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论文文献综述)
陈灿平,李妍[1](2020)在《从不完全契约路径融通知识产权保护与协同创新》文中提出企业间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协同创新存在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冲突与矛盾,其实质在于:协同创新中参与主体的有限理性、交易成本的存在和信息不对称,导致作为治理核心和法律核心的契约在企业协同创新以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中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动态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下协同创新模式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完善不完全契约自我履约机制和第三方履约机制是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和协同创新之间悖论的有效途径。不完全契约自我履约机制方面,应关注显性契约全要素、激发创新活力;应重视隐性契约、促进协同创新可持续发展。不完全契约第三方履约机制方面,应完善《专利法》、化解知识产权保护与共享冲突,同时赋予协同创新主体以更明确的法律地位和再协商权等。
何松龄[2](2020)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相比于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实践而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改革是明显滞后而又存在诸多问题的。在七十年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通过一系列以“暂行规定”、“指导意见”为载体的制度供给行为初步建立起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体系,但这一体系并没能真正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塑造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产权安排。受此影响,农村金融机构“脱农离小”的现象依然突出,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长期混乱,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无法得到有效发挥。究其根源,是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制度供给抑制问题。一方面,健全农村金融支农体系迫切需要有效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作为支撑;而另一方面,当下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供给在实践中又难以真正地对这一迫切需求做出有效的回应。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供给与健全农村支农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需求之间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制度供需失衡。有鉴于此,本研究从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出发,以“理论框架—实证分析—对策研究”三层结构为研究框架,系统解读“什么是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存在何种问题,症结何在?”以及“如何推动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的三重问题。全文除绪论外共有七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理论基础”。沿着“产权——金融产权——金融机构产权——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进路,本章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之上结合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情况引入企业产权理论与制度金融理论作为理论支撑,为研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提供跨学科的分析框架。本章认为现有研究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机械地解读为“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的产权”,缺乏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本质的把握,存在一定的误区。受制于此,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改革并没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到底什么是农村金融机构产权,还有待研究的重新解答。第二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框架”。遵循“功能——结构”的范式,本章重新界定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与特征,并在此基础之上从宏观与微观的双重层面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进行解构。本章认为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是在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满足农业、农村发展的金融需求的功能约束下,由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基于一定农村金融资源而享有的权利的总称。较之于一般的企业或金融机构产权,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功能、主体、客体以及模式上有着明显的特征。在宏观维度上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指向农村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形式,是农村金融机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形态;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则是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的具体规则,反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共同塑造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整体结构,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效率。第三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逻辑与经验”。本章从分析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演化语境入手,系统梳理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七十年的演化历程,并在此基础之上深刻阐释其内在的深层逻辑与改革经验。本章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演化形成了以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以所有权改革为主导的演进模式以及顶层设计缺位下的试错性改革思维的三重逻辑。三者共同构成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历史逻辑根源。在演化的过程中,我国形成了坚持推进市场化改革、坚持渐进性的改革方式、坚持存量改革与增量改革的协同推进以及坚持以实际问题为到导向的改革经验。第四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本章从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安排现状的梳理和总结入手,系统分析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宏观与微观层面上的异化表现。本章认为在宏观层面上,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呈现出结构性的国有资本垄断与产权目标营利化的异化现象;在微观层面上,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主要表现为产权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外部人控制、产权关系倒挂、产权约束机制失效。当下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严重偏离了既定的制度供给目标,直接制约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的实现。第五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归因”。在前文的基础上,本章主要从制度供给的层面对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成因进行分析和论证。本章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是农村金融产权改革过程中制度供给缺位、错位、越位的共同结果。其根源在于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缺乏对农村金融需求的准确把握、缺乏统一的制度供给目标三者共同导致的制度供给抑制的长期积累。第六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以历史为视角,本章对域外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实践的历史经验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本章认为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需要在总结自身经验教训的基础之上,充分借鉴域外国家实践的历史经验,重视法律制度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发展过程中的根本性作用,在制度设计中坚持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主导地位,明确国家作为产权主体在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的扶持性作用,强调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中的产权联结。第七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在前文的基础之上,本章就如何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本章认为破解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关键在于从供给侧层面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当以我国农村金融的现实需求为指引,明确改革的核心目标,树立优化配置、支农本位、独立自主的基本原则,明确法制化的基本路径,坚持合作制的改革方向。在此基础之上,以制度创新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是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实现的必然要求,应当从构建以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制度、建立有序的农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退出制度、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制度、推动省联社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推动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法律重构五个方面予以落实。
宋昊阳[3](2019)在《工程项目契约柔性对承包方合作行为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回暖、我国经济的转型与修整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工程建设行业进入了大周期下滑、小周期筑底的嵌套重叠阶段,迎来转型改革的关键时期。由于工程项目固有的复杂、大规模、周期长等特征,项目承发包双方需要时刻面对来自不同方面、难以独立解决的不确定性与风险因素。而行业中传统的刚性契约思想与策略难以适应当前的新环境,引发了项目中不平衡报价、低报价高索赔等现象,项目合同纠纷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项目工期、成本与质量。鉴于此,项目交易双方开始寻求开放、灵活的契约关系,期望通过柔性思想与要素的注入,促进双方间稳定、互惠的合作。但是,现有研究对工程项目契约柔性的探讨相对有限、零散,其内涵、维度等基本概念仍较为模糊,且缺乏对契约过程性、关系嵌入性的重视。鲜有学者从关系视角,结合工程项目情境,对契约柔性与合作行为的内在影响机理开展深入的解析与验证,两者间的关系“黑箱”有待挖掘。为此,本文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关系契约理论与社会交换理论等,从关系视角出发,聚焦工程项目契约与行为,综合运用文献研读、调研访谈、扎根理论研究方法、多案例研究、结构方程与因子分析等定性与定量研究方法,开展工程项目契约柔性对承包方合作行为影响的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旨在揭示项目契约柔性对合作行为的影响机理与作用路径,深化相关理论研究的同时,为工程项目业主开展承包方契约治理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本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成果如下:(1)工程项目契约柔性构念界定与测量。以不完全契约理论与关系契约理论为指导,采用扎根理论研究方法,对合同文本、访谈资料等数据实施三阶段的数据编码过程,通过契约柔性外在表征的分析与提炼,系统界定承包方视角下工程项目契约柔性的内涵与内在维度结构。随后,基于大样本数据开发并检验了构念测量量表。结果显示,工程项目契约柔性源于对项目不确定性的有效应对,需要结合不确定性的可预测程度与应对成本构建柔性策略,由契约内容柔性提供的适应性与契约执行柔性提供的替代性构成的一阶相关两维度构念,可从条款浮动范围、条款完备性、条款事后可调整性、事后再谈判条款、工程变更权限、履约严格程度、事后再谈判、非正式契约运用以及自主管理权9个方面进行构念测量。(2)工程项目契约柔性对承包方合作行为影响机理研究。采用多案例研究方法紧密结合项目实践情境,按照“契约柔性—关系状态—关系行为”的分析逻辑,对四个研究单元开展案例分析,在识别“关系状态”的关键构成要素的同时,进一步探究各构念间的内在关系。结果显示,1)在工程项目契约柔性对承包方合作行为的影响中,承包方的关系状态主要体现为公平感知与持续信任;2)项目契约内容柔性与执行柔性分别通过正式制度规范与沟通理解作用于承包方合作行为;3)项目契约内容柔性通过结果分配、制度程序影响承包方公平感知,通过制度与能力影响承包方持续信任;4)项目契约执行柔性分别通过程序与关系影响承包方公平感知,通过能力与关系影响承包方持续信任;5)承包方公平感知基于公平互惠作用于合作行为,承包方持续信任基于利他承诺作用于合作行为;6)对公平的判断与认知能够提升承包方对业主能力、交易制度以及关系可靠程度的积极预期,促进承包方持续信任的形成或提升。(3)工程项目契约柔性对承包方合作行为影响路径研究。基于理论以及定性研究结果,构建了工程项目契约柔性、承包方公平感知、持续信任与合作行为间的关系假设与路径模型。在问卷设计与大样本数据收集的基础上,运用结构方程模型与Bootstrap检验等方法,对研究假设进行检验与讨论。结果表明,具体来看,项目契约内容柔性对承包方合作行为不存在直接影响,而是通过公平感知与持续信任对后者产生间接正向作用;项目契约执行柔性对合作行为既有直接影响,又有间接影响;公平感知与持续信任在两者间发挥着重要的中介作用,且主要表现为平行中介效应;同时,承包方公平感知在项目契约柔性与持续信任间发挥中介效应,承包方持续信任则在公平感知与合作行为间发挥一定的中介效应。
梁冰[4](2019)在《PPP项目中政府自我履约机制研究 ——以J市城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为例》文中认为城市化的加速使我国基础设施短缺和政府财政预算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引入市场力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工作成为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和尽快满足公众需求的必然选择,也符合我国政府职能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的需要。但是当前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并不高,主要原因是政府在PPP项目中存在潜在的违约风险。本文通过剖析通常模式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案例合作细节,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分析政府潜在违约风险及其形成机理,最后提出通过构建政府自我履约机制促进政府履约。文章认为,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通常模式下,社会资本需要承担契约内容规定外的谈判风险、契约条款的模糊性风险以及违约成本的不对等风险,这构成了政府潜在违约风险的主要内容。为了促进政府履约,本文基于案例分析结果提出在PPP项目中构建由声誉机制、“社会资本”、激励机制、惩罚机制共同组成的政府自我履约机制。为了更好的发挥政府自我履约机制对政府履约的促进作用,本文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三个方面提出建议与启示。中央政府应从顶层设计层面完善PPP项目评估及结果应用机制,并在契约内容完善的基础上推进PPP项目合同标准化;地方政府应正确认识和使用PPP模式,强化自我履约意识;社会资本应加强组织联系,通过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共同提高政府潜在违约风险的识别能力。
胡胜强[5](2019)在《国企改革视域下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研究》文中指出自1978年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历经多次改革,近年开始将混合所有制改革视为新一轮国企改革的突破口。就企业微观治理层面,国企“混改”隐含的前提预设是,随着非国有资本进入国有企业,其所携带的市场化经营机制通过“混合”而纠正原国有企业运营的非市场性。但该预设所期待的由资本混合引致机制优化是否能够发生,如果可能则如何发生,其实现又依赖哪些内外条件等,就这些理论逻辑问题的解析和探讨对该政策的实践和推广意义重大。即便从一般理论的层面来看,这些问题也具有同等重要性,其关乎作为企业治理机制的混合所有制结构的有效性。对于以上这些问题,不能说学界没有涉及,但直接性思考和解答的成果不多,大量的既有成果停留在不断地重复验证混合所有制企业与某项或多项绩效指标的关联性和关联度的实证层面。本文非敢妄言解决以上的理论问题,但这些问题恰是拙文写作构思的出发点。本文从国有企业最重要的外部治理结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入手,依循国有资产监管→国企治理困境→异质性股权引入→制衡纠偏机制生成→新的治理机制产生的思维逻辑对以上理论问题进行解析和探讨。本文首先基于委托代理理论阐释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及其监管特点。基于集体行动的困境,国有资产无法由其法定的名义所有者实施管理,经过若干次委托代理,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被托付于层级政府;基于管理效率的考虑,国有资产监管相关的剩余事项控制权亦托付于层级政府。内部专业化分工的层级政府将国有资产监管与代理的其他集体事务、集体目标一并分解和重新组合,以任务模块的形式向下委托给不同的部门,形成由国资委、组织部、财政部、人社部以及纪检委和审计署等组成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由此,国有资产监管的诸部门与国有企业形成共同代理关系。同时,在这些监管与被监管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有一些部门与监管对象之间的监管契约具有显着的不完全性,其间有大量无法事前契约化的剩余事项,作为委托人的此类监管部门被同时分配了剩余控制权,但拥有剩余控制权的这些公共监管部门在委托代理层级中只是没有剩余索取权的领取固定薪金的中间层级委托人(代理人),因而其剩余控制权的行使具有较大的外部性,常常在激励不足的“不为”和缺乏后果约束的“乱为”间摇摆,“不为”导致监管不足,“乱为”导致监管过度和监管扭曲,从而使国资和国企监管摇摆在“管死”和“放任”间。这些因监管契约的不完全而拥有较大剩余控制权的部门本文称其为综合监管部门,比如国资委、组织部等。综合监管部门面对契约外大量的剩余事项,普遍倾向于强化组织关系以内部化这些剩余事项及可能存在的不确定,如此强化监管双方间组织关系的努力愈发使其监管手段及方式行政化。而另外的一些监管部门与被监管企业间的事前监管契约较为完全,且相对明确,其中的剩余事项不多,监管与被监管双方近似于一种完全契约治理的关系,这些监管部门本文称其为专业监管部门。其次,基于国资监管的上述特点,文章进一步推演目前国有企业存在的治理问题,认为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作为国企外部治理结构的国资监管有重要关系。正是接受多监管部门的共同代理使国有企业困顿于不同监管部门的多目标多任务之中,且这些目标和任务间常常具有替代性。而剩余控制权的外部性导致的监管不足与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有重大关联,监管过度和监管扭曲则使企业家官僚化,监管方式和手段的行政化则更进一步抑制了企业的市场化导向。再次,面对国有企业的治理困境,引入非国有大股东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优化国企治理状况的策略选择。理论上,非国有大股东的进入,导入异质性的市场化治理机制,经由这些异质性机制的纠错和纠偏,生成新的治理机制。例如非国有大股东以其明确的投资收益导向制衡国有企业的多目标多任务困境,有助于减轻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及社会责任;非国有大股东导入市场化经营机制以纠正国有企业的官僚化和行政化,以市场的契约关系替代行政关系,以推动国有企业由行政型治理逐渐向以市场机制为主的经济型治理转变;非国有大股东还基于自身的所有者权利实施对国有股东代表及国有企业管理层的监督制衡,从而减轻国有企业常见的内部人控制问题,降低第一类和第二类代理成本等。同时,本文也注意到混合所有制推动国资监管由行政监管向股东监管转变的外部治理意义。最后,文章对上述理论中的制衡监督及纠偏纠误在微观层面的发生,结合前人研究构建了微观制衡逻辑。异质性的非国有股东,其在效用目标、身份特征及行为逻辑方面与国有股东代表有内在差异,这构成异质性股权制衡的内在动因,而超出制衡成本的现金流权则是非国有股东实施制衡的现实动因,但制衡行动的发生最终依赖于股权比例赋予的行动能力。为了直观描述及解释制衡逻辑的微观运行,并期望从中总结新的相关知识,论文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个案研究,离析了制衡股东通常的制衡行动策略:抢夺董监席位直接参与并监督决策,建立关系股东联盟以增加话语权,合理适用法律以规则约束国有股东等。此外,本文还基于制造业上市公司公开数据检验了股权制衡度与衡量公司治理效率的代理成本等之间的关系。不同于通常以第二到第五大股东或到第十大股东持股之和与第一大股东持股量的比值衡量股权制衡度,本文结合前述的研究和案例分析认为,第二到第五甚至第十大股东联合采取集体制衡的假定很难符合现实,故取第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持股量的比值来衡量制衡度,这样导致仅就描述性统计结果发现样本公司总体的制衡度不高,但即便如此,回归分析仍然支持了制衡度有助降低所有者与管理层的第一类代理成本的假设。但增列第二大股东的股权所有制性质这一维度后,结果并未支持非国有第二大股东更有助于降低代理成本的假设。基于以上的理论研究,并结合计量检验和案例研究,本文认为,国有企业治理困境的“内病”有“外因”,其外因主要在如国资委一类的综合监管部门。之前对国企的研究多倾向于从产权角度入手,着眼于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问题,往往选择性遗忘国有企业外部激励结构的重大影响,忽视政府监管之手的影响,这样的理论视角或多或少影响人们对国有企业的全面理解;同时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研究,又多数视国有资产监管为一个整体,这样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分析,但也遮盖了问题的根源。本文在对国资监管体系的差异分析后,发现综合监管部门的剩余控制权执行的外部性及监管的行政化是国有企业治理问题的重要外因,且这一结论不会随着少量非国有资本的进入而改变。也就是说,在不能彻底理清新形成的混合所有制国企与综合监管部门关系的情况下,混合所有制国企治理优势很难凸显。本文还认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相对治理优势依赖于有条件的股权制衡。根据之前对制衡逻辑的分析可知,制衡的内在动因固然重要(本文的计量检验对此没有得出支持性的结果),但不论是理论分析还是案例研究都可知,制衡性股东的制衡行动更直接取决于其现实的现金流权和持股比例,只有达到一定的股权比例才有较大的现金流权及制衡能力,制衡动机才能转化为制衡行动。
李寒凝[6](2019)在《中国农地流转契约安排及实施机制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如何促进农地有序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给定中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改革逻辑背景,农地流转市场交易复杂性日益增长,适宜的契约安排,为流转主体权利保护与行为约束、风险分担机制的完善以及契约实施效率的提高提供有效途径,农地流转契约安排研究显得日益迫切,因为契约作为交易的规制结构,是确保农地流转交易可预测性、稳定性和可靠性的制度基础。对农地流转契约安排的决定因素进行深入研究,在理论上为中国农地制度框架下契约经济学的本土化拓展应用提供可能的桥梁,实践中亦可为流转契约安排的解释提供有益参考,从交易治理的视角为建立健全农地流转市场提供针对性的政策启示。本研究基于契约经济学理论,通过对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与农地制度安排实践探索,实证分析与案例研究相结合,以识别农地流转的农户决策及其制约因素,检验实施成本约束下流转契约租金安排所蕴含的主体行为激励机理,探究契约形式差异以及有效的非正式契约自我实施机制,剖析土地股份合作契约安排的剩余权利配置与风险分担作用,以期为保障流转农户权利、化解履约风险提供有益启示。基于以上研究,得出以下结论和政策建议:首先,农户参与农地流转是契约缔结的前提,农户流转决策中的行为特征及约束条件,决定了流转交易的特征和与其相匹配的契约形式。研究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农户数据,应用Bivariate Tobit模型检验表明,农户农地转入和转出决策相互关联,转出规模受土地生产价值与保障功能的约束,转入规模主要取决于农业生产的路径依赖与政府补贴。农户自生能力促进流转交易规模增加,随着自生能力提升,农户流转决策的逻辑由生存目标向经济理性转换。在农地模糊产权不确定市场环境下,适宜的农地流转契约安排,是促进农地流转的微观制度基础,理清交易主体流转决策决定因素,是流转契约安排研究的前提。其次,流转租金是契约安排的核心。在实施成本约束下,契约租金安排所蕴含的行为激励与风险配置机理,以及中国农地产权安排在其中的影响,值得深入分析。研究利用河北承德市农地流转契约调查数据,应用二元Logit模型分析发现,分成或固定的租金安排取决于约束道德风险与契约实施成本的权衡,对道德风险监督和约束的需要越强、实施成本越低的流转交易中更易采用分成租金;农地确权通过赋予农户更完整的土地权能,促使农户采用分成租约参与流转收益分享;风险态度并未为流转契约租金安排提供有效解释,原因在于流转双方农户在人口统计特征上的对等导致其风险态度趋同。再次,实现契约租金安排的激励与约束机理离不开有效实施机制的保障。现阶段中国农村乡土社会规则下,非正式流转契约是正式制度的有益补充,契约自我实施机制有助于化解口头契约违约风险。研究基于河北承德市农地流转契约调查数据,应用多值离散选择模型和Heckman Probit模型,分析表明农户选择非正式契约是基于对社会关系网络中非正式规则的信任和节约交易成本的需要;声誉和社会网络可以形成有效的流转契约自我实施机制,通过增加违约成本、建立隐形监督以及信任互惠的关系治理促进履约;二者的交互作用表明,声誉贬值效应在紧密的社会网络中促进履约的效果更强。最后,在对租金安排和实施机制的内在机理分析的基础上,契约剩余权利配置在本质上决定了主体间的收益和风险分配,在土地股份合作契约中合理界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农民收益权实现和流转风险合理配置的根本途径。研究通过对河北承德二兴营土地股份合作契约的案例研究表明,土地股份合作制建立“确权确股不确地”制度安排,在明晰农地产权的前提下,通过股份分配量化保障农户对土地的财产权和收益权;建立“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契约链条,将剩余控制权赋予农业企业,转移农户分散经营土地时面临的自然风险;采用“固定租金+收益分红”的租金安排,在确保固定收入前提下赋予农户部分剩余索取权,实现农地规模经营和资本化运营的收益共享和风险分担。与已有研究比较,本研究基于对契约经济学理论的梳理与农地流转契约安排本土化研究的总结,系统深入地考察了中国农地流转契约安排的决定因素问题,从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三个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创新。研究思路创新在于通过分解考察农地流转的整个交易过程,从事前缔约主体行为,到事中契约内容安排,再到事后的契约实施机制,系统地分析农地流转交易特征及其契约治理机制,区别于以往研究仅考察其中某一环节,或将流转契约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研究方法的创新首先在于应用Bivariate Tobit模型考察相互关联的农地转入和转出数量决策,区别于以往对转入和转出行为的割裂分析,有益于准确识别契约主体行为特征和决策偏好;其次在于应用Heckman Probit方法检验农地流转非正式契约的实施机制,避免因样本选择问题带来的内生性偏误。研究视角的创新首先在于,在中国现行集体土地所有制所引致的模糊农地产权安排背景下,从产权交易的视角对流转契约安排及其决定因素进行分析;其次,以契约为基本研究单位,从不完全契约与产权视角透视土地股份合作契约安排的剩余权利与风险安排机理,这一方面区别于已有研究从产权明晰或农户增收的视角对土地股份合作制进行分析,另一方面通过对土地入股这一特殊流转形式及其契约安排的考察,对多数关注流转租赁契约的已有研究视角形成补充。
黄梦思[7](2018)在《“农业龙头企业+农户”渠道“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农业产业化是有效解决小农分散经营中生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交易成本高等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探索我国现代农业发展道路的重要途径。在我国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农业龙头企业+农户”作为一种在小规模生产基础上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组织形式,带动了超过全国四分之一的农户,已经成为农业产业化的主导模式。相关资料和调研结果表明,“农业龙头企业+农户”经营组织在推动技术进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确实发挥了显着作用。然而,在现实“农业龙头企业+农户”模式交易中,农户经常出现正式契约违约现象,反而重新选择传统市场交易,这导致“农业龙头企业+农户”渠道出现稳定性差和绩效低等问题。从交易治理理论视角看,我国农产品交易市场上客观存在正式契约治理和传统社会规范治理共存的复合治理现象,农户在“农业龙头企业+农户”模式交易中违约的实质是具有现代化特征的正式契约交易治理转换到传统的社会规范交易治理,即“农业龙头企业+农户”渠道复合治理中传统社会规范治理对正式契约治理的“挤出效应”,这种“挤出效应”与正式契约交易治理是所有经济体走向现代化的必经之路的理论观点相矛盾。因此,本研究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关系治理理论等交易治理理论,构建了“农业龙头企业+农户”渠道“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的形成机理、渠道稳定性和交易绩效的理论框架,运用该理论框架揭示“农业龙头企业+农户”渠道“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的形成机理,探究“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对渠道稳定性和交易绩效影响,提出规避正式契约被违约的主要措施。本研究围绕上述主题展开如下四个方面的研究:首先,基于上述理论框架,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农户”治理机制选择的影响因素模型,从交易特性和关系特性揭示复合治理中“挤出效应”的形成机理;其次,采用交互模型对“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与渠道稳定性和交易绩效之间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并深入探讨规避“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负面影响的调控措施;第三,从正式契约功能视角展开深入研究,比较不同类型“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中渠道稳定性的现状,检验“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与渠道稳定性的关系是否受到正式契约功能的影响;最后,将信任纳入到以正式契约为主的二维复合治理模型,考察治理机制(正式契约治理和关系治理)与渠道稳定性的关系机理,并深入探讨人情对治理机制与渠道稳定性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为规避正式契约被违约提供解决措施。本研究的具体研究结果如下:(1)渠道“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形成机理实证研究表明:在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我国农产品交易市场上客观存在正式契约治理和传统社会规范治理共存的复合治理现象;资产专用性和关系风险对正式契约治理的继续使用存在显着的正向影响,而市场不确定性对正式契约治理的继续使用存在显着的负向影响;资产专用性和关系风险对传统社会规范治理的使用存在显着的负向影响,而市场不确定性对传统社会规范治理的使用存在显着的正向影响。在正式契约治理和传统社会规范治理共存的复合治理中,市场力量改变了农户预期,这导致传统社会规范治理对正式契约治理产生挤出,即市场不确定是“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形成的主要因素。(2)渠道“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对渠道稳定性的影响研究表明:传统社会规范治理对正式契约治理的“挤出效应”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户”渠道稳定性产生显着负向影响,这意味着“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破坏了“农业龙头企业+农户”渠道稳定性,有效地解释了我们所观察到的农户违约现象;农户法律意识对“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和渠道稳定性之间关系具有显着的负向调节作用;渠道稳定性对提高交易弹性绩效、交易销售绩效均有直接的贡献。(3)契约功能视角下不同类型的“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对渠道稳定性的影响研究表明:正式契约控制功能和协调功能均对渠道稳定性产生显着的正向影响;传统社会规范治理对正式契约控制功能的“挤出效应”对渠道稳定性存在显着的负向影响,而传统社会规范治理对正式契约协调功能的“挤出效应”对渠道稳定性正向影响不显着。这意味着只有“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I破坏了“农业龙头企业+农户”渠道稳定性,也有效地从契约自身视角解释了农户违约。(4)信任视角下渠道“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的调控机制研究表明:正式契约治理和信任均对渠道稳定性产生显着的直接影响,且正式契约治理和信任的联合使用对渠道稳定性存在显着的积极作用,这意味着正式契约治理和信任在提高渠道稳定性方面存在互补关系;人情对正式契约治理与信任构成的复合治理与渠道稳定性之间的正向关系存在显着的正向调节作用。本研究的创新和理论贡献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从渠道“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视角有效地揭示农户违约现象的本质,研究视角具有新意。从国内外研究成果看,相关研究主要针对渠道治理机制的选择展开。即便少数文献研究了治理机制的复合治理问题,但也仅仅研究复合治理(即正式契约治理和关系治理)的替代关系或互补关系,对以正式契约治理为基础的传统社会规范治理的复合治理专门研究不多。本研究基于渠道交易治理的相关理论,构建了“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形成机理及其与渠道稳定性和交易绩效的理论框架,从正式契约外部因素(交易特性和关系特性)以及正式契约内部因素(功能差异性)有效地揭示“农户违约”的现实问题;2)运用交互模型实证分析渠道“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渠道稳定性和交易绩效的关系,分析手段具有科学性。目前国内相关文献的研究方法以案例研究法和实验研究法为主。由于通过随机抽样进行实地调查的演绎性实证研究不仅可以验证和发现新理论观点,而且具有科学性,因此本研究采用交互模型作为分析手段;3)重点从信任视角探讨规避农户违约的调控措施,不仅与现有研究趋势保持一致,而且对现实具有贴切的解释。而其实践意义在于:依据研究结论提出根据交易特征和关系特征签订差异化的正式契约、适度使用正式契约控制功能和重视正式契约协调功能、增强农户法律意识、重视非正式治理机制人情和信任在交易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根据交易情况联合使用治理机制等建议对于农户与农业龙头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和提高交易绩效具有直接的参考价值;对于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交易关系、加强市场监督、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组织积极发挥作用、促进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李国学[8](2018)在《不完全契约、国家权力与对外直接投资保护》文中研究指明从契约理论视角来看,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存在着一系列显性或隐性契约,国际直接投资存量效应及其缔约方特殊性又使这些契约在性质上表现为不完全的行政契约。如何防范不完全契约情况下东道国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和滥用行政特别权所引致的政治风险以及解决与此相关的国际投资争端,这是跨国公司和母国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在跨国公司进行了对外直接投资以后,不完全契约执行主要依赖于自我实施机制和第三方实施机制,而这两种不完全契约实施机制均与社会资本密切相关。结构性权力与社会资本契合为母国政府约束东道国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和保护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母国可以运用结构性权力影响国际社会所遵循的正式和非正式规则,进而为母国通过社会资本促进不完全契约履行创造有利条件。具体来说,母国可以利用价值观外交、东道国履约信息共享以及东道国政府在国际组织中的声誉和信用,促使不完全契约自我履行,同时运用安全、生产、金融和知识等方面优势制定和完善不完全契约第三方实施所依据的国际投资规则。
齐艳华[9](2018)在《电信网间互联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文中指出电信业虽经多次重组,但仍没有形成竞争的局面。而网间互联的实现,是我国电信改革成败的关键。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对我国电信网间互联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发现造成电信运营商之间履约率低的最根本原因是法律制定的不健全。针对于此,有必要采取如下措施:按照国际惯例认定主导运营商;引入互联合同范本制度;建立保证金制度;引入专家公开论证制度;直接规定人民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制定电信网间互联法律制度的目标不仅是电信运营商之间交易成本的最小化,还是保证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叶桂峰,吴煦[10](2017)在《不完全契约的类型及规制》文中认为契约法理论假定契约当事人是完全理性的,而实际上缔约双方不能完全预见契约履行期内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从而无法达成内容完备、设计周详的契约条款,在法律实践中大多数契约是不完全的。对这些不完全契约进行类型化拆分并分别规定不同的法律规制方法是现实有效的做法。针对缔约的不同阶段,在立法层面上,法律可以分别规定当事人缔约前的信息披露义务,缔约中的法律默示规则,缔约后的再磋商义务,违约时的责任承担方式。在司法层面上,法律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法律解释方法等进行干预,从而使不完全契约与完全契约一样得到很好的法律调整。
二、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论文提纲范文)
(1)从不完全契约路径融通知识产权保护与协同创新(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对协同创新的影响机理分析 |
(一)协同主体的有限理性 |
(二)协同创新中交易成本的存在 |
(三)协同主体间信息不对称 |
三、动态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下的协同创新模式选择 |
(一)排他式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下的协同创新模式 |
(二)半开敞式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下的协同创新模式 |
(三)开敞式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下的协同创新模式 |
四、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和协同创新之间悖论的途径 |
(一)不完全契约自我履约机制 |
1.关注显性契约全要素,激发创新活力 |
2.重视隐性契约,促进协同创新可持续发展 |
(二)不完全契约第三方履约机制 |
1.完善《专利法》,化解知识产权保护与共享冲突 |
2.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几点修改意见 |
五、结论 |
(2)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产权:一个比较视角的认知 |
二、金融产权:产权理论在金融领域的延伸 |
三、金融机构产权:金融机构发展的制度基础 |
四、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亟待深入的关键领域 |
第二节 理论借鉴 |
一、企业产权理论 |
二、制度金融理论 |
第二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框架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的演进与本相 |
一、农村金融机构的演进 |
二、农村金融机构的本相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特征 |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结构 |
一、宏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三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逻辑与经验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语境 |
一、从亲缘信用向契约信用的农村信用转型 |
二、工业化、城市化背景下的“三农”落后 |
三、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要求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 |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 |
二、改革开放时期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 |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史逻辑 |
一、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
二、以所有权改革为主的演进模式 |
三、顶层设计缺位下的试错性改革思维 |
第四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史经验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基本成效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经验总结 |
第四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现状分析 |
一、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二、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三、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表现 |
一、宏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 |
二、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 |
第五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归因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制度成因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缺位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错位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越位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异化的深层机理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法制缺失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供需失衡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目标冲突 |
第六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演进 |
一、美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法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三、日本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四、韩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演进 |
一、巴西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印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三、孟加拉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三节 域外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 |
一、重视法律制度的根本性作用 |
二、坚持合作制的基础性地位 |
三、重视国家的扶持性作用 |
四、优化机构间的产权联结 |
第七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框架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求指引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目标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原则 |
四、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路径 |
五、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方向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创新 |
一、构建以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制度 |
二、建立有序的农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退出制度 |
三、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制度 |
四、深化省联社管理体制改革 |
五、推动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法律重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工程项目契约柔性对承包方合作行为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1.2.1 契约柔性研究现状 |
1.2.2 工程项目研究现状 |
1.2.3 组织间合作研究现状 |
1.2.4 研究评述 |
1.3 本文主要研究思路 |
1.3.1 研究对象与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3.2 主要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2 理论基础与研究框架 |
2.1 基础理论 |
2.1.1 不完全契约理论 |
2.1.2 关系契约理论 |
2.1.3 社会交换理论 |
2.2 项目契约柔性相关理论 |
2.2.1 项目契约柔性的本质 |
2.2.2 项目契约柔性的构成 |
2.2.3 项目契约柔性的影响 |
2.3 工程项目合作行为相关理论 |
2.3.1 工程项目合作行为的内涵 |
2.3.2 工程项目合作行为的维度与测量 |
2.3.3 工程项目合作行为的前置关系因素 |
2.4 组织间关系要素相关理论 |
2.4.1 组织间公平感知 |
2.4.2 组织间信任 |
2.5 研究框架的提出 |
3 工程项目契约柔性构念界定与测量 |
3.1 工程项目契约柔性构念研究框架 |
3.2 工程项目契约柔性构念界定 |
3.2.1 研究方法 |
3.2.2 研究设计与实施 |
3.2.3 基于扎根理论的数据编码分析 |
3.2.4 构念模型构建 |
3.3 工程项目契约柔性构念测量 |
3.3.1 研究设计与实施 |
3.3.2 测量题项初步生成 |
3.3.3 测量题项净化 |
3.3.4 正式调研与量表检验 |
3.4 本章小结 |
4 工程项目契约柔性对承包方合作行为影响机理研究 |
4.1 研究设计 |
4.1.1 研究方法 |
4.1.2 研究样本 |
4.1.3 研究框架 |
4.1.4 研究数据收集 |
4.2 案例描述与分析: A公司焦化项目 |
4.2.1 项目概况 |
4.2.2 关键事件描述 |
4.2.3 案例内分析: 研究单元 |
4.3 案例描述与分析: B公司能源站土建项目 |
4.3.1 项目概况 |
4.3.2 关键事件描述 |
4.3.3 案例内分析: 研究单元2 |
4.4 案例描述与分析: C公司炼厂改造项目 |
4.4.1 项目概况 |
4.4.2. 关键事件描述 |
4.4.3 案例内分析: 研究单元3 |
4.4.4 案例内分析: 研究单元4 |
4.5 跨案例分析 |
4.5.1 项目契约柔性与承包方合作行为间关系要素识别 |
4.5.2 项目契约柔性对承包方合作行为的影响分析 |
4.5.3 项目契约柔性对承包方关系要素的影响分析 |
4.5.4 承包方公平感知对持续信任的影响分析 |
4.5.5 承包方关系要素对合作行为的影响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5 工程项目契约柔性对承包方合作行为作用路径研究 |
5.1 研究假设与模型构建 |
5.1.1 工程项目契约柔性与承包方合作行为 |
5.1.2 工程项目契约柔性、承包方公平感知与合作行为 |
5.1.3 工程项目契约柔性、承包方持续信任与合作行为 |
5.1.4 工程项目契约柔性、承包方公平感知与持续信任 |
5.1.5 研究假设汇总与模型 |
5.2 研究设计 |
5.2.1 变量测量 |
5.2.2 问卷设计 |
5.2.3 数据收集与样本描述 |
5.2.4 数据分析方法 |
5.3 假设检验 |
5.3.1 测量模型检验 |
5.3.2 结构模型评估 |
5.3.3 中介效应检验 |
5.4 结果分析与讨论 |
5.4.1 项目契约柔性、承包方公平感知与合作行为间关系 |
5.4.2 项目契约柔性、承包方持续信任与合作行为间关系 |
5.4.3 承包方公平感知与持续信任间关系 |
5.4.4 承包方公平感知与持续信任的多重中介关系 |
5.5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与建议 |
6.1.1 研究结论 |
6.1.2 研究建议 |
6.2 研究主要创新点 |
6.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工程项目契约柔性量表开发开放式访谈提纲 |
附录B 工程项目契约柔性量表开发预/正式调研问卷 |
附录C 案例研究开放式访谈提纲 |
附录D 工程项目契约柔性与承包方合作行为关系调研问卷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PPP项目中政府自我履约机制研究 ——以J市城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一、理论工具与研究假设 |
(一)理论工具:不完全契约理论 |
(二)研究假设:自我履约机制对政府自我履约的有效性假设 |
二、案例分析:J市城区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 |
(一)案例背景:政策背景与现实动因 |
(二)案例描述:项目准备、项目招标和项目合同 |
(三)案例分析:政府潜在违约风险分析与政府自我履约机制构建 |
三、启示与建议 |
(一)中央政府加强顶层制度安排 |
(二)地方政府强化自我履约意识 |
(三)社会资本加强组织联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国企改革视域下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述评 |
1.2.1 国外相关文献 |
1.2.2 国内相关文献 |
1.2.3 国内外文献的评价 |
1.3 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 |
2.1 基本概念 |
2.1.1 国有企业 |
2.1.2 混合所有制企业 |
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1 委托代理的一般模型 |
2.2.2 委托代理的完全契约与不完全契约 |
2.2.3 市场型委托代理和行政型委托代理 |
2.2.4 委托代理理论的新发展 |
2.3 公司治理理论 |
2.3.1 公司治理的内涵 |
2.3.2 公司治理的内容 |
第3章 混改的源起:国有资产监管下传统国有企业治理问题 |
3.1 作为委托人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
3.1.1 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
3.1.2 国资监管体系内的委托代理关系 |
3.2 国资监管体系对传统国有企业的监管特征 |
3.2.1 共同代理下的多任务委托 |
3.2.2 剩余控制权外部性下的监管扭曲 |
3.2.3 监管契约内部化下的监管行政化 |
3.3 作为代理人的我国传统国有企业治理困境及表现 |
3.3.1 共同代理下的国企多目标困境 |
3.3.2 监管不足的国企内部人控制问题 |
3.3.3 过度监管下的国企行政型治理 |
第4章 国企改革视域下混合所有制企业内涵及其治理逻辑 |
4.1 国企改革视域下混合所有制企业内涵 |
4.1.1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概况 |
4.1.2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主要形式及特征 |
4.2 国企改革视域下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的一般逻辑 |
4.2.1 混合所有制企业外部治理:推动国资监管向股东监管转变 |
4.2.2 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治理:异质性资本的混合治理 |
4.3 国企改革视域下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治理的一般逻辑:股权制衡的视角 |
4.3.1 内在动因:异质性资本 |
4.3.2 现实动因:现金流权 |
4.3.3 能力基础:股权比例 |
4.3.4 股权制衡的进一步分析 |
第5章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的实证检验:代理成本的视角 |
5.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2 研究设计 |
5.2.1 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
5.2.2 变量定义及度量 |
5.2.3 模型设计 |
5.3 实证结果分析与讨论 |
5.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3.2 相关性分析 |
5.3.3 回归与检验 |
5.3.4 分组回归 |
5.3.5 稳健性检验 |
5.4 对结果的讨论 |
第6章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股权制衡的微观案例分析 |
6.1 案例介绍 |
6.1.1 案例背景介绍 |
6.1.2 案例的展开 |
6.2 案例分析 |
6.2.1 异质性股东争夺的动因分析 |
6.2.2 异质性股东争夺的策略分析 |
6.2.3 异质性股东制衡的具体后果 |
6.3 进一步的讨论 |
第7章 结论和建议 |
7.1 结论 |
7.2 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6)中国农地流转契约安排及实施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内容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思路与内容安排 |
1.2.3 研究意义 |
1.2.4 核心概念界定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数据来源 |
1.4.1 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库 |
1.4.2 农地流转契约实地调查数据 |
1.4.3 其他补充资料 |
1.5 研究的可能创新与不足 |
1.5.1 可能的创新 |
1.5.2 可能的不足与研究展望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契约经济学内涵演进 |
2.1.1 契约的内涵演进 |
2.1.2 经济学契约内涵发展 |
2.2 契约经济学理论发展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激励机制设计 |
2.2.2 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特性与契约治理结构匹配 |
2.2.3 产权理论: 不确定性与剩余权利安排 |
2.3 土地契约安排的国外研究 |
2.3.1 分成租佃制的激励机制与风险配置 |
2.3.2 土地契约安排中的交易成本与风险分担 |
2.4 模糊产权下的中国农地流转契约安排困境 |
2.4.1 政府与农户的权利博弈与中国农地流转 |
2.4.2 模糊产权下的农地流转“柠檬市场” |
2.4.3 中国农地流转契约安排现状与挑战 |
2.4.4 农地流转契约研究的本土化困境 |
2.5 总结与研究启示 |
3 农地流转参与决策影响因素 |
3.1 缔约前提:农户的农地流转参与 |
3.2 研究设计 |
3.2.1 数据来源 |
3.2.2 研究模型 |
3.2.3 变量界定与描述性统计 |
3.3 农地流转参与决策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 |
3.3.1 Bi-tobit模型结果与检验 |
3.3.2 农户转出、转入农地决策决定因素 |
3.4 异质性农户流转决策分析 |
3.4.1 农户自生能力分组回归模型结果 |
3.4.2 异质性农户流转决策: 从生存目标到经济理性 |
3.5 结论及其启示 |
3.6 本章小结 |
4 农地流转契约租金安排:道德风险约束与实施成本 |
4.1 契约分成租金安排的经济学解释 |
4.2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4.2.1 计量模型选择 |
4.2.2 数据来源 |
4.2.3 变量界定与描述性统计 |
4.3 农地流转租约安排的实证分析 |
4.3.1 二元Logit模型回归结果 |
4.3.2 契约租金安排: 产权确权与道德风险约束 |
4.3.3 其他影响因素的计量结果分析 |
4.4 农地流转契约租金安排中的风险分担 |
4.4.1 风险分担变量的回归结果讨论 |
4.4.2 风险态度的稳健性检验 |
4.5 结论与政策建议 |
4.6 本章小结 |
5 农地流转契约实施机制: 声誉与社会网络 |
5.1 契约形式与实施机制: 非正式规范下的农地流转 |
5.2 研究设计 |
5.2.1 研究模型 |
5.2.2 变量界定与量化 |
5.2.3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5.3 社会网络、交易成本与契约形式选择 |
5.3.1 多值离散选择模型回归结果 |
5.3.2 契约形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
5.4 农地流转非正式契约实施机制 |
5.4.1 Heckman Probit模型回归结果 |
5.4.2 声誉、社会网络与非正式契约实施 |
5.4.3 其他变量对非正式契约实施的影响解释 |
5.5 结论及其启示 |
5.6 本章小结 |
6 剩余权利与风险配置: 基于土地股份合作契约的案例研究 |
6.1 理论基础:不完全契约与产权理论 |
6.2 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与研究进展 |
6.2.1 土地股份合作制度背景与发展现状 |
6.2.2 土地股份合作制研究进展 |
6.3 案例研究设计 |
6.3.1 案例研究设计 |
6.3.2 案例来源: 河北省承德市二兴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 |
6.4 案例分析: 土地股份合作契约的剩余权利与风险配置 |
6.4.1 土地股份合作制产权安排: 确权确股不确地 |
6.4.2 剩余控制权配置与风险转移 |
6.4.3 剩余索取权安排: 保底收入下的风险分担 |
6.5 土地股份合作契约安排的成功机制与推广策略 |
6.6 本章小结 |
7 主要结论与政策启示 |
7.1 主要结论 |
7.2 政策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 |
(7)“农业龙头企业+农户”渠道“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1.3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2.1 市场营销渠道治理研究动态 |
1.2.2 “农业龙头企业+农户”渠道治理研究动态 |
1.2.3 “农业龙头企业+农户”渠道稳定性研究动态 |
1.2.4 农产品营销渠道绩效研究动态 |
1.2.5 研究述评 |
1.3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核心概念及研究范围界定 |
1.4.1 核心概念 |
1.4.2 研究范围 |
1.5 研究的结构框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1 结构框架 |
1.5.2 研究方法 |
1.5.3 技术路线 |
1.6 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1.6.1 研究的创新点 |
1.6.2 研究的不足 |
1.7 本章小结 |
2 理论基础与研究的逻辑框架 |
2.1 市场营销渠道治理的理论内涵与复合治理 |
2.1.1 正式契约治理的理论内涵 |
2.1.2 关系治理的理论内涵 |
2.1.3 复合治理的理论内涵 |
2.2 完全契约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与渠道治理问题 |
2.2.1 完全契约理论与渠道治理问题 |
2.2.2 不完全契约理论与渠道治理问题 |
2.3 交易成本理论与渠道治理机制 |
2.3.1 交易特性 |
2.3.2 交易特性与渠道交易治理选择 |
2.3.3 正式契约治理与投机行为和交易绩效 |
2.3.4 理论在治理领域的运用 |
2.4 关系治理理论与渠道复合治理 |
2.4.1 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
2.4.2 关系治理机制与交易绩效 |
2.4.3 渠道复合治理与交易绩效 |
2.4.4 理论在治理领域的运用 |
2.5 “农业龙头企业+农户”渠道“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理论逻辑 |
2.5.1 营销渠道“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的形成机理 |
2.5.2 营销渠道“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和渠道稳定性 |
2.5.3 营销渠道“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的调控机制 |
2.5.4 小结:研究的逻辑框架 |
3 “农业龙头企业+农户”渠道“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的形成机理实证分析 |
3.1 引言 |
3.2 研究假说 |
3.2.1 交易治理 |
3.2.2 关系风险与交易治理 |
3.2.3 资产专用性与交易治理 |
3.2.4 市场不确定性与交易治理 |
3.3 研究设计与方法 |
3.3.1 变量界定 |
3.3.2 样本数据收集 |
3.4 数据分析与结果 |
3.4.1 信度与效度分析 |
3.4.2 假说研究分析 |
3.5 研究结论与启示 |
3.5.1 研究结论 |
3.5.2 管理启示 |
4 “农业龙头企业+农户”渠道“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对渠道稳定性的影响 |
4.1 引言 |
4.2 研究假说 |
4.2.1 正式契约治理与渠道稳定性 |
4.2.2 传统社会规范治理与渠道稳定性 |
4.2.3 “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与渠道稳定性 |
4.2.4 法律意识的调节效应 |
4.2.5 渠道稳定性与交易绩效 |
4.3 研究设计与方法 |
4.3.1 变量界定 |
4.3.2 样本数据收集 |
4.4 数据分析与结果 |
4.4.1 信度与效度分析 |
4.4.2 假说研究分析 |
4.5 研究结论与启示 |
4.5.1 研究结论 |
4.5.2 管理启示 |
5 契约功能视角下不同类型的“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对渠道稳定性的影响 |
5.1 引言 |
5.2 研究假说 |
5.2.1 正式契约功能与渠道稳定性 |
5.2.2 不同类型的“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与渠道稳定性 |
5.3 研究设计与方法 |
5.3.1 变量界定 |
5.3.2 样本数据收集 |
5.4 数据分析与结果 |
5.4.1 信度与效度分析 |
5.4.2 假说检验分析 |
5.5 研究结论与启示 |
5.5.1 研究结论 |
5.5.2 管理启示 |
6 信任视角下“农业龙头企业+农户”渠道“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的调控机制 |
6.1 引言 |
6.2 研究假说 |
6.2.1 信任与渠道稳定性 |
6.2.2 正式契约治理和信任构成的复合治理与渠道稳定性 |
6.2.3 人情的调节效应 |
6.3 研究设计与方法 |
6.3.1 变量界定 |
6.3.2 样本数据收集 |
6.4 数据分析与结果 |
6.4.1 信度与效度分析 |
6.4.2 假说研究分析 |
6.5 研究结论与启示 |
6.5.1 研究结论 |
6.5.2 管理启示 |
7 研究总结与相关启示 |
7.1 研究结论总结与讨论 |
7.2 管理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调查问卷 |
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不完全契约、国家权力与对外直接投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国际直接投资契约不完全性引致的政治风险 |
三结构性权力保护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逻辑 |
(一) 结构性权力的理论演进及其基本含义 |
(二) 结构性权力促进不完全契约履行的内在机理 |
(三) 母国运用国家权力保护对外直接投资的法理依据 |
四结构性权力与不完全契约自我履行机制 |
(一) 利用生产结构抑制东道国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 |
(二) 利用金融结构提升跨国公司相对于东道国的议价力量 |
(三) 利用知识结构降低国际投资契约执行的不完全性 |
五结构性权力与不完全契约第三方履行机制 |
(一) 结构性权力对国际投资协议条款的影响 |
1. 后殖民地时代国际投资协议的基本框架 |
2. 全球化时代国际投资协议的进一步发展 |
(二) 结构性权力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 |
六结论 |
(9)电信网间互联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克莱因的不完全契约理论 |
二、电信互联协议:不完全契约 |
(一) 主导电信运营商 |
(二) 电信运营商之间互联协议的订立 |
(三) 不完全契约与交易成本 |
三、电信互联协议的履行:机会主义与敲竹杠 |
(一) 机会主义 |
(二) 敲竹杠与资产专用性 |
四、电信互联协议的争议:第三方机制与自我履行机制 |
(一) 自我履行机制 |
1. 自我履行范围 |
2. 自我履行机制在互联协议中的实际运用 |
(二) 第三方机制 |
五、结语 |
(10)不完全契约的类型及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不完全契约之溯源 |
二、不完全契约之类型 |
(一) 固有的不完全契约 (如给付义务只能嗣后确定) 、故意的不完全契约 (如留待后续协商) 和疏忽的不完全契约 (如条款缺失) |
(二) 事先的不完全契约和事后的不完全契约 |
(三) 刚性不完全契约和柔性不完全契约 |
(四) 责任不完全契约和权利义务不完全契约 |
(五) 静态性不完全契约和动态性不完全契约 |
(六) 实质内容不完全的契约和一般内容不完全的契约 |
(七) 自我实施的不完全契约和第三方实施的不完全契约 |
(八) 单务不完全契约和双务不完全契约 |
(九) 一时性不完全契约和继续性不完全契约 |
三、不完全契约之合同法规制 |
(一) 信息披露义务 |
(二) 法律默示规则 |
(三) 再磋商的权利 |
(四) 法律效力控制 |
1. 合意缺乏 |
2. 合意有瑕疵 |
四、结语 |
四、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论文参考文献)
- [1]从不完全契约路径融通知识产权保护与协同创新[J]. 陈灿平,李妍.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6)
- [2]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D]. 何松龄. 西南政法大学, 2020(07)
- [3]工程项目契约柔性对承包方合作行为影响研究[D]. 宋昊阳. 大连理工大学, 2019(01)
- [4]PPP项目中政府自我履约机制研究 ——以J市城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为例[D]. 梁冰. 吉林大学, 2019(12)
- [5]国企改革视域下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研究[D]. 胡胜强.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8)
- [6]中国农地流转契约安排及实施机制研究[D]. 李寒凝. 浙江大学, 2019(02)
- [7]“农业龙头企业+农户”渠道“复合治理的挤出效应”研究[D]. 黄梦思. 华中农业大学, 2018(01)
- [8]不完全契约、国家权力与对外直接投资保护[J]. 李国学. 世界经济与政治, 2018(07)
- [9]电信网间互联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J]. 齐艳华.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 [10]不完全契约的类型及规制[J]. 叶桂峰,吴煦.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