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市对水路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评估(论文文献综述)
国务院[1](2021)在《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文中指出国发[2021] 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特别是部分地方主动对标国际先进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对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整体优化、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黄雄,张移珍,高攀[2](2021)在《“重拳”治顽疾 “利剑”斩隐患》文中研究指明这是道路交通事故控制的有效探索:今年1月1日至9月29日,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1.68%、14.95%,自3月11日开展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以来,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2.18%、18.90%。这是道路交通风险防范的一份捷报:“两客一危一?
齐治平[3](2021)在《GZBY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发展战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李俊波[4](2021)在《产业结构调整背景下HW集团发展战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钱梦媛[5](2021)在《武汉军运会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问题研究》文中提出
张雷[6](2021)在《珠江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对研究》文中认为珠江口水域是华南地区水上交通高密度、高流量的区域,位于营运船舶的南北航路、沿海与珠江内河进出航路、珠江内河水域与港澳直航水路的交汇区域,存在多个船舶流量密集区和交汇区。本文主要运用的核心概念是4R危机管理理论和整体性政府理论,在分析珠江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对情况时也是从“缩减”“预备”“反应”“恢复”四个阶段入手,总结历年事故经验及自身工作经历,从机构层级、部门协作、人为因素、自然因素、决策系统、设备因素、应急力量等方面对珠江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发现了人为因素在众多事件中起占比例很大,自然因素短时间内限制了船舶正常通行,但在2019年至今,航道的升级改造一直分段进行,情况已经有所改善,珠江口VTS系统目前正在升级改造中,虽然由于疫情的原因,工期延缓,但设备因素的影响会逐渐改善。针对人为因素、决策系统进行大胆设想,希望通过加强劳工条件检查,利用海事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通力协作改善船员生活工作条件,从而提升船员存在感和幸福指数,最终的目的是要控制人为因素的影响;优化应急力量分布,大力发展社会救助力量是想通过点带动面,借助小部分志愿者的参与,提升整个珠江口水域航运要素在危机面前的参与度;建立“决策系统”,利用典型案例分析,提升执法者决策能力;运用整体性政府理论梳理机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协作,提高职能部门应急反应速度,增强航运公司自身安全意识,减少由于职能重叠造成减缓救援速率的现象;广州VTS中心船舶计划预报平台在摸索中不断完善,目前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珠江口水域的通航秩序,但是在内容规范和应急阶段计划申报仍需加强,这样才能更好地缓解恢复阶段带来的交通拥堵。
牛安琪[7](2021)在《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指出长久以来,关于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聚讼纷纭,新近《民法典》对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从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到如今《民法典》第153条的变化,既是立法者对法律文本字斟句酌、细致考量的成果,也是实务工作者多年来裁判经验的结晶。立法规范顺利出台后看似拨云见日,实则《民法典》第153条依然无法“扭转”不完全规范的性质,部分强制性规定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后果要件,法官不得不在具体强制性规定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时至今日,如何甄别强制性规定仍是学界公认的难题,同时,实践中缺少明确统一的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法官在判断合同效力时举步维艰。据此,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难题需要回归到实践本身去找寻根源。近十年中产生的1152篇司法裁判文书,全面客观地反映出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现状,依托于这些裁判文书,采用司法数据研判方法可以挖掘司法实践的既存问题并对其深入剖析和反思,旨在为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提供操作指引。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着充分的司法实践基础。实践中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案件争议类型分布既多元又集中。参照合同违法要素来看,合同主体违法和合同缔结程序违法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合同违法要素。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实践中法官裁判观点倾向于支持合同无效,其占比高达82%。目前,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问题主要有二:其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不具有裁判指导意义,法官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有悖审判逻辑,二分法仅为强制性规定的学术标签,本身不具备实质内涵,它是对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描述,而非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澄清;其二,法官常将公序良俗作为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既曲解了立法者在规范中设置公序良俗的真实用意,也未发挥公序良俗兜底性条款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因缺少明确统一的合同效力裁量标准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尽人意,二分法这种不受现行法束缚的合同效力裁量方法极易导致法官恣意裁判、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乃至带来划向“任意”司法的危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与强制性规定所依托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关系。纵观国内外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以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合并规定、是否保留规范目的为基准产生了一元论与二元论、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与无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等若干立法模式,我国《民法典》第153条采用一元论和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其虽增加了规范目的保留和悖俗无效的新规,但是《合同法》第52条遗留至《民法典》的“三不变”历史问题仍未解决,核心问题在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案件依然缺少明确统一的裁量标准。就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而言,我国近三十年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解释性文件与立法规范立场趋近一致,对二分法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持肯认态度。检视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有着浓重的后果主义裁判理论烙印,解决了实践过分依赖形式推理导致的个案不正义现象;另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犹如法律家长主义式限制和干预行为人自由,旨在达到帮助行为人规避风险和保护公民权益免受损害的目的。但后果主义裁判理论与法律家长主义理论都不尽人意:前者逆推式的裁判方法始终受到法官恣意摆脱现行法约束的抨击,后者则面临着司法适用中价值困境和实践困境的双重危机。强制性规定二分法虽未入典,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否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价值。二分法裁判模式实质上是把公序良俗作为区分强制性规定的标准,其司法适用现状与立法者预期效果相差甚远。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能否指导实践裁判,目前学界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相反的立场:前者以概念内涵、综合多元、行为效力后果、规范目的为类型区分标准,欲重构强制性规定类型;后者在批判二分法基础上彻底否定类型化对裁判的指导意义。二分法方法错误并不意味着方向偏航,制度框架内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不仅具有裁判指导意义,而且能从制度上防止人为恣意裁判。然而过度的形式正义必然导致对权威文本的过分依赖,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矫正。应提倡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的司法裁判理念,坚持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作为评判合同效力案件的主要路径,辅之以法官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弥补规范制度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的核心问题。公序良俗虽然具有概念内涵抽象性和流变性等罅隙,然其在限制私法自治以及补充发展法律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应从价值基础、道德基础和社会基础三方面考察立法设置公序良俗的正当性,其既是道德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结晶,亦对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贯彻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第153条的兜底性条款,旨在提醒人们合同效力案件有另一条路径可探寻,然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适用重叠之处,公序良俗更多情况下扮演的是增强合同效力裁判结果说服力的角色。不仅如此,它还“肩负”着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的重任,可以说公序良俗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一直是错位的。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二者之间关系的混淆、调整领域的模糊极易导致合同效力案件判决结论的不确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序良俗的积极作用,明确其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在适用顺序方面,穷尽强制性规定方可适用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的调整领域方面,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应有独立的分工领域,实践中不能轻易混淆。实务中单纯凭借法律规范涵摄便可获得结果的案例已屈指可数,更多的案件需要从实体和方法论两方面寻求裁判路径。一方面,实体性完善路径应以规范目的为强制性规定类型的标准,进而判断合同之效力。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六种类型有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和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本次司法数据研判案例显示,违反前两种强制性规定普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比之下,违反后四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面临否定性评价的概率较大,但不可一概而论,法官尚须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方法论完善路径应采取法律解释方法弥补制度框架内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不足,其中,文义解释为首位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探究规范体系地位以及前后法律条文的关联,目的解释为最高层级解释方法剖释强制性规定的立法旨意,并在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同时应强调利益衡量需符合我国司法适用的操作规则,比例原则作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自身也要接受审查。
陈晓庆[8](2021)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中多主体协同治理优化研究 ——以广州市电梯安全监管实践为例》文中研究表明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监管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社会生产和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电梯最为贴近民生。目前,特种设备安全仍面临不少风险挑战,监管形势日益复杂,依靠高度的行政扩权去强化监管,不能很好适应监管对象数量迅猛增长、新业态和新模式不断涌现的发展现状。在传统的政府单一主体监管模式,以及“有事故即有责任”“安全事故一票否决”等责任追究逻辑下,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肩负着“不能承受之重”。当前,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导入以多主体协同为主要特征的治理理念,构建政府主导下的市场、社会、公众等多主体协同型治理模式,有利于改善和扭转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所面临的问题和困境,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升维式”发展。本研究通过回顾前人的研究成果,从特种设备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中多主体协同治理等基本概念切入,在此基础上,运用协同治理理论和监管治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构建一个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中多主体协同治理分析框架,并以广州市电梯安全治理实践为聚焦点,通过阐述当前广州市电梯安全情势,梳理电梯安全监管的参与主体及其参与协同治理的现状,从4个维度分析广州市电梯安全监管中多主体协同治理存在的问题,即:协同治理主体维度存在政府部门间协同意愿不强、公私主体间协同目标不一致、私人主体间利益冲突等问题。协同治理机制维度存在信息互动机制、利益共享机制、诚信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协同治理内容维度存在电梯使用的事前环节(电梯使用准入)、事中环节(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检验检测、风险防控)、事后环节(电梯应急救援)中多方协同不到位等问题。协同治理过程维度存在协同的组织安排、需求和意愿表达、协商意见落实、协同效果评估等环节不完善等问题。同时,深入分析问题的原因。围绕这些问题及原因,从4个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即:一是要通过提升强化政府部门协同动力和主导作用、市场主体内生动力、以及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作用,激发多主体参与电梯安全协同治理的活力。二是要通过建立健全协同信息互动机制、市场主体间链式关系和信用治理机制等,强化多主体参与电梯安全协同治理的机制保障。三是要通过完善电梯使用的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中的多方协同,丰富多主体参与电梯安全协同治理的内容体系。四是要通过健全电梯事务社区治理长效机制、优化协同流程、推动协同治理绩效改进等,完善多主体参与电梯安全协同治理的过程。通过这些对策建议,以期为帮助解决广州市电梯安全监管中多主体协同治理存在的问题,促进广州市电梯安全水平提升,并为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多元共治理念的落实落地,以及政府监管治理绩效的提升提供一点新思路。
丁建隆,莫东成,曹晓军,蒋凌霜,陈意莹,邱晓敏,张彬彬,薛迪曦[9](2021)在《“红色羊角共同体”大党建格局构建与实施》文中提出广州地铁党委坚持将企业党建纵向贯通战略规划、公司治理、企业管理、企业文化、组织变革和业务发展等各管理层面,横向带动政府、乘客、同行等各利益相关方力量,立体式打造"红色羊角共同体",以一体化大党建助力构建"令行禁止、有呼必应"党建引领基层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实施五个"红色工程"("红色引擎""红色堡垒""红色力量""红色防线""红色纽带")为内容,内外联动,实现一体化大党建格局。
戚昕哲[10](2020)在《广州地铁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广州地铁的大规模建设发展,安全生产风险亦相应地增加,不管是政府等主体的监管缺位,还是参与主体的违规行为,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作为公共工程项目,都会为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害。因此,从保障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角度考虑,在广州地铁线网版图高速扩展的时期,有关监管主体更应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个案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广州地铁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监管建议。首先,本研究强调安全生产监管对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具有重要意义。随后,结合公共物品理论、社会治理理论、市场失灵理论,对地铁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等概念进行界定,分析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在监管中的定位及相互关系。在主要概念及关系明晰后,深入分析国内地铁建设的安全生产现状,指出目前各地存在的监管共性问题,以及广州地区的个性问题,并从公共管理学角度多方位、深层次探讨安全事故产生机理,为下文提出的完善监管建议提供现实依据。其次,从政府监督管理、风险预防控制、事故调查、事故处理等方面切入,对广州地铁历史上一宗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进行案例分析,并综合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在施工过程中的行为逻辑、行为特点、利益站位等的不同,论证监管成本、损失成本、抗争成本等因素分别影响各方的行为策略选择,发现了政府监管意识与服务意识不强、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力量薄弱以及监管技术落后等突出问题,并深入发掘出双重角色政府的内部行政角力、监管权力寻租、监管投入与建设需求脱节等政府主体致因,以及参建单位等治理参与主体致因。最后,从公共管理视角对广州地铁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提出优化建议。通过检视目前广州地铁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所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制定科学可行的优化管理对策,为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地铁建设开展更有效的监管活动提供理论依据和解释预测,最终促使广州地铁建设项目在多元治理下能安全如期竣工开通,切实提高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广州市对水路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评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广州市对水路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评估(论文提纲范文)
(2)“重拳”治顽疾 “利剑”斩隐患(论文提纲范文)
系统治理 齐抓共管聚合力 |
源头治理 紧盯重点强预防 |
依法治理 加强监管提质效 |
综合治理 以人为本优服务 |
(6)珠江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核心概念及理论基础 |
1.2.1 核心概念 |
1.2.2 理论基础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 |
第2章 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及应对的现状 |
2.1 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形势 |
2.1.1 珠江口水域范围 |
2.1.2 水上交通安全形势 |
2.1.3 主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介绍 |
2.2 珠江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对现状 |
2.2.1 交通突发事件管理主体 |
2.2.2 交通突发事件管理客体 |
2.2.3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2.2.4 交通突发事件防范措施 |
2.2.5 交通突发事件监管模式 |
第3章 珠江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对中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珠江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对中面临的问题 |
3.1.1 机构层级模糊出现多头指挥 |
3.1.2 缺乏部门协作导致事倍功半 |
3.1.3 监管网络疏漏降低预警效果 |
3.1.4 应急能力不足延误救援时机 |
3.1.5 通航环境受限削弱恢复能力 |
3.2 原因分析 |
3.2.1 海洋执法机构改革不彻底 |
3.2.2 城市基础建设阻碍监管系统运行 |
3.2.3 水上交通要素建设缺乏远期规划 |
第4章 加强珠江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对的策略 |
4.1 纵向梳理机构职责确定责任主体 |
4.2 横向创建协作机制实现事半功倍 |
4.3 加速设备升级改造优化预警预判能力 |
4.4 搭建科学应急体系编织全覆盖救援网络 |
4.4.1 合理分配应急力量 |
4.4.2 建立科学决策系统 |
4.5 积极总结经验教训提升危机恢复能力 |
4.5.1 完善航行计划预报平台 |
4.5.2 严格执行年度海洋扫测计划 |
附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数据研判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数据梳理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检索概况 |
(二)案件类型既多元又集中 |
(三)合同违法要素与强制性规定内容之对比 |
二、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 |
(一)违反强制性规定多导致合同无效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三)强制性规定的援引情况 |
(四)合同无效的裁判说理 |
三、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总览 |
(一)合同效力欠缺统一的裁量标准 |
(二)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裁判标准模糊 |
(三)公序良俗异化为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详窥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无法指导司法裁判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适用二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识别中的角色 |
(一)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公序良俗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第二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与法理基础检视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立法规范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例比较 |
(二)《民法典》第153 条的立法配置 |
(三)《民法典》第153 条的“三不变” |
二、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检视 |
(一)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梳理 |
(二)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的评价与反思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 |
(一)后果主义裁判理论 |
(二)法律家长主义理论 |
二、后果主义裁判立场的批判与反思 |
(一)后果主义裁判的“逆推法” |
(二)后果主义裁判与现代法治观存在差距 |
(三)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家长主义的困境 |
(一)价值困境 |
(二)实践困境 |
第三章 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辨伪与存真 |
第一节 辨伪:以概念建构的方式弥补法律“漏洞”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二分法的司法裁判流程 |
(二)二分法无实质内涵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的评价与反思 |
(一)肯定性观点 |
(二)否定性观点 |
(三)应以规范目的为标准划分强制性规定类型 |
第二节 存真的前提:法律正义的二元论 |
一、形式正义与法治 |
(一)形式正义符合法权先天结构 |
(二)形式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
(三)形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
二、实质正义与法治 |
(一)实质正义的要义是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二)实质正义保障社会主体平等自由的实现 |
(三)实质正义能够防止正义的过度形式化 |
三、正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关系 |
第三节 存真: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 |
一、形式正义为主: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普遍适用性 |
(二)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可行性 |
(三)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明确性 |
二、实质正义为辅: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填补规范空白 |
(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围绕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而展开 |
(三)保障强制性规定在个案或疑难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
第四章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价值基础 |
(一)对私法自治的批判 |
(二)限制私法自治和补充发展法律 |
二、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道德基础 |
(一)公序良俗的道德元素 |
(二)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公序良俗转化为法律规范 |
三、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基础 |
(一)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之关系 |
(二)公序良俗利于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关系之辩 |
一、公序良俗异化为识别强制性规定之标准 |
(一)二分法错将公序良俗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被混淆适用 |
(三)公序良俗易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界分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不同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关系不同 |
(三)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之法律后果不同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作用 |
一、公序良俗并非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实质标准 |
(一)善良风俗不应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共秩序无法成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民法典》第153 条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关系导正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各有独立的适用领域 |
(二)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不可重叠适用 |
(三)强制性规定穷尽后方可适用公序良俗 |
第五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实体性完善路径 |
一、建立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模式 |
(一)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 |
(二)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三)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四)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 |
(五)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 |
(六)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 |
二、六种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方法论完善路径 |
一、强制性规定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必然性 |
(一)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
(二)概括性条款的适用需要法律解释方法 |
二、强制性规定案件中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进路 |
(一)首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 |
(二)承上启下解释方法:体系解释 |
(三)最高层级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 |
(四)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8)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中多主体协同治理优化研究 ——以广州市电梯安全监管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相关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文献的评价 |
1.4 研究思路和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研究法 |
1.5.2 访谈法 |
1.5.3 问卷调查法 |
第二章 核心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特种设备 |
2.1.2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
2.1.3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中多主体协同治理 |
2.2 理论基础 |
2.2.1 监管治理理论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3 协同治理理论 |
2.3 理论适用性分析及框架构建 |
2.3.1 协同治理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契合 |
2.3.2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中多主体协同治理分析框架 |
2.3.3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中多主体协同治理研究的聚焦点 |
第三章 广州市电梯安全监管中多主体协同治理的现状 |
3.1 广州市电梯安全面临的情势 |
3.2 广州市电梯安全政府监管的状况 |
3.2.1 广州市电梯安全监管机构状况 |
3.2.2 电梯安全监管人员力量状况 |
3.3 广州电梯安全监管中多主体参与协同治理的状况 |
3.3.1 政府相关部门协同状况 |
3.3.2 市场主体协同状况 |
3.3.3 社会主体协同状况 |
3.3.4 公众协同状况 |
第四章 广州市电梯安全监管中多主体协同治理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电梯安全监管中多主体协同治理存在的问题 |
4.1.1 主体间协同不到位 |
4.1.2 协同治理机制不完善 |
4.1.3 协同治理内容不全面 |
4.1.4 协同治理过程不健全 |
4.2 电梯安全多主体协同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协同治理主体维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2 协同治理机制维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3 协同治理内容维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4 协同治理过程维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优化电梯安全监管中多主体协同治理的对策建议 |
5.1 激发多主体参与电梯安全协同治理的活力 |
5.1.1 提升政府多部门协同的动力 |
5.1.2 强化政府监管部门在协同治理中主导作用 |
5.1.3 突出市场主体参与协同治理的内生动力 |
5.1.4 发挥社会组织、公众的协同参与作用 |
5.2 强化多主体参与电梯安全协同治理的机制保障 |
5.2.1 健全信息协同互动机制 |
5.2.2 健全市场主体间利益链式关系 |
5.2.3 健全信用治理机制 |
5.3 丰富多主体参与电梯安全协同治理的内容体系 |
5.3.1 加强电梯使用准入的多方协同规范 |
5.3.2 丰富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多方协同形式 |
5.3.3 推动电梯检验检测的社会化改革 |
5.3.4 推动商业保险机制深度嵌入电梯安全治理 |
5.3.5 完善多元协同应急救援体系 |
5.4 完善多主体参与电梯安全协同治理的过程 |
5.4.1 健全电梯安全事务社区治理长效机制 |
5.4.2 优化电梯安全事务社区治理协同流程 |
5.4.3 推动协同治理绩效改进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八类特种设备定义和主要用途 |
附录 B 法律法规关于“监管”“监察”表述对比 |
附录 C 访谈提纲 |
附录 D 调查表格 |
附录 E 主要调研活动 |
致谢 |
(9)“红色羊角共同体”大党建格局构建与实施(论文提纲范文)
一、实施背景 |
(一)强化国企党建的需要 |
(二)构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新格局的需要 |
(三)引领轨道交通产业新发展的需要 |
(四)助力广州城市经济新活力的需要 |
二、内涵释义 |
三、主要做法 |
(一)启动“红色引擎”,领跑“羊角列车头” |
1. 增强政治建设,推动上级决策部署落实 |
2. 增强“大学习、深调研、真落实”,推动为民服务解难题 |
3. 增强统筹布局,推动党建体系构建 |
(二)筑牢“红色堡垒”,打造“羊角盾构机” |
1.“一蓝图” |
2.“一规范” |
3.“一标杆” |
4.“一创新” |
5.“一基地” |
6.“一品牌” |
7.“一业绩” |
(三)争当“红色先锋”,护卫“羊角列车厢” |
1. 建立“党员1+N”管理模式 |
2. 建立“党员、骨干双培养”管理模式 |
3. 建立“党员身边‘三无’”管理模式 |
(四)坚守“红色防线”,扎牢“羊角屏蔽门” |
1. 构建党风廉政建设体系,推动责任落实 |
2. 建立联合监督管理体系,保障企业健康高效运作 |
3. 健全问责惩处体系,倒逼履职尽责 |
(五)构建“红色纽带”,筑就“羊角枢纽站” |
1. 联动抓党建,促进基层党组织覆盖 |
2. 联动促业务,促进轨交产业发展动能提升 |
3. 联动出实效,促进党建赋能高质量发展 |
四、应用成效 |
(一)厚植了国企民企“红色基因” |
(二)推动了地铁业务发展 |
(三)提升了产业发展动能 |
1. 实现技术创新 |
2. 实现模式创新 |
3. 实现“整船出海” |
(四)助力了共建共享格局 |
五、思考与启示 |
(一)要始终坚持党建引领企业发展这一正确方向 |
(二)要不断丰富“红色羊角共同体”一体化大党建这一工作内涵 |
(三)要健全完善内外联动机制这一根本保障 |
(四)要聚焦推动取得实效这一重要目标 |
(10)广州地铁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文献综合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4 主要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个案研究法 |
1.4.3 描述性研究法 |
第二章 地铁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的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安全生产监管 |
2.1.2 地铁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 |
2.2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及关系界定 |
2.2.1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
2.2.2 三方责任主体相互关系 |
2.3 理论依据 |
2.3.1 公共物品理论 |
2.3.2 社会治理理论 |
2.3.3 市场失灵理论 |
第三章 我国地铁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现状 |
3.1 我国地铁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现状 |
3.1.1 政府监管机构的组织架构 |
3.1.2 安全生产监管规范体系 |
3.1.3 我国地铁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管方式与手段 |
3.2 我国地铁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管不足 |
3.2.1 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
3.2.2 监管机构定位不明确 |
3.2.3 未充分发挥社会治理作用 |
第四章 广州地铁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的现实考察和问题分析 |
4.1 广州地铁建设及安全生产监管概况 |
4.1.1 广州地铁建设概况 |
4.1.2 监管机构变迁情况 |
4.1.3 总承包模式优劣对比 |
4.2 广州地铁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的存在问题 |
4.2.1 监管政策文本规定模糊 |
4.2.2 法律文件及规范执行不严 |
4.2.3 监管机构职责边界不清 |
4.2.4 政府监管队伍专业面不全 |
4.2.5 第三方监管机构力量有限 |
4.2.6 安全生产监管手段落后 |
4.2.7 监管观念存在一定偏差 |
4.3 广州地铁建设的安全生产影响因素 |
4.3.1 地铁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
4.3.2 广州地铁建设安全生产事故统计 |
4.4 广州地铁二十一号线“1.25”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
4.4.1 案例背景 |
4.4.2 案例经过 |
4.4.3 案例分析 |
4.4.4 案例启发 |
4.5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监管问题产生机理 |
4.5.1 政府监管失位致因 |
4.5.2 施工单位内部监管不到位 |
4.5.3 信息不对称致监管失灵 |
第五章 完善广州地铁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建议 |
5.1 完善广州地铁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法律体系 |
5.1.1 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
5.1.2 增强安全生产监管法律文件的操作性 |
5.1.3 明确行政监管机构的法定地位 |
5.1.4 优化监管行为的权责清单 |
5.2 加强广州地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
5.2.1 培植监管和服务并重的工作观念 |
5.2.2 明确政府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 |
5.2.3 注重监管人员素质培养 |
5.2.4 加强监管人员作风建设 |
5.3 优化监管机制及手段 |
5.3.1 规范行政审批的权力运行 |
5.3.2 加强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 |
5.3.3 多采用突击检查和随机抽查方式 |
5.3.4 由重项目监管向重行为监管转变 |
5.4 保障监管资源投入 |
5.4.1 确保安全监管资金专款专用 |
5.4.2 加强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 |
5.4.3 推动社会多元主体复合治理 |
5.4.4 完善内外部信息传递机制 |
5.5 健全执法和考核机制 |
5.5.1 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
5.5.2 拓宽执法结果运用 |
5.5.3 健全激励与惩罚结合的考核机制 |
第六章 结语及展望 |
6.1 结语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广州市对水路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评估(论文参考文献)
- [1]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J].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21(34)
- [2]“重拳”治顽疾 “利剑”斩隐患[N]. 黄雄,张移珍,高攀. 中国应急管理报, 2021
- [3]GZBY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发展战略研究[D]. 齐治平. 华东交通大学, 2021
- [4]产业结构调整背景下HW集团发展战略研究[D]. 李俊波. 青岛科技大学, 2021
- [5]武汉军运会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问题研究[D]. 钱梦媛. 华中师范大学, 2021
- [6]珠江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对研究[D]. 张雷.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2021(12)
- [7]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D]. 牛安琪. 吉林大学, 2021(01)
- [8]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中多主体协同治理优化研究 ——以广州市电梯安全监管实践为例[D]. 陈晓庆. 兰州大学, 2021
- [9]“红色羊角共同体”大党建格局构建与实施[J]. 丁建隆,莫东成,曹晓军,蒋凌霜,陈意莹,邱晓敏,张彬彬,薛迪曦. 国企管理, 2021(09)
- [10]广州地铁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问题研究[D]. 戚昕哲.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