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漠视职工的健康权、生命权(论文文献综述)
蒋淑旭[1](2021)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通过梳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关立法,比较分析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案例,反思城乡双重赔偿标准带来的问题,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提供理论和现实支撑。第一部分选择从历史发展的纵向角度对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评析,结合司法实践中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理解适用进行省思,从立法和实践层面共同指出当前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争议最大的问题——城乡二元化,并探究城乡双重赔偿标准的起源和产生原因。第二部分从宪法学视角下来考究城乡双重赔偿标准是否符合宪法对于生命权、平等原则的尊重与保护以及是否有利于法制统一,据此提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具有必要性,也为当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具有正当性提供了理论支撑。第三部分结合城乡双重赔偿标准所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来对试点法院受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情况展开实证分析,指出当前试点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所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在阐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具有宪法基础上,结合各地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实际情况,为构建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提供现实路径,以期真正实现对于生命权的平等保护。
旷中敏[2](2020)在《安宁疗护权实现的国家义务研究》文中指出随着老龄化社会加重、公民死因顺位构成与国家重视的三重因素叠加,使得安宁疗护权应运而生。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将安宁疗护作为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写入其中,因此研究安宁疗护在实践中如何实现则显得重要和必要。安宁疗护权是一项宪法基本权利,国家有保障其实现的义务。安宁疗护权的性质和与其他宪法基本权利的关系决定了国家应承担法定义务,而国家义务的证成对实现安宁疗护权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本文除绪论与结语外,由四章构成论文主体,共计六万余字。文章结构安排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探讨安宁疗护权的内涵。本章从安宁疗护的概念切入,在厘清定义的基础上将安宁疗护与安乐死、尊严死进行界分,再引出安宁疗护权的含义,并认为安宁疗护权具有保障生命质量的基础性权利,国家义务性,指向但不等于“临终”的性质,并将安宁疗护权与主要关联的权利进行了区分。第二章,讨论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与国家义务履行之间的关系。本章从安宁疗护权实现的义务主体着手,梳理出负有安宁疗护权实现义务的法定主体和辅助性主体,认为国家是安宁疗护权实现的法定义务主体具有国家本质、宪法与现实的依据,在此基础上,认为安宁疗护权的实现需国家履行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第三章,考察安宁疗护权实现中国家义务的履行。本章首先从国内安宁疗护的有关事例回顾展开,在评析相关事例的基础上导出安宁疗护权实现中国家义务履行存在的问题,认为我国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中遇到了法律障碍、行政不足和司法张力三大问题,并对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为后文对策的完善与思考提供方向。第四章,思考如何促进安宁疗护权实现中国家义务的履行。本章先从部分国家或地区安宁疗护的实践入手,梳理了主要经验以期为我国的实践提供启示,在此前提下认为国家立法机关应将保障人权与权利救济作为后续安宁疗护专门立法的核心价值和立法导向,行政机关应积极行政促进职能优化,用程序规范保障安宁疗护权的实现,司法机关应将人权保障作为有关安宁疗护权纠纷的司法介入程度和限度标准,在厘清现今司法活动规律的基础上优化部分司法价值位次。
何绵锦[3](2019)在《伦理学视角下当代中国医患关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九大报告充分肯定了医疗卫生工作取得的重大成绩: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民健康和医疗卫生水平大幅提高。但也同时指出,医疗卫生事业的现状还不能让人民满意,矛盾依然尖锐,医患关系不和谐的现象层出不穷,成为危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因素之一。本文对当代中国的医患关系给予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多角度、全视野地解析当代中国医患关系现状,在厘清医患矛盾冲突各种表现形式和内在机理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当代中国医患关系不和谐的原因及影响,提出了重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方案。依照医患关系本身的问题逻辑,以及对这一客观逻辑之理论把握方式的道德哲学和伦理学研究,论文就必然以如下的结构方式而展开其自身。首先,通过对医学伦理思想发展的概述,指出,义务论医学伦理思想和功利主义医学伦理思想在当代中国的医疗实践活动中都面临新的发展困境,难以有效指导医疗实践活动的开展,更不足以妥善协调医患关系,对医患关系不和谐现象的产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这一思想的分析和论证,旨在指明,如若在研究医患关系的伦理性质和伦理基础时,除了批判地借鉴义务论和功利主义思想之外,还要充分掌握和运用德性论和规范论的思想资源。其次,对医患关系的概念进行解析,并通过详实的数据说明当代中国医患关系的主流是和谐的,但医患矛盾也已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医患关系的复杂程度也已远远加深,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剖析,详尽分析和论证医患矛盾产生的原因,为归类提供事实基础。第三,首先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描述和分析,分别从医方和患方角度讨论了医患之间发生矛盾冲突的各种原因,说明了医患关系是怎样陷入恶化怪圈的;特别是揭示了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在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中的特殊性,以及对医患关系的重要影响。其次从“职业医闹”和社会媒体的片面宣传两方面揭示了社会外部因素对医疗卫生系统社会形象和公信度的负面影响。最后提出制度供给不足是医患关系恶化的根本原因。最后,提出重构和谐医患关系的方案。首先是解决制度供给问题,这就需要将“公正”作为构建当代中国和谐医患关系的指导原则,在“给每个人他所应得”的意义上,提供能够满足重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的制度安排。本文通过厘清当代中国医患关系中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应得”权利和义务,特别是针对存在着的种种权利缺失问题,从三个方面提出制度供给的具体内容。其次是道德重建问题,也就是通过重振医德、构建患者的就医道德、重塑企业道德、强化媒体道德为重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张耀匀[4](2019)在《论胎儿的刑法保护》文中研究说明由于传统观念及计划生育政策长期存在的现实情况,在我国法律上人的出生标准采取“独立呼吸说”,刑法只保护出生以后的人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胎儿被排除在外。故意侵害胎儿的行为在我国被认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包括孕妇本人的堕胎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三人侵害胎儿未伤及母体的不构成犯罪以及第三人侵害胎儿伤及母体的是按照对母体的故意伤害罪来处理。胎儿连作为法律客体的资格都没有,更不用说法律主体地位了。本文主张将胎儿拟制为法律上的自然人,在刑法上承认其在医学上早已被证实的生命利益和健康利益,从而保护人的始期法益。如果削足适履,局限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司法实践中频繁发生的侵害胎儿案件,刑法只能爱莫能助、束手无策。故意侵害胎儿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致使胎儿流产或出生后伤亡的行为。侵害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外力打击、服用药物、环境污染、电磁辐射、不规范的医疗行为等;侵害对象所处空间隐蔽、危害结果发生的时间难以预测、因果关系判断的复杂性等都为侵害胎儿行为的定罪量刑提出了挑战。而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各学说主张存在一定局限性,难以实现对该行为的有效规制。本文认为,应当增设“侵害胎儿罪”。一方面,增设侵害胎儿罪有其必要性:从保障人权的角度,侵害胎儿行为应当受到刑法苛责;从保护法益的角度,侵害胎儿行为违背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危及“未出生的人”的生命健康利益,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从刑事政策考虑,保护胎儿权利有利于严密刑事法网。刑法仅将少部分侵害胎儿伤及母体的行为纳入刑法,而忽略了其他伤害结果的存在,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侵害胎儿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另一方面,侵害胎儿罪有其可行性:首先结合当下侵害胎儿的案件每每被当作媒体和百姓的热点话题,对侵害胎儿的行为口诛笔伐、要求入刑者不在少数,设立侵害胎儿罪与民众的观念相契合,符合大众的心理预期;其次,侵害胎儿案件虽然有其特殊性,因果关系的证明比较复杂。但是结合现代医学,完全可以科学合理地证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害胎儿案件的证据收集可以达到追诉要求;最后,很多国家都设置了专章专条来保护胎儿的合法权利,域外立法可以为我国增设侵害胎儿罪提供可资参考的借鉴。因此,本文以为,有必要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这一章,增设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之二——故意侵害胎儿罪。
张娟[5](2019)在《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下的医患权利冲突及化解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冲突遍布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唯物辩证法认为,一切事物都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体。各项权利也不例外,呈矛盾共生关系,有相容也有冲突。在以权利话语构筑的法律世界中,同样存在作为法律现象出现的权利冲突。权利冲突是一个同权利现象相伴随的问题。权利冲突问题的解决必须以权利理论为分析工具。马克思主义权利观无疑能为化解当下的中国医患权利冲突提供丰富的理论资源。本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为指导,分析我国医患权利冲突的产生原因,以及探求化解我国医患权利冲突的以法治路径为主导的多维路径。论文首先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权利观的理论立场、实践理性及人文意蕴这三个维度,阐释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基本内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在当代中国的发展,并着重解读新时代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观基本内涵。接着转入描述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在当代中国实践的现实图景,并指出权利冲突在权利实践中难以避免这一困境。通过已有对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系统梳理,从中挖掘出其对当代中国权利冲突化解的理论启示,包括对权利冲突的成因、化解路径以及人文目标这三个方面的启示。当然,作为发生在医患关系领域的权利冲突,这三个方面的启示,同样对中国医患权利冲突及化解有重大理论价值。论文以此为铺垫,选取了当下中国医患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探讨了医患权利冲突的特性与本质。接着,在马克思主义权利观指导下,对中国医患权利冲突的成因进行深入分析,包括主体因素、法治因素、社会因素及经济因素这四个方面。接着文章开始探讨如何化解医患权利冲突。文章首先确立我国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基本原则,包括患者利益优先原则、医患利益平衡原则,并围绕“医患权利合作”这一核心原则,构建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具体制度路径。对应已经揭示的医患权利冲突成因,对这一冲突化解的路径包括法治路径,以及马克思主义权利观指导下的主体路径、社会路径以及经济路径的多维路径。最后,文章在结语中点出,我国医患权利冲突的产生和化解,折射出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乃至社会改革所经历的成功和挫折,以及所昭示的愿景和前途。在中国波澜壮阔的时代变迁的过程中,医患权利冲突的化解不仅需要制度革新,更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宽容合作与温暖关爱。
谭少莹[6](2019)在《身体问题的伦理思考 ——从道德价值到道德权利》文中研究表明身体问题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人类对身体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且波折的过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身体受到误解、漠视和压制,不被思想界所接纳。身体的价值与地位遭遇贬低,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直到尼采提出“以身体为准绳”,身体才名正言顺地走进了哲学。随着后现代哲学的兴起,身体逐渐成为哲学、美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焦点。但随着现代经济和科技医疗的发展,身体问题越发复杂,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例如,器官移植、人体实验、变形手术等模糊了人们对身体的认知;代孕、卖淫、自残等现象引发人们对身体支配权的疑问;服务业兴起和消费主义盛行使得身体从劳动工具变为了消费的对象。身体问题逐渐成为涉及哲学、伦理、法律和政治的热门议题,越发具有争议性。然而,中西传统的身体观和以身心二分为基础的生命伦理学无法回应新的身体问题提出的疑问和诉求,面临理论困境。每个人都拥有身体,但关于身体是什么却鲜为人知。人们常把身体简单地等同于肉体或有机体。其实,身体并非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有机体和传统意识哲学下身心分裂中只具有广延性质的肉体,而是具有多层次涵义和多维度特性的现象身体。身体具有手段价值,也具有内在价值。身体的内在价值蕴含着自由、尊严与平等的道德价值。身体权利是身体价值何以可能的实践规范。身体权利分为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前者是身体价值的应然要求,后者是身体价值的强制实现,但身体的道德权利并不必然走向法律保护。为此,在现实中保护身体并实现其价值,让身体免受侮辱和伤害,不仅需要伦理的帮助,也需法律的支持,更需明确身体的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区别。然而,在我国身体权利的实践中,身体观念落后、身体权利意识薄弱、女性身体遭受歧视和被物化的现象仍存在。另外,身体法律权利的保护仍需完善。比如,我国的身体权虽已经是法定的民事权利,但身体权只是一个抽象的权利概念其具体内容、适用范围和保障措施等待明确和完善。传统身体观和生命伦理学不仅无法应对新的身体问题,也难以解决中国当下身体权利的实践问题。那么,基于我国身体权利实践问题的背景下,保护身体并实现其价值,不仅需要翻越传统身体观和生命伦理学的理论困境重新思考何为身体,也需重新探讨身体的道德价值与道德权利,为身体权利在实践中的落实和完善提供合理的道德基础。
姜述弢[7](2019)在《社会权的宪法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社会权是现代宪法中一类重要的基本权利,但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对社会权的宪法保障一直存在着争论和不同的模式。本文在全面梳理国内外社会权宪法保障的研究成果基础上,明确了社会权的概念和具体内容,认为应将“人的尊严”理论作为包括社会权在内的基本权利的理论基础,社会权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完整权利。梳理总结了社会权宪法保障思想的历史变迁和世界各国及中国宪法中社会权确立的演进过程,并对世界和区域人权公约中的社会权规定进行了梳理。在对美国、德国、南非、印度四国社会权的宪法保障模式进行比较后,系统分析了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的现状及其不足,结合美国等四个典型国家社会权宪法保障对中国的启示,提出应采用体系化重构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的方案实现中国社会权的宪法保障。首先,以修改宪法的方式重构82宪法的社会权规范体系:在《总纲》中增加“人的尊严”条款作为权利的基础、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增加社会权的内容并重新规范构造社会权条款、修改公民基本义务,明确企事业单位、社会公共组织和第三人的社会权宪法保障义务;其次,重构中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法院组成的社会权宪法保障体系,法院应在社会权宪法保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后,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公共组织和个人等“非国家行为体”也要在社会权宪法保障体系中承担社会权宪法保障的尊重和帮助义务。
何燕华[8](2016)在《《老年人权利公约》理性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二十世纪里,人口寿命发生了巨大变化,二十一世纪全球人口出现迅速增长。与此同时,世界人口结构中,年龄分布从青年转向老年,人口老龄化成为全球而临的问题。老龄化社会意味着社会劳动人口减少,劳动生产率下降,使赡养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提出了挑战。老龄化过程中,如果劳动力增长减缓,再加上老龄化对社会卫生保健支出的要求增加,伴随而来的就是经济增长变慢。因此,老龄化在世界各地经历的相关性,要求重视老龄问题,改变态度、政策和做法,从而发挥老年人的巨大潜力,并增强他们本身参与家庭和社区生活的能力,作为享有充分权利的公民参与其社会,并确保有保障、有尊严地进入晚年。老年人所扮演的角色的复杂性和多重性要求这个世界不能再把老龄化看成仅仅是老年人自己的问题。然面,老年人在权利实现上面临着独特的挑战,这些挑战是所有或大部分区域共有的,它们妨碍了老年人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参与度。联合国作为全球最大、最有影响的普遍性政府间组织,维护和促进人权是其根本宗旨和原则之一。联合国人权保护规范是国际和国内社会推动人权立法和决策及实施的重要标准。通过审查联合国现有的老年人权利保护规范,发现联合国框架内的老年人权利保护存在“规范漏洞”和“实施漏洞”。联合国关于老龄化和老年人问题的政策文件为各项事务和公共政策提供了全面的处理方案,但作为“软法律”,由于没有提出任何关于遵守和实施方面的规定,也无法制裁不履行行为,这些政策文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此,必须制定老年人权利保护的“硬法律”,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公民权利方面全面构建老年人权利规范体系,界定国家责任,明确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的实施机制,并纳入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体系。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交代了全球老龄化背景和老年人面临的权利挑战,论证了人权视角下老年人权利保护的正当性,审视了联合国体系内老年人权利保护的不足之处,指出《老年人权利公约》理性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公约制定的意义所在,介绍了目前联合国框架下《老年人权利公约》制定的进程。第二部分为“《老年人权利公约》基本原则构建”。针对老年人作为权利主体的独特性和权利受到侵犯的特殊性,提出基本原则的功能以及应该具备的特性。比较研究了联合国框架下各利益方在基本原则方面的相关决议及建议,最后提出《公约》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平等和非歧视原则、尊严原则、自主原则、照顾原则。第三部分重点研究了“《老年人权利公约》权利内容构建”。追溯了联合国人权机构中对老年人权利的关注,提出《老年人权利公约》对权利体系应遵循综合性和全面性的结合、人格与人类繁荣的结合、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结合,构建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内的老年人权利框架。这些权利内容并非相互区别、相互排斥,而是相互包容、相互影响。第四部分研究了“《老年人权利公约》实施机制构建”。遵循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实施的一般原理和机制,从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提出了《老年人权利公约》的实施。在国际层面上,指出在吸收联合国体系内关于人权条约机构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老年人权利委员会,同时借鉴现有核心人权条约机构的模式,综合考虑与其他人权实施机制的合作以及如何更进一步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实施。在国内层面的实施上,《老年人权利公约》需明确规定各缔约国需要采取初步步骤之一是全面审查本国立法和政策框架,从立法、行政、司法方面采取措施,确保国内保护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第五部分回到中国问题上,以国际的视角解决中国的问题。考察了中国老龄化的现状,审视了现行老年人权利保障体系,指出,应对老年人权利的国际保护,中国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没有作好相应的准备。提出中国应积极参与《老年人权利公约》的制定,争取在重要的国际人权条约中体现中国的话语权,另外还需在国内加强以“权利”为基础的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设、完善老年人权利保障监督机制。
门璐[9](2016)在《生命权的宪法保护》文中指出生命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内容。随着人权在世界文明潮流中不断发展,在当下国家和社会中,人们对生命权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生命对我们每个人的意义不言而喻,生命权是实现和维护生命价值的重要法律手段,很多国家都将生命权明文载入宪法规范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我国迟迟未将生命权明确写入宪法,致使宪法制度体系中缺少了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内容。现今,我国漠视生命而导致生命权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生命的消失都伴随着家庭和社会悲剧的出现。因此,推动生命权入宪研究,提高全社会尊重生命的意识日显紧迫。从生命权的概念、发展现状、作为基本权利的价值根源和具体实现四个方面来研究生命权,是推动生命权入宪的重要研究内容。对此展开深入研究对加强生命权的宪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并可以以此推动我国生命权及早写入宪法。
成家全[10](2015)在《学校体育人身伤害救助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学校体育教育过程中出现的人身伤害问题是制约学校体育发展的突出因素,而学校体育内在的风险性是体育活动无法规避的必然现象,由此引发的人身伤害事件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对此问题,相当一部分学者基于学校体育风险的来源、体育保险市场的现状、体育领域法制的不完善,以“权利论”为视角,从完善学校体育保险、健全相应法律规范、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强化学生体育权利保障等多角度、多层面进行研究,并根据一般侵权理论来论述体育风险责任的分担和免责条件。从法哲学层面来看,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法律逻辑体系,其逻辑起点建立社会主体的具体行为之上,对学校体育人身伤害问题的研究,自然不能忽视体育参与主体在体育活动中的具体行为。从学校体育人身伤害发生过程来看,无论面对体育内在风险还是超常风险,对体育风险的防抑、人身伤害的减损是应对学校体育人身伤害的有效措施,这需要学校及时实施对学生的救助行为,履行适当的救助义务。因而,考察并研究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救助义务,既是是保障学生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研究学校体育人身伤害问题的重大基础性课题。从“义务论”角度对救助行为本身进行基础性分析,以学校体育主体救助行为为逻辑起点,对学校实施救助行为存续时间、存在方式、存在条件以及行为主体、救助行为履行标准等进行全面考察,在此基础上对救助行为性质、行为特征、行为类型进行一般理论抽象,确立学校体育教育中救助义务的基本的命题和判断,从而对学校体育领域救助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整体研究,全面阐释学校体育领域的救助义务。本文基于现代社会风险分担和风险损害的关联理论、法哲学上的义务论,在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以救助行为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以对遭受体育风险损害的主体的基本生存权利和生活权利的保护为目的,将救助义务置于救助行为中考察,以救助行为存在的时间轴为标准,综合考虑学校性质、学校与学生关系、学校履行救助行为过程中风险、损害、过错、因果连结、伦理等因素,把学校体育中的救助义务分为广义救助义务、一般救助义务和严格救助义务。针对不同类型的救助义务,以义务论为视角,深入研究学校体育纠纷下的救助义务以及救助义务的类型、法理基础、救助义务确立标准、履行标准、救助义务纠纷中责任承担、损害后果分担等法律问题,整体性解决学校体育领域内涉及救助义务的纠纷,在救助义务的承担主体上,完善以“政府主导、体育主体参与”的救助义务履行模式。第一部分,引言。包括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文献综述和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方法和创新点。鉴于目前并没有出现针对学校体育人身伤害救助义务的专门研究,而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通常以三种方式来表述救助义务:其一,认为救助义务是安全保障义务或安全注意义务的基本类型,是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其二,认为救助义务应当独立于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与之并列;其三,基于学校对学生的保护、管理职责,认为救助义务就是学校应对伤者及时提供紧急治疗并告知伤者的监护人。但这些表述容易引起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也不足以涵盖救助义务的全部内容。因此,笔者通过对救助义务概念的国内外考察,参考学者对学校体育风险因素及风险保障机制、学校体育人身伤害责任分担等理论成果,认为在学校体育领域内,救助义务是指在学校体育活动中,体育参与主体对体育伤害风险的防抑、伤害减损进行必要的干预义务和伤害损失的适当补偿义务。第二部分,学校体育纠纷中的救助义务。本部分从时间、空间和主体三个方面对学校体育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在分析当前对学校体育纠纷研究进展、研究内容和重点关注的基础上,将学校体育纠纷分为民事责任类纠纷、行政责任类纠纷、刑事责任类纠纷和诉讼责任类纠纷4种类型。从引起纠纷的原因上看,学校体育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占绝大多数,通过搜集和梳理学校体育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共90例,数据分析说明学校体育纠纷中大多数案件是由于学校没有履行救助义务或没有适当履行救助义务所引起,并且这种救助义务明显不同于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学校体育风险因素和风险类别的实证分析,在学校体育纠纷的解决中,宜以保障学生体育权利为中心,以“义务论”为视角,要求具体的义务承担者,通过适当履行自己承担的救助义务,来实现学生体育权利的保障。第三部分,救助义务的法理阐述。学校体育教育涉及公共政策的价值导向、法律规定和道德伦理诸多因素。从司法实践上看,学校对学生承担救助义务的直接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五中学等赔偿一案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25号),该涵明确将学校未适当履行救助义务作为责任划分的主要依据,随着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立法的完善,学校体育救助义务逐步规范化。笔者依据学校体育教育活动开展的时间轴为标准,参照体育风险防抑、体育人身伤害减损要求,将救助义务分为严格救助义务和一般救助义务,按照公平原则,对于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人身伤害,学校基于人道主义,可能分担受害者的一部分经济损失,本文将此类经济性帮助称为广义救助义务,但三类救助义务,在强制性上存在显着的程度差异,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限定性,并涉及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争议。围绕以体育救助义务的法律规定和救助义务法律化发展路径,介绍了两大法系一般救助义务的法律化标准,即特殊关系理论和管理他人事务理论。借鉴康德、德沃金等人的互助义务、慈善义务、司法义务、完全义务、不完全义务等义务理论,从方法论上说明道德义务并不排斥救助义务的法律化,以结果主义论和义务论角度论证救助义务的正当性。论证结果表明,学校对学生承担救助义务不以体育风险来源为条件,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学校承担严格救助义务,而学生在校自发开展的体育活动,学校承担一般救助义务,是否承担严格救助义务存在限定性,广义救助义务的存在基于体育风险责任分配的正义性,与学校体育人身伤害过程无关,主要考虑受害者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具有对受害者基本权利的保障性质,并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学校不应该再承担强制性的广义救助义务。第四部分,学校体育救助义务规范分析。救助义务理论的目的是承担救助义务的主体,在面对伤害风险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抑风险对他人造成损失,或者在看见他人遭受伤害时,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为伤害者提供医疗急救服务、通知专业救援人员等,在相应专业人员到来之前穷尽一切办法阻止情况进一步恶化。为此,本部分以学校体育救助义务法律化的义务一权利范式、义务范式路径,论证学校承担严格救助义务和严格救助义务的合法性及其范围,阐明救助义务的适当履行标准。通说认为救助义务存在的界限是双叉标准,该标准首先要求可预见性问题,其次是公共政策问题,前者是指对风险伤害的可预见性,后者是对体育教育的公共政策定位,并决定救助义务的履行标准和存在范围。从危险程度和行为主体预见能力上看,救助义务的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当二者都提高或减小时履行标准自然上升或下降,而当行为人预见能力相一致时,危险来源、危险程度并不是判断救助义务是否适当履行的决定性因素。对于严格救助义务的履行,可预见性是决定学校是否适当履行救助义务的判断标准,对于一般救助义务的履行因为具体救助主体、救助时机存在不确定性,应适用回复性标准,广义救助义务的履行应该充分保障受害者的基本权利,在尊重学校意愿的基础上,宜适用酌定标准。但适用司法自由裁量不会混淆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区别,通过司法判决要求学校对受害者承担广义救助义务,实质上将道德义务法律化,增加学校经济压力和教职员工心理压力,从长远看不利于学校体育教育功能的实现。第五部分,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责任分担。论述了学校违反严格救助义务、一般救助义务的责任原则和构成要件,并以平等理论论证了学校承担广义救助义务的正义价值和局限性,从实质上看,学校体育领域的风险责任一般通过社会分担,在伤害救助机制缺失下,广义救助义务承担一种风险责任的分担职能,任何当事人独立承担风险责任或双方分担损失都容易引起争议,即使存在司法救助的可能性,通常都不足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也不利于体育精神的培养。同时,对学校体育内在风险的责任分担,法律上并没有确定的风险自担标准,司法上对此规则的适用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性,由此本部分详细考察了风险自担规则产生、发展和适用条件,风险自担规则中的风险是体育活动本身所容易发生的和内在的风险,该规则强调体育活动参加者认识上的自主性和行为上的选择性,对于学校体育内在风险而言,自担风险规则具有单独的适用价值,对于超常体育风险,禁止适用风险自担规则。第六部分,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纠纷的解决途径。在教育法律规范的框架下,学校体育风险责任应该由社会分担,学校违反对学生承担的救助义务,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通过社会保险等保障措施解决的同时,不应弱化对学校相关责任者的行政问责,将经济赔偿、补偿和行政责任适当分离,完善以“政府主导、体育主体参与”的学校体育发展保障机制,从风险救助机制、行政救济机制等方面,完善目前的救助义务纠纷解决途径。
二、不能漠视职工的健康权、生命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不能漠视职工的健康权、生命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概述 |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立法沿革及考量 |
1.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立法梳理 |
2.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立法评析 |
(二)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实践应用及省思 |
1.司法实践中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理解适用 |
2.司法实践中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有益展延 |
二、人身损害赔偿城乡双重标准的合宪性审视 |
(一)城乡双重赔偿标准违反平等原则 |
1.城乡双重赔偿标准是不合理差别 |
2.城乡双重赔偿标准是对农村居民的歧视 |
(二)城乡双重赔偿标准影响法制统一 |
1.死亡赔偿才能“同价” |
2.“同案不同判”争议 |
三、对各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实证分析 |
(一)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规定情况 |
1.对适用时间的审视 |
2.对适用案件范围的考究 |
3.对适用标准的考察 |
4.对赔偿项目的界定 |
5.对其他因素的考量 |
(二)各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存在的问题 |
1.试点范围和时间的差异化 |
2.各地适用案件范围的类别不一 |
3.各地适用的赔偿标准存在差异 |
4.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理解不同 |
5.对经常居住地等因素考虑不同 |
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建构路径 |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宪法基础 |
1.彰显对生命权的尊重 |
2.体现对平等原则的尊重 |
3.法制统一的需要 |
(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构思 |
1.明晰案件类别 |
2.统一赔偿标准 |
3.合理规定适用时间 |
4.规范赔偿项目 |
5.适当考虑侵权人的赔偿能力 |
6.保留对其他因素的考量 |
(三)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
1.规范选择管辖法院的标准 |
2.健全人身损害救济多元化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2)安宁疗护权实现的国家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献综述 |
(?)域外相关研究评述 |
(二)国内相关研究评述 |
(三)对上述研究的评价 |
四、研究思路与?法 |
(?)研究思路 |
(二)研究?法 |
五、创新与不? |
(?)可能的创新点 |
(二)?章的不? |
第一章 安宁疗护权的内涵 |
?、安宁疗护权的界定 |
(?)安宁疗护的定义厘清 |
(二)安宁疗护与相似概念的辨析 |
(三)本?安宁疗护权的含义 |
二、安宁疗护权的性质 |
(?)安宁疗护权是保障?命质量的基础性权利 |
(二)安宁疗护权具有国家义务性 |
(三)安宁疗护权指向但不等于“临终” |
三、安宁疗护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
(?)安宁疗护权与?命权 |
(二)安宁疗护权与健康权 |
(三)安宁疗护权与?主权 |
第二章 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与国家义务的履行 |
?、安宁疗护权实现的义务主体 |
(?)安宁疗护权实现义务的法定主体 |
(二)安宁疗护权实现义务的辅助性主体 |
二、国家保障安宁疗护权实现的依据 |
(?)国家的本质 |
(二)宪法的依据 |
(三)现实的依据 |
三、实现安宁疗护权与对应的国家义务 |
(?)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与国家的消极义务 |
(二)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与国家的积极义务 |
第三章 安宁疗护权实现中的国家义务考察 |
?、国内安宁疗护的有关事例回顾与评析 |
(?)安宁疗护的有关事例回顾 |
(二)对上述事例的评析 |
二、我国安宁疗护权实现中存在的问题 |
(?)安宁疗护权的实现存有法律间障碍 |
(二)安宁疗护权的实现存在着?政不? |
(三)安宁疗护权的实现与司法存在张? |
三、对安宁疗护权实现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国家消极义务履?不? |
(二)国家积极义务履?不充分 |
第四章 促进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实现的思考 |
?、部分国家或地区安宁疗护的实践启? |
(?)部分国家或地区安宁疗护实践的简要梳理 |
(二)部分国家或地区安宁疗护实践经验的启? |
二、实现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的?法履? |
(?)安宁疗护?法中应突出权利救济的法治思维 |
(二)明确?权为国家安宁疗护?法中的价值指引 |
三、实现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的?政履? |
(?)积极?政: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政履?的基本保障 |
(二)职能优化: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政履?的逻辑关键 |
(三)程序规范: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政履?的路径保障 |
四、实现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的司法履? |
(?)?权保障: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司法履?的介?程度 |
(二)安宁疗护权国家义务司法履?之价值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伦理学视角下当代中国医患关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医学伦理思想发展概述 |
一、义务论医学伦理思想 |
二、功利主义医学伦理思想 |
第二节 传统医学伦理思想的当代价值及困境 |
一、义务论医学伦理思想的当代价值及困境 |
二、功利主义医学伦理思想的当代价值及困境 |
第二章 当代中国医患关系解读:概念、特征及冲突表现 |
第一节 医患关系概念解析 |
一、医患关系的“主体”在不断扩展 |
二、医患关系的“内涵”在不断延伸 |
第二节 当代中国医患关系的总体特征 |
一、当代中国医患关系的主流是和谐 |
二、当代中国医患矛盾已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 |
第三节 当代中国医患冲突的具体表现 |
一、医患之间权利的冲突 |
二、医患之间利益的冲突 |
三、医患之间文化观念的冲突 |
第三章 当代中国医患关系不和谐的成因 |
第一节 当代中国医患关系不和谐的伦理理论原因 |
第二节 当代中国医患关系不和谐的现实原因 |
一、医方的不正当作为是医患关系恶化的导火索 |
二、患方维权意识的觉醒及行为的不成熟是医患关系恶化的重要因素 |
三、社会的综合作用是医患关系恶化的助推器 |
四、制度供给不足是医患关系恶化的根本原因 |
第四章 制度伦理视角下新时代和谐医患关系构建方案 |
第一节 公正:医患双方共同的价值追求 |
一、公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指导原则 |
二、从权利和义务之关系的角度看医患关系 |
第二节 公正的医疗卫生制度是和谐的医患关系的基础 |
一、从医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看 |
二、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看 |
三、从媒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看 |
第三节 德性重塑是和谐医患关系构建的重要路径 |
一、医德的重振 |
二、患者就医道德的构建 |
三、医药企业企业道德的重构 |
四、媒体道德的强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论胎儿的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胎儿的界定及刑法保护的不足 |
2.1 胎儿的定义 |
2.2 胎儿刑法保护的不足 |
2.2.1 孕妇侵害胎儿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
2.2.2 第三人侵害胎儿未伤及母体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
第3章 胎儿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3.1 胎儿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3.1.1 保障人权的需要 |
3.1.2 侵犯胎儿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3.1.3 严密刑事法网的需要 |
3.2 胎儿刑法保护的可行性 |
3.2.1 与民众的观念相契合 |
3.2.2 证据收集可以达到追诉要求 |
3.2.3 域外立法提供有益借鉴 |
第4章 胎儿刑法保护的完善:故意侵害胎儿罪的增设 |
4.1 罪名的确定——故意侵害胎儿罪 |
4.2 犯罪成立要件的设想 |
4.2.1 构成要件符合性 |
4.2.2 违法性阻却事由 |
4.2.3 侵害胎儿罪的责任 |
4.3 法定刑的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5)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下的医患权利冲突及化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及基本内容 |
五、创新点及有待解决的问题 |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权利观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权利观的理论维度 |
一、理论的基本前提:科学的权利观 |
二、理论的基本立场:历史唯物主义的权利观 |
三、理论的思维方法:唯物辩证法的权利观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权利观的实践理性 |
一、权利规范的形成根植于物质基础所决定的社会秩序 |
二、权利关系的变迁受制于社会关系的变迁 |
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理论对权利正当性的决定作用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权利观的人文意蕴 |
一、权利是“人赋”的,并且是人之为人的确证 |
二、权利的价值诉求体现人的主体性地位 |
三、权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 |
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当代中国发展及价值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当代中国发展 |
一、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发展 |
二、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发展 |
三、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发展 |
四、以胡锦涛为总书记党中央对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发展 |
第二节 新时代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观内涵解读 |
一、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主体地位 |
二、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权利的根本保证 |
三、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权利的基本路径 |
四、人的全面发展是人民权利实践的根本目标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在当代中国实践的现实图景 |
一、权利观念革新:从服从权力到争取权利的观念进步 |
二、权利领域拓展:从民事权利到社会权利的不断推进 |
三、权利诉求多元:从基本人权到新兴权利的类型丰富 |
四、权利冲突产生:从个人主义到合作主义的困境突出 |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对权利冲突的启示 |
一、提供权利冲突发生原因的理论解释 |
二、确立权利冲突化解路径的实践指向 |
三、树立权利冲突得以化解的人文目标 |
第三章 医患权利冲突的特性与成因 |
第一节 医患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及规范梳理 |
一、医患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 |
二、医患权利冲突典型案例的规范梳理 |
三、医患权利冲突典型案例的相关启示 |
第二节 医患权利冲突的特殊性质 |
一、医患权利冲突的真伪之辩 |
二、医患权利冲突的特征概括 |
三、医患权利冲突的本质分析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下医患权利冲突的成因 |
一、主体因素:医患双方权利观的非理性运用 |
二、法治因素:医患权利保护的法律运行失灵 |
三、社会因素:医患权利运行的保障制度不足 |
四、经济因素:医患权利实现的物质条件制约 |
第四章 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患者利益优先原则 |
一、患者利益优先原则确立患者权利主体的首要地位 |
二、患者利益优先原则的内涵辨析 |
三、患者利益优先原则的若干具体运用 |
第二节 医患利益平衡原则 |
一、医患利益平衡原则兼顾医患权利内容的动态实现 |
二、提出医患利益平衡原则的现实迫切性 |
三、医患利益平衡原则的若干具体运用 |
第三节 医患权利合作原则 |
一、医患权利合作原则促进医患权利关系的良性互动 |
二、坚持医患权利合作原则的必要性 |
三、医患权利合作原则的若干具体运用 |
第五章 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法治路径 |
第一节 医患权利配置的立法表达 |
一、制订医患权利保护的统一法律 |
二、确立医患权利内容的明确边界 |
三、明确医患权利行使的具体规则 |
第二节 医患权利协商的行政执法 |
一、增强医师个人行政责任的承担 |
二、发挥行政机关预防医患权利冲突的执法功能 |
三、完善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行政调解程序 |
第三节 医患权利平衡的司法裁量 |
一、强化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诉讼功能 |
二、改进医患利益冲突衡量的法学方法 |
三、确立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指导性案例 |
第四节 医患权利冲突的多元化解机制 |
一、构建医患权利冲突多元化解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二、加强医患权利冲突当事人间的和解制度 |
三、构建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医事仲裁制度 |
四、突出化解医患权利冲突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 |
第六章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下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多维路径 |
第一节 培育医患权利共同体的理性权利观 |
一、和谐社会背景下构建医患权利共同体的必要性 |
二、医患信任与沟通是构建医患权利共同体的关键因素 |
三、重建医患权利共同体的具体路径 |
第二节 完善医患权利运行的社会保障制度 |
一、推进医方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
二、优化普通患者的医疗社会保障制度 |
三、健全贫困患者的医疗救助制度 |
第三节 巩固医患权利实现的物质经济基础 |
一、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确保患者权利均衡实现 |
二、公立医院改革坚持患者利益优先的公益本位 |
三、规范社会办医行为减少发生医患权利冲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身体问题的伦理思考 ——从道德价值到道德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身体问题的历史探索与当代困境 |
一、西方身体观的变迁轨迹 |
(一)身心分离:柏拉图 |
(二)扬灵抑肉:奥古斯丁 |
(三)身心二元:笛卡尔 |
(四)身体解放:尼采 |
(五)身心统一:梅洛·庞蒂 |
二、中国古代儒释道身体观的异同 |
(一)儒家:生生、以身修德 |
(二)道家:道通为一、以身证道 |
(三)佛家:十二缘起、以身证佛 |
三、中西传统身体观的当代困境 |
(一)中西传统身体观的当代遭遇 |
(二)现实身体问题的理论困境 |
第二章 身体的内涵与价值 |
一、身体的涵义与特性 |
(一)身体的涵义 |
(二)身体的特性 |
二、身体内蕴的道德价值 |
(一)身体价值的思维进路 |
(二)身体的道德价值 |
第三章 身体权利:身体价值的实践规范 |
一、身体的道德权利:身体价值的应然要求 |
(一)身体的道德权利之确立 |
(二)身体的道德权利之实质 |
二、身体的法律权利:身体价值的强制实现 |
(一)法律中的身体权利之产生 |
(二)法律中的身体权利之意义 |
三、身体权利之应然与强制的关系 |
(一)身体的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之异同 |
(二)身体的道德价值、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之关系 |
第四章 当代中国社会身体权利的实践问题与解决 |
一、身体权利的实践问题 |
(一)道德视域中身体权利的实践问题 |
(二)法律中身体权利的实践问题 |
二、身体权利的实现可能 |
(一)明确身体权利的道德规范 |
(二)完善身体权利的法律保护 |
(三)加强大众的身体权利保护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社会权的宪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本论文的研究方法 |
四、本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社会权宪法保障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社会权的概念 |
一、国内外学界关于社会权的不同称谓 |
二、社会权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社会权的具体内容 |
一、以社会权概念的内涵来厘定社会权的具体内容 |
二、宪法文本中社会权的内容 |
三、国际人权宪章文本中社会权的内容 |
四、开放式结构的社会权的内容 |
第三节 社会权的理论基础 |
一、权利的理论基础观之演变 |
二、作为权利哲学基础的“人的尊严”理论 |
三、以“人的尊严”作为权利基础的优越性 |
第四节 社会权的可诉性 |
一、何为基本权利的可诉性 |
二、社会权不具可诉性的传统理论依据 |
三、对社会权不具可诉性的质疑 |
四、社会权可诉性的证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社会权宪法保障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国外社会权宪法保障的历史演进 |
一、社会权宪法保障的思想变迁 |
二、世界各国宪法确认社会权的历史演进 |
第二节 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的演进 |
一、清末立宪运动时期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二、中华民国时期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三、新中国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第三节 国际公约中的社会权及其保障的发展历程 |
一、国际人权宣言和公约中的社会权及其保障 |
二、区域性人权宣言和公约中的社会权及其保障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典型国家社会权宪法保障模式的比较 |
第一节 美国模式 |
一、制定具有社会权内容的立法 |
二、美国法院的社会权宪法保障方式 |
第二节 德国模式 |
一、“人的尊严”与社会国原则结合推导出社会权 |
二、德国宪法法院社会权保障的核心地位 |
第三节 南非模式 |
一、南非宪法中的社会权 |
二、南非宪法法院的社会权保障 |
第四节 印度模式 |
一、印度宪法及社会权规定简介 |
二、作为“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的印度社会权 |
三、印度最高法院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宪法的社会权规范体系及其重构 |
第一节 中国社会权的宪法规定及不足 |
一、82宪法中关于社会权的规定 |
二、82宪法中社会权规定的不足 |
第二节 典型国家宪法中社会权规定对中国的启示 |
一、应在宪法中确立“人的尊严”作为基本权利的基础 |
二、整合宪法纲领性条款和“国家义务”条款形成社会权规范体系 |
第三节 修改宪法以重构宪法社会权规范体系 |
一、应采用修改宪法的方式重构社会权规范体系 |
二、宪法总纲中确立“人的尊严”条款 |
三、修改总纲中社会权的纲领性条款 |
四、修改“82宪法”中公民的社会权规范体系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模式的体系化重构 |
第一节 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模式及反思 |
一、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的现状和效果 |
二、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模式及不足 |
第二节 典型国家宪法社会权保障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
一、法院应在社会权宪法保障中发挥更大作用 |
二、“非国家行为体”在社会权宪法保障中发挥补充作用 |
第三节 重构中国的社会权宪法保障体系 |
一、体系化的含义 |
二、立法机关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三、行政机关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四、法院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五、“非国家行为体”(non-state actor)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老年人权利公约》理性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选题研究背景 |
(一) 全球老龄化不可逆转 |
(二) 老年人面临特殊的权利挑战 |
(三) 国际社会对老年人权利保护缺乏关注 |
二、本选题研究的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现实意义 |
三、本选题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境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 本选题研究思路 |
(二) 本选题研究方法 |
五、本选题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全球老龄化与联合国老年人权利保护 |
第一节 全球老龄化现状及其挑战 |
一、全球老龄化现状 |
二、老龄化社会的挑战 |
第二节 基于人权的老年人权利保护 |
一、老年人的界定 |
二、老年人权利的特殊性 |
三、人权视角下老年人权利保护证成 |
四、联合国老年人权利保护现状及不足 |
第三节 联合国老年人权利保护理性选择 |
一、《老年人权利公约》构建的现实意义 |
二、联合国制定《老年人权利公约》的进程 |
第二章 《老年人权利公约》基本原则构建 |
第一节 《老年人权利公约》基本原则功能与特性 |
一、《老年人权利公约》基本原则的功能 |
二、《老年人权利公约》基本原则的特性 |
第二节 联合国框架下相关决议、建议及其反思 |
一、联合国相关决议 |
二、非政府组织建议 |
三、联合国成员国提案 |
四、对联合国相关决议及建议的反思 |
第三节 《老年人权利公约》基本原则的确立 |
一、平等和非歧视原则 |
二、尊严原则 |
三、自主原则 |
四、照顾原则 |
第三章 《老年人权利公约》权利体系构建 |
第一节 《老年人权利公约》权利体系的应然性特征 |
一、全面性和综合性的结合 |
二、人格与人类繁荣的结合 |
三、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结合 |
第二节 联合国人权机构对老年人权利保护的关注 |
一、人权理事会 |
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
三、“老龄问题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 |
四、联合国专门机关 |
第三节 《老年人权利公约》权利体系之应然 |
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
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
第四章 《老年人权利公约》实施机制构建 |
第一节 《老年人权利公约》国际层面实施机制的构建 |
一、联合国人权公约实施机制 |
二、《老年人权利公约》国际层面实施机制之应然 |
第二节 《老年人权利公约》国内层面实施机制构建 |
一、国际人权公约国内实施的一般理论与实践 |
二、国内实施的措施 |
三、国内监督机制 |
四、国际合作 |
第五章 《老年人权利公约》构建进程中我国的对策探讨 |
第一节 我国老龄化现状 |
一、老龄化速度加快 |
二、人口高龄化趋势加强 |
三、城乡区域特征明显 |
四、性别不平衡 |
第二节 我国现行老年人权利保障体系审视 |
一、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体系现状 |
二、国际人权法视角下老年人权利保障体系之不足 |
第三节 基于联合国《老年人权利公约》构建之应对 |
一、我国参与联合国老年人权利保护进程之考量 |
二、加强以“权利”为基础的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设 |
三、完善老年人权利保障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生命权的宪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生命权的内涵 |
第一节 生命权的主体与客体 |
一、生命权的主体 |
二、生命权的客体 |
第二节 生命权的基本内容 |
一、生命存在权 |
二、生命安全权 |
三、一定程度的生命自主权 |
四、关于生命权内容之争 |
第三节 生命权同相关权利之关系 |
一、生命权与生存权 |
二、生命权同人身安全权 |
三、生命权与健康权 |
第二章 生命权入宪的历史发展与基本内容 |
第一节 生命权入宪的历史发展 |
第二节 生命权入宪的基本内容 |
一、人人享有生命权 |
二、尊重生命权以及保护生命权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
三、生命不得任意剥夺 |
四、如下情况可以剥夺生命权 |
五、废除或限制死刑 |
六、胎儿生命权 |
七、禁止克隆人 |
第三章 生命权入宪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原因 |
第一节 生命权成为基本权利的理论基础 |
一、生命神圣 |
二、人固有的尊严 |
三、自然权利 |
四、自由主义 |
第二节 民法对生命权保护仍然存有局限性 |
第四章 生命权宪法保障体系构建 |
第一节 生命权应当明确入宪 |
一、我国生命权未成为宪法规范性权利 |
二、生命权入宪的必要性 |
三、我国生命权入宪方式建议 |
四、关于我国生命权入宪的构想 |
第二节 立法机关依照宪法予以立法 |
一、用立法来保护生命权应是全国人大的立法任务 |
二、关于加强限制死刑、击毙、脑死亡、安乐死的立法建议 |
第三节 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依宪解释 |
一、合宪解释 |
二、解释宪法 |
三、依宪解释 |
第四节 违宪审查的有效运作 |
一、违宪审查是生命权宪法保护的关键 |
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学校体育人身伤害救助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现实的困惑 |
1.1.3 救助义务概念之争 |
1.2 选题意义 |
1.2.1 选题的理论意义 |
1.2.2 选题的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救助义务研究综述 |
1.3.2 当前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1.3.3 未来研究的发展趋势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学校体育纠纷中的救助义务 |
2.1 学校体育的范围 |
2.1.1 主体维度 |
2.1.2 空间维度 |
2.1.3 时间维度 |
2.2 学校体育纠纷的类型化 |
2.2.1 学校体育纠纷的研究进展 |
2.2.2 学校体育纠纷的类型化 |
2.3 学校体育纠纷的特征 |
2.3.1 纠纷主体多元化 |
2.3.2 纠纷原因复杂化 |
2.3.3 化解途径单一化 |
2.4 学校体育纠纷的义务范式 |
2.4.1 学校体育纠纷的实证分析 |
2.4.2 学校体育伤害的成因 |
2.4.3 学校体育纠纷的义务范式 |
3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法理阐释 |
3.1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立法 |
3.1.1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立法演进 |
3.1.2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类型 |
3.1.3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法律难点 |
3.2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法律化的两种路径 |
3.2.1 救助义务法律化历史 |
3.2.2 救助义务法律化的两种论证 |
3.2.3 两种论证路径的比较 |
3.3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性质 |
3.3.1 方法论上的道德和法律关系 |
3.3.2 道德的法律性 |
3.3.3 法律内容的道德语义 |
3.3.4 法律概念的两个向度 |
3.4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范围 |
3.4.1 救助义务法律化基本命题 |
3.4.2 基于互助义务的救助义务说 |
3.4.3 救助义务存在的范围 |
4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规范分析 |
4.1 救助义务法律化的理论范式 |
4.1.1 救助义务法律化前提 |
4.1.2 救助义务法律化的几种范式 |
4.1.3 对几种范式评价 |
4.2 救助义务内容范围 |
4.2.1 救助义务的双叉标准 |
4.2.2 学校救助义务的范围 |
4.2.3 权利与义务的均衡 |
4.3 严格救助义务履行标准 |
4.3.1 救助义务过失标准 |
4.3.2 救助义务的理性标准 |
4.3.3 严格救助义务的过失理论 |
4.3.4 严格救助义务的可预见性标准 |
4.4 一般救助义务履行标准 |
4.4.1 救助行为的经验标准 |
4.4.2 救助行为的回复性标准 |
4.5 广义救助义务履行标准 |
4.5.1 广义救助义务的范围 |
4.5.2 广义救助义务的特征 |
4.5.3 广义救助义务的酌定标准 |
5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责任分担 |
5.1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过错责任 |
5.1.1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责任原则 |
5.1.2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的责任主体 |
5.1.3 救助主体在救助行为中的过错 |
5.2.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责任优化 |
5.2.1 救助义务责任分担的公正性 |
5.2.2 救助义务责任分担的优化 |
5.3 学校体育自担风险规则 |
5.3.1 自担风险规则概述 |
5.3.2 自担风险规则的发展 |
5.3.3 自担风险规则类型 |
5.3.4 自担风险规则的评析 |
6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纠纷的解决途径 |
6.1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纠纷的现实考察 |
6.1.1 影响救助义务纠纷解决的结构性因素 |
6.1.2 学校体育风险责任的分配正义 |
6.2 学校体育救助义务纠纷的解决途径 |
6.2.1 完善学校体育风险保障制度 |
6.2.2 完善学校体育责任分担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不能漠视职工的健康权、生命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问题研究[D]. 蒋淑旭. 甘肃政法大学, 2021(12)
- [2]安宁疗护权实现的国家义务研究[D]. 旷中敏. 西北民族大学, 2020(08)
- [3]伦理学视角下当代中国医患关系问题研究[D]. 何绵锦.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2)
- [4]论胎儿的刑法保护[D]. 张耀匀. 湘潭大学, 2019(02)
- [5]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下的医患权利冲突及化解研究[D]. 张娟.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6]身体问题的伦理思考 ——从道德价值到道德权利[D]. 谭少莹. 苏州科技大学, 2019(01)
- [7]社会权的宪法保障研究[D]. 姜述弢. 黑龙江大学, 2019(02)
- [8]《老年人权利公约》理性构建研究[D]. 何燕华. 湖南师范大学, 2016(10)
- [9]生命权的宪法保护[D]. 门璐. 黑龙江大学, 2016(03)
- [10]学校体育人身伤害救助义务研究[D]. 成家全. 武汉大学, 2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