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的行为阻碍执行公务了吗(论文文献综述)
张明楷[1](2021)在《袭警罪的基本问题》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刑法第277条并列规定了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需要妥当处理二者的关系。规定袭警罪的第5款与规定妨害公务罪的第1款是特别关系,只有完全符合妨害公务罪成立条件的行为,才可能因为进一步具备特别要素而成立袭警罪。作为特别要素的"暴力袭击"对警察职务的阻碍更为严重,使得袭警罪的不法程度重于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都是具体危险犯,而不是抽象危险犯,所以,行为人虽然暴力袭击警察但并没有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既不成立袭警罪,也不成立妨害公务罪。行为人使用威胁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成立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中的"暴力"仅限于直接对警察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有形力(狭义的暴力),而不应包括间接暴力与对物暴力;"暴力袭击"应是指突然性地积极攻击警察的身体,既不包括非突然性的暴力,也不包括单纯的消极抵抗。
胡宇佳[2](2021)在《袭警罪立法演进及认定中争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袭警犯罪是我国社会高发且危害性严重的热点问题。在不同时期,我国均对其采取了积极的规制措施,制定了相应的立法和规定。1979年《刑法》和1997《刑法》中虽然仅规定了妨害公务罪,但其犯罪构成包含了暴力袭警行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暴力袭警的专门条款,并规定了在妨害公务罪基础上从重处罚,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遏制了袭警行为的泛滥。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站在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利益最前线的人民警察的利益,却在执法过程中屡遭侵犯。暴力袭警行为呈现高发趋势,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袭警罪,规定了单独的法定刑,并对一些特殊暴力袭警行为增加了加重处罚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立法,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和警察的权威。然而我国对于袭警罪的认定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争议,如“暴力”的外在表现形式和限度如何认定?侵犯的对象是否包含辅警和警察亲友?对于“依法执行职务”又该如何认定以及其罪过形式和既遂标准是什么等等,理论界对于这些问题众说纷纭,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是认定不一。我国刑法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却对此并无具体而细化的规定。暴力的外在表现形式应当既包括对物的暴力,也包括对人的暴力,还包括对于辅警等辅助人员实施的暴力;对于暴力下限应当按照是否造成轻微伤的标准来具体认定,若对于未造成轻微伤,但按照行为人的暴力袭警手段是否恶劣和恶劣程度、以及是否造成了严重结果(如执法现场交通堵塞、围观人数众多)等具体情形,来判断确实具有阻碍公务执行的具体危险的,也可认定达到暴力下限,构成刑事犯罪。而暴力的上限应当包含重伤、死亡结果,对于袭警罪不能完全评价的部分依照想象竞合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断,使得罪刑相适应。按照折中说来判断职务合法性,判断主体和判断时间点分别由客观说和职务发生时的客观情况来判断;非工作时间履职也合法;履行职务的时间应包括执行职务所做的前期准备,中期实施,包括中间的待机状态以及后期执行结束的全过程。辅警人员与正式警察一同执法时受暴力袭警条款保护,警察近亲属不属于暴力袭警条款的保护范围。袭警罪的罪过形式必须具有妨害公务正常进行的故意。该罪是具体的危险犯,要求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或者还额外具有对警察人身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对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实施了暴力行为,对公务执行产生了具体的现实的危险,即可认定构成袭警罪的既遂。
刘栋[3](2020)在《浦东新区派出所民警执法权益保护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开放性、人口流动性、社会利益多元性、治安环境复杂性等因素的增强,公安机关面对的执法环境发生深刻的变化,社会治安管理和犯罪防控难度日益加大。派出所是公安工作的最前沿阵地,是基层公安工作综合战斗实体,在公安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派出所民警在执法中遭受暴力抗法、恶意袭警、诬告陷害等不法侵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执法权威不断遇到挑战,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自信,影响了派出所工作的有效进行。如何切实保护派出所民警的执法权益,弘扬人民警察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正气,建设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确保一方稳定、维护一方平安,已成为派出所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本论文以浦东新区派出所民警为主要对象进行执法权益保护对策研究,开篇介绍了选题的背景,阐述论文研究的价值和意义,在搜集归纳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本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采用文献研究法、实证分析法、问卷调查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从法理角度探讨派出所民警执法权益的概念和内涵,以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双因素理论、公平理论为执法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通过对浦东新区派出所民警执法权益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主要对浦东新区派出所民警的人员情况方面、日常工作方面、执法权益方面进行问卷调查,结合浦东新区派出所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和典型案例,查找浦东新区派出所民警执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一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最大限度地减少浦东新区派出所民警执法过程中遭受不法侵害,树立执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针对浦东新区派出所民警执法权益保护存在派出所领导缺少担当意识、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执法细则、袭警量刑明显过轻、媒体和社会对警察期望值过高、现行法律法规对民警执法权益保护不足、民警执法维权工作开展困难等问题,造成民警不想执法、不敢执法、不愿执法、不知该如何执法、不能全身心执法、不会认真执法等现象,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总结了浦东新区派出所民警执法权益受侵犯的原因:从派出所方面;民警自身方面;人民群众满意度方面;社会环境方面。结合浦东新区派出所实际,并借鉴国外警察执法权益保护制度的经验,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内部保障机制、加强基层派出所建设、创造良好执法环境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应对保护浦东新区派出所民警执法权益的对策,为派出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民警执法权益提供借鉴,促进派出所民警在今后执法中依法行使职权。
胡少飞[4](2020)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妨碍公务的认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法治的健全,公民和政府的联系也愈加紧密,同时也意味着公民和政府的冲突也更加频繁。换言之,政府在进行公务活动触及到公民利益时,难免会导致公民妨碍公务的发生。关于妨碍公务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相对人为了阻碍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所采取的妨碍行为。对于妨碍公务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由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即“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在《刑法》中由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即“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妨碍公务行为,在现行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皆有规定,前者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后者是刑事犯罪行为,因此相对人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有着天壤之别,于是,如何区分“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和“妨害公务罪”的界线显得至关重要。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当“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与“妨害公务罪”的行为界线不能清晰界定时,相对人更容易被以“妨害公务罪”进行追诉,这无疑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害。因此,明晰“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与“妨害公务罪”的法律界线,不但可以让执法过程更加顺畅,还能使执法方式更加规范。笔者通过研究大量案例,分析了妨碍公务类案件现状及高发的原因,论述了公务人员的依法执行职务和瑕疵公务行为及其对妨碍公务行为认定的影响,并提出建议以比例原则为基准,针对“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与“妨害公务罪”进行比较研究,建立一套具有操作性,并且科学合理的区分标准。
张家朋[5](2020)在《袭警罪应当单独设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各地暴力袭警事件频频发生,在数量上和程度上都有愈发严重的趋势。袭警行为不仅危害人民警察执法中的人身安全,而且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律威严和社会稳定秩序,使公众的安全感和满意不段降低。我国刑法主要通过设置妨害公务罪规制袭警行为,但在规制效果上还存在诸多不足,例如,妨害公务罪保护的客体单一,对警察的人身权益没有很好的保护;对袭警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导致袭警行为成本较低,因而难以有效遏制袭警行为;保护的范围有限,对现实中协助警察承担大量执法工作的辅警人员没有予以充分保护;司法认定存在困难,对暴力袭警的方式、警察范围的确定、执行公务的合法性等问题在理解和认定上均缺乏明确的标准,因而难以起到很好的现实效果。国外在规制袭警犯罪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严密的法律体系,并且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对补充和完善我国刑法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法国刑法对袭击、威胁警察等行为从内容到处罚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不仅提升了司法实践中处理袭警犯罪的准确性,也强化了公众对警察执法权威的遵守。法国、德国均将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纳入袭警罪名的保护之内,扩大了保护范围。英美等国对袭警行为采取高压打击的法律政策,对警察在执行职务中遭受袭击、威胁作了十分细致的规定和严厉处罚,对意图袭警的行为人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随着袭警案件的逐渐增加,理论界和实务界就是否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反对者认为,单独设置袭警罪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立法习惯,设置袭警罪是片面夸大立法作用的体现,不仅无助于解决袭警高发问题,还会导致警察权扩大,因而通过妨害公务罪规制袭警行为更为适宜。赞同者认为,设置袭警罪是出于社会安全保障的需要,不仅不会损害公民权利,还能更好的为公众权利的行使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并且我国刑法已存在针对特殊主体权利保护的先例。为了严厉打击日益严重的暴力袭警犯罪,弥补现行刑法对袭警犯罪规制的不足,有必要通过设置袭警罪加大对袭警犯罪的规制力度,以更好维护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在刑法中单独设置袭警罪应当通过刑法修正案方式,并将袭警罪设置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第277条妨害公务罪之后。根据我国现有刑法体系及袭警行为特点,袭警罪的立法构想为:“采用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或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辅警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分析袭警罪的犯罪构成,可以明确袭警罪的客体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机关的正常社会管理秩序和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客观方面主要包括具有直接暴力性的犯罪行为,以及对警察身体造成伤害的后果。袭警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成为袭警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袭警罪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一定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通过参照我国现行刑法对妨害公务罪、抗税罪的处罚标准,并结合袭警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我国实际情况,将袭警罪的普通情形设定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将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进行区别,对只妨碍警察执行公务,而对警察身体没有造成现实损害的,由妨害公务罪进行规制。对暴力袭警造成人民警察或协助警察依法履行职务的辅警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薛娇[6](2020)在《论妨害公务罪客观要件中的几个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妨害公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进而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研究表明: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绝大多数是恰当的,但对一些本可以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的轻微的妨害公务事件,司法机关也动用了刑法这样的“重器”对相关当事人以妨害公务罪进行了不当处置;有些案件的发生与公务人员执法行为存在瑕疵有关,这些瑕疵往往成为了诱发妨害公务罪的重要的原因;有些案情几乎相同的案件由于不同司法机关存在认识上的差异而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等等。这些现象的出现,有的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问题,有的则是立法方面存在不足,为正确适用妨害公务罪,解决妨害公务罪认定上的疑难问题及其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本文对妨害公务罪客观要件方面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究。文章认为,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形式应当包括直接暴力、间接暴力以及有形力,但不应包括无形力;对暴力一词的扩张解释应当合乎严格解释原则精神,无形力应该属于暴力、威胁手段之外的其他手段。对于暴力限度的下限,本文赞同妨害公务罪属于具体危险犯的观点,认为“抽象危险犯说”会导致执行公务人员的权力滥用,而“实害犯说”则更不利于国家事务执行秩序的稳定,对于暴力程度的上限,本文主张不应当包括重伤和死亡结果。对于威胁方法要达到致使公务人员难以执行的程度。本文还否认了自伤、自杀属于妨害公务罪的威胁手段,认为自伤、自杀威胁并不会完全控制执行公务人员的意志,行为人因自伤、自杀行为而被判处妨害公务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行为对象认定方面,本文认为人大代表在履行代表职权期间是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的;应当把具有执法权的临时工、合同工以及执行公务所必须的装备设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但应当把不具有单独执法权的辅助人员排除在外。在妨害公务罪中“职务”行为的认定问题上,本文主张合法性是职务行为的必要要件;此处所言合法性中的“法”的范围应当包括法律法规以及公务人员单位内部的非规范性文件;应当把职务范围缩小在国家事务范围之内,而应将社会事务等排除于外;职务行为的合法性的判断应当采取“客观说”,由法院负责居中裁判。探讨职务行为发生的时间起始及终止点不仅要考虑执行公务人员工作的时间要素,还要考虑执行人员的行为要素。针对妨害公务罪客观要件方面的立法不足,本文提出了适当扩大行为方式,明确暴力的限度以及扩展行为对象的范围三项立法建议。
钱宸[7](2019)在《从袭警行为论公安民警权益保护》文中指出当前袭警行为频发,已经严重侵害公安民警权益,切实加强公安民警的权益保护已俨然成为当今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均提到对警察权益的保护,表明国家对警察权益保护的重视。但从司法实务来看,警察权益保护现状并不理想。期望警察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社会各界必须首先保护人民警察,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文总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讲述了当前袭警行为造成警察伤亡的情况,并详细描述了袭警行为的暴力和非暴力现状。第二部分对我国公安民警拥有的公民权益、普通公务员权益和警察特殊权益的保护现状进行介绍,并从警察职务防卫权、警械武器使用等方面就权益受损的原因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主要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探索适合我国的警察权益保护路径,主要有明确规定警察的职务防卫权、改革现有的警械和武器使用制度、考虑增设袭警罪等。
万邵鹏[8](2019)在《刑法教义学视域下的袭警行为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传统的城乡二元制结构不断被冲击,城乡差异、地区差异、社会贫富差距过大等问题接踵而至,伴随而来的便是诸多社会矛盾的汇集与爆发。由于历史及现实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长期以来始终奋战在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第一线,这无形中增加了执法主体与执法对象之间的隔阂,导致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被执法对象谩骂甚至殴打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在《刑法》是否应当单独设立“袭警罪”的问题上争论不休。直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生效实施后,立法机关仍然坚持不单独设立“袭警罪”的立场,但将“暴力袭警”行为正式纳入刑法制裁的范畴,并且按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平息了学界是否应当单独设立“袭警罪”的争论。但是由于我国当前刑法理论对妨害公务罪的研究仍然较为局限,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的“暴力”、“袭击”等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还存在诸多偏差;同时,我国目前采取二元制裁体系,袭警行为既可构成治安违法也可构成刑事犯罪,两者间很难说有清晰明确的界限;更为关键的是,妨害公务罪属于轻罪(法定最高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用其应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各类袭警行为属于典型的“小马拉大车”。而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似乎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些思路。目前比较务实的做法是依托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对该罪划定一个“上限”与“下限”,在这两者之间的袭警行为可能构成袭警型妨害公务罪,对于超过“上限”或者“下限”的则不在妨害公务罪的框架内展开讨论,而是分别按照其他重罪或者治安行政违法论处。在刑法教义学视域下,按照“不法——有责”的两阶层犯罪论体系,从法益保护来看,由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存在“一般条款”与“袭警条款”的区分,因此有理由认为妨害公务罪在国家公务活动这一一般法益之外,在其“袭警条款”中还存在人民警察职务行为这一特殊法益。从行为方式来看,为了保持犯罪圈的合理张力,避免司法机关任意行使刑罚权,行为人只有采取积极作为的方式,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袭警行为,单纯的消极不作为或者轻微的身体接触一般情况下并不构成犯罪。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对袭警行为的暴力作广义上的理解,不仅包括直接对执法警察的身体施加强制力,同时也应当包括对他们在执法过程中紧密占有的与执法活动密切相关的物品施加强制力的情形。但是,对于近年来相继出现的与传统暴力方式所不同的非典型袭警行为,应当坚持袭警行为的暴力仅限于“有形暴力”,不可以将所谓的“无形暴力”任意扩大到袭警犯罪的行为方式中。在满足了“不法”要件后,判断一个袭警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还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难可能性。行为人实施暴力袭警时主观上应当具有犯罪故意,并且具备“违反法律执行”的犯罪目的。同时,作为独立于故意与过失之外的责任要素,袭警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确的违法性认识不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单独加以判断,只需要行为人概括的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即可。
余文娣[9](2019)在《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认为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社会和平稳定以及人民生活安全的重要职责。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各种因素的影响,袭警事件频频发生,且不断向严重化趋势发展。这不仅严重侵害了广大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国家权威的挑衅与法律尊严的践踏。同时也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法治环境,助长袭警行为的蔓延趋势。最终,其最大的受害者是广大的人民群众。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袭警行为进行了规制,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与滞后性。因此,如何有效遏制袭警事件的发生已成为当前刑法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对袭警行为刑法规制方面的不足,借鉴国外对于袭警行为刑法规制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而提出完善的相关建议,以便有效遏制袭警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定。本文以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为中心论点,将内容主要分成四部分进行:第一部分为袭警行为的概述,介绍了袭警行为的概念、指出袭警行为的特征:行为的伴随性、手段的暴力性、对象的特殊性、后果的严重性以及方式的多样性。同时对袭警行为的类型进行分析,以便对袭警行为有更深入的了解。另外,笔者还从袭警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刑法加以规制;非刑事法律规范不足以抑止袭警行为,刑法规制袭警行为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这两方面,来论证袭警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我国袭警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发现我国对袭警行为规制的不足。第三部分评述了外国关于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以德、日、英、美为例。通过借鉴其经验,得出对我国袭警行为刑法规制的启示。第四部分,重点详细讲述了通过增设袭警罪、明确袭警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规定警察职务防卫权等方面来完善我国刑法对袭警行为的规制。
梅凯伦[10](2019)在《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公安机关为了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宁付出了“日死一人,年伤三千”的高额代价。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袭警案件却屡屡发生,袭警方式也不断升级,愈发严重的袭警现象给警察执法带来了更大的挑战。袭警已经变成了社会公众心系的热点问题,完善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势在必行。正文主要分成五大部分:第一章列举我国近几年发生的袭警案件,说明当前此现象的高发态势并从三个方面分析其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展开学界对于袭警行为犯罪概念不同观点的讨论,提出本文对成立犯罪的袭警行为的概念认定。第二章分析我国当前关于袭警行为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对袭警行为中的暴力程度、职务行为合法性判断中职务时间确定、辅警人员成为妨害公务罪保护对象、以及轻微伤严重后果是否属于入罪标准的具体争议问题等以案例形式进行了说明。第三章针对司法实践中对袭警行为适用妨害公务罪条文出现的这些问题,梳理总结国内学者对袭警行为适用妨害公务罪时的争议构成要件的学说观点。第四章参考域外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对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思路,列举相关司法判例,启示我国完善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第五章提出本文观点,对袭警行为的暴力程度、职务行为合法性、辅警是否属于妨害公务罪保护对象、严重后果是否属于入罪标准等适用妨害公务罪的争议问题作出自己的理解。
二、我的行为阻碍执行公务了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的行为阻碍执行公务了吗(论文提纲范文)
(1)袭警罪的基本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如何理解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 |
二、如何处理没有阻碍执行职务的暴力袭警行为? |
三、如何处理使用威胁方法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 |
四、如何认定“暴力袭击”人民警察? |
(2)袭警罪立法演进及认定中争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袭警罪立法之演进 |
1.1 作为妨害公务罪内涵的袭警规定 |
1.2 作为妨害公务罪从重情节的袭警规定 |
1.2.1 从重处罚的立法由来 |
1.2.2 从重处罚的意义 |
1.3 袭警罪的独立设置 |
1.3.1 设置袭警罪的背景 |
1.3.2 设置袭警罪的理由 |
第二章 袭警罪认定中的争议问题 |
2.1 关于“暴力”的争议问题 |
2.1.1 关于暴力的外在表现形式的争议 |
2.1.2 关于暴力限度的争议 |
2.2 “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要件的争议问题 |
2.2.1 职务的合法性判断之争 |
2.2.2 执行职务的时间点的界定之争 |
2.3 关于犯罪对象的争议问题 |
2.3.1 关于辅警人员身份的争议问题 |
2.3.2 关于警察近亲属身份的争议问题 |
2.4 关于罪过形式的争议问题 |
2.5 关于既遂标准的争议问题 |
第三章 袭警罪争议问题的合理解决 |
3.1 “暴力”的合理认定 |
3.1.1 “暴力”的外在表现形式 |
3.1.2 “暴力”的限度 |
3.2 “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合理认定 |
3.2.1 关于职务合法性的认定 |
3.2.2 关于执行职务时间点的认定 |
3.2.3 职务合法性认定的具体思路 |
3.3 犯罪对象的合理认定 |
3.3.1 人民警察的界定 |
3.3.2 辅警人员的身份界定 |
3.3.3 警察近亲属的身份界定 |
3.4 罪过形式的合理认定 |
3.5 既遂标准的合理把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浦东新区派出所民警执法权益保护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派出所民警执法权益保护的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派出所民警执法权益保护的相关概念界定 |
一、派出所民警的定义与职责 |
二、派出所民警执法权益的概念与内涵 |
第二节 派出所民警执法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人权理论 |
二、破窗理论 |
三、激励理论 |
第二章 浦东新区派出所民警执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浦东新区派出所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情况 |
一、浦东新区派出所概况 |
二、浦东新区派出所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现状 |
第二节 问卷数据概述 |
一、人员情况方面 |
二、日常工作方面 |
三、执法权益方面 |
第三节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民警维权工作的主要做法 |
一、澄清正名通报机制 |
二、民警维权保障机制 |
三、律师法律服务机制 |
第三章 浦东新区派出所民警执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浦东新区派出所民警执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派出所领导缺少担当意识 |
二、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执法细则 |
三、袭警量刑明显过轻 |
四、媒体和社会对警察期望值过高 |
五、现行法律法规对民警执法权益保护不足 |
六、民警执法维权工作开展困难 |
第二节 浦东新区派出所民警执法权益受侵犯的原因 |
一、派出所方面 |
二、民警自身方面 |
三、人民群众满意度方面 |
四、社会环境方面 |
第四章 国外警察执法权益保护制度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外警察执法权益保护的经验概述 |
一、使用暴力的合法性 |
二、执法权威的绝对性 |
三、应对袭警的强硬性 |
四、组织机构的健全性 |
五、教育培训的针对性 |
六、福利待遇的优越性 |
第二节 国外警察执法权益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
一、建立独立的警察维权机构 |
二、袭警罪的单独立法 |
三、建立实战性教育培训 |
四、建立符合我国警察职业特征的福利待遇制度 |
第五章 浦东新区派出所民警执法权益保护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一、立法上增加针对性 |
二、执行上注重可行性 |
三、出台正当执法依法免责 |
四、増强法律法规操作性 |
第二节 建立内部保障机制 |
一、建立维权协调监督机制 |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
三、建立从优待警机制 |
四、建立警情分流机制 |
五、建立心理疏导机制 |
第三节 加强基层派出所建设 |
一、派出所领导敢于担当 |
二、明确派出所自身职能 |
三、解决派出所警力不足 |
四、提高民警执法素质 |
五、做好民警职业规划 |
六、落实执法装备保障 |
第四节 创造良好执法环境 |
一、严惩侵害民警执法权益行为 |
二、正确对待群众投诉 |
三、加强对民警及其家人保护 |
四、建设和谐警民关系 |
五、加强与媒体沟通 |
六、建立良好的警察公共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浦东新区派出所民警执法权益保护的问卷调查 |
致谢 |
(4)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妨碍公务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现状与不足 |
三 本文研究内容 |
第一章 妨碍公务理论及司法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妨碍公务理论分析 |
一 “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法律调整和处罚 |
二 “妨害公务罪”行为的法律调整与处罚 |
第二节 司法现状实证分析 |
一 妨害公务类案件高发且有逐年递增趋势 |
二 案件多系临时起意行为,案由类型多样 |
三 事实认定不统一,量刑幅度差距较大 |
四 妨碍公务案件频发的原因分析 |
五 妨碍公务类案件预防措施 |
第二章 常见类型及法律分析 |
第一节 妨碍公务常见类型 |
第二节 赵某某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案及其法律适用争议 |
一 赵某某行为的法律适用 |
二 公安机关处罚结论分析 |
第三节 关于“依法执行职务”的理解和适用 |
一 主体适格 |
二 时间适时 |
三 行为适法 |
第四节 关于两行为竞合时的法律调整与处罚 |
第三章 瑕疵公务行为的理解及对妨碍公务认定的影响 |
第一节 瑕疵公务行为的认定及其效力 |
一 瑕疵公务行为的含义及判断标准 |
二 瑕疵公务行为的效力认定 |
三 初步的结论 |
第二节 瑕疵公务行为对妨碍公务认定的影响 |
第四章 完善妨碍公务认定的法律建议 |
第一节 依据比例原则量化妨碍公务行为 |
一 对语言行为型“阻碍执行职务行为”行政处罚应不高于“单处罚款” |
二 对身体行动型“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行政处罚可处于“行政拘留” |
第二节 细化《刑法》对“暴力”行为的定义 |
一 “挣脱反抗”行为的认定 |
二 “推搡”行为的认定 |
三 持械情况及伤损结果的认定 |
第三节 区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威胁”的定义 |
第四节 建立以视频录像为核心的证据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5)袭警罪应当单独设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四节 文章结构 |
第一章 袭警行为概述 |
第一节 袭警行为的概念 |
第二节 袭警行为的现状 |
第三节 袭警行为高发的原因 |
一 社会环境方面 |
二 法律环境方面 |
三 警察自身方面 |
第四节 袭警行为高发的危害 |
一 损害国家法律权威 |
二 降低公众安全感 |
三 损害警察执法积极性 |
第二章 我国刑法对袭警行为的规定及缺陷 |
第一节 我国刑法对袭警行为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刑法对袭警行为规定的缺陷 |
一 保护的法益单一 |
二 保护的对象有限 |
三 处罚的力度不够 |
四 司法认定存在困难 |
第三章 国外刑法对袭警行为的立法规定及启示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刑法对袭警行为的立法规定 |
第二节 普通法系刑法对袭警行为的立法规定 |
第三节 国外刑法对我国的启示 |
一 准确界定袭警行为 |
二 提高刑法处罚力度 |
三 立足国情选择合适的袭警罪名 |
第四章 我国刑法界对袭警罪的探讨及单独设置袭警罪的必要性 |
第一节 反对增设袭警罪的主要观点 |
一 我国现实国情不适合单独设置袭警罪 |
二 设置袭警罪会导致警察权扩大 |
三 片面夸大立法作用 |
第二节 赞同增设袭警罪的主要观点 |
一 增设袭警罪是基于保障警察权的需要 |
二 我国刑法已存在保护特殊主体的先例 |
三 增设“袭警罪”与保护公民权利并不截然对立 |
第三节 单独设置袭警罪的必要性 |
一 弥补妨害公务罪的不足 |
二 维护刑法保护的法益 |
三 遵循刑法精细化的发展要求 |
第五章 我国刑法单独设置袭警罪的构想 |
第一节 袭警罪的设置方式及法条内容 |
一 单独设置袭警罪的方式 |
二 袭警罪的法条内容 |
第二节 袭警罪的犯罪构成 |
一 袭警罪的客体 |
二 袭警罪的客观方面 |
三 袭警罪的主体 |
四 袭警罪的主观方面 |
第三节 袭警罪的刑事处罚 |
第四节 袭警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
一 袭警罪的罪与非罪 |
二 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 |
三 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妨害公务罪客观要件中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妨害公务罪行为手段的认定问题 |
(一)“暴力”手段的认定 |
1.暴力手段的表现形式 |
2.暴力限度的认定 |
3.不具期待可能性的情形认定 |
(二)“威胁”手段的认定 |
1.威胁手段的特征 |
2.威胁限度的认定 |
3.自杀、自残是否构成本罪的威胁手段 |
二、妨害公务罪行为对象的认定问题 |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界定之争 |
2.争议之消解 |
(二)“人大代表”范围的认定 |
(三)实践中争议的几个特殊问题 |
1.临时工、合同工能否成为本罪对象 |
2.不具有单独执法权的辅助人员单独执法能否成为本罪对象 |
3.物是否属于本罪对象 |
4.在党的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能否成为本罪对象 |
三、妨害公务罪中“职务”行为的认定问题 |
(一)“职务”之剖析 |
1.职务的特征 |
2.职务的判断标准 |
(二)职务行为的合法性 |
1.职务的执行是否必须合法 |
2.合法之“法”的范围 |
3.合法性之判断 |
4.能否对不合法的职务行为进行防卫 |
(三)“依法执行职务”的时间认定 |
1.职务行为的时间起点认定 |
2.职务行为执行完毕的认定 |
四、妨害公务罪客观要件立法不足及其改进问题 |
(一)立法中的不足 |
1.行为方式范围过小 |
2.暴力限度不明确 |
3.行为对象范围模糊 |
(二)完善建议 |
1.适当扩展行为方式 |
2.明确暴力限度 |
3.完善行为对象范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从袭警行为论公安民警权益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袭警行为的研究背景及现状 |
(一) 袭警行为的研究背景 |
1、公安民警因公伤亡人数统计 |
2、中美警察因公殉职人数对比 |
3、公安民警和普通公务员对比 |
(二) 袭警行为的现状 |
1、暴力袭警 |
2、非暴力袭警 |
(三) 袭警行为的危害后果 |
1、侵害公安民警身心健康 |
2、损害国家法律权威 |
3、危害社会治安秩序 |
二、公安民警权益的保护现状和受损原因 |
(一) 公安民警权益的保护现状 |
1、公安民警拥有的普通公民权益 |
2、公安民警拥有的普通公务员权益 |
3、公安民警拥有的特殊权益 |
(二) 公安民警权益的受损原因 |
1、《刑法》中未明确规定警察职务防卫权 |
2、公安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规定不够明确 |
3、法律法规惩治袭警行为人的力度较弱 |
4、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不清晰导致现有的处罚措施得不到有效实施 |
三、公安民警权益保护的路径探索 |
(一) 明确规定警察的职务防卫权 |
1、《刑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警察的职务防卫权 |
2、明确警察行使职务防卫权的条件 |
(二) 改革现有的警械和武器使用制度 |
1、适当放开警械和武器的佩戴条件以增强警察执法威慑力 |
2、建立较为宽松的警械和武器使用标准以保护警察执法权益 |
3、构建严格的使用程序促使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
(三) 加强对袭警行为的打击力度以严惩袭警行为人 |
(四) 明确《刑法》中妨害公务罪的相关要素 |
1、明确使用暴力需要达到的程度 |
2、明确袭警行为的间接暴力属于本罪的暴力范围 |
3、明确袭警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五) 考虑在《刑法》中单设袭警罪 |
1、域外国家和地区单设袭警罪的情况简介 |
2、理论界关于单设袭警罪的争论 |
3、《刑法》中单设袭警罪在理论上的可行性 |
四、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刑法教义学视域下的袭警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价值 |
2 袭警行为的法律规制 |
2.1 我国二元制裁体系下的袭警行为界定 |
2.1.1 袭警行为构成治安违法的情形 |
2.1.2 袭警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 |
2.2 袭警型妨害公务罪的规范构造 |
2.2.1 袭警行为入罪的立法沿革 |
2.2.2 袭警型妨害公务罪的不法要素 |
2.2.3 袭警型妨害公务罪的责任要素 |
3 袭警行为的司法认定 |
3.1 “暴力”的界定 |
3.2 几种非典型袭警行为的认定 |
3.2.1 软暴力 |
3.2.2 驾车闯卡 |
3.2.3 自损行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袭警行为概述 |
2.1 袭警行为概念 |
2.2 袭警行为的特征 |
2.2.1 行为的伴随性 |
2.2.2 手段的暴力性 |
2.2.3 对象的特殊性 |
2.2.4 后果的严重性 |
2.2.5 方式的多样性 |
2.3 袭警行为类型 |
2.3.1 抗拒抓捕型 |
2.3.2 报复泄愤型 |
2.3.3 公然挑衅型 |
2.3.4 暴力恐怖型 |
2.4 袭警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
2.4.1 袭警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刑法加以规制 |
2.4.2 非刑事法律规范不足以抑止袭警行为,刑法规制符合刑法的谦抑性 |
第三章 我国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现状分析 |
3.1 我国袭警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 |
3.1.1 妨害公务罪对袭警行为的规制 |
3.1.2 其他罪名对袭警行为的规制 |
3.2 我国袭警行为刑法规制的不足 |
3.2.1 相关罪名设置不合理 |
3.2.2 违法与犯罪界限模糊,司法适用困难 |
3.2.3 对袭警行为规制范围较窄 |
3.2.4 对袭警行为处罚力度较轻 |
3.2.5 缺少警察职务防卫权的明确规定 |
第四章 我国对国外关于袭警行为刑法规制的借鉴 |
4.1 国外关于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 |
4.1.1 美国关于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 |
4.1.2 英国关于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 |
4.1.3 德国关于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 |
4.1.4 日本关于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 |
4.2 我国对国外关于袭警行为刑法规制的借鉴 |
第五章 我国袭警行为刑法规制的完善 |
5.1 增设袭警罪 |
5.1.1 袭警罪的构成要件 |
5.1.2 袭警罪的刑罚设置 |
5.1.3 袭警罪的条文设计 |
5.1.4 袭警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
5.2 明确袭警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
5.3 明确警察具有职务防卫权 |
5.3.1 警察职务防卫权的行使条件 |
5.3.2 保障警察行使职务防卫权的辅助手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10)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 主要研究方法 |
(四) 主要研究思路 |
(五) 研究的重难点、创新点 |
(六)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袭警行为及其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
一、袭警行为的高发态势及其刑法界定 |
(一) 袭警行为的高发态势 |
(二) 袭警行为的刑法界定 |
二、袭警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
(一) 警察的人身安全需要加强保护 |
(二) 国家法治的权威需要维护 |
(三) 袭警行为严重的法益侵犯性 |
第二章 国内关于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 |
一、国内关于袭警行为的立法现状 |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 袭警行为中暴力程度的判断基准不明确 |
(二) “依法”要件的认定标准不明确 |
(三) 司法对于辅警是否属于行为对象的理解不一致 |
(四) 司法对行为后果的评价基准不一致 |
第三章 国内学者对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和研究 |
一、暴力、威胁程度的争议 |
二、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争议 |
(一) 职务时间的争议 |
(二) 职务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争议 |
(三) 职务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争议 |
三、行为对象人民警察的争议 |
四、“严重后果”要件的争议 |
第四章 域外对袭警行为刑法规制的考察 |
一、英、美等国对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 |
二、德、日等国对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 |
三、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对袭警行为适用妨害公务罪时具体问题的理解 |
一、对暴力、威胁程度的理解 |
(一) 第一款中的暴力、威胁 |
(二) 第五款中的暴力袭击 |
二、对职务行为合法性的理解 |
(一) 职务时间的确定 |
(二) 合法性要件的内容 |
(三) 合法性的判断标准 |
三、对行为对象人民警察的理解 |
(一) 人民警察的范畴 |
(二) 袭警行为的行为对象包括辅警人员 |
(三) 袭警行为的行为对象不包括人民警察近亲属 |
四、对“严重后果”要件的理解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我的行为阻碍执行公务了吗(论文参考文献)
- [1]袭警罪的基本问题[J]. 张明楷. 比较法研究, 2021(06)
- [2]袭警罪立法演进及认定中争议问题研究[D]. 胡宇佳. 河北大学, 2021(02)
- [3]浦东新区派出所民警执法权益保护对策研究[D]. 刘栋.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4]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妨碍公务的认定[D]. 胡少飞. 郑州大学, 2020(02)
- [5]袭警罪应当单独设置[D]. 张家朋. 郑州大学, 2020(02)
- [6]论妨害公务罪客观要件中的几个问题[D]. 薛娇.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7]从袭警行为论公安民警权益保护[D]. 钱宸. 苏州大学, 2019(03)
- [8]刑法教义学视域下的袭警行为研究[D]. 万邵鹏. 扬州大学, 2019(02)
- [9]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D]. 余文娣. 华东交通大学, 2019(03)
- [10]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 梅凯伦.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