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答辩状及提交答辩状行为的性质定位──兼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论文文献综述)
韩克兵,刘进昂[1](2021)在《关于构建被告强制答辩制度的思考》文中研究表明民事诉讼中的强制答辩制度近年来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其主要是为了解决在诉讼中出现的诉讼突袭、诉讼效率不高等问题。构建民事诉讼强制答辩制度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必要举措,本文通过对民事诉讼强制答辩制度的概念、性质、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从适用范围、适用主体、适用方式、法律后果、例外规定这五个方面,提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强制答辩制度的具体设想。
卢玥[2](2020)在《民事诉讼强制答辩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定下,被告在审前程序中是否提交答辩状,都不影响其庭审期间答辩权利的行使,也不会对案件裁判造成任何影响。此种条件下,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已经成为诉讼进程中的一个普遍现象。然而,随着人们公平效率意识不断增强和法治进程不断深入,“任意提交答辩状”这一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在审前的知情权和诉讼平等权,也不利于法官尽快整理案件争议焦点提升庭审效率,更因在实践中“证据突袭”现象频发,导致庭审环节反复多次,甚至不利于做出真正公平的判决,而这事实上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本文选题主要是基于提高有限司法资源的利用率角度,在立案登记制及法官员额制的双重改革下,各级法院都面临着不同程度案多人少的情况,探讨如何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基于上述原因,行文将以司法资源短缺现状为背景,引出强制答辩制度应用的必要性,分析强制答辩制度基本内容及答辩权的性质,并从我国法律现状出发,为强制答辩制度的引进提供理论基础。本文讨论阻碍强制答辩制度实行的问题及相应配套制度的发展情况,从现在已经克服相应问题并从诉讼整体性角度出发,反推在我国建立强制答辩状制度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从具体内容上来说,本文主体部分主要分为五个部分。除第一部分引言外,第二章主要探讨强制答辩制度的基本内涵及制度本身的意义,明确本文的主题。在讨论强制的答辩制度的价值后,第三章将从社会现实需要及民事诉讼法理需要两个角度,探讨建立强制答辩制度的必要性。第四章分析我国建立强制答辩制度的相应配套制度,从可行性角度论述我国建立强制答辩制度的条件。在前几章对强制答辩制度进行充分学理阐释后,第五章将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探寻强制答辩制度在其他国家的应用现状及对我国有何借鉴意义。在对比总结他国经验后,第六章将视线转回国内,进行构建强制答辩制度的相应设想。
张仕馨[3](2020)在《我国民事上诉审查程序研究》文中指出上诉审查程序是衔接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重要环节,是指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提起的上诉进行审查进而决定应否由法院立案受理并进行实质性审理的过程。上诉审查程序一般被认为具有协调、平衡多种利益的功能,科学的上诉审查程序不仅关系到纠纷解决和私权保护,而且关系到上诉审程序目的和效果的实现。我国上诉审查程序自确立以来一直未有较大变动。虽然上世纪90年代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工作全面开展,但一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始终是改革关注的焦点,有关上诉审程序改革的研究和实践也多集中在上诉案件的实体审理环节,上诉审查程序一直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上诉审查程序确立之时存在的不科学、不合理之处也延续至今。现有的上诉审查程序缺少必要的审查内容,加之上诉权被认为是一项普惠的权利,二审程序的启动十分容易,导致无上诉必要的案件进入上诉实体审理环节。原审法院被赋予初步审查权,但缺少对该项审查权的规范,可能造成当事人上诉渠道受阻,或导致上诉审查程序沦为上诉材料在两级法院之间的流转程序。上诉审查程序与审理前准备程序的错位不可避免地延长了诉讼时间。上诉审查程序存在的各项缺陷最终导致该程序应有的筛选、过滤功能失灵,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不利于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保护。本文在梳理我国上诉审查程序的立法沿革及现状的基础上,结合诉讼价值观、上诉审制度目的与功能、上诉审模式、诉讼要件等理论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借鉴域外上诉审查程序改革的经验,提出我国上诉审查程序完善的具体路径。本文共有三个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上诉审查程序的立法沿革及现状。本章梳理了自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以来,有关上诉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分析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上诉审查程序所涉的两个具体环节:当事人提起上诉及法院受理上诉。第二章为现行上诉审查程序的问题及成因。本章以现有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为分析对象,指出上诉审查程序在实践中作用发挥有限的原因,并从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价值观、上诉审制度预设的目的与功能、上诉审模式、诉讼要件理论的缺失与混淆、既判力规则的缺失五个方面探寻上诉审查程序缺陷的根源。第三章为上诉审查程序的完善。本章针对现有上诉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比较分析部分域外国家和地区的上诉审查程序,从上诉审查的内容、主体和具体程序三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上诉审查程序的具体路径。
吴莎[4](2020)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诉答文书撰写规则及其启示》文中提出起诉与答辩是民事诉讼的第一道程序,规范撰写的起诉状与答辩状能够起到通知当事人、分离争点、固定证据和初步价值判断等作用。相较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或程序而言,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起诉状与答辩状的撰写规则的研究是十分少的,仅常见于应用法学领域。笔者以为,看似工具性的诉答文书撰写规则不仅是理论发展的产物,更具有实务应用的功能,仍然具有研究的价值。纵观美国民事诉讼的发展历程,其诉答程序在历经几个不同时期的演变已然十分成熟。诉答文书为诉答程序的载体,其诉答文书的撰写规则也体现出不同程度的优越性。文章首先详细介绍美国联邦民事诉答文书有关的撰写规则:包括结合不同起诉标准下的起诉状撰写规则、答辩状撰写规则、文书修改、补充与真实性保障规则等;然后从撰写规则与具体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撰写规则所追求的外在价值目标两个角度展开对美国联邦民事诉答文书撰写规则的评析,从而发现在自由主义法治精神的背景下诉答文书撰写规则与法律制度之间的融贯性。最后,笔者分析了我国目前起诉状、答辩状撰写的现状,在借鉴美国诉答文书撰写的先进经验的前提下,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要件事实理论对起诉状的撰写提出改进,明确答辩状撰写的有关规定,同时建立起诉答文书修改、补充及真实性保障机制等配套规则。融合网络电子化的特点,设计规范的、格式化的电子化诉答文书撰写规则。希望通过借鉴与改进,规范我国起诉状与答辩状的撰写,使其真正能够发挥作用。
黄路稀[5](2020)在《民事上诉审查制度论》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的上诉审程序中,法院的审判权围绕当事人诉权为中心来配置和运作,审判权的行使也要受到当事人处分权、程序选择权的制约。为发挥审判权与诉权各自应有的功能并使二者处于一种动态的均衡,当事人的诉权在行使的过程中也必须要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受到来自于审判权的制约,以共同推进上诉审程序的运作与进展。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上诉审程序的启动几乎未作实质性的限制,仅是对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设置了形式条件,法律规定了当事人上诉应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却并未规定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对上诉的审查权,这就意味着当事人拥有当然的上诉权,除了法定的一审终审案件外,一审当事人无论胜诉与败诉均可以享有上诉权为理由提起上诉以启动二审程序,不可避免会出现诉讼拖延、上诉投机、恶意上诉等引发司法资源浪费的实践难题。从比较法视角观察,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适用的民事上诉审查制度通过赋予法院审查上诉这一实质性权力对上诉行为进行规制,不仅有效地控制了上述现象,亦极大提高了诉讼效率,维护了一审民事裁判应有的权威。严格意义上讲,我国在制度层面并不存在民事上诉审查制度,故而在比较借鉴域外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的有益经验基础上,构建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民事上诉审查制度,实现民事上诉审程序中审判权与诉权相互制衡,通过上诉审查实现对上诉案件的有效“筛选”与“分流”,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配置与真正具有救济必要、有法律价值的案件,对诉讼效率的提高与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都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同时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应然举措。论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绪论,笔者首先结合当前国内关于上诉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介绍了本选题的背景,以及其在理论研究方面、制度构建方面以及在司法适用方面的重要意义。笔者收集梳理了现有关于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的研究成果,对论文整体的研究思路与采用的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同时也对论文的创新和不足作了简要说明。第二章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的概述,笔者从上诉、上诉审查等相关语义内涵出发,界定了上诉审查与上诉许可两个相似概念并进行对比区分,同时对上诉权的性质予以定性,针对上诉权的特殊性质以此引出对当事人提起的上诉进行审查的理论依据,为后文在我国构建民事上诉审查制度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为域外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的考察与借鉴。本章选取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性国家的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的立法例与司法实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域外各国上诉审查制度的异同之处以汲取各国的有益经验,从而有助于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第四章是对我国现行民事上诉制度的检验,即对民事上诉制度在当前立法规范与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分析,在我国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缺位的情况下造成的一系列消极影响,并挖掘出我国尚未建立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的成因,以凸显出在我国构建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第五章介绍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诉审查”,关于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上诉权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无上诉利益案件的处理态度均体现出我国在限制当事人上诉权方面做出的有益探索,体现着我国为控制上诉规模,甄选分流上诉案件所做出的努力,民事上诉审查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甄别上诉案件的事前程序性机制,在我国进行构建并实行具有相当大的可行性。第六章为我国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的制度构想。在借鉴域外民事上诉审查制度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笔者确定了在我国建立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从上诉审查的内容(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上诉审查的程序(包括上诉审查的主体、上诉审查的方式、上诉审查的结论及效力、上诉审查的救济和上诉审查的期限)等方面细化我国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的具体设计,同时针对滥用上诉权的行为还规定了相应的配套措施即滥用上诉权的制裁措施,以期能够为我国上诉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一些思路。
赵毓敏[6](2020)在《我国民事案件案由制度研究》文中提出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标志着我国民事案件案由制度正式确立,民事案件案由的选择和适用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此后的十多年间,民事案件案由经历数次修改和增加,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案由体系。“案由”一词在司法实务中应用广泛,从立案、审理、结案到案件执行,均需要表述案件案由,案由的作用和功能不只表现于形式方面,实质上,民事案件案由具有法院管理和诉讼标的两方面的功能,对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和管理工作帮助很大,也指引、影响着当事人的诉讼活动。然而,我国民事案件案由制度理论基础薄弱,案由体系也不尽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规则还未建立起来,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削减了其作用的发挥。为此,本文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为依据,梳理和探讨我国民事案件案由制度,在理解理论和立法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发现案由制度面临的困境,全面探析民事案件案由的功能和作用,以期转变人们的价值观念,同时,提出完善民事案件案由制度的建议,以使其价值和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本文除导论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民事案件案由制度的基本理论。民事案件案由包含于案件名称之中,是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定性进行浓缩和提炼的结果,具有法定性、高度概括性、稳定性的特征。截至目前,我国共有852个不同种类的案由。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主体为人民法院,其以当事人间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案情、诉的形态等要素为根据综合确定案件的案由。第二部分主要是民事案件案由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对案由规则的评价、反思。首先,与域外国家和地区的近似制度相比,我国的民事案件案由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不仅内容丰富、完备,而且在诉讼和管理方面有重要作用。其次,我国民事案件案由的立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现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可以满足人民法院的实际工作需要,但也有不足之处,如体系设置脱离学理、分类有交叉、编排顺序有混乱现象、部分案由名称设置不准确、缺少配套的适用规则等问题。第三部分为民事案件案由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及适用现状。民事案件案由制度具有两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对当事人来说,案由可以影响案件的管辖法院,便于当事人和第三人了解案情,决定举证如何分配,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对人民法院来说,依据案由能够对案件进行诉前分流,诉后分类整理,法官可以案由为指引理清案情、检索法律。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都未意识到案由的重要性,甚至出现越级适用、随意创制案由等现象。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案件案由制度的建议。第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适用民事法律规制的案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排逻辑进行调整,其余案由按照先一般后特别,先民事后商事,先人格法律关系后财产法律关系的原则进行调整。第二,实行“宽进严出”的案由适用规则,以解决立案案由确定不准确的问题。第三,针对实务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应健全新类型案由上报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该案案由。第四,确立被告强制答辩制度,以提高立案案由的准确度。第五,建立立案案由异议制度和规则,当事人可对人民法院确定的案由提出异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审查,以平衡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案由确定方面的冲突。
裴培祥[7](2019)在《论简易判决》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民事判决制度的实践运行中,缺席判决冲击着对席判决。根据进一步对缺席判决案件的调查,我们发现被告审前未答辩的案件占据着主体地位,而就被告审前答辩的案件而言,部分被告已在答辩状中予以明确自认。无论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应诉状态如何,判决的作出以庭审为前提,但庭审状态并不尽人意。例如在被告审前未答辩的情形下,庭审可能会因为被告的缺席而形式化,也可能会因为被告的答辩突袭而变得无序与反复,整个庭审散发着无力感。再如,当被告已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明确自认时,庭审便成为了判决作出的一道形式化的程序。这样的庭审状态在英国、美国以及德国是不存在的,因为被告审前未答辩或明确自认的情形通过简易判决制度得以及时解决。所谓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有时又被译为即决判决,此处取其广义内涵,它包含了英美法系传统下的缺席判决(default judgment,有时又被译为不应诉判决),即指在当事人没有应诉或没有实质性地应诉,或者当事人明确地自认或认诺等案件事实没有形成实质性争议的情形下,法官可直接就法律事项进行衡量后作出的实体性判决。对于简易判决制度的研究,本文主要采用了实证分析和比较法分析的研究方法。在对我国民事判决制度的实践现状与价值导向的分析基础上,引出简易判决制度,通过比较法考察,力求清晰展示简易判决的制度内涵、程序定位与基本功能。接着,在对我国学者关于简易判决制度的质疑进行梳理与回应,以为简易判决的构建寻找可行空间之后,提出观点:在我国诉讼模式朝向当事人主义的改革趋势中,在审前程序之功能实质化以及结构优化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简易判决为当事人主义提供起点,为审前程序功能的实质化及其内部构造的格局优化提供助力。最后,在讨论如何构建简易判决之前,我们需要对英美德三个国家的自认制度进行系统考察。简易判决不以庭审为前提,它是一种简化事实认定环节的判决方案,自认——这种事实认定替代方案的存在便为简易判决提供了正当性之逻辑基础。需要说明的是,与判决前的程序保障(例如答辩机会的保障、对不利后果的知情权的保障等)以及判决后的程序保障(例如基于当事人缺席行为的简易判决中缺席当事人享有提出撤销或异议的权利,旨在事后纠错)这些简易判决制度之正当性基础的“内在性”规则支撑不同,自认制度有其自身的运行轨道,因此,自认可谓是简易判决制度之正当性基础的“外在性”逻辑源头。如果说简易判决是形,那自认就应当是魂。因此,整个论证体系是以“简易判决”为明线,以“自认”为暗线,紧紧围绕以拟制自认为基础的简易判决和以明示自认为基础的简易判决两条主线而得以完成。本文总计六万余字,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我国民事判决制度的实践现状与价值导向。根据调查,在我国缺席判决冲击对席判决的情形下,被告审前未答辩的案件占据着缺席判决案件的主体地位,而就被告审前答辩的案件而言,部分被告已在答辩状中予以明确自认。至此,这也就为简易判决的提出奠定了司法实践层面的逻辑基础。之后通过对我国民事判决相关规则的考察,引出域外民事判决模式,并对二者进行价值层面的分析,以为简易判决的提出奠定程序价值层面的逻辑基础。第二部分:简易判决之制度命题的提出。在第一部分基础上,该部分主要采用比较法分析的研究方法,力求清晰展示简易判决之制度内涵、程序定位以及基本功能。接着,着眼于我国当前对简易判决制度的研究现状,回应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多重质疑以为简易判决的构建寻求可行空间。最后申明立场:在我国诉讼模式朝向当事人主义的改革趋势中,在审前程序之功能实质化以及结构优化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简易判决为当事人主义提供起点,为审前程序功能的实质化及其内部构造的格局优化提供助力。第三部分:简易判决制度的正当性源头。简易判决是一种简化事实认定环节的判决方案,自认这种事实认定替代方案便为简易判决提供了正当性源头。自认的形态与方式决定了简易判决的形态,因此本文主要以自认的形态和方式为切入点对域外自认规则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力求厘清自认与简易判决的逻辑关联。最后在对我国自认规则分析的基础上,探索确立审前拟制自认规则的可行性。第四部分:简易判决制度的系统构建。在前面三个部分基础上,该部分主要从简易判决的制度前提、作出与救济、适用范围、以及当事人复合型案件的应对措施这四个方面讨论如何构建我国简易判决制度。
刘韵[8](2019)在《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文中提出争点是当事人展开诉讼程序、法官进行审理程序的逻辑起点,争点整理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地位。在立法层面,我国并未明确争点整理的概念,更无谓争点整理体系的构建及其具体制度的展开。而于司法层面,我国相当部分法院已展开了诸多实践,但由于立法的缺失,也存在各行其是、规范不足的问题。目前对于争点整理的相关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本文以争点整理的基础理论为逻辑起点,比较考察域外争点整理的历史渊源和发展现状,梳理我国争点整理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情况,并提出我国争点整理机制的具体建构进路。第一章围绕争点整理的基本概念、构成要素、属性特征、体系结构、价值及功能等内容,论述了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传统基础理论。首先,从文义解释路径初步呈现争点整理的基本概念,强调争点应具有质的规定性、量的重要性和产生主体的限定性;围绕时空、主体、客体、方法、结果等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深入理解争点整理的内涵,需要注意的是争点产生于当事人之间,但争点整理的主体除了当事人之外,还包括法官和其他程序参与者;争点的特性决定了争点整理具有制度规范性、主体多样性以及效果阶段性等属性;通过与审前程序、集中审理、争点简化协议以及证据交换等相关概念的比较,厘清争点整理的具体涵义。其次,将争点整理体系分为以构成要素为主要内容的本体体系和以其他配套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配套体系,将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法官职权介入制度和失权制度作为配套体系的主要内容予以论述。最后,从一般性层面,以公正和效率二元价值论阐释争点整理的制度价值;从特殊性层面,围绕直接性功能、基础性功能、程序性功能阐述争点整理的制度功能。第二章围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争点整理的发展路径,从比较法上对争点整理的制度渊源和发展过程进行考察。关于争点整理在两大法系的源起,强调在自由经济的宏观背景下,当事人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均要求以一定的实质参与权。而在不同诉讼文化理念影响下,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采认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的两阶段审理模式。但囿于当事人放任主义盛行,导致其争点整理在时限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外观下却又暴露出严重诉讼延滞的隐患。而大陆法系强调实体正义,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争点整理呈现出非制度化、非规范化的特点,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而在后续发展中,英美两国的争点整理体现在诉答程序、证据开示、案件管理会议、审前再议或者审前会议中;大陆法系则形成了专门化的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如日本的准备的口头辩论、辩论准备程序、书面准备程序等组成了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在配套体系设计上,英美法系赋予当事人更为广泛的证据调查和收集权,课以当事人更为严苛的失权制裁,设置较为消极的法官职权介入;与此相对应,大陆法系采取较为限缩的当事人证据收集调查权,配置较为缓和的失权制裁和更为积极主动的法官释明。当然,同一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具体制度的设置上仍然存在一定差异,如美国的诉答程序一般仅具有通知性功能,而英国的诉答程序则具有实质性的争点整理功能;相较于日本,德国和台湾地区的失权制度规定更为严格。总体而言,在争点整理上,两大法系之间和各法系内部均出现一定的趋同性和差异性。第三章从宏观层面考察了我国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和立法现状。通过近现代以来我国不同时期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相关制度等,勾勒出我国争点整理从立法空白到“若隐若现”的发展过程。围绕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和配套体系的整体框架,在法律规范中抽象出关涉争点整理的相关理念,提取出关涉争点整理的相关制度因子。在立法层面,我国争点整理呈现出理论欠缺、结构不明、制度缺失和功能附属等问题。当然,虽然我国还未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争点整理制度,但立法理念已为争点整理提供了发展的可能性。第四章聚焦于我国司法实践,从微观层面考察和分析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的具体面向。对实践的考察围绕一般意义的、整体意义上的全国法院的司法实践,特殊意义上的、个别意义上的样本法院的司法实践以及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局部法院的司法实践的路径而展开。首先以与争点整理密切相关的审前程序为考察视角,认为当前审前程序形式化、空洞化问题严重,从普遍意义上而言,我国法院整体层面的争点整理难以得到有效开展。其次,样本法院以集中审理为改革目标,其类案要素式审理模式和繁案争点式审理模式均以争点整理为基础和中心。围绕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对样本法院的争点整理进行抽象化分析,特别突出庭前会议、证据交换、诉答程序在试点改革中所承担的争点整理功能。强调样本法院在争点整理相关问题上所呈现出的改良和进步或是我国法院未来改革可借鉴之处,因此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再次,以构成要素为展开路径对包括样本法院在内的局部法院在争点整理过程中存在问题予以论述。展开而言,影响争点整理时空要素的不可控因素较多;法官主体不仅成为争点整理的主导者,而且其本身就存在范围不够明晰的问题,当事人主体缺位和失位现象严重,其他程序参与人参与实效较弱;司法实践的客体范围亦存在失位、错位和缺位等情况;在方法要素方面,以庭前会议和证据交换为主的审前争点整理出现失序化,而庭审争点整理呈现无序化样貌;争点整理完成情况较差,其结果缺乏稳定性。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程序正义理念的异化和弱化、当事人主义的虚无、争点整理目的的偏差和集中审理的失范等。第五章旨在以争点整理参与主体的结构模式为基础建构我国争点整理的理论体系。争点整理属于当事人主义的精致化,要求当事人承袭程序主导权地位;争点整理具有较强的抽象性要求多元主体的参与;归类于非实质性诉讼程序的争点整理应辅以不同于庭审程序的结构理念设计;主体间程序利益的内容同一性和实体利益的方向一致性为主体间的交往合作提供了可能性。所以争点整理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协同主义(修正辩论主义)等诉讼结构模式,其所呈现的特殊性要求应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指导下开展争点整理。而“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正当性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文化基础以及现实性基础之上,其内化要素可以抽象归纳为主体平等、主体自由和诚实信用三个方面。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下,当事人、法官、其他程序参与者对外呈现出合作面向,而在其内部,各主体应以不同分工模式展开争点整理。具体言之,争点整理应以当事人的主导、法官的监护以及其他程序参与者的协助为具体模式,即各主体间应形成“主导——多元”的协作型关系。第六章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基础上,对我国争点整理的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初步构想。我国争点整理应确立便利当事人原则、全程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区别性原则和限度性原则。结合当前司法改革之需要,应突出强调争点整理的预防性功能、效益性功能、约束性功能、内化性功能和教育性功能。在争点整理本体体系的建构方面,特别强调在时空要素方面,应在遵循认识论及契合我国司法实际基础上,将争点整理分为审前争点整理程序和庭审争点整理行为两个阶段,由此形成审前+庭审的两阶段论。同时前者应注重制度化的构建,后者则需规范化的约束。客体范围的实质内容应采广义说,并且,从实用角度出发,建议将客体范围重塑为事实类争点、规范类争点和程序类争点。在方法要素上,要注意设计的体系化和多元化,强调方法适用的阶段化和弹性化。在争点整理配套体系的建构上,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为争点整理承担着资料提供的基础性作用,失权制度则为争点整理提供了效力保障作用,因此对以上配套制度应有科学化的认识和可操作性的设置。
张艳琼[9](2019)在《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立案登记制作为保障当事人诉权、解决“立案难”的方案,倍受我国法学理论界的青睐,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是长期复杂的过程,立案制度改革由于受到各种外部或内在制约而迟迟未能得以实施。直至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才正式掀开我国实施立案登记制度的新篇章。时至今日,立案登记制改革已四年有余,各地法院诸多举措都已基本落实,改革初告一段落。然而与立案登记制改革提出之初社会各界对其寄予的深厚期望相比照,当前保留原来立案条件的改革方案仍存在较大的遗憾,立案登记制度就此定型还是应当进一步改革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实有必要对当前改革进行全景考查,审慎、客观地看待其所取得的进步与存在的不足,并在实践基础上再次全面梳理其理论基础和域外立法经验,以更加充实的知识准备指引其未来发展方向及制度构建。除前言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历史演进。回顾历史,有益于探寻我国立案登记制的由来与使命。我国现代意义的民事立案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政府相继确立诸多与起诉和立案相关的理念与规则,如便利起诉原则等,成为我国现代民事立案制度的雏形。新中国成立后至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实施期间,我国民事立案制度在曲折中继续探索。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现代民事立案制度的正式确立,其基本体系与内容一直延续至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前。主体适格、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法院主管和管辖共同构成该时期民事起诉条件,法院立案之前必须对其进行实质审查,这成为我国立案审查制的开端与基本模型。立案审查制对起诉条件的高阶要求,立案与审理功能的混同,使得“立案难”逐渐成为司法实务中不容忽视的现象,改革立案审查制的弊端与局限性势在必然,立案登记制的出台便是对该历史任务的承担。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未对起诉条件作出改变的背景下,当前改革主要从优化起诉和受理程序的角度进行了探索,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事人诉权的顺利行使。但与此同时,起诉条件的高阶化仍然存在,立案与审理之间仍然分工不明、衔接不畅,改革存在明显的局限性,离真正的立案登记制距离尚远。第二部分,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域外比较。立案登记制的产生不仅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必然趋势,也是对域外立案制度的有益借鉴。因此,对域外立案制度展开全面比较和总结对于我国构建立案登记制有着积极的参考价值。从起诉条件来看,域外立案制度普遍以提交合格诉状作为起诉条件,有些还包括交纳诉讼费用,起诉条件的低阶化是其共性规律。相较而言,我国的起诉条件另外附加了域外民事诉讼中属于诉讼要件甚至是实体权利保护要件的内容。从诉状要求来看,域外民事诉讼普遍区分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仅包括诉的基本要素。而我国则并未对诉状记载事项作出区分,当事人在诉状中除了应当明确诉的基本要素以外,还应当初步阐明诉求的成立理由。从起诉的方式而言,域外民事诉讼以提交书面诉状为主,并设置多种起诉方式便于当事人行使诉权。从法院对起诉的审查来看,域外法院对诉状普遍进行形式上的格式审查,部分国家立法虽然允许法院在这一阶段对诉讼要件予以审查,但诉讼要件上的缺失一般不妨碍诉讼程序的启动。从起诉的效力来看,由于域外法院仅对起诉进行形式审查,民事起诉行为实质上具有启动诉讼程序的决定性效力。而我国由于法院对立案的实质审查,使得民事起诉行为与诉讼启动之间存在隔断,法院决定立案受理才是诉讼程序的开启时间。第三部分,民事立案登记制的理论基础。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应当遵循民事程序的基本原理与价值,其中主要包括诉权保障、司法解决纠纷原则、民事审判权界限、诉的效力评价、诉状的结构与功能等五个方面。立案登记制首先是对诉权保障理念的制度回应。在接近正义观念的影响下,诉权宪法化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得以确立,而诉权保障则是诉权宪法化在诉讼法层面的具体表达和实现,其基本要求是消除当事人诉诸司法的一切障碍,保障当事人司法裁判请求权的顺利实现。立案登记制同时也是司法解决纠纷原则的必然要求。司法不得拒绝裁判和司法最终解决纠纷,决定着司法在纠纷解决当中的普遍救济性与权威地位,而立案作为司法面对纠纷的第一道门槛,自然也就不应设置实质性的条件以免损害上述两项基本原则。立案登记制的构建还需遵循民事审判权的基本界限。民事审判权调整对象为具有民事平等性的法律争讼,诉权保障范围应与审判权界限保持一致,在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过程中,既不能随意限缩诉权范畴亦不能过分夸大审判权限。诉的效力位阶评价作为民事立案登记制的核心基础理论,其关于诉的成立、合法与有理等不同效力评价的区分,是起诉条件剥离于诉讼要件与本案要件的正当基础。同时诉讼要件的审理特征与结构也决定着立案登记制的程序运行方式。诉状的结构与功能是构建立案登记制最微观也是最直接的理论指引。现代诉讼理论认为,诉状要素仅包括诉状的必备记载事项,这是由于诉状的基本功能在于起诉,而非其他衍生功能。我国立案登记制的真正实现,必然要求诉状的基本功能与衍生功能相分离。第四部分,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的框架构建。整体而言,立案登记制的构建应当坚持优化立审结构、程序事项与程序装置相匹配、程序分工与资源配置相适应、域外经验借鉴与中国国情参酌相结合等四项基本原则。优化立审结构是首要原则,应理顺起诉、立案、审理、判决各阶段的分工与衔接,促进立审效率的提升。坚持程序事项与程序装置相匹配,实现两者在结构与功能、时间与空间、审查与审理方式等三个维度的协调。坚持程序分工与资源配置相适应,兼顾程序优化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坚持域外经验借鉴与中国国情参酌相结合,促进立案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与此同时,还应看到司法仅是我国国家与社会治理方式之一,我国司法存在权力管控的思维定势,司法承载力客观有限,立案登记制与案件分流之间存在价值和规范上的冲突,这些因素可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决定着真正意义上的立案登记制难以一蹴而就。因此,我国立案登记制必须坚持分步推进的基本路径,远景规划以实现严格意义的立案登记制为目标;中期规划属于过渡阶段,仅将职权性与公益性最强、国家政策调控色彩最浓的部分诉讼要件保留在起诉条件中,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改革阻力;近期目标则是面对我国可能较长时期内维持现行起诉条件的背景下,对立案审查与审理程序进行技术改良。第五部分,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具体构建。具体而言,远景规划以起诉条件的低阶化为核心,包括提交合格诉状并送达被告和交纳诉讼费用两项;同时以诉状的接收、审查、补正、驳回与救济作为基本程序构造加以完善。由于诉讼要件全部后置审理,立案庭也将随之取消或转型为诉讼服务中心。中期规划仍然保留法院主管作为起诉条件,体现国家对相关纷争进入民事司法领域的基本控制,从而形成“法院主管+诉状合法并送达被告+缴纳诉讼费用”的起诉条件体系。法院主管以审判权界限为基准,法律可将因政策遗留等原因产生的不具平等性与法律争讼性的纠纷、学术性争议以及属于自治领域的公司内部纠纷等明确排除在法院主管范畴之外。近期方案是对现有审查及审理程序进行技术改良。立案庭对诉讼要件的审查应定位为排除明显不合法之诉,基于此,应当引入诉讼要件合法推定原则;同时厘清诉讼要件的内部审理顺序、将审查诉讼要件的重心放在职权性、抽象性、复杂性、公益性的诉讼要件上,并实行略式审查。审判庭重点审理与本案联系密切的诉讼要件和诉讼要件推定成立的事项,审判庭对诉讼要件的审理与本案审理视情况可交叉进行,也可先行进行。立案庭实行“少量员额法官+充足法官助理”的人员构成,逐渐弱化立案审查职能的权重,强化诉讼服务职能。在立案登记制实施过程中,网络电子立案、跨域异地立案、与纠纷多元化解的衔接等都是重要的配套机制,需共同推进,发挥改革的联动效应。
周婷[10](2018)在《民事诉讼强制被告提交答辩状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一直实行“答辩状任意提交主义”,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后,不管是否提交答辩状以及何时提交答辩状,都不会对法官审判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后续程序。然而,法治进程不断深入,任意答辩弊端重重,如造成争点难以整理、证据难以交换、庭前当事人难以合意解决纠纷以及庭审质效低下等问题,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基于此,本文在“程序正义”、“诉讼效率”以及“诚实信用”的理论支持下,结合相关的诉讼理论知识与实务审判经验,提出应当强制被告提交答辩状。也即被告应当针对原告的起诉内容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答辩状。笔者认为这种规则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被告行使提交答辩状权利的行为应当受到约束,主要体现在被告应该在法定期间内按照法定要求,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第二,被告提交答辩状的“强制性”体现在“失权性”上,并非采用一种强制措施来迫使被告必须提交答辩状,而是通过被告逾期不提交答辩状,原则上应当产生失权的法律效果,来提醒和促使被告提交答辩状。强制被告提交答辩状规则的核心内容在于被告不按要求答辩会对其产生一定的不利法律后果。笔者在文中通过对强制被告提交答辩状规则等理论进行综合分析,揭示出强制被告提交答辩状所包含的价值所在,并为我国建立这一规则提出一些建议。
二、答辩状及提交答辩状行为的性质定位──兼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答辩状及提交答辩状行为的性质定位──兼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1)关于构建被告强制答辩制度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强制答辩制度概述 |
(一)强制答辩制度的概念 |
(二)性质厘定 |
二、构建强制答辩制度的必要性 |
(一)防止诉讼突袭 |
(二)提高诉讼效率 |
(三)促进程序公平正义 |
三、我国构建强制答辩制度的设想 |
(一)民事诉讼强制答辩制度的适用范围 |
(二)民事诉讼强制答辩制度的适用主体 |
(三)民事诉讼强制答辩制度的适用方式 |
(四)民事诉讼强制答辩制度的法律后果 |
(五)民事诉讼强制答辩制度的例外规定 |
总结 |
(2)民事诉讼强制答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民事诉讼强制答辩制度概述 |
2.1 强制答辩制度的概念 |
2.2 答辩权的性质 |
2.2.1 答辩权性质的不同学说 |
2.2.2 对上述学说的简评 |
2.3 强制答辩制度的价值 |
2.3.1 促进实体价值的实现 |
2.3.2 促进程序价值的实现 |
3 建立强制答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3.1 提高我国民事诉讼效率的迫切需要 |
3.2 缺失强制答辩制度的后果 |
3.2.1 导致信息不对等,违背诉讼公正 |
3.2.2 诱导证据突袭,违背程序安定 |
3.2.3 降低诉讼效率 |
3.3 落实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要求 |
3.3.1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内容 |
3.3.2 强制答辩制度与辩论原则的联系 |
3.4 缺失强制答辩制度原因简析 |
3.4.1 对答辩权的片面认知 |
3.4.2 对实体正义的片面追求 |
3.4.3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 |
3.4.4 诉讼代理的非普遍性 |
4 建立强制答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4.1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
4.1.1 基本规定 |
4.1.2 与强制答辩制度的关系 |
4.2 诉讼调解制度 |
4.2.1 基本规定 |
4.2.2 与强制答辩制度的关系 |
4.3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
4.3.1 基本规定 |
4.3.2 与强制答辩制度的关系 |
4.4 委托代理制度 |
4.4.1 基本规定 |
4.4.2 与强制答辩制度的关系 |
5 两大法系强制答辩制度的比较及借鉴 |
5.1 不同法系下强制答辩制度的现状 |
5.1.1 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 |
5.1.2 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 |
5.2 两大法系强制答辩制度的比较及借鉴 |
5.2.1 总结比较 |
5.2.2 对我国的借鉴启示 |
6 构建我国民事诉讼强制答辩制度的具体设计 |
6.1 明确强制答辩制度的适用范围 |
6.2 规定强制答辩的主体、期间及方式 |
6.3 细化强制答辩状的内容 |
6.4 明确违反强制答辩的法律后果 |
6.5 完善法官释明制度 |
7 总结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我国民事上诉审查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a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上诉审查程序的立法沿革及现状 |
第一节 我国上诉审查程序的立法沿革 |
第二节 上诉审查程序的现状 |
一、上诉条件 |
二、上诉受理 |
第二章 现行上诉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第一节 现行上诉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一、上诉审查内容欠缺 |
二、原审法院初步审查权有待规范 |
三、上诉审查程序与审理前准备程序错位 |
第二节 现行上诉审查程序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价值观 |
二、上诉制度目的与功能的“私人”倾向 |
三、复审制到续审制的上诉审模式转型尚未完成 |
四、诉讼要件的立法规定缺失与理论混淆 |
五、既判力规则尚未确立 |
第三章 我国民事上诉审查程序的完善 |
第一节 上诉审查主体的确定 |
一、上诉审查主体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上诉审查主体的确定 |
第二节 上诉审查内容的充实 |
一、上诉审查内容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上诉审查内容的充实 |
第三节 上诉审查具体程序的完善 |
一、上诉审查具体程序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上诉审查具体程序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诉答文书撰写规则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选题意义 |
0.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1 国内研究现状 |
0.3.2 国外研究现状 |
0.4 研究方法 |
0.5 论文的结构安排 |
第1章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诉答文书撰写规则概述 |
1.1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诉答文书撰写规则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 |
1.1.1 民事诉答文书撰写规则的内涵 |
1.1.2 民事诉答文书撰写规则的法律特征 |
1.2 诉答文书撰写规则与诉答程序的关系 |
1.3 诉答文书的功能 |
第2章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诉答文书撰写规则的具体内容 |
2.1 美国联邦起诉标准对起诉状撰写的影响 |
2.1.1 普通法起诉标准下的起诉状 |
2.1.2 法典法起诉标准下的起诉状 |
2.1.3 《联邦规则》起诉标准下的起诉状 |
2.1.4 “合理起诉”标准下的起诉状 |
2.2 《联邦规则》起诉标准下的起诉状撰写规则 |
2.2.1 格式要求 |
2.2.2 起诉要件的书写要求 |
2.3 《联邦规则》答辩状的撰写规则 |
2.3.1 格式要求 |
2.3.2 从内容要件角度对答辩状撰写的要求 |
2.4 诉答文书的修改、补充规则 |
2.4.1 修改规则 |
2.4.2 补充规则 |
2.5 诉答文书中的真实性规则 |
第3章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诉答文书撰写规则评析 |
3.1 诉答文书撰写与具体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 |
3.1.1 全面起诉全面答辩制度下诉答文书撰写的独特性 |
3.1.2 “诉因”理论到“告知诉辩”对诉答文书撰写的影响 |
3.2 诉答文书撰写的外在价值追求 |
3.2.1 文书撰写之保障诉权与实现诉讼效率的平衡 |
3.2.2 文书撰写之诚实信用原则 |
第4章 对我国民事起诉状、答辩状撰写的启示 |
4.1 我国民事起诉状、答辩状撰写的现状 |
4.1.1 起诉状、答辩状格式要素书写不规范 |
4.1.2 起诉状、答辩状修改、补充的规定不明确 |
4.1.3 缺乏文书真实性声明及违反真实性声明的惩罚机制 |
4.1.4 文书样本电子化存在广泛使用的障碍 |
4.2 对规范我国起诉状、答辩状的建议 |
4.2.1 使用文书格式化电子版本规范起诉状、答辩状的书写 |
4.2.2 完善起诉状、答辩状修改、补充规定 |
4.2.3 结合电子版格式建立文书撰写真实性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民事上诉审查制度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小结 |
1.3 论文创新与不足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民事上诉审查制度概述 |
2.1 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相关概念 |
2.1.1 上诉 |
2.1.2 上诉审查 |
2.1.3 上诉许可 |
2.2 上诉权性质的认识 |
2.2.1 上诉权与诉权的关系 |
2.2.2 上诉权属于裁判请求权 |
2.2.3 上诉权属于程序启动权 |
2.2.4 上诉权属于处分权 |
2.3 民事上诉审查的理论依据 |
2.3.1 权利制约理论 |
2.3.2 分配正义理论 |
2.3.3 诉讼效率价值理论 |
2.3.4 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域外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3.1 英美法系的民事上诉审查制度 |
3.1.1 美国 |
3.1.2 英国 |
3.2 大陆法系的民事上诉审查制度 |
3.2.1 德国 |
3.2.2 日本 |
3.3 两大法系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的评析 |
3.3.1 第一次上诉的“权利性” |
3.3.2 第二次上诉的“裁量性” |
3.3.3 上诉许可制度 |
3.3.4 上诉权滥用的应对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现行民事上诉制度的检讨 |
4.1 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运行现状分析 |
4.1.1 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现行立法规范分析 |
4.1.2 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司法现状透析 |
4.2 我国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缺位产生的问题及影响 |
4.2.1 上诉权滥用 |
4.2.2 上诉条件规定宽泛影响诉讼效益价值的实现 |
4.2.3 一审及二审程序的功能弱化 |
4.3 我国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缺位的成因分析 |
4.3.1 科层理想型的司法权力配置理念根深蒂固 |
4.3.2 权利本位思想错位 |
4.3.3 模糊立法规范下上诉权定位的失范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民事上诉审查的制度雏形 |
5.1 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中的“审查” |
5.2 小额诉讼程序之上诉禁止 |
5.2.1 小额诉讼程序概述 |
5.2.2 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 |
5.3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上诉权 |
5.3.1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上诉权概述 |
5.3.2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上诉权——上诉利益概念引入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构建我国民事上诉审查制度的构想 |
6.1 确立上诉审查的基本原则 |
6.1.1 上诉权——以保障为主,规范引导为辅 |
6.1.2 实现公正与效益价值平衡 |
6.1.3 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 |
6.2 上诉内容审查 |
6.2.1 形式审查 |
6.2.2 实质审查 |
6.3 上诉审查程序 |
6.3.1 上诉审查主体 |
6.3.2 上诉审查方式 |
6.3.3 上诉审查结论及效力 |
6.3.4 上诉审查结果的救济途径 |
6.3.5 上诉审查期限 |
6.4 建立我国上诉审查制度的配套机制——滥用上诉权的制裁 |
6.4.1 建立滥用上诉权的制裁制度的必要性 |
6.4.2 上诉权滥用行为的判断标准 |
6.4.3 上诉权滥用的制裁措施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6)我国民事案件案由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1.民事案件案由的定义 |
2.民事案件案由的功能 |
3.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变更制度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研究方法 |
2.创新点 |
(四)论文的不足之处 |
一、民事案件案由基本制度 |
(一)民事案件案由的内涵与特征 |
1.民事案件案由的内涵 |
2.民事案件案由的特征 |
(二)民事案件案由的种类及分类 |
1.民事案件案由的种类 |
2.民事案件案由的其他分类 |
(三)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 |
1.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根据 |
2.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主体 |
3.民事案件案由确定的方法 |
二、民事案件案由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反思 |
(一)域外相近制度考察 |
(二)我国民事案件案由的立法 |
(三)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则的评价 |
1.案由规则体系不尽合理 |
2.案由编排顺序有混乱现象 |
3.案由名称设置不尽准确 |
4.案由适用规则不尽完善 |
三、我国民事案件案由制度的作用及适用现状 |
(一)民事案件案由在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的影响 |
1.影响并制约案件的管辖 |
2.便于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
3.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
4.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 |
5.案由不确定改变诉讼计划 |
6.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 |
(二)民事案件案由在司法实践中对人民法院的作用 |
1.规范法院的民事立案行为 |
2.实现庭前案件分流 |
3.厘清法律关系,提高工作效率 |
4.指导法律适用工作 |
5.为法院管理的重要手段 |
6.提高司法统计准确性和科学性 |
(三)民事案件案由功能之冲突 |
(四)民事案件案由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1.对案由缺乏重视 |
2.案由规则适用混乱 |
3.存在随意创制案由现象 |
4.案由确定错误致案件定性错误 |
四、我国民事案件案由制度的完善 |
(一)重新编排、调整案由体系 |
(二)完善案由适用规则 |
(三)细化新类型案由上报制度 |
(四)健全被告答辩制度 |
(五)建立案由异议制度和规则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简易判决(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民事判决制度的实践现状与价值导向 |
(一)我国民事判决制度的实践现状 |
(二)现行民事判决相关规则的价值导向 |
二、简易判决之制度命题的提出 |
(一)简易判决制度的内涵与比较法渊源 |
(二)简易判决制度的程序定位与基本功能 |
(三)简易判决制度之三重置疑的逻辑回应 |
(四)我国建立简易判决制度之必要性来源 |
三、简易判决制度的正当性源头 |
(一)自认的规则要素 |
(二)自认与简易判决的逻辑关联 |
(三)我国确立审前拟制自认规则的可行性 |
四、简易判决制度的系统构建 |
(一)简易判决的制度前提 |
(二)简易判决的作出与救济 |
(三)简易判决的适用范围 |
(四)当事人复合型案件的应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基本观点 |
第一章 论题源起: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传统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争点整理的涵义界定 |
一、作为主语的“争点” |
二、作为谓语的“整理” |
三、争点整理的意涵 |
第二节 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 |
一、争点整理的时空要素 |
二、争点整理的主体要素 |
三、争点整理的客体要素 |
四、争点整理的方法要素 |
五、争点整理的结果要素 |
第三节 争点整理的属性 |
一、争点整理制度的规范性 |
二、争点整理主体的多样性 |
三、争点整理效果的阶段性 |
第四节 争点整理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争点整理与审前程序 |
二、争点整理与集中审理 |
三、争点整理与争点简化协议 |
四、争点整理与证据交换 |
第五节 争点整理的体系结构 |
一、争点整理的本体体系 |
二、争点整理的配套体系 |
第六节 争点整理的价值及功能 |
一、争点整理的价值 |
二、争点整理的功能 |
第二章 论题展开:历史维度中的域外争点整理及其发展 |
第一节 两大法系争点整理的源起 |
一、自由经济社会背景下的共同选择 |
二、不同诉讼文化中的异样开端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一、英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二、美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三、英美法系争点整理配套体系的具体化展开 |
四、小结 |
第三节 大陆法系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一、德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二、日本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三、我国台湾地区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四、小结 |
第四节 两大法系争点整理的比较 |
一、两大法系争点整理源起之比较 |
二、两大法系争点整理功能之比较 |
三、两大法系争点整理主体之比较 |
四、两大法系争点整理方法要素之比较 |
五、两大法系争点整理配套制度的构建 |
第三章 宏观考察:我国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与发展 |
第一节 非体系化时期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 |
一、清末、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 |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 |
第二节 体系化时期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 |
一、民事诉讼法之争点整理 |
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之争点整理 |
三、司法解释、其他规章制度之争点整理 |
第三节 立法层面的争点整理本体体系构造现状 |
一、立法层面的时空要素: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 |
二、立法层面的主体要素:法官主导型的争点整理 |
三、立法层面的客体要素:证据争点、事实争点及法律争点 |
四、立法层面的方法要素:诉答程序、证据交换及庭前会议 |
五、立法层面的结果要素: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的结果呈现 |
第四节 立法层面的争点整理配套体系构造现状 |
一、当事人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 |
二、法官释明制度 |
三、失权制度 |
第五节 我国争点整理立法现状评述 |
第四章 微观探析:司法实践中争点整理的具体展开 |
第一节 一般性之概览:司法实践下争点整理的基本现状 |
一、法官审前事项的实践现状 |
二、当事人审前事项的实践现状 |
第二节 个别性之细究:样本法院争点整理的局部呈现 |
一、以集中审理为改革目标 |
二、样本法院体系化审理模式之介绍 |
三、样本法院争点整理体系的构成情况 |
第三节 局部性之总结:部分法院争点整理的问题概述 |
一、争点整理的时空要素及其问题 |
二、争点整理的主体要素及其问题 |
三、争点整理的客体要素及其问题 |
四、争点整理的方法要素及其问题 |
五、争点整理的结果要素及其问题 |
第四节 问题的成因: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图景 |
一、程序正义理念的异化和弱化 |
二、当事人主义的虚无 |
三、争点整理目的的偏差 |
四、集中审理的失范 |
第五章 修正与重塑:争点整理理论体系的中国化建构 |
第一节 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解构 |
一、典型意义上民事诉讼模式之概述 |
二、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解构:不同面向争点整理的属性展示 |
三、争点整理的特殊性与旧有传统诉讼模式的不适应性 |
第二节 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理念建构 |
一、“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源起 |
二、“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概述 |
三、“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正当化基础 |
第三节 “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具体展开 |
一、“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内化要素 |
二、不同视角下的“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 |
第六章 科学性与实用性:争点整理规则体系的中国化建构 |
第一节 基础理论:争点整理基本原则、制度功能之确立 |
一、争点整理的基本原则 |
二、争点整理的制度功能 |
第二节 本体体系:围绕争点整理构成要素的具体建构 |
一、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时空要素 |
二、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主体要素 |
三、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客体要素 |
四、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方法要素 |
五、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结果要素 |
第三节 配套体系:围绕争点整理配套机制的具体建构 |
一、当事人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的中国化展开 |
二、失权制度的中国化设置 |
三、法官职权介入的中国化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9)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进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事立案制度 |
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民事立案制度 |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民事立案制度 |
三、解放战争时期的民事立案制度 |
四、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事立案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至立案登记制改革期间的民事立案制度 |
一、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前的民事立案制度 |
二、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后的民事立案制度 |
三、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前民事立案制度的整体评价 |
第三节 当前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探索 |
一、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方案的考察 |
二、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效果的评价 |
三、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性质的分析 |
四、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局限所在 |
第二章 立案登记制的域外比较 |
第一节 民事起诉条件的比较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起诉条件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起诉条件 |
三、域外民事起诉条件的共性规律及与我国的对照 |
第二节 民事起诉方式的比较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起诉方式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起诉方式 |
三、域外民事起诉方式的共性规律及与我国的对照 |
第三节 民事立案之法院审查机制的比较 |
一、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对起诉的审查机制 |
二、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对起诉的审查机制 |
三、域外法院审查机制的共性规律及与我国的对照 |
第四节 民事起诉效力的比较 |
一、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起诉的效力 |
二、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起诉的效力 |
三、域外民事起诉效力的比较及与我国的对照 |
第三章 立案登记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诉权保障理论 |
一、接近正义的观念 |
二、诉权保障的宪法化 |
三、诉权保障中诉诸司法的权利 |
第二节 司法解决纠纷的原则 |
一、司法不得拒绝裁判原则 |
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
第三节 民事审判权的界限分析 |
一、民事审判权界限的内涵 |
二、民事审判权调整的对象及其特征 |
三、民事审判权不宜调整的范围 |
第四节 诉的效力评价 |
一、诉的成立及其要件 |
二、诉的合法及其要件 |
三、诉的效力要件审查程序 |
第五节 诉状的结构与功能 |
一、诉状的结构要素 |
二、诉状的功能 |
第四章 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的框架构建 |
第一节 我国构建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基本原则 |
一、立审程序结构优化原则 |
二、程序事项与程序装置相匹配原则 |
三、程序分工与资源配置相适应原则 |
四、域外经验借鉴与中国国情参酌相结合原则 |
第二节 我国构建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受制因素 |
一、司法在国家与社会治理体系中地位的影响 |
二、司法惯性的影响 |
三、司法承载力的制约 |
四、立案登记制与案件分流间的冲突 |
第三节 我国构建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基本路径 |
一、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阶段性 |
二、设定民事登记制改革不同阶段的目标 |
第五章 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具体构建 |
第一节 远景规划的具体构建 |
一、起诉条件的低阶化 |
二、立案登记的具体程序 |
三、诉讼要件的完全后置审理 |
四、立案庭的取消或转型 |
第二节 中期思路的具体构建 |
一、法院主管作为起诉条件之一 |
二、法院主管的排除性事项 |
第三节 近期方案的具体构建 |
一、优化立案庭审查诉讼要件程序 |
二、优化立案庭与审判庭审查诉讼要件的分工 |
三、优化立案庭职能 |
第四节 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的配套机制 |
一、网络电子立案机制 |
二、跨域异地立案机制 |
三、立案登记与纠纷多元化解的衔接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民事诉讼强制被告提交答辩状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被告提交答辩状基本关系的梳理 |
第一节 答辩与提交答辩状 |
一、答辩与答辩权的概念 |
二、答辩状的概念和特征 |
三、答辩的性质 |
第二节 任意提交答辩状与强制提交答辩状 |
一、任意提交答辩状的概念和特征 |
二、强制提交答辩状的概念和特征 |
三、两种模式的价值选择及合理转换 |
第三节 提交答辩状与审前准备程序和开庭审理 |
一、审前准备程序与开庭审理的关系 |
二、提交答辩状对审前准备程序功能的影响 |
三、提交答辩状对开庭审理质效的影响 |
第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提交答辩状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提交答辩状的现状透视 |
一、提交答辩状的立法状况 |
二、提交答辩状的实践现状 |
第二节 不提交答辩状的原因 |
一、提交答辩状的相关规定缺乏目的性和刚性 |
二、法院对不提交答辩状行为的普遍放任 |
三、被告实施诉讼行为的能力有限 |
四、被告或其诉讼代理人的“策略”滥施 |
五、其他原因 |
第三节 不提交答辩状的弊害 |
一、开庭之前难以形成和固定案件事实的争点 |
二、当事人在开庭之前难以充分地交换证据 |
三、庭审的质效难以提升 |
四、庭前难以促进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 |
第三章 提交答辩状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对被告答辩立法例的考察 |
一、英国关于被告提交答辩状的规则 |
二、美国关于被告提交答辩状的规则 |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被告答辩立法例的考察 |
一、德国关于被告提交答辩状的规则 |
二、日本关于被告提交答辩状的规则 |
第三节 两大法系国家答辩状规则的比较与借鉴 |
一、两大法系国家关于被告提交答辩状规则的共性 |
二、两大法系国家关于被告提交答辩状规则的差异 |
三、提交答辩状域外规则的借鉴 |
第四章 民事诉讼中强制被告提交答辩状的规则构建 |
第一节 建立强制被告提交答辩状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建立强制被告提交答辩状规则的必要性 |
二、强制被告提交答辩状规则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强制被告提交答辩状规则的具体内容 |
一、答辩状的内容和形式 |
二、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期间耽误与顺延 |
三、提交答辩状的法律效力 |
四、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 |
五、强制被告提交答辩状之例外 |
第三节 强制被告提交答辩状之相关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 |
二、合理定位开庭审理的模式 |
三、确立禁反言规则 |
四、明确法官对被告提交答辩状的释明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答辩状及提交答辩状行为的性质定位──兼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论文参考文献)
- [1]关于构建被告强制答辩制度的思考[J]. 韩克兵,刘进昂. 社会科学动态, 2021(08)
- [2]民事诉讼强制答辩制度研究[D]. 卢玥.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3]我国民事上诉审查程序研究[D]. 张仕馨.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诉答文书撰写规则及其启示[D]. 吴莎. 湘潭大学, 2020(02)
- [5]民事上诉审查制度论[D]. 黄路稀.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6]我国民事案件案由制度研究[D]. 赵毓敏.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8)
- [7]论简易判决[D]. 裴培祥.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D]. 刘韵. 厦门大学, 2019(08)
- [9]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研究[D]. 张艳琼.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民事诉讼强制被告提交答辩状规则研究[D]. 周婷. 广东财经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