有两个是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转让,并且排在六个议题之一、之二。美方认为,中方对在华美国企业不公平,肆意侵犯其知识产权,强制技术转让,中方的技术转让制度或政策存在歧视性。对此,中方先后发布了两部白皮书,表明了中国立场和观点。从学理看,中美经贸摩擦的实质,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认识问题,二是利益问题。深层次讲,认识问题,又由价值观和接受的观念所共同决定。认识和利益的关系比较复杂。这是基于美方看的,中国技术转让制度或政策具有强制性和歧视性。这反映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既有制度治理问题,又有制度本身的问题,还有角度问题。文章拟从国际法和世界贸易学相结合的角度,以中美贸易摩擦的知识产权争端为例,以国际技术转让为切入点,研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通过分析国际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内涵,梳理二者的发展历史和关系,总结出制度选择的法理。其次,透过此次中美经贸摩擦的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分歧,从法律规范和实际判例两个角度,探讨我国相关技术转让制度和政策是否存在强制性和歧视性。探讨结果证明,中国的技术转让制度和政策不具强制性和歧视性;就政策带来的技术转让促进作用,在实践中是否认定为强制性措施暂无统一结论。文末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最新立法实践,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角度出发,双管齐下,完善国际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既有利于中国知识产权现代化治理的发展,又有利于推动基于公平原则的国际技术转让规则条约的谈判。
王胜男[5](2020)在《中美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全球治理”一词在近现代国际政治语境中未曾见到。最早发明这一概念的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距今也不到30年。目前有关“全球治理”的内涵解释是多方面多角度的,但是共同的解释都聚焦于“全球化”与“全球困境”两个语境。换言之,“全球治理”是伴随新时期的“全球化”到来,引发了以往未曾见到或者是未曾严重威胁到人类的“全球困境”产生而产生的。很显然,“全球治理”属于国际政治现象,涉及“体系、行为体、价值与目标”,应当说,国际政治的基本要素应有尽有,那么,与传统的国际政治相比,是不是能够完全独立于传统的国际政治理论,构成新的国际政治理论诠释?回顾国际关系领域的几大流派可以发现:国家间关系取决于国际体系、国家行为体与人性之间的互动,权力与利益成为国际政治的追逐目标,战争与和平、冲突与合作成为密不可分话语叙述。从发展历史来看,现实主义相对历史悠久,两次世界大战以后,自由主义理论在研究国家之间的预防战争与追求和平方面,延伸并扩大了有关国际体系与其他行为体的“角色”作用,个人、公民团体、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等“行为体角色”纳入讨论范围。自冷战结束以来,建构主义的出现,扩大了国际关系本体论研究视角,对权力、身份、观念与秩序进行了更广度的讨论,进一步将身份角色、观念角色等国际社会领域的概念纳入到国际关系中来,其中“安全共同体”的理念打破了传统国际关系话语权的垄断,但国家行为体作为传统国际政治的主导角色,国家安全作为“高级政治(high politics)”的叙事基本没有颠覆性的变化。进入21世纪,随着新全球化的到来,“全球主义”路径日渐浮现出来,但这一新视角并不意味着国家主导角色的丧失,其方法提供了一个崭新的世界政治的图景,在新全球化背景下,全球治理理论从全球视角出发,作为研究国家关系新的理论现象与内容,既继承了上述传统理论的精髓,又提供了一种重新理解国家关系的方法与视觉,拓宽了传统的国际关系理论的广度和深度。同时,由于前所未有的“全球困境”的出现,以往被视为“低级政治”的非传统领域的东西变成了被优先考虑的“高级政治”的内容,如此次突发公共安全卫生事件,没有哪个国家能独善其身,导致全球各国紧密联动,全球治理、国际合作、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的重要性也不断提升。简而言之,现有的全球化的全面深化,打破了国家封闭的“海洋孤岛”,全球体系形成了彼此联系,相互依赖的网络,这种相互依赖性全球性结构导致合作越成功共同收益就越多,反之,对抗越激烈损失就越大。任何国家只关注自己国家内部事务,而回避与其他国家相互关联与互动,完全不参与现有的国际事务纷争之中,试图维持本身的“角色孤立”已经不尽可能。近30年来,面对全球治理困境严峻现实,大国在全球治理中扮演的关键角色,引起学人的关注,并常常被放在全球治理的国际政治中心的位置。中美两国分别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全球治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不同时期表现出不同的角色认知、角色期望、角色需求,面对新一轮全球化的出现,中美在全球治理体系中表现出不同的“角色定位”。从全球治理动态发展来看,国家的“角色定位”具有多维度。每个参与者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都会确定不同角色。而全球性大国在全球治理中“角色定位”的作用尤其突出。大国“角色定位”一旦形成,对全球治理的实践、体系结构的稳定影响巨大。可以说,中美两个大国在全球治理方面,如果减少“角色冲突”,全球治理体系就存在了一个持久性的基础,体现出来的一种稳定模式。反之,如果“角色冲突”加剧,全球治理体系也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在彼此联系、依赖与博弈关系的全球治理的系统中,经过反复多次的“角色冲突”,中美在全球治理中的“合作性竞争”逐渐向“对抗性竞争”偏移。“对抗性竞争”危害在于将会全面延伸到其他领域,因此,中美之间如何相互认知适应、追求共同利益、规避对抗竞争、追求相对收益与共同收益就成为“合作优势”的基本动机。当然,相互依赖性结构没有根本改变竞争领导权的现实主义本质属性,但合作共赢的目标极大修正了对抗性竞争“零和博弈”的走向,因此,构建中美之间良性的“竞合关系”,就成为全球治理的当务之急。本论文研究,主要涉及了中美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认知、角色预期、角色定位、角色冲突、受众效应、角色嬗变与新时代“角色再构建”等多方面内容,按照国家主义、国际主义与全球主义三个路径方向,融汇现实主义、自由主义与建构主义三大理论,借用全球治理宏观理论,将角色中层理论与竞合关系的微观理论有机结合,集中在全球治理、区域治理与大国双边角色互动三个层面,同时,在全球经济治理、全球发展治理、全球环境治理、全球安全治理、全球公域治理和全球区域治理等六个主要领域展开多维度的研究。在新全球化时代到来的今天,国际政治不仅步入“百年未曾有的大变局”时代,人类也面临迄今未曾见到的全球治理困境。因此,如何构建中美两国在全球治理实践中的“合作性角色”,如何推动中美两国的良性的“竞合关系”,对两国关系健康发展,对国际社会的稳定,对全球治理困境的解决、全球治理机制的构建和全球治理体系的完善都具有重要意义。
张鸽[6](2019)在《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b)条之法律性质及中国应对措施》文中指出2017年8月18日,USTR发布对中国展开301调查的通知,强调中国在知识产权、创新与技术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与措施严重损害了美国经济。美国总统在通知中授权USTR依据第301(b)条,对中国的贸易展开调查。2018年3月22日,USTR向总统提交最终调查报告,认定中国的法律、政策与措施“不合理”或具有“歧视性”,且给美国商业贸易造成“负担或限制”。自欧共体诉美国第301-310条案(DS152)以来,第301(a)条在较长时间内受到有效限制,尽管未被修订,但实际适用并不频繁。但是,美国近年结合新的时代背景与利益需求,对中国适用了第301(b)条。因此,中国急需分析第301(b)条的法律性质,并思考应对之良策。基于以上时代背景与实际情况,本文分析了301条款基本架构与法律规定,第301(b)条的特殊规定与法律性质,美国当前适用第301(b)条制裁中国的法律原因,以及中国可以对第301(b)条采取的应对措施。美国对中国的本次调查于2017年开始,直至2019年仍在磋商进展之中,笔者认为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不仅能够紧跟时代步伐,而且具有实务价值。更重要的是,这将有助于维护我国经济安全,打击单边制裁行为,规范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秩序,扞卫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尊严与权威。笔者主要通过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分析301条款的具体规定、框架结构,第301(a)条与第301(b)条的法律性质与异同之处,WTO对第301(a)条的规制效果,以及美国当下适用第301(b)条的法律基础与内在原因等问题。笔者兼有采用历史研究法探寻301条款多次修订的趋势与本质,以及在不同历史阶段下受国际规则制约之程度。除此之外,本文还使用概念分析法等方法帮助解释国际法领域的条文规则,探究中国可以对301条款采取的反制措施。本文第一章着重分析301条款的修订历程及其具体法律规定。301条款的诞生与修订历程充满了“制裁性”、“报复性”、“目的性”。历经自《1974年贸易法》至《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若干次修订,总统在301条款适用中的自由裁量权逐步转移至USTR,美国在单方行动时对国际贸易体制和国际义务的重视度也逐步降低。301条款从一个外交的、灵活的、解决市场准入问题的渠道,转变为严苛的、程序缜密的、带有极强目的性和保护主义的贸易救济规定。在301条款框架内,第301条是前提依据,包含第301(a)条与第301(b)条;第302条规定了调查的启动;第303条涉及调查中的磋商程序;第304条规定了USTR的决定程序;而第305条则规定了措施的具体执行。第301条中包含第301(a)条和第301(b)条,这两条是并列存在、效力相当的两个法律依据,USTR可以任选其一发起301调查、做出决定并采取行动。同时,两者也存在诸多方面的差异,例如具体适用条件、与贸易协定的关系、USTR的权利性质、违法性的体现阶段、受WTO的规制程度等。诸多学者提出,尽管两条存在较大差异,但究其本质,均为美国依据国内法对他国采取的单边贸易制裁。本文第二章着重分析的是第301(b)条的法律性质。第301(b)条的法律性质分析需要从其条文自身和其具体适用两个方面分别进行,不可笼统概言之。根据DSU第23条的规定,WTO禁止成员国自行认定他国是否违反WTO项下的义务,禁止成员国在未获得DSB授权的情况下单独采取报复措施,因此,第301(b)条规定自身并不当然地违反WTO规则。然而,第301(b)条与第301(a)条之间并非泾渭分明,而具体应当适用哪一条这一门槛性问题的界定标准目前仍掌握在USTR手中。在DS152案中,专家组已经提出,即使是美国声称与WTO相关协定项下义务无关的第301(b)条,也仍然存在违反DSU第23.2(a)条的可能性。事实上,第301(b)条与第301(a)条的适用可以自由切换;第301(a)条与第301(b)条的关系,并不完全等同于“与WTO相关协定有关”和“与WTO相关协定无关”的关系;一项301调查的他国行为是否涉及国际协定,美国应当适用第301(a)条还是第301(b)条,实际上是一个重要的“门槛性问题”,这一问题直接决定WTO应当对301调查的决定、措施进行审查及授权,还是将自由裁量权交由USTR。所以,第301(b)条与第301(a)条的界限应由WTO划分。第301(b)条在适用过程中针对具体被调查国,具有极强的歧视性,违反了GATT第1条关于一般最惠国待遇的规定;美国对中国采取的两次加征关税措施,美国给予中国产品的待遇已经远低于其明确承诺的最低待遇情况;美国中止或撤销对中国关税待遇的行为,根本没有满足GATT明确规定的实体性前提条件与程序性要求,违反了GATT第2.1条关于关税减让义务的规定;美国两次采取加征关税的措施,而未提交DSB对他国行为是否违反WTO规则进行界定,更未获得DSB关于采取报复措施的授权,其行为完全属于单边性质,明显违反了DSU第23.1条,第23.2条设定的规则。目前,第301(b)条受WTO的规制十分有限,这将违背WTO多边体系建立之初衷,违背国际法原则,并导致DSU对第301(a)条作出的规制丧失实际效果和意义。其他国利益乃至整个国际贸易秩序均会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应当被纳入WTO规则的规制范畴。本文第三章着重探讨的是当前美国对中国适用第301(b)条的法律原因。美国选择适用第301(b)条的首要原因,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在于WTO规则与专家组裁定未有效制约第301(b)条。首先,美国宪法规定国内法与经批准的国际条约具有同等效力,所以WTO规则未能废止或修订第301(b)条;其次,在将第301(b)条诉诸WTO的首个案例,即DS6案中,专家组未讨论第301(b)的法律性质;再次,意义显着的DS152案其实并未形成对301条款的笼统规制,而是仅涉及第301(a)条的违法性,并未解决第301(b)条的法律性质问题。美国选择对中国适用第301(b)条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第301(b)条仍有脱离WTO规则的运作空间,因而可以帮助美国暂时规避WTO规则的明确制约。他国违反WTO贸易协定的规定和义务,触犯第301(a)条仅仅是美国启动301调查的众多理由之一。除此之外,非WTO成员国间的贸易活动,WTO法律框架尚未覆盖的服务贸易等领域的活动,不涉及判断是否存在否定或违反贸易协定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活动,均可能成为第301(b)条的适用对象。美国选择适用第301(b)条的第三大原因在于,第301(a)条与第301(b)条已经形成一种可切换适用的“可替代性机制”。两者本质与适用效果无大差异,而选择替代的决定权也在于美国单方,因此,第301(a)条与第301(b)条已然成为美国启动301调查的“左膀右臂”。本文第四章着重分析的是中国对于第301(b)条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目前,中国可以采取的有效应对措施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应对措施是妥善利用301条款规定的程序机制。301条款于调查前设置了提出意见、申请举行公众听证会的环节,于调查中设置了磋商环节,还于调查后至决定前再一次设置了提出意见、申请举行公众听证会的环节。积极参与上述程序有助于充分了解对方意图、表达我方诉求,我方也得以权衡“与美国和解”或“面对其报复措施”的损失孰大孰小。当然,弊端在于上述程序主要受美国控制,我国诉求获得的认可度、尊重度可能较低。第二种应对措施是坚持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若未能达成和解,我国将面临301条款下的决定和报复措施。此时,我国还是应当考虑积极诉诸WTO以寻求争端解决。坚持诉诸WTO可以敦促DSB裁定单边适用第301(b)条违反WTO规则,并推动WTO进行规则修订,进而明确禁止美国单边决定适用第301(b)条。第三种应对措施则是依法采取反制措施并借此推动双边磋商。早在DS6案中,日本就考虑到其应当基于国家的“紧急情况”而采取反制措施;如今,加拿大、墨西哥等越来越多的国家敢于采取反制措施以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考虑我国当前所受的切实损失,采取反制措施已经具备必要性与紧迫性。此外,采取反制措施亦具有国际法依据,GATT第21条、WTO协定第9.3条、《联合国宪章》第51条、VCLT第60条以及《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25条均规定了一国在紧急情况下,得以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自我防卫。最后,反制措施仅为手段而非目的,中、美双方应当抓紧一切机会推动双边磋商,追求互利共赢。
冯贺喜[7](2019)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历程研究(1979-2001)》文中认为论文以1979年-2001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历程为研究对象,通过考察可知其具有阶段性特点,拟采取分阶段的方法对其进行梳理,将其分为四个阶段:知识产权争端产生阶段(1979-1988),知识产权立法争端阶段(1988-1992),知识产权执法争端阶段(1993-1995),知识产权协议执行争端阶段(1996-2001)。通过对1979年-2001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相关文献的研究可知,在第一阶段,即知识产权争端产生阶段,随着中美1979年建交,双方的经贸关系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因此,本文首先对1979年至1988年中美经贸关系的发展历程进行一个系统地梳理;在这一时期的互动发展中,美国对华的贸易逆差持续扩大并将其原因归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而中方认为美国对华贸易产生逆差的原因在于美国对华实行严格的出口管制措施,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由此拉开帷幕。在第二阶段中,由于中国在知识产权立法与美国存在的巨大差距,美国发起了《中美科技合作协定》知识产权附件谈判和1991-1992年知识产权争端谈判,谈判的焦点在于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标准是否要按照美国的标准进行。根据两次谈判的结果,中国积极践行承诺,初步形成了以《着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法律基本框架,同时先后加入多项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在第三阶段中,由于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所取得成果并不认可,美国发起了知识产权执法的交锋,其交锋的焦点在于美国相关产业所造成的损失是否与中国执法工作不利有关。通过多轮的谈判磋商,中美于1995年签署知识产权执法行动计划。为践行双边协议,中国加强在知识产权相关方面侵权行为的打击,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的普及。在第四阶段中,由于美方认为中国未积极履行双方签署的执法行动计划,美国发起1996年知识产权协议执行谈判,谈判的焦点在于中国是否积极执行知识产权行动计划。经过谈判协商,中方对1995年知识产权行动计划进行再次承诺。根据达成的协议,中国继续践行承诺,继续推动在立法、执法以及普法宣传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通过分析研究发现,中美之间知识产权争端的根源在于国家间经济利益的竞争。随着中国在努力提升自身的知识产权贸易竞争力,未来中美双方知识产权贸易的摩擦不会终止,反而会更加激烈。面对这一态势,中国应一方面加强本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培养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提高知识产权争端应对能力,有效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不受到侵害。
王瑞[8](2019)在《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只有极少部分作品被以无障碍格式出版,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数量远远不能满足视障者的需求。为保障视障者利用作品的基本权利,必须增加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数量,改善此类作品的流通和传播。2013年6月28日缔结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条约》)作为世界上第一部以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为内容的国际条约,对着作权限制的受益人范围、适用的作品类型、针对的专有权利以及为视障者制作与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被授权实体等内容作了规定,并针对一些内容为各缔约国规定了最低义务。《条约》要求各缔约方采取措施确保该条约的适用。英国、泰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为了加入或实施条约,纷纷对本国着作权法进行了修订。我国作为《条约》的签署国,目前急需为批准条约对《着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以确保符合条约的各项要求。本文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七个部分:第一章基本概念: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概述。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主要涉及到着作权限制方式的选择与运用、着作权限制的具体内容以及为视障者制作与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被授权实体的有效运行等问题。应该对视障者的个人使用行为与被授权实体的制作与提供行为进行区分,不同的利用方式会影响着作权限制的方式与内容。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实质问题主要是视障者生理条件的特殊性对新的平衡机制的需求,以及阅读对象的特殊性对作品转化机制的需求。第二章《马拉喀什条约》: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演进。各国域内解决方案是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最初方案。此方案虽然一定程度的满足了各国国内视障者利用作品的需求,但在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共享与对视障者的平等保护方面体现出较大的局限性。国际社会转而开始选择全球化解决方案并为此付出巨大的努力,并最终成功缔结了《条约》。《条约》既为各缔约国规定了一些最低义务,又有保持了一定的灵活性。各国开始面临实施《条约》的义务与压力。第三章多维度考察: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正当性。视障者无障碍利用作品获取知识的权利是视障者实现其人权的基础,从人权视角看具有正当性。视障者无障碍利用作品获取知识的权利体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从公平正义视角看具有正当性。视障者生理条件的特殊性需要针对视障者进行利益再平衡,从利益平衡视角看具有正当性。第四章合理使用: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有限性使用与不损害着作权人的利益是视障者对着作权作品合理使用的基本条件。免费使用方式下视障者有权获取的作品类型受限,有限使用无法满足无障碍格式版内容的全面性与制作的规模性要求,同时数字化无障碍格式版的不可控性使着作权人经济利益的维护面临困境。视障者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只适用于视障者的个人使用行为与无扩散风险的盲文版制作与提供行为。前者受合理使用规则的限制,在着作权限制适用的作品类型与专有权利方面无任何限制。后者主要针对被授权实体的盲文出版行为享有复制权和发行权例外。第五章法定许可: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利益分配的平衡性、适用范围的全面性、运行结果的效益性是视障者利用着作权作品法定许可的基本条件。付费方式有利于视障者对作品的全面利用,有利于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人利益的维护。法定许可下,许可权的弱化有利于数字化无障碍格式版制作的海量授权,定价权的弱化则有利于无障碍格式版制作的福利性。视障者利用着作权作品的法定许可应该由被授权实体以较低的价格向权利人或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并且不允许着作权人排除适用。视障者利用作品的法定许可适用于被授权实体非盲文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与提供行为。受益人应该包括盲人、无法改善的视觉障碍者以及因身体残疾而不能持书或翻书进行正常阅读的人。被授权实体制作与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着作权限制适用的作品类型、权利范围应该具有开放性。第六章被授权实体:视障者利用作品之实现。被授权实体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被授权实体不限于非营利机构。被授权实体具有制作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向另一被授权实体提供及从另一被授权实体处获得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以任何方式向受益人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权利、跨境交换与进口的权利。被授权实体具有保证受益人专用的义务、禁止营利性市场交易的义务、权利声明和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义务以及通知、保存、记录与保密义务。第七章制度安排: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设计。我国应该落实《条约》的最低义务,灵活实施部分条款,并以我国《着作权法》修订为契机实现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规则的完善。我国视障者对作品的合理使用适用于视障者的个人使用行为与被授权实体的无扩散风险盲文版制作与提供行为,法定许可适用于被授权实体非盲文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与提供行为。我国被授权实体制作与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着作权限制适用的作品类型、权利范围应该具有开放性(改编权与摄制权除外)。我国应在《着作权法》中进行原则性规定的同时,另外制定单行法。除了具体的修法建议,本章还草拟了我国被授权实体制作与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相关法规草案及说明。
曹新明,刘云开[9](2018)在《美国对华“301调查”所涉知识产权问题及其应对》文中研究表明特朗普就任美国第44任总统后,便以重振国内制造业作为执政重纲而采取一系列诡异的内外政策行动,包括宣布退出会谈各方基本达成一致的TPP、退出国际舞台上扮演重要角色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启动对华"301调查"。特朗普政府单方面启动本次调查旨在阻挡中国产业升级和制造业发展的进程,并希望以此来遏制竞争对手。然而,此次"301调查"针对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面对此次调查,我国政府应当利用中国市场的宽度、中华文化的厚度以及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度以维护中国政府形象和企业利益,同时应当做好反制裁预案以对抗美国的报复行径。从长远来看,我们需要审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市场体制机制以及相关问题,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加以完善。
李晓波[10](2017)在《美国宪法变迁的价值取向研究 ——以“建国”到“重建”国家主义为视角》文中提出“价值宪法学”是基于价值哲学范式来研究宪法的新兴学科,不同于“规范宪法学”和“政治宪法学”研究范式,它从主体和客体关系的角度来研究人和宪法之间的效应和意义关系,研究内容包括:宪法价值的产生、宪法价值的实现和宪法价值的评价等,以此来阐释宪法运动的内在发展规律。以往美国宪法侧重从规范和政治角度来研究,本文尝试从价值学角度来研究“建国”到“重建”阶段美国宪法变迁的价值发展规律。宪法变迁的价值取向是主体在实践中围绕宪法基本价值而呈现出宪法价值发展的倾向性或趋向性,它不仅是一种宪法价值认识活动,而且是宪法价值的实现和评价活动。“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和根本推动力量,他们的实践活动表现为具体历史阶段需要,这个需要推动了宪法发展变化。在“建国”到“重建”阶段,美国“人民”的中心任务是构建一个强大共和国实现自身“自由”,这要求联邦政府必须积极发挥国家能力,扩充中央政府权力来完成历史任务。“人民”的需要迫使联邦政府在宪法赋予权力基础上,通过“多元”宪法变迁机制扩大权力,扫除了“州权主义”、奴隶制等结构性难题对国家整体利益的威胁,实现权威和“自由”的平衡。在此过程中,宪法因事实压力引起的变迁也然会体现和实现这种国家主义价值取向,由于国家主义价值取向紧紧围绕美国宪法基本价值结构,接受基本价值价值的制约和调控,并接受历史发展规律历史标准的检验,从而确保了国家主义的“善”相,实现了“权力宪政”与“权利宪政”具体历史统一。“建国”到“重建”美国宪法变迁实现了“人民”在具体历史阶段提出的规范性需求,化解了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张力,确保了宪法的稳定性、权威性和适应性。尽管宪法变迁作为宪法价值实现较为理想的方式,成功地解决了主体“人民”与客体宪法之间的紧张关系,但是“建国”到“重建”美国宪法变迁并没有成功解决奴隶制问题,这说明宪法变迁在化解规范与事实张力方面并不是万能的,在保持宪法稳定性、权威性和适应性方面也不是完美的。尽管如此,“建国”到“重建”美国宪法变迁在相当长历史阶段内较好地体现和实现了“人民”的国家主义价值取向,比较成功地维护了宪法的稳定性、权威性和适用性。因此,从比较宪法学角度来讲,美国宪法变迁国家主义价值取向研究对于中国“价值宪法学”研究具有开创性理论意义,对完善中国宪法变迁实现机制和“后改革宪法”时代宪法变迁公民权利价值取向的确定也有重要实践意义。本文在研究方法上采用价值分析、规范分析、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方法相结合的方法,提出了“宪法革命”、宪法修改“和”宪法变迁”等宪法变化形态理论,采用了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论”范畴来分析“建国”到“重建”美国宪法变迁国家主义价值取向的原因,运用价值和历史“双重标准”对国家主义进行价值评价,并构建一定的理论模型来分析宪法变迁具体实现机制等,这些都是本文创新点所在。本文根据“价值宪法学”研究体系,从宪法价值取向的产生、宪法价值取向的实现、宪法价值取向的评价等方面来安排论文总体结构,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宪法变迁和“价值宪法学”的一般理论。首先阐述了“价值宪法学”的一般理论,主要从宪法价值的产生,宪法价值的实现和宪法价值的评价等方面来论述,对“价值宪法学”的研究体系有一个交代。其次研究了宪法变迁的含义、性质、实现机制、界限和逻辑结构。再次论述了宪法变化形态理论,将宪法革命、宪法修改和宪法变迁这三种变化形态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研究,明确各自内在规定性和宪法稳定性、权威性和适应性关系,以及宪法变化形态与宪法价值实现之间关系。第二章,美国宪法变迁价值取向的本体论。首先研究了美国宪法基本价值结构,其包括民主、共和、法治、自由和联邦主义五个基本价值,它们一起构成基本价值结构。基本价值结构对于宪法变迁具有重要的调控功能,它能防止宪法变迁蜕变为“恶性变迁”,确保宪法变迁价值取向的正当性。其次比较了美国和德国宪法变迁的异同。美国宪法变迁不同于古典宪法变迁理论产生地的德国,通过比较明确美国宪法变迁的内在规定性。再次分析了邦联条例与联邦宪法的整体性价值取向差异,意在从规范层面说明联邦宪法价值取向特点。美国宪法变迁的价值取向存在三种历史形态,即“建国”到“重建”的国家主义,“重建”到“新政”的自由主义经济学价值取向和“新政”至今的公民权利价值取向,这三个不同形态反映了美国“人民”在不同历史阶段价值观念发展的总体趋向性。第三章,美国宪法变迁国家主义价值取向原因论。本章主要运用了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论”来分析“建国”到“重建”国家主义价值取向的发生学原理,这四个原因分别是:规范与事实的质料因,渐进式宪法价值实现的形式因,人民对强大政治共同体需要的动力因和实现宪法稳定性、权威性和适应性的目的因。这四个原因从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的角度立体展现了这个历史阶段宪法变迁出现国家主义价值取向的诸种因素。第四章,美国宪法变迁国家主义价值取向实现论。主要从宪法价值实现的维度来研究“建国”到“重建”历史阶段国家主义价值取向实现问题。首先构建理论模型分析宪法解释的具体实现机制,以此来揭示宪法变迁实现的一般原理。在此基础上,结合美国宪政实践,重点考察了司法解释、总统宪法惯例和政党惯例等三种宪法变迁实现机制如何实现国家主义价值取向的。从宪法修改与宪法变迁关系来理解“重建修正案”,也是理解宪法变迁国家主义价值取向实现的重要维度,通过对“重建修正案”进行回溯研究可以清楚理解宪法变迁的国家主义价值取向。第五章,美国宪法变迁国家主义价值取向评价论。本章从宪法价值评价角度对“建国”到“重建”国家主义价值取向进行评价。价值评价是价值的再认识活动,其核心在于评价标准的确立,评价标准主要由价值标准和历史标准构成,价值标准是价值关系内部标准,历史标准是外部标准和“元标准”。通过“正义”和美国宪法基本价值这个价值标准,以及“价值进步”历史标准对国家主义进行价值评价,认为国家主义总体上是“善”的。第六章,美国宪法变迁国家主义价值取向意义论。本章主要研究了“建国”到“重建”美国宪法变迁国家主义价值取向研究对中国宪法学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理论层面,本研究有利于拓展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新领域,进行“价值宪法学”研究初步尝试。在实践层面,有利于完善我国宪法变迁实现机制,确定“后改革宪法”时代宪法变迁的公民权利价值取向历史形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论文提纲范文)
(1)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及其法制化论述研究——以中美互动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及其法制化论述的现实背景 |
二、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相关论述的核心论点 |
(一)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相关论述的根本立足点 |
(二)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相关论述的核心要义 |
(三)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相关论述的基本主张 |
三、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相关论述的“法制化”意涵 |
四、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及其法制化论述的现实意义 |
五、美国在技术领域频繁发难的应对策略 |
(一)把握中美技术转让问题的实质,不断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 |
(二)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同世界各国的科技交往与合作 |
(三)树立国际法治思维,力促中美技术转让和国际技术转让全球治理法制化 |
六、结语 |
(2)论海外驻军的刑事管辖与豁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界定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框架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海外驻军的概念厘清 |
第一节 海外驻军活动的定义 |
一、狭义的海外驻军活动 |
二、广义的海外驻军活动 |
第二节 海外驻军活动中“驻军”的范畴 |
一、海外驻军活动中的军人及文职人员 |
二、海外驻军活动中的随军人员及承包商 |
三、联合国会员国派遣加入维和行动的军事人员 |
第三节 海外驻军活动的时间与空间范围 |
一、海外驻军活动的时间范围 |
二、海外驻军活动的空间范围 |
第二章 对海外驻军的刑事管辖权及其分配 |
第一节 一般国际法下的海外驻军刑事管辖权及其分配 |
一、派驻国属人管辖权与东道国属地管辖权的竞合 |
二、第三国对海外驻军所犯国际罪行的普遍管辖权 |
三、派驻国对海外驻军的专属管辖权 |
第二节 特殊国际法下的海外驻军刑事管辖权及其分配 |
一、双边及多边驻军地位协定的历史变迁 |
二、双边及多边驻军地位协定的并存管辖权模式 |
三、双边及多边驻军地位协定的专属管辖模式 |
第三章 海外驻军刑事管辖权分配的新发展 |
第一节 派驻国刑事管辖权的扩张 |
一、派驻国对海外驻军“公务行为”的优先管辖权 |
二、派驻国对放弃管辖权条款的广泛运用 |
三、派驻国扩展对合同雇员的刑事管辖权 |
第二节 派驻国与国际刑事法院刑事管辖权的冲突 |
一、海外驻军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国际罪行 |
二、驻军地位协定与《罗马规约》的冲突 |
三、派驻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
第三节 海外驻军刑事管辖权分配模式的简化与标准化 |
一、海外驻军刑事管辖权分配模式的简化 |
二、海外驻军刑事管辖权分配模式的标准化 |
第四章 海外驻军在东道国法院的刑事豁免权 |
第一节 海外驻军刑事豁免权的性质界定 |
一、海外驻军刑事豁免权的属事刑事豁免属性 |
二、海外驻军刑事豁免权与国家豁免的关系 |
三、海外驻军刑事豁免权与外交豁免的界分 |
第二节 海外驻军刑事豁免权的构成要件 |
一、海外驻军刑事豁免权的权利主体 |
二、海外驻军刑事豁免权的行为要件 |
三、海外驻军刑事豁免权的国际罪行例外 |
第三节 海外驻军活动中管辖与豁免的关系 |
一、海外驻军活动中管辖与豁免的顺位 |
二、海外驻军活动中管辖与豁免的调适 |
三、海外驻军活动中管辖与豁免的放弃 |
第五章 中国海外军事行动中的刑事管辖法律问题 |
第一节 中国的海外军事行动 |
一、中国的海外保障基地 |
二、中国的联演、维和、反恐、救援、护航行动 |
第二节 军人域外犯罪的国内管辖立法及其完善 |
一、军人域外犯罪刑事管辖的现行规则 |
二、军人域外犯罪刑事管辖规则的缺陷 |
三、军人域外犯罪刑事管辖规则的完善路径 |
第三节 中国与东道国刑事管辖权分配的国际法保障 |
一、中国与东道国刑事管辖权分配的模式选择 |
二、中国与东道国刑事管辖权分配的规则创新 |
三、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冲突的中国因应 |
结论 |
案例索引表 |
国际法律文件索引表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涉华经贸协定下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法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四十年来涉华经贸协定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由来及发展 |
二、涉华经贸协定下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义务的国内履约 |
(一)专利法方面的国内履约 |
(二)商标法方面的国内履约 |
(三)着作权法方面的国内履约 |
三、统筹涉华经贸协定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与涉外法治 |
第一,从自己做起。 |
第二,向国际社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公共产品”。 |
第三,共商共建共享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新规则。 |
(4)国际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RTACT |
引言 |
第1章 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
1.1 基本概念的界定 |
1.1.1 国际技术转让 |
1.1.2 知识产权保护 |
1.2 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
1.2.1 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关系的历史发展 |
1.2.2 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技术转让的影响 |
1.2.3 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
1.3 国际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理 |
1.3.1 利益平衡基本原则 |
1.3.2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选择的法理 |
第2章 中美经贸摩擦下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保护争端 |
2.1 中美经贸摩擦背景 |
2.1.1 《301调查报告》 |
2.1.2 中美经贸摩擦下两国技术转让现状 |
2.2 美国对中国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的指责 |
2.2.1 技术转让要求——强制性 |
2.2.2 歧视性技术许可 |
2.2.3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
第3章 中美经贸摩擦下技术转让争端的法律机制分析 |
3.1 国际技术转让制度 |
3.1.1 WTO相关规定 |
3.1.2 美国现行制度 |
3.1.3 中国技术转让制度 |
3.1.4 中美制度差异 |
3.2 中国强制技术转让制度辨析 |
3.2.1 “强制”的认定标准 |
3.2.2 法律无强制技术转让要求 |
3.2.3 实践中暗含技术转让促进影响 |
3.2.4 美国强制技术转让的非合理性 |
3.3 中美技术转让争端的实质——知识产权保护 |
第4章 完善国际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
4.1 相关立法的阐释 |
4.1.1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
4.1.2 四项争议性条款 |
4.1.3 《外商投资法》 |
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 |
4.2 完善国际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国内法 |
4.2.1 促进知识产权“同保护” |
4.2.2 适当、分领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
4.2.3 在国际技术转让领域明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
4.3 国际法的完善 |
4.3.1 约束跨国公司的技术垄断行为 |
4.3.2 积极利用WTO和WIPO相关规则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
4.3.3 推动国际技术转让规则条约的制定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中美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分类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四、论文创新与论文不足 |
第1章 全球治理体系与全球治理理论 |
1.1 全球治理体系的历史演变 |
1.1.1 全球化发展与新全球化的出现 |
1.1.2 全球治理体系的三个历史阶段 |
1.1.3 全球治理体系演变的基本原因 |
1.2 全球治理的基本内容 |
1.2.1 全球治理的概念界定 |
1.2.2 全球治理的构成要素 |
1.2.3 全球治理的实践范畴 |
1.3 全球治理的理论基础 |
1.3.1 全球治理理论的现实价值 |
1.3.2 全球治理理论的主要范式 |
1.3.3 全球治理角色理论的框架 |
第2章 中美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角色定位” |
2.1 中美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角色认知” |
2.1.1 中国的“角色认知” |
2.1.2 美国的“角色认知” |
2.2 中美两国彼此之间的“角色预期” |
2.2.1 美国对中国崛起的“角色预期” |
2.2.2 中国对美国霸权的“角色预期” |
2.3 冷战后中美全球治理的“角色定位” |
2.3.1 中国全球治理的“角色定位” |
2.3.2 美国全球治理的“角色定位” |
第3章 中美在全球治理实践中的“角色冲突” |
3.1 中美在全球治理实践层面的“角色冲突” |
3.1.1 “多元合作”与“单极霸权”的治理冲突 |
3.1.2 “北京共识”与“华盛顿共识”模式之争 |
3.2 中美在区域治理实践层面的“角色冲突” |
3.2.1 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虹吸效应 |
3.2.2 美国“印太战略”的对华遏制围堵 |
3.3 中美在大国关系互动层面的“角色冲突” |
3.3.1 中美贸易战的冲突持续升高 |
3.3.2 中美科技战的零和性博弈凸显 |
3.3.3 中美核心利益的碰撞全面升级 |
3.4 中美两国“角色冲突”的受众效应 |
3.4.1 “角色冲突”带来不同的“受众效应” |
3.4.2 “角色冲突”引发的中美“角色困境” |
第4章 中美在全球治理结构中的“角色嬗变” |
4.1 中国在全球治理结构中的“角色嬗变” |
4.1.1 “中国发展”推动了国际格局的演变 |
4.1.2 “中国方案”影响着国际规范的导向 |
4.1.3 “中国角色”促进了国际制度的发展 |
4.2 特朗普政府在全球治理结构中的“角色嬗变” |
4.2.1 全球治理“举旗者”蜕变为“搅局者” |
4.2.2 霸权体系“保护者”蜕变为“讹诈者” |
4.2.3 自由秩序“灯塔国”蜕变为“破坏者” |
4.3 中美参与全球治理的“角色转换” |
4.3.1 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角色转换 |
4.3.2 美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角色转换 |
第5章 新时代中美在全球治理中“角色再构建” |
5.1 中美构建良性“竞合角色”的重要基础 |
5.1.1 中美构建良性的“竞合角色”重要性 |
5.1.2 中美构建良性“竞合角色”的新机遇 |
5.2 中美在全球治理中“合作性角色”的实践积累 |
5.2.1 全球经济治理合作 |
5.2.2 全球安全治理合作 |
5.2.3 全球公域治理合作 |
5.3 中美在全球治理中“角色再构建”的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致谢 |
(6)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b)条之法律性质及中国应对措施(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301条款具体法律规定 |
第一节 301条款的历次修订 |
第二节 301条款的法律框架 |
第三节 第301(a)条与第301(b)条的异同 |
第二章 第301(b)条的法律性质 |
第一节 第301(b)条规定自身的法律性质 |
一、第301(b)条规定自身不违反WTO规则 |
二、第301(b)条与第301(a)条的界限应由WTO划分 |
第二节 第301(b)条具体适用的法律性质 |
一、第301(b)条的适用违反GATT第1.1 条 |
二、第301(b)条的适用违反GATT第2.1 条 |
三、第301(b)条的适用违反DSU第23 条 |
第三节 第301(b)条对WTO规则及宗旨的威胁 |
第三章 美对中适用第301(b)条的法律原因 |
第一节 WTO规则与专家组裁定未有效制约第301(b)条 |
一、WTO规则未废止或修订第301(b)条 |
二、DS6 案未讨论第301(b)的法律性质 |
三、DS152 案未有效制约第301(b)条 |
第二节 适用第301(b)条符合美国当前制裁目的 |
一、第301(a)条不适用于系争中国行为 |
二、第301(b)条可助美国规避WTO制约 |
第三节 第301(a)条与第301(b)条形成相互替代机制 |
第四章 中国对第301(b)条的应对措施 |
第一节 妥善利用301条款规定的程序机制 |
第二节 坚持诉诸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 |
一、敦促DSB裁定单边适用第301(b)条违反WTO规则 |
二、推动WTO规则修订以禁止单边决定适用第301(b)条 |
第三节 依法采取反制措施并促进双边谈判 |
一、采取反制措施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
二、采取反制措施的WTO规则及其他国际法依据 |
三、以反制措施推动双边谈判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历程研究(1979-2001)(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文献综述 |
第一章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出现(1979-1988) |
第一节 1979-1988 中美经贸关系发展历程 |
第二节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争端的出现 |
第二章 中美围绕知识产权立法的争端(1988-1992) |
第一节 围绕知识产权立法争端的出现 |
第二节 立法及相关争端进程 |
第三节 中方知识产权保护再启程 |
第三章 中美知识产权执法及相关争端(1993-1995)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执法及相关争端的产生 |
第二节 围绕执法及相关争端的交锋 |
第三节 中方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化 |
第四章 中美知识产权协议执行争端(1996-2001)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协议执行争端的突显 |
第二节 围绕协议执行争端谈判的展开 |
第三节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
第五章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态势及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知识产权争端发展态势 |
第二节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对中国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及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主要创新 |
第一章 基本概念: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概述 |
第一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解读 |
一、视障者利用作品的基本涵义 |
二、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术语解析 |
第二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相关概念的厘定 |
一、最终受益人——视障者 |
二、阅读对象——无障碍格式版 |
三、制作与提供主体——被授权实体 |
第三节 视障者个人使用行为与被授权实体制作行为的区分 |
一、视障者的个人使用行为 |
二、被授权实体的制作行为 |
第四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实质问题 |
一、视障者生理条件的特殊性对新平衡机制的需求 |
二、阅读对象的特殊性对作品转化机制的需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马拉喀什条约》: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演进 |
第一节 域内解决方案阶段 |
一、域内解决方案概述 |
二、域内解决方案的局限性 |
第二节 全球化解决方案的努力 |
一、全球化解决方案的必要性 |
二、国际社会的努力 |
第三节 《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与影响 |
一、缔约过程中的相关提案 |
二、《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与影响 |
第四节 《马拉喀什条约》在各国的转化落实 |
一、发达国家对《马拉喀什条约》的转化落实 |
二、发展中国家对《马拉喀什条约》的转化落实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多维度考察: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正当性 |
第一节 从人权视角考察其正当性 |
一、无障碍获取知识信息是视障者实现其人权的基础 |
二、无障碍获取知识信息帮助视障者实现人格尊严 |
三、无障碍获取知识信息是视障者发展权的体现 |
第二节 从公平正义视角考察其正当性 |
一、着作权法的公平正义价值与视障者权利保护 |
二、正义的差别理论 |
三、弱者正义 |
第三节 从利益平衡视角考察其正当性 |
一、视障者的特殊性与利益再平衡 |
二、权利义务分配的失灵与利益再平衡 |
三、无障碍知识信息的匮乏与利益再平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合理使用: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 |
第一节 视障者对作品合理使用概述 |
第二节 视障者对作品合理使用的基本条件 |
一、有限性使用 |
二、不损害着作权人的利益 |
第三节 视障者对作品合理使用的可能障碍 |
一、免费方式下视障者有权获取的作品类型受限 |
二、有限使用无法满足无障碍格式版内容的全面性与制作的规模性 |
三、数字化无障碍格式版的不可控与着作权人经济利益维护的困境 |
第四节 视障者对作品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
一、视障者的个人使用行为 |
二、无扩散风险的盲文版制作与提供行为 |
第五节 视障者对作品合理使用的具体内容 |
一、受益人 |
二、适用的作品类型 |
三、针对的专有权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法定许可: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 |
第一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法定许可概述 |
第二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法定许可的基本条件 |
一、利益分配的平衡性 |
二、适用范围的全面性 |
三、运行结果的效益性 |
第三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法定许可的特殊优势 |
一、付费方式有利于实现视障者对作品的全面性利用 |
二、付费方式有利于实现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人利益的保护 |
三、着作权人许可权弱化有利于实现数字化无障碍格式版制作的海量授权 |
四、着作权人定价权弱化有利于实现无障碍格式版制作的福利性 |
第四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法定许可的可能障碍 |
一、报酬支付问题 |
二、是否允许着作权人排除适用问题 |
第五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法定许可的适用情形 |
一、适用对象:被授权实体 |
二、适用行为:非盲文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与提供 |
第六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法定许可的具体内容 |
一、受益人 |
二、适用的作品类型 |
三、针对的专有权利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被授权实体:视障者利用作品之实现 |
第一节 被授权实体的范围 |
一、不限于非营利性组织 |
二、被授权实体的一般类型 |
第二节 被授权实体制作无障碍格式版的前提条件 |
一、是否合法占有作品 |
二、是否无法从商业渠道以合理条件获得 |
三、是否保证无障碍格式版的视障者专用 |
第三节 被授权实体的权利义务 |
一、被授权实体的权利 |
二、被授权实体的义务 |
第四节 被授权实体的责任 |
一、受益人不宜成为责任主体 |
二、不宜承担过重的责任的形式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制度安排: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设计 |
第一节 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现状 |
一、单一的着作权限制方式 |
二、单一的无障碍版式与受益主体 |
三、有限的作品例外类型 |
四、有限的权利例外范围 |
第二节 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实现路径 |
一、落实《马拉喀什条约》的最低义务 |
二、对《马拉喀什条约》部分条款的灵活有效实施 |
三、以着作权法修订为契机具体转换落实 |
第三节 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制度安排 |
一、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宏观设计 |
二、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具体内容 |
三、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立法建议 |
本章小结 |
附件1.建议草案 |
附件2.建议草案的说明 |
结语及不足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9)美国对华“301调查”所涉知识产权问题及其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美国“301条款”及其对华调查情况 |
三、2017年对华“301调查”的背景及动机 |
四、2017年对华“301调查”所涉知识产权问题 |
五、2017年对华“301调查”对中国的影响 |
六、应对2017年对华“301调查”的有效措施 |
(一) 以详实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 |
(二) 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维权 |
(三) 拿住美国死穴寻找双赢解决方案 |
七、结语 |
(10)美国宪法变迁的价值取向研究 ——以“建国”到“重建”国家主义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本文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
一、宪法变迁研究现状 |
二、国内外关于宪法价值的研究 |
三、“建国”到“重建”国家主义相关研究 |
第三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美国宪法 |
二、宪法变迁 |
三、国家主义 |
四、宪法变迁的价值取向 |
五、时间域的界定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价值哲学方法 |
二、历史分析方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四、规范分析法 |
五、“大宪法观” |
六、实证模型分析法 |
七、案例研究法 |
本章小结 |
第一章 价值宪法学和宪法变迁的理论概述 |
第一节 价值宪法学的一般理论 |
一、宪法价值的产生 |
二、宪法价值的实现 |
三、宪法价值的评价 |
四、宪法价值的结构 |
第二节 宪法变迁的理论概述 |
一、宪法变迁的含义 |
二、宪法变迁的性质 |
三、宪法变迁的实现机制 |
四、宪法变迁的界限 |
第三节 宪法变迁的逻辑结构分析 |
一、实质主义宪法观 |
二、“刚性”的修改程序 |
三、宪法变迁实现机制 |
四、宪法性事实 |
第四节 宪法变化形态理论 |
一、宪法变化的诸种学说 |
二、宪法革命 — 激烈的宪法变化 |
三、宪法修改—显性的宪法变化 |
四、宪法变迁—隐性的宪法变化 |
五、宪法革命、宪法修改和宪法变迁的关系 |
六、宪法变化与宪法稳定性、权威性和适应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宪法变迁价值取向的本体论 |
第一节 美国宪法的基本价值结构 |
一、美国宪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民主 |
二、美国宪法的基本价值之二:共和 |
三、美国宪法的基本价值之三:自由 |
四、美国宪法的基本价值之四:法治 |
五、美国宪法的基本价值之五:联邦主义 |
第二节 德国和美国宪法变迁比较分析 |
一、德国宪法变迁的历史流变 |
二、美国宪法变迁的理论和实践 |
三、德国和美国宪法变迁的异同 |
第三节 邦联条例和联邦宪法的价值取向比较分析 |
一、州民“一元身份”与国民“二元身份” |
二、“松散联盟”与“合众统一” |
三、“邦权主义”与“联邦主义” |
四、“民主主义”与“共和主义” |
第四节 美国宪法变迁价值取向的历史形态 |
一、“建国”到“重建”:宪法变迁的国家主义价值取向 |
二、“重建”到“新政”:经济自由主义的价值取向 |
三、“新政”至今宪法变迁的公民权利价值取向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建国到重建宪法变迁国家主义价值取向原因论 |
第一节 规范和事实结构的质料因 |
一、成文宪法:宪法变迁国家主义价值取向的规范基础 |
二、事实要素:民族国家和帝国“双重构建” |
三、事实和规范之间的国家主义价值取向 |
第二节 渐进式宪法价值实现的形式因 |
一、宪法和宪法价值的双向运动关系 |
二、宪法变迁:渐进性宪法价值实现形式 |
三、国家主义价值取向实现宪法价值 |
第三节“人民”对强大政治共同体需要的动力因 |
一、“人民”作为宪法价值的主体 |
二、建国时期的“人民”:支持联邦宪法 |
三、国家构建时期的“人民”:建立一个强大共和国 |
四、“内战”和“重建”时期的“人民”:维护国家统一 |
第四节 确保宪法稳定性、权威性和适应性的目的因 |
一、美国革命的“保守主义” |
二、宪法变迁:“保守主义”宪法观的实践 |
三、国家主义实现“权力宪政”与“权利宪政”统一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建国到重建宪法变迁国家主义价值取向实现论 |
第一节 宪法变迁实现机制模型分析:以宪法解释为例 |
一、宪法解释权分配的两种理论 |
二、“本位主义”中宪法解释的参与方 |
三、“本位主义”宪法解释权分配的理论模型 |
四、“本位主义”中“外生性”制约:以司法机关为例 |
五、“司法主义”和宪法解释的实现 |
第二节 建国到重建最高法院与司法国家主义 |
一、联邦法院与宪法 |
二、司法国家主义初露峥嵘(1789—1800) |
三、“马歇尔法院”的绝对国家主义(1801—1835) |
四、相对的国家主义:联邦至上和州权的缓慢增长(1837—1860) |
五、国家重构:“内战”和“重建”中的国家主义(1861—1877) |
第三节 总统权力变迁实现国家主义(1789-1877) |
一、宪法与总统权力 |
二、建国到重建总统权力变迁体现 |
三、总统权力变迁的原因探析 |
四、总统权力变迁实现国家主义:以外交事务权为例 |
第四节 政党变迁实现国家主义(1789-1877) |
一、政党和宪法 |
二、政党体现民意 |
三、两党政治的非意识形态化和温和化 |
四、政党变迁实现国家主义价值取向 |
第五节“重建修正案”巩固国家主义价值取向 |
一、“重建修正案”的内容和批准 |
二、“重建修正案”:宪法变迁国家主义价值取向的结果 |
三、“重建修正案”与国家重塑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建国到重建宪法变迁国家主义价值取向评价论 |
第一节“二重性”评价标准:价值标准和历史标准 |
一、价值标准:价值评价的内在标准 |
二、历史标准:价值评价的“元标准” |
三、价值标准和历史标准的关系 |
第二节“正义”和宪法基本价值对国家主义评价 |
一、国家主义的“正义”维度:国家、社会和个人价值的统一 |
二、国家主义与宪法基本价值的统一 |
第三节 国家主义符合历史发展要求 |
一、共和国构建:“建国”到“重建”的历史任务 |
二、国家主义的合历史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建国到重建宪法变迁国家主义价值取向意义论 |
第一节“价值宪法学”:宪法学研究的新范式 |
一、价值哲学:宪法学研究的根本方法 |
二、价值宪法学、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宪法学 |
三、“价值宪法学”的前景 |
第二节 中国宪法60年:同一性和变迁 |
一、中国宪法60年的同一性 |
二、中国宪法60年的变迁 |
三、国家主义:中国宪法60年变迁的价值取向 |
第三节 中国宪法变迁存在问题和完善 |
一、“改革宪法”的“被动回应型” |
二、中国宪法变迁实现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宪法变迁实现机制完善 |
第四节“后改革宪法”时代宪法变迁价值取向的展望 |
一、“改革宪法”时代“人民”的价值取向 |
二、“后改革宪法”时代人民的实践需要 |
三、“公民权利”:“后改革宪法”时代宪法变迁的价值取向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论文参考文献)
- [1]邓小平国际技术转让及其法制化论述研究——以中美互动为视角[J]. 马忠法,张灯.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1(03)
- [2]论海外驻军的刑事管辖与豁免[D]. 方瑞安.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涉华经贸协定下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法问题[J]. 张乃根.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03)
- [4]国际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 梁霞. 南昌大学, 2020(01)
- [5]中美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研究[D]. 王胜男. 吉林大学, 2020(08)
- [6]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b)条之法律性质及中国应对措施[D]. 张鸽.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历程研究(1979-2001)[D]. 冯贺喜. 贵州大学, 2019(09)
- [8]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研究[D]. 王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9]美国对华“301调查”所涉知识产权问题及其应对[J]. 曹新明,刘云开.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5)
- [10]美国宪法变迁的价值取向研究 ——以“建国”到“重建”国家主义为视角[D]. 李晓波. 华南理工大学, 20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