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德国管理层收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黄超艺[1](2021)在《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破产法在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上的立法政策经历了从完全行使到限制行使的变革,无论是一开始的完全行使还是如今的限制行使都是对社会背景的反映,因此都具有正当性。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规则在不同国家差异较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要求对担保财产享有占有利益的权利人及时处置担保财产,否则享有占有利益的权利人可能因此而丧失相关权利,利害关系人甚至可以要求法院为享有占有利益的权利人设置处置担保财产的时限,如果担保财产由债务人占有,担保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及时处置担保财产,否则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为担保债权人提供补偿并防止担保财产发生价值贬损。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主体主要是管理人,此时管理人应被拟制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善意第三人,有权行使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根据非破产法的规定享有的权利。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人受限的权利主要包括担保债权人根据非破产法的规定享有的变现权,以及期待利益保护请求权这两项权利。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这一事实,使债权人获得了对破产程序中相关事项的表决权,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担保债权人享有的是不完全的表决权,因此也构成了对担保债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担保债权人享有的上述三项权利不仅在重整程序中受限,在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中亦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关涉到的第一个问题是破产法是否有权对担保债权人依据非破产法的规定享有的权益进行限制,以及担保债权人根据非破产法享有的哪些权益在破产程序中仍应被认可。法经济学领域的学者从监督成本理论、公共鱼塘理论等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论证,解释了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正当性问题,但是法经济学上的相关论证存在对破产法的政策目标关注不足的问题。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正当性问题还需要从破产法中的利益平衡,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制度追求,以及道德风险防范等角度进行论证。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包括对应予保护或者承认的权益保护不足,还包括对应予限制的权益缺乏限制。具体而言,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规则的缺陷体现在,担保债权人应有权益被不当限制,对担保债权人应享有的期待利益保护不足,以及由于缺乏明确的担保财产估值规则导致的担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受损。除此之外,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存在的不足还体现在立法对日渐成熟的特殊类型担保关注不足。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规则的缺陷源于我国立法者缺乏对破产程序中道德风险防范的考量,以及对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曲解与忽视。基于上述分析,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的制定与完善应立足于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确立道德风险防范的立法目标,树立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立法追求。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不仅包括公平地分配现有财产,还包括对担保债权人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进行公平补偿。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中的道德风险防范不仅应包括对包括担保债权人在内所有债权人的道德风险防范,还应包括对债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道德风险防范。破产程序中的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不应仅考虑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或者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更应该考虑破产程序中为实现上述两个目标而牺牲的利益是否小于因此增加的利益。立法者应该意识到,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是破产法所应坚持的首要理念,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必须建立在破产法上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具体而言,立法者应完善担保债权的充分保护规则,加强对公平原则和道德风险防范的考量,强化对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的保护,优化担保财产的评估方式。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立法者既应防止过度保护担保债权人的权益,又要防止过度限制担保债权人的权益。除此之外,基于道德风险防范和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立法者还应当对担保财产的处置规则进行完善,而非照搬民事诉讼法及其他非破产法的规定,尤其是在个人破产立法中更应该树立该意识。破产法有自己的价值追求,破产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民事诉讼法及其他非破产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存在本质差别,因此立法者必须基于破产法的特殊性,规定符合破产法价值追求的担保财产处置方式。
孙建[2](2021)在《重整融资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张安格[3](2020)在《企业逃废债行为:成因与治理对策》文中提出受到2008年全球恶性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世界经济势头复苏乏力,自2010年开始,在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作用下,我国传统的以劳动密集型及资源密集型为主的产业结构对经济增长的推动力日渐薄弱,持续性明显不足,我国政府主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放缓经济增速,同时还通过政策修订积极对前期积累的矛盾进行淡化乃至消弭,在上述三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造成了宏观经济企稳和下行管理压力的加大,总体上由于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的上升、局部地区宏观金融结构和生态环境的恶化,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典型事件屡有发生。而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已经严重地损害了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合法利益,侵害了金融市场原有的信用体系,严重破坏了市场的金融秩序,给经济的整体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本文从企业逃废债行为的成因着手进行分析研究,以寻求有效的化解对策。本文首先通过对有关数据的列举分析,以此来证明当前我国面临的不良贷款严峻形势;其次从企业、银行角度系统阐述了导致企业逃废债这一现象产生的表象原因,并结合银企博弈方法分析出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逃废债是其自身的占优策略,分析出造成企业逃废债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制度方面的不健全,惩罚力度不足;再次,通过案例研究的方法,列举出当前企业逃废债的主要常见类型,并通过成功追偿案例以验证上述理论;最后,从银行、企业、金融监管和宏观经济角度四个方面,针对性的提出了以下防治企业逃废债行为的对策。银行方面应当强化内控合规机制,规范谨慎经营的行业风气,摒弃冒险激进的经营策略,从自身实际出发在风险和收益之间寻得最佳平衡。企业方面应当明确采取逃废债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和付出的代价,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和民事责任,甚至上升到刑事高度,限高名单和征信的运用范围应当被逐步放大,渗透到“老赖”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协助逃废债和享受逃废债带来实际利益的第三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行业内部鼓励企业进行互相监督,行业协会、供应链体系等企业自发组织应发挥好监督作用。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做好金融风险提示工作和防治逃废债的协调配合工作,从本地区金融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行之有效的方式实现对银行的高效监管;从事法务以及财务等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也应尽责履职,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各级政府对于过度干预司法和地方保护主义要有惩罚措施。宏观经济方面要建立健全金融法律体系,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胡宏雁[4](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刘笑晨[5](2020)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海外投资保险发端于美国,随后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生根发芽。尤其是当时间跨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海外直接投资的流动性增速迅猛,复杂的政治风险伴随着新兴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投资机遇一同到来,这种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推动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国一方面通过政策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为这些企业提供“安全保障”,即效仿发达国家,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然而,中国海外投资起步晚、经验少,导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略显羸弱。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值得深入研究,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中国土壤上成长遇到的藩篱更具研究价值。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与数据统计,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病灶”已见端倪。在“对症下药”的过程中,本文针对重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与修缮海外投资保单展开研究,旨在促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全文分为八章,自研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为起始,阐发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继而展开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以及代位求偿权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讨论。最后运用经济学方法对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最终落脚于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本文第一章探讨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界定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虽然海外投资保险起源于上世纪的美国,但是现在已有最新的发展变化。2018年,美国通过《更好地利用投资促进发展法》,成立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取代了运营近50年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这一最新变化源于美国对外发展政策从“援助”向“发展”的转变,这也在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时对东道国和投资者的要求上得以凸显。第二章分别就外交保护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展开论述。首先,诠释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基于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结合海外投资保险,一是论证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发挥类政府机构职能,其承保的是政策性风险,属于“以国家名义”;二是关于“其他和平手段”,基于“非武力”的手段即可认为是和平手段,海外投资保险可以认定是和平手段。其次,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载体揭示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聚焦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作为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了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目前,普遍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立式立法模式。结合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鲜有采用分立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即专门出台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国家尚未出现。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的国家亦不多见,并且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立法“碎片化”的缺陷。绝大多数国家选择合并式立法模式,在合并式立法模式中,以美国等国基于将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与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合并立法和日本等国将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立法最具代表性。这二者对比之下,后者日本式合并立法模式更能够聚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并且满足追求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率平衡统一的目标。第四章厘清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疑问。挑战了国内学者通常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归入信用保险合同的观点。鉴于信用保险订立的初衷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应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如果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特许协议,则债务人是东道国,债权人是被保险人。换言之,只有当被保险人是子公司时,海外投资保险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是信用保险。如果母公司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那么此时的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仍然归于财产保险合同,子公司相当于母公司的财产载体。第五章阐述了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美式双边投资条约极少或未规定代位权条款,而是通过与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公司签订单独的协议。这一做法是有风险的。无论是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是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均与东道国地位不对等,难以签署合作共赢的协议;即使签署了这类协议,其地位无法与条约相比,东道国的违约责任亦无法上升为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区域性条约之下的代位求偿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规定缔约国之间承认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二是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二者相比较,后者更具优势。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亦存在困境。这是源于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千差万别,加剧了细节的难度,并且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豁免。投资者母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权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能会遭遇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第六章是“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证研究。本章在经济学研究方法——定性定量分析法的帮助下,揭开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面临的东道国政治风险的严峻态势,尤以征收风险和战争风险最为严重。但是即便如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亦尚未得到投资者的足够重视。第七章是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首先,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问题包括两个层面:国内立法问题和国际立法问题。前者是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的问题,后者是关于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问题。中国属于混合式立法模式。也就是说,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之中,缺乏诸如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专门性规范。缘此,在实践中不得不依赖于“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际立法问题在于“旧”。中国虽然签订了数量众多的双边投资条约,但是这些双边投资条约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多数签订于2000年以前。这些双边投资条约中未明确准入时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导致间接征收风险,最低待遇中的充分的保护与安全条款的缺陷亦导致投资者面对恐怖主义风险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其次,“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存在缺陷。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成为解决准司法和司法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其条款的“合规性”有待商榷。一是责任条款的表述难以认定间接征收,亦未另辟独立恐怖险险种;二是“中信保”免除责任的情形——除外责任条款未明确危害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中违法行为与险别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三是追偿条款无法约束东道国子公司;四是赔偿条款与“赫尔原则”存在距离。第八章是针对第七章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从国内立法入手,以合并式立法模式取代混合式立法模式。鉴于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提出通过制定一部“海外投资保护法”,设专章规制海外投资保险的问题;二是经海外投资保险纠纷的实证分析,针对解决国内纠纷的另一个依据——“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进行完善;三是针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障碍,对于条款过时的BIT进行重新谈判或补充谈判。
肖华杰[6](2020)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3年7月3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项目建设与运营。”这被看作是启动PPP模式的一个信号。此后的六年里,PPP作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的一种新型合作模式,在减少政府债务、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着,国家财政、发改等部门也发布了大量的政策文件以支持和规范PPP项目的发展。截止2019年上半年,列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项目累计9,036个、投资额13.6万亿元;落地项目累计5,811个、投资额8.8万亿元。然而在高速发展的背后,PPP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还没有很好地接轨,实操层面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同时在理论层面,学界尚未对PPP模式进行法律上的体系研究。因此,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PPP项目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寻找其形成的机制和原因,并尝试得出结论,提出建议,以期对PPP的规范发展和争议解决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文正文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六个章节,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PPP的基本原理”。本章是全文的基础章节,首先从PPP的概念入手,将PPP广义定位为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和政府购买服务在内的各类公私合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集合,并探讨其分类、特点及法律性质。此外,PPP模式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内有着其不同于传统项目建设模式的制度价值:一是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二是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章的最后阐述了基础法律原则在PPP项目中的体现。第二章“PPP准入的法律规制”。近年来,在项目识别和准备阶段,我国PPP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违规风险,这些风险的产生或是因操作不规范、或是利用了现有政策法规的漏洞。究其原因,准入规则的不健全和监管层面的缺失是导致项目乱象丛生的本质。本章意在通过对现有规则体系的梳理和分析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PPP项目;二是项目公司合规的条件;三是什么样的政府方主体是适格的。本章主张PPP项目识别应遵循坚持公益导向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原则;在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已有限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的缴纳偏向于灵活,但应对债务性融资有所限制;政府方主体应区别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代表,政府出资代表不应具有实际控制和管理权。第三章“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在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参与主体众多,各主体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并发挥着其特殊的作用。而不同的角色又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与义务,这是研究PPP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要素,也是研究PPP监管规则和归责体系的基础。因此,本章选取政府、项目公司和中介机构三个主要的参与主体,从权利的来源及形式、义务的设计及范畴等方面深入剖析主体行为的边界。对于有着双重甚至多重角色的政府而言,其权利义务的界定随着角色转换而变化,实操层面上极易出现混同,该节尝试对政府主体进行角色划分,并在项目的各阶段中规范其权利义务。此外,本章认为项目公司不应受到政府不正当的干预,其基于我国法律关于公司的规定享有自治权利,又基于PPP协议享有合同赋予的特许经营、收益和救济权利。上述两个主体在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时,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中介机构作为政府与项目公司的中间人,有着信息传递和局部监管的作用,其法律责任的设计可以参考《合同法》对居间责任的规定。第四章“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PPP项目主要分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实施、项目移交五个大阶段,在每个阶段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都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办事流程,各种制度相互交杂、缠绕,很多矛盾、冲突伴随其中。因此,对PPP监管规则的研究极其必要。本章站在经济法研究的视角上,讨论公共政策及法律法规对PPP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控制与监督,主要解决如何在现有的制度体系内嵌入监管机制,同时又能避免与其他制度产生冲突的问题。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梳理,以及对监管理念、原则、框架和工具的分析说明,试图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寻找、构建能够使PPP项目顺利推进的监管实施路径,即在“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下利用多种辅助性的监管方法,介入公司行使监管权能。第五章“PPP归责体系的构建”。由于PPP项目涉及利益方众多,环境较为复杂,在出现争议时往往无法清晰判断法律责任的归属,我们有必要在现有已成熟的归责体系下寻找PPP归责体系的理论支撑点。本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在前述的研究基础上探讨PPP归责体系的建立,从政府、中介组织和项目公司三个主体的角度分别研究其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的具体形式。建议先明确归责原则,厘清各参与方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根据其责任借鉴《证券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进行归责。第六章“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有数据表明,融资难已成为PPP项目失败的罪魁祸首,而融资问题贯穿于PPP项目的全生命周,在PPP项目的成立期、建设期、运营期和退出期都存在着多种融资方式可供选择,每种融资方式都有着其各自的优劣和必要的条件。现阶段,债权融资仍然是占比最大的一种融资模式,但其发展面临着诸多困境,担保标的权属的不确定、项目收益权出质价值的不确定和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难题使得债权担保的实现缺少法律上的支持。同样,在PPP项目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中,其主要的基础资产即项目收益权在法律属性、可转让性、独立性和转让的生效时点上都存在争议,加之SPV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基础资产难以彻底做到真实出售使得破产隔离的实现存在阻碍。本章认同收益权的“未来债权”地位,支持“合同签订生效说”,肯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制度的意义,主张尽可能将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在合同中有所约定,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刘世鹏[7](2020)在《破产重整中债转股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为防范化解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加快推进了政策性债转股的进程。自2016年国务院推出《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转股的适用变得应用更为广泛,但在其实施过程中,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暴露出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基本属性不明确、运行规则较为混乱及股权退出方式单一等隐患和问题。因此,为了使我国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得到更好的发展,本文从债转股的概念和法律意义等基本理论出发,对债转股的属性,具体运行中的不足以及债转股后股东的权益保障等进行分析,并对此提出我国破产重整中债转股进一步完善的法律建议,以期建立健全更为完善的债转股机制。首先,通过介绍和阐述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概念、类型以及作用来整体讨论商业性债转股适用于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意义。其次,结合国务院最新发布的关于市场化债转股的文件,确定了适用债转股的破产重整企业类型应具有再生可能性,又深刻分析了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基本属性、是否同受我国《公司法》以及《企业破产法》的规制的问题,用以明确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在运行中在受《企业破产法》规制的同时,亦应受《公司法》的约束。再次,深刻分析了债转股方案以及含有债转股方案的整体重整方案的债权人表决问题,认为前者的通过应充分尊重每一债权人的意见,后者的表决应适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最后,讨论了转股后债权人即新股东的安置及退出问题,以期更好的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本文又针对前述涉及到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理论及现实问题,提出了如构建完善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制度的法律建议,其主要包括依照我国《公司法》及《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运行、确定规范的债转股启用条件、规范债转股实施程序、实施普通股与优先股结合的模式、完善债转股分组表决机制以及建立健全新股东权利处置和退出机制;此外,又提出了构建完备的债转股实施配套制度的法律建议,主要包括建立法律监管制度、建立普通股与优先股结合的债转股模式、改善企业管理结构并建立现代化企业的制度以及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以期使我国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制度更为完善。
辛思璐[8](2020)在《我国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研究》文中认为有限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交易活动过程中,在着各方主体利益诉求多重交叉的情形。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主体利益的保护平衡理念也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从以往的以保护有限公司股东利益为中心的传统理念,转为平衡各方交易主体利益的先进发展理念。这在股权对外转让的交易活动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在股权对外转让活动中至少涉及到了三方主体的利益:即转让股权股东的利益、有限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以及拟受让股权第三人的利益。本文从保护股权对外转让交易活动中第三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讨论了股权对外转让中的利益冲突及利益平衡,并分析了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必要性,同时着重对股权对外转让过程中第三人可能遭受的交易风险进行论述,并提出对应情形下第三人利益如何保护的建议。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探讨了在股权对外转让活动中涉及到的各方主体的利益追求,并探讨了在多种利益追求下利益冲突的平衡问题,进而论述在股权对外转让活动中保护第三人利益的理论基础以及正当性,为论文的撰写奠定基础;其次对股权对外转让中较为常见的一股多卖的情形进行了探讨,讨论在股东与多名第三人签订股权对外转让合同的情形下第三人利益如何保护;再次讨论了在转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时,受让股权的第三人利益如何保护的问题。通过对股权存在瑕疵的情况下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讨论,并分析了在此情况下利益冲突问题,提出了保障第三人利益的相应建议;最后探讨了在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第三人利益如何保障的问题。在该部分中,作者针对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方式、时间以及优先购买权越级行使的情形进行了分别论述,并针对每一种情形下如何保障第三人的利益提出了完善建议和解决措施。
张双根[9](2019)在《论股权让与的意思主义构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司法学界关于股权让与构成的争议,源于对股权性质的不同认识,以及未能正确理解股权让与的制度功能。而在研究方法上,欠缺对实务操作尤其是股权让与交易实务的关注,也是造成理论争议的另一原因。在理清各层次的问题面向后,以意思主义来构造让与当事人间的股权让与要件,不仅契合其制度功能,符合股权属性的法教义学推论,更能兼顾股权交易实务的特殊需求。至于股东名册记载,仅是股权受让人向公司主张并行使股权的要件,并非实证法上股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文明明[10](2019)在《互联网+背景下W拍卖公司发展战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十几年来,得益于经济高速发展,国内艺术品拍卖市场不断发展并趋于成熟,于2011年达到发展高峰后进入发展缓慢的调整期。与此同时,“互联网+”概念开始渗透到各个行业,它带来的巨大机遇与挑战既颠覆了许多传统行业巨头也造就了众多行业新贵,一大批艺术品在线拍卖平台趁势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当前国内传统艺术品拍卖市场维持着良好的发展趋势,但仍存在国内市场发展速度放缓、市场竞争格局固化、网上拍卖抢占市场份额等问题。拍卖公司作为传统艺术品交易市场的领军者,面临市场发展速度放缓与技术革新的双重挑战,如何在“互联网+”的潮流中与时俱进,并同时保持传统拍卖市场的稳步发展,以维护自身市场龙头地位,成为一个新的研究课题。本文对W公司进行案例分析,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PEST分析、艺术品拍卖行业发展现状分析、竞争环境分析,明确了W公司的外部环境,并对外部机会与威胁进行了总结;同时,从企业发展概况、企业资源、企业能力三项层级出发,分别从企业发展历程与组织结构、人力资源、客户资源、市场运营与开拓能力、文化与品牌营销能力、“互联网+拍卖”的发展现状等九个角度对W公司的内部资源与能力进行了分析,并对其内部优势与劣势进行了总结。在进行SWOT模型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对W公司进行了全面的解析,从“互联网+”创新与传统线下拍卖维护的双重角度,制定了科学合理的战略规划:(1)互联网+下的业务模式创新战略,对传统业务进行IT化升级;(2)“互联网+文化”产业布局战略,打破W公司原有“互联网+拍卖”战略认知局限,以开拓“互联网+”背景下的发展新局面;(3)传统线下拍卖的业务巩固战略,从服务升级、客户开发、品牌塑造、中低端市场渗透、亚太核心市场开拓等方面出发,进行传统拍卖业务深耕,以维持传统拍卖业务的市场竞争优势,巩固现有市场地位。最后,本文还从组织结构、人力资源、企业文化角度对W公司战略实施的保障措施进行了阐述说明。
二、论德国管理层收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德国管理层收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概论 |
第一节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立法政策变迁 |
一、1986 年破产法确立的担保债权完全行使规则 |
二、2006 年破产法确立的担保债权限制行使规则 |
三、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立法政策变迁的逻辑 |
第二节 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理论解构 |
一、域外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 |
二、管理人在担保债权限制行使中的主体身份 |
三、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内容 |
第三节 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正当性 |
一、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中的利益平衡 |
二、公平原则的应有之意 |
三、实现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必然要求 |
四、道德风险防范的重要措施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担保债权人应有权利的不当限制 |
一、担保债权人表决权的不当限制 |
二、担保债权强制剥离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三、担保债权自动冻结解除权的不当限制 |
第二节 担保财产评估缺乏统一标准 |
一、担保财产评估规则与担保债权的行使 |
二、清算价作为担保财产评估标准的理论缺陷 |
三、破产程序排斥重置价评估标准的理论悖论 |
第三节 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保护规则的缺陷 |
一、债务人无偿使用担保财产的理论悖论 |
二、担保债权延期清偿补偿标准的缺失 |
三、足额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保护问题 |
第四节 担保财产处置方式的固化与缺陷 |
一、担保财产处置方式与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 |
二、担保财产拍卖存在的价值失真问题 |
三、担保财产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中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
四、个人破产程序中担保财产处置规则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担保债权限制行使规则的缺陷 |
一、关联担保清偿效力规则的缺失 |
二、“禁止任何人从破产程序获益”规则的缺失 |
三、信赖利益保护规则的缺失 |
第六节 特殊类型担保行使与限制规则的不足 |
一、现金担保品使用规则的缺失 |
二、公司担保收购的效力问题 |
三、浮动抵押中担保财产的确定问题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破产法中公平原则理论梳证 |
一、公平原则的应有内涵 |
二、公平原则作为破产法首要原则的法理证成 |
三、公平原则在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中的实现 |
第二节 破产法中道德风险防范的再定位 |
一、破产程序中道德风险的类型化 |
二、道德风险防范作为破产法立法目标的正当性 |
三、道德风险防范与担保债权限制行使 |
第三节 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理性认识 |
一、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理论解构 |
二、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劣后地位之缘由 |
三、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与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基于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与公平原则平衡的立法完善 |
一、担保债权充分保护规则的完善 |
二、担保债权冻结解除规则的完善 |
三、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保护规则的完善 |
第二节 基于公平原则的的立法完善 |
一、担保债权剥离选择权的确立 |
二、担保债权人表决权规则的完善 |
三、担保财产评估方式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基于道德风险防范的立法完善 |
一、未经公示的动产抵押之撤销 |
二、特殊类型担保的权利行使限制 |
三、担保债权人顺位利益的限制 |
第四节 基于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立法完善 |
一、债权竞标的内涵与借鉴 |
二、回赎规则概述与借鉴 |
三、担保债务再认规则概述与借鉴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成果 |
致谢 |
(3)企业逃废债行为:成因与治理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前言 |
1.1 引言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防控不良贷款方面研究文献 |
2.2 处置不良贷款方面研究文献 |
2.3 企业逃废债方面研究文献 |
2.4 银企博弈论方面研究文献 |
2.5 信用理论方面研究文献 |
第3章 我国不良贷款现状 |
3.1 行业整体资产质量现状 |
3.2 按规模、性质类比分析 |
3.3 按行业类比分析 |
3.4 按地区省份类比分析 |
第4章 企业逃废债的成因与后果 |
4.1 企业逃废债相关概念 |
4.1.1 何为逃废债 |
4.1.2 企业逃废债的认定标准 |
4.2 企业逃废债的原因分析 |
4.2.1 企业方面 |
4.2.2 银行方面 |
4.3 企业逃废债的博弈分析 |
4.3.1 企业逃废债:与银行的博弈分析 |
4.3.2 博弈分析的启示 |
4.4 遏制企业逃废债难点所在 |
4.5 企业逃废债带来的后果 |
4.5.1 企业方面 |
4.5.2 银行方面 |
4.5.3 宏观经济方面 |
第5章 企业逃废债行为常见类型及案例分析 |
5.1 企业逃废债常见类型 |
5.1.1 借助关联方交易抽逃资金,转移资产 |
5.1.2 利用虚假企业信息,夸大经营 |
5.1.3 通过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等手段脱壳经营 |
5.1.4 以假破产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 |
5.1.5 设置司法障碍,阻碍资产处置 |
5.1.6 成立债委会,利用不合理条款约束银行 |
5.2 三种常见企业逃废债类型案例 |
5.2.1 通过表面破产重整,达到逃废银行债务目的 |
5.2.2 利用脱壳经营,达到逃废银行债务目的 |
5.2.3 转移藏匿公司资产,达到逃废银行债务目的 |
5.3 案例分析 |
第6章 企业逃废债的治理对策 |
6.1 如何认识企业逃废债行为 |
6.2 银行方面 |
6.3 企业方面 |
6.4 监管方面 |
6.5 宏观经济环境 |
第7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初始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和发展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体系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最新立法趋势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东道国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国际法体系 |
二、BIT的待遇条款的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三、区域性协定的待遇条款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四、多边公约——《汉城公约》之历程及修订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 |
第一节 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海外投资保险是“以国家名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是“其他和平手段” |
第二节 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 |
二、全球治理下的海外投资保险是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 |
三、MIGA为海外投资保险建立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分类与各国实践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外延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一、美国等国基于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二、日本等国基于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式立法模式 |
第三节 混合式立法模式难以成为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投资母国的普遍选择 |
一、混合式立法模式的立法体系呈碎片化 |
二、混合式立法模式过度倚重规范性文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存疑及厘清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的质疑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诘问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于境外子公司的效力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无权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可以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 |
第一节 美式BIT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分析 |
一、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现实 |
二、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原因及弊端 |
第二节 区域性条约中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一、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施加了严格条件的ACIA式区域性条约 |
二、《设立阿拉伯国家间投资担保公司公约》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第三节 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困境及其出路 |
一、由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
二、MIGA代位求偿权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四节 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及路径 |
一、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 |
二、规避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的必要性 |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 |
二、“一带一路”沿线风险呈复杂性 |
三、中国企业未重视“中信保”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保障的作用 |
第二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性分析 |
一、“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传统政治风险定性 |
二、“中信保”尚未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遭遇的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定性 |
三、传统与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关联性 |
四、MIGA给予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政治风险救济 |
第三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量分析 |
一、基于“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政治风险保险的定量 |
二、“中信保”调研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概述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外延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模式及BIT问题 |
一、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体系组成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国内立法“缺”在何处 |
三、中国签订的BIT之“旧”阻碍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 |
第三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的疑问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分属两种有名合同的情形 |
二、“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之缺失 |
第四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纠纷实证分析 |
一、被保险人与“中信保”纠纷的准司法救济分析 |
二、“中信保”与东道国之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外国立法模式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 |
第一节 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 |
一、日本合并式立法模式的启示 |
二、美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更加契应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内容的因应 |
一、“海外投资保护法”的具体立法建议 |
二、海外投资保险国际立法——BIT之“革新” |
第三节 弥补“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之缺失对策 |
一、规范保险责任条款 |
二、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中的免除责任条款 |
三、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征收险的赔偿标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预期创新点 |
(三)研究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PPP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PPP的制度概述 |
一、PPP的概念范畴 |
二、PPP模式的类型化 |
三、PPP的法律特征 |
(一)以合同为基础的合营关系 |
(二)以平等为基础的合作模式 |
(三)以项目融资为基础的融资模式 |
第二节 PPP的制度价值 |
一、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 |
二、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
三、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第三节 PPP的法律规制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平等协商原则 |
三、效率原则 |
四、公平原则 |
第二章 PPP准入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PPP项目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的识别标准 |
(一)以公益导向的项目识别标准 |
(二)以防范风险为目标的识别标准 |
二、PPP项目的适用领域及识别规则 |
(一)PPP项目的适用领域 |
(二)PPP项目的识别规则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公司的设立规则 |
二、PPP项目公司的资本规则 |
(一)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关系 |
(二)项目公司资本金的财务处理 |
第三节 PPP政府方主体的准入规则 |
一、PPP实施机构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实施机构的主体范畴 |
(二)政府实施机构的职责 |
二、PPP政府出资代表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方出资代表的源起 |
(二)政府出资代表身份及资金来源的厘定 |
(三)国企参与PPP项目的规制规则 |
第三章 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 |
第一节 政府方权利及义务的边界 |
一、政府方的权利类别 |
(一)政府方的监管权能 |
(二)政府方的股东权利 |
二、政府方的义务范畴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权利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法定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合同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义务范畴 |
第三节 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
一、中介机构的监督规则 |
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 |
第一节 PPP监管理论概述 |
一、PPP监管的基本概念 |
二、PPP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PPP监管的必要性 |
(二)PPP监管的价值 |
三、PPP监管的主体 |
四、PPP政府监管的权力范畴 |
(一)政府监管权的来源 |
(二)PPP模式下政府监管范畴的法律检讨 |
(三)政府对项目及社会资本等参与主体的监管范畴 |
(四)政府方监管权利的配置 |
第二节 PPP监管的基本理念 |
一、衡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监管理念 |
二、最大限度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监管理念 |
三、坚持以绩效考核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
四、强化双方的履约责任的监管理念 |
第三节 PPP监管的规则构建 |
一、“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 |
二、嵌入项目公司监管的路径 |
(一)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二)政府不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三)项目公司类别股的制度构建 |
第五章 PPP归责体系的法律证成 |
第一节 PPP中政府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政府的责任类型 |
(一)PPP中政府的民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归责原则 |
(一)政府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
(二)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
三、PPP中政府的责任承担形式 |
(一)政府违约的法律后果 |
(二)因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
(三)政府方侵权的法律后果 |
(四)政府方行政法律责任的后果 |
第二节 PPP中介机构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介机构的范围界定 |
二、PPP中介机构的归责原则 |
(一)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中介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类别 |
(一)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 |
(二)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 |
(三)信用体系 |
第三节 PPP项目公司的归责体系 |
一、PPP项目公司的责任类型 |
(一)项目公司法律责任的产生 |
(二)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具体类型 |
(三)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 |
二、PPP项目公司的归责原则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项目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三)项目公司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
第六章 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 |
第一节 PPP项目的融资路径选择 |
一、PPP项目债权融资的制度困境 |
(一)债权担保的困境 |
(二)PPP项目对融资本身性质的局限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迷思 |
(一)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概述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适格性 |
(三)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PPP项目融资担保制度架构 |
一、PPP项目的融资担保路径选择 |
(一)社会资本方担保规则 |
(二)第三方担保规则 |
二、PPP项目再担保制度的现实选择与规则苑囿 |
(一)再担保制度的含义及在我国的发展 |
(二)PPP项目再担保的可行之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7)破产重整中债转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 国内学界研究现状 |
二 国外学界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概述 |
第一节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概念与类型 |
一 破产重整中的债转股的基本概念 |
二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类型 |
第二节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方式与特点 |
一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方式 |
二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特点 |
第三节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基本属性 |
第二章 破产重整债转股存在的主要争议法律问题 |
第一节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所适用范围的问题 |
一 适用的企业范围的争议 |
二 适用的债权范围的争议 |
第二节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适用法律的问题 |
一 不受《公司法》调整的理由 |
二 受《公司法》调整的理由 |
第三节 关于债转股分组表决及批准的争议问题 |
一 债转股方案的通过应否受债权人会议多数决的限制 |
二 破产重整中对含有债转股方案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问题 |
三 人民法院强制批准未获通过的含债转股方案的重整计划的问题 |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后的股东权利处置问题 |
一 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能否对连带债务人追偿 |
二 转股后股东的权利问题 |
三 转股后股权退出问题 |
第三章 完善我国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法律建议 |
第一节 构建结构完善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制度 |
一 依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的法律规定规范运行 |
二 确定规范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启用条件 |
三 规范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实施程序 |
四 完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分组表决机制与正确适用强制批准制度 |
五 建立健全完善的转股后债权人权利的处置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完备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配套制度 |
一 健全对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全程的法律监管制度 |
二 改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
三 实施普通股与优先股结合的债转股模式 |
四 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论文的主要内容 |
第2章 股权对外转让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
2.1 股权对外转让中的利益平衡 |
2.1.1 股权对外转让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 |
2.1.2 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价值取向 |
2.2 股权对外转让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的正当性 |
2.2.1 促进股权流转的价值实现 |
2.2.2 体现了平等交易价值的追求 |
2.2.3 实现了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要求 |
第3章 一股多卖情形下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
3.1 一股多卖情形下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3.2 一股多卖情形下股权转让利益纠纷 |
3.3 一股多卖情形下的利益平衡 |
3.4 一股多卖情形下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措施 |
3.4.1 追究出让股东的违约责任 |
3.4.2 引入预告登记制度 |
3.4.3 赋予第三人催告权 |
第4章 瑕疵股权情形下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
4.1 出资瑕疵股权的类型 |
4.2 转让瑕疵股权时的利益平衡 |
4.3 转让瑕疵股权时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措施 |
4.3.1 赋予第三人求偿权 |
4.3.2 赋予第三人撤销权 |
4.3.3 转让股权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第5章 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
5.1 优先购买权制度下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5.1.1 优先购买权并不必然符合公司股东内心真意 |
5.1.2 优先购买权制度使第三人交易安全难以保障 |
5.1.3 符合优先购买权制度设计的初衷 |
5.2 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措施 |
5.2.1 优先购买权行使不规范时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
5.2.2 优先购买权越级行使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致谢 |
(10)互联网+背景下W拍卖公司发展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文献综述 |
2.1 战略管理研究综述 |
2.1.1 以环境为基础的经典战略管理理论 |
2.1.2 以产业结构为基础的竞争战略理论 |
2.1.3 以资源与能力为基础的核心竞争战略理论 |
2.2 拍卖研究综述 |
2.2.1 国外研究 |
2.2.2 国内研究 |
第3章 互联网+在艺术品拍卖公司应用现状 |
3.1 “互联网+”的内涵 |
3.2 “互联网+”艺术品拍卖公司:艺是(Yesauc.com) |
3.3 “互联网+”与文玩艺术品交易:微拍堂 |
第4章 W拍卖公司外部环境分析 |
4.1 宏观环境分析 |
4.1.1 政治和法律环境 |
4.1.2 经济环境 |
4.1.3 社会文化环境 |
4.1.4 技术环境 |
4.2 艺术品拍卖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
4.2.1 行业发展历程 |
4.2.2 中心市场分析 |
4.3 竞争环境分析 |
4.3.1 现有竞争者的竞争 |
4.3.2 潜在进入者的威胁 |
4.3.3 替代品威胁 |
4.3.4 供应商的议价能力 |
4.3.5 购买者的议价能力 |
4.4 W拍卖公司外部环境总结 |
第5章 W拍卖公司内部条件分析 |
5.1 W拍卖公司发展概况 |
5.1.1 发展历程 |
5.1.2 组织结构分析 |
5.2 企业内部资源分析 |
5.2.1 人力资源 |
5.2.2 声誉资源 |
5.2.3 客户资源 |
5.3 企业能力分析 |
5.3.1 市场运营能力 |
5.3.2 新市场开拓能力 |
5.3.3 文化与品牌营销能力 |
5.3.4 “互联网+拍卖”在企业内部的发展现状 |
5.4 W拍卖公司内部条件总结 |
5.5 W拍卖公司SWOT分析 |
第6章 W拍卖公司发展战略 |
6.1 W拍卖公司的目标愿景与使命 |
6.2 W拍卖公司的战略举措 |
6.2.1 互联网+下的业务模式创新战略 |
6.2.2 “互联网+文化”的产业布局战略 |
6.2.3 传统线下拍卖的业务巩固与深耕战略 |
6.3 战略实施的保障措施 |
6.3.1 调整结构强化运营 |
6.3.2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
6.3.3 坚持企业文化的核心引导 |
结论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德国管理层收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D]. 黄超艺. 吉林大学, 2021(01)
- [2]重整融资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孙建.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3]企业逃废债行为:成因与治理对策[D]. 张安格. 山东大学, 2020(05)
- [4]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5]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刘笑晨.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6]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D]. 肖华杰. 吉林大学, 2020(01)
- [7]破产重整中债转股问题研究[D]. 刘世鹏.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8]我国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研究[D]. 辛思璐. 长春理工大学, 2020(02)
- [9]论股权让与的意思主义构成[J]. 张双根. 中外法学, 2019(06)
- [10]互联网+背景下W拍卖公司发展战略研究[D]. 文明明.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