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议电子商务时代企业的管理模式(论文文献综述)
陆佳怡[1](2021)在《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已全面进入3.0时代,云计算、算法、大数据技术的成熟应用给电子商务带来了颠覆性变革,使其成为数据驱动型产业。在电商产业数字化发展的进程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俨然已是电商交易达成所需的基础资源和电商经营者作出商情决策的重要依据。但电子商务市场在依靠信息资源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致使消费者个人信息权被损害的乱象屡屡发生,包括“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危及消费者信息选择权与知情权”、“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不当使用,损害消费者信息限制使用权”和“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不当存管,侵犯消费者信息保密权”。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具有权利主体更为弱势、权利客体更为广泛、侵权主体更为多元、双重属性更为显着、侵权方式更为隐蔽的新特征,使得传统的个人信息权保护规则无力应对电商3.0时代发生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受损乱象。鉴于此,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极具实践意义。本文系统梳理了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包括立法现状、执法现状、司法现状以及电商行业实践现状。通过现状考察,发现既有的保护规则有以下六点不足:第一,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利客体不清,致使相应的保护模式和保护范围混乱;第二,现行执法监管机制运行混乱,且监管主体结构设置失衡,无法实现常态化有效监管目标;第三,适用于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阶段的告知同意规则泛化,无法维护消费者信息知情权与选择权;第四,适用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使用阶段的合理使用边界模糊,无法维护消费者信息限制使用权;第五,适用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存管阶段的泄露防范要求不足,无法维护消费者信息保密权;第六,传统的司法救济机制致使相关侵权的法律责任归责困难、赔偿难以实现。随后,本文分析了欧盟和美国对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并得出如下启示:相应保护模式需立足于国家现实状况;宜采取多元监管主体机制提高法律保护的实效;需结合电子商务情境中的信息应用特征改良传统的个人信息权保护规则;从电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市场地位差异性出发设置司法救济机制。最后,本文以利益衡量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为理论指导,针对现有制度的不足提出了若干完善对策:第一,明确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利保护客体,包括:确定权利属性以厘清权利保护模式、拓宽权利客体范围以适应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应用情境。第二,建立适应常态化有效管制需求的监管机制,包括:确立国家担保责任理念作为监管逻辑、明晰多元化监管主体的权责。第三,优化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阶段的告知同意规则,包括:增设“充分性”告知标准、完善同意的生效要件。第四,实现消费者个人信息使用阶段的使用边界明确化,包括:严格限制目的外使用许可情形、明晰信息使用必要性标准的判断依据。第五,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存管阶段的泄露防范标准,包括:提高技术防范措施要求、细化组织管理要求、完善信息泄露补救要求。第六,推动司法救济机制设置的合理化,包括:重构法律责任归责方式、改革损害赔偿制度。
李玉廷[2](2020)在《乐居网营销模式优化研究》文中指出2010年以来,伴随着三大运营商提速降费政策,移动互联网急速发展,互联网越来越普及。这种变化进一步促进了各类商业与互联网的业务整合,新媒体发展异常迅猛,“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呈现不断。同时,房地产行业由于迅速增长的购房需求而急速膨胀,并对房地产信息发布渠道的多样性、及时性和透明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以乐居网为代表的房地产网站,在媒体介质、网络营销、房产电商上深耕多年,随着政策和环境的变化,经过自身努力和转型,探究如何在新的环境下适应市场的需求,做好地产市场和消费者之间的纽带,成为每个房产营销必谈的课题,乐居网发展的典型性对研究房地产网站相关问题上具有重要的参考和探索价值,而如何克服自身存在问题,适应新的市场环境,持续保持企业健康发展,成为乐居网应该思考的问题。本文先从网络营销模式介绍开始,然后对乐居网营销模式进行阐述,通过分析乐居网存在问题并提出优化策略,全文主要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是导论,第二章介绍相关理论研究与国内外文献综述,第三章分析我国房地产网站发展及电子商务营销模式,介绍了房产网络营销的四种模式,第四章结合乐居网经营概况对其线上和线下的营销模式进行深入分析,从而找到其特点;第五章指出乐居网营销模式存在的问题并根据问题找到其内在产生问题的原因,第六章对乐居网营销模式提出升级优化的几条建议,第七章提出保障措施,通过提高乐居网诚信度、资源整合能力、融资渠道等手段,确保乐居网模式优化得到保障。本文的创新之处是本人结合曾经工作所得第一手资料,在研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对乐居网营销模式进行针对性的研究,如何优化其营销策略,更好的服务社会和经济,持续其盈利能力,都能够得到很好的参考,对我国房产电商服务平台的营销模式进行再探索,争取为解决房产电商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提供可以参考或者预见性的建议。
王一棠[3](2020)在《中国税收征管制度创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税收收入也不断增加。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环境下,经济活动的形式越来越丰富,也给税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当前我国税收工作处于瓶颈时期,一方面民众的收入增多,经济活动更加多样化。同时,随着税收总量逐步增大,税收工作所面对的经济多样性也在逐步趋于复杂化;另一方面,由于税收政策不够完善,产生了税收扭曲效应,并且影响不断扩大,不公平问题日益突出,所以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亟需切合税收政策调整,同时进行适时调整与革新。本文围绕着中国税收征管制度创新这一主题,梳理了税收征管模式、税收管理措施、税收征管效率、税收征管成本与税源控制等国内外文献,构建以制度经济学为基础的研究框架,从中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形成、特点以及制度变迁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并借鉴国外经验和基于实际,提出中国税收征管制度创新对策建议。本文在对税收征管的内涵、变迁及其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基于现有的相关研究,运用DEA-Malmquist方法,从三个方面展开对中国税收征管制度效率的检验:(1)从时间角度检验全国及各省区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的税收征管效率;(2)从空间角度验证我国31个省级行政地区税收征管效率的地区异质性;(3)研究分析我国国、地税合并改革前后全国及各省级行政地区的税收征管效率。研究结论:第一,从时间维度看,“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期间内,全国税收征管效率呈上升趋势,税收征管资源投入的利用效率得到了提高。然而,全国各省区税收征管效率均值在“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阶段均处于DEA无效状态。因此,需加强现有的税收征管技术以及税收征管投入资源的配置,以提高征管效率。第二,从空间维度来看,“十一五阶段”全国近38%的地区税收征管纯技术效率较低,但依靠较高的征管资源投入维持总体的技术效率。“十二五”阶段中,很多地区提升了税收征管的纯技术效率,跃升至更高类别中。第三,从动态的视角分析,全国各省区税收征管的全要素生产率变化幅度不大。通过DEA-Malmquist分析发现,全要素生产率指数呈现出波动的状态,其中技术效率的变化上下波动趋势明显,主要原因是受到税收征管规模效率波动变化的影响。第四,以国、地税合并为时间分割点,对比国、地税合并前后的税收征管效率。研究得出:自国、地税合并之后,税收征管效率均有略微提升,但提升幅度不大,可能是因为研究时间段仅半年,间隔较短,国、地税合并对我国税收征管有着积极的意义。基于上述实证结果,本文结合国外税收制度的经验,即分析了美国、英国、日本的税收征管制度,提出了国外税收征管制度对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创新的启示,即限制现金交易和建立税务、社保、银行一体化信息管理制度。并对中国税收征管制度的路径进行系统分析,通过中国税收征管制度路径选择的依据、障碍和渠道三方面的因素,分析其路径选择的举措:一是提升数据采集与应用能力,获取更加全面系统的涉税信息和数据,深化对大数据的处理与应用能力;二是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大税收管理力度,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升,努力实现税务工作的目标;三是建立健全信息资源和数据共享平台,增加风险识别、信息对比和纳税评估的衔接环节,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风险导向型税收征管模式;四是重构税收风险控制流程,对征管流程整体框架和具体环节进行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最终,本文提出对中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创新建议。从税收法制化、机构设置、加快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改善代征社保费模式、调试和优化纳税人心理、优化税务机构人员管理等几个角度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刘奕[4](2020)在《5G网络技术对提升4G网络性能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设备接入到移动网络,新的服务与应用层出不穷,对移动网络的容量、传输速率、延时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5G技术的出现,使得满足这些要求成为了可能。而在5G全面实施之前,提高现有网络的性能及用户感知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5G应用场景及目标入手,介绍了现网改善网络性能的处理办法,并针对当前5G关键技术 Massive MIMO 技术、MEC 技术、超密集组网、极简载波技术等作用开展探讨,为5G技术对4G 网络质量提升给以了有效参考。
姜心童[5](2020)在《数字经济时代国际税收中的常设机构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传统税收规则框架下,来源地国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其境内的营业利润的征税依据为常设机构原则,即原则上缔约国一方不得对另一缔约国的居民企业来源于其境内的营业利润进行征税,但该企业在其境内设立常设机构,且该部分利润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情况除外。实体经济背景下,跨境企业须在来源地国境内设立固定的有形场所从事企业的经营活动或须在来源地国境内委托代理人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经营业务。因此,非居民企业无论设立固定场所型还是代理型常设机构,都必须在来源地国境内具备一定形式的物理存在,物理存在也被来源地国视为对非居民企业营业利润征税的唯一税收连结因素。然而,随着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新兴的数字化商业模式应运而生,产品和服务经数字化转化后,可在无国界、无边界的互联网虚拟空间中进行传输。数字企业有别于传统企业,具有主体隐蔽性、场所无形性、资产可移动性等特征,其无须在来源地国具有任何形式的物理存在,无须在当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具有日益快速便捷的交易和支付方式,从而导致来源地国难以适用传统的以物理存在作为税收连结因素的常设机构原则。跨境企业的居民身份难以确定,所得的来源地标志难以认定、所得的定性分类标准模糊以及常设机构认定存在困难等问题,均导致来源地国在适用国际税收中的常设机构原则时的每一环节均面临巨大的挑战。国际社会已注意到数字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在世界各国侵蚀税基、转移利润,规避来源地国和居民地国的税收管辖权,减少税收负担,造成各国的税收收入大量流失。因此,如何制定或修改现行的常设机构原则,对数字企业的营业利润采取有效的税收征管措施已然成为了各国所关注的重点问题。经合组织(OECD)采取在维持传统常设机构概念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其内涵和外延的多边税收方案;欧盟采取的是临时性和综合性的区域税收方案;以色列采取数字型常设机构方案、意大利采取预提税方案、印度采取横平税方案、西班牙采取数字服务税方案等单边国家税收实践,均是期望来源地国能够依据新的常设机构原则有效地对数字企业采取税收征管措施。中国作为数字经济的最大输入国之一,市场规模巨大,但是中国目前在数字经济领域的立法却相对空白,具体的税收征管措施也亟待完善。上述多边、区域或单边税收方案并非皆适用于中国市场,本文在比较分析别国方案在中国实行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的现状,摸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方案,即物理型和数字型并存的常设机构模式,对符合物理存在和数字存在认定标准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且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或对每一笔所得征收预提税。
杜秀秀[6](2019)在《微商税收征管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微商开拓了一种新型商业模式,是“互联网+”思维在经济领域创新的产物,它带来了很多就业机会,促进了整个网络经济的发展。当前,微商行业得到蓬勃发展,但也衍生了不少问题,而首要问题便是税收征管问题。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微商税收征管的专门立法,实务中也存在诸多困难。因此,笔者将基于对微商应当征税的立场,结合理论分析与制度现状,分析其中的涉税问题及其给税收征管制度带来的挑战,进而探讨我国微商税收征管制度的具体完善路径。本文除了绪论与结论之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微商所涉税种及其税收征管的必要性。首先,界定微商概念,分析其发展现状,得出微商交易的特殊性及其特性与税收征管的关系。其次,介绍微商所涉税种——增值税和所得税。最后,基于不同视角分析微商税收征管的必要性。基于税收公平原则视角分析,对微商征税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基于经济上的可税性视角分析,微商交易的特点符合税收征管要件。第二部分为我国微商税收征管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可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分析纳税主体、征税客体及纳税地点相关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其次,分析税务登记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再次,分析纳税申报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分析发票管理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为我国微商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具体包括:明确纳税主体、征税客体及纳税地点,需要建立与微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监管机制,从而实现微信交易的逐笔控制;完善税务登记制度,需要通过修改税务登记前提和完善税务登记主体管理制度来实现;完善纳税申报制度,鼓励微商经营者自行申报纳税,既可通过建立微商电子纳税申报制度来实现,又可通过构建纳税申报激励机制来实现;完善发票管理制度,需要完善发票使用制度和建立电子发票制度,从而加强税收征管。
梁莹[7](2019)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面临电子商务时代所衍生之新型交易模式,《电子商务法》应运而生。其中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之主体规定,涉及各方之权利义务,自是其中关键却最有争议之处。《电子商务法》于其第九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类型划分后,在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同时也对特殊的小规模经营者作出了免于登记的制度安排。《电子商务法》对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仅作框架性规定,由此难以确定——上述第十条所述之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所包含的实体内容是什么?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程序是否与传统商事登记程序相异?所谓豁免主体,其所遵循的豁免标准是什么?对其又应该适用何种方式来替代登记程序,以满足市场交易的信息公示要求,上述疑问皆无法通过一纸明文予以解决。综合上述言之,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之现实困境在于两方面:一是其实体规则尚待明确,易引起权利义务内容不清晰、豁免范围不确定进而引起公平价值失衡问题;二是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一般实体经营的商主体相异而不宜适用传统登记程序;当下正值传统登记向网络化登记过渡之际,电子商务经营者所适用的具体登记程序更应该进行完善,否则将会出现交易秩序混乱等问题。总而言之,应从实体与程序规则明确、完善这两个层面入手分析,寻求解决办法的有效路径。实体规则方面,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指经营者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确权行为,与之形成纵向非平等关系,亦只有如此,方利于保障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保护市场交易秩序。此外,为了划清强制登记主义的边际、回应时下商主体营业自由之现实需求,我国进行豁免登记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但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之主体豁免规定中,并无明确的豁免标准,可借鉴韩国规定明确交易数额以甄别经营者是否需要进行登记的作法,我国通过设置具体的经营数额作为标准以衡量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规模,判断其是否需要进行登记;并且,设立配套法律制度以保障豁免登记主体的商誉和诉讼权利,据此,在豁免主体未享受到登记制度红利(保护商主体商誉和各项权利)的情况下,亦可正常经营。程序规则方面,首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登记公示适用的程序进行补充完善,促使传统登记与网络化登记对接,一来符合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的制度目标,二来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的发展,以此形成电子商务经营者之市场登记程序所特有的内容。其次,针对业已注册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通过第三方平台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联通机制,将经营者于第三方平台的注册信息转化为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当然若有不足,市场监管部门依然可要求经营者予以补充。再次,明确线上线下兼营之电子商务经营者只须在其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即可,无须再次进行登记。最后,对于豁免登记的主体适用之程序,一是通过第三方平台及其内部评价系统构建豁免资格的审核机制,以确认经营者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豁免资格;二是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第三方平台关于豁免登记主体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尽量消弭豁免登记制度所隐藏的市场主体信用危机;三是通过多方中介机构对经营者进行主体身份验证,从程序上保障豁免登记之经营者公示信息之准确。
张弛[8](2019)在《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使传统的财产形式发生虚拟化、电子化、数据化的流变,催生了一大批网络化的新型财产,由此带来大量的实践难题,给刑法中“财产”、“财物”等基础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造成巨大冲击。本文主要就互联网背景下产生的新的财产类型和财产形式进行探讨,并对相关的司法疑难问题予以解答:第一章主要对“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刑法含义进行深入解读,准确把握概念的特征与认定标准,并对两者的关系加以厘清。本章首先对“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与域外立法情况进行了梳理,对我国刑法学界围绕“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理论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得出刑法中财物(财产)概念的认定标准:具有客观的物质存在形式、具有能够以金钱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此外,本章还对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给刑法造成的冲击进行了总结,具体包括财产概念边界的模糊、财产犯罪行为模式的异化、与罪名界限的纠葛、犯罪数额与既遂标准的认定困境等。第二章主要对与电子资金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以银行电子现金、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具有支付功能的理财产品与比特币等“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为代表的电子资金均应当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侵害电子资金的案件按照行为模式可以被划分为“窃取型”、“复制型”、“套取型”等基本类型,前两者原则上应当以盗窃罪认定,而后者则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在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进行把握时,应当坚持控制说的立场,以行为人取得对电子资金的控制和占有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节点和标志。此外,本章还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中的罪名界分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三章以近年来出现的各类电子化的权利凭证为研究对象,分别对物品电子凭证、服务电子凭证与电子积分等三种典型的电子权利凭证的犯罪问题进行讨论。物品电子凭证无论获取途径免费与否均应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而服务电子凭证只有在同时满足有偿获取与能够独立兑换服务的情况下方可被认定为“财物”,至于电子积分,则应依据其实际功能具体判断。侵害电子权利凭证的案件可能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等罪名。仅具有打折或折抵功能、无法单独兑换物品或服务的电子权利凭证不属于“财物”。第四章主要涉及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的问题。“大数据”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集合而非一个单独的概念,只有那些满足刑法上“财物”认定标准的大数据表现形式才能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财产”。具体说来,“大数据财产”应当仅限于能够在大数据平台或者大数据交易市场上交易和出售的,经过收集的底层数据、清洗后的匿名化数据以及经过挖掘之后形成的大数据产品。大数据财产应当归属于大数据挖掘者和控制者所有,而非归属于产生数据的个人。对于侵害大数据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盗窃罪、合同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而对于那些无法被认定为“财物”的大数据表现形式则可以援引计算机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着作权罪等罪名加以保护。第五章对实践中争议颇多的“虚拟财产”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所谓的“虚拟财产”虽然被冠以“财产”之名,但其既不具有能够以货币加以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也不具有可以被玩家占有或转移的可能性,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在本质上是一种互联网娱乐服务的虚拟权利凭证。以技术手段从游戏运营商处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对于以技术手段从其他游戏玩家处“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则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定。采取抢劫、诱骗、威胁等现实性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此外,利用互联网游戏外挂大量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在未使用破坏性程序、未对互联网游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的情况下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仅以个人娱乐为目的而制作、使用游戏外挂程序或者以其他技术性手段非法获取虚拟财产,并未用于销售牟利的,无论如何也不应以犯罪论处。任何人不能仅仅因为打游戏而受到刑事追诉。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就互联网背景下刑法如何应对“财产”概念的流变所带来的冲击作出全面回应。
冯天泉[9](2019)在《电子商务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研究 ——以J公司为例》文中研究说明21世纪以来,全球的经济不断地发展,技术也在不断创新,网络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在不断普及,科技力量蓬勃发展,科技的发展给人类生活中的各个领域都带来了非常大的变化。在这个发展过程当中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一种全新的经营模式,这是科技的发展给我们带来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公司的管理经营的方式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线下销售转为现在的线上销售,需要公司的管理人员适应这种新的管理方式,并且电子商务的出现也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公司的销售经营的范围,对扩大企业的市场规模起到了良好的积极地作用。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是通过网络实现电子交易过程,克服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电子商务属于新型营业模式,这种新的模式改变了内部控制的各个方面,这使内部控制建设的关键点要适应电子商务企业的需要,用传统的眼观去看待电子商务企业的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就容易在控制环境以及风险评估等方面出现纰漏,从而使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所以从内控的角度看来有了新的要求。然而在我国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本身就落后于西方的发达国家,内控制度不健全,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在我国是广泛存在的,更不用说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中内部控制研究。大部分公司的管理层对这种新的商业模式并不是太熟悉,导致管理方面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问题。虽然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企业,为人们带来的许多的便利,但同时虚拟交易的存在也使得公司承担的较多的风险。本文以J公司为研究对象,以内部控制建设为研究内容,通过案例分析与文献分析相融合的方法,研究了电子商务内部控制建设的国内外相关文献以及一些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理论,为论文提供理论基础,以J公司为例,分析了J公司组织架构与信息管理系统,从主要风险点进行分析,选取了J公司在运营过程当中进、销、存三个主要业务环节的风险点及主要内控建设的现状,阐述了 J公司在内控建设方面有什么值得借鉴的经验并分析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以J公司的内控建设情况为基础,为整个电子商务企业的内控建设提供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为同类型的企业提供一些建设内控制度的经验。
何浩铭[10](2019)在《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指出21世纪以来,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成为全球共识,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相互整合,以“互联网+”为主的经济模式已进入新的阶段。其中,“互联网+商业”的出现使得电子商务成为数字经济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之一。近年来,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持续扩大,并保持高速增长态势,而基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产生的C2C电子商务模式也逐渐成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全国网上零售额达90065亿元,同比增长23.9%,其中C2C电子商务占比37.2%。事物在发展过程中总会面临机遇和挑战两方面C2C电子商务亦不例外:在促进市场经济的同时,其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缺失也对我国财政收入及市场秩序产生了不利影响。据中央财经大学预测,2018年C2C电子商务少缴纳税款已超过1000亿元,这严重违背了以税收公平为基石的税法原意,由此,如何对其进行税收征管成为经济法学界的热点问题。目前,我国仍缺失健全的法律制度对C2C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导致税务部门在实际征管工作中陷入被动和困境。因此,健全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不仅可以解决税款征收的实践问题,还能维护市场秩序的良性运行。论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C2C电子商务及应税分析。通过对C2C电子商务进行概念界定出发,然后对我国电子商务总体发展概况及C2C电子商务发展概况做定量阐述,得出健全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背景,最后从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多学科、多视角着手进行C2C电子商务应税分析,主要包括征税必要性分析和征税可行性分析。第二部分是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问题及成因。通过从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着手,剖析得出现阶段我国税务部门在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中所实际面临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对应问题的成因。第三部分是域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经验及借鉴。通过介绍具有代表性的国际组织及相关国家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研究及立法实践得出域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借鉴以健全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第四部分是健全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措施建议。针对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所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基于域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经验及借鉴,本文以《电子商务法》颁布实施为立法背景,以参与主体角色定位为理论指导,从税收原则适用、税收要素确定、税收优惠厘定、税收手段改进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据此得出健全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措施及建议。
二、浅议电子商务时代企业的管理模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议电子商务时代企业的管理模式(论文提纲范文)
(1)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总结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基本法理 |
2.1 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界定 |
2.1.1 电子商务的界定与分类 |
2.1.2 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界定与法律性质 |
2.1.3 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内涵 |
2.1.4 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特征 |
2.2 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面临的风险 |
2.2.1 不当收集风险:对消费者信息知情权与选择权的侵犯 |
2.2.2 不当使用风险:对消费者信息限制使用权的侵犯 |
2.2.3 不当存管风险:对消费者信息保密权的侵犯 |
2.3 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利益平衡 |
2.3.1 利益衡量原则 |
2.3.2 公平正义原则 |
第3章 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不足 |
3.1 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规范现状 |
3.1.1 立法规范 |
3.1.2 立法分析 |
3.2 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实践现状 |
3.2.1 基于执法监管的实证分析 |
3.2.2 基于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 |
3.2.3 基于电子商务行业实践的实证分析 |
3.3 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困境 |
3.3.1 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利客体不清 |
3.3.2 现有监管机制无法实现常态化有效监管目标 |
3.3.3 适用于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阶段的告知同意规则泛化 |
3.3.4 适用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使用阶段的合理使用边界模糊 |
3.3.5 适用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存管阶段的泄露防范要求不足 |
3.3.6 现有司法救济机制难以为实践纠纷解决提供合理指导 |
第4章 域外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及经验借鉴 |
4.1 域外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
4.1.1 欧盟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
4.1.2 美国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
4.2 域外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经验借鉴 |
4.2.1 相应法律保护模式需与国家现实状况相适应 |
4.2.2 采用多元化监管主体机制提高保护规则的实效 |
4.2.3 结合电子商务情境中的信息应用特征改良传统保护规则 |
4.2.4 从电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市场地位差异性出发设置司法救济机制 |
第5章 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对策 |
5.1 明确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利客体 |
5.1.1 确定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 |
5.1.2 拓宽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客体范围 |
5.2 建立适应常态化有效管制需求的监管机制 |
5.2.1 确立国家担保责任理念作为监管逻辑 |
5.2.2 明晰多元化监管主体的权责 |
5.3 优化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阶段的告知同意规则 |
5.3.1 增设“充分性”告知标准 |
5.3.2 完善同意的生效要件 |
5.4 实现消费者个人信息使用阶段的使用边界明确化 |
5.4.1 严格限制信息目的外使用许可情形 |
5.4.2 明晰信息使用必要性标准的判断依据 |
5.5 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存管阶段的泄露防范标准 |
5.5.1 提高对电商经营者的技术防范措施要求 |
5.5.2 细化对电商经营者的内部组织管理要求 |
5.5.3 完善对电商经营者的信息泄露补救要求 |
5.6 推动司法救济机制设置的合理化 |
5.6.1 重构法律责任归责方式 |
5.6.2 改革损害赔偿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乐居网营销模式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 本文创新点 |
2 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 |
2.1 相关理论及分析工具 |
2.1.1 经典营销理论 |
2.1.2 SWOT分析 |
2.2 文献综述 |
2.2.1 国外研究现状和趋势 |
2.2.2 国内研究现状和趋势 |
3 中国房地产网站发展及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分析 |
3.1 国内房地产网站发展阶段与特点 |
3.1.1 我国房产电商的发展历程 |
3.1.2 当前我国房产电商行业特点 |
3.2 房产网络营销模式类型 |
3.2.1 门户垂直型房地产营销模式 |
3.2.2 房产经纪人分销平台模式 |
3.2.3 传统中介电商化模式 |
3.2.4 全民众销平台模式 |
3.3 模式比较与评价 |
4 乐居网经营概况及营销模式分析 |
4.1 乐居网简介及经营概况 |
4.1.1 乐居网发展历程 |
4.1.2 乐居网发展现状分析 |
4.2 乐居网营销模式分析 |
4.2.1 拓宽引流渠道 |
4.2.2 重视产品精准营销 |
4.2.3 在促销上,打造复合营销手段 |
4.2.4 配套增值服务提高消费者剩余 |
4.3 乐居网营销模式特点分析 |
4.3.1 用户参与的交互式营销 |
4.3.2 一体化的社区增值服务 |
4.3.3 扎实的主流媒体整合 |
4.3.4 创新型的营销策略 |
4.3.5 精准的客户数据库 |
4.3.6 开放的咨询平台 |
5 乐居网营销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5.1 乐居网营销模式存在问题分析 |
5.1.1 房地产电商网络支付缺乏安全性 |
5.1.2 渠道化策略使乐居丢失媒体属性 |
5.1.3 营销模式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支持 |
5.1.4 潜在购房客户亲身体验差 |
5.2 模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2.1 第三方担保、支付平台还没有效建立 |
5.2.2 缺乏基于顾客便利化营销手段运用 |
5.2.3 针对网络营销的监管还不够完善 |
5.2.4 线下服务资源相对欠缺 |
6 乐居网营销模式优化策略 |
6.1 线上线下结合,提升客户粘性 |
6.2 提供增值服务,增加顾客忠诚度 |
6.3 优化网站设计,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 |
6.4 创新布局移动端,注重沟通的渠道推广、创新 |
6.5 打破支付障碍,深化互联网金融业务 |
7 结论 |
7.1 保障措施 |
7.2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件一:调查问卷 |
附录 |
致谢 |
(3)中国税收征管制度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文献综述与评析 |
1.3.1 税收征管模式研究 |
1.3.2 税收管理措施研究 |
1.3.3 税收征管效率研究 |
1.3.4 税收征管成本与税源控管研究 |
1.3.5 研究文献评析 |
1.4 研究框架结构 |
1.5 可能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1 可能创新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税收征管制度的概念、内涵与效率 |
2.1 税收征管的概念 |
2.1.1 税收征管的概念 |
2.1.2 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和税务管理的概念辨析 |
2.2 税收征管制度的内涵 |
2.2.1 税收征管制度的构成 |
2.2.2 税收征管制度的特征与功能 |
2.2.3 税收征管制度的供给与需求 |
2.3 税收征管制度的成本与收益 |
2.4 税收征管制度的效率 |
第3章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分析 |
3.1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变迁 |
3.1.1 税收征管制度变迁动因 |
3.1.2 相关法律条文变迁 |
3.1.3 征管制度模式变迁 |
3.1.4 税源管理制度变迁 |
3.1.5 大企业税收管理制度变迁 |
3.1.6 纳税服务制度和税务稽查制度变迁 |
3.1.7 发票管理制度变迁 |
3.1.8 非正式税收征管制度及实施机制变迁 |
3.2 中国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 |
3.2.1 第一阶段:征、管、查“三分离” |
3.2.2 第二阶段:纳税申报制度 |
3.2.3 第三阶段:税收征管制度完善 |
3.2.4 第四阶段:国、地税合并 |
3.2.5 第五阶段:信息技术助力 |
3.3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的现状 |
3.3.1 税收征管法律体系现状 |
3.3.2 税收征管机构设置状况 |
3.3.3 税收征管人员构成状况 |
3.3.4 税收征管收入现状 |
3.4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的缺陷 |
3.4.1 税收法律法规不健全 |
3.4.2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权责不明确 |
3.4.3 纳税服务体系不完善 |
3.4.4 税收监控缺失 |
3.4.5 纳税评估体系缺失 |
第4章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效率实证分析 |
4.1 研究方法梳理 |
4.2 研究方法选择 |
4.2.1 DEA模型 |
4.2.2 Malmquist指数模型 |
4.3 中国税收征管效率的测度分析 |
4.3.1 指标设置原则 |
4.3.2 指标选取 |
4.3.3 数据来源及说明 |
4.4 基于DEA-MALMQUIST指数的税收征管效率分析 |
4.4.1 年际时间差异分析 |
4.4.2 各地区异质性分析 |
4.4.3 国、地税合并前后差异分析 |
4.5 实证总结 |
第5章 国外税收征管制度及其借鉴 |
5.1 国外税收征管制度 |
5.1.1 美国税收征管制度 |
5.1.2 英国税收征管制度 |
5.1.3 日本税收征管制度 |
5.2 国外税收征管制度的借鉴 |
5.2.1 限制现金交易 |
5.2.2 建立一体化信息管理制度 |
第6章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优化的路径选择 |
6.1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路径选择的依据 |
6.2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路径选择的障碍 |
6.2.1 “互联网+税务”存在的问题 |
6.2.2 “金税三期工程”存在的问题 |
6.3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路径选择的渠道 |
6.4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路径选择的举措 |
第7章 中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创新建议 |
7.1 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
7.1.1 制定税收基本法 |
7.1.2 延伸《税收征管法》的边界 |
7.1.3 优化税法体系和税收计划 |
7.1.4 细化地方性法律法规 |
7.2 完善税收机构设置 |
7.2.1 建立专门数据风险监控部门 |
7.2.2 建立专门登记管理和档案中心 |
7.3 加快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 |
7.3.1 建立与其他部门协调制度 |
7.3.2 开通全国税收信息共享渠道 |
7.3.3 优化整合国地税合并后的税务征管系统 |
7.3.4 构建中国特色的税务代理体系 |
7.4 改革社保费代征制度 |
7.5 调适和优化纳税人心理 |
7.5.1 鼓励纳税人自主纳税 |
7.5.2 提升纳税人纳税意识 |
7.6 优化税务人员管理 |
7.6.1 妥善安排干部,建立激励机制 |
7.6.2 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
7.6.3 转变税务人员服务理念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5G网络技术对提升4G网络性能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1 4G网络现处理办法 |
2 4G网络可应用的5G关键技术 |
2.1 Msssive MIMO技术 |
2.2 极简载波技术 |
2.3 超密集组网 |
2.4 MEC技术 |
3 总结 |
(5)数字经济时代国际税收中的常设机构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数字经济背景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用问题 |
第一节 税务机关对跨境企业营业利润的征税依据 |
一、税务机关对跨境企业营业利润的征税依据 |
二、税收连结点之“物理存在” |
第二节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新兴企业 |
一、新兴商业模式 |
二、新兴商业模式下企业的营业利润来源 |
第三节 数字经济背景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用问题 |
一、跨境数字企业规避来源地国适用常设机构原则 |
二、来源地国适用常设机构原则对数字企业征税缺乏合理依据 |
第二章 来源地国适用常设机构原则面临的挑战 |
第一节 居民地国和来源地国确定困难 |
一、纳税主体难以认定 |
二、所得来源地标志难以认定 |
第二节 数字企业所得定性分类标准模糊 |
一、纳税客体难以界定 |
二、网络广告收入定性模糊 |
第三节 常设机构认定困难 |
一、场所型常设机构认定困难 |
二、代理型设机构认定困难 |
第三章 经合组织、欧盟及其他国家的税收方案 |
第一节 经合组织应对数字经济的多边税收方案 |
一、网址、服务器与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构成场所型常设机构 |
二、修改固定场所型常设机构豁免条款 |
三、修改代理型常设机构条款 |
四、经合组织多边税收方案的缺陷 |
第二节 欧盟应对数字经济的区域税收方案——欧盟指令草案 |
一、临时税收措施 |
二、综合性税收措施 |
三、欧盟指令草案的缺陷 |
第三节 其他国家应对数字经济的单边国家税收实践 |
一、以色列:数字型常设机构方案 |
二、意大利:预提税方案 |
三、印度:横平税方案 |
四、西班牙:数字服务税方案 |
第四章 制定数字经济领域的“中国方案” |
第一节 “中国方案”尚未形成 |
一、中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立法相对空白 |
二、中国欠缺针对数字企业采取的具体税收征管措施 |
第二节 中国税收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 |
一、维持传统常设机构概念并适当修改的可行性分析 |
二、传统常设机构原则根本性修改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数字经济领域的“中国方案”设计 |
一、税收要素 |
二、税收管理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 记 |
(6)微商税收征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微商所涉税种及其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
(一)微商概述 |
(二)微商所涉税种 |
(三)微商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
二、我国微商税收征管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纳税主体、征税客体及纳税地点相关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二)税务登记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三)纳税申报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四)发票管理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微商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纳税主体、征税客体及纳税地点相关制度 |
(二)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
(三)完善纳税申报制度 |
(四)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之立法现状与现实困境 |
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概念之法律界定 |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之概念来源 |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之特征 |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之分类 |
第二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之立法现状 |
一、《电子商务法》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 |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之相关规定 |
第三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之现实困境 |
一、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的实体规则有待明确 |
二、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的程序规则尚待完善 |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之实体规则 |
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的实体规则明确之必要性 |
一、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基本内容确立之内在要求 |
二、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厘清之外在要求 |
三、主体适用范围明晰之实然要求 |
四、商主体营业自由理念体现之应然要求 |
第二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之基本内容 |
一、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二、登记行为:行政确权行为 |
三、登记关系:纵向非平等关系 |
第三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之豁免规则 |
一、主体豁免登记的制度逻辑与法理依据 |
二、主体豁免登记适用之标准 |
三、主体豁免登记之配套措施 |
第三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之程序规则 |
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程序完善之可能性 |
一、传统登记向电子化登记之过渡 |
二、第三方交易平台与市场监管部门之相互配合 |
第二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适用的程序 |
一、一般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登记的程序 |
二、电子商务平台内注册经营者转化为登记主体的程序 |
三、实体与电子商务兼营主体适用的程序 |
第三节 电子商务豁免登记主体适用的程序 |
一、第三方平台及其内部评价系统审核主体之法定豁免资格 |
二、市场监管部门与第三方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的程序 |
三、多方机构共同确认主体身份真实性的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刑法中的财产概念 |
第一节 “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 |
一、早期:“物”与“财产”的具体化列举 |
二、发展:作为法律术语的“物”与“财产”概念的成型 |
三、成熟:无体物概念的提出 |
四、流变:财产概念外延的不断扩张 |
第二节 “财产”概念的域外考察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英国 |
四、美国 |
五、苏联 |
六、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财产”概念及认定标准 |
一、刑法中“财产”和“财物”概念的关系 |
二、关于“财物”属性的理论争讼 |
三、互联网背景下“财物”(财产)的认定标准 |
第四节 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的冲击 |
一、财产形式的流变对“财物”概念边界的冲击 |
二、行为模式的异变对犯罪认定和罪名界限的冲击 |
三、财产的数据化带来的数额认定的困境与既遂标准的漂移 |
小结 |
第二章 电子资金犯罪的刑法应对 |
第一节 电子资金概述 |
一、电子资金的概念范畴 |
二、电子资金的本质与财产性根基 |
三、电子资金的出现给刑事司法认定带来的冲击 |
第二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基本类型与行为认定 |
一、窃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二、复制型电子资金犯罪 |
三、套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第三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罪名界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纠葛 |
二、电子资金案件罪名界分的理论聚讼及评析 |
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界分步骤 |
第四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既遂标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既遂标准的漂移 |
二、财产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聚讼 |
三、侵害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 |
小结 |
第三章 涉电子权利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电子权利凭证概述:分类、财产性与刑法研究现状 |
一、刑法视域下电子权利凭证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二、电子权利凭证的种类 |
三、电子权利凭证的财产性辨析 |
第二节 涉物品电子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窃取他人物品电子凭证的行为定性 |
二、侵入系统生成物品电子凭证后倒卖行为的认定 |
第三节 侵害服务电子凭证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二、不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第四节 电子积分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侵入系统后虚增电子积分行为的罪名适用 |
二、利用系统漏洞刷取电子积分案件的定性 |
三、利用规则漏洞刷取电子积分行为的认定 |
四、复制电子资金系统后伪卡盗刷案件的处理 |
小结 |
第四章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 |
第一节 大数据的概念界定与本质析正 |
一、大数据的定义与本质 |
二、大数据挖掘 |
三、“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之概念勘正 |
第二节 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与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一、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 |
二、“大数据财产”的认定标准与范围界定 |
三、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第三节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 |
一、大数据财产的保护路径之争 |
二、大数据财产的刑事司法保护 |
三、其他大数据侵害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小结 |
第五章 虚拟财产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
一、关于“虚拟财产”概念范围的学理争讼 |
二、虚拟财产的内涵厘清 |
三、虚拟财产的外延 |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分析 |
一、虚拟财产的客观价值性分析 |
二、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 |
三、虚拟财产的本质 |
第三节 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以技术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 |
二、以现实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理 |
三、制售、使用外挂行为的定性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电子商务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研究 ——以J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文献综述与相关理论 |
2.1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2.1.1 国外研究文献 |
2.1.2 国内研究文献 |
2.1.3 国内外研究文献评述 |
2.2 电子商务基础理论 |
2.2.1 电子商务的涵义 |
2.2.2 电子商务的模式 |
2.2.3 电子商务的特点 |
2.2.4 电子商务系统的组成 |
2.3 内部控制基础理论 |
2.3.1 内部控制的涵义 |
2.3.2 内部控制的目标 |
2.3.3 内部控制的要素 |
2.4 内部控制的理论基础 |
2.4.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4.2 委托代理理论 |
2.4.3 舞弊动因理论 |
2.4.4 控制理论 |
3 电子商务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现状 |
3.1 电子商务企业与传统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比较 |
3.1.1 控制环境不同 |
3.1.2 风险评估不同 |
3.1.3 控制活动不同 |
3.1.4 信息沟通方式不同 |
3.1.5 监督方式不同 |
3.2 电子商务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3.2.1 会计数据控制难度大 |
3.2.2 内部控制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
3.2.3 内部控制人员专业素质不达标 |
3.2.4 内部控制活动执行力不强 |
3.3 电子商务企业内部控制建设问题成因分析 |
4 J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案例分析 |
4.1 J公司概况 |
4.1.1 J公司的背景 |
4.1.2 J公司的组织结构 |
4.1.3 J公司的管理信息系统 |
4.2 J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现状 |
4.2.1 采购环节内部控制建设 |
4.2.2 存货环节内部控制建设 |
4.2.3 销售环节内部控制建设 |
4.2.4 人力资源内部控制建设 |
4.2.5 管理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建设 |
4.3 J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经验 |
4.3.1 采购环节公开透明 |
4.3.2 存货管理安全高效 |
4.3.3 销售环节策略恰当 |
4.3.4 人力资源规划合理 |
4.3.5 信息系统方便有效 |
4.4 J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中的不足 |
4.4.1 内部控制环境有待优化 |
4.4.2 人力资源制度不够完善 |
4.4.3 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
4.4.4 信息系统较为脆弱 |
5 完善电子商务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对策 |
5.1 加强内部控制环境建设 |
5.1.1 完善内部激励机制 |
5.1.2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
5.1.3 培养复合型人才 |
5.2 健全风险评估机制 |
5.2.1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
5.2.2 优化风险评估体系 |
5.3 完善企业信息系统 |
5.3.1 加强信息管理 |
5.3.2 预防各方风险 |
5.4 强化监督体系 |
5.4.1 明确内审部权责 |
5.4.2 完善多渠道监督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10)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C2C电子商务及应税分析 |
(一)C2C电子商务的概述 |
(二)C2C电子商务的应税分析 |
二、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问题及成因 |
(一)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问题剖析 |
(二)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问题成因 |
三、域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经验及借鉴 |
(一)国际组织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经验 |
(二)相关国家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经验 |
(三)域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的借鉴 |
四、健全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措施建议 |
(一)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税收原则适用 |
(二)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税收要素确定 |
(三)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税收优惠厘定 |
(四)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税收程序改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浅议电子商务时代企业的管理模式(论文参考文献)
- [1]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 陆佳怡.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2]乐居网营销模式优化研究[D]. 李玉廷. 海南大学, 2020(07)
- [3]中国税收征管制度创新研究[D]. 王一棠. 吉林大学, 2020(08)
- [4]5G网络技术对提升4G网络性能的研究[J]. 刘奕. 数码世界, 2020(04)
- [5]数字经济时代国际税收中的常设机构原则研究[D]. 姜心童.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微商税收征管制度研究[D]. 杜秀秀.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研究[D]. 梁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2)
- [8]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D]. 张弛.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9]电子商务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研究 ——以J公司为例[D]. 冯天泉.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9(01)
- [10]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机制研究[D]. 何浩铭.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