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监督主体人格论(论文文献综述)
任生[1](2021)在《公民舆论监督权立法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民舆论监督是公民宪法权利中监督权的体现和常见形式。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行,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在逐步提高,舆论监督权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我们对舆论监督权的立法还不够完善。本文通过讨论公民的舆论监督权为后续的保障舆论监督权的实现和舆论监督权的法治化、相关的立法完善提供指导建议。对于我国的舆论监督存在的诸多问题,通过对舆论监督过程的逐一分析,找出“症结所在”,才能为舆论监督的发展道路扫清障碍提供前提。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公民舆论监督权的基础理论开始论述。先探讨舆论监督权的概念。其次具体分析的特征和优势。最后来分析舆论监督权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着重探讨我国舆论监督的现状,介绍我国在舆论监督权上的相关立法和成就。第三部分分析我国舆论监督所遇到的问题。并结合国外舆论监督权的研究和立法,综合我国具体国情为我国舆论监督权的前进方向提出自己的见解。第四部分针对我国舆论监督权在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针对舆论监督权的立法问题展开讨论。
余筱兰[2](2021)在《公共数据开放中的利益冲突及其协调——基于罗尔斯正义论的权利配置》文中研究表明公共数据开放中存在诸多利益冲突,有其外因和内因。数据有巨大的使用价值,数据创造财富、实现增值,此为数据开放中利益冲突的外因。数据上有诸多利益相关者是冲突产生的内因:产生个人数据的自然人、使用数据的数据控制人、监管数据开放的数据监管人之间因为彼此利益诉求碰撞激发冲突。以罗尔斯正义论作为理论指引,是基于该理论的科学性以及对利益协调的逻辑适恰。罗尔斯正义论"禁止剥夺他人利益、社会服务、人格尊严与自由"三大内涵以及"平等自由、公平与差异"两大原则是本文试图从私法上缓和公共数据开放中利益冲突的理论基础。在罗尔斯正义论的指引下,对公共数据开放中的相关者利益进行权利化配置:为提供可开放数据的自然人配置个人数据权利;为加工和使用数据的数据控制人配置衍生数据主体权利,并对其行为进行合理限制;为数据监督主体配置民事权利;为保障数据共享、自由流动,对公共利益保护予以特别考虑。
王亚彤[3](2021)在《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文中提出快递服务业随着网络经济和网络购物的发展日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许多问题也浮出水面,在这之中关于快递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日渐引发更多重视。关于快递行业中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新闻越来越多,本应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但实际效果略差,一条重要的原因就是当前的立法稍微落后于实际,对于实际中发生的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不能起到很好的制约作用。而除此之外,快递行业的监督者也未能很好的发挥其监督的职责,快递公司自身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这些都会影响到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因此,快递服务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还包括五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快递服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以及其他相关的基本概念进行表述,主要包括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权、隐私信息及其与个人信息的关系、快递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以及快递服务等概念,是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最基础的研究内容,为后续的部分提供理论支撑。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重点内容是立法现状,从对快递消费者的立法特殊保护和立法一般保护两个角度对当前相关法律进行分析。同时介绍了我国快递行业中对个人信息起到一定保护作用的“隐形面单”制度和快递包裹代收点。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域外一些国家的快递服务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以及相关的经验借鉴,通过分析美国、德国和日本三个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以及快递行业方面的特殊规定,总结其在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快递行业方面的优秀经验,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第四部分则是通过现状分析当前我国在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从立法不够完善、监管力度不够、快递公司自身的管理存在问题、消费者自身原因和缺少特殊保护机制的这几个角度进行探究,分析其具体存在的问题,并为之后解决问题奠定基础,引出后文。第五部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内容,结合前文对快递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以及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与存在的问题一一对应,从完善相关的立法、加强对快递企业的监督、提高企业管理的管理水平、消费者自身保护以及建立快递消费者特殊保护机制几个角度提出可行性的建议,以促进对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更好实现。
王书荣[4](2021)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文中提出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让行政机关由单纯的个人信息保护者角色向个人信息使用者和保护者双重角色转变,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通过算法自动分析、评估并进行整理,产出的结果会被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既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又提高了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在治理社会的过程中逐渐依赖大数据技术,掌握的个人信息数量会更加庞大、内容会更加详细,但是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制度建设并没有跟上大数据时代发展的步伐,导致在收集、使用和储存个人信息等阶段公民都面临着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具体来说,立法层面存在行政法律规范不完善的问题,包括缺少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和现有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笼统,可操作性低;执法层面存在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包括缺乏统一的监督主体和统一的监督标准;救济层面存在行政救济制度不完备的问题,包括行政救济手段不足和行政赔偿范围狭窄。因此,为了完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制度,加强对公权力的约束和控制,规范行政机关收集、使用和储存个人信息的行为,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首先,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公开原则、合目的性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其次,健全个人信息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加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细化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行政机关收集、使用和储存个人信息的程序规则。然后,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包括成立统一的监督机关—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赋予其监督职权,制定统一的监督标准。最后,完善行政救济制度,包括将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纳入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监督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引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行政赔偿制度方面,扩大行政赔偿的范围,允许公民就个人信息侵害案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孙荣梅[5](2020)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下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提出隐私权是人格权当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传统的隐私权仅仅涉及到私密领域的私人权利的保护,并没有涉及相关的保护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内容。然而,现代社会随着科技发展,信息共享程度加深,公共场所视频监控对隐私权造成侵犯的事件在数量上不断上涨,而且其结果的恶劣程度也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大众对公共场所是否存在隐私权这一问题的思索,逐渐从全盘否认,到持怀疑态度,再到当今对权利予以确认,经历了一段波折与过程。只有以对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承认作为前提,才可以思考公共场所隐私权有无遭遇侵害的可能性,以及进一步地思索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于公共场所隐私权是否会形成侵犯并造成损害。公共场所视频监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增进社会治理能力,另一方面又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极大困扰和危害。随着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的普遍铺开,公民隐私保护的诉求也越来越多,隐私权逐渐从只存在于私密场所向公共场所存在隐私权发展。国内、国外的司法判例中也逐渐承认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存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具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监控犯罪的积极作用。但是从四川高速公路不雅事件和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曝光情侣亲密信息等事件来看,说明我国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是存在问题的。在认同和分析公共场所存在隐私权基础上,通过列举真实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侵犯隐私权的案例,说明公共安全监控系统确实存在过分暴露个人隐私权的情况。面对侵权问题,首先需要从立法层面入手,从而实现对制度层面进行明确而富有针对性的指引的目的。监控系统应当如何设计,对于监控系统要进行怎样的监督与规制,对于这些进行立法上的规范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基于上述研究,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应该遵循人权保护的原则。隐私权作为人格尊严当中的一部分应该受到重视,应该得到应有的保护。在具体的保护方面应该完善隐私权保护的专项立法,制定隐私权保护的关键制度以及通过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的途径来维护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罗彬彬[6](2019)在《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业主委员会是我国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自治机构之一,2007年《物权法》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主要权利来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两部全国性法律文件的颁布标志着业主自治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然而由于我国物业管理历史较短、经验较少、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以及公民自治意识薄弱,当前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存在两大问题。首先是业主委员会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包括实体法上业主委员会是否是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主体之一,其是否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程序法上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或充当被告;其次是公众业主自治参与程度过低。前者是我国立法价值判断的问题,后者与社会大众心理及社会民主程度相关。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不明确致使业主委员会在实际情况中存在登记难、开会难、决议难、经费短缺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立案难、判决难、执行难、法律责任承担不明晰等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导致业主委员会作为发扬基层民主的初衷落空。本文将从我国业主委员会演变与发展的历史及权利来源出发,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分析当前我国业主委员会运行过程因法律地位不明确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同时结合我国当前物业管理法律体系及世界各国各地区优秀的业主自治法律经验,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角度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进行再认定。本文认为,虽然业主自治团体法人化是世界立法一大趋势,但根据我国当前立法现状及现实国情,业主委员会被定位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并不具备独立意思表示,且业主委员会无独立的财产权,并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将业主委员会认定为法人组织目前条件欠缺。相反,将业主委员会定位为非法人组织符合我国当前现实国情且利于保持法治的统一。对于业主委员会程序法地位,宜将业主委员会归类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组织”,赋予其诉讼主体资格,这既符合世界立法的趋势,也便利了业主委员会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符合民事诉讼“便宜原则”,同时根据现代诉权与诉分离理论,也具备一定的合理性。我国司法实务界目前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当事人适格问题不乏支持态度。但同时因为业主委员会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我国法律法规应做相应的立法补充。
苏朋朋[7](2019)在《冯契平民化自由人格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哲学的核心之一是人的自我完善,在成就自己的同时成就万物,传统哲学几千年的发展都以此为中心向前推进,到宋明理学僵化为专制社会的意识形态为止,僵化的意识形态使中国面临巨大的是民族危亡,传统哲学开启了近代化进程,也使传统哲学的主体思想进入近代化讨论。冯契是中国近代伟大的哲学家和哲学史家,在面临民族灾难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一系列问题时,在批判和继承中国传统哲学中关于成人之道和中国近代哲学关于培养“新人”学说及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实践和人的本质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独具特色的平民化自由人格理论。本文以理想人格的一般理论开始,通过比较中西人格概念,界定了理想人格的基本含义,回顾了中国传统哲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说明传统对人的关注在哲学上表现为理想价值的设定,具体而言是对一统天下的贤明领导者的期盼和知识阶层的崇圣活动。冯契的平民化自由人格以传统问题的核心为研究对象而展开,在吸收传统哲学中儒家、道家和墨家理想人格的基本思想后,借鉴近代价值革命中关于培养“新人”理论,提出了平民化自由人格的基本内涵,即以自由的哲学含义出发,通过化理论为德性发展主体的个性自由;通过独立个性的发展和自觉与自愿原则相结合使主体的具体个性得到充足发展;培养不同于圣贤化和权威主义的多样化平等人格。以广义认识论的方法说明通过转识成智实现理想人格的哲学可能性,强调以实践和教育相结合,世界观的培养和智育、德育、美育的统一以及集体帮助和个人主观努力相结合来培养平民化自由人格。在当代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平民化自由人格为人的发展提供了一种理论模型,虽然学界对其有不断的批评,但在具体的社会活动中,在权力崇拜和金钱崇拜依然存在的社会环境中,以内在自由发展培养主体的自由个性,以自由个性的本体论对抗来自权利和金钱的异化,在凝道成德、显性弘道的过程中促进个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在平民化自由人格的过程性培养中重塑普遍的人性之善,这是冯契的平民化自由人格所具有的理论力量。
陈方芳[8](2019)在《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思想政治教育是立德树人、培育时代新人的“法宝”和“利器”。而近年来,传统的“十八般武艺”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已经难以发挥其应有“功力”,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越发丰富多彩,思想政治教育者也是用尽浑身解数,但教育效果却总是难如人意。对此,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问题就成为了思想政治教育学界的一项“时代难题”,激起学界各路“大军”竞相去探索。随着“生态化”理念从生态学中发掘出并成功运用于指导许多学科的发展,一些思想政治教育学者也开始将其“嫁接”过来,也取得了显着的成效,其哲学高度的系统性、整体性理念对于破解当前的思想政治教育困境,推进思想政治教育朝着生态化方向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认识论上,对“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进行了“何以是”论域上的解读。具言之,认真辨析了“生态”与“环境”的区别与联系;解读了何为“生态化理念”和“生态化”;阐明了社会生态的内涵及其三大要素(经济生态、政治生态、文化生态)的逻辑关系;界说了“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内涵,突显了其整体性、人本性、动态性、竞争性、开放性、生活性、平衡性等表征,还论证了其“内生态”与“外生态”的内在逻辑。反思论上,对“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进行了“为何能”论域上的思考。首先,从理论、实践、方法三个层面的适切性来讲清楚生态化理念与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契合;其次,阐述了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对于“内生态”——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和“外生态”——营造良好思想政治教育氛围的价值意蕴;再次,探析了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需要坚持的六大规律,即“立德树人律”“主体需求律”“叠加增值律”“资源配置律”“环境育人律”“顺应超越律”等;最后,从理论、应然、现实三个维度论证了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可行性。支撑论上,对“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进行了“有何理”论域上的阐析。首先,马克思主义人学思想是理论基础。其次,马克思主义生态哲学理念是理论指导。再次,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是理论溯源。最后,西方关于生态学的哲学思考是理论镜鉴。现实论上,对“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进行了“何以困”论域上的审视。首先从整体上审视和分析了思想政治教育生态系统的运行态势,然后通过实证调研和深度访谈相结合的方法对思想政治教育“内生态”不协调的表征与原因进行了详细阐述,主要包括主体的主体性亟需彰显、客体的自觉性有待提升、目标的统摄性尚且不够、内容的营养性需要充实、方法的艺术性尚需着力、情境的涵润性仍要拓展等几个方面。最后还对思想政治教育“外生态”不平衡的表现与渊薮进行了阐析,主要体现在高质量发展下仍显复杂严峻的经济生态、“不断净化”中仍有“污染”的政治生态、多元文化不断交流交融交锋的文化生态这几个方面。实践论上,对“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进行了“如何做”论域上的探赜。在生态化理念指引下,通过对思想政治教育生态系统链条上的每一个链条的最优化建设与完善,进而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生态系统整体朝着生态化方向发展。一方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内生态”建设,需要从建设主体性与主导性有机统一的主体生态;需求性与自觉性有机统一的客体生态;统摄性与实践性有机统一的目标生态;科学性与契合性有机统一的内容生态;适宜性与灵活性有机统一的方法生态;可控性与涵容性有机统一的情境生态等几个方面下功夫。另一方面,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外生态”建设,需要从建好经济生态,营造出富足祥和的物质生活氛围;建好政治生态,营造出山清水秀的政府执政氛围;建好文化生态,营造出健康向上的道德精神氛围等几个方面着力,进而为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社会生态。保障论上,对“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进行了“何能续”论域上的建构。着力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形成一元主导的价值引领机制;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伟力,形成传承创新的动力推进机制;大力继承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形成崇德向善的道德伦理机制;完善思想政治教育相关法规,形成显隐互补的制度保障机制。着眼于从“有方向”“有力量”“有底蕴”“有保障”这“四有”来巩固和促进思想政治教育朝着生态化方向“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李晓明[9](2018)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监督是人类对权力认知理性化的必然选择。法治监督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权力进行的监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是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与我国法治监督实践、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紧密结合的产物。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持续推进,法治逐渐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使命更加凸显。本文以法治监督为核心概念,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为主题,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从整体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理论基础与文化资源、历史演进及其规律、发展动力及依据、现存问题及其成因、实现路径及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地研究,并从理念、制度、体系等层面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对策建议。本文包括引言及五章共六个部分。引言部分阐释了问题缘起及意义,对相关学术研究现状进行了述评,对相关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对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之处及不足作了必要说明。第一章探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生成的思想理论条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监督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重要理论来源;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直接理论基础;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监督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文化底蕴;西方国家权力监督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重要资源。第二章考察了中国近现代历史上法治监督的制度模式及其演进轨迹,分析探讨了法治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过程,并就影响法治监督演进的历史事件、客观因素及法治监督的演进规律进行了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根本保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生存基础是政治稳定与法治统一,根本动力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第三章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动力进行了总体性论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迈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逻辑使然,是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在法治方面的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特别是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任务使然;并将其置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下进行系统、深刻地考察。第四章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现状进行了深刻剖析。详细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在实践中取得的一些成就,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在实践中存在着法治监督主体自觉意识不强、制度规范供给不足、合力效果尚不明显等方面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的成因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五章论证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基本原则及实现路径。坚持问题导向,把继承历史资源、借鉴外来资源与分析当前实际紧密结合起来,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基本原则,探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理念培育路径、法律完善路径、体系构建路径。
杨建宇[10](2016)在《当代中国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研究》文中认为政治生活源于人类的交互性需要。政府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规范权利义务、达致良政善治必需依赖的重要组织。随着后工业社会的到来,各种地区和全球性问题呈现复杂性、交织性的特征,政府仍是人类迎接挑战、抢抓机遇必须依赖的关键治理主体。“政府之恶”是困挠人类政治生活的一个持久命题,但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改革政府机构,提高政府质量,仍是实现“共同善”(common good)的务实之策。政府信任主要指公民认为政府机构具有“做正确的事”(To do right things)的善意和能力,反映了公民对政府理念、行为和绩效的认可和支持。特定政府的信任状况归根结底取决于民众对其抱有怎样的希望和失望,将政府信任保持在一定水平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涉及特定政府的政治合法性,更与政治共同体内全体人民的福祉密切相关。历史和现实反复表明,政府信任危机不仅易加剧公民与政府的不合作乃至对抗,更会导致政府强制力的频繁使用,造成经济衰败和社会动荡,使政府和公民的关系陷入“负和游戏”(minus-sum game)。政府信任本质为个体态度,有具体的指向和程度的强弱。政府信任的影响因素和发生机理需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考虑:政府因素、个体因素和中介因素。政府因素主要指政府机构的能力和善意,体现出受信方的可信性;个体因素主要指民众的人格、需求和偏好等,反映了施信者的心理认知特征;中介因素主要指影响个体心理认知的信息环境,考察的是构建政府可信性、影响个体心理认知的媒介手段。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当代中国的政府信任存在明显的层级差异,即政府层级越高,得到的信任越多;政府层级越低,得到的信任越少。考虑到政府信任是一种态度,个体之间或存在差异甚至截然相反,我们可以换一种方式理解这一政治现象,即在信任的“选举市场”上,特定的上级政府较下级政府获得更多的“信任票”(高层政府多于中层政府,中层政府又多于基层政府)——无论是信任者的人数规模还是施信者的信任强度。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负效应在于,它使民众在与基层政府博弈时,习惯性地将中层政府、高层政府作为策略性的依靠对象,极大地削弱了基层政府的合法性,加大其治理成本,影响其治理绩效;此外,随着民众同中层政府、高层政府不同形式接触的增多,也会改变对其原有的积极态度,从而最终降低对中国政府机构的整体评价;更为重要的是,级差政府信任格局不利于培养上下级政府基于认同的信任及构建合作伙伴关系,从深层次上损伤国家治理能力。理解是社会科学的重要任务之一,由于社会科学自身特点,以思维为载体的“理想模型”研究方法乃是理解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信任的产生受客体因素、中介因素和主体因素的共同影响。公民对政府是否信任或给予多少信任,虽然本质为公民个体的主观感,但这一主观感却是政府客观表现(如政府质量)、多极中介建构(如媒体宣传)和个体心理认知(如人格特征)等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如果将中国的政府信任层级差异作为被解释变量,则解释变量众多,同时,此解释变量与彼解释变量、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的相互影响也不可忽视,因而企图将社会作为物理实验室严格控制以求精确测量的努力往往归于失败。政治生活本身的特点、定量研究(或经验研究)内含的局限及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决定了模型方法在本研究中具有逻辑上的自恰性。新制度主义范式、政治沟通范式和文化-心理范式对当代中国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成因均有一定的解释力,与其将它们视为相互竞争的观点,不如当作彼此补充的理论。中国政府信任层级差异发生模型的建构采用一种综合性的视角,对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形成、维持和强化进行了多维度的分析,关注到了制度、文化和媒介在不同层次上的共同作用。具体来讲,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一个重要成因在于中国政府层级结构的驱动,这一结构不仅造成了高层、中层、基层政府政治权力的客观差异,也影响着它们善意的总体呈现;此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场景下,由于中国共产党为(长期)执政党,党组织在国家管理和政治权力系统中居于中心地位,党政并未真正分开,以“党管媒介”为重要原则的中国传播管理体制使特定的上级(党委)政府和下级(党委)政府在媒体资源占有上存在明显不同,与下级政府相比,上级政府运用媒体特别是大众媒体进行政治沟通和政策合法化的能力更强,加之大众媒介的舆论监督通常较少针对同级或上级政府,多为自上而下的监督,致使基层政府的失灵状况更容易被民众所感知。在媒体营造的象征性现实中,上级政府往往具备较高能力和道德上的完美,下级政府则能力相对较低并存在道德上的瑕庇,导致个体对高层、中层、基层政府的善意和能力感知出现分化。理解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生成原因,必须注意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客观性、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建构性和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认知性的区别和联系;最后,因中国传统政治文化集中体现的大一统、人治思维等意识在当代仍有广泛影响,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国人对高层、中层、基层政府的态度、情感和评价。由于特定的上级政府较下级政府通常更具权威性,从而形成有利于上级政府的独特的民族心理模式。学术关怀和政治决策者需要将关注的焦点从追求高政府信任转移到提高政府质量上来。如果从规范意义上的政府目的来考量,政府信任的良性结构应体现三个明显特征:首先,在特定政治共同体内,政府应以统一而非各自为政的方式提供服务,各级各类政府组织均应具有较高的可信性,显示必要的治理善意和治理能力,以统一、联合、整体的方式作为信任客体在政府信任关系中出现,政府信任图景应是一致的,而不应表现为横向或纵向间政府信任的分散、孤立和破碎;其次,应是包含理性怀疑的明智信任。以信任和不信任双因素观衡量,同政府信任一样,政府不信任具有独特价值,因为政府不信任调整着政府信任的分配,决定着政府信任的指向和边界,可以防范政府背叛的风险,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构件;最后,政府信任受多重因素影响,有复杂的生成机理,但民主的政府理念和优良的政府质量应为健康政府信任的主要驱动。着眼未来,政府应在重塑组织、文化和采纳新兴技术的基础上,对公民需求和偏好发生的巨大变化作出更好回应。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良政善治的构建及“共同善”的实现,需要有力的政治权力,也需要对政治权力作出必要限制,这对处在转型之中的发展中国家尤具现实意义。自上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当代中国的国家和社会、政府和公民、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重塑,作为一个显着的变化,政治权力开始受到限制和规范,公民权利得到人们前所未有的珍视,政府行为遭到更加严苛的评判,政府运行的国内国际环境已大为不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今天的政府信任成为问题,并不表明和昨天相比政府做得更差,而是新时代的公民对政府的要求更高,关于“好政府”的标准正发生变化。重塑中国的政府信任需要采取综合性的策略“再造政府”,一是优化政府层级管理。减少政府层级,改善县域治理;厘清权力责任,规范央地关系;培育合作文化,建设整体政府;二是促进政治问责。在强化执政党和政府自上而下同体问责的基础上,重视各类异体问责,促进公民政治参与,加强政治问责立法;三是改善政治传播。确立重视沟通的新型行政文化,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不断增强政府透明度。着眼未来,中国应结合复杂性时代的特殊场景,努力践行整体性治理理念,积极提供灵活、更具弹性和人性化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加强顶层设计和技术支撑,构建信任合作型府际关系,切实增强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政府质量。政府信任是一种至关重要却极其脆弱的资产,在全球化时代,政府信任的赢得是个漫长征途,没有捷径可走,从规范意义上来讲,政府信任的产生应主要来源于民主的政府理念和良好的政府质量的驱动。中国的政府质量近年来已得到显着提高,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探索仍任重道远,这需要各级各类政府部门对强国家、民主和法治作出巧妙平衡,并结合文化传统、发展阶段、优先选项进行妥善安排。中国需要向全球的优秀实践者学习,也需要结合国情,实事求是地开展自主性的创新性实践。在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的过程中,政治决策者的激情和眼光自然必不可少,而源自公民的鼓励和压力亦相当重要。
二、法律监督主体人格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律监督主体人格论(论文提纲范文)
(1)公民舆论监督权立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公民舆论监督权概述 |
(一)公民舆论监督权的概念 |
(二)公民舆论监督权的特征 |
1.公民舆论监督具有人民性 |
2.公民舆论监督具有广泛性 |
3.公民舆论监督具有开放性或透明性 |
4.公民舆论监督具有实时性 |
(三)公民舆论监督权的作用 |
1.保障民众的知情权 |
2.保障民众的参与权 |
3.保障民众的表达权 |
4.保障民众的监督权 |
5.公民舆论监督能更好的预防打击犯罪 |
(四)公民舆论监督权的法理基础 |
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2.权力制约理论 |
3.言论自由理论 |
二、我国公民舆论监督权立法保障现状 |
(一)我国公民舆论监督权立法保障的规范现状 |
1.我国法律对舆论监督权的保护性规定 |
2.我国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舆论监督权的保护性规定 |
3.监督舆论权在我国的地方立法也有相应的保护规定 |
(二)我国公民舆论监督权立法保障的实践现状 |
三、我国公民舆论监督权立法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舆论监督权的主体尚不明确 |
(二)公民舆论监督的对象范围不清晰 |
(三)公民舆论监督权行使的不当限制 |
四、我国公民舆论监督权立法保障的完善路径 |
(一)公民作为舆论监督权的主体 |
(二)明确公民舆论监督权的对象 |
(三)相关案件的审理适用实际恶意原则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公共数据开放中的利益冲突及其协调——基于罗尔斯正义论的权利配置(论文提纲范文)
一、数据的使用价值——利益冲突的外因 |
二、数据上诸多的相关者利益——利益冲突的内因 |
(一)可供开放的公共数据存在诸多利益相关者 |
(二)开放数据的利益冲突形成机理 |
三、冲突协调的理论指引——罗尔斯正义论 |
(一)正义禁止剥夺他人利益 |
(二)正义要求以社会服务为最高追求 |
(三)正义要求尊重人格与自由 |
(四)正义要求平等、公平同时又肯定差异性 |
四、冲突协调的路径选择——基于罗尔斯正义论的权利配置 |
(一)源生数据主体权利 |
(二)衍生数据主体权利 |
(三)数据监督主体的利益保护 |
(四)数据权利的边界——公共利益 |
五、结语 |
(3)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相关概念界定 |
2.1 快递服务的概念 |
2.2 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权 |
2.2.1 个人信息的概念 |
2.2.2 个人信息权的概念 |
2.2.3 隐私信息及其与个人信息的关系 |
2.3 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权 |
3 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
3.1 我国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状 |
3.1.1 我国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立法特别保护 |
3.1.2 我国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立法一般保护 |
3.2 “隐形面单”制度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用 |
3.3 快递服务中包裹代收点的设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用 |
4 域外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及经验借鉴 |
4.1 美国的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
4.2 德国的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
4.3 日本的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
4.4 域外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经验借鉴 |
4.4.1 美国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经验借鉴 |
4.4.2 德国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经验借鉴 |
4.4.3 日本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经验借鉴 |
5 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 |
5.1 相关立法不够完善 |
5.1.1 缺少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 |
5.1.2 快递行业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的缺失 |
5.1.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信息保护的内容欠缺 |
5.1.4 《刑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够 |
5.2 对于快递行业的监督力度有待增强 |
5.3 快递行业相关企业自身管理制度待完善 |
5.4 消费者自身对于信息保护不够重视 |
5.5 实践中缺少保护快递服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特殊机制 |
6 完善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 |
6.1 完善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 |
6.1.1 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尽快出台 |
6.1.2 制定并出台《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条例》 |
6.1.3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内容 |
6.1.4 在《刑法》中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扩展 |
6.2 加强对快递服务中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监督 |
6.2.1 国家的监督和管理 |
6.2.2 快递行业协会监督 |
6.2.3 公民监督 |
6.2.4 媒体监督 |
6.3 提高快递服务企业管理水平 |
6.3.1 企业要规范消费者信息使用与保管 |
6.3.2 企业对员工的正确引导和监督 |
6.4 消费者自身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
6.5 建立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概述 |
1.1 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介绍 |
1.2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概念及保护理论学说 |
1.2.1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概念 |
1.2.2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理论学说 |
1.3 大数据时代行政机关侵害个人信息的表现及特征 |
1.3.1 大数据时代行政机关侵害个人信息的表现 |
1.3.2 大数据时代行政机关侵害个人信息的特征 |
1.4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意义 |
1.4.1 有效避免行政机关侵害个人信息 |
1.4.2 有利于控制行政权扩张 |
1.4.3 加快构建法治政府进程 |
第2章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
2.1 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体系不完善 |
2.1.1 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缺位 |
2.1.2 现有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
2.2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机制不健全 |
2.2.1 缺少统一的监督主体 |
2.2.2 缺乏统一的监督标准 |
2.3 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救济制度不完备 |
2.3.1 行政救济手段不足 |
2.3.2 行政赔偿范围狭窄 |
第3章 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域外经验及启示 |
3.1 美国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 |
3.1.1 立法模式 |
3.1.2 监督制度 |
3.2 欧盟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 |
3.2.1 立法模式 |
3.2.2 监督制度 |
3.3 日本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 |
3.3.1 立法模式 |
3.3.2 监督制度 |
3.4 对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启示 |
第4章 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完善建议 |
4.1 完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基本原则 |
4.1.1 合法原则 |
4.1.2 公开原则 |
4.1.3 合目的性原则 |
4.1.4 利益平衡原则 |
4.2 加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
4.3 细化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程序规则 |
4.4 健全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监督机制 |
4.4.1 设立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 |
4.4.2 制定统一的行政监督标准 |
4.5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救济制度 |
4.5.1 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
4.5.2 引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
4.5.3 扩大行政赔偿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下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论文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一、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的双刃剑效果 |
(一)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的正向功能 |
(二)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的隐私担忧 |
二、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下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正当性证成 |
(一)公共场所隐私权的证成 |
(二)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语境下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特殊意涵 |
三、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下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缺陷 |
(一)立法体系的不足 |
(二)关键制度的缺位 |
(三)权利救济途径的不力 |
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下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制度完善 |
(一)基本原则的明确 |
(二)关键制度的补缺 |
(三)权利救济机制的补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6)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业主委员会概述 |
(一)业主委员会 |
1、业主委员会的概念与特征 |
2、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演变与发展 |
(二)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理论基础 |
1、市民社会理论 |
2、结社自由观 |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二、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制度立法及司法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1、实体法之规定——《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 |
2、程序法之规定——《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二)司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
1、司法实务界对业主委员会地位认定 |
2、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确带来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三、其他国家或地区业主自治立法模式考察分析及启示 |
(一)其他国家或地区业主自治立法模式分类 |
1、法人资格模式 |
2、非法人资格模式 |
3、折中模式 |
4、判例实务模式 |
(二)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模式比较总结及对我国的启示 |
四、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再认定 |
(一)我国业主委员会实体法律地位再认定 |
1、关于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观点 |
2、民事主体判断标准 |
3、业主委员会应定位为《民法总则》中的“非法人组织” |
(二)我国业主委员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认定 |
1、业主委员会实体法律地位和程序法律地位之关系 |
2、业主委员会程序性法律地位程的几种观点 |
3、将业主委员会纳入“其他组织”,赋予其诉讼主体资格 |
4、业主委员会法律责任的承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冯契平民化自由人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冯契平民化自由人格的哲学基础 |
一、人格与理想人格 |
二、冯契平民化自由人格的理论渊源 |
第二章 冯契平民化自由人格的内容 |
一、平民化自由人格是德性自由的人格 |
二、平民化自由人格是具体个性发展的人格 |
三、平民化自由人格是平等的多样化人格 |
第三章 冯契平民化自由人格的实现 |
一、平民化自由人格何以可能 |
二、平民化自由人格的培养方法 |
第四章 对冯契平民化自由人格的反思 |
一、平民化自由人格的理论质疑 |
二、现实基础上“平民化自由人格”的合理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简要研究述评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3.3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相关问题概述 |
2.1 “生态”和“环境”内涵辨析 |
2.1.1 概念维度——“环境”和“生态”的内涵 |
2.1.2 关系维度——“环境”和“生态”的关系 |
2.1.3 价值维度——“环境”到“生态”的意义 |
2.1.4 学科维度——思想政治教育学界对“环境”和“生态”的审视 |
2.2 生态化相关概念解读 |
2.2.1 何为“生态化理念” |
2.2.2 何为“生态化” |
2.3 社会生态的内涵及其内在逻辑 |
2.3.1 社会生态的内涵分析 |
2.3.2 社会生态的逻辑构成 |
2.4 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界说与特征 |
2.4.1 内涵解析: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具体界说 |
2.4.2 基本特征: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表征论析 |
2.4.3 内在逻辑: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系统结构 |
第3章 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理性省思 |
3.1 有“桥”相通:生态化理念与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契合 |
3.1.1 理论适切性 |
3.1.2 实践适切性 |
3.1.3 方法适切性 |
3.2 有“值”内蕴: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现实意义 |
3.2.1 内生态:提升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 |
3.2.2 外生态:营造思想政治教育好氛围 |
3.3 有“道”可遵: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规律遵循 |
3.3.1 规律一:“立德树人律” |
3.3.2 规律二:“主体需求律” |
3.3.3 规律三:“叠加增值律” |
3.3.4 规律四:“资源配置律” |
3.3.5 规律五:“环境育人律” |
3.3.6 规律六:“顺应超越律” |
3.4 有“机”可乘: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可行性 |
3.4.1 理论可行性 |
3.4.2 应然可行性 |
3.4.3 现实可行性 |
第4章 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理论支撑 |
4.1 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人学思想 |
4.1.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人学思想 |
4.1.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者的人学思想 |
4.2 理论指导:马克思主义生态哲学理念 |
4.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生态的论述 |
4.2.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者的生态哲学思想 |
4.3 理论溯源: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 |
4.3.1 儒家之“天人合一”“仁民爱物”“人文化成” |
4.3.2 道家之“道生万物”“道法自然”“知足知止” |
4.3.3 佛家之“众生平等”“依正不二”“圆融无碍” |
4.4 理论镜鉴:西方关于生态学的哲学思考 |
4.4.1 阿伦·奈斯关于深层生态学思想 |
4.4.2 戴维·佩珀的生态社会主义思想 |
第5章 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现实审视 |
5.1 思想政治教育生态系统的整体态势 |
5.1.1 思想政治教育生态系统处于平衡状态 |
5.1.2 思想政治教育“内生态”的有序运转 |
5.1.3 思想政治教育“外生态”的平稳发展 |
5.2 思想政治教育“内生态”不协调的表征及其归因 |
5.2.1 主体生态:主体性亟需彰显 |
5.2.2 客体生态:自觉性有待提升 |
5.2.3 目标生态:统摄性尚且不够 |
5.2.4 内容生态:营养性需要充实 |
5.2.5 方法生态:艺术性尚需着力 |
5.2.6 情境生态:涵润性仍要拓展 |
5.3 思想政治教育“外生态”不平衡的表现及其渊薮 |
5.3.1 经济生态:高质量发展下仍显复杂严峻 |
5.3.2 政治生态:“不断净化”中仍有“污染” |
5.3.3 文化生态:多元文化交融中仍会有乱象 |
第6章 思想政治教育“内生态”建设 |
6.1 主体生态:主体性与主导性有机统一 |
6.1.1 前提——明确主体性意识,筑牢“思想战线” |
6.1.2 根本——强化主体性素质,练好“打铁硬功” |
6.1.3 抓手——发挥主导性功用,做到“行为世范” |
6.2 客体生态:需求性与自觉性有机统一 |
6.2.1 厘清思想政治教育客体的差异性需求 |
6.2.2 激活思想政治教育客体接受的主体性 |
6.2.3 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客体的文化免疫力 |
6.3 目标生态:统摄性与实践性有机统一 |
6.3.1 确立统摄性的目标 |
6.3.2 确立实践性的目标 |
6.4 内容生态:科学性与契合性有机统一 |
6.4.1 内容供给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 |
6.4.2 内容供给需要把握的总体思路 |
6.4.3 内容供给需要着力的具体实践 |
6.5 方法生态:适宜性与灵活性有机统一 |
6.5.1 吸收中国传统教化与修身之良“术” |
6.5.2 借鉴西方国家公民道德教育之“技” |
6.5.3 创新当代我国思想政治教育之“法” |
6.6 情境生态:可控性与涵容性有机统一 |
6.6.1 明确思想政治教育情境生态建构的原则 |
6.6.2 探赜思想政治教育情境开发的具体路径 |
第7章 思想政治教育“外生态”建设 |
7.1 建好经济生态,为“内生态”营造出富足祥和的物质生活氛围 |
7.1.1 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抑制贫富差距两极分化 |
7.1.2 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致力解决社会主要矛盾 |
7.1.3 不断改善民生利益机制,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
7.1.4 融入先进思想道德元素,助推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
7.2 建好政治生态,为“内生态”营造出风清气正的政府执政氛围 |
7.2.1 根本要求:继续扩大党内民主 |
7.2.2 关键之举:加大党内监督力度 |
7.2.3 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反腐倡廉 |
7.2.4 活力基因:加强党员干部管理 |
7.2.5 必要抓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
7.3 建好文化生态,为“内生态”营造出健康向上的道德精神氛围 |
7.3.1 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筑牢思想防线 |
7.3.2 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精神家园 |
7.3.3 吸收和借鉴域外有益文化,实现洋为中用 |
7.3.4 推进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激发创造活力 |
7.3.5 加强网络舆论生态的治理,净化传媒氛围 |
第8章 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的长效机制建构 |
8.1 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形成一元主导的价值引领机制 |
8.1.1 一元主导的价值引领机制的分析 |
8.1.2 一元主导的价值引领机制的运行 |
8.2 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伟力,形成传承创新的动力推进机制 |
8.2.1 传承创新的动力推进机制的分析 |
8.2.2 传承创新的动力推进机制的运行 |
8.3 大力继承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形成崇德向善的道德伦理机制 |
8.3.1 崇德向善的道德伦理机制的分析 |
8.3.2 崇德向善的道德伦理机制的运行 |
8.4 完善思想政治教育相关法规,形成显隐互补的制度保障机制 |
8.4.1 显隐互补的制度保障机制的分析 |
8.4.2 显隐互补的制度保障机制的运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录 B 思想政治教育生态状况的调查问卷 |
附录 C 思想政治教育生态状况的访谈提纲 |
致谢 |
(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问题缘起 |
(一)现实问题的反思 |
(二)学术进步的诉求 |
(三)学科发展的追问 |
二、研究现状评述 |
(一)已有研究状况梳理 |
(二)已有研究不足之处 |
三、基本概念释义 |
(一)监督 |
(二)法治监督 |
(三)社会主义法治监督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之处 |
(二)研究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思想资源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监督思想 |
(一)权力监督思想 |
(二)法律监督思想 |
(三)人民监督思想 |
(四)党的监督思想 |
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 |
(一)运动监督思想 |
(二)制度监督思想 |
(三)法治监督思想 |
三、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监督思想 |
(一)君监思想 |
(二)民监思想 |
(三)法监思想 |
四、西方国家权力监督思想 |
(一)分工制约思想 |
(二)权力制衡思想 |
第二章 中国特色法治监督的历史演进 |
一、新民主主义法治监督的初步探索 |
(一)农村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治监督 |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法治监督 |
(三)解放战争时期的法治监督 |
二、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曲折发展 |
(一)从新民主主义法治监督向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过渡 |
(二)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起步发展 |
(三)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曲折转向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创新发展 |
(一)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恢复与重建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开启与推进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创新、发展与深化 |
第三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发展动力 |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法治监督提出新要求 |
(一)以法治方式强化对市场经济的监督 |
(二)以法治监督推进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
(三)促进法治监督与弘扬中国精神相契合 |
(四)以建设法治社会为目标加强法治监督 |
(五)以优美生态环境为愿景加大监督力度 |
二、全面深化改革对法治监督提出新要求 |
(一)以经济体制改革催化法治监督方式变革 |
(二)以权力配置科学化促进监督与制约结合 |
(三)激发全民族法治监督文化方面的创造力 |
(四)提升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水平 |
(五)生态体制改革进程中亟需加强社会监督 |
三、全面依法治国对法治监督提出新要求 |
(一)法治体系建设包括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
(二)国家治理方式转变引领权力法治化运行方向 |
(三)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亟需提高法治监督能力 |
四、全面从严治党对法治监督提出新要求 |
(一)以法治监督推进反腐败斗争的胜利 |
(二)自上而下强化党对法治监督的领导 |
(三)须加强对“关键少数”的法治监督 |
第四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现状分析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主要成就 |
(一)党的监督基本格局初步形成 |
(二)国家监督基本格局初步形成 |
(三)社会监督基本格局初步形成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法治监督主体自觉意识不强 |
(二)法治监督制度规范供给不足 |
(三)法治监督合力效果尚不明显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问题归因 |
(一)传统监督观念对法治监督理念的冲击 |
(二)整体法治水平不高对法治监督的制约 |
(三)法治监督探索过程中系统视域的缺乏 |
第五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基本原则及实现路径 |
一、全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基本原则 |
(一)党的领导原则 |
(二)公开监督原则 |
(三)协同监督原则 |
(四)监督法定原则 |
二、着力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理念 |
(一)以先进文化涵养法治监督理念 |
(二)培育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督理念 |
(三)加强全民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 |
三、逐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的制度规范 |
(一)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完善法治监督制度 |
(二)构建以《法治监督法》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体系 |
四、努力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 |
(一)健全党的监督体系 |
(二)健全国家监督体系 |
(三)健全社会监督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10)当代中国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选题意义 |
第二节 题域界定与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成果框架 |
第四节 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理解政府信任 |
第一节 关于信任的基本判断 |
一. 信任是一种态度 |
二. 信任与风险相连 |
三. 信任需要条件 |
四. 信任是有限的 |
五. 信任具有重要功能 |
第二节 政府信任的基础理论 |
一. 政府信任的概念辨析 |
二. 政府信任的影响因素 |
三. 政府信任的发生机理 |
四. 政府信任的政治价值 |
第二章 当代中国政府信任层级差异发生模型 |
第一节 模型方法说明 |
一. 模型方法界定 |
二. 模型方法分类 |
三. 模型方法意义 |
第二节 解释项和被解释项 |
一. 解释项 |
二. 被解释项:中国政府信任层级差异 |
第三节 分析范式与模型建构 |
一. 分析范式 |
二. 模型建构 |
第三章 当代中国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状况及负效应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状况 |
一. 质的分析 |
二. 量的分析 |
第二节 当代中国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负效应 |
一. 削弱政府合法性 |
二. 增加政府成本 |
三. 弱化政府间信任 |
四. 损伤国家治理能力 |
第四章 政府层级结构与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客观性:制度的视角 |
第一节 制度分析的相适性 |
一. 制度:政府行为的组织基础 |
二. 政府层级结构与政府可信性 |
第二节 各级政府权能差异与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产生 |
一. 中国政府权能层级制配置 |
二. 政府权能层级制配置导致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机理 |
第三节 各级政府行为差异与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产生 |
一. 政府行为的理性选择倾向 |
二. 各级政府行为差异导致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机理 |
第五章 传播管理体制与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建构性:媒介的视角 |
第一节 媒介分析的相适性 |
一. 媒介化政治 |
二. 媒介与政府可信性的建构 |
第二节 党管媒介原则建构的政府信任层级差异 |
一. 党管媒介原则下的媒介差异 |
二. 自上而下舆论监督导致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机理 |
第三节 各级政府媒介资源不同建构的政府信任层级差异 |
一. 政府媒介资源分析 |
二. 各级政府媒介资源不同导致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机理 |
第六章 传统政治文化与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认知性:文化的视角 |
第一节 文化分析的相适性 |
一. 文化:人格养成的背景 |
二. 文化与政府可信性的认知 |
第二节 “大一统”思想与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产生 |
一.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大一统”思想 |
二. “大一统”思想导致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机理 |
第三节 人治思维与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产生 |
一.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人治思维 |
二. 人治思维导致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的机理 |
第七章 重塑中国政府信任的策略选择 |
第一节 规范意义上的政府信任 |
一. 跨越政府层级的整体信任 |
二. 包含理性怀疑的明智信任 |
三. 注重政府质量的健康信任 |
第二节 持续推动政府可信性建设 |
一. 优化层级管理 |
二. 促进政治问责 |
三. 改善政治传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法律监督主体人格论(论文参考文献)
- [1]公民舆论监督权立法保障研究[D]. 任生.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公共数据开放中的利益冲突及其协调——基于罗尔斯正义论的权利配置[J]. 余筱兰.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03)
- [3]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研究[D]. 王亚彤.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D]. 王书荣. 河北大学, 2021(02)
- [5]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下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D]. 孙荣梅. 吉林大学, 2020(08)
- [6]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问题研究[D]. 罗彬彬.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7]冯契平民化自由人格研究[D]. 苏朋朋. 西北师范大学, 2019(06)
- [8]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研究[D]. 陈方芳. 湖南大学, 2019(07)
- [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研究[D]. 李晓明. 东北师范大学, 2018(12)
- [10]当代中国政府信任层级差异研究[D]. 杨建宇. 山东大学, 20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