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对象和论域的法律文化——概念考察与意义理解(论文文献综述)
史蕾[1](2021)在《转型期中国公民法治观念培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民法治观念培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内容。党中央在“四五”普法规划中就明确指出“要把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1987年开始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中加入了法治教育,2014年进一步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开展法治教育,赋予法治教育全民教育的性质和定位。迄今,普法宣传教育已经进入“八五”规划开局之年,经过持续的法治教育,公民的法治观念显着增长。但是当前法治实践中依然存在公民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意识不强,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上升的现象,表明公民法治观念培育依然需要进一步深化提升。中国的社会转型是有着五千年悠久文明传统的古老大国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是国家治理深刻变革的转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转型。传统农业社会礼法合治,法治仅处于辅助地位,对法治文化建设较为轻视。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法治权威还没有真正树立,很多公民依然存有人情大于法治的观念。转型期法治观念培育有必要结合历史渊源和现状发展进行认真思考和研究。本文通过五个部分展开系统阐述:第一部分对法治观念进行界定。通过梳理既有研究成果,将法治观念进行概念厘定;并对法治观念培育过程中所涉及的主体、客体、内容、环境要素进行介绍,为后续论述框定研究范围。第二部分对法治观念培育的理论基础进行阐释。通过梳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中国共产党人对法治观念培育的阐述,阐明公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基本原理。第三部分对法治观念培育的历史渊源进行梳理,总结其实践理路。传统社会是礼法合治的人治社会,法治在其中仅是补充和保障作用。历史发展证明,只有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国情实际相结合,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才是正确的道路。第四部分对当前中国公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现状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通过对转型期中国公民法治观念现状以及法治观念培育现状进行分析,揭示当前公民法治观念培育症结,进而探讨分析其影响因素。第五部分对转型期公民法治观念培育的路径进行总结。中国公民法治观念培育要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结合当前教育发展进一步完善法治观念培育方式,在教育过程中把握法治观念认知、认同、践行法治的主线,将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以及社会教育统筹融合,形成全方位育人格局,并予以制度保障,提高法治观念培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方桐清[2](2020)在《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研究》文中认为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种“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但我国高职院校大都脱胎于职业大学、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办学历史只有四十年。高职教育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仍存在大学文化缺失、职业文化不强的客观现实,高等性、职业性都不够使得“类型”和“重要”双不显。文化育人弱化导致立德树人虚化,价值取向不明导致文化育人泛化。而现有研究成果零散,总体缺少基础框架,不足以指导高职院校文化育人实践活动。课题通过历史研究法、文献研究法、调查研究法,以江苏省15所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为主要样本,对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及其实现进行了研究。高职教育要建成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必须实施文化育人,明确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高职在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给予“5B定位”,蕴含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定位“基层职业性”;我国对高职给予“复姓定位”,蕴含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定位“高等职业性”。高职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具有“高等”文化共性,同时具有“职业性”个性价值追求。文化育人定位决定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性质,文化育人特性反映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面貌,文化育人价值取向对文化育人定位、文化育人特性具有反作用。因此,文化育人定位和特性价值追求的向度即为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应然目标。从文化育人定位、文化育人特性的维度分析,其价值取向均有四个向度。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实现的应然路径是:以“职业性”特质人才为培养目标,走校企“双主体”文化育人之路,在合作中正视育人文化与企业文化价值目标的现实不融,规避企业文化中不利于人的道德、理性、真善美形成的文化因子,有效耦合育人文化与企业先进文化,从而实现立德树人的目标追求。我国职业教育的起步可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自此至改革开放前,我国职业教育及其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经历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改革开放后,我国高职教育随经济建设中心的确立应运而生,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传统文化对技术精神的双压制、社会文化对育人文化的深融合、外来文化对高职文化的反思间性等影响,形成了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特质文化形态。以发展需要、发展规模、发展质量为评判标准,我国高职教育发展具有递进式发展特征和递进式文化育人价值目标。从对文化育人的认识高度、重视程度和实践效度分析,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随递进式发展任务划分为随性、工具性、理性、特性四个发展阶段。四个阶段以经济与高职互动为演进动力,是“适应—调整—再适应”的演进过程。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虽然仍存在不少现实矛盾,但是从宏观上取得了重要成就,同时存在向度摇摆阻碍类型彰显之囧。从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实现的实践情况看,弱化并制约其彰显深度、广度和效度的主要问题包括:融入工业文化因素比较泛化、注入企业文化要素比较主观、培养优秀企业精神重视不够、关注文化间性存在盲目性碎片化。这些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是多维因素复合的结果。影响其彰显的主要原因在于:文化育人自觉性不强、职业文化理解得不深、校企文化交融性不足、文化传播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机制不健全。彰显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需要从内容、载体、路径、传播方式、文化环境等方面系统化推进。
孙世萍[3](2020)在《刑事错案论》文中指出公平正义一直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然因一批冤错案的曝光,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小的震动,并引发关于“错案”问题的激烈讨论,由此也拉开了第四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错案率作为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指标,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也许是出于对公平正义的极度渴望,也许是出于改革的迫切心情,人们几乎将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对刑事错案的成因以及预防的研究中,而对于刑事错案的本来样貌却甚少关注,并出现刑事错案概念泛化、重事实认定轻法律适用等倾向。这非常不利于对刑事错案的正确认识,也不利于全面系统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此,我们有必要以更加冷静、理性的态度重新审视“错案”问题以及相关司法改革问题。本文从认识论出发,重新界定刑事错案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刑事错案的法律属性,厘清事实认定对象与法律适用对象的界限,并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避开“错案预防”的习惯性视角,达到了正本清源的目的。在全面认识刑事错误的基础上,以此轮司法体制改革为切入点,在刑事错案本原中重新审视抑制刑事错案的路径与方法,并重点从法律安全区的提倡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法官职业评价体系的完善等三个方面提出改革建议,为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提供参考。
郁有凯[4](2020)在《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长期以来,视觉被看作获取信息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古希腊时期的哲学思想家看来,眼睛比耳朵可靠,视觉享有至高地位。巴拉兹认为视觉文化的标志是电影的诞生,认为印刷文化越来越让位于视觉文化。本雅明在《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中也指出了电影标志着人类文明的变革。电影的出现说明了人类传递信息和意义的方式正在逐渐发生变化,语言把握世界的方式逐渐发生变化,图像把握世界成为可能。海德格尔也认为事物以图像形式呈现,并通过图像确证自身的存在方式和生活方式。而这正是居伊·德波所述的景观社会,认为景观社会背后并非是形象的一般性积累,而是形象背后的社会关系的呈现。尼古拉斯·米尔佐夫则借用德波的观点,将视觉文化与后现代消费社会联系起来,认为视觉文化就是后现代文化的日常生活化,视觉文化已经成为一种后现代社会的文化现象。霍克海默和阿多诺的“文化工业”则从技术性角度和经济角度阐释了文化产业如何统摄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内在心灵。当今视觉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发展,推动着现代化视觉传播手段的革新,形形色色的视觉传播内容丰富着我们的日常生活,以图像为核心的视觉文化日渐兴盛,且正在日益成为我们文化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人们的信息获取方式、认知方式和思维方式。当代视觉文化传播可以表现出不同的性质,既可以是文化性的、经济性的,也可以是政治性的、社会性的,由此,传统的意识形态灌输形式逐渐让位于现代的、具象的、生动的和隐性的视觉传播形式,视觉传播内在的意识形态功能使得主流意识形态日常生活化有了新的思考方向。为此,对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的相关研究是当前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建设难以回避的现实课题,也是积极响应十九大报告中提到的“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重要抓手和武器。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研究是一个因事而化、因时而进、因势而新的课题,是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以及思想政治教育传播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这一课题是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既是丰富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理论和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应对当前视觉传播领域的各类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更是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传播中国故事和中国智慧的根本需要。本文以“有效性”为着眼点,深入分析了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在不同价值关系中的效用问题。人类在自身的实践活动中,总是通过满足自身需要加以驱动的,满足需要的尺度构成了人类实践活动的效用尺度,效用尺度下的人类实践活动总是通过满足某种需要和目的而表现出一种积极特性,即有效性。作为一种客观性的实践活动,对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的探讨,必然要落脚到其满足人们的需要和目的的有效性上来。对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研究遵循了“一个核心,两个基本点”的研究思路,其中,“两个基本点”是指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研究论域和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价值关系;“一个核心”是指对不同价值关系中的具体研究论域的分析。在这里,通过将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作为特定的研究对象,探讨它的基本问题,确定它的研究论域,分析它的价值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基本的逻辑演绎路径,对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问题进行系统化分析。具体看,全文共包括导论和一至六章的内容。导论部分是对本选题的研究缘由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创新点和努力方向的论述,其中核心创新点在于尝试提出了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这一新的研究视角,并对其研究的逻辑框架进行了创新、尝试提出了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研究论域,并对不同论域进行了系统研究、尝试分析了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三种价值关系,并对三种价值关系进行了系统梳理。而第一章至第六章正文部分则主要论述了以下内容和观点:第一部分是对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基本问题的阐释,主要包括一是对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的内涵、类型、特征等基本问题的阐释,从而准确认识何为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二是对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概念、研究论域和思想基础的论述,其中重点论述了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研究论域,包括要素及其过程、规律和策略三个层面,从而确定了本文研究的“一个基本点”。第二部分是站在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上,对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历史探索和现实困境进行了论证。一方面从历史实践、历史影响两个层面对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进行了历史考察,这一历史考察的时间跨度是从中国共产党成立时起至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对革命、战争和建设的不同历史阶段的历史影响和历史经验进行了探索和梳理。另一方面则从不良视觉信息削弱了思想政治教育传播效度、图像化思维方式对意义的消解、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的内在难题三个层面依次对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实现的现实困境进行了详细阐释。第三部分是从“有效性”出发,将其作为逻辑起点,论证了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研究的内在规定,即有效性要置于特定价值关系中进行审视。进而提出了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的三类价值关系和不同价值关系中对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评价标准,明确了本文研究的“另一个基本点”。其中三类价值关系分别是教育价值关系、信息价值关系和发展价值关系,判定标准分别是符合教育者的价值预设、符合受教育者的合理需求、符合社会基本要求。第四部分至第六部分则是将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研究的不同论域置于不同价值关系中的具体讨论,构成了全文内容的核心部分,即“一个核心”。其中,第四章是将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实现的一般过程置于不同价值关系中进行了讨论,具体分析了不同价值关系中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的编码过程有效性、解码过程有效性和反馈过程有效性,从而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的具体要素以及要素间的作用过程的有效性问题。第五章是将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实现规律置于不同价值关系中进行了讨论,运用矛盾分析法具体分析了不同价值关系中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实现的基本规律和具体规律。第六章是将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实现策略置于不同价值关系中进行了讨论,具体分析了不同价值关系中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的有效编码策略、有效解码策略和有效反馈策略,从而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在不同价值关系中有效性实现的具体策略。从理论层面探讨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问题,就不能仅仅是将有效性作为约定俗成的概念不予分析就加以使用,而应该从对有效性的剖析中,从理论层面探讨条件(具体要素及其作用过程)、规律(客观规律)、方法(实现策略)在不同价值关系中的效用问题。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我们才能够清楚的认识到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是一个有深度的研究命题,是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建设和理论创新过程中需要面对的重要命题,而非泛泛而谈的命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王怡[5](2020)在《“法理”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内容与形式》文中研究表明关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一直存在学术争议,虽近代以来中西方法哲学家和法理学家对此有许多论述,却始终未能形成较权威统一的认识。近几年来中国法理学界针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问题掀起了广泛的讨论,“法理”作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主题基本达成共识。但是,由于“法理”内涵和内容的丰富性和多层次性、深刻性和潜在性、融通性和超然性,“法理”表现形式的多元性、多维性、聚合性,不仅使得“法理”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和研究主题问题在学术研究中备受质疑,也使得“法理”在法律实践中有效适用纷繁复杂。因此,明晰“法理”的内容,厘清“法理”的表现形式,对推进法理学成为真正的“法理”之学,提高法理学人的学术自信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首先介绍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进而对国内相关理论研究的现状进行梳理,对论文的研究内容和方法、论文的创新和不足进行介绍。第二部分为“法理”内容和形式的概念解析。这一部分首先明晰“法理”内容,对“法理”内容与相关理论概念例如“法理”概念、“法理”内涵等进行区分,其次根据“法理”内容,对“法理”形式进行含义解析。在此基础上分析“法理”内容和形式的特点,归纳研究意义。第三部分为“法理”内容的多元理论解析。从认识论和方法论两个角度全面阐明“法理”的内容。认识论部分分为理性主义哲学的认识论和经验哲学的认识论两方面进行论述。方法论解析则是从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论两个角度进行剖析“法理”内容。第三部分为“法理”形式的多元解析。“法理”形式以“法理”内容为基础,在对“法理”内容进行全面解析的基础上,根据“法理”内容形成的逻辑思路,对“法理”形式从认识论角度、法律载体、思维载体和应用方法等视角进行全面阐析。第四部分结语,总结全文。
徐子淳[6](2020)在《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研究》文中认为中国传统律学远绍秦汉,近迄明清,历两千年而不衰,实为中国古代法文化苑中的一株奇葩。中国传统律学水平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了中国古代司法,而且与中国古代的立法及法律发展状况直接相关,故律学研究一直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重要领域。虽然律学在汉晋之际非常繁荣,汉晋的律学家们在律学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以致到了唐代,推出了代表古代世界最高法律水平的《唐律疏议》,中国传统律学也由此达到了一个高峰。但若论律学的水准与完善程度,清代无疑是我国古代律学发展的重要阶段,代表了中国传统律学发展的最高水平。清人曾自豪地宣称:“近人诗文制器,均不如古,惟有三事远胜古人:一律例之细也,一弈艺之工也,一窑器之精也。”清代律学达到很高水平的主要标志是:清代的私家注律非常活跃,律学作品的数量和质量都远超前代,并且出现了种类繁多的注律方法与律学流派。“有偏重于注释律例的辑注派;有潜心于‘考镜源流、辨其原委’的考证派;有侧重于指导司法的司法应用派;有专门为司法实践提供直接参考的案例汇编派;有通过比较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评价各自优劣得失、为现行法律提供借鉴的比较注释派;有以便于检索、阅览及记诵为目的而进行注释的图表派、便览派和歌诀派;有以宣传清帝圣谕为主旨的宣教圣谕派,等等”。可谓流派纷呈,注家辈出,各有专长,相互推动,使清代律学取得了超越前朝的历史性成就。在清代的诸多律学流派中,人们对辑注、考证、司法应用等流派研究较多,因为这些流派一直位居法律史研究之要津,但对歌诀派与图表派则较少关注,很少有学者对之作过系统的专门研究。这大概与学者们认为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偏重于“术”,内容过于简略,无法表现中国传统律学的丰富内容有很大关系。其实,“术”虽小道,其中亦有可观者矣!正如晋代律学家刘颂所言,律学非“穷理尽性”之学,它以准确适用法律为旨归,故律学的主体应为“术”,而非“学”。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研究中国传统律学中的“术”至关重要。因此,本文将发扬中国传统律学中“术”的成分,即发掘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对之进行系统地整理与分析,探讨其产生的法律与社会根源,深挖其思维方式的根基,揭示其在立法、司法以及普法中的作用。法律歌诀朗朗上口,便于习者记诵;法律图表形象直观,便于用者按图索骥。若能将这两大注律系统、两种不同的注律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既可丰富中国传统律学研究,又能作为相关研究领域的参考。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有二:一是清代的法律歌诀,即清代有关法律知识以及法律适用经验的诗词、歌赋与口诀的总称,以乾隆年间程梦元的《大清律例歌诀》与梁他山的《读律琯朗》最具代表,此外还有程熙春的《大清律七言集成》、黄润昌的《大清律例歌括》,等等;二是清代的法律图表,即经过系统分类编辑的办案手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法律检索工具,便于快速搜索法律条文,以沈辛田的《名法指掌》为首,后又涌现出万维翰的《律例图说》、曾恒德的《律表》、邵绳清(又名邵春涛)的《读法图存》,等等。此外,还将研究置于清律典卷首以及载于其它律着中的特殊法律图表,如“服制图”(又称丧服图)、“例分八字图”,等等。此类法律图表看似简略,但其背后的内涵却非常丰富。一方面,“服制图”透漏着中国古代法律观念的发展以及家族观念的变迁,另一方面,“例分八字图”展示着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发展以及法律的进步。本文除第一章绪论与第六章结语外,主体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二章,清代以前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考释。首先重点探讨清代以前的法律歌诀。在中国古代,歌诀法源远流长,为社会各阶层所喜欢,这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具象性特点有很大的关系,法律歌诀亦不例外。法律歌诀最早的源头可追溯到晋代,张斐“注律表”中的某些论述可视为法律歌诀的雏形;唐代流传下来的法律歌诀仅《金科玉律》;至宋代,《刑统赋》成为雅语型法律歌诀的重要代表,相对地,通俗型的法律歌诀则以日用类书中的《事林广记》传播最广;明代的法律歌诀体例逐渐固定,对法律条文的归纳更加精炼和专业,部分律着以及日用类书中都载有各种类型的片段式法律歌诀,但仍属于业余型。以上各朝的法律歌诀为清代专业型法律歌诀的出现奠定了很好的基础。据考古发现,汉墓出土的《丧服图》帛书为最早的服制图实物,也就是说,法律图表出现的时间早于法律歌诀。元代以前,法律图表多表现以《丧服图》为主的图谱或表格形式,较少发现其它类型的法律图表;至元代,法律图表的类型逐渐增多,《元典章》里就出现多个表格集,王元亮的《唐律纂例》则是一部完全以《唐律疏议》为注释对象的完整的表格集律着;明代吸收元代法律图表中的“五刑图”、“例分八字”等精华,将八个“服制图”、“六赃图”等图表置于律首,使《大明律》的体例更趋合理和简明。鉴于清代以前较少发现其它类型的法律图表,因此,本章只用较少篇幅对清代之前的法律图表作简单梳理。第三章,重点考释清代的法律歌诀。在清代律注型的法律歌诀中,成书最早的是乾隆年间由程梦元编的《大清律例歌诀》,不仅有歌诀还有办案经验的总结;流传最广的是乾隆年间由梁他山编的《读律琯朗》,全书除了歌诀以外再无其它内容,堪称清律歌诀派中的秀珍之作,后世的《大清律例精言辑览》、《法诀启明》、《律例精言辑览》等中的歌诀多由抄录《读律琯朗》而来;最长的歌诀是光绪年间由程熙春辑的《大清律七言集成》,歌诀部分几乎涵盖了《大清律》的所有罪名,不仅有律例歌诀,还包含尸检歌诀,且参考诸多前人成果,实为清代法律歌诀的集大成者。相较于明代,清代的法律歌诀逐渐演变为专业型的法律歌诀,传播的对象也由普通民众转变成以地方司法人员为主体的法律官员、讼师以及刑名幕友。利用歌诀法具有高度凝练、言简意赅、易读易诵的特点,对《大清律》中须格外注意的法律条文加以概括,化繁为简,重点突出,借助歌诀的概括性、精炼性与简约性能够明显增强记忆法律条文的效果。第四章,重点考释清代的法律图表。清代的法律图表主要有两类:一是置于《大清律例》卷首的、起着统括作用的法律图表,如“服制图”(又称《丧服图》)、“例分八字之义”图等。通过研究历朝“服制图”中服制内容的变化,分析我国传统家族观念变迁的脉络以及刑事政策的变化状况。再从宋、元、明、清律学家对“例分八字”的解释及其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应用入手,探索中国古代立法技术与传统律学的发展历程;二是与律条相对应、可辅助使用者在司法审案中定罪量刑的律注型法律图表,以乾隆年间沈辛田的《名法指掌》以及万维翰的《律例图说》最具代表。本章重点研究律注型的法律图表。该类法律图表具有“条分缕析,纲举目张,切要简明,了如指掌”的特点,所列之表既具有索引功能,又能使阅读者快速检索、理解和掌握法律条文的重点内容。在清代图书检索技术的落后条件下,能做到按图索骥查找律例要点和相关解释,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这是对中国法律发展的一个很大丰富。第五章,综合探讨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在定罪量刑、法律传播等方面的功能与作用,并指出其存在的局限之处。歌诀法与图表法是我国古代独特思维方式的集中体现,是古代法律人实践智慧的结晶,对我国古代法制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当今的普法也有一定的借鉴价值,更可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本土资源发挥作用。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更是直接为提高司法人员法律素养服务的,这两种方法在产生的时间上虽有先后之分,但在运用上若能相互配合,可取得很好的效果。研究清代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不仅有利于弘扬中国传统法文化,还有利于突出中国古代法律人对世界法律文明做出的贡献。最后,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与传统法文化的特点出发,探讨法律歌诀或法律图表在中国传统律学中的作用,评价其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上的地位,思考其现代价值。本文结构呈“总-分-总”的形式,即首先是一般性的总论,其次以历史为序,分别探讨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包括图谱)的源流,最后综合探讨两者的功能和作用、局限之处以及现代价值。当然,本文虽主要研究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但又不局限于此。例如,本文深入探讨了我国古代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之“源”;还从不同朝代《丧服图》在内容上的差异入手,探讨了我国传统家族关系的变迁情况;再如,本文通过对不同朝代律学家对“例分八字”的解释及其在法律中的应用进行分析,总结出了中国古代法律与传统律学之间的内在关系。因此,本文能起到裨补缺漏的作用,即可丰富中国传统律学研究,亦能作为相关研究领域的重要参考,这也是本文最大的研究价值。
张杰[7](2020)在《现代法治视野下情理法传统的重拾与反思》文中指出“情理法”这一符号尽管从形式上看来自于现代的法学研究,但是围绕着这一符号所探讨的实质内容却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紧密相连,由此体现出这一符号作为一个法哲学命题能够发挥出勾连古今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学术界反思学术研究主体性的大背景下,“情理法”的研究对于思考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缺乏自身理论图景的困境具有现实的意义。然而,在近三十年的研究中,“情理法”这一符号存在着合成概念与独立概念的分裂,这种分裂不利于学术研究的深入和学术共识的凝结。通过分析裁判文书网中“情理法”这一符号的使用情况可以看到,合成概念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逻辑缺陷,使用独立概念是克服逻辑问题的必由之路。同时,回顾前人的研究可发现,裁判合理性的建构是作为独立概念的情理法的核心问题。基于历史和文献等背景性原因,清代乾隆一朝是考察情理法传统的极佳样本。对于清代司法究竟是以情断案还是依法断案的问题,以黄宗智和滋贺秀三为代表的两派学者的分歧集中在州县自理案件,但包括两位学者在内的主流观点对于重罪案件依法断案的特点基本是没有争议的。“举重以明轻”。通过对清代乾隆朝刑部诉讼档案所载重罪案件的考察可见,在被普遍认为依法断案为主流的重罪案件中,裁判者也仍然坚持对实质合理性的追求而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国法的违背。在“情罪允协”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裁判者通过比附援引、原则活用、因案生例、法律解释四种裁判技术和扩大参与、特殊提醒、结果矫正三类特殊制度的运用,对失衡的情罪关系进行矫正,以实现裁判合理性的建构。以合理性为视角会发现,情理法传统呈现出来的是一种合理性与合法性建构相分离的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合理性的建构由各级裁判者负责,而合法性的证成则转移到了君主的身上,整个过程呈现出定罪量刑的个殊性、罪刑关系的均衡性、司法裁判的开放性、裁判指向的未来性四个特点。如果把这一模式放到传统的语境当中,裁判者看似违背国法的行为是能够基于“天-君-民”的文化结构得到融贯性的合理解释的。由于重罪案件对应着高位阶的终审权以至于导向皇帝的最高权威,在“天-君-民”这一并无绝对权威的闭合回路中,皇权及整个官僚集团基于对统治正当性的证成需要,百姓基于自身利益而对刑的关切与重视,这两个面向使得君与民在追求裁判合理性的目标上达成了潜在的合意,并由此在重罪案件中反而产生了丰富的情理法现象。但是,若以现代法学的视角去看待情理法传统,其中存在着诸多与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悖之处,最为突出的就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背。究其实质,这种违背产生的根源在于传统与现代对于“人”的理解不同。传统中国语境中的“人”是一种“子民”,基于“子民”的身份而形成的“父母官诉讼”,在缺乏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的思想和制度的历史背景下,对于国法的违背成为在个案中追求裁判合理性的必然选择。然而,基于“人”这一最根本的连接点以及从“子民”到“公民”的重大历史转折,加之限制权力与保障权利的思想从意识变为制度,情理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相冲突的内容在当代中国的法治语境中能够被抑制,而其中蕴含的积极面向则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发扬。同时,情理法传统的逻辑在以形式合理性为特征的现代法治中不仅没有消失,反而以通过舆论、行政等力量影响司法的形态继续存在于当代的司法实践中。因此,这就进一步促使当代司法必须正视情理法传统。经过对传统与现代司法关于合理性与合法性建构的不同模式的对比,并结合近年来的几起热门案件后发现,虽然对于形式合理性的追求是当代司法的必然选择,但是强调实质合理性的情理法传统并不意味着牺牲合法性。回归到概念本身,立足于现代法治的语境可将情理法最终定义为司法者依据法律规范建构裁判合理性的过程。这一定义看似简单,实则隐含了从传统到现代的重大历史转折与演变,尤其是司法者作为主体、法律规范作为裁判依据的表述蕴含着现代法治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的基本精神,同时裁判合理性的建构作为情理法概念一以贯之的内核又充分体现了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在这一概念的背景下,情理法传统的特点作为一种“高次元传统”对当代司法实践更具借鉴意义。一方面,定罪量刑的个殊性要求司法者更加关注个案事实并强化从“情”到“罪”的论证;罪刑关系的均衡性则要求司法者面对疑难案件时要避免三段论的僵化,并代之以一种均衡性的视角为个案寻找合法性依据。对此,基于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司法者能够在不违背合法性的前提下依靠更高水准的裁判说理来实现。另一方面,司法裁判的开放性强调裁判过程应该为司法民主和专业性知识的进入保留通道;裁判指向的未来性则需要司法者以一种“向前看”的思维更为合理地作出裁决。对此,立法者需以制度化的方式将这些非正式的合理性建构路径纳入法律体系当中,从而为司法者提供可资操作的合法路径。由此可见,对情理法这一概念的抽象在回应中国法学研究主体性问题的同时,能够更好地凝结学科共识以推进研究的深入。尤其是以“人”作为连接点,情理法这一概念能够勾连古今,裁判合理性的建构这一内核在人民主体地位的前提下能够发挥出积极的面向。
郑北辰[8](2020)在《日本战后法社会学的基本理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法理学界对美、法、德等国的法社会学研究长期保持高度关注,却对日本的法社会学研究甚少。关于日本法社会学的现有研究也存在不深入、不全面、信息来源老旧、以及和日本法社会学的整体学术脉络相割裂等问题。日本法社会学开始于二战之前。虽然战前的法社会学与战后的法社会学具有不同的问题意识和社会背景,但其具体理论和思维方式对于战后的法社会学依然有着深远影响。从战后初期到20世纪70年代,可以看作是日本法社会学的复兴期。战后初期的日本社会和法的紧张关系,使得“批判半封建日本和军国主义日本”和“理解和改造新时期的社会”成为了日本法社会学的两大主题。该时期日本法社会学的基本问题得到了关注和阐明,体系结构已经比较完善。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可以看作是日本法社会学的系统化时期。在该时期,日本二战战后以来的法社会学的理论积累得到了充分的总结和继承,并得到了系统化。但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日本法社会学在实现了系统化的同时,紧随着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从20世纪90年代到今天,可以看作是日本法社会学的重构期。这一时期中日本法社会学最重要的特征是,法社会学研究者的学术关注点呈现多样化、专门化、微观化的同时,出现了丧失共同的研究基础的危险;另外,过去占主导地位的法社会学理论遭到了全面和深刻的批判,研究范式也更加多样化。日本法社会学基本理论的总论部分包括了日本法社会学的问题意识、对于研究对象即“法”的基本认识、学科定位、方法论、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等,这是日本法社会学得以成立的基础性问题。通过加深对这些理论的认识,可以更加清晰地把握日本法社会学的其他理论的脉络。日本法社会学基本理论的展开,面向的是比较抽象和宏观的课题,主要着眼于理论问题,而非规范性和实证性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有关法和社会的基本理论,另一类有关法过程论中的基本理论。在法和社会的基本理论中,比较重要的主题包括了市民社会和近代化理论、法意识和法文化研究和地域社会的法社会学。法过程论中的基本理论中,比较重要的主题包括了纷争和裁判的基本理论,以及对法解释学理论的改造。在社会历史背景巨变和学术场域的结构转型影响下,日本战后法社会学的基本理论也产生了三次深刻的变化,每个阶段的主流理论在基本立场和方法论上呈现出高度逻辑自洽和系统性的特征。这使得基本理论在每个阶段都能在学科中发挥可靠的基础性作用。中日法社会学之间学术史的比较研究是可欲并且有价值的,能够为中国法社会学发展阶段和发展方向提供镜鉴,助益我们明确中国法社会学和其他学科之间的关系,并开放出中国法社会学在历史语境中的学科意义和功能。
陆俊杰[9](2020)在《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法治现代化征程中,地方法治深嵌在时代发展大潮和国家法治建设的双重关系中,需要在实践中着力解决“何以可能?何以进行?何以实现?”等关键性问题。全球化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意味着处于开放型格局中的地方必然要以国际化视野认真对待经济社会和治理中的各类法律问题。数字时代的信息与数据的变革,催生了地方数字政府,优化了社会规范与工具,促进了社会发育和公众参与。面对这些机遇和挑战,地方法治受到了动力主体与要素不平衡和内在权力关系配置失衡的制约。破解社会基础薄弱和政府主导的悖论关键在于培育社会力量,建设“有效地方法治”。当下,地方法治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国家试错分析模式的试验型地方法治、政府竞争分析模式的竞争型地方法治、压力发包分析模式的承包型地方法治,均存在着社会缺位等问题。多元主体力促政府与社会合作,这是地方法治现代化的重要路向。现实中,市场化利益聚合、服务型政府改革和社会力量嵌入性成长促使地方法治逐步向政社合作转型。地方性事务的平等治权、宪法与法律的涉地合作规定、地方社会的信赖机制等为合作型地方法治提供了正当性、合法性和实效性基础。合作型地方法治意指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社会权力和政府权力以信任为基础,充分运用已有资源和社会资本,通过平等合作和交织互动,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结合而成共同体的能动作用,有效实现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法治目标的地方法治模式类型,需要具备合作主体、合作条件、合作方式、合作平台等构成要件,具有强社会性、多主体性、平等性、集体行动等鲜明特征。社会权力作为合作型法治的重要力量一直存在于地方法治的实践场域中。政府与社会结构网络中,社会权力活跃于政府服务、公共治理和基层自治等领域,并且在公权力的主导下作为参与性力量参与地方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权力关系结构中,社会权力在社会阶层复杂化、资源配置社会化和网络观念多元化的催生下逐步发育壮大,从而与政府权力之间基于主体、制度和结果等相互信任而迈向合作。这种合作展现了平等性地位、公共性指向和多向度开放的合作特点。法理语境中,社会权力是除国家组织和社会个体之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凭借其掌握的社会资源对政府、社会和公众产生影响、支配和控制作用的力量和能力,是地方法治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其生成和实施需具备社会组织等多元社会主体力量、社会资本等各种资源条件以及对于其他主体和权力权利产生影响等条件。“政府-社会”关系模式下,作为地方法治权力关系的重要维度,社会权力的主体是多元化的。社会权力的法治力量主要来自于社会领域的多元主体,需具备组织化、群体化、社会化和公共资源等条件。地方性社会组织是社会权力最重要的主体,其囊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在迈向高质量治理进程中不仅具有组织独立性和行动自主性,还具备了民间性和公共性等特点。稳定的社会群体则是基于社会利益价值需要为实现共同目标结合的社会共同体,包括较多现实结合的实体性社会群体和虚拟化网络社会群体,自组织性、利益共通性和成员认同性是其重要特点。而自治性社区组织是法定的常见社会力量,广泛地存在于城乡治理中并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权力主体不仅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组织形态,更是地方法治的重要推动力量。社会权力在合作型地方法治中能够发挥什么作用是其重要的法理向度。整体而言,社会权力自组织运行不仅能够增强其在权力体系中的法治地位,还能有效发挥其外化的法治功能。首先,社会权力通过多元化方式有效防止地方政府权力的扩张与滥用,途径是社会权力促使地方政府通过职能转变自限权力、扩张社会权力领域限缩政府权力实施空间、通过静态分享和动态转化方式分解政府权力。其次,增强社会资本促进社会与政府间合作,则是社会权力法治功能的重要一面。在具体实践中,社会权力通过架构陌生人互惠关系网络、培育平等合作的公共精神和构筑体制回应的社会秩序等方式丰盈社会资本的内容,增强社会权力内在动能。再次,社会权力通过“民间法”等社会规范的成熟完善,不断生成自身治理权威,架构多元权力的耦合机制,从而促成社会秩序的逐步建立。通过限制政府权力、培育社会资本、生成社会秩序,社会权力致成了其法治功能。社会权力在合作型地方法治的作用主要通过其有效的运行机制实现。社会权力运行主要依赖于地方开放复合的民主实践空间、经济和信息等多元资本以及多样繁荣的理性文化等条件。在这些条件下,地方法治建立公私伙伴关系集聚信任,强化平等对话与公共协商,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的有序参与和城乡的社区自治等方式实现深度法治合作。社会权力的作用机制是其介入地方法治进程最核心的运行机理。社会权力通过自主决策和能动机制,建立了多元权力平等合作的网络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多元权力主体基于项目化绩效目标,生成动态的项目合作共同体。在较为完善的社会信任制度体系以及政社权力合作运行规范机制下,多元主体基于互惠原则展开法治合作的集体行动。社会权力的作用机制,实际上是其和政府权力通过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等多元主体,依靠强大的社会资本和互惠的信息共享机制,基于信任形成项目化的虚拟合作共同体,对权力运行绩效进行评价及反馈,动态回应治理中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需要,实现地方法治目标。当然,合作型地方法治也要高度警惕社会权力的政治动机和权力溃散现象,确保权力的运行和功能以法治目标为导向。
董政[10](2019)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新中国的国家建设,当代中国法理学也走过了七十年的发展历程,在这段艰辛的学术探索的历程中,当代中国法理学取得了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尤其是逐渐建构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事业得到更加全面与深入的推进,这为当代中国法理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绝佳的学术契机。因此,当代中国法理学需要反思和总结自身的不足,并努力寻找新的理论突破点与增长点。这样就需要从国家观入手,一方面通过梳理、分析与评判中国法理学在不同阶段所持之国家观来反思国家与法的关系在当代中国法理学所呈现出的不同样态;另一方面,在总结当代中国法理学国家观研究之不足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建构“国家的法理论”这一理论构想。简言之,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既是一种寻找“国家”的学术反思,又是一种找回“国家”的学术构想。为了能清晰地描绘当代中国法理学之国家观的内容与变迁过程,需要建立了三个理想型,即“强”国家观的法理论、“弱”国家观的法理论和“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这三个理想型是对中国法理学三个历史阶段的概括或模型化:第一阶段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这一阶段的法理学属于一种“强”国家观的法理论,以“国家与法的理论”为典型;第二阶段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本世纪初(2005年左右),由于这个阶段法理学业已获得自身的正当性地位,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并且各种法理论层出不穷、蔚为大观,因而这个五个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法理论属于“弱”国家观的法理论,主要考察的是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夏勇教授为代表的民权哲学、以公丕祥教授为代表的法制现代化理论,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法治本土资源论、以梁治平教授为代表的法律文化学;第三个阶段是从2005年以来至今,纵然有一些法理论还未形成气候,没有引起学界的重视和讨论,但是这些法理论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它们主动地将“国家”置于其理论学说的核心位置,自觉地探究国家与法之关系的基本原理与规律,这些法理学属于“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这一法理论的典型有以强世功教授为代表的立法者的法理学、以高全喜教授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大国宪制论。“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所以是“强”国家观的法理论,是因为在国家与法的关系中,国家在价值层面上居于统摄地位,法很大程度上沦为国家实现其政治目的的手段和工具,法理论也因此成为国家理论的附属品。换言之,在“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国家(理论)比起法(理论)而过于强势,国家与法在理论上处于一种失衡的状态。与“强”国家观的法理论之“强”一样,所谓“弱”国家观的法理论之“弱”也是从国家与法之关系的角度界定的,只不过这种“弱”表现出更多的复杂特性。首先,国家观之“弱”表现为相对弱势,是相较于“强”国家观之绝对强势而言的。其次,国家观之“弱”还意味着包含国家视角、叙事、利益、精神、价值的国家理论的式微。再次,国家观之“弱”也指明了国家主题不再是法理学的中心主题,换言之,法理学对国家主题的关注只是法学理论自身研究的一个附带结果而已。最后,国家观之“弱”还体现为尚未建构起与法学理论相关的系统性的国家理论框架。正是基于这四点特性,国家(观)较之于法律(观)在这种法学理论模型中居于一种弱势地位。“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是指以国家为研究“视域”的法学理论范式。这一法学理想型中从国家出发重新审视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进路、研究旨趣等,将国家重新纳入到了法学基本理论的讨论之中,并且国家与法的关系构成了这一法理论的基本研究范畴。从“强”国家观的法理论到“弱”国家观的法理论再到“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国家观在当代中国法理学中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虽然目前中国法理学开始逐渐意识到国家之于法学理论的重要价值,但是总体而言将国家与法之关系作为法理学基本研究范畴的自觉性还不强,尚未建构起足以解释当代中国重大法治实践的理论模型、分析框架与方法论。因此,正是在反思与总结当代中国法理学国家观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迈向“国家的法理论”。可以从时代语境、研究对象与主题构成三个方面对“国家的法理论”进行论纲性的阐述。首先,“国家的法理论”之时代语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新时代”有四重内涵,即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中华民族奋斗的新目标、担当国际秩序的新角色,以及这一新时代依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这是新时代基本属性的不变性。新时代对于法学理论研究的意义在于,它为当代中国法理学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命题,“国家的法理论”实际上就是在这些大的题域的统摄下对具体相关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说,新时代为当代中国法理学迈向“国家的法理论”提供了千载难逢的研究契机,其具体表现为注重交叉学科研究的契机、注重法学宏观范式的研究契机、注重探寻国家精神的研究契机,这些契机也是“国家的法理论”今后深化研究的立足点。其次,由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理,因此作为一种法理学的“国家的法理论”当然也是以法理为研究对象,只不过这一法理是现代国家建构的法理,即现代国家在以法建国、以法治国过程中的法律规律、原则、方法与价值。正是由于研究对象的独特性,“国家的法理论”在研究中虽然以国家作为中心视角、从国家出发来观察法律,但其落脚点是发现、观察、分析与提炼法理。最后,“国家的法理论”对现代国家建构之法理的研究不是漫无目的地展开,而是在更为具体的研究主题之下去发现、观察、分析与提炼法理。因此,还需着重分析“国家的法理论”之主题构成。“国家的法理论”包含着三大主题即国家理性、法律理性与政党理性。当然,“国家的法理论”并不是孤立地研究这三大主题,而是集中地考察国家理性、法律理性与政党理性的互动关系,这一互动关系组构成了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法理图景,也即形成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立宪的政党—国家理性。
二、作为对象和论域的法律文化——概念考察与意义理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作为对象和论域的法律文化——概念考察与意义理解(论文提纲范文)
(1)转型期中国公民法治观念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的相关研究 |
(二)国外的相关研究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 |
第一章 公民法治观念培育界说 |
一、法治观念的界定 |
(一)法治与法制之辨 |
(二)观念与意识之辨 |
(三)法治观念的概念 |
二、法治观念培育的要素 |
(一)法治观念培育的主体 |
(二)法治观念培育的客体 |
(三)法治观念培育的环境 |
三、公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目标层次 |
(一)知法:法治认知 |
(二)信法:法治认同 |
(三)行法:践行法治的行为习惯 |
第二章 公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治观念培育的阐释 |
(一)马克思恩格斯法治观念培育的思想 |
(二)列宁斯大林法治观念培育的思想 |
二、中国共产党人对法治观念培育的智慧贡献 |
(一)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法治观念培育论述 |
(二)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法治观念培育论述 |
(三)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法治观念培育论述 |
(四)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法治观念培育论述 |
(五)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法治观念培育论述 |
第三章 转型期中国公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历史渊源 |
一、中国传统礼法合治观念培育的历史积淀 |
(一)礼法合治的重要特色 |
(二)法治思想教育资源丰富 |
二、中国近现代公民法治观念培育实践尝试 |
(一)移植西方法治观念培育方案失败及其教训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构建与培育 |
第四章 转型期中国公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现实基础 |
一、转型期中国公民法治观念现状 |
(一)法治认知现状 |
(二)法治认同现状 |
(三)法治践行习惯现状 |
二、转型期中国公民法治观念培育现状 |
(一)法治观念培育现状 |
(二)法治观念培育成效与存在问题 |
三、转型期中国公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中国传统礼法合治观念的影响分析 |
(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观念传入的影响分析 |
(三)当前公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环境影响分析 |
第五章 转型期中国公民法治观念培育路径 |
一、明确法治观念培育价值旨归 |
(一)法治观念培育的目标 |
(二)法治观念培育的原则 |
二、把握法治观念培育主线 |
(一)深化法治认知 |
(二)激发法治认同 |
(三)养成法治践行习惯 |
三、完善法治观念培育方式 |
(一)构建终身学习培育模式 |
(二)拓展法治观念培育载体 |
(三)协同高效提升培育效能 |
(四)发掘中华传统文化沃土 |
(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
四、统筹多维培育体系 |
(一)创新学校法治教育 |
(二)注重家庭法治教育 |
(三)强化社会法治教育 |
五、落实法治观念培育保障体系 |
(一)明确政府推进保障 |
(二)加强培育队伍建设 |
(三)完善公共法律服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2)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 研究难点和创新点 |
2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理论分析 |
2.1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要义诠释 |
2.2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理论基础 |
2.3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类型定位 |
2.4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向度目标 |
2.5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实现的应然路径 |
3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历史回顾 |
3.1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渊源 |
3.2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发展阶段 |
3.3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宏观成就和向度之囧 |
4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现状考察 |
4.1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文化形态 |
4.2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影响因素 |
4.3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主要问题 |
5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问题归因 |
5.1 文化育人自觉性不强 |
5.2 职业文化理解得不深 |
5.3 校企文化交融性不足 |
5.4 文化传播机制不完善 |
5.5 法律法规机制不健全 |
6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彰显策略 |
6.1 凝练职业精神标签彰显文化育人价值取向核心精神 |
6.2 打造职业文化载体增强文化育人价值取向显示度 |
6.3 促进校企文化有效交流打通文化育人价值取向彰显路径 |
6.4 建立职业文化高效传播机制推进文化育人价值取向深化 |
6.5 优化文化育人环境浓厚文化育人价值取向氛围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刑事错案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及创新之处 |
四、研究的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刑事错案概述 |
第一节 “错误”基本问题研究 |
一、错误的含义 |
二、错误的基本特征 |
三、认定错误的方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一、司法实践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二、法学理论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三、刑事错案认识冲突的根源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重构 |
一、刑事错案的主体 |
二、刑事错案的主观要素 |
三、刑事错案的客体 |
四、刑事错案的对象 |
五、刑事错案范畴外其他错误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多元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一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基本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秩序及冲突 |
二、平等及冲突 |
三、效益及冲突 |
四、价值冲突的调和及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诉讼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实体正义 |
二、程序正义 |
三、诉讼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法律原则中价值冲突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一、无罪推定原则 |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中事实认定问题 |
第一节 事实认定的手段——证据 |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 |
二、证据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据规则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事实认定的程度——证明标准 |
一、证明标准的界定 |
二、证明标准的立法选择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明标准的兑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事实认定的证明方式——自由心证 |
一、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 |
二、自由心证的实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自由心证的抑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错案中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法律适用中事实问题的界限 |
一、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界限 |
二、构成要件事实中的法律问题 |
三、违法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四、责任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五、量刑事实的法律问题 |
第二节 法律适用中“法律空间”的影响因素 |
一、法律规范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 |
三、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 |
第三节 法律适用效果的认定 |
一、认定对象 |
二、认定标准 |
三、认定方法 |
四、认定主体 |
五、认定结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刑事错案的消解 |
第一节 法律适用错误的消解——法律安全区之提倡 |
一、构建法律安全区的必要性 |
二、法律安全区的构成 |
三、法律安全区的实现 |
第二节 事实认定错误的消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之完善 |
一、诉讼程序对刑事错案的抑制机理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相关诉讼制度对正确适用法律的影响 |
第三节 价值冲突调和主体的规制——法官职业评价体系之完善 |
一、我国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检视 |
二、国外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探析 |
三、法官职业伦理评价体系之提倡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4)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缘由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简析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努力方向 |
(一) 创新之处 |
(二) 努力方向 |
第一章 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基本问题阐释 |
一、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 |
(一) 概念 |
(二) 类型 |
(三)特征 |
二、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 |
(一) 概念阐释 |
(二) 研究论域 |
(三) 思想借鉴 |
第二章 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历史探索与现实困境 |
一、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历史探索 |
(一) 历史实践 |
(二) 历史影响 |
二、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现实困境 |
(一) 外在困境 |
(二) 内在难题 |
第三章 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内在规定 |
一、内在规定:有效性要置于特定价值关系中审视 |
二、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的特定价值关系 |
(一) 以教育者为主体的“教育价值关系” |
(二) 以受教育者为主体的“信息价值关系” |
(三) 以新一轮思想政治教育传播进程为主体的“发展价值关系” |
三、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评价标准 |
(一) 从“教育价值关系”看要符合教育者价值预设 |
(二) 从“信息价值关系”看要符合受教育者合理需求 |
(三) 从“发展价值关系”看要符合社会基本要求 |
第四章 具体论域: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实现要素 |
一、“教育价值关系”中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编码过程及其有效性 |
(一) 编码者的有效性 |
(二) 编码内容的有效性 |
(三) 具体编码过程及其有效性 |
二、“信息价值关系”中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解码过程及其有效性 |
(一) 解码者的有效性 |
(二) 解码内容的有效性 |
(三) 具体解码过程及其有效性 |
三、“发展价值关系”中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反馈过程及其有效性 |
(一) 新一轮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进程的有效性 |
(二) 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结果的有效性 |
(三) 具体反馈过程及其有效性 |
第五章 本质论域: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实现规律 |
一、“教育价值关系”中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实现规律 |
(一) 教育适应规律 |
(二) 内容生产规律 |
(三) 隐性渗透规律 |
二、“信息价值关系”中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实现规律 |
(一) 注意凝聚规律 |
(二) 心理接受规律 |
(三) 行为准备规律 |
三、“发展价值关系”中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实现规律 |
(一) 知行统一规律 |
(二) 适应超越规律 |
(三) 现实比照规律 |
(四) 协调控制规律 |
第六章 方法论域: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实现策略 |
一、“教育价值关系”中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实现策略 |
(一) 加强资源开发 |
(二) 创新内容设计 |
(三) 注重话语转换 |
(四) 运用修辞策略 |
二、“信息价值关系”中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实现策略 |
(一) 丰富受教育者知识储备 |
(二) 积淀受教育者视觉图式 |
(三) 提升受教育者批判能力 |
(四) 强化受教育者审美意识 |
三、“发展价值关系”中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实现策略 |
(一) 加强行为结果反馈,优化新一轮传播目标 |
(二) 加强需要变化反馈,优化新一轮传播内容 |
(三) 加强评价情况反馈,优化新一轮传播过程 |
(四) 加强衍生行为反馈,优化新一轮传播生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法理”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内容与形式(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三)研究综述 |
1.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研究 |
2.法理学研究对象与相关学科研究对象的差异方面的研究 |
3.关于“法理”概念和内涵等方面的研究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法理”内容与形式的概念解析 |
(一)“法理”内容与“法理”形式的含义解析 |
1.“法理”内容的含义解析 |
2.“法理”形式的含义解析 |
(二)“法理”内容与“法理”形式的特点 |
1.“法理”内容的特点 |
2.“法理”形式的特点 |
(三)“法理”内容与形式的研究意义 |
1.有利于厘清“法理”之内在和外延 |
2.树立矛盾、联系和发展的思维方式 |
3.更好的发挥“法理”指导法治实践的作用 |
二、“法理”内容的多元解析 |
(一)“法理”内容的认识论解析 |
1.“法理”内容的理性辨析 |
2.“法理”内容的经验或实践解析 |
(二)“法理”内容的方法论解析 |
1.“法理”内容的法学方法解析 |
2.“法理”内容的法律方法解析 |
三、“法理”形式的多元解析 |
(一)“法理”的客观存在形式与主观认知形式 |
1.“法理”的客观存在形式 |
2.“法理”的主观认知形式 |
(二)“法理”的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形式 |
1.“法理”的习惯法表现形式 |
2.“法理”的判例法表现形式 |
3.“法理”的制定法表现形式 |
(三)“法理”的观念意识、经验事实、制度文本、文化样式表现形式 |
1.“法理”的观念意识表现形式 |
2.“法理”的经验事实表达形式 |
3.“法理”的制度文本表现形式 |
4.“法理”的文化样式表现形式 |
(四)“法理”的法律应用方法形式 |
1.“法理”的法律解释表现形式 |
2.“法理”的法律推理表现形式 |
3.“法理”的法律论证表现形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联系方式 |
(6)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 |
1.4 研究主旨与研究方法 |
2 清代以前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考释 |
2.1 清代以前的法律歌诀 |
2.1.1 晋唐:文学体 |
2.1.2 宋代:雅俗并存 |
2.1.3 明代:业余型 |
2.2 清代以前的法律图表 |
2.2.1 由汉至宋:释五服为主 |
2.2.2 由元至明:由“一”到“多” |
2.3 清代以前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之特征 |
3 清代的法律歌诀考释 |
3.1 歌诀律着的代表之作 |
3.1.1 《大清律例歌诀》:成书最早 |
3.1.2 《读律琯朗》:流传最广 |
3.1.3 《大清律七言集成》:集大成者 |
3.2 其它类型的法律歌诀 |
3.2.1 通俗型的法律歌诀 |
3.2.2 专业型的歌诀律着 |
3.2.3 司检型的尸检歌诀 |
3.3 风格特点与进步之处 |
4 清代的法律图表考释 |
4.1 置于律首的统括图表 |
4.1.1 “服制图”:表格之中存伦理 |
4.1.2 “例分八字图”:撑起法律的骨架 |
4.2 律注型的法律图表 |
4.2.1 《名法指掌》:指掌之间藏乾坤 |
4.2.2 《律例图说》:法律原是一幅画 |
4.2.3 其它类型的律着代表 |
4.3 风格特点与进步之处 |
5 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之功用、局限与价值 |
5.1 功用分析 |
5.1.1 法律素养的养成 |
5.1.2 定罪量刑的助手 |
5.1.3 普及法律的手段 |
5.2 局限之处 |
5.3 价值探讨 |
5.3.1 丰富了传统律学的内涵 |
5.3.2 中国特有的法文化遗产 |
5.3.3 以史为鉴,古为今用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大清律例》“服制图”及“服制”卷 |
B “例分八字”及“释十六字”之义 |
C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D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7)现代法治视野下情理法传统的重拾与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进路 |
第一章 追本立意:情理法的概念定位 |
第一节 概念的分歧:合成概念与独立概念 |
一、分裂的现实 |
二、“情”的内涵 |
三、“理”的内涵 |
第二节 独立概念的理论可能 |
一、裁判文书中“情理法”的使用情况 |
二、合成概念的困境与出路 |
第三节 独立概念的核心问题 |
一、独立概念指涉的场域——司法 |
二、独立概念的逻辑——改变“情”“理”“法”的绝对对立 |
三、独立概念的内核——裁判合理性的建构 |
第二章 镜鉴传统:情理法的历史实践 |
第一节 两个前提性的问题 |
一、清代司法的大致样态 |
二、情理法的指导原则:“情罪允协” |
第二节 裁判技术的运用 |
一、比附援引 |
二、原则活用 |
三、因案生例 |
四、法律解释 |
第三节 特殊制度的适用 |
一、扩大参与 |
二、特别提醒 |
三、结果矫正 |
第三章 花开两面:情理法的理论反思 |
第一节 情理法的内在机理 |
一、合理性与合法性建构的分离 |
二、情理法的运作特点 |
第二节 情理法在传统社会中的必然性 |
一、寻找问题的本原:人 |
二、天人关系 |
三、情理法在天人关系下的必然性 |
第三节 情理法与现代法治的相悖面 |
一、语境的区别 |
二、从情理法的特点看冲突 |
三、冲突产生的深层原因 |
第四章 拨云见日:情理法的现代可能 |
第一节 情理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的勾连 |
一、现代法治的关键特征:形式合理性 |
二、形式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关系 |
第二节 宏观条件的成就 |
一、“人”的突出 |
二、条件的成就:限制权力与保障权利 |
第三节 传统逻辑影响下的非常态模式 |
一、舆论力量的影响 |
二、行政力量的进入 |
第五章 古为今用:情理法的现实意义 |
第一节 前提性问题的廓清 |
一、当代司法的模式选择 |
二、自由裁量权的扩大 |
三、合理性不意味着牺牲合法性 |
第二节 情理法的概念意义 |
一、逻辑的整理 |
二、情理法的再定义 |
第三节 情理法的实践意义 |
一、“以人为本”的理念 |
二、定罪量刑的个殊性 |
三、罪刑关系的均衡性 |
四、司法裁判的开放性 |
五、裁判指向的未来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日本战后法社会学的基本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日本法社会学战后学说史 |
一、日本法社会学的复兴 |
(一)从战前法社会学到战后法社会学 |
(二)复兴时期的社会历史相关背景 |
(三)复兴时期的成果和特点 |
二、日本法社会学的系统化 |
(一)系统化时期的社会历史相关背景 |
(二)《法社会学讲座》的贡献 |
(三)系统化时期的成果和特点 |
三、日本法社会学的重构 |
(一)重构时期的社会历史相关背景 |
(二)旧有理论的批判性继承 |
(三)重构时期的成果和特点 |
第二章 日本法社会学基本理论总论 |
一、日本法社会学的基本立场 |
(一)日本法社会学的问题意识 |
(二)日本法社会学对于研究对象的基本认识 |
(三)日本法社会学的学科定位 |
二、日本法社会学的方法论和研究技法 |
(一)日本法社会学的方法论 |
(二)日本法社会学的研究技法 |
第三章 日本法社会学基本理论的展开 |
一、社会和法的基本理论 |
(一)市民社会和近代化理论 |
(二)法意识和法文化研究 |
(三)地域社会的法社会学理论 |
二、法过程论中的基本理论 |
(一)纷争和裁判的基本理论 |
(二)对法解释论的改造 |
余论:日本战后法社会学演进对中国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复杂背景下地方法治变革的动因 |
第一节 时代变革叠加驱动地方法治转型 |
一、全球化时代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 |
二、数字时代信息扁平化的喜与忧 |
第二节 内在结构失衡期待地方法治转型 |
一、法治变迁动力机制的结构失衡 |
二、权力纵横配置的内在关系失衡 |
第二章 治理现代化语境地方法治的合作型转向 |
第一节 基于“控制—依附”结构的地方法治类型 |
一、国家试错分析模式的试验型地方法治 |
二、政府竞争分析模式的竞争型地方法治 |
三、压力发包分析模式的承包型地方法治 |
第二节 合作型地方法治:有效法治的可能范式 |
一、逐步趋向合作的地方法治 |
二、合作型地方法治的法理证立 |
三、合作型地方法治的内在特征 |
第三章 社会权力的法治合作及其法理意蕴 |
第一节 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在场 |
一、政社关系结构网络的社会权力实践连接 |
二、社会权力对法治合作机制的内生要素扩展 |
第二节 合作型地方法治语境社会权力的法理属性 |
一、域外关于社会权力的经典论述 |
二、国内学界关于社会权力的解读 |
三、合作意蕴的社会权力法理界定 |
第四章 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主体力量 |
第一节 地方性社会组织 |
一、法律语境的社会组织 |
二、社会组织高质量转向 |
三、迈向治理的组织类型 |
四、变塑社会的特征优势 |
第二节 稳定性社会群体 |
一、社会群体的学理维度 |
二、虚实结合的多元社群 |
三、主体特征的社会面向 |
第三节 自治性社区组织 |
一、基于法定的主体地位 |
二、社区自治的力量条件 |
三、自治效应的典型实践 |
第五章 社会权力之于合作型地方法治的功能 |
第一节 控约地方政府权力 |
一、制约政府权力的传统机制及其式微 |
二、社会权力阻却地方政府权力的扩张 |
三、社会权力对政府权力的分解与转化 |
第二节 丰盈民间社会资本 |
一、社会资本与合作型地方法治 |
二、地方法治中社会资本的孱弱 |
三、社会权力重塑法治社会资本 |
第三节 生成地方社会秩序 |
一、社会权力生成地方法治的“民间法”资源 |
二、基于社会权力合作治理的社会秩序生成 |
第六章 合作型地方法治社会权力的运行机理 |
第一节 开放多元的运行条件与场域 |
一、开放复合的民主社会实践空间 |
二、市场经济与信息技术等现代化资本 |
三、多样繁荣的地方社会理性文化 |
第二节 深度合作的有序运行方式 |
一、对话与协商:公私伙伴关系的建立 |
二、有序参与:政社权力的深层互动 |
三、自主治理:社会权力的自主实现 |
第三节 制度化网络的集体合作行动机制 |
一、自组织决策的项目绩效合作机制 |
二、制度化政社权力的集体行动机理 |
余论:对社会权力的法治制约 |
一、对社会权力保持政治警惕 |
二、防止社会权力的溃散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10)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方法 |
五、理论模型的建构 |
(一)理想型的概念引入 |
(二)理论模型的建构基础 |
(三)三种理论模型 |
(四)三种理论模型的时空关联 |
第一章 “强”国家观的法理论 |
第一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时代型塑 |
第二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体系构造 |
第三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方法统摄 |
第四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批判分析 |
第五节 “真理的片段”:国家与法的关系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弱”国家观的法理论 |
第一节 权利本位论 |
一、权利本位论的两条线索 |
二、国家(观)在权利本位论中的显露 |
三、国家(观)在权利本位论中的隐匿 |
第二节 民权哲学 |
一、权利概念:从分析哲学到政治哲学 |
二、民权哲学:个人对抗国家的政治资格 |
(一)中国传统历史中的民权 |
(二)“集体权利—个人义务”模式 |
(三)政治冷漠与权利觉醒 |
第三节 法制现代化理论 |
一、法制现代化理论与韦伯的理性观 |
二、法制现代化理论与伯尔曼的法的社会理论 |
三、立国者(代表)与第三次“法律革命”的政治解读 |
第四节 本土资源论 |
一、国家法与民间法:一种实用主义哲学的视角 |
二、实用主义的真理观:经验主义、后果论与法律的“科学游戏” |
三、开放还是保守:法学的价值虚无主义 |
第五节 法律文化学 |
一、法律文化学的方法论:“事实”的突破与“意义”的想象 |
(一)“事实”的突破 |
(二)“意义”的想象 |
二、谱系学:宗法国家的诞生 |
(一)驱动化的军事战争 |
(二)附庸化的经济结构 |
(三)超越化的儒学思想 |
(四)严苛化的法律统治 |
三、构造学:宗法国家的文化构成 |
(一)身份文化 |
(二)礼法文化 |
(三)士人文化 |
四、文化解释学的困境与文化载体的变迁 |
(一)文化解释学的困境 |
(二)文化载体的变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 |
第一节 立法者的法理学 |
一、法理学的本体重构:从法律人到立法者 |
(一)法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国家性 |
(二)法律人的法理学 |
(三)立法者的法理学 |
二、立法者与不成文宪法 |
(一)不成文宪法:宪法规范的政治形态 |
(二)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 |
三、立法者的法理学之内部面向:政党法治国 |
(一)走出“法律帝国” |
(二)多元一体的法治共和国 |
(三)法治的中国模式:政党法治国 |
四、立法者的法理学之外部视野:帝国与国际法 |
(一)地缘政治学与“麦金德时代” |
(二)帝国:做世界的立法者 |
(三)帝国的悖论与人类命运共同体 |
第二节 政治宪法学 |
一、政治宪法学的本体论:宪法的政治性 |
(一)思想的轨迹:从国家哲学到政治宪法学 |
(二)政治宪法学的“政治”意涵 |
(三)政治的状态: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 |
二、政治宪法学的方法论:宪制发生学 |
(一)“历史—规范主义” |
(二)“生命—结构主义” |
(三)宪制发生学的三条线索 |
三、政治宪法学的价值论:宪法的规范性 |
(一)政治宪法学的“左”与“右” |
(二)宪法的规范性:政治立宪主义 |
第三节 大国宪制论 |
一、农耕中国的时间之维 |
(一)大历史观:在长时段中拾起历史 |
(二)“拧干时间” |
二、农耕中国的空间构造 |
(一)家 |
(二)国 |
(三)天下 |
三、农耕中国的制度肉身 |
(一)皇帝 |
(二)士人 |
(三)国人/村民 |
四、农耕中国的治理之术 |
(一)文韬:农耕中国的文化宪制 |
(二)武略:农耕中国的军事宪制 |
(三)经世济民:农耕中国的经济宪制 |
五、大国末路:农耕中国的宪制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迈向“国家的法理论” |
第一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时代语境 |
一、“新时代”的多重意蕴 |
二、新时代的法理论命题 |
三、迈向“国家的法理论”的时代契机 |
第二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研究对象 |
一、法理的概念意涵与多维属性 |
二、现代国家建构的法理 |
第三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主题构成 |
一、国家理性 |
(一)国家福祉 |
(二)治国技艺 |
二、法律理性 |
(一)法律的实质理性 |
(二)法律的形式理性 |
三、政党理性 |
(一)中国梦 |
(二)执政能力 |
四、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法理图景 |
(一)政党—国家理性:政党领导的现代中国 |
(二)立宪的国家理性:国家理性与法律理性的双向型塑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以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作为对象和论域的法律文化——概念考察与意义理解(论文参考文献)
- [1]转型期中国公民法治观念培育研究[D]. 史蕾. 辽宁师范大学, 2021(10)
- [2]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研究[D]. 方桐清.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7)
- [3]刑事错案论[D]. 孙世萍. 黑龙江大学, 2020(03)
- [4]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研究[D]. 郁有凯. 山东大学, 2020(08)
- [5]“法理”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内容与形式[D]. 王怡. 山西大学, 2020(02)
- [6]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研究[D]. 徐子淳. 重庆大学, 2020(02)
- [7]现代法治视野下情理法传统的重拾与反思[D]. 张杰. 吉林大学, 2020(08)
- [8]日本战后法社会学的基本理论研究[D]. 郑北辰.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9]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研究[D]. 陆俊杰.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10]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D]. 董政. 吉林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