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当前法律意识现代化的阻却因素(论文文献综述)
张雪琴[1](2021)在《宪法视角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研究》文中提出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其保障兼具个人与社会的双重意义:对公民个人来说,私有财产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被认为是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生命延续、人格完善的关键作用;对社会来说,私有财产权保障同样对增加社会财富,减少贫困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任何权利的保障都不是绝对的,公民私有财产权作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在保障的同时也应当适当地限制。近年来经济发展势头可观,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我国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社会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需要”的社会内涵扩大了,不仅仅满足于解决人的温饱问题,更上升到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同时“人民需求”的社会层次提高了,不患寡而患不均,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均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税收无疑是社会贫富差距的调节器,遗产税的征收是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很多发达国家征收任务较重的遗产税,以缩小贫富差距,确保自由竞争的社会秩序稳定。遗产税能够调节代际间贫富差距,有效的解决了因贫富差距扩大带来的社会问题。首先,本文从遗产税的基本理论基础出发,阐述了遗产税制度的基本原理,包括遗产税的涵义、课税依据以及遗产税的社会功能,引出主题。其次,论证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合宪性。阐述了遗产税开征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的对立统一关系,从宪法规范和宪法学理论论证遗产税开征的合宪性。一方面,宪法理论上宪法学者们不断探索研究私有财产权限制的正当性理论;另一方面,在宪法立法及实践中,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同限制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公共利益的保障是促进私有财产权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公民依法享有私有财产权,根据我国宪法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遗产税缴纳是公民的社会义务,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最后,探索遗产税在我国至今尚未开征的原因以及困难,提出破解我国遗产税开征困难的路径。从美国遗产税开征中借鉴经验,剖析我国建国以来遗产税尚未开征的制度以及社会原因,为我国遗产税开征提供指导思路。本文以基本权利限制的宪法原理为依据,以遗产税对公民财产权限制为具体分析对象,结合遗产税征收的域外经验,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宪法上的依据,并且通过研究美国遗产税开征的利弊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实践上的经验。本文的研究价值主要从宪法角度利用遗产税调节社会财富促进再分配的价值展开探讨,创新之处是在宪法视角下研究我国遗产税开征的正当性,从宪法、法律研究理论和实践中为我国遗产税开征的正当性提供依据支撑。
杨川渝[2](2020)在《制度自信视域下民族区域自治运行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林杰[3](2020)在《社会治安治理创新视角下警保联动防控机制构建研究》文中认为以治理理论为基础,社会治安治理强调“主体创新”和“结构创新”,倡导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共建共治共享,依赖于多元主体协商、协同、互动和合作。保安员作为我国社会治安治理的重要主体力量,在社会治安治理创新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警保联动即是近年来实务部门关注的课题。警保联动可归纳为公安机关与保安员之间的协同共治,目标是发挥保安员的治安防范、先期处置以及社会服务功能,基于对保安员的整合、指导和调度,引导保安员承担社会责任。构建警保联动防控机制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实践可行性。警保联动具有以下治安价值:一是通过整合保安员提升整体防范效能,二是利用快速反应显化保安员的先期处置优势,三是保安员人多面广拓宽治安信息收集渠道,四是引导保安员承担部分非核心警务活动为警察减负,五是保安员勤务活动的全时空性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感。同时,警保联动顺应治安治理宏观政策精神、保安服务业具备资源优势、保安员防控能力迈向专业化、治安防控信息化发展迅速等现有的有利条件均表明构建警保联动防控机制是可行的。但构建警保联动防控机制也面临着政府层面和行业层面诸多主客观阻却因素,需要在构建警保联动防控机制过程中寻求破解之道。构建警保联动防控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从顶层设计上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具体应从目标定位、明确职责、流程设计、组织管理、科技支撑、监督考核六个方面着手实现。此外,为了破解构建警保联动防控机制所面临的不利因素,促进警保联动防控机制长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应着力实施以下五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提高保安企业经济效益,二是提升保安员获得感,三是健全保安员培训制度,四是塑造保安员良好公共关系,五是依托绩效评估持续改进。
张乾[4](2020)在《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古老而又年轻的诉讼制度,其古老是指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市民公益诉讼,其年轻是指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一直处于缺位和探索状态,直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将其纳入,但也仅仅是框架性的原则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2012年入法后并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易受侵害的国家利益和分散性社会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直面公共利益保护不力现实的抉择。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借力诉讼轨道整合国家和社会力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对推进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作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尽管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通过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找到了最佳制度模式,但关于制度的完善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目的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范畴、改革背景及理论基础、实践效果进行总结和论证,最后对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改革背景及理论依据、实践观察、制度完善依次展开研究,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展开,论文试图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中的原则性概念,得到了充分讨论和学术思考,但到目前无法对公共利益进行立法上的精确定义,究其根源在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抽象性,是一个与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类似的概括性概念,但公共利益是真实存在的,可以通过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公共性、整体性和程序性的基本属性以及与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界分来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和外延。公共利益确立的标准主要是公共福利和社会认同,反映的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一些价值取向和认同感,进行法律化转向后便成为司法保护的法益之一。民事诉讼法典中有若干条款都规定了公共利益的内容,尤其以民事公益诉讼最为明显,民事公益诉讼背景下的公共利益主要限于典型的纯粹性公共利益,也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体现较强的公共性和不可分性。通过比较考察,论文得出公益诉讼的内涵是指特定的主体对于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与私益诉讼的诉讼功能、原告资格、权利救济及裁判效力方面的差异中。在公益诉讼模式中,民事公益诉讼是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负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对涉及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诉讼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也于2017年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典中正式得以确立,成为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第二部分以改革背景和理论依据作为论证方向,论文认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来自于本轮司法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传统民事公益诉讼、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等四个方面。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公益诉讼制度的政治基础在于政治参与,公民个人、社会组织都可以通过公益诉讼进行政治参与,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在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对社会组织及其他机关公益诉讼积极性不高的替代性补充,实质上仍然是一种政治行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补强行政执法的不足,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体现了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的要求,是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哲学依据。关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法理,论文认为是在福利国家的背景下,社会“法化”不足无法满足现代型纠纷的解决需求,现代型纠纷的产生带来了民事诉讼有关理论的突破,比如当事人适格理论,从根本上来说是社会治理司法化的路径需要,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就是在诉讼理论突破的情况下为了缓解公共利益纠纷而产生的司法途径。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体现了宪法定位,检察机关借助诉讼轨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民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体现了法律监督的基本功能与价值。第三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进行了详细考察,论文试图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效果作出合理评价。通过分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面貌,对2016、2017、2018三年检察公益诉讼的完整办案数据进行实证考察和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比较分析,得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逐步得到体现,体现在保护公共利益的核心功能,执行法律,形成公共政策、促进社会治理的次要功能和为其他类似改革提供参考的借鉴功能。在制度的实践中,形成了恢复性司法理念、“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善治理念、公平效率理念、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补充司法理念等,论文着重对双赢多赢共赢和补充司法理念进行阐释。通过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进行观察提出了制度目前存在的一系列困境,为制度的塑造完善提供参考。第四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展开。文章从制度的特殊性入手,认为在诉讼主体、诉权基础、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方面均与民事诉讼存在差异,这是构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逻辑起点。通过分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内在逻辑,论文认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案件,根本目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已无法适应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解决社会公共利益纠纷的需要。从构建民事诉讼的程序体系出发,案件决定程序的基本理念要求根据不同的社会纠纷类型设置不同的程序规则,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定位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特殊程序显然更合适,程序的构建应该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注重效率、程序公正、检察克制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从诉权、诉讼标的、诉讼攻击防御和既判力几个方面对程序完善进行理论上的反思与构造。立法供给方面可以从制定程序规则、出台司法解释、制定公益诉讼单行法三个步骤顺序进行。未来规划发展方面,论文着重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扩展的原则及路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构建中社会组织诉权积极性的提升和公民个人诉权的赋予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初步思考。
王俣璇[5](2019)在《格式条款规制研究》文中指出格式条款体现了现代经济生活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在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而其天然地具有其正反社会效应,一方面,格式条款发挥着简化和促进市场交易的重要功能。格式条款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的灵活性与敏感性的影响下,公司等市场主体不断修正与完善交易中的权利义务配置,形成足以吸引交易相对人的格式条款,以推动经济活动的便捷化、规模化运作。而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由于其排除协商的特征,不免存在使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的普通消费者丧失缔约自由之虞。由于市场竞争的不充分甚至垄断,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等原因,市场自身对格式条款的负效应的抑制功能被削弱,甚至导致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从而损害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沦为经济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格式条款的双重社会效应,既反映法律与市场两种调整思路的博弈,也体现着民法理论内部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相互扶持与妥协。从格式条款的调整路径来看,一方面,法律应当放手市场,避免对市场竞争的贬损和对自由社会秩序的状害,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与导向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应作为市场失灵或市场极端逐利性的矫正手段,以防止权利义务关系的畸形失调,实现基本的公平正义价值。从民法的基本原则角度视之,格式条款由当事人一方单独制定,相对人仅具有“take it or leave it”的二元性选择,这一合同的发展趋势本身即是对传统契约自由原则的巨大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所言的“契约的死亡”之虞即体现于格式条款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之上,需要学理上的解释与协调。传统理论的理想模式下,契约自由即是契约正义,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只需触及程序层面。而到了现代,随着消费者问题、格式条款问题的日趋严重,民法不再坚守形式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实质化成为民法演变的最显着特征。现代契约法的中心问题已由契约自由变为契约正义。如何在格式条款问题中实现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民法基本价值,更是当代法学面对的重要课题。本研究将从合同法基本理论出发,穿插结合法经济学视角,按照“规制目标制定-规制范围限定-规制实然性分析-规制应然性设计”的行文思路组织篇章架构,逐步解决“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基本问题。第一章是对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和监管目标的证成,包括格式条款规制应如何回应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两大合同基本原则的要求,以及格式条款规制如何实现目标的精确化两个问题。缔约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以及相对方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的限制并不能体现格式条款对于契约自由的侵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的根源只能在于格式条款的格式性本身,合同法维护契约自由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即只能通过对信息压迫的矫正体现。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仅造成间接减损,以契约正义原则作为格式条款的监管要求,主要出于三重考虑:第一,反映契约正义的“条款内容”为监管识别提供便利性;第二,契约正义原则针对双方权利义务分配,其监管效果具有直接性;第三,契约正义原则为监管注入公共目标,具有防止社会价值整体受损的阻却作用。现代法时代下,格式条款的正负外部性由此为监管目标、监管逻辑以及监管力度等的设定提出多层次要求。从价值层面,格式条款的规制首先面临监管目标的精确化问题。契约自由原则对格式条款的效率要求应当为帕累托改进而非卡尔多-希克斯改进,而自愿性协商被认为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结果的途径,也即,“受交易影响的每一个人均同意这一交易”。这一目标之下,格式条款规制以对意思自治的维护为限具有正当性。契约正义原则则要求双方合作剩余的分配达到竞争水平,提供方因格式条款的非议价性在博弈中获得优势,当条款的分配结果不符合给付均衡的民法基本原理,监管的介入就在契约正义要求下具有正当性。从路径层面,格式条款问题的非绝对性与复杂性也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作为监管手段的二元性划分的绝对逻辑,也缓和了公法与私法的分明边界。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均为国家介入监管的路径,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为其效力保障,与自由放任的经济理念相区别,是对私人合同关系的积极引导或矫正。与格式条款相关的概念如“附合合同”、“样板文本”、“小字条款”、“标准化合同”、“标准化格式合同”等,各国理论对其格式条款赋予不同归纳方法。格式条款具有预先制定性、标准化、非协商性、附合性和重复使用性等特点。从其法律属性看,格式条款存在“契约说”与“规范说”之争,这一定性直接决定条款的监管路径问题。从经济视角来看,格式条款可解读为商品、产品质量属性,以及公共产品。在我国,法律监管对象呈现出由“格式合同”向“格式条款”、从“法律行为”到“意思表示”的转变,监管的精准性得以提升。沿此思路,格式条款规制对象可进一步限缩,具体分类标准如核心给付条款与附随条款的划分、商业合同条款与消费者合同条款的划分,以及是否为免责条款、是否规定主要权利的划分。第二章对我国当前格式条款规制的立法、行政及司法规制实态进行总结。我国形成以《合同法》为核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为配合的法律规范群。合同法规范路径下,《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52及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呈现出路径驳杂且逻辑似有抵触的规范形态,学界争论颇多。如何从中抽取并整合具有连贯性、协调性的规范进路成为落实格式条款规制的前提问题。最高法院公布的十余件公报案例中,法院在规范选择上侧重有别,裁判倾向上亦有区分,整体呈现出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动态均衡、互为补充的裁判逻辑。地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似对最高法院立场有所偏离。“提示与说明义务”因法律解释空间较大、为法官预留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而成为适用率较高的效力判断规则。部分并非出自信息矛盾的格式条款问题,被归入信息规制项下草率解决。除《合同法》以外,《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以合同法规制范式为参照,建立了消费者合同领域的格式条款规制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在合同法信息规制基础上,结合保险合同特色,对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规则加以延伸。格式条款质量低下问题,从其根源来看,存在信息不平等与市场地位不平等两类生成路径,《合同法》以及基于《合同法》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模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均偏重对信息不平等的矫正。《反垄断法》则从经济地位角度对格式条款规制范围及规制手段进行解读,回应市场地位不平等引起格式条款质量低下的情况,成为上述部门法规则的有益补充。在司法路径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均授权对格式条款施加行政监管,监管主体包括原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原银监会、原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原反垄断执法机关。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为格式条款规制的两种基本路径,为我国合同法所采用。信息规制路径在我国体现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施加,内容控制路径则包括格式条款内容的特别规范、显失公平规则、公平原则等。两类路径互不干涉,但在功能上互为补充,共同服务于格式条款质量的改进。各国及各历史阶段对二者的运用各有偏重。如何权衡两类规制力度、如何对其适用加以扩张或限缩,则需动用监管智慧,结合国情及市场状态加以判断。以下第三章与第四章分别就信息规制和内容控制规范的规范逻辑、现状及改进方式进行阐述,而格式条款解释作为内容控制之辅助,则置于第五章讨论。以下三章共同构成本文的核心部分。第三章讨论格式条款的信息规制理论,信息规制因其事先性和市场性而被视为实现意思自治和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通道。根据行为法经济学理论,市场机制异化的原因为,有限理性使消费者在认知层面和决策层面存在障碍,且对于特定条款,即使理性消费者亦会根据“成本-效益”分析而选择合理忽略。对此,提示义务的功能在于矫正双方信息的不平等,实现对阅读义务的替代;而说明义务则用于矫正专家与业余人的智识差距。根据行为人信息接收与处理的特征,信息披露存在层次化与实质化两方面的改进可能。层次化改进可以条款显着性或条款异常性为标准,并以实证调研为判断方式。实质化改进的路径如标准化信息提供、第三方信息加工以及“菜单式”合同创新等。此外,可借用软家长主义助推思路实现监管的改进。对于信息规制的力度和边界的确定,则应注重与法律行为法规范体系的分工与配合。第四章讨论格式条款的内容规制规范。我国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既包括不当条款内容规范及公平原则,还包括免责条款控制规范、基于公共秩序的内容控制规范,以及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不过,这些原则均需要法院根据双方交易的具体情节加以个案判断。从格式条款规制的适格性来看,我国法上的显失公平规则、乘人之危规则以及公共秩序对条款效力的控制规范应当以合同而非条款为对象;不当格式条款内容规范以及免责条款规范则明确规定适用于条款而非合同整体。从各规范具体判断维度来看,不当格式条款规范、免责条款规范集中考虑给付均衡的实现,而不以双方合意度也即意思自治的充足作为评价标准;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制度则从意思自治与给付均衡双重视角入手,对格式条款效力进行考量。第五章讨论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作用。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之争暴露出“意思与表示分立”理论的局限性,内心真意与外观行为均不能当然地、独立地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发挥影响法律效果的后果。我国坚持客观解释规则作为格式条款解释的基本路径,仅当其无法穷尽解释时,不利解释规则才发挥作用。我国实践中存在对不当解释规则的体系定位的误读现象,这就不免造成规则的误用和错用,反而在结果上矫枉过正,既违背了解释的中立态度,亦侵蚀了内容控制规范的价值功能。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虽各有改进之空间,但仍存在效果上的极限阈值或“天花板”;此外,司法进路本身亦存在个案性、事后性、非行业性、非市场性等效果限制。当三至五章提及的规制手段达到效果极限而无法应对现实需求时,毋宁诉诸行政路径,结合美国、以色列、德国等制度经验,构建以经济视角下的“产品监管”为模型、以事先审批为模式的监管路径,也即第六章提出的最低质量标准模式。格式条款的事先性规制路径,也即施用行政手段,将格式条款内容的审查提前化,配合事先性信息规制的规制尝试,以实现经营者信息披露成本、多数消费者信息处理成本、重复性司法成本的缩减。具体而言,应建立由“最低质量标准”和“安全性质量标准”组成的双层质量标准体系。对于未通过前者的格式条款,禁止其进入市场;对于通过前者但未达到后者标准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施加实质性信息披露;对于通过后者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仅须履行形式性信息披露。该制度以统一的行政监管作为司法监管的前置性环节,在节约审判压力的同时促进评价标准的贯一性。
赵明霞[6](2019)在《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文中指出20世纪以来,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从根源上看,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仅反映了生态资源的有限性问题,更反映了人类在利用自然环境上的失序问题。也可以说,环境问题的根源是资源生态的有序性和有限性,与人的需求和行为、关系的无限性和无序性之间的矛盾。生态环境的有序性和有限性是其事物的本性,要解决环境问题,必须从调整人的行为和关系出发。不论是研究者还是实践者、组织还是个人,每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人都在探索如何在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系统的基础上实现人类自由发展的路径。上世纪70年代,在可持续发展观和人权观的推动下,环境权第一次出现在国际文件之中。对于环境权的价值和意义,国际社会已经初步达成了共识。环境权是“公众在安全、健康和良好环境中生活,免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权利”,是人类维护自身生存发展利益的重要手段,对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梳理多年来关于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过程,发现环境权的理想性与工具性双重内涵之间存在明显的疏离,它依然处于一个比较边缘化的状态。虽然学者对环境权的理论研究视角多元,但视角之间缺乏一种整合性和系统性的求实态度,而在实践中,各国的环境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给环境权进一步发展的营养素材也是有限的。环境权依然是“在理论上可取、实践上难以操作”的权利类型。如何认识环境权,明确其现实价值和意义,这是破解所有问题的关键。反思之,权利的意义不是在于宣示,而在于对现实发挥切实的指引力,人权更是如此。权利的实现,其重心不仅在于权利所代表的价值和利益得到权威的认可,也在于被权威认可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并为主体所实际享有。追溯根源,环境权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源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促进环境保护、配置环境利益、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要义不容否认。环境权的价值和根本任务在于推动社会发展的“价值更新”和“制度建设”双重变革。环境权的实现就是要求公民能够切实享有安全、健康和良好的环境品质,并且这一权利能够得到法律保障、社会尊重和国家保护。然而,变革之路并非坦途,因此环境权的实现也是社会内部各种因素之间博弈并走向平衡的过程。本文从人权法学的视角,探析环境权的实现逻辑,并相应的构建环境权实现过程中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公民运用法律、道德原理,实现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合作共赢机制。论文除了导论和结论的基础论证外,将主要内容分为六章:第一章,梳理环境权的研究和发展进程。总结环境权的发展背景、理论探讨、国际组织及世界主要国家环境权的实践现状,提出环境权的研究需要务实的态度将其付诸实施,而其价值在于对社会关系和制度的引导。第二章,探讨环境权的人权属性构造。环境权作为人权的属性体现在环境权的内涵、外延和效能上。环境权是人类享有安全、健康和良好环境品质,免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权利,具有促进环境保护、维护环境利益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要义,其主体、客体和内容都体现出鲜明的人权属性。第三章,探索环境权的实现路径。作为人权的环境权,其法律实现和社会实现的途径都至关重要。首先环境权应在作为社会基本规范的法律中得到体现;其次环境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表现为政府、企业等社会组织、公众等积极采取行动,履行职责义务,推定环境相关制度的实施;而环境权的实现最终在于塑造人格,塑造一种理性的规范意识和秩序,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文明形态。第四章,分析影响环境权实现的主要外部因素。环境权的实现并非“真空操作”,必然受到特定时空条件的影响。不同的经济状况、社会结构和文化因素等现实条件不仅影响具体的环境品质,而且也决定了各国、各区域或群体为实现环境权而采取的不同途径和制度设计重心。第五章,构建环境权实现的机制体系。社会制度建设及其内部的有机衔接是环境权实现的关键环节。以国际环境公约为指导,以当代环境权实现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为基础,构建完整的环境权利调配、保障、救济和发展、国际合作的机制体系。第六章,作为对法理分析的实践延伸,以我国国情为基础,探索环境权相关理论与实践的本土化状况。环境权的价值及其实现目标与我国传统文化传承、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具有现实的契合性。在总结我国相关有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回顾和梳理我国环境权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机制优化的对策和建议。
陈映璇[7](2019)在《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的现状透视与路径选择》文中研究说明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研究进程中,证明标准问题被视为是民事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看似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以及其他散见于程序法、实体法规范中的法律条文使证明标准呈现出了多元化趋势。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司法者对证明标准的术语误读模糊了适用边界,间接导致了裁判文书说理的模糊与不规范,另一方面,立法规定的粗疏致使证明标准无法满足纷繁复杂的案件需求,零星存在法官自由适用证明标准的情形。由此观之,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均对证明标准提出了多元化要求,这种要求亟需在诉讼法理论中得到回应。案件性质及价值取向的差异,实体法事实与程序法事实的不同特性决定了对证明标准的研究不应囿于程序法本位主义,亦需考虑实体法的正义与法的安定性要求。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所呈现的新问题,提出的新要求决定了对证明标准的研究不应仅停留在抽象的理论论争层面,亦应从诉讼实践出发,并最终回归诉讼实践。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运用过程中,不同性质的案件、实体法事实与程序法事实、要件事实与间接事实对证明标准的要求并非是统一的,而应是多元化的、可调节的。本文将从理论研究、立法规范与司法实践三个角度分析证明标准多元化现状,明确证明标准多元化存在的问题,借鉴两大法系中证明标准之适用经验,立足于诉讼实践,结合实体法,对证明标准由粗放走向精细的多元化建构提出完善建议。正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现状透视:理论研究、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该部分从理论、立法、司法三个角度对证明标准多元化的发展现状作梳理和分析。在理论方面,梳理学说发展,总结学者在证明标准多元化的必要性及路径选择等方面存在的争议;在立法方面,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维度对涉及证明标准的法律规范作整理归类;在司法实践方面,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总体和抽样分析讨论证明标准的适用状况。第二部分,困境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的阻却因素。在对理论、立法、司法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所面临的问题:概念论争制约立法和司法实践发展、程序法本位主义致使实体法考量缺位、立法规定粗疏致使规范功能落空、术语误读模糊了适用边界。第三部分,域外考察:两大法系证明标准多元化趋势及借鉴。对两大法系证明标准发展进行分析,尤其是其适用条件、制度背景和法律思维模式,指出无论是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抑或是英美法系的“灵活证明”,均存在证明标准多元化之趋势,试图为完善我国多元化证明标准体系提供域外经验指导。第四部分,路径选择:从概念纷争走向体系建构。在价值导向上明确诉讼实践应是多元化路径的起点和回归终点。在多元化证明标准具体内容上应兼顾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事实与程序法事实、要件事实与间接事实应适用不同标准。与此同时,应以司法解释中进一步细化证明标准作为立法保障,以加强心证公开、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落实司法责任制作为配套措施。
高蕾[8](2019)在《医务人员法治观教育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法治建设进程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渐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并进一步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的坚强决心。医疗卫生事业是关乎社会发展大局和公众福祉的大事,与公民健康息息相关,广大医务人员承担着救死扶伤、敬佑生命的重任。在国家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医务人员不仅要重视医学理论和专业技能的提升,还要紧跟国家法治实践的步伐,通过系统的法治观教育树立科学的法治观念,掌握一定法律知识。但是,目前医务人员法治观教育工作仍面临着诸多不足与挑战,与法治社会建设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医务人员存在工作强度大、专业性强、责任重等特点。医院存在对法治观教育重视程度不够、组织开展学习不够,医务人员学习时间严重不足等诸多问题。为了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医院应该重视医务人员法治观教育的重要性。如果医务人员提升综合素质后,既能做到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权利,同时能维护医务人员自身合法权益,进而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全文立足当前法治建设的大环境,从医务人员职业的特殊性出发,通过查阅文献、开展问卷调查、进行访谈和案例分析,指出医务人员法治观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剖析原因,进而提出优化和完善医务人员法治观教育的对策。本文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医务人员开展法治观教育的必要性。对法治观教育、医务人员法治观教育等概念进行界定,就医务人员的群体特征进行一定分析,阐述了开展医务人员法治观教育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医务人员法治观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笔者选取某市三甲医院开展问卷调查及访谈,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结合调研数据分析和案例,提出医务人员法治观教育存在主要问题和形成的原因;第三部分,提出完善医务人员法治观教育的对策。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从转变教育理念、拓宽教育途径、优化教育内容、完善教育考评体系等角度,探讨完善医务人员法治观教育的对策。通过医务人员法治观教育研究,理论上,丰富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实践上,医务人员法治观提升后,既能做到规范执业活动,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医疗行为安全,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权利;也能维护医务人员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的医患关系的构建,确保医疗秩序稳定有序,从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李雪[9](2019)在《大学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利意识研究 ——以重庆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广泛应用,网络资源的流通愈发迅猛与快捷,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日益复杂多样,引发网络着作权问题泛滥成灾。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网络传播中的着作权保护的专项法定权利,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尤为关键。当前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注集中在法理上的探讨分析,缺乏实践中受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利意识研究。而权利意识研究可以作为连接文本中的法律和实践中的法律的桥梁,对立法修正和完善提供借鉴。本研究以重庆市大学生为样本,抽取7所高校的301名学生为有效调查样本,通过实地问卷调查的形式调查大学生群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利意识,尤其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利的认知和评价。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利意识划分为权利认知、权利评价、对权利义务关系的态度、处理权利义务问题的行为、权利需求五个维度。通过问卷发放、数据收集整理、描述性统计、独立样本T检验和单因素方差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大学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利意识情况进行调查,其中包括整体情况和不同样本间的差异。既能填补当前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利意识的研究空白,也为提升公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意识和立法修正提出合理建议。通过研究发现大学生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利意识整体表现不足,这既与法律知识掌握薄弱有关,也受我国传统社会文化对权利意识持续影响。提升公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意识,首先在立法上合理审慎地展开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利的法律重构;其次在发展传统教育途径的基础上,还应充分考虑个人特征、发挥网络新媒体的传播优势。
黄子强[10](2019)在《论政府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文中研究表明生态环境修复是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所提供的法律救济,其目的是通过责令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各种措施修复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的功能与价值。生态环境修复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能够最大限度、最为直接地救济生态环境损害,其以环境公共利益为导向,具有公共性。责任制度的设计要以实现该责任的功能为标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具有修复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功能与衡平生态环境损害下各方利益的衡平功能,相应地,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分配必须要以实现责任的修复功能与衡平功能为目的。但现行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分配模式存在缺陷,将严重减弱责任的修复功能和衡平功能,无法完全实现责任的功能。对此,如何合理界定政府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成为关键。理论界对此问题有所关注,但现有的研究成果未能对该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故而有必要对政府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进行研究论证。现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分配模式的缺陷是政府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确立的现实基础,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可为政府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提供正当性来源,政府的环境责任体系也给政府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提供了制度支撑。因此,应以责任功能的完整实现为目标,构建起政府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制度,以完整救济生态环境损害,实现公平正义。政府在不同情形下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对政府的责任形态进行归类,同时从责任范围、责任追偿、责任保障等方面对政府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制度进行构建。借鉴侵权法的责任形态理论,可将政府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分为单独责任、补充责任与兜底责任。单独责任下,政府需对因自身行为单独直接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全部修复责任,政府为第一顺位责任人,且无追偿权;补充责任下,政府因未尽到合理的环境质量安全保障义务间接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此时政府应在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不能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第二顺位的补充责任,为有限的补充,担责后对其能够防止或制止的损害范围内所承担的修复费用不享有追偿权;兜底责任下,政府需要对因各种原因无人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修复责任,例如损害行为人不明、损害行为人灭失、损害行为人能力不足等,此时政府承担的是最后的兜底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追偿修复费用。另外,对于具有修复急迫性的生态环境损害,出于及时救济的必要,政府也需先行承担修复责任,但这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此时政府在责任顺位上是第一位的,但是否享有追偿权要视政府的责任形态而定。在复杂的生态环境损害面前,政府的能力也有限度,生态环境修复作为一种惠及公众的公益事业,需要设立生态环境修复基金进行费用分担,但出于合理使用基金的考虑,政府只在承担兜底责任时才可申请使用。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也会出现失灵,从而导致政府错位承担修复责任,此时需要依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其进行矫正。
二、论我国当前法律意识现代化的阻却因素(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当前法律意识现代化的阻却因素(论文提纲范文)
(1)宪法视角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第二章 遗产税的基本理论及产生和发展 |
第一节 遗产税制度的基本原理 |
一、遗产税的涵义及性质界定 |
二、遗产税课税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遗产税的产生与发展 |
一、近代以来遗产税的产生背景 |
二、遗产税在我国存废历程及争议 |
第三章 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合宪性论证 |
第一节 征收遗产税与私有财产权保障的对立统一关系 |
一、宪法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
二、遗产税是对私有财产权的特殊限制 |
第二节 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合宪性判断 |
一、宪法法律规范为遗产税开征提供法律保留 |
二、宪法私有财产权限制理论为遗产税提供合宪性依据 |
三、遗产税的宪法法理 |
第四章 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与阻却因素 |
第一节 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 |
一、社会发展不平衡带来的矛盾 |
二、遗产税的社会功能 |
第二节 当前我国遗产税开征的阻却因素 |
一、制度原因 |
二、社会文化原因 |
第五章 我国遗产税开征的破解路径 |
第一节 遗产税征收的域外制度经验 |
一、发达国家遗产税开征的历史 |
二、国外遗产征收的制度借鉴 |
第二节 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制度完善与配套措施 |
一、制定并完善遗产税和赠与税法律法规 |
二、提高税收征管部门的征管水平和资产评估能力 |
三、转变公民传统纳税观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专着类 |
二、期刊论文类 |
三、学位论文类 |
四、外文文献类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3)社会治安治理创新视角下警保联动防控机制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实地调查法 |
1.3.3 归纳总结法 |
1.4 研究现状 |
1.4.1 国内相关研究述评 |
1.4.2 国外相关研究述评 |
2 警保联动: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保安与保安服务 |
2.1.2 警保联动 |
2.2 理论基础:治理理论 |
2.2.1 西方语境下的治理:来源与内涵 |
2.2.2 中国情境下的治理:“治理现代化” |
2.2.3 社会治安治理创新——基于“治理现代化”的分析 |
3 构建警保联动防控机制的应然逻辑 |
3.1 警保联动的现实必要性 |
3.1.1 资源整合提升整体防范效能 |
3.1.2 显化保安员先期处置优势 |
3.1.3 拓宽治安信息收集渠道 |
3.1.4 剥离非核心警务为警察减负 |
3.1.5 提升社会公众的安全感 |
3.2 警保联动的实践可行性 |
3.2.1 顺应治安治理宏观政策精神 |
3.2.2 保安服务业具备资源优势 |
3.2.3 保安员防控能力迈向专业化 |
3.2.4 治安防控信息化发展迅速 |
4 构建警保联动防控机制的阻却因素 |
4.1 政府层面 |
4.1.1 警保融合发展认识偏差 |
4.1.2 法制与政策保障薄弱 |
4.2 行业层面 |
4.2.1 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冲突 |
4.2.2 保安队伍整体素质偏低 |
4.2.3 公众对保安员信任感不足 |
4.2.4 保安员自身职业认同感缺失 |
5 构建警保联动防控机制的总体规划与实现路径 |
5.1 顶层设计 |
5.1.1 法制保障,政策支持 |
5.1.2 公安主导,协同共治 |
5.1.3 激励引导,互利共赢 |
5.2 具体路径 |
5.2.1 目标定位:打造警保联动四大职能 |
5.2.2 明确职责:延伸保安员多元角色 |
5.2.3 流程设计:设定三种运转模式 |
5.2.4 组织管理:建立“卅”形分级指挥体系 |
5.2.5 科技支撑:搭建双向信息化互动平台 |
5.2.6 监督考核:建立保安员勤务监督制度 |
5.3 实施保障 |
5.3.1 利益补偿:提高保安企业经济效益 |
5.3.2 增进认同:提升保安员获得感 |
5.3.3 素质提升:健全保安员培训制度 |
5.3.4 培育信任:塑造保安员良好公共关系 |
5.3.5 质量监控:依托绩效评估持续改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博士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公共利益 |
一、公共利益内涵辨析 |
二、公共利益的属性 |
三、公共利益与相关利益形态的界分 |
四、民事领域的公共利益 |
第二节 公益诉讼 |
一、内涵分析 |
二、特征概括 |
三、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区别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产生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 |
一、域外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图景总体考察 |
二、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司法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路径 |
三、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 |
第二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 |
一、从属于本轮司法改革 |
二、转机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三、承接于传统民事公益诉讼 |
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实需要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政治哲学理论 |
二、纠纷解决理论-接近司法、缓解纠纷“法化”不足的理性选择 |
三、宪法基础-法律监督的理性回归 |
第三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观察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面貌 |
一、案件范围 |
二、诉前程序 |
三、诉讼程序 |
四、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境遇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脉络概述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观察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合理评价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功能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念 |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 |
第四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殊性 |
一、诉讼主体 |
二、诉权基础 |
三、诉讼程序 |
四、诉讼权利义务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完善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定位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的基本原则 |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的理论省思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及未来面向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扩展 |
三、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格式条款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简析 |
三、本文创新点及不足 |
(一) 本文主要创新点 |
(二)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格式条款规制目标的再认识 |
第一节 从卡尔多-希克斯改善到帕累托改善: 契约自由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 |
二、帕累托改善的形式证成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一: 意思自治的维护 |
第二节 格式条款的博弈分析:契约正义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的冲击 |
二、合作剩余分配的异化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二: 给付均衡的矫正 |
第三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目标下的国家模式 |
一、公法路径与私法路径二分法的勘误 |
二、国家模式与市场模式二分法的勘误 |
三、由事后监管向事先监管的延伸 |
第四节 规制范围的限定:司法实践与交易实践视域下的格式条款 |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
二、格式条款法律性质的基本理论 |
三、格式条款的法经济学解读 |
四、规制单位:格式合同亦或格式条款 |
五、格式条款规制的层次化要求 |
第二章 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实态 |
第一节 格式条款的《合同法》规范逻辑 |
一、第39条第1款与第40条关系辨析 |
二、第40条与第52、53条逻辑关系的辩证分析 |
三、第40条与《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的逻辑关系 |
第二节 以《合同法》为依据的格式条款司法审判实态 |
一、最高法院的监管逻辑:动态均衡的实践 |
二、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管逻辑:信息规制的强化与异化 |
第三节 格式条款的其他部门法规制路径 |
一、格式条款的消费者法规制路径 |
二、格式条款的保险法规制路径 |
三、格式条款的反垄断法规范路径 |
第三章 格式条款信息规制理论的反思与修正 |
第一节 市场机制的异化:传统磋商程序之困境 |
一、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认知局限 |
二、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决策困境 |
三、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理性忽略” |
四、逆向选择模型:低质量格式条款的生成机制 |
第二节 信息规制标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
一、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义务 |
二、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说明义务 |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层次化改进 |
一、以条款显着性为标准 |
二、以条款异常性为标准 |
三、以实证研究为标准 |
第四节 信息规制的实质化改进 |
一、标准化信息提供 |
二、信息加工手段的创新:第三方机构与质量评级 |
三、合同创新:格式合同的“组合式”/“菜单式”设计 |
四、电子商务中电子格式条款的披露创新 |
第五节 信息规制的法律效果 |
一、未成立与无效之辩 |
二、提示与说明义务作为成立要件之证成 |
第六节 软家长主义助推与信息规制之配合 |
一、软家长主义助推的决策辅助功能 |
二、信息规制与助推的适用范围厘定 |
三、助推的具体适用方法 |
第七节 信息规制与法律行为法的分工 |
一、法律行为法的功能定位与规制立场 |
二、信息义务的标准:以法律行为法为参照 |
三、信息规制的功能性重构 |
第四章 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理论 |
第一节 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的适用 |
一、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的立法体例 |
二、我国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体系 |
三、合同亦或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群适用范围的划分 |
第二节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特别规范 |
一、不当条款进路的具体化:合同法第40条 |
二、公平原则的适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 |
三、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则:合同法第53条 |
第三节 一般内容控制规范及合同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
三、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 |
四、商事交易特殊规则的适用 |
第五章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
第一节 大陆法系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以客观解释为原则 |
一、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争 |
二、客观解释规则:以通常理解为解释 |
三、不利解释规则 |
第二节 美国法上的格式条款解释规则:非情境化标准 |
一、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1)条 |
二、格式条款解释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3)条 |
第六章 格式条款的事先性审查:最低质量标准路径 |
第一节 双重规制路径的功能界限 |
一、信息规制效果的局限性 |
二、内容控制效果的局限性 |
第二节 规制逻辑的结构性转变:事先性标准的优越性 |
一、基于规制成本的优化选择:由事后规制到事先规制 |
二、对于规制技术的优化选择:规则与标准的折衷 |
第三节 最低质量标准制定的制度尝试 |
一、格式条款的备案制度 |
二、格式条款标准化的尝试 |
第四节 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建构模式 |
一、双重质量标准结构的设想 |
二、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运用模式 |
三、各国格式条款监管机构与监管立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设计 |
第一章 环境权的发展考察 |
第一节 环境权的生成理路 |
一、时代背景 |
二、现实条件 |
三、理论基础 |
第二节 环境权的理论探讨 |
一、必要性讨论 |
二、确定性讨论 |
三、可行性讨论 |
第三节 环境权的实践探索 |
一、国际社会的实践 |
二、主要国家的实践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反思与启发 |
一、理论局限 |
二、实践不足 |
三、权利实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环境权的人权属性证成 |
第一节 环境权的本质要义 |
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
二、保护环境生态利益 |
三、调适环境社会关系 |
第二节 环境权的基本构造 |
一、主体 |
二、客体 |
三、内容 |
第三节 环境权的主要特征 |
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
二、公益与私益相统一 |
三、防御与合作相结合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关联性辨析 |
一、环境权与生存权 |
二、环境权与健康权 |
三、环境权与发展权 |
四、环境权与财产权、人格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环境权实现的规范体系 |
第一节 基本原理 |
一、理论视角 |
二、主要原则 |
三、阶段分解 |
第二节 从应有到法定:环境权的法律规范 |
一、环境权的“正当性” |
二、权利入宪 |
三、规则建构 |
四、程序保障 |
第三节 从法定到实有:环境权的制度规范 |
一、环境权的“可行性” |
二、国家保护 |
三、社会尊重 |
四、公众维权 |
第四节 从实有到应有:环境权的文化规范 |
一、环境权的“普适性” |
二、生态秩序 |
三、环境人格 |
四、生态习俗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环境权实现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经济发展条件 |
一、经济水平 |
二、增长方式 |
三、产业结构 |
第二节 社会治理结构 |
一、政府管理 |
二、社会自治 |
三、市场调配 |
第三节 现代法治状况 |
一、法律规范 |
二、法权结构 |
三、法治素养 |
第四节 传统价值观念 |
一、单一的物质主义 |
二、过度的个人本位 |
三、狭隘的局部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环境权实现的机制设计 |
第一节 环境权的配置机制 |
一、权利基准 |
二、环境优先 |
三、服务均等 |
第二节 环境权的保障机制 |
一、信息公开 |
二、公众参与 |
三、公共管理 |
第三节 环境权的救济机制 |
一、司法救济 |
二、社会救济 |
三、行政救济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发展机制 |
一、法制绿色化 |
二、文化多元化 |
三、环境社会化 |
第五节 国际合作共治机制 |
一、国际环境规范框架 |
二、共同有区别的责任 |
三、共享性的交流对话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环境权的中国场景 |
第一节 环境权实现的理想架构 |
一、环境权与天人合一 |
二、环境权与环境治理 |
三、环境权与生态文明 |
第二节 环境权实现的现实面相 |
一、环境权的法律规范现状 |
二、环境权的制度规范现状 |
三、环境权的文化规范现状 |
第三节 环境权实现的阻却因素 |
一、环境法治未完成全面转型 |
二、经济发展未达到历史拐点 |
三、政治共识未制定践行方案 |
第四节 环境权实现的机制优化 |
一、政策提升机制 |
二、法制实施机制 |
三、社会参与机制 |
四、教育引导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的现状透视与路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现状透视:理论研究、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 |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的理论研究 |
(二)基于规范分析视角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 |
(三)司法实践中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 |
二、困境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的阻却因素 |
(一)方法论的滞后掣肘立法和司法实践 |
(二)程序本位主义致使实体法考量缺位 |
(三)程序法规定的粗疏导致规范功能落空 |
(四)司法实践中的术语误读模糊了证明标准界限 |
三、域外考察: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趋势及借鉴 |
(一)两大法系证明标准演进趋势分析 |
(二)两大法系证明标准多元化路径之借鉴 |
四、路径选择:从概念纷争走向体系建构 |
(一)价值导向——诉讼实践是多元化路径的起点与回归终点 |
(二)核心内容——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兼顾 |
(三)立法保障——司法解释中证明标准的细化 |
(四)配套措施——证明标准案例指导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医务人员法治观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理论依据 |
1.2.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
1.2.2 思想政治教育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意义 |
1.4.1 理论意义 |
1.4.2 实践意义 |
2 医务人员开展法治观教育的必要性 |
2.1 医务人员法治观教育的概念界定 |
2.1.1 法治观教育 |
2.1.2 医务人员法治观教育 |
2.2 医务人员的群体特征 |
2.2.1 医务人员的医学专业性强 |
2.2.2 医务人员工作强度大 |
2.2.3 医务人员职业风险高 |
2.2.4 医务人员责任重 |
2.3 医务人员开展法治观教育的重要性 |
2.3.1 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的需要 |
2.3.2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现实需求 |
2.3.3 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 |
2.3.4 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
3 医务人员法治观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
3.1 医务人员法治观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1 对法治观教育的必要性认识不足 |
3.1.2 法治观教育的内容与形式脱离实际工作 |
3.1.3 医务人员考评体系设计不完善 |
3.1.4 教育管理制度存在空缺 |
3.2 医务人员法治观教育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 |
3.2.1 主观原因 |
3.2.2 客观原因 |
4 完善医务人员法治观教育的建议 |
4.1 树立新时代法治观教育理念 |
4.1.1 医务人员应加强对法治观教育的重视 |
4.1.2 医院要加强对法治观教育的重视 |
4.1.3 调动医务人员学习法律的积极性 |
4.2 优化医务人员法治教育内容 |
4.2.1 加强宪法与基本法律知识教育 |
4.2.2 加强卫生行政管理法律知识的教育 |
4.2.3 加强法治理论和临床实践的结合 |
4.2.4 加强医德伦理的教育 |
4.3 丰富医务人员法治教育途径 |
4.3.1 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进行宣传学习教育 |
4.3.2 搭建医务人员和患方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 |
4.3.3 优化医疗系统内部法治环境,增强法治教育时效性 |
4.4 建立完善医务人员法治教育考评体系 |
4.4.1 将法治教育培训效果纳入日常监管重点环节 |
4.4.2 建立和完善医务人员医德医法考评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录 |
(9)大学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利意识研究 ——以重庆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述评 |
1.4 研究问题与研究思路 |
1.4.1 研究问题 |
1.4.2 研究思路 |
1.5 研究的创新性 |
1.6 研究的可行性 |
2 研究设计 |
2.1 核心概念梳理和辨析 |
2.1.1 信息网络传播 |
2.1.2 信息网络传播权 |
2.1.3 知识产权、着作权、版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
2.1.4 权利意识 |
2.1.5 信息网络传播权利意识 |
2.2 数据与方法 |
2.2.1 数据来源 |
2.2.2 研究方法 |
2.3 问卷设计与调查 |
2.3.1 问卷调查流程 |
2.3.2 样本选取 |
2.3.3 问卷的设计 |
2.3.4 问卷的构成 |
2.3.5 预调研分析 |
2.3.6 问卷发放 |
2.3.7 信度检测 |
3 研究发现 |
3.1 样本基本统计分析 |
3.2 大学生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意识情况 |
3.2.1 整体认知情况 |
3.2.2 权利认知情况 |
3.2.3 权利评价情况 |
3.2.4 对权利义务关系的态度情况 |
3.2.5 处理权利义务问题的行为情况 |
3.2.6 权利需求情况 |
4 结论和讨论 |
4.1 认知层面:大学生的法律知识薄弱,难以形成清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利意识 |
4.2 态度层面:政治意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利意识的相互影响 |
4.3 行为层面:重于信息网络传播义务遵守,轻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主张 |
4.4 需求层面:新媒体应作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利意识提高的重要媒介 |
5 对策及建议 |
5.1 立法修正的建议 |
5.1.1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范围的建议 |
5.1.2 “广播权”“其他权利”法律定义区分建议 |
5.1.3 对法律文本表达的建议 |
5.2 文化建设的建议 |
5.2.1 法律知识普及建议 |
5.2.2 媒体环境塑造建议 |
6 研究不足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调查问卷 |
C.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10)论政府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内容范围与功能定位 |
(一)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内容范围 |
(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功能定位 |
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分配的模式与缺陷 |
(一)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现行分配模式 |
(二)现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分配模式的缺陷 |
三、政府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确立基础 |
(一)政府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确立的现实基础 |
(二)政府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确立的宪法渊源 |
(三)政府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确立的制度支撑 |
四、政府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规则 |
(一)政府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责任形态 |
(二)政府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责任范围 |
(三)政府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责任顺位与追偿权 |
(四)政府生态环境修复成本的社会化分担 |
五、政府错位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矫正 |
(一)政府错位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情形 |
(二)政府错位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矫正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论我国当前法律意识现代化的阻却因素(论文参考文献)
- [1]宪法视角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研究[D]. 张雪琴. 兰州理工大学, 2021
- [2]制度自信视域下民族区域自治运行研究[D]. 杨川渝. 西南民族大学, 2020
- [3]社会治安治理创新视角下警保联动防控机制构建研究[D]. 林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4]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D]. 张乾.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格式条款规制研究[D]. 王俣璇. 山东大学, 2019(02)
- [6]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D]. 赵明霞.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7]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的现状透视与路径选择[D]. 陈映璇.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医务人员法治观教育研究[D]. 高蕾.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19(03)
- [9]大学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利意识研究 ——以重庆市为例[D]. 李雪. 重庆大学, 2019(09)
- [10]论政府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D]. 黄子强.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