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我国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王仲凯[1](2021)在《我国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如今这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所蕴含的价值日益增大,其功能不仅限于鼓励技术发展,推动知识共享,而是更多地彰显为市场竞争的工具。知识产权价值的提升无疑会带来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从而会引发更多的知识产权纠纷。通过传统的诉讼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也不利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仲裁因其具有快速性、保密性、自主性等特点十分契合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的需要,但是仲裁作为这样一种高效、快速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知识产权领域还未得到完全普及。如何用科学的眼光发展仲裁实践,创新仲裁理念和机制,拓展仲裁业务,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仲裁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也是本文要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先简要叙述了当前知识产权仲裁发展的背景,以及所运用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然后对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概述,论述了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的合理性以及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可仲裁性进行分析。考察了域外知识产权纠纷仲裁模式,并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进行论述,分析得出知识产权仲裁发展程度与国家发达程度呈正相关,扩大知识产权仲裁范围已经成为国际趋势。并且结合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仲裁发展的现状,从立法和实践两个角度来挖掘出我国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存在的问题,立法中比如可仲裁性规定缺失、仲裁财产保全制度不完善、仲裁裁决监督方式不明确这些问题。而实践中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较少、公众仲裁意愿不强、仲裁普及力度不够、仲裁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都制约了我国知识产权仲裁的发展。针对前文所论述立法和实践中面临的困境提出了针对性建议,指出要明确并且适当扩大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范围;赋予仲裁机构一定的财产保全权利;对仲裁裁决监督方式进行优化,废除“不予执行”这一监督方式;建设专业性仲裁队伍和仲裁机构;确立仲裁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不受仲裁结果约束。
宋连斌,林荟,陈希佳[2](2019)在《中国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7)》文中研究指明2017年国内仲裁机构受案量与标的总额持续增长,我国仲裁制度也经历了近年来力度最大的一次改革。仲裁员资格条件有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包括《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在内的多个重要司法解释,丰富并完善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管理、报核、仲裁裁决撤销等方面的实践。国内主要仲裁机构在国际投资仲裁、临时仲裁等领域也不乏规则创新。笔者在对共计4970件国内、涉外仲裁案件进行研究后认为,2017年中国法院对仲裁司法监督总体仍以友好态度为主,否定性评价案件总体数量不多,
杨海琛[3](2020)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临时措施制度逐渐得到重视,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但在面对诸如国内立法冲突等实践困境时,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如何得到更好的应用,就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临时措施有利于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确保仲裁裁决得到有效执行;另一方面,临时措施如被滥用将会对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有损仲裁的公信力。因此,合理设计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随着“一带一路”的深入,商事纠纷的激增,商事主体倾向于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但如何合理利用临时措施来解决纠纷是我国商事仲裁程序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通过研究临时措施承认与执行的相关制度,提出可行性的完善建议,从而解决相应的问题。本文探讨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认为国内立法冲突、公约的适用以及缺少相应的合作机制是阻碍临时措施承认与执行的主要原因。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以两个典型案例出发,引出目前临时措施承认与执行的实践困境。接着介绍并分析目前承认与执行临时措施的四种模式,即解决何种方法解决承认与执行临时措施的问题。第二章在探讨礼让和互惠两大原则基础上,对承认与执行临时措施的价值取向及意义进行了相关阐述。第三章对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的域外制度进行考察,通过国内立法、条约以及《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三个方面来阐述不同国家或地区关于承认与执行临时措施的实践途径。第四章针对我国有关临时措施承认与执行现状,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对策以及完善建议。希望通过本文研究来达到维护国际商事仲裁的公信力,确保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从而更好的保护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孙一丹[4](2020)在《内地与香港间仲裁临时措施的司法协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进程中,仲裁作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之一,在内地和香港之间发挥的作用日益显着。其中仲裁临时措施作为保障仲裁裁决顺利执行完毕的临时性中间措施,在现代仲裁程序中更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两地临时措施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都不尽相同的前提下,如何使内地转变过往对香港仲裁临时措施不予执行的状况,成为现阶段内地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地区国际仲裁中心的重要课题;同时,为了逐步提高内地仲裁的国际化水平,如何改进内地仲裁保全的立法模式、给予仲裁机构相应的法律支持依旧是学术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话题。因此,两地基于先前仲裁司法协助的实践状况,考虑到两地仲裁保全立法和司法实际出台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该份法律文件的出台和实施让内地法院在审理并执行香港仲裁临时措施裁决时有了法律依据,体现了内地对香港仲裁的支持,促进了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完善。另外须注意的是,该份法律文件在实践中有需要明确的几点问题:一、双方法院审查保全申请的时间具体是多久;二、执行对象是否仅仅局限于仲裁裁决作出前的临时性裁决;三、内地法院为预防恶意保全,从而如何对担保进行适用。因此借助于目前两地在仲裁临时措施司法协助的实践成果,为更好地推动安排的实施,就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了解决意见:一、在两地各自的立法以及实践的基础上适当缩短审查的时间;二、根据司法解释并借鉴之前的司法实践,对需要在仲裁裁决后至执行前需要保全的案件进行灵活处理;三、内地法院可以借鉴香港仲裁立法对临时措施担保的规定,适当提高担保的标准。
张黎蕾[5](2020)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为《仲裁保全安排》)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后,内地与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两地法院申请临时措施,明确内地的临时措施种类包括行为保全。此系内地法院首次对其他法域仲裁程序提供保全协助,解决了内地与香港仲裁临时措施难以执行的问题,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的完善意义非凡。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仲裁保全安排》中所涉及到的行为保全仍未纳入我国《仲裁法》之中,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给仲裁司法实践造成一定困扰;临时措施管辖权专属于法院,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充当“转递者”角色,缺乏实际审查决定权;仲裁规则领先于滞后的仲裁立法,在实践中不免有冲突之处;不仅如此,我国立法还缺乏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相关规定,实践中不利于临时措施裁定及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因此,本文的研究无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本文运用文献分析、规范分析、案例分析及比较研究的方法,以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管辖权及域外执行两大问题为核心,讨论一些立法和仲裁实践新问题,及我国现行立法对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制度的规定与不足等,以期对我国相关立法的修订提出建议。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基础问题,包括其称谓、特点及种类等,紧接着引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相关规定,为下文奠定基础并限定研究范围。第二章分析目前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管辖权的三种模式,指出我国仲裁临时措施法院专属管辖制与现行仲裁法律体系的矛盾之处及改变契机。第三章探讨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困境,其执行条件和执行方式,论述我国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制度及不足。第四章阐述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管辖权及域外执行制度的必要性,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仲裁法》中增加行为保全的规定;赋予仲裁庭管辖仲裁临时措施的权力,改采仲裁庭和法院双轨制;增加协助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条款,完善我国仲裁临时措施体系。
李海艳[6](2020)在《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之间的商事交往日渐频繁,随之而来的商事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此类纠纷的国际性,如果由法院来处理的话,在管辖法院,冲突规则的选择,准据法的确定等方面会面临冲突和选择,需要花费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较高,因此出于成本以及时间的考虑纠纷当事人经常会选择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临时措施制度在仲裁中的临时性救济和保全作用越来越重要,是因为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事实的复杂性、当事人的跨国性以及仲裁程序的繁琐性。有的时候,当事人能不能取得有效的仲裁裁决,以及最终该裁决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取决于可否取得了有效的临时措施决定。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在仲裁中的有些制度上达成了共识,但在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制度方面,各国国内立法之间、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之间仍存在较大差异和分歧。随着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制度的运用越来越多,其中存在的问题也越发明显。本文通过对临时措施的发布、执行以及临时措施制度的最新发展等方面的研究,旨在发现我国在该制度上的不足,为今后我国对临时措施制度的立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一些建议,促进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临时措施的概述。通过例举了各国法律和仲裁规则中对“临时措施”的定义,对临时措施的概念进行阐述,说明了临时措施的临时性、紧迫性和可强制执行性三大特征,以及目前临时措施的三个基本的分类来宏观的了解该制度。第二,临时措施的发布。该部分通过对法院发布权、仲裁庭发布权以及并存发布权在各仲裁规则和法律中的规定进行分析,分析出三种发布权各自存在的利弊,通过分析得出并存模式是最符合当前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的,为下文建议赋予仲裁庭发布权部分埋下伏笔。第三,临时措施的执行。该部分通过对法院发布的临时措施和仲裁庭发布的临时措施在域内和域外的执行的分析,以及对《示范法》和《纽约公约》中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的分析,得出目前临时措施的执行的现状和问题,主要面临的就是关于域外执行的规定不完善,以至于域外执行困难。第四,临时措施的新发展。该部分开始就说明了紧急仲裁员制度是临时措施制度的一个新的发展,其本质也是一种临时措施。从紧急仲裁员程序的申请,启动,权限和决定几个方面来对这一新的制度进行分析。得出紧急仲裁员制度能够让当事人获得更及时的救济,以及该制度在程序和结果方面对临时措施制度的发展。第五,通过对临时措施制度的现状的分析,得出临时措施制度在立法体系、发布、类型、执行以及紧急仲裁员制度几个方面的不足,并针对这五方面的不足,给我国的立法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使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的临时措施制度方面的立法更加完善。
李宇祥[7](2020)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手段被广泛运用于当今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中,临时措施作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当事人利益、保障仲裁裁决可执行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世界各国司法传统及文化背景的差异,各国国内对于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规定也各不相同,主要体现在了临时措施的概念、种类、发布主体等问题上。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上述规定的差异为临时措施的域外执行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因临时措施的种类不同带来的执行障碍,及因临时措施的发布主体与执行地法律规定不一致而不被执行地法院承认与执行的情况等。同时,因为没有国际条约或国际法对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制,导致临时措施在域外执行时缺少法律依据,往往无法顺利地得到承认与执行。这些问题使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及效果,严重影响了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的利益。文章第一部分从各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规定的差异性、相同性及临时措施的主要内容等方面入手,对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基本问题进行简要介绍。文章第二部分提出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在发布权问题及域外执行问题上面临的困境,并对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正面临的困境及造成困境的原因作出简要分析。文章第三部分提出了统一临时措施的发布主体、积极完善临时措施的相关规定、灵活运用变通执行的方法等解决方案,有针对性地解决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在实践中所遇到的困境。并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方法,以求解决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所面临的问题,使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可以与国际接轨。
林文涛[8](2020)在《我国仲裁财产保全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对外经贸的迅猛增长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稳步推进,我国仲裁制度也面临着更多的机遇和挑战。自上世纪末以来,各国仲裁立法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立法以及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对于赋予仲裁庭临时措施发布权和设立紧急仲裁程序等都达成了共识,而我国仲裁立法对此付之阙如。笔者通过实证分析法,梳理仲裁财产保全实务流程,归纳我国仲裁财产保全存在的问题。通过结合司法统计数据和公开的裁判文书,突出本文的实证研究。通过文献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对比域外仲裁财产保全制度,进而反思借鉴不同的财产保全模式对于我国制度构建的借鉴。研究发现,建立双轨制的仲裁财产保全决定权模式并引入紧急仲裁程序是完善我国仲裁财产保全制度的一剂良方。具体的制度构建包括赋予仲裁庭财产保全措施发布权,明确保全条件和保全期限,统一财产保全的管辖,并赋予财产保全程序中被申请人救济权。
罗烁[9](2019)在《紧急仲裁员制度的问题反思与完善建议》文中研究指明紧急仲裁员制度是指基于当事人申请采取临时措施的紧急性和迫切性,在正式仲裁庭成立之前,为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更加有效的保护,提高仲裁的效率所采取的前置性措施。紧急仲裁员制度具有程序前置性、情况迫切性、仲裁员独立性等特点,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中,越来越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引入紧急仲裁员制度,但与此同时,紧急仲裁员制度也因为其自身存在的问题而面临诸多挑战。在理论层面上,首先,关于紧急仲裁员的自裁管辖权这一问题,紧急仲裁员根据申请有权发布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指令,至于紧急仲裁员是否可以审查管辖权异议的问题,目前规定了紧急仲裁员制度的仲裁机构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其次,紧急仲裁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这也让紧急仲裁员的身份一直处在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但不可否认的是,明确紧急仲裁员的法律地位是十分必要的,其实紧急仲裁员无论是业务水平上、能力上还是案件审理上都不逊色正式仲裁员,而无法律身份的紧急仲裁员不光是在威信力上受到挑战,其还将引发的是对后续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影响,因此这一问题急需解决。再者,紧急仲裁员程序不是只要当事人申请,就必然会启动,仲裁机构需要考虑紧急性、无法挽回损失、表面证据良好等实体标准以判定是否采用紧急仲裁员程序。以及现在引进紧急仲裁员制度的仲裁规则中,没有具体罗列临时措施的类型,这就需要考虑紧急仲裁员是否构成越权。在实践层面上,首先,对于紧急仲裁员作出的决定,如何做定义,各家仲裁机构没有达成共识,但这却是法院在对待紧急仲裁员的决定进而是否遵照强制执行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除了新加坡和香港对紧急仲裁员作出的决定明确规定可以强制执行外,大多内国法律均没有规定,这也最终导致了其决定想要得到承认与执行十分困难。其次,在内国法律没有更新的情况下,极容易出现与内国法律现行规定之间的冲突,例如在中国,从立法层面上来看,采取临时保全措施是法院的专属权力,这就导致了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虽然引进了紧急仲裁员制度,但却不可避免地与《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之间存在冲突。再者,关于紧急仲裁员制度与后续程序的衔接问题,仲裁规则中一般仅规定了紧急仲裁员程序在正式仲裁庭成立之后应当立即终止,但对于在正式仲裁庭组庭之日,如果紧急仲裁员手头的事项还在审理过程中,尚未作出最终决定,此时又该如何来衔接紧急仲裁员程序与正式仲裁程序。紧急仲裁程序启动的高标准和他的自由裁量权缺乏统一标准让紧急仲裁员制度在实际中使用较少,而我国现行仲裁规则中有关紧急仲裁员制度的规定并未明确赋予紧急仲裁员以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此外,紧急仲裁员制度没有很好地考虑到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虽然紧急仲裁员制度存在上述种种问题,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可以通过从法律层面完善紧急仲裁员制度,在法律上明确紧急仲裁员的身份,通过修改仲裁规则等让紧急仲裁员制度与后续的程序有效衔接,以及进一步提升紧急仲裁员所作决定的强制执行力。应当说,紧急仲裁员制度仍旧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我们要认真思考如何进一步去完善这一制度,如何更好地让紧急仲裁员制度发挥其作用、彰显其价值。
胡莉珺[10](2019)在《我国仲裁临时措施决定权并存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临时措施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对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仲裁裁决的最终实现以及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起关键性作用。纵观各国仲裁立法与仲裁实践,仲裁庭与法院共享临时措施决定权的并存模式是当今国际仲裁发展趋势。而我国不仅临时措施立法粗糙,仍固守法院专属临时措施决定权模式,法院过分干预仲裁程序,导致临时措施的实现可能性低,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陷入困境。因此我国转变临时措施决定权模式为权力并存模式,完善仲裁临时措施立法是必需的。本文主要对权力并存模式进行介绍,分析我国引入权力并存模式的原因并对建设适合我国的仲裁临时措施决定权并存模式提出建议。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各国仲裁立法、仲裁规则与国际公约中关于临时措施的内容,了解仲裁庭、法院享有决定权的规则基础以及国际上仲裁庭与法院之间权限划分的现状。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现行法院专属模式与仲裁临时措施决定权并存模式相比存在的问题及不利影响,从现实情况论述我国应采纳仲裁临时措施决定权并存模式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优秀的仲裁立法,设计适合我国的仲裁临时措施决定权并存模式,提议明确我国仲裁临时措施决定标准、丰富我国仲裁临时措施的类型以及完善我国仲裁临时措施决定程序等。
二、完善我国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完善我国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2.1 研究方法 |
1.2.2 论文创新之处 |
1.2.3 不足之处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2.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理论基础及概述 |
2.1 知识产权纠纷的概念及特点 |
2.1.1 知识产权纠纷的概念 |
2.1.2 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 |
2.2 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的合理性 |
2.2.1 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的优势 |
2.2.2 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的价值 |
2.3 知识产权纠纷的基本类型及可仲裁性 |
2.3.1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可仲裁性 |
2.3.2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及可仲裁性 |
2.3.3 知识产权有效性纠纷及可仲裁性 |
3.域外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考察 |
3.1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考察 |
3.1.1 英国 |
3.1.2 美国 |
3.1.3 加拿大 |
3.2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考察 |
3.2.1 德国 |
3.2.2 瑞士 |
3.2.3 法国 |
3.3 WIPO的知识产权纠纷仲裁 |
3.4 比较与评析 |
4.我国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现状与问题 |
4.1 我国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现状 |
4.1.1 我国仲裁的发展及起因 |
4.1.2 我国知识产权仲裁发展的现状 |
4.2 我国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4.2.1 可仲裁性标准不确定 |
4.2.2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制度不健全 |
4.2.3 对仲裁裁决的监督途径不明确 |
4.3 我国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4.3.1 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较少 |
4.3.2 公众仲裁意愿不强 |
4.3.3 仲裁普及程度不高 |
4.3.4 仲裁队伍专业化水平欠缺 |
5.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制度的建议 |
5.1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立法 |
5.1.1 .明确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的范围 |
5.1.2 完善仲裁财产保全制度 |
5.1.3 对仲裁监督方式进行完善 |
5.2 从实践中对我国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制度进行完善 |
5.2.1 建立专业化知识产权仲裁机构 |
5.2.2 加大知识产权仲裁的宣传力度 |
5.2.3 建设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仲裁队伍 |
5.2.4 确立知识产权仲裁相对性原则 |
5.3 我国知识产权纠纷仲裁与其他纠纷解决手段的协调 |
5.3.1 知识产权纠纷仲裁与调解的协调 |
5.3.2 知识产权纠纷仲裁与诉讼的协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承认与执行的问题提出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承认与执行的实践困境 |
一、临时措施承认与执行的典型案例 |
二、临时措施承认与执行的障碍 |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承认与执行的模式问题 |
一、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承认与的执行模式 |
二、临时措施承认与执行的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二章 临时措施承认与执行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取向 |
第一节 承认与执行临时措施的理论依据 |
一、礼让原则 |
二、互惠原则 |
第二节 承认与执行临时措施的价值取向及意义 |
一、司法与仲裁的关系分析 |
二、效益和公平的价值选择 |
三、承认与执行临时措施的意义 |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制度考察 |
第一节 依据国内立法承认与执行临时措施 |
一、明确执行法院并赋予自由裁量权—德国 |
二、赋予仲裁庭承认与执行临时措施的权力—英国 |
三、列举拒绝承认与执行临时措施的情形—韩国 |
第二节 依据条约承认与执行临时措施 |
一、依据专门的仲裁公约得以承认与执行 |
二、依据民商事案件判决公约得以承认与执行 |
第三节 《示范法》背景下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分析 |
一、《示范法》对临时措施执行问题的规定 |
二、《示范法》有关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评析 |
第四章 我国临时措施承认与执行的现状及改进建议 |
第一节 我国有关临时措施承认与执行的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有关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现状 |
二、我国有关临时措施承认与执行制度的不足 |
第二节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承认与执行的完善建议 |
一、修订国内立法实现对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完善 |
二、以多边或者双边协定的方式实现临时措施的流通与执行 |
三、按礼让或者互惠方式承认与执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内地与香港间仲裁临时措施的司法协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一、两地仲裁临时措施司法协助的现状与问题 |
(一) 内地与香港之间仲裁司法协助的发展脉络 |
1. 内地与香港间相互执行仲裁裁决达成的司法协助 |
2. 内地与香港间相互执行仲裁保全达成的司法协助 |
(二) 两地间仲裁临时措施司法协助发展的动因 |
1. 两地提供仲裁临时措施司法协助缺乏依据 |
2. 两地关于仲裁临时措施的立法规定存在差异 |
(三) 内地与香港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格局 |
1. 香港仲裁的地位有所下降 |
2. 内地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迅猛 |
二、两地有关仲裁临时措施的立法与实践 |
(一) 香港仲裁临时措施的立法 |
1. 香港《仲裁条例》的规定 |
2.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的规定 |
(二) 内地仲裁临时措施的立法 |
1. 内地仲裁立法和民事诉讼立法的规定 |
2. 内地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作出的突破 |
(三) 《仲裁保全安排》出台前两地的司法实践 |
1. 域内外仲裁临时措施在香港的执行情况 |
2. 域内外仲裁临时措施在内地的执行情况 |
三、《仲裁保全安排》的内容及实践 |
(一) 《仲裁保全安排》的内容及评价 |
1. 《仲裁保全安排》的内容 |
2. 对《仲裁保全安排》的评价 |
(二) 《仲裁保全安排》在两地的实施状况 |
1. 仲裁机构对《仲裁保全安排》的适用意见 |
2. 《仲裁保全安排》出台后香港在内地申请保全的实践 |
(三) 《仲裁保全安排》在实施中尚待明确的问题 |
1. 保全申请的审查时间问题 |
2.仲裁裁决后至执行前的保全申请问题 |
3. 对恶意保全申请人追责不成时的担保问题 |
四、两地仲裁临时措施司法协助的未来与展望 |
(一) 《仲裁保全安排》对两地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 |
1. 提升香港在国际仲裁市场中的地位 |
2. 推进内地仲裁事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
3. 促进区域仲裁司法协助的进一步完善 |
(二) 对我国《仲裁法》修改的启示 |
1. 内地承认与执行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的必要性 |
2. 建立国际商事仲裁庭临时措施的域外执行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章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概述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的概念 |
一、仲裁临时措施的概念 |
二、仲裁临时措施的特点 |
三、仲裁临时措施的种类 |
第二节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的概念 |
一、我国相关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的规定 |
二、我国仲裁临时措施的种类 |
第二章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管辖权 |
第一节 我国法院专属管辖仲裁临时措施 |
一、国际社会关于仲裁临时措施管辖权的三种分配模式 |
二、我国现行仲裁临时措施管辖权模式:法院专属管辖 |
第二节 我国法院专属管辖仲裁临时措施所面临的挑战 |
一、域外执行地的临时措施管辖权规定不明 |
二、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制度的矛盾之处 |
三、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临时措施管辖权制度修订 |
第三章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域外执行问题 |
第一节 国际社会中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现状 |
一、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困境 |
二、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条件 |
三、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方式 |
第二节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不足 |
一、我国仲裁临时措施执行制度的相关规定 |
二、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不足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管辖权及域外执行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的必要性 |
一、现行相关立法规定之间的不协调性及滞后性 |
二、仲裁规则与仲裁立法之间的差异 |
第二节 完善我国仲裁临时措施相关制度的建议 |
一、建议将行为保全纳入我国《仲裁法》 |
二、建议逐步赋予仲裁庭仲裁临时措施管辖权 |
三、建议构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框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6)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论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临时措施的类型 |
2.临时措施的发布主体 |
3.临时措施的执行问题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研究方法 |
2.创新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概述 |
(一)临时措施的概念 |
(二)临时措施的特征 |
1.临时性或非终局性 |
2.紧迫性 |
3.可强制执行性 |
(三)临时措施的具体分类 |
1.维持现状或者恢复原状的措施 |
2.与证据有关的措施 |
3.使裁决有效执行的措施 二、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发布 |
(一)发布临时措施的条件 |
(二)法院发布权 |
1.法院发布权的依据 |
2.法院发布权的利弊 |
(三)仲裁庭发布权 |
1.仲裁庭发布权的依据 |
2.仲裁庭发布权的利弊 |
(四)法院和仲裁庭并存发布权 |
1.并存发布权的依据 |
2.并存发布权的利弊 三、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执行 |
(一)临时措施的域内执行 |
1.法院发布临时措施的域内执行 |
2.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的域内执行 |
(二)临时措施的域外执行 |
1.法院发布的临时措施的域外执行 |
2.仲裁庭发布的临时措施的域外执行 |
(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关于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的执行之规定 |
1.临时措施的执行效力 |
2.申请执行的主体 |
3.申请人的义务 |
4.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 |
(四)《纽约公约》在临时措施执行上的适用 |
1.肯定说 |
2.否定说 四、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新发展—紧急仲裁员制度 |
(一)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
1.程序的申请 |
2.程序的启动 |
3.紧急仲裁员的权限 |
4.紧急仲裁员的决定 |
(二)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创新性 |
1.提供更及时的临时救济 |
2.程序更加确定和公正 |
3.程序更加简便和高效 五、我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立法问题及完善 |
(一)立法的现状 |
1.临时措施发布权的现状 |
2.临时措施种类方面的现状 |
3.临时措施执行方面的现状 |
4.紧急仲裁员制度的现状 |
(二)我国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存在的问题 |
1.缺乏临时措施制度的框架性规定 |
2.没有赋予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力 |
3.临时措施的种类不全面 |
4.临时措施执行方面的不足 |
5.缺乏紧急仲裁员制度的相关规定 |
(三)完善我国临时措施制度的建议 |
1.建立临时措施制度的整体框架 |
2.赋予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力 |
3.完善仲裁中临时措施的种类 |
4.保障临时措施的承认和执行 |
5.建立紧急仲裁员制度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A: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附录B 有关临时措施的条文规定 附录C 紧急仲裁员方面的条文规定 |
(7)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概述 |
(一)各国临时措施规定的异同 |
1.各国临时措施规定的差异性 |
2.各国临时措施规定的相同处 |
(二)临时措施的种类 |
(三)临时措施的发布 |
1.仲裁庭发布 |
2.法院发布 |
3.仲裁庭与法院并存模式 |
二、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面临的问题 |
(一)临时措施的发布主体不被认可 |
(二)临时措施的域外执行困境 |
1.临时措施的种类不同 |
2.执行地公共政策保留的问题 |
3.《纽约公约》的适用问题 |
三、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现有问题的解决方案 |
(一)统一临时措施的发布主体 |
(二)减少临时措施的执行障碍 |
1.积极完善临时措施的相关规定 |
2.变通执行不同种类的临时措施 |
3.积极探寻强制执行的替代方式 |
4.推动相关国际习惯法或国际条约的形成 |
(三)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存在的不足及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仲裁财产保全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标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价值 |
(一)理论价值 |
(二)实践价值 |
第一章 典型案例简介 |
第一节 具体案例简介 |
第二节 问题归纳 |
一、选用理由 |
二、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
第二章 仲裁财产保全概述 |
第一节 仲裁财产保全的概念 |
一、仲裁财产保全概念的界定 |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仲裁财产保全 |
第二节 仲裁财产保全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
一、仲裁财产保全的历史沿革 |
二、仲裁财产保全立法与实务现状 |
第三节 仲裁财产保全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联系与区别 |
一、仲裁财产保全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联系 |
二、仲裁财产保全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 |
第三章 我国仲裁财产保全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仲裁委财产保全的决定权缺失 |
第二节 仲裁财产保全与执行的管辖不一致 |
第三节 仲裁前的申请财产保全困难 |
第四节 仲裁财产保全的审查期限和保全期限规定缺失 |
第五节 财产保全错误中被申请人救济困难 |
一、财产保全错误的司法实践分析 |
二、被申请人的救济困境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仲裁财产保全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建立我国仲裁财产保全制度的基础 |
一、建立双轨制的仲裁财产保全决定权模式 |
二、建立紧急仲裁庭程序 |
第二节 仲裁财产保全的具体制度设计 |
一、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时间 |
二、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 |
三、仲裁财产保全的期限 |
四、仲裁财产保全的管辖 |
五、仲裁财产保全中被申请人的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9)紧急仲裁员制度的问题反思与完善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紧急仲裁员制度的概述 |
第一节 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含义与特性 |
第二节 紧急仲裁员制度的设立目的 |
一、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二、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 |
三、提升仲裁在争议解决中的竞争力 |
第三节 我国仲裁机构规则中关于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典型规定 |
一、CIETAC紧急仲裁员制度 |
二、BAC紧急仲裁员制度 |
三、SHIAC紧急仲裁员制度 |
四、国内仲裁机构紧急仲裁员制度的比较 |
第四节 紧急仲裁员制度的现实遭遇 |
一、紧急仲裁员制度的落实情况堪忧 |
二、紧急仲裁员制度事实上的效率低下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紧急仲裁员制度在理论层面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紧急仲裁员的自裁管辖权问题 |
第二节 紧急仲裁员的身份问题 |
第三节 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实体问题 |
一、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实体标准 |
二、紧急仲裁员的权限 |
三、紧急仲裁员制度下的临时措施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紧急仲裁员制度在实践层面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紧急仲裁员制度的执行问题 |
一、紧急仲裁庭发布的决定的性质 |
二、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
第二节 紧急仲裁员制度与内国法律的冲突—以中国为例 |
一、紧急仲裁员制度与《仲裁法》的冲突 |
二、紧急仲裁员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冲突 |
第三节 紧急仲裁员制度的程序衔接问题 |
一、紧急仲裁员制度与正式仲裁的衔接断层 |
二、紧急仲裁员制度与法院执行的衔接断层 |
第四节 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其他实践问题 |
一、紧急仲裁员制度在实践中未能得到有效运用 |
二、当事人的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紧急仲裁员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审视 |
第二节 紧急仲裁员制度的改进措施 |
一、完善法律层面对紧急仲裁员制度的规定 |
二、明确紧急仲裁员的法律地位 |
三、完善紧急仲裁员制度与后续程序的衔接 |
四、提升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强制执行力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我国仲裁临时措施决定权并存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仲裁临时措施决定权并存模式的基础理论 |
1.1 仲裁临时措施决定权并存模式的基础 |
1.1.1 仲裁庭享有临时措施决定权的基础 |
1.1.2 法院享有临时措施决定权的基础 |
1.2 仲裁临时措施决定权并存模式的具体类型 |
1.2.1 当事人自由选择模式 |
1.2.2 法院附属模式 |
1.2.3 两种模式的优越性与局限性 |
第二章 我国现行法院专属模式的缺陷 |
2.1 我国现行法院专属模式存在的问题 |
2.1.1 仲裁庭无权作出临时措施决定 |
2.1.2 仲裁临时措施立法粗糙 |
2.2 我国实行法院专属模式的不利影响 |
2.2.1 仲裁优势的丧失 |
2.2.2 仲裁规则形同虚设 |
2.2.3 司法资源浪费 |
2.2.4 临时措施无法实现的风险 |
第三章 对我国引入仲裁临时措施决定权并存模式的具体构想 |
3.1 仲裁临时措施决定权并存模式具有合理性 |
3.1.1 仲裁庭享有临时措施决定权的合理性 |
3.1.2 仲裁庭垄断决定权的局限 |
3.2 我国采纳仲裁临时措施决定权并存模式具有可行性 |
3.2.1 我国早期临时措施立法的启示 |
3.2.2 我国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更新 |
3.2.3 GKML案件的临时措施实践经验 |
3.3 对我国引入仲裁临时措施决定权并存模式的具体建议 |
3.3.1 法院与仲裁庭的权限划分 |
3.3.2 法院与仲裁庭权限划分的特殊情形 |
3.3.3 仲裁临时措施决定方面的其他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完善我国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问题研究[D]. 王仲凯. 中原工学院, 2021(09)
- [2]中国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7)[J]. 宋连斌,林荟,陈希佳.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9(01)
- [3]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机制研究[D]. 杨海琛.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4]内地与香港间仲裁临时措施的司法协助研究[D]. 孙一丹. 苏州大学, 2020(03)
- [5]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研究[D]. 张黎蕾.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0)
- [6]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研究[D]. 李海艳.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7]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问题研究[D]. 李宇祥.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8]我国仲裁财产保全制度研究[D]. 林文涛. 福建师范大学, 2020
- [9]紧急仲裁员制度的问题反思与完善建议[D]. 罗烁.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我国仲裁临时措施决定权并存模式研究[D]. 胡莉珺. 广西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