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环境保护联合声明——行动议程(论文文献综述)
沈娜[1](2021)在《区域合作视角下“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亚区域的推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2013年以来,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在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基础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贸易与投资合作不断深化,各种合作平台不断拓展,合作机制不断完善。但与“一带一路”倡议取得的整体成就相比,该倡议在东北亚区域并没有实现整体性推进。如何在已有进展的基础上,促进“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亚区域开花结果,真正让东北亚区域内的国家实现多方参与、共同受益、战略对接,共同推动东北亚区域形成开放、共赢的合作网络,成为新时代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同时,研究东北亚区域“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问题,也有助于推动中国东北融入“一带一路”倡议,这既是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转型发展的重要机遇,又是实现中国东南、中、西、东北均衡发展的战略举措,还是推动中国东北地区加快对外开放步伐、扩大对外开放格局的国内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为出发点,论文基于区域合作的视角,对“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亚区域的推进问题进行研究,具体的研究内容包括:东北亚区域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定位,东北亚各国对“一带一路”的认知与参与,东北亚边境区域互联互通的发展,“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亚区域层面的实际进展,以及东北亚区域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所面临的阻碍因素及推进路径。论文旨在解决四个核心问题:第一,揭示“一带一路”倡议对于区域合作的意义和特点;第二,厘清东北亚区域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合理定位;第三,分析“一带一路”建设在边境次区域层面和东北亚整体区域层面的推进进程与合作状况;第四,思考“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亚区域推进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解决路径。论文首先从内在动力、实现条件和层次性三个层面,阐述了区域合作的一般理论。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一带一路”倡议之于区域合作的意义和特点,强调“一带一路”倡议是促进区域合作的平台,它体现了平等性、开放性、创新性、非地缘战略性和目标非一致性等特点,凸显了以发展为主导的区域合作特色。论文重点阐述了在东北亚区域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性,认为它有助于提高区域内的互联互通水平、巩固中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也有助于中国东北地区的对外开放和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以此为出发点,论文明确了东北亚区域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定位,即东北亚区域是在欧亚大陆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东翼之轴,它并非“一带一路”建设的边缘区,更不应该游离于“一带一路”建设之外。论文分析了东北亚区域各国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知差异,并具体分析了韩国和日本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参与过程以及蒙古国和俄罗斯是如何将各自的发展规划渐进地与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实现战略对接的。而针对“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亚区域的具体推进问题,论文认为“一带一路”倡议实际上重塑了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形态,使中国与周边国家呈现出边境地区相互开放、国家之间战略对接、区域层面互利合作的不同层面的关系互动形式,基于此种认识,论文主要阐述了两个层面的区域合作问题:一是分析中国与东北亚国家间在陆上边境层面的互联互通。指出在边境开放的形势下,边境功能发生了重大转变,即从“屏障功能”向“中介功能”转变,“一带一路”倡议首先突破了边界的屏障,而建立起跨境交流的平台,从而促进了边境地区的次区域合作的发展。二是在东北亚区域层面将国家间的战略对接以及形成的中俄蒙经济走廊作为“一带一路”在东北亚区域推进的主要着眼点,分析“一带一路”建设中国际合作形式的灵活与创新,在对东北亚区域双边和多边合作状况的阐述中展现东北亚区域“一带一路”倡议推进的成就。同时,论文总结了中日韩自贸区的规划过程与推进情况,阐述了该自贸区建设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对接基础,以及中日韩自贸区建设未来对“一带一路”建设的促进作用。论文还从合作理念、合作内容、合作路径三个层面,论证了“一带一路”倡议与东北亚区域合作机制建设之间能否实现包容性的问题。论文从区域合作的角度分析了“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亚区域推进过程中的阻碍因素。首先是区域外的美国通过强化与盟国之间的关系以及经济、军事和外交等分化手段,可能对“一带一路”建设形成“扯断线”式的破坏或“分割片”式的阻断;其次是区域内“一带一路”发展的局部覆盖性问题,与冷战后东北亚区域所存在的“离散性”结构相关联,很难形成整体性的区域合作;第三是东北亚区域内的边境次区域合作也存在着困境,在推进中受到东北亚区域整体局势的影响。针对这些问题的存在,论文探讨了“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亚区域的推进路径:发挥次国家政府在助力东北亚区域边境层面合作中的优势及作用;探索朝鲜加入“一带一路”合作框架的路径;寻求协调区域内大国关系的具体方式;探寻稳定与发展中国与区域外美国之间关系的路径等。东北亚区域是大国比较集中的区域,也是中国发展的重要战略依托区域,在这一区域有效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对于区域合作和区域稳定都有重要的意义。未来,东北亚区域也可以继续推进“健康丝绸之路”和“数字丝绸之路”等方面的建设,为构建东北亚区域的命运共同体创造条件。
彭昕[2](2021)在《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研究 ——以上海合作组织的扩员实践为例》文中认为国际制度的发展有深化合作和扩大规模两个方向。相对于深化合作直接实现内部提质、进一步促进制度的发展,制度规模的扩大、尤其是制度成员的增多,如若不基于强有力的约束协调,则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制度功能的发挥、威胁制度的未来发展。诸如欧盟等强制度,因扩员而引起的内部协调困难、一体化进程延缓等现象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相比之下,约束力较弱的国际制度扩员就更易引起功能涣散、治理低效等问题。因此,弱约束性制度理应倾向于深化合作,谨慎扩员。然而,针对上海合作组织扩员实践的经验观察发现,即便在组织面临迫切提质需求的情况下,弱约束性制度仍然实现了扩员。这一选择逻辑上的反常构成了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所在:弱约束性制度为何选择扩员?弱约束性制度如何应对扩员后的功能低效?针对这一问题,就学理基础而言,制度变迁研究构成了研究的宏观理论背景;就经验积累而言,上海合作组织的相关数据与文献为本文提供案例检验基础。但通过对既有研究的梳理不难发现,当前以功能主义和理性选择为导向,大量聚焦强制度扩员的理论研究并没有对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问题提供有效解释。针对以上海合作组织为代表的一系列弱制度扩员的经验研究,缺乏更进一步的学理提炼与整合,存在理论性不足等问题。基于此,本文采用分析折中主义方法,在制度具备包容性特征且处于协调性制度互动背景的前提下,围绕国际制度功能的多重性内涵,提出了影响弱约束性制度扩员实现的权力制衡、规范扩散以及功能补偿三项基本假设。将其分别带入上海合作组织扩员从搁置(2001年至2007年)到进行法律准备(2008年至2014年)再到最终落实(2015年至2017年)的三个具体阶段予以验证。就上海合作组织案例而言,针对其弱约束性特征的判定既有其结构性的客观原因,也依据其一系列主观的规则设定。作为一项由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国家主导的区域间合作制度,上海合作组织具有基本的包容性和开放性特征;同一空间内众多的相似性制度供给,也在大国利益和小国需求的彼此兼容中维持了基本协调的互动关系。以此为前提,通过历时性比较上合组织扩员三个阶段的具体情况发现:第一,在俄罗斯视角下,由于对美欧等西方国家的威胁感知不断提升,受到中国实力提升对中亚经济影响力增强的压力,其权力制衡需求呈现了持续增强,因此俄始终致力于积极推动扩员,以便更好地发挥制度作为软制衡工具的作用;第二,在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背景下,上合组织的制度成熟、成员国的实力增长以及参与全球治理的意愿提升“上海精神”这一核心规范出现了日益增强的扩散需求,推升了各成员国寄希望于通过扩员提升制度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倾向;第三,2015年“一带一盟”对接的实现、上海合作组织“对接平台”定位的确立,通过制度间功能协调上合组织突破原有功能瓶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因扩员引起的功能弱化问题,解决了成员国对上海合作组织扩员引起低效问题的后顾之忧。基于系统的理论假设和经验论证,最终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制度成员国权力制衡和规范扩散需求的提升增强了制度扩员的可能,但不足以促成扩员的最终实现;功能补偿的出现,是在前两项需求不断增长、扩员可能不断累积的情况下促使上合扩员决策得以最终达成的决定性因素。基于上述结论,本文对当前国际制度普遍趋弱的现象进行了反思,分析总结出可资以上海合作组织为代表的一系列弱约束性国际制度借鉴的发展经验和政策建议:在逆全球化时代、国际制度普遍趋弱的大背景下,不论是既有弱约束性制度的未来发展,还是后发力量类似的制度供给,都应在关注内部功能建设的同时,重视制度间关系的维护,避免碎片化引起的制度消耗,追求在协调型互动中形成制度间功能的补偿甚至借用。2021年适逢上海合作组织成立20周年。本文对于上合扩员的关注,不仅仅局限于已完成的扩员实践,还在明晰扩员依据的基础上对上合新阶段从制度协调中获取的新兴发展动力做出了积极评估与展望。
成向东[3](2021)在《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指出研究“国际合作”问题就是研究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国际合作现象与行为的普遍性与复杂性使理论研究成为一大难题。随着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的发展,人类文明也进入多层次、多元化、多问题碰撞交融、竞争合作的阶段,单一或局部的、简单的方式已经无法解决世界所面临的动态性、开放性、复杂性以及系统性的发展问题。在多元全球化加速发展的进程中,人类的命运越来越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寻求合作将会更加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如何走向和合共生、命运与共的道路既是扬弃旧的世界秩序,构建世界新秩序的过程,也是人类走向合作文明的重大实践课题。从全球的视野和胸怀去理解“合作”已经成为理论与实践的迫切需要,“合作”理应成为当今世界“大理论”视阈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尽管现实主义者们看到的是世界之乱与大国冲突的种种现实,但人类终究是向前看的“智慧生灵”,需要以非凡的勇气、足够的“智慧”走出冲突的困境。冲突与合作是一个可以相互转化的统一体,只要有解决冲突的架构,就会有合作的基础。实践构成了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根本逻辑。如何以“大合作”的实践形式走向未来是当代世界面临的共同课题。问题驱动发展转型,危机生成发展共识。当人类社会面临共同的发展难题时,如何促进人类对全球发展问题进行理性思考和深刻反思,将决定着人类的未来走向。如果国际合作世界观、国家能力与国际制度三个变量系统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在实践层面的增量改进与优化的共同作用下,实现国际秩序和谐化的可能性要素就会不断积累增加。“霸权稳定”的终结与新的“合作稳定”秩序的产生将不可避免,代替旧有观念的,将是新的“合作文明”的实践与真正“命运共同体”的实现。本研究旨在全面系统分析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基础概念、立论基础、范式结构、实践逻辑、现实困境与深化路径。具体而言,就是从马克思主义整体性方法出发,以系统化理论框架解释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实践。探求建立在“实践”基础之上的三个基本变量因素,即“世界观-能力-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国际合作。中国与世界的良性互动关系是怎样影响国际体系的变动,促进世界走向和平发展的历史进程这一规律。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建构的最终目的是从复杂的国际合作现象中发现合作的“中国逻辑”与“中国特色”。论文除导论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研究起点。集中阐释了国际合作的相关基本概念,对“中国特色国际合作”这一研究主题进行概念界定,并阐明“理论整体性”研究的意义。第二章是立论基础。主要从四个维度阐述了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理论渊源,构成了本文的立论基础。第三章是理论分析。尝试构建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分析的系统框架,即国际合作的“世界观-能力-制度”系统结构,着力探讨世界观与国际合作的关系、国家能力与国际合作的关系、国际制度与国际合作之间的互动关系,从而根本上揭示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规律性。第四章是实践考察。论述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特色国际合作思想的历史演变;从“世界观-能力-制度”结构范式出发对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实践创新进行案例分析;系统总结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基本经验;第五章是现实困境。从世界观、国家能力、国际制度三个层面对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现实困境进行深入分析;第六章是深化路径。有针对性地提出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实践路径。
刘滢泉[4](2020)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充足、可持续的能源供给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能源消费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和生产之间的不平衡的矛盾愈加严重。能源的来源有很多不同种类,当前,世界能源使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化石燃料。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燃烧会带来酸雨、雾霾等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更会引起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危及地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与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促使国际社会的能源危机、能源安全等问题浮出水面,也让许多国家更清醒地意识到能源供给持续性和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性。全球范围内屡次发生的核事故,尤其是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引发了人类对核能安全的不信任。一些国家相继宣布“弃核”,并努力实现从核电到可再生能源的转换。因此,寻找替代能源,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可再生能源低碳、清洁、可持续的优点,赢得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经从过去个别国家、部分地区逐步扩展成为全球各国的一致行动。各国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降低能源进口的依赖程度,保障本国能源安全,推进能源转型;保护环境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初始投资成本高、成本受技术创新进步影响大、长期成本有下降空间等显着特点,因此,可再生能源产生经济效益需要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巨大的投资、研发成本给成立初始阶段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使其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传统能源相竞争。考虑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这一特点,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的环境、生态、经济价值,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政策,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作为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内容之一,不仅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说,谁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领域占得先机,就将在这场以绿色、智能和可持续为特征的科技革命中获得优势地位。世界各国既是气候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更是经济社会存在竞争的利益个体,在逆全球化浪潮兴起的时代,国与国之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在争夺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国际市场领域也存在竞争关系。补贴作为一种常用的政府激励措施,成为各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常用手段。随着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补贴措施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应当如何使用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不断涌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更是对各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的合规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在各国普遍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给予补贴的背景下,相比环境负面效应更大的化石能源补贴,为何可再生能源补贴屡遭国际争端诉讼?成为本文研究国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从GATT到WTO,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维护作出了贡献,其制度的详实程度、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实践,成为全球化时代成员方遵守的“模范国际法”。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WTO既有制度的僵化、新规则的难以达成,都让成员方对WTO“究竟走向何方”产生了怀疑。争端解决机构难以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难以开展合规论证,正是WTO既有制度僵化的印证和缩影。与多边经贸规则难以达成相对应,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如火如荼。美国、欧盟、日本主导或参与了TPP、CPTPP、USMCA、EPA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具体到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前述区域贸易协定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环境条款”“一般例外条款变通适用”等规则的设计,事实上改变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体现了先进发达国家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战略意图。虽然目前而言,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相对原则,且未有争端实践适用,但结合多边经贸规则的形成过程来看,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推而广之,也可能只是时间的问题。先进发达国家在推进诸边、双边层面经贸规则发展的同时,也在国内层面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设计覆盖研发、投资、生产、销售环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并向全球输出了“上网固定电价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等制度设计,在国内法制度层面实现了领跑。而今,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补贴支持,先进发达国家更多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其中部分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了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实力。由此不难发现先进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领域的整体设计图谱:第一,在国内法制度层面逐渐将市场因素纳入原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以实现优胜劣汰,提升成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第二,把握既有多边经贸规则,发起对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措施争端,为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争取更多的国际市场和发展时间;第三,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实践,制定有利于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高标准条款,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立法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大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巨大的能源消费带来了大量的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能源安全问题是国家能源发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核能安全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发展可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我国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者,近年来,中国也成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最大的投资者,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然而,近年来,在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的当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在国际上屡遭反补贴诉讼。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归根到底的落脚点在于,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助力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的发展。补贴、反补贴法律制度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4年后未有新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缺乏系统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散见于法律、政策之中,且多以政策形式出现,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法制化程度明显不足,部分制度的合规性也有待论证。制度的局限必然影响实践的效果,实践中“弃风弃光”现象一方面是电力消纳的统筹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合理性的实践质疑。如何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成为本文研究国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因此,本文将在既有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寻找制度依据,并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探析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及制度问题,并将归纳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内国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趋势,以推进多边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和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探讨了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价值、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分析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相关制度,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及WTO制度,归纳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所应遵循的逻辑思路;研究了区域贸易协定中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制度,从诸边、双边层面为多边层面制度革新提供参考借鉴依据;讨论了可再生能源补贴专向性、不可诉补贴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补贴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等几个法律问题,就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发展提出了建议;对标WTO既有规则体系及案例实践,审视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合规性,在结合他国立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审视国内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体系性、科学性,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解决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通过可再生能源、再生能源补贴概念的界定,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从基础理论层面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结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气候、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环境问题的无国界特征,寻求发展替代能源,大力发展可能再生能源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结合“幼稚产业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种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政府通过“有形的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化能源产品的最终成本,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符合自然法的公平价值和理性精神,体现了自然法的核心诉求。在综合政策的支持下,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有空间、可实现,国际社会的认可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各国政府常用的政府干预手段和调控措施,其存在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然而,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质疑、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救济措施、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争端频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深陷”国际法律争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性备受质疑,成为了本文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的动因所在。第二章围绕WTO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适用这条主线,在第一节分析了WTO框架下SCM协定、GATT1994、GATS和《农业协定》中的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制度及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适用性,发现除了SCM协定,其他协定中的补贴制度都无法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提供充分依据;除了《农业协定》中的“绿箱”国内支持措施,其他涵盖协定中均无肯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环境价值、正外部性的补贴制度,有鉴于《农业协定》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因此当前WTO框架下没有专门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特殊补贴制度;从制度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论证遵循一般补贴认定、论证规则。在第二节中,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以“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为例,详细分析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规则;并结合DSB裁决正、反两方面的评价肯定了既有合规论证规则的价值,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并结合WTO补贴争端实践发展,发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呈现“非补贴”化处理和高频度嵌入“国内成分要求”两个显着发展特点。而今,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发展呈现“停滞”状态,结合实践发展反思制度本身,发现WTO框架下补贴认定制度和分类制度都存在局限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无法在既有补贴制度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提供豁免机会。DSB实践中形成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方法,是根据当前WTO框架下补贴制度做出的最无奈,也是最积极的选择,这种合规论证方法虽然暂时为非禁止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在事实上构建了暂时的绿色安全网,但从解决问题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依然不是根本之道。第三章围绕“非多边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从“诸边、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视角和“单边”内国法视角分别切入,系统梳理了重点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诸边、双边”维度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度创新,事实上拓展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从实体层面将环境因素融入补贴制度、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设计改变了国有企业补贴认定方式,从程序层面凸显了对透明度原则的重视。可以肯定的是,多个国家(地区)认识到了既有WTO框架下补贴制度无法适应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需求,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发展尝试,这对在多边层面尝试制度革新提供了发展思路。当然,区域贸易协定中许多创新规则的设计还不够完善,相比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相对更为原则,实践中也未有争端案例适用这些创新规则,规则如何加以运用、解释还有待实践的发展。在“单边”维度下,列举国家都对可再生能源给予了形式各样的补贴,都有着自成体系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列举国家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制化程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共同构筑了制度体系。列举国家相互之间在制度上也存在相互借鉴,同一补贴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需要特定国家结合本国能源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以适用。而今,市场因素逐渐并充分融入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可以预计,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逻辑,无论一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究竟为何,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补贴的规模、数量都呈现递减的趋势,可再生能源产业最终面向的是自由市场,并将在自由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对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制度内容和发展趋势的把握,对多边层面制度革新及中国相关制度发展都有良好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根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展困境和制度适用问题,参考非多边视角下相关制度的发展实践,以WTO法律制度为基础,从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和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两个层面出发,为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第一节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通过对不可诉补贴制度恢复、修订,为具有环保、科研价值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构建了绿色空间;通过《环境产品协定》谈判视角下为可再生能源产品争取特殊待遇;参照《农业协定》分类模式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设计特殊规则,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提供发展思路。第二节根据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特点,结合“具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无法在补贴制度范畴内得到救济”的现状,尝试在补贴制度之外,为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论证寻找制度依据;效仿EPA吸纳一般例外条款的做法,着力探析WTO框架下GATT1994第20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并在归纳GATT1994第20条实际适用效果的基础上,从适用方法变更、条款修改两种“必要的变通”模式出发,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路径。虽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阻力重重,但还是应当有制度革新的愿景和勇气,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合法性论证提供发展思路和方向指引。结合逆全球化发展浪潮,多边制度改革任重道远,不可能也无法一蹴而就,应当结合多边、诸边、双边、内国法实践发展,以原则导向的修订为起点,明确制度改革基本方向,以期实现从原则形成到原则接纳,再到规则形成到规则接纳的发展过程,有策略、有方法的实现多边经贸规则渐进式改革的目的。综合第四章的制度设计,本文将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性论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需要多边层面规则的革新,无论是否最终在WTO平台解决,WTO既有制度和实践都会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二,在既有多边补贴制度框架内,最紧迫的就是重建不可诉补贴制度,在原则修订的基础上,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创造绿色空间;第三,对于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可通过在对GATT1994第20条进行“必要的变通”的基础上加以适用,为该类措施在制度层面再提供一次得以豁免的机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既有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的内容,且以政策为主。第五章在系统梳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具体类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内容,归纳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的三个发展趋势: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向“政府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并举”的方向转变;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融入“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内容。中国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呈现法制化程度不高、制度内容科学性有待提升两个明显不足,存在发展完善空间。基于可再生能源的价值,中国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涌现,本章第二节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一,要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在“遵守国际法义务”“借鉴他国有益实践”“坚持因地制宜思路”基本思路的指引下,针对第一节中提出的制度问题,着力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的科学化水平,并对涉嫌“国内成分要求”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给予了特别关注。第二,要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在“坚定多边立场”“坚持国际合作”基本思路的指引下,积极关注并参与多边、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并对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过程“非商业援助制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基准”等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对“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背景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进行了发展展望。中国是WTO的重要成员方,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实际受益者和坚定拥护者,围绕WTO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改革设计中国方案,既是履行负责任大国、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的重要举措,也是争取21世纪国际经贸新规则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无论WTO本身最终走向何方,多边经贸组织、多边经贸规则都不可或缺,在多边经贸规则重构的当下和未来,保持关注、持续参与、主动发声,都是避免成为新多边经贸规则“被动接受者”的积极作为。在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中,提交中国方案设计,是贡献中国智慧的有益尝试,也是坚定多边经贸谈判立场的实际行动。中国也应积极关注CPTPP、USMCA、EPA谈判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走向,了解区域贸易协定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发展趋势,未雨绸缪。中国更应在自己主导的RECP谈判、“一带一路”倡议中,将能源合作、可再生能源制度加以融入,为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进行积极尝试。未来,人类文明必然会进入一个新能源的时代,但前往这条新能源的路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今的新能源,在科技发展后可能会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也会给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带来新的内容。即使在当下,化石能源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消费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壮大仍然有赖于科技创新和政策支持,因此,一要统筹兼顾、遵循能源发展规律,重视传统能源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传统能源在步入新能源时代的“桥梁”作用;二要为科技进步后,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业化留有充分的制度发展空间,关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需求,展现制度的前瞻性,多面助力国家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三要充分关注可再生能源资源高效利用、节能、生态税等层面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以期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构建更为全面的制度体系。
张倩文[5](2020)在《论海洋酸化的国际法规制》文中指出海洋由于吸收人类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当二氧化碳溶解在海水中形成碳酸,从而降低海洋的p H值,即形成海洋酸化。海洋酸化是继气候变化之后,又一个因二氧化碳排放引起的新型环境问题。海洋酸化治理在国际社会尚未形成一致意见,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个环境公约可以专门用于解决海洋酸化问题。现有的国际环境法律制度旨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保护海洋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对于海洋酸化治理有一定借鉴意义,但都不能涵盖海洋酸化治理的全部内容。本文旨在通过梳理现有国际海洋酸化治理法律制度,并分析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为完善国际海洋酸化治理体系提出建议,同时聚焦中国视角,为中国应对海洋酸化危机提出应对方案,全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对于海洋酸化的基本情况及现有海洋酸化治理法律制度进行概述。海洋酸化作为一个新型海洋环境问题,并未被广泛的了解和认知,因此文章第一节对于海洋酸化问题本身进行概述,主要从海洋酸化的定义、产生原因及危害后果三个方面展开。文章第二节系统梳理现有国际法律制度中与海洋酸化治理相关的内容,并按照效力等级分为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决议与区域研究成果,从而构建现有海洋酸化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第二章在梳理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分析现有以气候变化为主的海洋酸化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宏观问题主要包括海洋酸化治理领域立法空白、法律制度碎片化、国际软法为主等,微观问题主要包括气候治理中的整体治理与海洋酸化治理的矛盾冲突、国家自主贡献缺乏执行标准,难以实现温控目标、海洋区域划分忽视环境整体性难以推进海洋酸化治理等。通过分析发现,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可能造成的海洋酸化治理困境,并究其原因寻找问题根源,对于上述问题的产生原因进行具体阐述,为下文提出问题的完善与建议相呼应。第三章在前文分析现有海洋酸化法律制度的问题及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现有海洋酸化法律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增强国际社会对于海洋酸化问题的认知,推进海洋酸化国际立法,加强现有国际法律制度的相互衔接,推动海洋酸化治理体系由国际软法向国际法或者国内法转化,将海洋酸化治理纳入现有的环境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国家自主贡献的作用,构建多层级的海洋治理体系。同时,在“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为中国如何应对海洋酸化的威胁提出建议。
刘贺[6](2020)在《中泰参与澜湄合作机制的比较分析》文中指出澜湄合作机制是中国开展周边外交的代表性成功实践之一,中国和泰国在其中发挥了领导和推动作用。两国分别作为澜湄合作机制的领导国和成员国,对澜湄合作机制的参与既存在诸多相同之处,也存在一些差异。通过对中泰两国对澜湄合作机制的参与情况进行比较,文章发现,双方目前的合作呈现以下特点:层次和内容丰富、合作进展迅速但制度化水平低、合作内容集中在低级政治领域、泰国的被动性较为明显等;双方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对湄公河的水资源管理、中南半岛经济走廊建设方向以及湄公河航道开发三方面;双方对澜湄合作机制的参与既有相对于对方的比较优势,亦存在各自的不足之处。综合中泰双方在澜湄合作机制中的合作现状,中方应从尊重东道国意愿、加强澜湄合作机制制度建设、加强与地区现有合作机制沟通协作、多元化融资渠道、管控国际竞争几方面入手完善澜湄合作机制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策略。
宁宇[7](2020)在《新世纪中德新能源汽车领域合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21世纪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崛起,中德两国积极部署新能源汽车相关领域的发展战略,并积极开展和推动两国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在该产业的合作。两国在该产业发展潜力巨大,合作前景广阔。为了分析中德两国在新能源汽车产业合作的动因,以推动两国该产业的发展和互利共赢,本文依托国际政治经济学的路径,以政府的作用为切入点,分析国家和市场两个要素间的互动,尤其是两国的政治目标和政治利益,如何推动两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和合作。同时,透过两国的政治需求和市场需要间的相互作用,为未来两国不断深化新能源汽车领域合作,提供可借鉴的思路。本文梳理了国家与市场的互动推动新能源汽车领域合作的逻辑,总结了两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概况和合作形式,分析了两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合作的动因。重点研究了政府的功能对两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合作的影响。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对比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结合两国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文件,通过分析产业合作的实例,以及展开分析中国动力电池企业宁德时代与德国开展合作的案例,梳理和分析中德出于能源、环境、技术、经济、社会公平、政治承诺等政治目标和利益,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政治基础,以及两国在技术、市场、资本等层面的市场互补性,并进一步归纳两国在该产业开展合作的动因。针对两国当前开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合作的基础,本文在合作方向、机制、实践等层面,为两国深化合作提出了建议,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推动两国产业发展,加速实现政治目标。目前大多数相关研究立足于双边外交和经贸关系,然而以国内政治利益为出发点,研究两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合作动因的文献较少。加之中德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合作在近十年蓬勃发展,本文一定程度上具备创新性、时效性,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王璐瑶[8](2020)在《德国对中国和平崛起的认知和政策反应》文中研究说明
晏娇[9](2020)在《关于全球气候治理路径变化的研究 ——基于多层次治理中的权威视角》文中提出长期以来,学界对全球气候治理的研究集中在演进路径和具体机制的研究上。演进路径的研究集中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问题上,以及具体的诸如“共区原则”、“资金与技术”或者“气候融资”等问题上;气候治理机制的研究则试图从之前的京都机制中寻找机制设置的缺陷,进而对机制的完善提供思路。但这些采用国际合作的方式解决诸如“公地悲剧问题”的研究,限制了进一步研究全球气候治理问题的思维。因为这些研究成果都无法解释两个问题:“为什么全球气候治理不是在‘自上而下’的京都机制式治理路径上进行自我完善,而是在《巴黎协定》的设计下发生了‘自下而上’的转型”以及“为什么美国在京都进程中退出,到了巴黎进程再次退出”。气候治理路径转型之后的“后巴黎时代”的谈判仍然艰难。无论是从合作理论还是从制度主义视角都很难对这种现象给予很合理的解释。因此,研究跳出现有研究成果的限制框架,在全球气候治理走向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当前的全球气候治理背景、梳理气候治理路径转型的现象、得出治理权威动态变化的结论,最后探讨其对中国的意义。首先,当前的全球治理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时代背景:全球治理总体上呈现出了多层次的特性。各个国家不但更多时候选择进行区域一体化进程,也更多地选择在特定的议题上进行联合,还有日渐活跃的非国家行为体与传统的主权国家共同拉开了全球治理的大网。因而文将多层次治理框架引入全球气候治理研究中,搭建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为支撑,大国气候治理行动为基石,跨国气候治理网络为辅助的全球气候治理架构。其次,通过以“服从”为核心特征的治理权威这一关键因素,探求气候治理路径转型的根原因及实际意义。分析发现,在气候治理路径的转变过程中,权威在全球气候治理系统中产生了动态变化。这种变化一是国家的权威得以增强;二是非国家行为体组成的跨国气候治理网络的权威已经兴起且对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产生影响。在对“自上而下”气候治理路径的梳理中发现,《京都议定书》的惨淡收场实际上并非是其机制设置的问题,原因在于该多层次治理体系没有一个实质凌驾于所有主权国家之上的“超级政府”,因而就无法确保一个机制得到所有国家的遵守。在审视《巴黎协定》安排的气候治理路径时,可发现所谓的“自下而上”路径实质上依靠的是主权国家各自的节能减排行动。由于还没有明确的不遵约机制,因此该路径的治理效果取决于各国最后对国的定位和对应对气候变化重要性的认识。协定对签约国实际上的约束力非常小,既无法强制国家履约,也无法在国家能履约的情况下进行惩罚。这就是国家层次在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这一超国家层次的互动博弈过程中,权威在全球气候治理系统中产生的动态变化——国家权威的强势回归。这是一种全球气候治理重心的再平衡,同时也是对强法律约束力减排框架的再定位。再次,在国家权威回归、超国家权威势弱,且缺乏强制性法律效力的减排协议的时代背景下,结合中国当前的经济实力、发展方向、治国理念以及中国当前在全球气候治理上展现出的积极态势,文认为目前中国在气候变化领域展现出了方向型领导力。因此通过与国直接相关的气候行动以获得领导力,增加中国的话语权,是合理且可行的。最后,结合当前针对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谈判进程,文认为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出现强法律效力的全球性减排协议,全球层面的国家间合作会持续性艰难。因此国家自主气候治理行动最终将会落在次国家层次,而各国是否能顺利地将气候治理政策内化及下沉是气候治理的关键。国家内部的次国家层次的区域化合作、国际层面的次国家合作以及跨国气候治理网络的参与,可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更多可能性。
丁伟航[10](2020)在《区域共识的制度化 ——多案例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期以来,对区域制度和区域治理的研究在国际关系理论中一直都占有一席之地。区域作为沟通国家和全球的桥梁,这一桥梁的实质性作用是“建构”。而区域和国家、区域和全球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相互建构的。国家作为行动者通过国际互动建构区域性社会结构,区域性社会结构反过来也约束并建构着国家的利益和认同。区域可以理解为一种由观念建构的制度化结构。观念往往是行动的理由,而非行动的原因,由于存在这一理由,所以因果性因素才会产生具体的作用。如果没有这类“前提理由”,同样的“因素”就无法产生同样的因果性效应。因此,强调观念或共有观念在建构区域制度中的作用是本文的理论基础,研究区域共识的制度化是本文的核心。为研究区域共识的制度化,本文主要采用了以社会学为主体的建构主义方法,强调主体间性和社会事实等概念。此外,考虑到建构主义的理论局限,还借鉴了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历史比较制度分析等方法。为深入剖析这一过程,研究选取了危机管理、共同利益、国际协调和集体意向四个变量,并就这四个变量间的建构或因果关系进行了充分论证。其中,与“危机管理”相关的概念如“临界点、决定性事件、外部刺激、共同威胁与共同命运”等;“国际协调”一般包括“国际谈判、多边会议”等;与“集体意向”相关的概念如“主体间性、共有观念、集体承诺、集体理性与互信”等。基于这四个变量,本文提出以下假设:1.区域共识的制度化主要发生在由霍布斯无政府文化向洛克式无政府文化和康德式无政府文化转化的过程中,也可以理解为从“对抗性”共识走向“竞争性”或“合作性”共识,这一过程是国际实践与互动建构的结果。2.区域内各行为主体就某一问题达成合作的集体意向,才能进一步建构区域制度性事实。3.区域共识的制度化是指在区域国际社会中,各国基于共同利益和危机管理的需要,通过国际协调建构集体意向;在达成集体意向后,继续经国际协调建构为国际制度,国际协调贯穿整个制度化进程。4.区域共识的制度化,一般从小规模的成员国为代表的次区域共识开始,逐渐由核心扩散至边缘。或曰,次区域性国际制度可以通过某种方式扩展为区域/跨区域性国际制度。为便于观察区域共识的制度化进程,以及四个变量在不同案例中的异同,我们在充分综述各类区域性/全球性国际制度案例的基础上,将依据“次区域–区域/跨区域–全球”分三个维度。首先,在“跨区域”扩展至“全球”这一维度,我们分别选取了“欧洲协调–国际联盟–联合国”和“七国集团–二十国集团”这两组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其次,在“次区域”扩展至“区域”这一维度,我们重点以“法德煤钢联营–西欧联盟–欧共体–欧洲联盟”这一典型的区域制度化进程为样本。第三,在“次区域”维度,分别选取了三个制度化空间较大的案例,即维谢格拉德集团,上合组织和“东盟+”制度群。这三个维度不仅用于验证研究变量和假设,还将为区域共识的制度化提供多种可能性。通过对变量的论证和案例的考察,得出结论如下:首先,区域共识的制度化之一般经验基本上是与研究假定一致的。其中,共同利益是区域共识形成与发展的前提;危机管理为区域共识的形成创造了条件,为制度化进程提供了机遇;国际协调是区域共识的形成与制度化之必要途径;集体意向是制度化的初始状态。若要实现制度化,各行为主体间必须先形成集体意向。其次,区域共识是区域社会在三种无政府文化(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间转换的产物,是国家互动建构的结果,是区域内国家间共有的观念结构;区域共识是国家间在相互依赖条件下形成的共识,并以此为基础推动区域共识的制度化。第三,关于区域共识的制度化,还有以下影响因素如区域大国、行为体的数目、功能外溢、相互依赖程度等。最后,区域层面比全球层面更容易达成共识,也更容易制度化。研究区域共识的制度化有助于丰富区域主义理论,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一带一路”倡议推进过程中的国际制度建设,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制度化建设提供制度“接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环境保护联合声明——行动议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环境保护联合声明——行动议程(论文提纲范文)
(1)区域合作视角下“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亚区域的推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一带一路”倡议的目的与性质研究 |
(二)东北亚区域在“一带一路”倡议中的地位研究 |
(三)“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亚区域合作中的功能与作用研究 |
(四)“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亚区域面临的机遇、挑战与对策研究 |
(五)文献评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 |
(一)论文的创新 |
(二)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区域合作理论与东北亚区域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定位 |
一、区域合作的一般理论 |
(一)区域合作的内在动力 |
(二)区域合作的实现条件 |
(三)区域合作的层次性 |
二、区域合作视角下的“一带一路”倡议 |
(一)“一带一路”倡议是促进区域合作的平台 |
(二)“一带一路”倡议推进区域合作的特点 |
(三)“一带一路”倡议凸显以发展为主导的区域合作 |
三、东北亚区域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定位 |
(一)在东北亚区域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动因 |
(二)东北亚区域是“一带一路”推进的东翼支轴 |
(三)在东北亚区域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多层次性 |
第二章 东北亚各国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知与参与 |
一、东北亚各国对“一带一路”的认知差异 |
(一)蒙古国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知 |
(二)俄罗斯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知 |
(三)韩国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知 |
(四)日本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知 |
(五)朝鲜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知 |
二、东北亚各国对“一带一路”倡议的不同参与方式 |
(一)韩国对“一带一路”倡议的积极参与 |
(二)中日签署第三方市场合作协议 |
(三)蒙古国和俄罗斯与“一带一路”倡议实现战略对接 |
三、国家的广泛参与是“一带一路”推进的基础 |
(一)国家边界的开放性 |
(二)主权国家的政策选择是“一带一路”推进的关键 |
第三章 东北亚边境区域互联互通的发展 |
一、边境区域是“一带一路”互联互通的前沿 |
(一)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倡议的基础 |
(二)边境地区是互联互通的开拓场域 |
(三)边境地区是“一带一路”的窗口 |
二、东北亚边境区域开放与合作的进展 |
(一)东北亚边境区域的总体建设状况 |
(二)中国对蒙古国边境区域的开放与合作 |
(三)中国对俄罗斯边境区域的开放与合作 |
(四)中国对朝鲜边境区域的开放与合作 |
三、次区域合作对东北亚区域合作的促进 |
(一)次区域合作是对边界效应的一种回应 |
(二)中俄跨境次区域合作的推进 |
(三)大图们江次区域合作的推进 |
第四章 “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亚区域层面的整体推进 |
一、中蒙俄经济走廊的建立与发展 |
(一)中蒙俄经济走廊的建立 |
(二)中蒙俄经济走廊的发展 |
(三)中蒙俄经济走廊对“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作用 |
二、中日韩自贸区建设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 |
(一)中日韩自贸区建设的规划与推进 |
(二)中日韩自贸区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对接基础 |
(三)中日韩自贸区建设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衔接 |
三、“一带一路”倡议与东北亚区域合作机制建设的包容性 |
(一)合作理念的包容性 |
(二)合作内容的包容性 |
(三)合作路径的包容性 |
第五章 东北亚区域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阻碍因素分析 |
一、区域外国家对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阻碍 |
(一)美国作为区域外国家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知 |
(二)美国对“一带一路”倡议推进的阻碍 |
(三)美国对“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亚区域推进的消极影响 |
二、东北亚区域整体的区域合作尚未形成 |
(一)东北亚区域合作中的盲点 |
(二)东北亚区域缺乏整体性区域合作对“一带一路”推进的制约 |
三、边境地区的次区域合作还不成熟 |
(一)东北亚边境次区域合作的困境 |
(二)边境次区域合作困境对“一带一路”倡议推进的影响 |
第六章 “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亚区域的未来推进路径 |
一、发挥次国家政府在东北亚边境地区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作用 |
(一)次国家政府助力东北亚边境地区合作的优势 |
(二)次国家政府助力东北亚边境地区合作的路径 |
二、努力将朝鲜纳入到“一带一路”建设框架当中 |
(一)将朝鲜纳入“一带一路”建设框架的重要意义 |
(二)促进朝鲜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路径 |
三、有效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需协调好区域内的大国关系 |
(一)协调区域内大国间关系的必要性 |
(二)协调区域内大国间关系的方向与路径 |
四、稳定中美关系,减弱区域外大国的阻碍作用 |
(一)中美关系稳定发展有助于“一带一路”在东北亚区域的推进 |
(二)稳定与发展中美关系的实现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研究成果 |
致谢 |
(2)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研究 ——以上海合作组织的扩员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问题与选题意义 |
二、既有研究回顾与评析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研究 |
第一节 研究问题:弱约束性制度为何扩员 |
第二节 国际制度趋弱的现实背景 |
第三节 既有学理逻辑的解释与不足 |
第二章 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可能 |
第一节 概念界定:弱约束性制度 |
第二节 两个假定:包容性制度、协调型互动 |
第三节 三个假设:权力制衡、规范扩散、功能补偿 |
第三章 案例选择的合理性分析 |
第一节 上海合作组织扩员问题概述 |
第二节 上海合作组织的弱约束性界定 |
第三节 上海合作组织的包容性特征和制度互动背景 |
第四章 案例检验:上海合作组织扩员中的权力制衡需求 |
第一节 上合组织的相关权力要素:俄罗斯、美欧、中国 |
第二节 权力制衡需求:俄罗斯视角下的制衡需求与制衡可能 |
第三节 权力制衡需求对扩员进程的推动:历时比较 |
本章小结 权力制衡需求影响但不决定弱约束性制度扩员 |
第五章 案例检验:上海合作组织扩员中的规范扩散需求 |
第一节 上合组织的价值规范要素:“上海精神” |
第二节 规范扩散需求:“上海精神”的扩散需求与扩散路径 |
第三节 规范扩散需求对扩员进程的推动:历时比较 |
本章小结 规范扩散需求影响但不决定弱约束性制度扩员 |
第六章 案例检验:上海合作组织扩员中的功能补偿 |
第一节 上海合作组织“对接平台”定位的出现 |
第二节 在对接协调中获取功能补偿的可行性论证 |
第三节 功能补偿对扩员决策的决定性影响 |
本章小结 功能补偿是弱约束性制度扩员的必要条件 |
总结 |
一、总结与结论 |
二、基于结论的政策建议 |
三、研究的局限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外交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3)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研究难点 |
(一)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 |
第一章 相关概念辨析与研究议题界定 |
第一节 基础概念及关系辨析 |
一、“合作”与“国际合作” |
二、国际合作与竞争、斗争 |
三、国际合作与冲突、战争 |
四、国际合作与和平发展 |
第二节 研究议题界定 |
一、理论与实践的“中国特色”之辩 |
二、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国际合作”之题 |
三、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与实践“整体性”之维 |
第二章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立论基础 |
第一节 马克思恩格斯国际合作思想的指导 |
一、国际合作的根本动力:生产力的发展 |
二、国际合作的本质属性:国家的阶级性 |
三、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民族独立自主平等 |
四、国际合作的价值旨归:人类的解放 |
第二节 中国传统“和合”文化精髓的滋养 |
一、人的范畴:人性善与道义传统 |
二、国家范畴:“和合主义” |
三、世界范畴:“天下主义” |
第三节 苏俄社会主义国家国际合作的经验教训 |
一、苏俄社会主义国家国际合作的积极探索 |
二、大国沙文主义的危害 |
三、大国争霸的历史镜鉴 |
第四节 西方主流国际合作理论的批判 |
一、西方主流国际合作理论“基本立场”批判 |
二、西方主流国际合作理论“基本观点”批判 |
三、西方主流国际合作理论“基本方法”批判 |
第三章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理论分析:一种系统框架分析 |
第一节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分析的系统框架 |
一、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结构范式 |
二、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实现机理 |
三、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实现形式 |
第二节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基本运行规律 |
一、世界观与国际合作的互动规律 |
二、国家能力与国际合作的互动规律 |
三、国际制度与国际合作的互动规律 |
第三节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理论属性 |
一、人民性 |
二、实践性 |
三、发展性 |
四、包容性 |
五、正义性 |
第四章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的实践考察 |
第一节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思想的历史演进 |
一、起点与基础:实现“站起来”的国际合作思想 |
二、开创与拓展:实现“富起来”的国际合作思想 |
三、传承与创新:实现“强起来“的国际合作思想 |
第二节 三种类型国际合作的实践创新——基于“世界观-能力-制度”的案例分析 |
一、“维护支持型”国际合作:中国参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实践 |
二、“参与塑造型”国际合作:上海合作组织 |
三、“倡导引领型”国际合作:“一带一路”合作倡议 |
第三节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实践经验 |
一、党的领导:国际合作的根本保证 |
二、独立自主: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
三、求同存异:国际合作的基本方针 |
四、互利共赢:国际合作的基本精神 |
五、和平发展:国际合作的核心目标 |
第五章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国际合作的“世界观”认同困境 |
一、西方价值观的弊端与分化 |
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认同挑战 |
三、中国和平发展的“信任”困境 |
第二节 国际合作能力面临的现实挑战 |
一、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 |
二、大国博弈与国际秩序的不确定性 |
三、国际合作的责任能力的不对称性 |
第三节 全球合作体制“低效失灵” |
一、联合国权威体系受到挑战 |
二、全球合作治理的制度供给滞后 |
三、国际合作机制运行功能紊乱 |
第六章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深化路径 |
第一节 增强国际合作“世界观”的认同 |
一、“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认同” |
二、“和平发展”的“诚意决心” |
三、“和合共生”的“文化自觉” |
第二节 提升实现和平发展的竞合“能力” |
一、国际合作中的动力与原则底线 |
二、国际合作中的竞争与斗争本领 |
三、国际合作中的能力与责任共担 |
第三节 推进全球合作体系的“制度”创新 |
一、国际合作的“核心”体制 |
二、国际合作的“制度”供给 |
三、国际合作的“关系”网络 |
结论:人类合作文明的理论前景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4)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发展困境 |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概念演进 |
一、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演进 |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概念演进 |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争议 |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
二、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必要性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面临的法律争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适用 |
第一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分析 |
一、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 |
第二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实践反思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发展特点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局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欧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CPTPP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USMC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EP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五、区域贸易协定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第二节 内国法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日本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内国法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建议 |
第一节 多边补贴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不可诉补贴制度革新的发展建议 |
二、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的发展建议 |
第二节 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对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需求 |
二、GATT1994第20 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反思 |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发展趋势 |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问题 |
第二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的对策建议 |
一、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
二、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论海洋酸化的国际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全球海洋酸化及其相关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海洋酸化的内容概述 |
一、海洋酸化的概念 |
二、海洋酸化的成因 |
三、海洋酸化的潜在危害 |
第二节 治理海洋酸化的现有法律制度梳理 |
一、国际条约及宣言 |
二、国际组织决议 |
三、区域性研究成果 |
第三节 正在进行中的海洋酸化治理法律制度梳理 |
一、《全球环境契约》 |
二、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初步战略 |
三、“海洋科学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年”(2021-2030)计划 |
四、全球海洋空间规划(MSPglobal) |
第二章 现有海洋酸化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第一节 现有海洋酸化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宏观问题 |
一、专门性国际海洋酸化法律存在立法空白 |
二、海洋酸化法律制度的“碎片化”问题 |
三、现有的海洋酸化法律制度以软法为主 |
第二节 现有海洋酸化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 |
一、现有气候法律制度未能解决二氧化碳减排 |
二、《巴黎协定》缺乏国家自主贡献执行标准的规定 |
三、《海洋法公约》项下的海洋划分不利于海洋酸化治理 |
第三节 现有海洋酸化治理法律制度局限性的宏观成因 |
一、国际社会共识不足导致国际立法难以推进 |
二、国际法律制度与国内法律制度的差异 |
三、全球化发展为国际软法创造了条件 |
第四节 现有海洋酸化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的具体成因 |
一、气候变化与海洋酸化治理的混淆 |
二、国家自主贡献的软减排义务 |
三、海洋区域划分忽略环境整体性 |
第三章 完善海洋酸化治理法律制度的建议与中国的应对 |
第一节 完善现有海洋酸化治理法律制度的宏观建议 |
一、增加国际认知,促进国际海洋酸化治理立法 |
二、加强国际法律规则之间的的协调与衔接 |
三、国际软法向国际法或国内法的转化 |
第二节 完善现有海洋酸化治理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
一、将海洋酸化治理纳入现有治理体系 |
二、增强国家自主贡献的执行力 |
三、构建多层次的海洋治理体系 |
第三节 中国的应对策略 |
一、加强海洋酸化的国内立法 |
二、大力发展海洋酸化区域合作 |
三、加强海洋能力建设,提高国际话语权 |
四、完善国家全球海洋立体观测网 |
五、更新中国国家自主贡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中泰参与澜湄合作机制的比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创新点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内容与结构安排 |
第一章 中泰参与澜湄合作机制的原因 |
第一节 中国提出澜湄合作机制的原因 |
第二节 泰国参与澜湄合作机制的原因 |
第三节 中泰参与澜湄合作机制的原因比较 |
第二章 中泰在澜湄合作机制中的合作现状 |
第一节 中泰在澜湄合作机制中的合作现状 |
第二节 中泰参与澜湄合作机制的特点 |
第三章 中泰在澜湄合作机制中的分歧 |
第一节 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分歧 |
第二节 在经济走廊建设方向方面的分歧 |
第三节 在湄公河航道开发方面的分歧 |
第四章 中泰参与澜湄合作机制的比较优势与不足 |
第一节 中国相对于泰国的优势与不足 |
第二节 泰国相对于中国的优势与不足 |
第五章 泰国对中国推进澜湄合作机制的借鉴意义 |
第一节 充分尊重东道国的意愿 |
第二节 加强澜湄合作机制的制度建设 |
第三节 加强与地区现有合作机制的沟通协作 |
第四节 切实扩宽融资渠道 |
第五节 管控国际竞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新世纪中德新能源汽车领域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目标和方法 |
五、研究思路和结构 |
六、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新能源汽车产业合作中的国家与市场 |
第一节 理解“国家”和国家利益 |
第二节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合作背后的政治利益 |
一、能源安全 |
二、环境目标 |
三、产业技术与经济发展 |
四、社会公平和就业 |
第三节 国家与市场的相互作用 |
一、宏观战略引导产业发展方向 |
二、财政补贴政策 |
三、税收政策 |
第二章 国家和市场互动下的中德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
第一节 中德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概况 |
一、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概况 |
二、德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概况 |
第二节 中国政府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治基础 |
一、能源安全 |
二、环境保护与环境安全 |
三、通过技术创新带动经济发展 |
第三节 国家和市场互动下的德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动因 |
一、落实欧盟的减排要求 |
二、政治承诺 |
第四节 中德新能源汽车行业内部行为体分析 |
一、中国新能源汽车行业的主要行为体 |
二、德国新能源汽车行业的主要行为体 |
第三章 国家与市场互动下的中德新能源汽车产业合作 |
第一节 中德新能源汽车产业合作的基础 |
一、中国 |
二、德国 |
三、延续传统汽车领域的合作基础 |
第二节 中德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合作形式 |
一、中德经贸、投资和技术合作概况 |
二、中德政府间合作 |
三、企业间和科研机构间合作 |
第三节 案例分析:宁德时代与德国的合作项目 |
一、政府政策助力宁德时代的发展 |
二、市场因素推动中德合作 |
三、政治利益推动中德合作 |
第四节 中德新能源汽车产业合作的未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关于全球气候治理路径变化的研究 ——基于多层次治理中的权威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关于全球治理中的权威的研究 |
(二)关于气候治理路径的研究 |
(三)关于多层次全球治理的研究 |
(四)关于跨国气候治理网络的研究 |
(五)国内外研究综述的评价 |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的主要内容 |
四、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一)文的主要创新 |
(二)论文存在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全球气候治理的权威重构 |
一、全球治理权威的重置与分解 |
二、全球治理权威的分层 |
(一)国家让渡权威给区域一体化组织 |
(二)国家让渡权威给国际组织 |
(三)非国家行为体逐步形成权威 |
三、多层次全球气候治理的思路与架构 |
(一)全球气候问题与环境问题的同源性 |
(二)全球气候治理的主要思路 |
(三)全球气候治理的主要架构 |
第二章 “自上而下”气候治理路径 |
一、“自上而下”的实质 |
(一)“自上而下”的内涵 |
(二)“上”与“下”之间的“服从”关系 |
(三)全球气候治理呈现出“自上而下”的原因 |
二、“自上而下”治理思路的源起与实践 |
(一)总量控制与排放贸易 |
(二)美国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 |
(三)欧盟二氧化碳排放交易体系 |
(四)臭氧层治理与削减战略武器谈判 |
三、“自上而下”思路安排下的京都机制 |
(一)联合履约机制 |
(二)清洁发展机制 |
(三)排放交易机制 |
第三章 “自下而上”的全球气候治理路径 |
一、“自下而上”的实质 |
(一)“自下而上”的内涵 |
(二)“下”与“上”之间的相对关系 |
二、《巴黎协定》“自下而上”的气候治理安排 |
(一)国家自主贡献 |
(二)国家自主贡献的内容 |
(三)国家自主贡献的特点 |
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外的“自下而上”路径 |
(一)跨国气候治理网络的兴起 |
(二)跨国气候治理网络的范例 |
四、美国国内“自下而上”气候治理实践 |
(一)加州经验 |
(二)康州经验 |
第四章 两种气候治理路径下的权威分析 |
一、全球气候治理的权威结构 |
(一)以国家为权威基础的气候治理 |
(二)不以国家为权威基础的气候治理 |
二、动态的气候治理权威的变化 |
(一)京都机制的衰弱——国家权威让渡受限 |
(二)《巴黎协定》——国家权威增强 |
(三)跨国气候治理网络的知影响 |
三、权威的动态变化带来的结果 |
(一)国家权威在转向过程中增强 |
(二)全球气候治理重心的再平衡 |
(三)强法律约束力减排框架的再定位 |
第五章 全球气候治理路径变化的中国应对 |
一、中国与京都机制的互动 |
(一)中国参与的CDM项目 |
(二)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 |
(三)京都时期中国体现的大国担当 |
二、中国在“自下而上”时代的大国风范 |
(一)日益进取的中国治理 |
(二)中国地方政府与城市的治理实践 |
三、中国在后巴黎时代的角色定位 |
(一)中国以积极作为发挥“领导”作用 |
(二)中国的准备 |
(三)中国推进全球气候治理的路径重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概况 |
致谢 |
(10)区域共识的制度化 ——多案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渊源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概念阐释与文献综述 |
一、核心概念的研究 |
二、区域主义理论的研究 |
三、区域共识制度化的变量综述与选择 |
四、区域共识制度化的案例综述与选择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分析思路 |
一、概念诠释与描述性推论 |
二、比较案例分析与因果推论 |
三、过程追踪与历史制度分析 |
第一章 区域共识的形成 |
第一节 共识的内涵 |
一、观念与共享观念 |
二、意向与集体意向 |
三、语言与共同承诺 |
四、认同与集体认同 |
第二节 共识的建构 |
一、利益与共识 |
二、危机与共识 |
三、交往与共识 |
第三节 区域共识的建构 |
一、共同利益与区域共识 |
二、危机管理与区域共识 |
三、国际互动与区域共识 |
第二章 区域共识的制度化:一般规律 |
第一节 制度与制度化 |
一、制度的构成 |
二、制度化动因 |
第二节 国际制度及其制度化 |
一、国际安全共识的制度化 |
二、国际经济共识的制度化 |
三、国际环境共识的制度化 |
第三节 区域制度及其制度化 |
一、制度化:动态的社会实践过程 |
二、区域共识的制度化变量与假设 |
第三章 区域共识的制度化:主要变量 |
第一节 共同利益 |
一、利益协调需要制度保障 |
二、共同利益促进制度合作 |
三、利益扩大推动再制度化 |
第二节 危机管理 |
一、危机化解需要制度安排 |
二、危机管理依靠制度协调 |
三、危机管理迫使制度合作 |
第三节 国际协调 |
一、国际协调奠定制度基础 |
二、国际协调促进制度合作 |
三、国际协调推进制度建设 |
第四节 集体意向 |
一、集体意向决定集体行动 |
二、集体意向建构社会实在 |
三、集体意向建构制度事实 |
第四章 国际共识的制度化案例:全球与区域 |
第一节 全球性国际共识的制度化:从跨区域到全球 |
一、国际安全“共识”:从欧洲协调、国际联盟到联合国 |
二、国际经济“共识”:从七国集团到二十国集团 |
第二节 区域性国际共识的制度化:从次区域到区域 |
一、西欧联合:从思想理念到煤钢共同体 |
二、欧洲联合:从“三大共同体”到欧盟的成立 |
第三节 全球和区域共识制度化的关系 |
第五章 国际共识的制度化案例:次区域与区域 |
第一节 “维谢格拉德集团”共识的制度化 |
一、危机管理:东欧剧变推动中欧制度合作 |
二、共同利益:集体安全需要中欧制度安排 |
三、国际协调:维谢格拉德会晤与“V4+N”会晤机制 |
四、集体意向:共同加入欧盟与加强中欧身份 |
五、维谢格拉德共识的制度化思考 |
第二节 “上合组织”共识的制度化 |
一、危机管理:反恐国际合作启动共识的制度化 |
二、共同利益:能源与安全利益奠定制度化基础 |
三、国际协调:从“双边”上海峰会到“多边”杜尚别会晤 |
四、集体意向:《上合宣言》与《打击三股势力公约》 |
五、上合组织共识的制度化思考 |
第三节 “东盟+”共识的制度化 |
一、危机管理:内忧外患推动共识的制度化 |
二、共同利益:利益范围扩大助力制度合作 |
三、国际协调:从邦胜聚会到东亚峰会 |
四、集体意向:从《东盟宣言》到《东盟宪章》 |
五、“东盟+”区域共识的制度化思考 |
第四节 区域共识制度化的“接口”:“扩员”与“+N”模式 |
结论 |
一、区域共识制度化的一般经验 |
二、区域共识制度化的理论限定与局限 |
三、区域共识制度化的其他变量与假定 |
四、中国等新兴国家引领的区域共识制度化 |
英文参考文献 |
中文参考文献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环境保护联合声明——行动议程(论文参考文献)
- [1]区域合作视角下“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亚区域的推进研究[D]. 沈娜. 吉林大学, 2021(01)
- [2]弱约束性制度的扩员研究 ——以上海合作组织的扩员实践为例[D]. 彭昕. 外交学院, 2021(10)
- [3]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与实践研究[D]. 成向东. 兰州大学, 2021(09)
- [4]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刘滢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论海洋酸化的国际法规制[D]. 张倩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中泰参与澜湄合作机制的比较分析[D]. 刘贺. 外交学院, 2020(08)
- [7]新世纪中德新能源汽车领域合作研究[D]. 宁宇.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0(02)
- [8]德国对中国和平崛起的认知和政策反应[D]. 王璐瑶. 国防科技大学, 2020
- [9]关于全球气候治理路径变化的研究 ——基于多层次治理中的权威视角[D]. 晏娇. 吉林大学, 2020(08)
- [10]区域共识的制度化 ——多案例比较研究[D]. 丁伟航.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