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变迁与中国司法变革:从传统走向现代(论文文献综述)
张燕[1](2020)在《新媒体时代档案记忆再生产转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档案与记忆共生相长,恒久绵长。“社会记忆”现已成为学界共所关注的重要问题域。社会记忆再生产属于一种普遍性社会现象,档案领域为其重要领域和典型场域。档案记忆再生产研究是近几年档案学界出现的新课题,以探索档案记忆再生产内在机制、参与社会再生产发展规律为问题导向。本文引入档案记忆再生产这一新的研究视角,汲取档案学、信息科学、社会学、历史学、传播学、哲学等多学科的理论营养,综合运用档案记忆理论、社会记忆理论、社会再生产理论、媒介传播理论等,从档案、人与社会的本质关系出发,深入阐释档案记忆再生产的内涵实质、运作过程与作用机理,从学理上就其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进行抽象与分析,并以变革中的新媒体时代为研究背景与分析语境,探讨档案记忆再生产的转型发展与推进机制。本研究采用“档案记忆再生产”这一新范畴统摄多方面的档案实践,进一步提炼其概念、要素、结构、性质、功能、运行机理等,初步构建档案记忆再生产的理论分析框架。档案记忆表现为从中介切入的“刻写”的社会记忆形态。档案记忆再生产是行为、过程与结果的统一,融文本形式、内容、意义再生产于一体,经由生成、加工到消费的往复更新过程,实现档案记忆的累积、更新、展演、传播与共享。作为一项典型的记忆实践活动,档案记忆再生产以记忆传承、社会治理、文化认同三大社会功能的发挥,作用于整体社会记忆再生产和人类社会再生产。借鉴文件连续体模式,本文构建了档案记忆再生产参与社会记忆再生产的“太极图”式运行机理模型,将既往受忽视的媒体要素纳入其中,从档案记忆社会化、社会记忆档案化两个维度突出加工性和往复更新性。结合实践考察,本研究探析档案记忆再生产的历史演变、影响因素,以及新媒体时代的社会情境变化。档案记忆再生产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各个时空,从古至今呈现出由封闭、分散、单一走向开放、系统、多元的演变轨迹。档案记忆再生产受档案记忆系统内外多重因素影响,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媒介技术等外部因素,以及档案记忆再生产主体、档案记忆制度、档案记忆资源等内部因素。步入快速演进的新媒体时代,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已深度嵌入社会结构,社会转型、国家治理、文化消费、媒体融合等社会情境的变化共同推动档案记忆再生产转型发展。聚焦具体环节,本文深入解析档案记忆再生产在生成、加工、消费三方面的变化。档案记忆生成环境从传统、单一、单向度转向电子环境、竞争记忆场域和交互语境;生成主体从官方、精英走向民间、大众;生成对象从传统形态记忆转向数字记忆,并扩展到新媒体档案记忆、个体档案记忆。档案记忆加工目的趋向意义再生产,从注重史学研究到追求共享记忆;加工形态由文本到可视化,并以空间记忆和影像记忆为代表;加工方式转向数字化、叙事化、创意化、融合化。档案记忆消费主体由传统用户到数字消费者;消费对象从内容到注重情感、认同、价值等的意义消费,并成为档案记忆资本化消费的主要内容;消费方式转向数字化、个性化、品牌化、休闲化,消费途径趋向在线获取。本研究提炼概括新媒体时代档案记忆再生产转型的总体特征,探究这一转型对整体社会记忆建构的影响,进而提出相应的实践推进机制。新媒体时代档案记忆再生产在路径、取向、内容、方式、范围五方面,由单向性、生产性、凝固性、单一性、区域性转向多元化、消费性、流动化、融合化、全球化。档案记忆再生产转型对整体社会记忆建构将产生多重影响,包括数字记忆迈向智能、媒体记忆加速融合、共享记忆趋向反思、社会记忆竞争加剧、社会记忆遗忘凸显。档案部门可从档案记忆再生产的主旨、主体、客体、中介、关系等维度,实施价值引导、协同参与、消费者培育、多维叙事、媒体融合和伦理约束等六大机制,提升档案记忆再生产转型能级,促进社会记忆及整个社会再生产。研究档案记忆再生产转型蕴涵理论研究对实践的深度关切。当下媒体融合浪潮方兴未艾,对档案领域将持续产生重大影响。媒体不仅作为记忆中介,更作为重要的记忆机制作用于档案记忆再生产。本文将档案和档案工作视作一种社会建制,统摄于档案记忆再生产的论域,对新媒体时代档案实践活动的热点问题予以回应,从理论层面进行抽象与建构,在丰富档案记忆理论研究的同时,对新媒体时代档案工作转型发展具有现实启发意义。
张晓雪[2](2020)在《场域理论视角下的中国舆论社会研究》文中指出从李普曼、考夫卡、卢因等人开始,有关“场”或“场域”的概念就与舆论研究密切相关。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被公认为是场域理论研究的集大成者,他创造性地将场域理论运用到媒介现象的观察分析中。此外,布迪厄所提出的文化再生产等相关理论也对舆论研究具有很大帮助。场域理论与文化再生产理论相结合,可以用来分析舆论对于社会可能产生的重构作用。近年来,随着中国舆论场域中诸多因素发生变化,舆论在国家、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对于社会的变革性作用越来越强烈。伴随着这种变化,社会舆论作为一种社会表达现象,开始逐步突破原有的影响范围,对社会形态产生建构作用,舆论社会作为一种舆论高度发达的社会形态渐趋产生。参考丹尼尔·贝尔关于后工业社会的界定,本文拟定了中国舆论社会形成的指标体系,结合这一指标体系,考证了舆论社会在我国形成的时间节点。其后,就中国舆论社会形成过程中的核心要素、舆论社会的运行机制、舆论社会的关系结构和舆论社会中的舆论治理等几个方面分别进行了论述,并为舆论社会勾画了一幅未来图景,具体来说主要包括:1.舆论社会形成的指标体系舆论社会在学理上是一个新的社会形态,一个社会形态的形成势必要符合一系列的指标特征,并通过这些指标特征与舆论社会形成之前的社会产生明显区隔。本文参照贝尔关于后工业社会的界定,为我国舆论社会的形成制定了一个指标体系,分别是:(1)舆论结构:从“宣传”到“沟通”,即从传统主流媒体主导的“宣传框架”转向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的“沟通框架”;(2)舆论主体:从“单元”到“多元”,即舆论场域中的话语权由以往的“精英化”逐步转向“平民化”,全员凭借技术手段普遍参与成为新的主体特征;(3)舆论影响:从“社会反映”到“社会建构”,即舆论以其特有的生产链条和运行机制,重构着社会的组织、圈层以及交往方式,舆论成为社会的鲜明标签;(4)舆论效能:从“周期应用”到“全程赋能”,即舆论赋能成为社会发展的全程性动力,舆论成为推动社会变革的经常性手段。在明确了指标体系后,本文从这些指标形成的时间去考证,最终提出中国于2015-2016年间正式进入了舆论社会。2.舆论社会的核心要素舆论社会的核心要素包括舆论社会形成过程中的舆论场域要素以及舆论社会形成后的构成要素。舆论社会的形成与舆论场域的变迁密不可分,场域中的要素变化成为舆论社会产生的重要前提条件。舆论社会在现实社会中一旦形成,它自身又会包含许多现实要素。经过梳理,本文从技术变革、商业资本、信息要素等三方面来探讨场域要素变迁与舆论社会的形成,并勾画出各要素与舆论社会形成之间的密切关系。3.舆论社会的运行机制作为一种亚文化社会形态,舆论社会与其他宏观社会形态相比,同样具备其自身的运行机制。一个社会形态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以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舆论社会作为一种社会形态,也不例外。媒介技术是舆论社会中的核心生产力,与作为舆论社会生产关系存在的媒介关系之间的矛盾,构成了舆论社会的基本矛盾;在社会治理背景下的主客交流,构成了舆论社会的运行机制。4.舆论社会中的关系结构舆论社会由媒介连接在一起,又不以媒介的某一端为中心,这种由媒介开始,但又不完全以媒介为中心的去中心化发散式的关系,成为舆论社会中生产关系的典型特征。关系意味着权力,关系意味着地位。此时,媒介赋权在由媒介延伸开来的各种关系组成中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与之前布迪厄场域理论中资本的力量不谋而合。据此,本文用舆论场域中媒介赋权的视角来审视舆论社会中的媒介与媒介、媒介与人、媒介与社会的关系,发现其与前舆论社会相比均发生了显着的变化。5.舆论社会中的舆论治理舆论治理在国家层面尚没有作为一个正式的治理概念加以推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有关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决议中,仍然将舆论治理具体化为舆论引导机制加以论述。但是,在学术层面,舆论治理早已不是一个新的提法,特别是在网络场域中,探讨网络舆论治理的文章也有很多。舆论社会中,围绕舆论社会治理重提舆论治理,似乎更有必要,而且具有很强的现实性。本文将舆论治理视为舆论社会的治理手段,将其与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其他手段相比较,并提出了“舆论治理”与“治理舆论”在主客体、出现时间、治理手段和治理目的等方面的差异。此外,针对各级融媒体中心作为舆论社会中舆论治理的创新性实体机构进行了专门论述,并以县级融媒体中心为例,阐述了构建基层主流舆论场对于促进基层舆论社会治理的重大意义。6.舆论社会的未来图景舆论社会已经到来,从构成要素到运行机制,从关系结构到舆论治理,舆论社会的轮廓逐步清晰。未来舆论社会究竟将呈现出怎样的景象?本文将结合业界和学界专家对于未来舆论发展、技术发展、社会发展等几方面的预测,结合未来舆论场域可能出现的变化,试着勾画一幅舆论社会的未来图景。具体来说,本文认为未来舆论社会将在四个方面呈现出明显的变化,分别是智能传播将成为舆论社会的主要特征,扁平化机制将主导舆论社会的运行,“身体在场”成为舆论社会关系结构的新方向,舆论治理将进入国家核心治理体系。
张伟军[3](2020)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生成逻辑与实践机理研究》文中指出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开始被动进入现代世界历史时刻。一方面传统秩序遇到总体性危机,君主专制体系开始出现瓦解现象,整个民族呈现危亡之势,另一方面中国迎来千年未有变局,国家和民族迎来新的希望和气象。为解决传统中国面临的总体性危机,中国从两条路径出发开始探索适应世界时刻新的秩序形态,开启了国家政治转型之路。考诸近代以来中国通过改良和革命实现现代国家政治转型的道路可知,它们两者之间在巨大差异的背后,蕴含着基本的组织形式相似性,即通过有组织的政治团体实现自身目标。这种有组织的政治团体发展成为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并成为中国政治转型的主体推动力量。政党通过革命重整国家政治秩序,将中国导向以政党政治为基础的现代共和国家形态方向。君主专制体系终结之后,中国真正进入现代共和国家建构时代,先后探索尝试了大致两种不同的政党制度形态。其一是多党制政党制度形态。对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深厚的政治专制传统和大一统历史的国家而言,在国家政治权威阙如,基本政治秩序未建立的情况下,多党制的尝试导致党派林立,政局动荡,军阀分裂格局的混乱局面。其二是一党制政党制度形态。在学习模仿多党制未取得预期成效后,孙中山为代表的志士仁人将目光转向新出现的政党制度形态,在苏联的帮助下,建立强有力的革命党和革命党领导下的军事力量,试图实行党政军合一的政治体制。孙中山之后,蒋介石及其领导的国民党迅速变质,实行一党制的独裁制度。一党制的政党制度在价值上与现代政治的民主共和追求相违背,在功能上无法容纳整合中国的多元政治力量,本身内部也矛盾重重,不能实现有效整合,导致一党制政党制度政治能力低下,无法有效建构国家。近代中国的总体性危机催生的现代国家建构需求、多党制和一党制的失败,共同构成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历史中出场的历史背景,国际政治力量的对比、中国的实际国际地位和中国的现实国情又决定了中国不具备通过资本主义道路实现现代国家建构。因此,中国共产党及其政治主张成为中国现代国家建构唯一可供选择的方向和路径。中国共产党以统一战线的方式,凝聚和吸纳中国的进步力量,建立了广泛稳固的革命政治联盟,实现了对中国各方面政治力量的有效整合,通过革命终结了国内封建势力、大资产阶级和国外侵略势力的统治,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人民共和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建立现代国家的过程,历史地客观上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的政治格局,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雏形。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生成和出场的逻辑是因应中国现代国家建构这一历史目标与任务,继续以探索不同的组织形态和路径方法以完成多党制和一党制所未能完成的国家建构任务,表现出现代国家建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生成相互促进的格局与特征。一是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和苏联的社会主义建国实践,给中国提供了新的思想资源和借鉴模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理论来源和效仿对象,在此基础上,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基于实践的争夺制度思想理论创新,不断建构和塑造具有自身独特优势的政党制度形态。二是中国长期的和合文化传统、大一统政治格局、农业为主的经济结构和农工为主的阶级结构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生成提供了一系列文化社会经济和阶级基础。三是完成国家整合,实现现代主权国家建构,是近代中国的主要政治任务和历史目标,需要政党制度作出回应。在完成现代国家建构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和多党派参与良性互动,不断调适,在实践中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形态。在完成现代国家建构后,这一政党制度最终确立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逐步成长为一种新型政党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之所以是新型政党制度,就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在历史、结构和功能上与其他政党制度存在本质不同。通过类型辨析和结构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呈现多元一体的聚合结构,表现为共产党+民主党派的“1+8”模式,内部职能关系清晰,具有历史延续性、结构稳定性和实践效能性。其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党派之间政治地位平等,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民主党派参政都受到宪法一体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内部结构特征,体现为各种价值关系之间的辩证平衡,具体为创造一体与包容多元的辩证统一,协商民主与权力集中的辩证统一,选举政治与贤能政治的辩证统一,控制权力与保证效能的辩证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确立后,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的制度载体,发展成为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在中国国家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独具特色的政党政治形态,即政党作为国家治理的领导主体和参与主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核心地位。其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国家治理最本质的特征。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是以政党为中心建构起来的,政党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国家能力。政党制度有效运转和发挥作用的核心机制和主要路径,主要是政党嵌入国家,具体是政党的思想、组织、政策和运行原则全面植入国家政权和社会生活中,领导和规范着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运行,就是政党治理国家的机制运转和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历史性的国家建构和国家治理绩效,实现了国家站起来、富起来的历史任务,正在实现强起来的全面复兴目标,具有显着的功能优势。中国特色新型政党制度是中国保持国家政治统一、实现权力的有效监督制约和实践协商民主治理的重要制度载体。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功能优势主要体现在通过聚合性的政党制度结构,保持了大国的政治统一,通过非竞争的政党监督模式,初步实现了政党之间的权力监督,主要是对执政党的权力监督,通过政党协商制度实现了包容互惠发展导向的协商民主治理。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内在优势转化成为治理效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仍有很大空间,需要继续挖掘和持续推进。在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下,坚持和完善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规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导引,维护秩序、巩固共和、实现法治与促进发展构成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需要应对内外挑战、满足实践需求和补齐话语短板。在具体路径选择上,主要是优化中国特色政党政党制度内在结构、提升政治能力、强化制度执行、建构学术话语体系等四个方面。
孙云山[4](2019)在《民国初期基层司法的近代转型 ——县知事兼理司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古代中国基层并没有专门的司法机构,而是实行“行政兼理司法”。清末民初确立了独立司法的原则,制定了基层普设法院的计划,但民国初年刚开始实施就遭遇了诸多困难,不得不于1914年开始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作为将来普设法院之过渡。县知事兼理司法是民国初期推行范围最广、时间最长的县级司法制度,是近代基层司法新旧传统融合的典型形态,也是考察基层司法制度近代转型的良好视角。对其进行研究,既可考察近代基层司法近代转型的艰难历程,分析民国初期改革者们调和中西司法传统,推动中国基层的审判职权的独立化转型、司法人员的专业化转型及诉讼程序的形式化转型努力;又可以窥探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如何实现从政治功能向社会功能的转变。本文主体内容分为五章。第一章民国初期基层司法转型的缘由。本章从近代基层司法转型的视角探讨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是如何出台的。近代基层司法转型的起点是“行政兼理司法”传统,其在县级具有更强的亲历性和全面性。进入近代,“行政兼理司法”难以处理新型纠纷,也成为列强攫取领事裁判权的重要借口。面对这些困境,清末和民初政府把目光投向了西方的司法独立理念,对其进行了本土化改造,将其确立为宪法原则,进而开启了基层普设法院的进程。民国初年普设法院计划,以五年为限,筹设期内暂行审检所制度,但仅仅一年之后,民国北京政府就裁撤了县审检所和审判厅,出台了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并迅速广泛推行。县知事兼理司法出台的原因,主要是经费短缺、人才匮乏、政局动荡、传统牢固四个方面。县知事兼理司法对于传统“行政兼理司法”既有继承又有发展。第二章县知事兼理司法的机构职权独立化转型。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是从传统县级行政兼理司法向独立审判改革过程中过渡性制度安排。民国北京政府的一系列做法不断突破最开始设定的制度藩篱,体现了切实在过渡期内逐步实现审判独立的积极进取精神。县知事兼理司法的机构职权独立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纵向司法权划分来看,县知事获取了相对独立的司法权;而在县知事兼理司法内部,专业化的承审员逐渐取得部分独立审判权。第三章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审判人员专业化转型。本章从三个角度展开考察。第一是从县知事的角度看,民国北京政府在县知事任职和履职过程中通过学历要求、考题设置、任前实习、案例指导、重大案件指导、考核奖惩等方式不断强化县知事的法律专业化水平,其效果是相当一部分县知事具备了较高程度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第二是从承审员的角度看,民国北京政府通过任职资格限制和承审员考试筛选,能够选拔出具有较高法律专业化水平的承审员。但是与司法官相比较,承审员的专业化水平仍有差距。第三是从诉讼代理人的角度看,县知事兼理司法禁止律师代理诉讼,诉讼代理人大多为当事人近亲属和地方乡贤,排斥了律师的诉讼代理制度呈现出向传统抱告回归的趋向。第四章县知事兼理司法的诉讼程序形式化转型。本章以刑事诉讼为重点,从诉讼程序的起诉、审理、裁判三个主要阶段展开分析。县知事兼理司法刑事公诉案件的起诉按照制度规定是由县知事径行提审,但是实践中却转变为通过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诉启动诉讼程序。在刑事审理阶段,由于侦查、控诉、审判合一,县知事是侦查活动的指挥者,因此侦查结束后得出的结论便得到了作为法官的县知事提前的内心确信,同时庭审则简化为侦查结论核实程序。县知事兼理司法时期,判决取代传统服判结状成为判决结案的文书形式,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判决能够做到形式规范,说理也较为充分,相较于传统司法有明显的进步。第五章传统和近代夹缝中的县知事兼理司法。本章从合理性阐释、调和新旧司法传统、对基层司法近代转型的影响三个角度分析县知事兼理司法如何在传统和近代的夹缝中运行并推动基层司法近代化。在政治目标驱动下,独立司法成为宪法原则,县知事兼理司法一经出台就面临合法性危机。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合理性在于重拾法为人们提供行为的确定预期的社会性价值,当时中国社会呈现“双元经济现象”,在内地广大农村社会变革近乎静止,这为县知事兼理司法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广阔的适用空间。县知事兼理司法本身是对新旧司法传统调和的方式主要包括折衷式、替代式、禁止式三种。在经过对新旧传统的调和之后,县知事兼理司法重大体制性问题基本回归传统或呈现出新旧杂糅的色彩,所保留的新式制度多为技术层面内容。县知事兼理司法实现较低限度的独立司法、一定程度的审判人员专业化以及较高程度的诉讼程序形式化。县知事兼理司法在体制、人才、程序设计上为设置县司法处奠定了基础。县知事兼理司法是民国初期独立司法在普通的县缺乏社会基础条件情况下出台的。为了适应司法近代化的趋势,县知事兼理司法融合了中西法律传统,并在其施行期间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基层司法近代化目标。作为基层司法近代化的重要一环,县知事兼理司法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县知事兼理司法启示当今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根据各地差异适度分类推进;要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刘刚[5](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雷蕾[6](2019)在《当代中国分家析产纠纷的法律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分家析产是中国传统的家庭财产代际传递方式,它产生的背景是同居共财的家庭经济组织形式,采用的财产分配方式是诸子均分,在财产的析分过程中体现了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密切联系。经典儒家伦理强调每个家庭成员应尽的义务,家庭之内虽然以父为中心,但是并不强调纲纪,只有每个人应尽的身份义务。家庭的所有政治和经济生活共同为着祭祀祖先和延续后嗣的目的,财产的取得具有履行身份义务的附随性。法律实践中,内生于中国社会的分家析产习惯、家庭财产观念与现代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产生碰撞。按照古代、近代、现代的历史时期对我国的分家析产进行梳理发现,国家法与民间分家析产习惯的一致性在近、现代社会出现了分化。现代民法建立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之上,家庭不是法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对于夫妻财产关系之外的家庭财产关系法律规范没有区别于陌生人之间的特殊规定。身份权理论是现代民法基本理论的薄弱环节,原本以市场交易需要为中心而产生的财产法理论成为贯穿现代民法体系始终的普遍原理。财产法理论在于依照市场的逻辑,实现经济发展的功能,对于家庭当中如何协调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问题,现代民法体系当中存在着逻辑的断裂。然而,即便在现代财产法的基本制度当中,还是能够发现团体主义精神的闪现,我国《物权法》的共同共有制度当中将“家庭”关系列为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共同共有制度背后的“合手”理论,反映了日耳曼法中的团体主义精神。虽然现代社会分家析产赖以存在的经济、社会基础已经发生了巨变,具体习惯也随时代的变迁发生变化,但是家庭财产观念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依然延续着,它是家庭作为中国人精神家园的外在表现。按照徐复观“低次元传统”和“高次元传统”分类,如果我们把分家析产的社会生活习惯作为一种低次元的传统,那么从中抽象出的伦理主义家产观念就是一种高次元传统,是具有自觉性和发展性的家庭财产理念。将分家析产的社会生活习惯涵摄于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类型可以发现,它不仅仅包含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关系,还包含继承关系以及亲子之间(主要是亲代对子代)的赠与关系等。以纠纷解决作为观察视角,可以动态的观察实践当中国家法与分家析产的习惯和理念之间的冲突与解决。涉及上述法律关系的民事纠纷,由于直接法律规范的阙如以及法律价值取向的模糊,呈现出形态各异的实践状态。在家庭共同共有纠纷中,身份因素、财产因素、习惯因素等共同作用于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家庭目的、意思自治等因素共同影响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在继承纠纷中,虽然制度设计将尊重财产权的自由意志作为重要原则,实践中则表现出遗嘱自由受到家庭伦理约束,以及尊重分家析产协议的实践形态;在亲代对子代的赠与纠纷中,产生了与普通赠与关系不一样的实践效果。例如,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子女财产的条款,往往被认为是不可撤销的,区别于普通赠与关系当中赠与物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对于关系性质缺乏明确的证据进行证明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推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具有赠与的意思,这是根据分家析产的社会生活习惯对财产权关系的突破。虽然实践中对亲子之间分家析产纠纷的解决具有伦理考量的一面,但是仍然存在价值理念模糊、法律解释以及裁判逻辑混乱等各个方面的问题。目前的法制状况下,在司法场域讨论分家析产具有现实意义。首先,司法具有主体性特点,司法活动是人有目的、有意识的实践活动,是将法律运用于纠纷解决的实践活动;其次,司法有利于协调实践当中法律规范与分家析产习惯之间的张力;最后,要实现立法当中的家庭伦理主义财产理念的关照应当从司法实践中汲取规范化的力量。按照司法的现实主义进路,在稳定的社会结构当中,司法应当积极回应社会需求,注重司法活动中法律的科学性与主体活动的现实性的影响。分家析产在司法活动中的法律形式表现为习惯的法律渊源和善良风俗的法律原则,结合现实主义的司法理念,在裁判方法上应当首先运用形式主义的法律推理方法,其次采用历史的、社会学的方法实现裁判的实质正义和结果的合理性。在分家析产的司法实践当中,应当明确统一的家庭财产法价值理念,不再游移于个人主义的财产权理念和家庭伦理主义之间。在现有的理论和制度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应当发挥司法的主体性作用,尊重法律现实主义的裁判进路,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实践当中,贯彻伦理主义的家庭财产法价值理念。建立在启蒙思想基础上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哲学催生了现代社会的法治理想。然而,现实生活中用物质的占有来证明个人存在价值的“占有性个人主义”导致物质反噬了人类的精神生活。现代社会信仰的缺失和马克斯·韦伯所谓的终极高贵价值的衰落迫切需要重视中国人的家庭精神。将家庭伦理主义的高次元传统贯彻于当代分家析产问题的法律实践当中,就是要在法律当中重建一种真切的生活取向,在家庭内部把伦理价值作为第一性,把财产权利作为第二性。
张文汇[7](2019)在《现阶段我国社会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四十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经历着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程度最深、覆盖最广的转型与变迁,当前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转型发展的攻坚期,经济提速换档、结构持续调整,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交织,传统矛盾和新兴矛盾叠加,农业化向工业化再向信息化转型中累积的深层次矛盾进一步突显,并在基层呈现高发态势,尤其是现阶段不平衡、不协调及不可持续发展所带来的系列矛盾问题,冲击着基层的稳定,防范化解基层风险任务艰巨。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国家的长治久安取决于基层的稳定与否,探索建立行之有效地基层矛盾化解机制,对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维护基层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当前,基层矛盾治理是以地方党委政府的管控为主,化解方式法治含量较低,相应的制度支撑乏力,单纯的体制内维稳解决方式使基层矛盾治理陷入困境,面临转型与变革。研究探索新时代基层矛盾化解机制,必须正视现代化转型这一背景,置身全面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中,立足对我国现实问题的理性思考,着眼“中国当下实际问题”,坚持“中国意识”,将基层矛盾治理的时代性、创新性与中国基层的本土性相结合,推动其创新发展。深化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研究,旨在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探讨,为中国基层矛盾治理提供借鉴方案,是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理论和实践的尝试。在研究分析中,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本观,把“社会人”作为基层矛盾化解机制运行的立点,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探索综合运用依法依德、法德结合的方式处理矛盾纠纷的合理性,提出中国特色法治体系指导下的多元化解矛盾协同机制的建构,即建立以预防为导向、以疏通为重点、以调解为中心、以保障为基础的四大协同机制,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维度的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突显基层矛盾治理的“中国特色”。本文有导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共有五章。导论部分首先阐明问题提出的缘由和现实意义,对国内外社会矛盾及其化解机制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系统梳理,对西方国家的矛盾治理实践进行简要概括;明确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概述了其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对研究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难点与不足之处进行说明,对本文的研究新意等加以说明。第一章对研究的理论基础与相关概念作以阐释。本文以基层矛盾为研究对象,以基层矛盾化解机制建构为研究目的,社会矛盾及其化解的相关理论是本文研究的理论依据。在社会矛盾涵盖范畴的界定上,明确中微观层面的社会矛盾是本文的研究重点,在概念把握上,对比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社会问题内涵与外延,厘清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对我国基层、基层矛盾、基层治理、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等核心概念进行分析和界定。第二章主要分析当前我国社会基层矛盾的基本形态,引入风险社会理论,对社会转型期的主要特点进行阐述,深入分析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社会现代化转型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对我国基层矛盾的种类及发展的基本态势进行概括解读,分析现有基层矛盾的性质特点,剖析基层矛盾多发高发的源头归因,以期在构建基层矛盾化解机制方面做到有的放矢,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第三章对当前我国基层矛盾化解的具体制度安排作以阐释。阐述了基层矛盾化解与基层治理现代化及基层稳定的内在逻辑关系,从历史维度理清我国现有的调解制度和信访制度的发展脉络,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仲裁、信访等化解基层矛盾的方式的制度设计加以概括分析,评述其现存的问题、困境及发展的价值转向。第四章是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的现状与挑战。采用客观审慎的态度,对建立在调解基础上的矛盾化解机制的实践探索进行深入研判,客观分析当前基层矛盾化解机制主要特征,概述其在理念、实践和理论等三个方面所面临的困境,指出与基层治理现代化要求存在的差距,并分析网络化对基层矛盾化解机制构建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认为完善基层矛盾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的任务依然繁重。第五章是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的创新发展。阐明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的健全完善是一个长期动态发展过程,应立足于现实国情,在建构过程中,要避免以刚性维稳目标,避免在化解过程中片面追求矛盾的平息而忽略其对社会发展的预警和正向激励作用。要用系统的观点审视创新基层矛盾化解机制,对其遵循原则及建构理念、建构路径等进行探讨分析。现阶段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的创新发展应当在法治框架内,坚持党委政府主导地位,这是由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情况所决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建构新时代基层矛盾化解机制,应首先明确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及基层自治组织在化解机制中的职能作用,定位党委政府在矛盾化解中的主导地位,强化执政自信,增强体制内容纳和应对基层矛盾的能力。同时,积极培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大力培树公民法治意识,强化法治引领,向社会组织“放权”,推动党委统领、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建设“有为政府”,打造“有效社会”。并以此为基点,完善相应动态调适的制度体系,构建基层矛盾协同化解机制,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多元多维共建共治共享总体格局,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丁冬[8](2019)在《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文中指出随着法律体系的日益繁密,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法学的整体立场应该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向。这凸显出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要性,司法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角色被各方给予了更多期待。纠纷解决和规则供给,被视为司法功能的两个核心子功能。具体到金融商事领域,金融商事交易活动一方面共享着与传统民商事交易相类似的逻辑:交易活动都是通过合同来完成权利义务的分配,案件如果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议题,在法律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也更多地考量公平等因素。另一方面,金融商事领域受监管政策影响明显、体现出典型的风险交易特质,呈现出专业性、创新性、周期性等特征。金融商事领域的特殊性,对包括金融司法在内的金融法制如何作出有效回应,提出了更高的挑战。金融司法被期许在个案裁判的纠纷解决之外,更多的承担规则供给等功能,以发挥弥补金融市场规则供给不足、防范金融风险、实现金融司法与监管的协同,引导和规范金融商事交易和创新等一系列作用。在此背景下,金融司法专门化的解决方案被提出、论证和实践。通常意义上,一般性的理解是通过专门法庭或法院的建制,可以实现如下价值:一是提升审判效率;二是培养特定领域的审判专家,以更好应对本领域的复杂案件;三是在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等审判管理层级上设置专门化的金融审判机构,可以集中研究、发布金融审判政策,以达到适法统一,并通过司法能动主义来实现干预或引导金融市场的目标。以上三个价值分别对应司法效率、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动性。就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方案而言,这些观点认为,通过专门化可以更加专业、高效、能动地解决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同时还可以更加灵活地“产出规则”,控制金融风险,规制交易行为,并指引金融商事交易活动。从历史考察的维度,从2008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成立首家金融审判法庭到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上海法院在金融司法专门化过程中,走过了十年历程。以金融案件集中管辖为代表的实践探索,体现了强烈的实用主义考量。从实证分析的维度,金融司法在组织层面的专门化建制,并不意味着金融司法审判质效的必然提升。审判效率、公正和能动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以上海地区为例,2008-2016年的数据显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和信用卡(银行卡)纠纷案件占所有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90%以上。案件结构呈现出以传统金融商事纠纷为主的特征。上海地区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在一审法院的解决率达99%以上,案件年均上诉率不超过1%。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审理情况也显示,尽管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构程度在7家基层法院呈现出不同的情况,但是金融审判组织建制的专门化程度,并未表现出与审判质效明显的关联性。一个初步结论是:金融司法专门化对大多数传统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审理没有实质性影响,不论是否有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构,司法的总体表现都呈现出较好的审判质效水平。在新类型疑难复杂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上,金融司法也未能发挥理想状态下的规则供给功能。以证券市场违规增持纠纷案件为例,面对“难办的案件”(hard case),为了避免案件被改判,避免过度介入金融立法和监管的模糊地带,司法者选择了保守型的司法策略,最终未对投资者违反《证券法》慢走规则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裁判。通过填补金融商事规则的法律漏洞,提供裁判规则以实现金融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和金融商事交易行为的规制,这种理想化的描述,实际上并不贴合中国金融司法运作的实际。考虑到法律体制的刚性约束、金融司法的“个案主义”特征、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协调衔接、司法者“风险厌恶”的天然特征,以及对个案裁判可能发生的事系统性影响的预见能力不足等因素,使得金融司法在难办的案件中,选择稳妥的保守型司法策略成为必然。金融商事领域具有典型的“国家强制”特性,金融监管对金融商事活动的影响比较明显。因此,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协调,显得非常重要。从最近的金融司法实际表现来看,金融司法在如何正确地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上,也出现了立场的偏移。为了表现金融司法对金融监管的回应和配合,金融司法在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性文件的供给和金融商事纠纷的个案裁判上,都存在以“政策逻辑”代替“法律逻辑”的倾向。特别是以福建天策保险公司股权代持纠纷等为代表的个案中,金融司法在金融商事交易行为效力的法律评价等问题上,表现出强烈的“政策逻辑”思维。不仅背离了金融商事司法长期以来审慎干预合同效力的立场,甚至出现了将金融监管行政规章引入金融商事交易效力判断的尝试,打破了合同立法的价值锁定和宪政安排考量,出现了司法立场的不自洽。金融司法超越自身角色范围,参与金融市场治理的做法,使得金融司法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功能均体现出偏移性。中国金融司法的建构,以域外经验学习作为正当性论证的重要依据。从金融审判竞争的视角,文章对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建法院的具体实践切入,分析了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域外经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在具体运作机制、法官选任、案件管辖等方面保持了相当的灵活性和开放性,阿联酋在总体实行大陆法系法律体制的模式下,甚至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内实施普通法系的法律体制。“法律与金融”理论认为,普通法系以更加灵活的判例机制来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合同的执行,更有利于金融市场发展。而大陆法系的刚性特征,使得金融法制的表现并不理想。从比较法视野,处于刚性法律体制约束下的中国金融司法,如何能够适应金融商事交易的特点,在纠纷案件处理上保持开放性与灵活性,确实不无挑战。法系渊源对金融中心建设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司法专门化具体实践的影响,应当在对金融司法的功能定位与设计的讨论中,认真加以重视。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域外经验,无法构成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充分证成理由。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在宏观层面完成了组织建构和政治话语体系的表达。但,金融司法专门化也同时面临对司法专门化的常见非议和挑战。比如,广受质疑的利益俘获问题、“深刻但偏狭”(deep but narrow)的专业偏见对法律发展的禁锢、专门化未表现出专业性提升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以及金融司法的流畅运作,有赖于进一步探索符合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审判运行机制。符合金融司法需求的专业审判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金融司法灵活性探索空间的法律授权等制度安排,是金融司法专门化预期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此外,金融司法纠纷解决和规则供给功能的发挥过程中,还需要妥善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关于金融法院功能定位的理想图景的表达,不能超脱于金融司法的逻辑。考虑到金融商事领域的创新性、专业性、周期性等特征,金融监管政策通常具有探索性的特点,总体上流变性、灵活性、权宜性等特征更强。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程序更为灵活,政策的纠错能力也更强。因此,金融司法不能成为完全追逐政策变迁的跟随者。无论金融监管政策如何波动,金融司法基于司法判断权、个案主义的本质特征,都应该保持司法的定力,以法律逻辑和标准来进行裁判,在金融商事交易法律效力等问题的司法评价上,保持立场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杨四海[9](2019)在《个体化语境下当代公民精神培育研究》文中指出研究公民精神的理论意义,在于探寻不同于西方古典公民精神、现代公民精神的当代内涵,阐述其在个体化和全球化背景下的时代意蕴;其实践意义在于从文化、政治及时代和发展的维度建构中国公民精神,为具有前现代、现代某些特征和受到晚期现代性影响的中国,提供本土化的社会治理资源,有利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共同体。论文回溯了国外公民精神实践和研究的成果,对国内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市民社会及公民精神进行考察,深入研究个体化语境下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培育问题。论文以行动主义为视角,主要以历史与逻辑相统一、建构主义为方法论,在中外文献叙事中进行比较研究和逻辑论证。“个体化”是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来,伴随着社会现代化发展,在中西方国家出现的普遍现象。在西方背景中,乌尔里希·贝克等人提出了关于晚期现代性社会的个体化理论,该理论认为个体化在释放个体自由的同时,对现实的社会价值和社会结构也产生了严重威胁。在中国城市化和市场化的过程中,虽然个体化现象有着与西方晚期现代性的不同,但也呈现出从“单位社会”转变为“个体社会”的显着形态,个体化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正在日益显现,其主要表现为:个体的精神信仰物质化、私人生活中心化,社会结构表现出原子化的态势。现代社会学、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以公共性为主要属性的公民精神,是应对个体化之觞的现代国家的普遍选择,也是实现个人幸福和建设共同体的现实途径,将其用于应对中国个体化现象的消极后果应该也是合理的。研究公民精神,必须要首先考察国外公民精神理论。西方公民精神的理论源流及其嬗变,既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初识“公民”及塑造公民的理论参考,也是今天认识和研究中国公民精神的重要背景知识。国外关于公民精神的论述有两个基本的流派,即传统公民共和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以此为基础又演化出新自由主义、新共和主义、社群主义以及多元文化主义等多样性的公民精神。中国公民精神的研究,需要从中国个体身份演化的分析开始。清朝末期,中国知识界提出了塑造“新民”的设想;民国初期一批具有国外留学经历又深感国内民众教育严重不足的知识分子,尝试性地进行了国民教育改造的实践;待1949年后,“人民”成为新中国主导性政治身份;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和个体各自的单独运作以及国家与个体的相互影响下,中国公民身份的形塑取得了一定成效,公民精神也随之初步出现,但是公民尚处于追求个体权利和个人利益阶段,甚至出现了所谓的无公德公民。种种现实表明,中国目前要有效抵御个体化带来的消极影响,就要首先从内容上建构中国公民精神。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内容建构,除了需要应对个体化消极后果的直接挑战,还需要深入思考几个与公民和公民精神本身有关的现实问题。一是公共生活中的公民处在由领域分化到领域融合的时代,如何认识其能否继续存在的问题;又如何处理全球化和个体化背景下的市民与公民、公民理性与公民激情、世界公民与国家公民的关系。二是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是否具有可欲性。由已有的研究可知,基于文化传统、社会历史和先进社会制度的建构是可欲的,这为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内容建构提供了启示。三是中国公民精神的内容建构,需要观照中国的优秀传统文化、意识形态性质、社会发展阶段、后工业社会影响等因素。在综合前面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内涵应该主要包括四种精神,即价值理性精神、集体主义精神、公共参与精神和平等合作精神。当代中国公民精神从内容建构到现实培育,既需要进一步探究培育的现实条件,也需要研究培育主体、培育环境和培育路径所包含的内容。首先是考察目前培育的社会现实性如何。为此,需要分析中国经济发展对公民政治参与和公民法治观念产生的影响,审视中国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发展状况对公民意识与公民参与的促进作用,考察中国“三种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思想观念及公民道德建设的影响。其次是从主体、环境和路径等不同视角思考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培育。此处主要分别从国家、学校和个人出发,讨论公民精神培育的主体问题,同时还探讨家庭生活环境、社区公共环境和网络虚拟环境对公民精神孕育的作用,深入研究公民精神培育的三个重要路径,即宏观层面的国家推动、中观层面的学校理念转变及其公共生活开展、微观层面的生活政治润养。
徐洁[10](2019)在《现代性视域下的人民司法传统:嬗变、困境与定位》文中指出人民司法传统是中国共产党自陕甘宁边区1创建司法制度以来,所形成的司法理念、技术与实践的总称。它并非固定不变的实体,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环境的改变,自身不断调适的动态过程。作为一种司法形态,人民司法传统是国家司法职能在实践层面的具体展开,其一方面是执政党合法性再生产的重要领域,因而需要体现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又要满足有效性的需求,以实现司法领域的社会整合。在这层意义上,人民司法传统暗含的政法逻辑与国家体制运作的原理是同构的。具体来说,人民司法传统的形成与嬗变伴随着中国20世纪初以来的革命叙事与80年代以来的改革叙事,这一过程以中国被迫卷入现代化浪潮并开启现代性为宏观背景。换句话说,对人民司法传统的深入理解离不开对中国现代性发生与建设特点的认知,后者嵌入在以意识形态为核心的价值系统与社会系统两个层面变迁过程中的互动关系中。基于此,为了对人民司法传统在当下的定位有更为准确的判断,在中国现代性的视域下对人民司法传统历时性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加以阐释便是较为恰切的路径。中国现代性的发生是一部由革命谱写的历史。从辛亥革命后资产阶级共和的实践失败到新文化运动对保守主义的批判,再到五四运动开辟的革命激进主义道路,以及在此背景下马列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到共产党建立起新政权,中国最终以人民民主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基础。这一政权选择过程既体现了中国革命现代性的平等价值,又承继了儒家政治文化传统泛道德主义的深层特性。建国后,革命党转为执政党,人民民主的理念与以其为核心的制度性建构和相关话语形塑着新中国的政治实践,人民司法传统便是这一政治实践的重要组成。人民司法传统从陕甘宁边区大众司法的确立到建国后日益成熟的实践,与政权的形成到完善同步,并始终贯穿着人民民主的要求,具体体现为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教化性与法律面相的依附性。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教化性决定了中共领导下人民司法传统的终极目标是善,法官不仅是法律的适用者,更是新中国社会主义道德的布道者。在司法的体制建制中,体现在对司法审判人员选任与管理的要求以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两个方面。人民司法传统法律面相的依附性与其政治面相的教化性是一体两面,其法律面相更注重可操作性层面的相关制度规定,具体体现在服从党的领导和为中心工作服务两个方面。在革命的主旋律以及通过国家运动来实现社会改造的背景下,人民司法传统走向道德评价的极端,最终自我消解。中央吸取建国初三十年国家建设的教训,及时将国家工作的中心转向经济建设,中国步入改革开放的新阶段。综观改革开放四十年,以微观领域扩大经济主体经营自主权、中观层面资源配置机制的市场化和宏观政策环境变革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改革推动中国社会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也即日益理性化。经济社会的理性化体现为个体的自主性和趋利性、交互关系的抽象性以及通过知识的制度化维系的社会秩序。法律是最主要的制度形态,它代表国家意志,将社会各个系统纳入制度的轨道,通过作为抽象机制的专家系统对社会进行技术型治理。这种社会整合方式不再以先验的价值认同为纽带,而是建立在以深度自我和欲望生产为基础的个人主义之上。司法系统是理性化的经济社会中作为专家系统存在的抽象机制,它以社会信任为运作基础,具有抽象机制的“脱域”特征。在经济社会理性化的驱动下,人民司法传统发生嬗变。在政-法关系的视角下,人民司法传统的嬗变体现为:一是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教化性在去政治化的过程中加强了司法专业性的提升,具体通过法官资格与晋升标准对专业性的考量和审判方式的形式理性化两方面体现出来;二是人民司法传统法律面相由对政治的依附性逐渐变得具有自主性,这从服从党领导司法以及司法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内容与方式两方面体现出来。尽管在经济社会理性化的驱动下,人民司法传统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推进,但历史多维度的演进并没有使得人民司法传统彻底褪去自身的特性从而变成一个全新的司法形态,而是在中国法律秩序、政治秩序与社会秩序相反相成的关系下逐渐形塑出道法二元的司法格局:一方面,通过司法的常规化途径进行的社会整合体现了司法覆盖的广度与延伸的深度,但司法的基础能力较为薄弱,其无力整合转型时期多重性质交织的社会秩序,这集中体现为实践中司法供需失衡的困境;另一方面,在常规化的司法“无力”处,由司法至高的道义性与国家专断权力发动的“继续革命”以司法动员的形式试图集中有限的资源克服常规化途径无法解决的问题。正是在这种司法的去政治化与政治化的往复之间,司法道义性与合法性的冲突不时显现,并成为当下道法二元结构下司法运作的深层困境。当下道法二元结构下司法运作的深层困境追根究底是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立的困境,这一困境在全球化背景下得以进一步放大。西方现代性的根本特点是信仰的终极关怀与理性的二元分裂,理性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并通过孕育出立足于个人的民族认同,实现民族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耦合。非西方传统的后发现代化国家在民族国家的建设过程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社会整合危机,通过重塑一元化价值与一体化整合模式来实现社会的整合。中国民族国家建设以经济社会的加速重建为表,以实现民族复兴为核心的文化政治诉求为终极关怀,这使得其仍未摆脱建立在道德一元论基础上的一体化整合模式。在资本增殖逻辑主导的全球化浪潮下,国家之间的利益纷争与价值冲突愈发激烈,这一背景下,中国民族国家建构的逻辑在扞卫国族利益、实现公民的身份认同、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等方面各有利弊。综合权衡国内外秩序特点,人民司法传统的定位应当区分对外以民族认同为核心的主权逻辑与对内以宪法为中心的治理逻辑。
二、社会变迁与中国司法变革:从传统走向现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社会变迁与中国司法变革:从传统走向现代(论文提纲范文)
(1)新媒体时代档案记忆再生产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主要概念与理论基础 |
1.2.1 主要概念 |
1.2.2 理论基础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社会记忆再生产研究述评 |
2.1.1 国外社会记忆再生产研究述评 |
2.1.2 国内社会记忆再生产研究述评 |
2.2 数字记忆再生产研究述评 |
2.2.1 国外数字记忆再生产研究述评 |
2.2.2 国内数字记忆再生产研究述评 |
2.3 档案记忆再生产研究述评 |
2.3.1 国外档案记忆再生产研究述评 |
2.3.2 国内档案记忆再生产研究述评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档案记忆再生产的理论阐释 |
3.1 档案记忆再生产的内涵 |
3.1.1 档案记忆再生产的双重维度 |
3.1.2 档案记忆再生产的实践表现 |
3.1.3 档案记忆再生产的比较分析 |
3.2 档案记忆再生产的结构 |
3.2.1 档案记忆再生产之形式、内容与意义 |
3.2.2 档案记忆再生产之主体、客体与关系 |
3.2.3 档案记忆再生产之生成、加工与消费 |
3.3 档案记忆再生产的性质与功能 |
3.3.1 档案记忆再生产的实践性质 |
3.3.2 档案记忆再生产的社会功能 |
3.4 档案记忆再生产的运行机理 |
3.4.1 文件连续体模式的启示 |
3.4.2“太极图”式运行机理模型构建 |
3.4.3“太极图”式运行机理模型内涵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档案记忆再生产的历史演变与转型情境 |
4.1 档案记忆再生产的历史演变 |
4.1.1 古代档案记忆再生产 |
4.1.2 近代档案记忆再生产 |
4.1.3 现代档案记忆再生产 |
4.1.4 档案记忆再生产的演变轨迹 |
4.2 档案记忆再生产的影响因素 |
4.2.1 档案记忆系统外部环境因素 |
4.2.2 档案记忆系统内部构成因素 |
4.2.3 档案记忆再生产影响因素的综合作用 |
4.3 新媒体时代档案记忆再生产的社会情境 |
4.3.1 新媒体时代社会转型的发展 |
4.3.2 新媒体时代国家治理的转变 |
4.3.3 新媒体时代文化消费的兴起 |
4.3.4 新媒体时代媒体融合的变革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新媒体时代档案记忆再生产之生成转型 |
5.1 档案记忆生成与社会记忆再生产 |
5.1.1 档案记忆生成的内容与方式 |
5.1.2 档案记忆生成的记忆再生产性质 |
5.1.3 档案记忆生成的记忆再生产功能 |
5.2 档案记忆生成环境的转变 |
5.2.1 从传统环境到电子环境 |
5.2.2 从单一场域到竞争记忆场域 |
5.2.3 从单向语境到交互语境 |
5.3 档案记忆生成主体的转变 |
5.3.1 从官方走向民间 |
5.3.2 从精英走向大众 |
5.4 档案记忆生成对象的转变 |
5.4.1 从传统记忆到数字记忆 |
5.4.2 新媒体档案记忆的兴起 |
5.4.3 个体档案记忆的显现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新媒体时代档案记忆再生产之加工转型 |
6.1 档案记忆加工与社会记忆再生产 |
6.1.1 档案记忆加工的内容与类型 |
6.1.2 档案记忆加工的记忆再生产性质 |
6.1.3 档案记忆加工的记忆再生产功能 |
6.2 档案记忆加工目的的转变 |
6.2.1 传统史学研究的记忆转向 |
6.2.2 从公共记忆到共享记忆 |
6.3 档案记忆加工主体的转变 |
6.3.1 档案记忆加工主体的社会化 |
6.3.2 档案记忆加工主体的协同化 |
6.4 档案记忆加工形态的转变 |
6.4.1 档案记忆加工的视觉化转向 |
6.4.2 档案记忆加工之影像生产 |
6.4.3 档案记忆加工之空间生产 |
6.5 档案记忆加工方式的转变 |
6.5.1 档案记忆加工的数字化 |
6.5.2 档案记忆加工的叙事化 |
6.5.3 档案记忆加工的创意化 |
6.5.4 档案记忆加工的融合化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新媒体时代档案记忆再生产之消费转型 |
7.1 档案记忆消费与社会记忆再生产 |
7.1.1 档案记忆消费的过程与特点 |
7.1.2 档案记忆消费的记忆再生产性质 |
7.1.3 档案记忆消费的记忆再生产功能 |
7.2 档案记忆消费主体的转变 |
7.2.1 从传统档案用户到数字消费者 |
7.2.2 档案记忆消费者与生产者的融合 |
7.3 档案记忆消费对象的转变 |
7.3.1 从档案记忆资源到记忆资本 |
7.3.2 档案记忆资本化消费的新动向 |
7.3.3 档案记忆资本化消费的边界 |
7.4 档案记忆消费方式与途径的转变 |
7.4.1 档案记忆的数字化消费成为基本方式 |
7.4.2 档案记忆的个性化消费成为重要方式 |
7.4.3 档案记忆的品牌化消费成为优选方式 |
7.4.4 档案记忆的休闲化消费成为新兴方式 |
7.4.5 档案记忆的在线消费成为主要途径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新媒体时代档案记忆再生产的转型影响与推进机制 |
8.1 新媒体时代档案记忆再生产转型的总体特征 |
8.1.1 档案记忆再生产路径:单向性转向多元化 |
8.1.2 档案记忆再生产取向:生产性转向消费性 |
8.1.3 档案记忆再生产内容:凝固性转向流动化 |
8.1.4 档案记忆再生产方式:单一性转向融合化 |
8.1.5 档案记忆再生产范围:区域性转向全球化 |
8.2 档案记忆再生产转型对社会记忆建构的影响 |
8.2.1 数字记忆迈向智能 |
8.2.2 媒体记忆加速融合 |
8.2.3 共享记忆趋向理解 |
8.2.4 社会记忆竞争加剧 |
8.2.5 记忆遗忘冲突凸显 |
8.3 新媒体时代档案记忆再生产转型的推进机制 |
8.3.1 面向主旨的价值引导机制 |
8.3.2 面向生成、加工主体的协同参与机制 |
8.3.3 面向消费主体的消费者培育机制 |
8.3.4 面向客体的多维叙事机制 |
8.3.5 面向方式的媒体融合机制 |
8.3.6 面向关系的伦理约束机制 |
8.4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结语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作的项目 |
致谢 |
(2)场域理论视角下的中国舆论社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
第二节 相关研究综述 |
一、西方学界中的场域理论与舆论研究 |
二、中国近代以来舆论变迁及观点简述 |
三、中国当代舆论场研究的基本状况 |
第三节 场域视角下的社会舆论和舆论社会 |
一、社会舆论:作为社会现象的舆论存在 |
二、舆论社会:作为社会形态的舆论存在 |
三、舆论社会形成的指标体系 |
四、舆论社会形成的时间考证 |
第二章 舆论社会的核心要素 |
第一节 技术变革:舆论社会形成中的动力源 |
一、技术进步对于舆论发展的推动作用 |
二、技术要素对于舆论社会的建构意义 |
第二节 商业资本:舆论社会形成中的筹码作用 |
一、商业资本与社会舆论的相生相悖 |
二、舆论社会形成中的商业资本 |
第三节 信息要素:舆论社会形成中的内容贡献 |
一、舆论场域中的信息内容及其呈现 |
二、舆论社会形成中的作品变迁 |
第四节 制度要素:舆论社会形成中的机制规约 |
一、政治制度对于舆论场域的普遍性约束 |
二、中国舆论社会机制规约的独特性 |
第三章 舆论社会的运行机制 |
第一节 舆论社会的基本矛盾 |
一、舆论社会中核心生产力的存在 |
二、舆论社会中生产关系的存在 |
第二节 舆论社会的运行机制 |
一、社会治理中的舆论社会运行 |
二、舆论社会中的客体主体化 |
三、主客交流中的社会运行 |
四、舆论场域与其他场域的互动关系 |
第四章 舆论社会中的关系结构 |
第一节 舆论社会中媒介与媒介的关系 |
一、舆论社会中的媒介间共生 |
二、舆论社会中的媒介间竞争 |
第二节 舆论社会中媒介与人的关系 |
一、作为主/客体的“人”与媒介的关系 |
二、作为媒介的“人”与媒介的关系 |
第三节 舆论社会中媒介与社会的关系 |
一、生存空间转换:社会对于媒介的包容性表现 |
二、社会治理构建:媒介对于社会的功能性表现 |
第四节 舆论社会中的权力结构分析 |
一、人:舆论社会中的权力中枢角色 |
二、媒介:权力结构中的中继与传导角色 |
三、社会:权力传导的接收与消化角色 |
第五章 舆论社会中的舆论治理 |
第一节 舆论治理:舆论社会的治理手段 |
一、舆论治理的地位及其协作关系 |
二、“舆论治理”与“治理舆论”的差异化辨析 |
第二节 融媒体中心:舆论治理的实体支撑 |
一、融媒体中心在舆论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二、构建主流舆论场实现舆论治理的底层支撑 |
第六章 舆论社会的未来图景 |
一、智能传播将成为舆论社会的主要特征 |
二、扁平化机制将主导舆论社会的运行 |
三、“身体在场”成为舆论社会关系结构的新方向 |
四、舆论治理将进入国家核心治理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生成逻辑与实践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对象与价值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价值 |
二、学术文献梳理与评价 |
(一)关于近代以来中国政党制度的研究 |
(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相关研究 |
(三)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研究的评价 |
三、研究思路、框架和目标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框架 |
(三)研究目标 |
四、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生成的历史背景 |
第一节 近代中国的总体性危机及其后果 |
一、传统中国的总体性结构 |
二、近代以来中国总体性结构危机及后果 |
第二节 近代中国政治转型的可行路径 |
一、近代中国政治走向的问题与挑战 |
二、近代中国政治转型的国家类型选择 |
三、近代中国政治转型的实践路径选择 |
第三节 近代中国政党观念的生成 |
一、政党观念及其起源 |
二、政党观念在中国的生成与发展 |
三、政党制度的内涵及其选择 |
第四节 近代中国政党制度探索的历程 |
一、近代中国政党制度生成与探索的基础 |
二、多党制政党制度形态的尝试 |
三、一党制政党制度形态的实践 |
四、近代中国政党制度探索失败的反思及其启示 |
第二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生成的基础条件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生成的思想理论渊源 |
一、马克思主义政党制度思想的要义及特征 |
二、马克思主义政党制度思想实践的苏联模式及影响 |
三、马克思主义政党制度思想中国化的理论成就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生成的社会文化根基 |
一、经济结构基础 |
二、阶级结构基础 |
三、政治文化基础 |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生成的政治现实需求 |
一、对外主权独立需求 |
二、内部秩序整合需求 |
三、现代民主政治需求 |
四、推进国家发展需求 |
第三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生成的历史脉络 |
第一节 现代国家建构与政党制度生成的互生型逻辑 |
一、历史生成的因果性 |
二、制度形态的匹配性 |
三、实践机制的关联性 |
四、价值追求的同一性 |
第二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关系的初步探索 |
一、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关系实践 |
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关系实践 |
三、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关系实践 |
四、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关系实践 |
第三节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确立 |
一、中国共产党“五一口号”的发布与民主党派的反应 |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和新中国政党制度的初步确立 |
三、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时期政党制度的发展 |
第四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恢复和发展 |
一、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恢复和发展 |
二、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发展 |
三、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发展 |
第四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内涵、构造及特质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新型内涵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概念分析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基本属性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类型意义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组织构造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组织构造的价值逻辑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组织构造的政治原则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构成主体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关系结构 |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基本特质 |
一、创造一体与包容多元的辩证统一 |
二、协商民主与权力集中的辩证统一 |
三、选举政治与贤能政治的辩证统一 |
四、控制权力与保证效能的辩证统一 |
第五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运行的机制形态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运行的国家治理形态基础 |
一、中国特色国家治理形态的形成 |
二、中国特色国家治理形态的规范内涵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运行的依据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运行的制度依据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运行的规范依据 |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内部运行机制 |
一、中国共产党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领导机制 |
二、政党协商机制 |
三、党际监督机制 |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外部运行机制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在政权体系中运行的机制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在人民政协中运行的机制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在社会治理体系中运行的机制 |
第六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实践优势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整合优势 |
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国家和合统一的政治保障 |
二、多党合作是国家和合统一的重要制度安排 |
三、政治协商是政治共同体沟通交往的重要形式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监督优势 |
一、一党执政及其权力监督的理论与实践难题 |
二、中国特色政党监督模式的特征与优势 |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治理优势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包容治理的重要制度载体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民主治理的重要制度载体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发展治理的重要制度载体 |
第七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价值向度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秩序价值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民主价值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法治价值 |
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社会价值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问题挑战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内外挑战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实践需求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话语短板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实践进路 |
一、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内外结构 |
二、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主体能力 |
三、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机制执行 |
四、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话语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4)民国初期基层司法的近代转型 ——县知事兼理司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民国初期基层司法转型的缘由 |
第一节 “行政兼理司法”的传统 |
一、“行政兼理司法”的名与实 |
二、“行政兼理司法”传统的根因 |
三、“行政兼理司法”的近代困境 |
第二节 清末民初的基层普设法院计划 |
一、晚清司法独立理念的改造和确立 |
二、愈发急进的清末之策 |
三、先行过渡的民初之方 |
第三节 “回归”县知事兼理司法 |
一、从以审检所为过渡转向暂行县知事兼理司法 |
二、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原因 |
三、县知事兼理司法对“行政兼理司法”的继承和发展 |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县知事兼理司法的机构职权独立化转型 |
第一节 县知事的相对独立司法权 |
一、全案管辖 |
二、重案覆判 |
第二节 承审员的部分独立审判权 |
一、承审员逐渐取得部分案件的独立审判权 |
二、承审员对县知事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 |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审判人员专业化转型 |
第一节 半专业化的县知事 |
一、县知事任职的法律专业化要求 |
二、县知事在履职过程中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 |
三、县知事考核奖惩对法律专业水平的要求 |
第二节 准专业化的承审员 |
一、承审员的任职资格愈加专业化 |
二、承审员的专业程度弱于司法官 |
第三节 排除律师的代诉人 |
一、新旧杂糅的委任代诉制度 |
二、排除律师的代诉制度 |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县知事兼理司法的诉讼程序形式化转型 |
第一节 “径行提审”的刑事起诉制度 |
一、“径行提审”的制度规定 |
二、“径行提审”的实践表现 |
第二节 侦控审合一的刑事调查制度 |
一、侦查结论提前确信 |
二、庭审简化为侦查结论核实程序 |
第三节 判决为主、堂谕为辅的裁判制度 |
一、基本实现近代转型的判决 |
二、简易案件堂谕代判 |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传统和近代夹缝中的县知事兼理司法 |
第一节 困境与变通: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合理性分析 |
一、近代外源型改革下独立司法的困境 |
二、以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为变通 |
第二节 继承与变革:县知事兼理司法对新旧传统的调和 |
一、折衷式调和 |
二、替代式调和 |
三、禁止式调和 |
第三节 迟滞与贡献:县知事兼理司法近代转型的两面性 |
一、县知事兼理司法对司法近代化的负面影响 |
二、县知事兼理司法实现的转型目标 |
三、县知事兼理司法为南京国民政府设置县司法处奠定了基础 |
四、县知事兼理司法对当今司法体制改革的启示 |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
(5)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当代中国分家析产纠纷的法律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起源及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写作思路和文章结构 |
四、研究方法和概念界定 |
第一章 分家析产的历史流变 |
第一节 古代的分家析产——一种法定的家产传递方式 |
一、同居共财与诸子均分 |
二、古代国家制度层面的分家析产 |
三、分家中的身份与财产 |
第二节 近代的分家析产——个人主义和家庭主义之争 |
一、社会变革 |
二、民国时期家庭财产立法的传承与变迁 |
三、大理院时期的司法判例 |
第三节 现代社会的分家析产——国家法和习惯的分离 |
一、社会背景 |
二、现代社会的分家析产习惯 |
三、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
第二章 分家析产的法学阐释 |
第一节 分家析产的法理学基本问题 |
一、家庭的主体地位 |
二、家庭中的身份与财产关系 |
第二节 分家析产的法律规范涵摄 |
一、分家析产的法律规范分类 |
二、分家析产中的高次元传统 |
第三节 共同共有制度的内在价值 |
一、我国共同共有制度的性质与特征 |
二、现代共同共有制度起源的家庭团体精神考量 |
第三章 当代分家析产纠纷的司法实证考察 |
第一节 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纠纷 |
一、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 |
二、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 |
第二节 亲子之间的赠与纠纷 |
一、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纠纷 |
二、离婚协议赠与子女财产条款效力纠纷 |
第三节 继承引发的分家析产纠纷 |
一、遗嘱效力纠纷 |
二、法定继承纠纷 |
三、分家析产协议与遗嘱冲突的效力认定 |
第四章 分家析产的司法运作逻辑与裁判方法 |
第一节 分家析产的司法场域 |
一、司法有助制定法的本土化 |
二、司法反映制度与习惯之间的张力 |
三、司法过程的主体性 |
第二节 分家析产司法的现实主义进路 |
一、司法回应社会需求 |
二、司法的科学性与现实性 |
三、分家析产的法律表达形式 |
第三节 分家析产的裁判方法 |
一、形式主义推理方法 |
二、实质正义与历史、社会学方法 |
第五章 分家析产的当代法律价值评析 |
第一节 儒家家庭财产伦理价值 |
一、现代社会的哲学反思 |
二、儒家家庭财产伦理 |
第二节 伦理主义财产理念的家庭法价值 |
一、传统伦理本位社会的财产观 |
二、作为高次元传统的家庭财产理念 |
三、家庭财产共同体的法律价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现阶段我国社会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观点述评 |
(一)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
(二)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的基本思路 |
(二)主要的研究方法 |
(三)选题重点难点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我国基层 |
二、社会矛盾 |
三、社会治理与基层治理 |
四、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
第二节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发展动力思想 |
一、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 |
二、阶级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 |
三、社会历史发展的合力 |
四、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 |
第三节 阶级和阶级斗争学说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阶级和阶级斗争理论 |
二、列宁的阶级斗争观点 |
三、毛泽东的阶级斗争思想 |
第四节 人民内部矛盾学说 |
一、人民内部矛盾学说的提出 |
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学说的发展 |
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学说的现实意义 |
第二章 当前我国社会基层矛盾的表现及成因 |
第一节 社会转型视域下的社会稳定 |
一、社会转型与风险社会 |
二、社会转型期的主要表现与特点 |
三、转型期的社会稳定分析 |
第二节 基层矛盾的现实考察 |
一、社会主要矛盾的演进 |
二、基层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 |
三、基层矛盾的性质分析 |
第三节 基层矛盾的成因探究 |
一、基层矛盾的产生机理 |
二、基层矛盾的原因分析 |
三、基层矛盾的发展态势 |
第三章 当前我国社会基层矛盾化解的具体制度安排 |
第一节 基层矛盾化解的必要性分析 |
一、引领社会转型升级 |
二、促进基层治理创新 |
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第二节 我国的调解制度 |
一、调解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基因 |
二、中国共产党调解制度的发展演进 |
三、调解制度的功能作用 |
第三节 我国的信访制度 |
一、信访制度的历史演进 |
二、信访制度的价值分析 |
三、信访制度的建构与转向 |
第四章 我国社会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的建设现状 |
第一节 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的现状分析 |
一、化解机制的基本架构 |
二、化解机制的特征 |
三、化解机制的价值分析 |
第二节 基层矛盾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化解机制的法治化难题 |
二、化解机制的现实性差距 |
三、化解机制的理论支撑乏力 |
第三节 基层矛盾化解机制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
一、社会形势发生新变化 |
二、网络化发展带来新挑战 |
第五章 现阶段我国社会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的创新发展 |
第一节 必须遵循的原则与理念 |
一、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二、注重情理法的有机融合 |
三、体现共建共治共享的要求 |
四、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
第二节 构建基层矛盾治理新格局 |
一、强化党委政府的责任担当 |
二、培育社会参与意识 |
三、完善多维治理系统 |
第三节 健全基层矛盾化解协同机制 |
一、矛盾排查预警机制 |
二、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
三、矛盾调处反馈机制 |
四、社会救济救助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社会复杂性与司法可能角色的探讨 |
二、司法专门化的趋势化 |
三、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省思 |
四、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 |
第二节 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一、研究命题的实践价值与意义 |
二、研究命题的规范价值与意义 |
三、研究命题的前沿性和时效性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有关司法功能定位的理论研究综述 |
二、司法专门化的理论研究综述 |
三、有关金融、金融监管等研究的理论综述 |
四、有关金融法制研究的理论综述 |
第四节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五节 框架结构 |
一、博士论文架构的图示与说明 |
二、对篇章结构的解释说明 |
第六节 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一、主要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现代社会中司法的功能与定位 |
第一节 司法的基础理论:从概念法学到实用主义 |
一、司法的界定 |
二.司法理论的转向 |
第二节 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的司法功能二元论 |
一、司法功能的理论阐释 |
二、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 |
三、司法的规则供给功能 |
四、中国司法语境下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金融商事交易发展对金融法制的挑战 |
第一节 金融商事交易的发展及其特点 |
一、认识“金融”的不同维度 |
二、金融商事交易的特点:兼与传统民商事交易比较 |
三、小结 |
第二节 金融商事交易发展的法制挑战与回应 |
一、金融法制的基本概念与框架 |
二、传统法制对民商事交易的回应 |
三、金融商事法制面临的挑战与回应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回应方案 |
第一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理论探索 |
一、金融司法的基本涵义 |
二、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理论构想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实践路径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主要动因 |
二、域外司法专门化的实践例证 |
三、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具体实践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金融商事交易类型化、数量与纠纷解决 |
第一节 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一、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二、案件结构分析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程度与司法的实际表现 |
一、分析对象的界定 |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分析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新类型案件与金融司法的回应 |
第一节 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发展 |
一、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特点与例证 |
二、司法介入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初步思考 |
第二节 新类型案件的司法选择与策略:以违规增持案为例 |
一、ST新梅案的处理与司法者面临的选择 |
二、ST新梅案中待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
三、ST新梅案中司法策略的分析 |
第三节 金融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的限度 |
一、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面临的难题 |
二、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的改进 |
第四节 小结 |
一、金融司法规则供给之理想功能的落空 |
二、与金融监管互动关系视域下的金融司法 |
第六章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定位 |
第一节 “回应型”金融司法政策 |
一、历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与金融司法的回应 |
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金融司法政策剖面 |
三、对“回应型”金融司法政策的解释 |
第二节 强监管背景下金融司法裁判的转向 |
一、新近金融商事司法裁判的概况 |
二、引入金融监管行政规章来判断合同效力的尝试 |
三、金融商事裁判中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技术性解释 |
四、通谋虚伪表示在金融商事交易行为效力判定上的运用 |
五、小结:金融司法“监管化”的反思 |
第三节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调衔接”的再定位 |
一、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关系的几种理论 |
二、中国语境下的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关系 |
三、走向何种程度的“衔接协调” |
第四节 小结 |
一、错位的金融司法 |
二、金融司法现实表现的再思考 |
三、基于宏观视角的简单分析 |
第七章 金融审判竞争视野下的司法供给 |
第一节 DIFC法院的构建与具体实践 |
一、DIFC法院的基本情况 |
二、DIFC法院的运作实践 |
第二节 DIFC法院建设及运作实践的启示 |
一、DIFC法院建设及其运作实践的特点 |
二、DIFC法院建设及运作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小结 |
第八章 代结语: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一个初步的总结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脉络 |
二、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实际表现 |
第二节 司法专门化面临的非议与挑战 |
一、专门化带来的司法利益俘获问题 |
二、专门化对法律发展的禁锢 |
三、专门化未能表现出专业化水准的明显提升 |
四、专门化对传统司法体系的解构 |
第三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未来走向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再回顾 |
二、金融司法审判人才的培养机制问题 |
三、金融司法的“规则供给”问题 |
四、金融司法在权力版图中的合理定位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个体化语境下当代公民精神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缘由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与趋势 |
1.2.1 国外与国内公民精神研究现状述评 |
1.2.2 国外与国内公民精神研究发展趋势述评 |
1.3 研究思路、方法及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1.4 核心概念阐释 |
1.4.1 个体化 |
1.4.2 公民精神 |
2 中国社会个体化症候分析及公民精神培育的提出 |
2.1 个体化的呈现:生产个体化和生活个体化 |
2.1.1 从“单位社会”到“个体社会”的生产个体化 |
2.1.2 家庭、消费和空间里的生活个体化 |
2.2 比较视野中的中国个体化 |
2.2.1 中外个体化的相似之处 |
2.2.2 中国个体化现象的独特性 |
2.3 中国个体化现象的影响 |
2.3.1 个体凸显有助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合理化 |
2.3.2 对社会个体化现象负面影响的批判性分析 |
2.4 应对中国个体化症候的公民精神路向 |
2.4.1 国外研究者回应个体化后果的启示 |
2.4.2 公民精神之于个人幸福和共同体建设的价值 |
2.4.3 公民精神培育:个体化时代国家的普遍选择 |
3 公民精神的缘起及其理论嬗变 |
3.1 公民精神的缘起 |
3.1.1 崇尚美德的传统共和主义公民精神 |
3.1.2 彰显个人的古典自由主义公民精神 |
3.2 不同社会思潮中的公民精神嬗变 |
3.2.1 自我修正的新自由主义公民精神 |
3.2.2 重释自由的新共和主义公民精神 |
3.2.3 超越个人的社群主义公民精神 |
3.3 多元文化主义中的公民精神厘析 |
3.3.1 指向文化领域的公民精神 |
3.3.2 多元文化主义公民精神的理论主张 |
3.3.3 对多元文化主义公民精神的评价与思考 |
4 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个体考察及公民精神探析 |
4.1 清末塑造“新民”的主张 |
4.1.1 中国能否产生类似西方的公民 |
4.1.2 中国传统社会的个人身份 |
4.1.3 严复和梁启超的“新民”观 |
4.2 民国建立前后“国民”改造的主张与实践 |
4.2.1 从政治思想主张到现代国家建设 |
4.2.2 民国早期国民教育的“速写” |
4.3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身份的兴起 |
4.3.1 “人民”身份的主导 |
4.3.2 主导性“人民”身份的形成原因 |
4.3.3 “人民”身份与“公民”身份的异同 |
4.4 改革开放后“公民”意识觉醒及公民精神萌动和局限 |
4.4.1 改革开放前“公民”的缺位 |
4.4.2 改革开放后公民意识的逐步觉醒 |
4.4.3 主体性和公共性公民精神的萌动 |
4.4.4 当前中国公民精神的局限性 |
5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理论观照和本土设想 |
5.1 基于共同体思想的公民再认识 |
5.1.1 作为公共生活主体的公民 |
5.1.2 “公民”继续存在的可能性 |
5.2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中的关系把握 |
5.2.1 市民与公民的关系 |
5.2.2 公民理性与激情的关系 |
5.2.3 世界公民与国家公民的关系 |
5.3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现实背景和本土设想 |
5.3.1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学理可能 |
5.3.2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社会发展和政治制度特征 |
5.3.3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本土设想 |
6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国情考量 |
6.1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经济因素分析 |
6.1.1 经济发展促进公民政治生活 |
6.1.2 经济发展增强公民法治观念 |
6.2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民主政治考察 |
6.2.1 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正名 |
6.2.2 具有民主带动作用的党内民主发展 |
6.2.3 社会民主中的公民参与与自治 |
6.3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文化因素探究 |
6.3.1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之于当代公民的意义 |
6.3.2 马克思主义、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对公民价值观的影响 |
6.3.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引 |
7 新时代公民精神培育的主体厘定、环境分析和基本路径 |
7.1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主体 |
7.1.1 引导公民精神走向的国家主体 |
7.1.2 承担公民塑造功能的学校主体 |
7.1.3 具有自我塑造作用的个人主体 |
7.2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环境 |
7.2.1 作为“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的家庭生活环境 |
7.2.2 作为居民自治的社区公共环境 |
7.2.3 能够影响公民价值观的网络虚拟环境 |
7.3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路径 |
7.3.1 宏观层面的国家政策推动 |
7.3.2 中观层面的学校观念转变和公共生活塑造 |
7.3.3 微观层面的个体“生活政治”润养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0)现代性视域下的人民司法传统:嬗变、困境与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一、为什么以人民司法传统为研究对象? |
二、为什么以现代性为视角?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布局 |
第一章 革命范式与人民司法传统的演绎 |
第一节 中国民族国家建立的合法性诉求与政权选择 |
一、共和国实践与新文化运动 |
(一)共和国幻象 |
(二)新文化运动:启蒙及其两歧性 |
二、马列主义的重构与人民民主的缔造 |
(一)马列主义中国化 |
(二)人民民主的缔造 |
第二节 人民司法传统的政法逻辑 |
一、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教化性 |
(一)政治教化性与司法的终极目标 |
(二)通过司法实现政治教化的路径 |
二、人民司法传统法律面相的依附性 |
(一)服从党的领导 |
(二)为中心工作服务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理性化范式与人民司法传统的嬗变 |
第一节 “经济-社会”的理性化 |
一、“经济-社会”的重建 |
(一)微观:扩大经济主体经营自主权 |
(二)中观:建立健全金融体系 |
(三)宏观:调整价格政策 |
二、“经济-社会”理性特质之阐释 |
(一)个体的自主性与趋利性 |
(二)主体交互关系的抽象性 |
(三)知识的类型化与普遍化 |
三、“经济-社会”中的司法系统 |
(一)作为技术治理工具的司法系统 |
(二)作为脱域机制的司法系统 |
第二节 人民司法传统的嬗变 |
一、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去政治化 |
(一)强化司法人员录用与晋升的专业考量 |
(二)审判方式的形式理性化 |
二、人民司法传统法律面相的自主性 |
(一)党对司法的领导:领导方式的改变 |
(二)为中心工作服务:内容与方式的转变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道法二元结构下人民司法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司法供需失衡 |
一、人案矛盾加剧 |
(一)案件数量持续增加 |
(二)解纷劳动力时间相对缩减 |
二、司法能力薄弱 |
第二节 司法道义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张力 |
一、多元目标的实现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紧张:以曹某上访为例 |
(一)曹某上访案简述 |
(二)曹某上访案分析 |
二、民意与司法合法性对立的内卷化:以彭宇案为例 |
(一)彭宇案事件中不同参与主体的行为分析 |
(二)彭宇案事件的负面效应 |
三、司法动员的国家意志与功能实现的矛盾:以大调解为例 |
(一)大调解机制的产生与性质 |
(二)大调解机制的异化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新时代人民司法传统的功能审视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现代革命及其现代性再思 |
一、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深层目标及启示 |
(一)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深层目标:民族复兴 |
(二)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体现的政治观 |
二、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困境 |
(一)全球化浪潮下民族国家之间的冲突 |
(二)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挑战 |
第二节 人民司法传统的再定位 |
一、对外:维系司法主权的民族认同 |
二、对内:辅助司法理性化的培育 |
(一)对内定位的认知前提和路径 |
(二)助力司法理性化的具体方面 |
第三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社会变迁与中国司法变革:从传统走向现代(论文参考文献)
- [1]新媒体时代档案记忆再生产转型研究[D]. 张燕. 上海大学, 2020(02)
- [2]场域理论视角下的中国舆论社会研究[D]. 张晓雪. 山东大学, 2020(01)
-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生成逻辑与实践机理研究[D]. 张伟军. 兰州大学, 2020(01)
- [4]民国初期基层司法的近代转型 ——县知事兼理司法研究[D]. 孙云山.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5]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6]当代中国分家析产纠纷的法律实践研究[D]. 雷蕾. 吉林大学, 2019(02)
- [7]现阶段我国社会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研究[D]. 张文汇.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8]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D]. 丁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个体化语境下当代公民精神培育研究[D]. 杨四海. 南京理工大学, 2019(01)
- [10]现代性视域下的人民司法传统:嬗变、困境与定位[D]. 徐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