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办理赡养协议公证应注意的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王葆莳[1](2021)在《论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继承权——《民法典》第1072条和第1127条解释论》文中研究指明继父母子女之间不能基于抚养教育事实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否则会引起亲权冲突和法律适用矛盾。《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的本意是维护既定的社会家庭关系,为此目的,只需为继父母设立与日常生活照料相关的弱式监护权即可,无需强行构建拟制血亲关系。该规定的字面含义过于宽泛,超越了核心文义的射程范围和边缘区域,应进行缩限解释。继父母和继子女不能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结合第1070条主张继承权,只能根据第1127条主张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主张继承权的前提是继承开始时存在姻亲关系和扶养关系,两者缺一不可。姻亲关系消除的,即使双方曾经存在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间亦不能互相主张法定继承权。在判定扶养关系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认可程度、家庭生活的融入度、对子女的抚养支出等因素。对曾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酌情分配遗产,以达到缩限解释原则下的个案平衡。
王家汇[2](2020)在《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老龄化情况的不断加剧,家庭养老的功能被逐渐弱化,老年人和意思能力欠缺的成年人权利保障成为当下热议的话题。自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颁行以来,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我国对于人权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但《民法总则》并未针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设立专门监督机制,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被监护人因行为能力的欠缺或丧失,处于被意定监护人支配的情况,导致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就域外各国立法来看,从英美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到大陆法系德国的医疗照管制度、日本的任意监护制度,均有相关监护体系的构建,有的是纯私力监督,有的是公权力介入的监督,还有公私相结合的双轨制监督。虽然各国制度构建不同,取得效果也各异,但经过不断的实践和完善,其意定监护监督机制均趋于成熟。相比较而言,我国意定监护监督的缺失已经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分析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域外经验完善监督机制的构建,使意定监护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文章由以下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介绍这一制度的内涵、渊源及立法价值,了解此制度发展的历史,介绍意定监护监督的立法价值,并就其立法的意义进行探究。从对意定监护合同、对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对公力与私力救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体现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评析国内制度现状。通过对民法总则制定前后的意定监护监督立法分析,结合实证研究,了解民法总则制定后此项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针对启动时间、主体分工、监督权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监管五个方面提出现存问题;第三部分:借鉴域外相关立法。运用比较分析,通过对比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典型国家的当前立法,从共性与差异性两个方面分析各国差异,明确对我国的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结合全文,从立法原则、启动要件、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监管五个方面提出对监督机制的完善方案,希望为我国意定监护监督立法提供一些参考。
黄娅[3](2020)在《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是指意思能力健全的成年人作为委托人得以依照其自由意愿选择监护人,并在合同中将监护事务的全部或者部分授权给受托人;在该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后,受托人依约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制度。该制度能够充分保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吸毒者、酗酒者等。我国属于人口大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相较于其他国家更为突显。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计划生育国策致使我国出现了独特的社会问题,即独生子女家庭以及失独家庭对老年人赡养难的问题。与此同时,加上我国残疾人和其他失能成年人的数量不容小觑,这使得众多家庭负担着沉重的监护压力。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意定监护制度做了规定,但是仍存在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制度规定不完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缺位等问题亟需解决。在我国学术界,学者们对诸如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立法体例的选择、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的生效要件等问题观点不一。在我国司法审判中,由于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内容,导致法院在审理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案件时遭遇到诸多困难。本文拟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进行研究,以期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建议,进一步保障我国失能成年人的法律权益。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概述。主要包括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分类等,对该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介绍,为全文内容的展开打下基础。第二部分为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论述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分析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为下文提出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做铺垫。第三部分为域外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主要介绍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主要内容,总结其可借鉴的优秀立法经验。第四部分为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基于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所存在的立法问题,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建议。完善立法的建议主要包括完善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有关主体要件的规定、完善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制度以及建立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等。
张舒彤[4](2020)在《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提出为了应对老龄化以及保障人权的需要,欧美诸国相继进行了监护制度成年监护制度改革,废除禁治产制度。加强公权力干预已经成为各国监护制度发展的趋势,建立完善的监护监督制度也已经成为现代各国监护立法的共识。诸如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日本等都建立了相对成熟完善的意定监护监督体制。作为老龄化加速前进的我国,在监护立法方面还有较大欠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民法总则》已将意定监护制度纳入其中,但是一般的监护监督制度(即《民法总则》第36条)并不能完全囊括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同时,监督主体职责与权限的具体内容有待完善、意定监护登记制度缺失、配套的监督措施没有跟上等方面问题。鉴于该制度广泛的利用群体以及日益加剧的老龄化现象,我国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与意定监护制度相配套实施的监护监督制度。本文旨在通过深入探索相关国家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并结合我国公证对意定监护监督进行的实践以及在实施层面面临的阻碍,尝试为本土化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寻找出路。文中第一部分是典型案例的介绍与思考,主要通过引出案例,从案例中发现问题,从而引出下文。第二部分阐述了意定监护监督的基本内涵和意定监护监督的价值,期望能更直观地体现意定监护监督的本质。第三部分对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所面临的现状及不足予以剖析,目前立法上主要存在一般性监护监督不能完全适应意定监护监督的需要、监督人职责过于狭隘、事前、事中预防机制缺失等问题,实践中存在公证实践操作缺乏标准等问题,因而进一步论述构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第四部分通过综合比较分析域外六国在意定监护监督制度上的规定,试图为我国构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提供重要参考。最后一部分对完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举措予以具体化。在对国外相对更成熟的立法例进行参考的基础上,融合本土的现状,提出应从司法解释层面对意定监护监督制度予以完善,并改进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此外,应当将意定监护登记制度予以确立,对意定监护监督的内容予以细化。
刘蕊[5](2020)在《《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历史的车轮留下了清晰的“辙迹”: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法治,社会才能团结稳定,坚持以人为本,人民才能安乐生活。《大河报》作为一份以“关切民生、倡导时尚、贴近生活、服务大众”为宗旨的综合性都市报,在法治新闻的报道中,报道主题有哪些?法治新闻报道中报道篇幅情况如何?法治新闻报道中的版面结构框架和文本结构框架如何?这些都是笔者想要研究的问题。本文运用构造周抽样法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报纸中,一共抽取72天的报纸作为分析样本,从中统计出涉及法治的新闻报道共计592篇。笔者在框架理论的基础上对这些研究样本进行新闻报道凸显性分析,从法治报道主题、法治报道对象、法治报道篇幅、法治报道版面、法治报道倾向、法治消息来源、法治报道呈现方式等七个等方面来探讨《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框架建构的过程。笔者发现《大河报》的法治新闻报道在基本客观的基础上,开辟了法治专题版面,采用官方权威信源为主,坚持以中立和正面报道倾向,短篇消息报道和纯文字报道为主,注重对行政执法方面的报道,关注官方信息,对于社会比较关注的一般的民事案件,《大河报》也能够给予足够重视,以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通过对《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样本的凸显性分析呈现出三种报道主题新闻框架:政绩新闻框架、人物新闻框架、犯罪新闻框架。并对《大河报》的法治新闻框架从五个方面进行了框架特征分析,从四个方面分析了报道框架不足处。最后,笔者对《大河报》法治新闻传播的发展进行建构策略分析。分别从体制层面、理念层面和实施层面给予适当建议。体制上要完善立法,培育法治环境“土壤”;理念上要肩负媒体责任,善用新媒体资源;具体实施上优化内容生产,创新管理模式。
王珍珍[6](2019)在《继承合同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继承合同是独立于法定继承、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新方式。广义的继承合同是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取得、消灭或放弃等达成的协议,包括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在内。狭义的继承合同指的是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中之一人或几人就赡养继承事项订立的协议。部分继承人可以就自己的继承权做出处分,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合同有利于被继承人得到赡养保障,继承人利益得以均衡考量、公正分配。在域内,赡养、分家析产等协议提供了本土资源,域外立法例同时提供借鉴。关于继承合同制度的建构,首先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义务为法定义务,不能被免除。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达成的不需要部分子女赡养的协议并非是对该义务的免除,而是赡养义务的明确化,不负担直接照顾被继承人的子女仍然要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且保证老人的生活不低于赡养人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其次,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还是单纯的期待不影响继承人处分法律对其作为法定继承人身份给予的资格和保护,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有效;最后,我们就继承合同的订立、效力、撤销、解除等提出了相应建议。
张彩娟[7](2019)在《中国家庭财产制的历史变迁与现代重构》文中提出家庭财产制与各种社会要素的互动最为明显,成为一个时代变迁和社会文化转型的晴雨表。从传统社会的“同居共财”到当今社会的“夫妻财产制”,我国家庭财产制日趋式微。在这个历史进程中,特定时代背景和社会观念逐步瓦解长达千年的家庭财产法律。对这一进程的描述必然需要超出制度本身,进行动态研究。不同朝代的家庭财产制度具体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但由于受到具有伦理性、身份性、主孝观、政治性等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家庭财产制亦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即基本呈现出“同居共财”的生活样式和特点。“同居共财”的静态样式主要体现为家产的归属,动态样式则体现为继承和分家。由于我国传统社会未有权利滋生的土壤,因而无法直接套用现代的法律概念,只能将其置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特定的历史文化中进行描述和解释。民国时期的亲属立法对传统家庭财产制进行了深入改造,改造的方向是家庭财产制的现代化。民国时期家庭法领域开启了现代法律文化价值之旅,变革进程充满了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的斗争和妥协:一方面积极汲取西方现代理性和平等的文化价值,建立夫妻财产制,另一方面也对传统法律文化和理念给予了充分尊重,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家制。民国时期的家庭财产实践的特点与传统社会的家产实践近乎一致,立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在现实民众生活中并未有明显迹象,家庭财产立法和实践之间的冲突体现了法律转型时期的特点。土地改革、集体经济制度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对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的内容有重要决定作用。受计划生育政策影响,中国社会的家庭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家庭结构更为简单,现实中的家庭财产关系呈现出新的特点。现行《婚姻法》否定家庭财产制度,确立了以个人财产权为核心的夫妻财产制度。尤其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三部司法解释的接连出台,中国传统家庭财产法律制受到摒弃,反映在法律文化层面就是家庭文化缺失,个人价值凸显。通过对当代中国民众家庭财产观念和实践的实证研究后发现,民众对家庭财产以及夫妻财产的认知观念同立法理念存在一定张力和背离,家庭财产立法存在家庭文化上的缺失,当代家庭财产立法应对民众家庭财产观念和家庭财产实践予以回应。家庭财产制虽然逐渐式微,但家文化却一直存在,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应该重视家庭。从制度上而言,在坚持和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同时,应赋予家庭共有财产制一席之地,从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形成、认定、分割、责任承担等方面重构家庭财产制度。
牛思佳[8](2019)在《遗赠扶养协议保障机制研究》文中指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订立的,以“遗赠”和“扶养”为主要内容的民事协议。这一制度起源于早年的“五保”制度,其后在该制度的基础上将之发展完善并写进《继承法》中,但其中的内容却较为简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实践中问题的不断呈现,现有的法律已经不能及时回应当前现实中的诸多问题、回应人们的社会关切,为了使之能够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因此就需要对其继续进行研究。本文从协议的司法现状出发,对2017年案由为“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了案件的审理情况、有关的当事人信息和案件中当事人签订协议的内容,调查了案件审理级别和结案方式,上诉率与撤诉率,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关系,当事人选择适用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和签订协议时当事人的年龄,约定事由,约定遗赠财产范围,诉讼请求及理由,协议订立的方式等事项,其后总结了当前的立法现状,归纳了法律条文中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时找出该制度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法律规定的“缺省”,仅对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的主体、内容、效力、解除做了简单描述,很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协议履行的矛盾产生。扶养人、被扶养人权利义务履行保障不足,现行法的规定完全排除法定继承人作为扶养人,其范围过窄,不符合实践之需求。还有协议的解除制度仍不完善,不能与司法实践中解除原因的多样性相适应等问题。接着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对于法律规定的“缺省”问题,笔者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基于其主体上的平等性、法律行为双务性而具有合同之属性,但又由于遗赠扶养协议主体彼此之间关系具有社会互助性质和人身信赖性,又不可完全适用合同法之要求,故而,在即不能从继承编找到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则也没有从总则中找到法律原则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规范。为了保障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一,可从物质和精神等层面,细化扶养标准,保障被扶养人生活质量。其二,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主体范围过窄的问题,笔者认为如果该继承人不承担法定扶养义务的则可作为扶养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是为了填补法定扶养人的义务缺位,所以我们确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时应该首先以是否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义务为界限,来划分遗赠协议扶养人更为合理。其三,对于被扶养人擅自处分了遗赠财产构成违约的,扶养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撤销权以实现事中、事后救济,引入公证程序、预告登记制度和担保制度进行事前救济。其四,通过政府统筹、基层组织实施与监督、医疗及司法保障等社会各方的共同发力,形成以私力监督为主、公力监督为辅的多重第三方保障监督体系,在方方面面进行老年人权益保护。最后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之解除应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同时对违约方解除权的问题,笔者认为只有在不解除协议危害到公共利益或违反善良风俗等更高位阶权力时违约方才享有解除权,对于协议双方的任意解除权,笔者认为如果协议当事人基于双方信任签订协议,则二者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如果协议方仅基于自身单方判断产生的信任而签订协议,则不享有任意解除权,同时结合合同法规定分析了协议解除的后果。
李宏宇[9](2018)在《协办公证是否存在于县级公证工作中》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在全国的协办公证已逐年减少,有的市级公证处已经没有协办公证,再加之公证改革已将全国889家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在2017年全部改制成事业单位,然后推出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注重了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这些是否就说明不在需要协办公证,笔者认为不然,现就协办公证在县级公证工作中的存在做如下分析。
帕维尔[10](2017)在《《儿童权利公约》在俄罗斯的实施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治国家的概念旨在保护人权和自由。法治、权力分立、国家和个人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将国家作为法律统治的国家并为实现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创造最有效的条件。国家在文明形式上的进一步发展是其社会活动:保护低收入公民、领养老金的人、残疾人和其他类别的公民,其中也包括儿童。权利和自由的发展反映在国际和国内的规范法律性文件,例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妇女政治权利公约》,这些国际文件清楚地说明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进化。在保护儿童领域,主要的国际文件是《儿童权利公约》。由于俄罗斯作为苏联的合法继承者,该公约对俄罗斯联邦全国有直接的效力,俄罗斯已经承担了全面的义务。因此,现在国家正在开展一些旨在提高儿童生活水平的活动,确保其法律保护,从而实施《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换句话说,现在是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一个基于真正仁爱原则的连续保护未成年人权利观念的非常重要时候了。另外,要加强对这种保护的法律保障。这项研究的目的是对《儿童权利公约》所载权利的、对俄罗斯法律规范性巩固儿童权利的及对俄罗斯国家和社会在这个方向上采取的保护机制的有效性和对社会和文化具有重大意义的措施的全面一般性理论分析。在如此全面的理论和法律方面,具有重要的社会文化意义,中国以前几乎没有对国际法律经验层面的权利保护进行研究。第一次对俄罗斯立法规定的“公约”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系统分析。考虑实际维护儿童权利及其在地方和国家层面的保护。研究的方法基础是科学研究目前已知的、适应研究对象的特异性(即儿童权利及其保护)的一系列方法。认知的主要方法是普遍辩证法,在其框架下应用了分析,综合,归纳,推理,比较等一般逻辑方法。另外,还使用了系统的和法律比较的方法。
二、浅析办理赡养协议公证应注意的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办理赡养协议公证应注意的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论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继承权——《民法典》第1072条和第1127条解释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继父母子女之间主张继承权的规范依据 |
(一)继父母和继子女不因抚养教育事实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
1. 依抚养教育事实认定拟制血亲关系缺乏要式性 |
2. 依抚养教育事实认定拟制血亲关系会引起身份关系冲突 |
3.“适用相关规定”不等于“拟制血亲” |
4. 依抚养教育事实认定拟制血亲关系不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
5. 依抚养教育事实认定拟制血亲关系缺乏比较法基础 |
(二)《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之立法本意再探讨 |
(三)解决之道:对《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的缩限解释 |
二、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继承权以姻亲关系存续为前提条件 |
三、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继承权以存在扶养关系为前提条件 |
(一)相关理论分歧 |
(二)形成扶养关系的具体判断因素 |
1. 未成年继子女应当与继父母共同生活 |
2. 存在扶养行为 |
3. 扶养关系持续一定期间 |
4. 扶养关系在成立后持续存在 |
(三)扶养关系的解除 |
四、通过遗产酌给制度的公平矫正 |
五、结论 |
(2)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2章 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概述 |
2.1 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内涵 |
2.2 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渊源 |
2.3 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立法意义 |
2.3.1 对意定合同特殊性的补充 |
2.3.2 对被监护人利益的保障 |
2.3.3 对我国成年监护监督体系的完善 |
第3章 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现状评析 |
3.1 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立法沿革 |
3.1.1 《民法总则》实施前的立法状况 |
3.1.2 《民法总则》实施后的立法现状 |
3.2 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运行情况考察 |
3.2.1 总体情况概述 |
3.2.2 具体案例考察 |
3.3 我国当前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进步之处 |
3.3.1 公私结合的监督模式 |
3.3.2 广泛的监督主体范围 |
3.3.3 具体的监护撤销事由 |
3.3.4 合理的法院介入方式 |
3.4 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
3.4.1 启动时间规定模糊 |
3.4.2 监督主体缺乏分工 |
3.4.3 主体权利需要细化 |
3.4.4 监护监督对象单一 |
3.4.5 对监督主体的监管空缺 |
第4章 域外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考察 |
4.1 大陆法系意定监护监督制度考察 |
4.1.1 德国 |
4.1.2 日本 |
4.1.3 韩国 |
4.2 英美法系意定监护监督制度考察 |
4.2.1 美国 |
4.2.2 英国 |
4.3 域外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经验借鉴 |
4.3.1 共性经验的借鉴 |
4.3.2 独特优势的采纳 |
第5章 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完善 |
5.1 确立立法原则 |
5.1.1 最佳利益原则 |
5.1.2 最小程度干预 |
5.1.3 最大程度保护 |
5.2 完善启动要件 |
5.2.1 意定监护合同公证 |
5.2.2 监护监督人设置 |
5.3 规范监督主体 |
5.3.1 监督主体的选任 |
5.3.2 监督主体的职权 |
5.3.3 主体之间的分工 |
5.4 确定监督对象 |
5.5 对监督行为的监管 |
5.5.1 私力监督主体的监督 |
5.5.2 公力监督主体的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
一、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 |
二、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特征 |
第二节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分类 |
一、财产监护与人身监护 |
二、单一监护与复数监护 |
三、全权监护与部分监护 |
第三节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意义 |
一、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对当事人的意义 |
二、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对亲属及家庭的意义 |
三、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对整个社会的意义 |
第二章 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司法实践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体例有待确立 |
二、未规定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主体要件及基本原则 |
三、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制度规定不完善 |
四、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缺位 |
第三章 域外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 |
一、美国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的主要内容 |
二、美国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英国的新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 |
一、英国新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的主要内容 |
二、英国新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德国的照管制度 |
一、德国照管制度的主要内容 |
二、德国照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节 日本的任意监护制度 |
一、日本任意监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
二、日本任意监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体例 |
第二节 完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主体要件及基本原则 |
一、完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主体要件 |
二、完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完善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制度 |
一、明确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的委任事项 |
二、明确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 |
三、规范意定监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四、完善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终止的事由 |
第四节 完善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 |
一、完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监督主体 |
二、完善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人的选任机制 |
三、明确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介入时间 |
四、规范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人的权利与职责 |
五、完善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人的辞职和解任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4)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二、本选题的研究意义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典型案例介绍与思考 |
一、案例基本情况 |
二、案例引发的思考 |
(一)案例剖析 |
(二)案例启示 |
第二章 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法理分析 |
一、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基本内涵 |
(一)意定监护监督的释义 |
(二)意定监护监督的基本类别 |
二、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价值 |
(一)符合“尊重自我决定权”的国际理念 |
(二)维持私法自治与公权力干预的动态平衡 |
(三)保障意定监护协议的有效缔结以及履行 |
第三章 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立法上对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规制及不足 |
(一)我国立法上对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规制 |
(二)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的法律漏洞 |
二、我国在实践层面对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探索及不足 |
(一)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实际探索 |
(二)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实施层面的阻碍 |
第四章 域外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一、两大法系意定监护监督制度 |
(一)英美法系意定监护监督制度 |
(二)大陆法系意定监护监督制度 |
二、域外对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完善的借鉴价值 |
(一)各国意定监护监督措施的全面对比 |
(二)域外立法例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具体举措 |
一、通过司法解释对意定监护监督制度予以确立 |
二、建立意定监护登记制度 |
(一)确定公证处为意定监护的登记机关 |
(二)登记系统的设立 |
三、细化意定监护监督的内容 |
(一)对意定监护监督的主体进行确定 |
(二)明确意定监护监督人的职责与权限 |
(三)构建意定监护监督相应的配套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5)《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 法治 |
二 法治新闻 |
第三节 相关研究综述 |
一 关于法治新闻现状的研究 |
二 关于大河报的研究 |
第四节 理论依据 |
一 框架理论 |
二 议程设置理论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内容分析法 |
三 文本分析法 |
第六节 研究创新与难点 |
一 研究创新 |
二 研究难点 |
第一章 《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的样本描述 |
第一节 样本调查说明 |
一 样本的选择 |
二 样本时间选取 |
三 样本选取方法 |
四 分析单位 |
第二节 样本类目构建 |
第二章 《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统计分析 |
第一节 样本总体说明 |
第二节 报道样本凸显性分析 |
一 报道主题分布 |
二 报道对象分析 |
三 报道版面分析 |
四 消息来源分析 |
五 报道篇幅分析 |
六 报道倾向分析 |
七 报道呈现方式分析 |
第三章 《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框架建构分析 |
第一节 《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主题新闻框架呈现 |
一 主题框架之一:政绩新闻框架 |
二 主题框架之二:人物新闻框架 |
三 主题框架之三:犯罪新闻框架 |
第二节 《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框架特征 |
一 采用官方话语为主,构建良好法治形象 |
二 注重报道深度,聚焦报道板块 |
三 注重把握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
四 引导议题正面求解,理性呈现 |
五 重视法治教育,潜移默化影响受众 |
第三节 《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框架的不足 |
一 法治议题不突出,报道框架受限 |
二 新闻报道信源单一,受众话语权小 |
三 “情”与“法”的失衡,娱乐化倾向明显 |
四 法治信息反馈互动不足,媒体整合力度弱 |
第四章 理性思辨:《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优化策略 |
第一节 体制层面:完善立法,培育法治环境“土壤” |
一 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二 培育良好的新闻法治环境“土壤” |
第二节 理念层面:肩负媒体责任,善用新媒体资源 |
一 要注重法治精神的彰显,守住伦理底线 |
二 整合新媒体资源,拓展法治传播力度 |
第三节 实施层面:优化内容生产,创新管理模式 |
一 优化内容生产,提高法治报道的专业性 |
二 创新管理模式,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大河报》新闻报道中的法治新闻报道样本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6)继承合同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继承合同制度的一般理论 |
一、继承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
(一)继承合同的概念 |
(二)继承合同的特征 |
二、继承合同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继承合同与附负担的遗嘱继承 |
(二)继承合同与遗赠扶养协议 |
(三)继承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 |
第三章 我国继承合同制度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析 |
一、我国继承合同制度建构的必要性 |
(一)被继承人得到多重赡养保障 |
(二)继承人利益得以均衡考量、公正分配 |
二、我国继承合同制度建构的可行性 |
(一)赡养、分家析产等协议提供了本土资源 |
(二)域外立法例可供借鉴 |
第四章 我国继承合同制度的立法构想 |
一、继承合同制度建构的前置问题 |
(一)继承人的法定赡养义务之免除 |
(二)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效力之探讨 |
二、继承合同制度的具体设计 |
(一)继承合同的订立 |
(二)继承合同的效力 |
(三)继承合同的撤销 |
(四)继承合同的解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国家庭财产制的历史变迁与现代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家庭法律文化相关研究现状 |
1.2.2 家庭财产制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拟创新之处 |
第2章 传统家庭法文化下的家庭财产制 |
2.1 传统家庭财产制的历史渊源 |
2.2 传统家庭财产制的文化特征 |
2.3 传统家庭财产制的静态样式:同居共财 |
2.3.1 “同居共财”的一般含义 |
2.3.2 “同居共财”的家产归属 |
2.4 传统家庭财产制的动态样式:“继承”与“分家” |
2.4.1 继承 |
2.4.2 分家 |
2.5 小结 |
第3章 近代化进程中的家庭财产制之演进 |
3.1 清末民初家庭财产制立法变革 |
3.1.1 清末民初家庭财产制立法概况 |
3.1.2 清末民初家庭财产制实践 |
3.2 民国时期家庭财产制的本土资源 |
3.2.1 民国家庭财产制的文化背景 |
3.2.2 民国家庭财产制的立法原则 |
3.2.3 民国亲属立法中的家制存废之争 |
3.3 民国时期家庭财产制的法律移植 |
3.4 民国时期家庭财产制的“二元性” |
3.5 小结 |
第4章 建国后家庭财产制改革的结构分析 |
4.1 结构分析方法的说明 |
4.1.1 结构的概念 |
4.1.2 结构主义方法与家庭财产制研究 |
4.2 建国后婚姻家庭财产制的立法进程 |
4.2.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家庭财产制 |
4.2.2 1950 年《婚姻法》中的家庭财产制 |
4.2.3 1980 年《婚姻法》对家庭财产制的修改 |
4.3 社会变革与家庭财产制实践 |
4.3.1 土地改革中的家庭财产制实践 |
4.3.2 集体经济制度下的家庭财产制实践 |
4.4 家庭结构的变化与家庭财产制实践 |
4.4.1 家庭结构的变化特点 |
4.4.2 家庭结构变动中的分家实践 |
4.5 小结 |
第5章 现行家庭财产制文本分析与实证调查 |
5.1 现行家庭财产制立法文本分析 |
5.1.1 现行家庭财产制立法概况 |
5.1.2 现行家庭财产制立法价值 |
5.2 现行家庭财产制实证调查 |
5.2.1 调查问卷的制作及主要内容设计 |
5.2.2 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 |
5.2.3 家庭财产观念问卷调查数据分析 |
5.2.4 家庭财产实践入户访谈记录分析 |
5.3 现行家庭财产制立法与实践之间的张力 |
5.4 小结 |
第6章 家庭财产制的价值回归与制度重构 |
6.1 家庭财产关系的特质 |
6.2 家庭财产制之价值回归 |
6.2.1 重视家庭利益是中国家庭财产立法发展的选择 |
6.2.2 重视家庭利益符合世界家庭法改革的趋势 |
6.2.3 “家庭主义”回归家庭法 |
6.3 家庭财产制重构的基础 |
6.4 家庭共有财产制之构建 |
6.4.1 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 |
6.4.2 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 |
6.4.3 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
6.4.4 家庭共有财产的责任承担 |
6.5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位论文目录 |
附录 B 本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简称 |
附录 C 家庭财产观念调查问卷 |
附录 D 家庭财产实践访谈提纲 |
(8)遗赠扶养协议保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遗赠扶养协议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 遗赠扶养协议案件的审理情况 |
1. 案件审理级别和结案方式 |
2. 上诉率与撤诉率 |
(二) 遗赠扶养协议案件的当事人信息 |
1. 被调查案件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关系 |
2. 当事人选择适用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 |
3. 被扶养人签订协议时的年龄 |
(三) 案件中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 |
1. 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事项 |
2. 被调查案件诉讼请求及理由 |
3. 约定遗赠财产范围 |
4. 被调查案件协议订立的方式 |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现实问题 |
(一) 法律的保障缺省 |
(二) 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保障欠缺 |
1. 被扶养人权利义务保障不足 |
2. 扶养人权利义务保障不足 |
(三) 解除制度的保障不完善 |
三、遗赠扶养协议保障机制的构建 |
(一) 协议的《合同法》救济途径 |
(二) 协议双方权利义务的保障 |
1. 细化扶养标准保障被扶养人生活质量 |
2. 以义务为核心扩大扶养人范围 |
3. 擅自处分遗赠财产的事前、事中、事后救济 |
4. 建立协议履行的第三方监督保障机制 |
(三) 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制度的完善 |
1. 参照适用合同法解除协议 |
2. 违约方不享有解除权 |
3. 遗赠扶养协议以信任基础确定任意解除权 |
4. 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协办公证是否存在于县级公证工作中(论文提纲范文)
一、培养优秀的协办公证人员队伍 |
(10)《儿童权利公约》在俄罗斯的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儿童权利公约》实施机制概况 |
一、《儿童权利公约》的具体内容 |
(一) 受《儿童权利公约》保护的权利主体 |
(二)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具体权利 |
(三) 承担保障《儿童权利公约》权利实现的主体 |
二、履行国际公约的途径 |
(一) 国家对国际公约法规的履行 |
(二) 在国家一级行使权利 |
第二章 《儿童权利公约》在俄罗斯实施的国家机制 |
一、总统在儿童权利保护中的作用 |
二、俄罗斯实施《儿童权利公约》有关儿童基本权利的国内立法 |
(一) “儿童的生存权”的国内法规定 |
(二) “儿童的发展权”的国内法规定 |
(三) “儿童的受保护权”的国内法规定 |
(四) “儿童的参与权”的国内法规定 |
(五) 其他公约条文的国内法规定 |
三、联邦行政机关保证儿童权利的实施 |
(一) 保护儿童权利和权益的行政当局 |
(二) 在提高儿童福利下行政机关的行动 |
四、儿童权利的司法保护 |
(一) 宪法诉讼程序 |
(二) 民事诉讼程序 |
(三) 行政诉讼程序 |
(四) 刑事诉讼程序 |
五、独立监察部门的行为 |
(一) 检察员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领域的监督 |
(二) 儿童权利监察专员的控制行动 |
第三章 《儿童权利公约》在俄罗斯实施的地方机制 |
一、地方当局保障儿童权利的措施 |
(一) 一般措施 |
(二) 问题和建议 |
二、儿童权利在地方独立监察机关的实施 |
(一) 一般实践与案例 |
(二) 问题和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浅析办理赡养协议公证应注意的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论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继承权——《民法典》第1072条和第1127条解释论[J]. 王葆莳. 法学, 2021(09)
- [2]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研究[D]. 王家汇. 扬州大学, 2020(05)
- [3]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D]. 黄娅. 贵州师范大学, 2020(12)
- [4]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完善研究[D]. 张舒彤. 福建师范大学, 2020
- [5]《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研究[D]. 刘蕊. 郑州大学, 2020(02)
- [6]继承合同制度研究[D]. 王珍珍. 烟台大学, 2019(09)
- [7]中国家庭财产制的历史变迁与现代重构[D]. 张彩娟. 湖南大学, 2019(01)
- [8]遗赠扶养协议保障机制研究[D]. 牛思佳. 安徽大学, 2019(07)
- [9]协办公证是否存在于县级公证工作中[J]. 李宏宇. 法制博览, 2018(23)
- [10]《儿童权利公约》在俄罗斯的实施研究[D]. 帕维尔. 内蒙古大学, 2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