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式派出所的一线调研报告

枫桥式派出所的一线调研报告

问:创建枫桥式派出所存在的困难
  1. 答:必须从全警角度明晰派出所的地位,态迅切实增强做好派出所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派旦简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集打、防、管、控、服务于一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模闭裤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问:枫桥式派出所经验到底是什么
  1. 答:枫桥式派出所经验到底是什么如下: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是必须把维护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方面,通过派出所把群众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千家万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充分集民智、汇民力创新社会治理,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的基础作用,增强基层社会治理活力。
    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才能筑牢长治久安之基。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必须积极适应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新期待,推动多元化化解矛盾、全时空守护平安、零距离服务群众,构建起契合公安实战特点、符合人民群众需要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
    “枫桥经验”的意义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良性循环的一把“金钥匙”。
    在“枫桥式公安派出所”的创建中,各地公安机关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基层基础建设为保障,与时俱进地把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着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问:枫桥式公安派出所
  1. 答:法律分析:
    枫桥式公安派出所是公安部决定命名的先进公安派出所。枫桥式公安派出所旨在“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卜此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塌乎接受当事人及型衫迅其***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枫桥式派出所的一线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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