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姜立文,姜欢[1](2021)在《数据安全对跨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挑战与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企业跨境上市及其跨境数据流动提高了金融业的开放程度,也引发了上市企业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跨境证券监管法律冲突,其中数据安全问题是焦点之一。具体表现在:一是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数据安全提出了挑战,二是各国对跨境数据流动的不同主张形成了新的贸易壁垒,三是各国不同的数据监管规则产生了国际法律冲突,四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跨境数据监管方面存在立法空白。为应对数据安全监管的挑战、完善跨国证券监管协调,上市公司母国要明确企业境外上市数据安全标准,东道国要明确外国企业上市数据安全规则,国家间要协调数据安全证券监管规则和司法管辖权。各国应加强合作、减少对抗,协调数据跨境监管国际规则的构建,探索跨境证券监管合作路径,以应对数字经济复杂化的新挑战。
蒋昊禹[2](2021)在《外资金融安全审查制度的证成与构设》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虽然将重要金融服务领域外商投资纳入安全审查范围,但在审查对象、体系、主体、程序等方面存在缺漏,无法独立实现"维护金融安全"的制度功能。因此,立法者应当考虑构设专门化的外资金融安全审查制度:促成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与金融行业安全监管的机制耦合;对金融领域外商投资行为、外资金融机构分别进行审查;接纳金融监管机构参与相关审查工作;增加审查程序的启动强制力与事后救济性。
叶斌[3](2021)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与监管权:战略机遇及外部风险》文中研究说明中国与欧盟原则上达成《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是在当前"逆全球化"横行以及国际形势"不确定性"背景之下中欧合作推进国际经贸治理的重大战略成果。CAI不仅表明中国有意愿接受新一代国际经贸规则,进一步开放市场并约束监管权,而且有能力在协定谈判中为本国发展保留适当的政策空间与监管余地。在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和可持续发展条款方面,CAI接近甚至超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如果CAI正式签署并生效,它将开启中国自加入WTO以来新一轮的国际规则接轨与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家补贴制度、提高劳工权益与环境保护、提升企业社会责任以及可持续发展带来新的契机。但是,欧盟近期推行单边立法动议,尤其是《外国补贴条例草案》,针对中国经济发展特征引入新的规则,旨在限制由国家驱动的对欧投资,使中国对欧投资仍面临不少外部风险。
约翰·梵瓦勒,白路瑗[4](2020)在《监管与司法机构对经济及金融犯罪的跨境调查:无限管辖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探讨了在进行经济和金融犯罪跨国执法语境中监管和执法方面的差距。目前,应对共同挑战的多机构路径仍然非常薄弱,而在跨境语境中将诸如海关和税收等行政机关、环境执法机关、竞争主管机关、市场监管机关、警察和司法机关等不同执法主体结合起来的多学科路径则更加不发达。在通过案例分析提出问题之后,本文从欧盟共同法域角度和国际角度探讨了所面临的法律挑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建议。
黄琳琳[5](2021)在《跨境金融服务“国民待遇”标准的新思考》文中研究说明金融科技助推了以跨境提供模式为主的跨境金融服务的发展,GATS下传统"国民待遇"标准的适用受到严峻挑战,包括概念的重叠、解释的差异、适用的模糊以及原产地规则缺乏等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其原因在于技术的革新所引发的各主权国家管辖权的变化、监管规则间的差异以及部分法律规范的空白。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在跨境金融服务"国民待遇"标准方面呈现出了重构的趋势,如概念的重新划分、同类情形的新基准、原产地规则的增加等,但也初显碎片化的状况。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可率先在国际层面提出灵活性和可预期性的国民待遇标准方案,在国内层面完善跨境金融服务"国民待遇"的法律规范,并在监管层面纳入国际通用的监管标准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跨境金融服务"国民待遇"的趋同性。
曹子煌,邓乐佳,张劲[6](2021)在《论亚太地区的外国资本进入审查机制——基于中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的比较分析》文中指出伴随经济全球化的演进,因外国资本辐散产生的系列问题愈发显着,合理的外资进入审查制度应旨在维持外资引进与国家安全之平衡,消除伴随外资引进而产生的安全隐患。澳大利亚、新加坡两国之审查制度均基于逐案审批制;其中澳国基于其泛自由主义的国家立场与经济实务,制度具有政府主导、专家负责,高度政治化的特点;新加坡基于其城邦国家的现实国情需要,采用豁免清单与逐案审查并存的审查机制。就我国而言,自2020年起,我国的外商投资监管体系完成新旧换代,由逐案审批制转为负面清单制,通过投资者自我审查与政府审查两个步骤,提高了审查效率,体现了制度公平。从中外经济事务比对之中,发现中国式审查制度在信息传导与审查路径上具有高效性;从法理逻辑与经济实务两个角度对三国制度进行解构与比较,可以证明中国与澳新的外资审查制度相比,更能兼顾公平、效率与安全的主旨。
吴弘,许国梁[7](2021)在《营造上海金融法治试验区的思考》文中研究表明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在"十四五"时期上海打造全球金融中心的新发展格局下,金融法治高地建设也是题中之义。其中,发挥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先行先试的"试验田"功能,建立金融法治试验区十分必要。本文就借鉴域外金融中心金融法治的经验,从金融立法、金融司法以及金融监管等方面对试验区的营造提出规划建议,对标国际一流标准,助力上海打造比肩纽约、伦敦的全球金融中心。
张墨竹[8](2021)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资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研究 ——基于SVM支持向量机模型》文中研究表明国际化经营是世界银行业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中资银行转型发展的必要环节。对于银行国际化发展来说,无论是海外业务改革、国际并购或重组,都需要通过海外布局作为载体得以实施,而设立海外分支机构、加强区域布局是国际化最直接的表现方式,也是成就一流跨国银行的基本路径。发达国家老牌跨国银行在过去几十年间,通过海外布局大幅推动了自身的国际化进程,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金融危机、欧债危机使得发达国家老牌跨国银行国际化发展进入瓶颈期,前期的业务优势、区位优势不复存在,甚至部分老牌跨国银行选择退出次要区域市场以保存竞争实力。这对于新兴经济体来说,无疑是一个抢占国际市场的机遇窗口。世界银行业的彼消此涨,使中资银行不得不思考,在经历了国际化初期的快速发展后,今天要如何进一步深化海外市场布局、强化业务管理,实现由“走出去”到“沉下去”、由“做大”到“做强”的转变?中资银行正处于谋求战略发展和国际化转型的关键阶段。然而,当前世界经济低迷,疫情影响持续,逆全球化思潮抬头,中资银行的国际化发展之路并非一帆风顺。但中国坚挺的经济金融市场,以及“一带一路”倡议、RECP自由贸易区等国际经济合作平台的逆势表现,仍为中资银行提供了足够的发展空间。特别是我国主张的“一带一路”倡议的高质量发展,更是为中资银行国际化开辟了崭新路径。于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中资银行国际化发展与“一带一路”倡议的相关课题研究也变得愈发关注和重视。梳理众多关于中资银行国际化发展与“一带一路”倡议的相关课题研究,我们发现,宏观研究多于微观研究、务虚探索多于务实研判,有许多问题值得思考:一是银行国际化问题的主流研究重点仍集中在如何提高银行国际化竞争力、银行国际化发展影响因子分析等课题上,而忽视了非常重要的区位选择布局及环境背景研究;二是对于中资银行作为“一带一路”倡议资金融通的中坚力量,关注两者之间勾稽推动关系的研究成果却比较少;三是少有研究者会从“一带一路”沿线整体角度切入,对区位选择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探索建立系统数据模型,提供可量化的对策建议。基于上述问题,本文认为,对于中资银行来说,充分利用好“一带一路”倡议平台,抢占银行国际化发展机遇,区位选择布局问题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因此,对“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资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的研究是一项充满挑战性的工作,这不仅是对“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整体情况的广泛整理,是对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路径的深入挖掘,更是对两者间关联匹配度的创新研究。本文通过构建“一带一路”倡议与中资银行国际化合作评估体系(以下简称“中资银行国际化合作评估体系”),选取“一带一路”倡议沿线69个国家2015年至2019年政治、经济、金融、贸易、营商数据作为样本,借助SVM支持向量机模型(以下简称“SVM模型”)进行分类评估,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否适合中资银行发展进行实证分析。同时,结合银行国际化动因涉及的指标与实证结果进行差异化对标对比,对中资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给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在面对选择“一带一路”倡议沿线目标国家进行国际化布局时,中资银行可以借助研究结果,结合自身业务发展需求,做具有针对性的差异化选择,降低区位选择布局成本。同时,研究结论也能为不同性质、或处于不同国际化发展阶段的中资银行,提供可量化的区位选择建议,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整体研究分为六个部分:第1章,介绍论文选题的背景、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主要创新点与不足。第2章,梳理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理论研究脉络,说明相关理论基本概念,形成文献综述,并对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评述。同时,为进一步探究理论运作机理,引入国内外大型银行国际化优秀案例,提炼可供借鉴的国际化区位选择经验。第3章,对中资银行在“一带一路”倡议下进行区位选择的具体影响因素进行识别,并在此基础上全面梳理中资银行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合作现状,判断中资银行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优势和劣势。第4章,介绍中资银行国际化合作评估体系的构建思路和方法,数据库的建立和指标选取等,并进一步阐释SVM模型原理和指标内涵。第5章,运用SVM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并基于SVM模型实验结果,回归银行国际化动因理论,结合差异化指标给出有针对性的判断建议。第6章,“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资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的主要结论和下一步建议。通过理论演绎和实证研究,本文的主要结论为:首先,“一带一路”倡议与中资银行国际化发展脉络吻合,两者发展相互助推;SVM模型实验具有较高的准确率,且结果显示实验样本集中有47个国家适合中资银行开办分支机构或进一步发展国际化业务。其次,从实证结果分析来看,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中欧、东欧三个区域最适合中资银行开拓发展。第三,结合实证分析结论,中资银行可以综合考虑税收法律、文化维度、环境绩效等附加因素,进一步优化区位选择结果。最后,SVM模型可实现进一步延展,待“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数据进一步完善,发展更为成熟时,可在现有模型基础上直接增加指标参数,实现模型结果的实时测度,及时帮助中资银行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实现国际化区位最优选择。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和巩固“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区位优势,中资银行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安排:(1)统筹规划国际化区位选择布局战略;(2)做好自身区位选择布局阶段化安排,实现对“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网格化辐射;(3)强化中资银行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化合作意识,加强公司治理,提升服务管理效率;(4)进一步践行可持续发展责任,以服务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经济健康发展。
石静霞[9](2021)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年度观察(2021)》文中认为现代经济是服务经济。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产业结构的演变,服务业在全球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服务业的地位上升带动了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①2010年至2019年,全球服务贸易额年均名义增长4.8%,是同期货物贸易增速的2倍;
徐晓[10](2021)在《党领导下的新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文中研究指明保险是现代经济社会中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治理和国家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对保险工作的领导,一直牢牢把握保险事业发展和前进的方向,不断探索保险服务于现代化建设的道路。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在党的领导下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保险组织体系、市场体系、监管体系基本建成,
二、外国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外国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数据安全对跨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挑战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数据安全对跨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挑战 |
(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数据安全提出了挑战 |
(二)各国对跨境数据流动的不同主张形成了新的贸易壁垒 |
(三)各国不同的数据监管规则产生了国际法律冲突 |
(四)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数据跨境监管方面存在立法空白 |
三、完善跨国证券监管协调以应对数据安全问题的构想 |
(一)明确企业境外上市的母国数据安全标准 |
1.明确证券领域的信息数据保护标准 |
2.明确数据出境的评估审批要求 |
3.明确数据保护监管的行政主体 |
(二)明确东道国数据安全标准 |
1.降低各法域间跨境数据流动的限制 |
2.明确东道国对跨境数据的评估标准 |
(三)协调金融数据跨境流动中的司法管辖权 |
(四)协调国家间数据安全监管规则 |
1.加强国家间的沟通与合作 |
2.加强各国间的技术合作与支持 |
(2)外资金融安全审查制度的证成与构设(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问题发现 |
(一)审查对象被混淆 |
(二)审查体系不完整 |
(三)审查主体权能失衡 |
(四)审查程序张弛失度 |
三、外资金融安全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
(一)逻辑层面:金融安全概念的差异性 |
(二)经验层面:国际趋势下的务实选择 |
(三)价值层面:金融公平的重要保障 |
四、外资金融安全审查制度的基础与优势 |
(一)制度基础 |
1. 国家安全立法为细分领域安全审查制度构设提供依据 |
2. 外资管理立法存在单独设计金融安全审查制度的倾向 |
3. 行业监管立法预留制度衔接空间 |
(二)制度优势 |
1. 单独区分审查对象,准确反映制度功能 |
2. 形成复合式审查体系,避免金融行业安全监管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脱节 |
3. 增加专业性审查主体,保证监管职权与监管能力的平衡 |
4. 完善审查程序,张弛有度以保障金融公平 |
五、外资金融安全审查制度的构设建议 |
(一)促成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与金融行业安全监管的机制耦合 |
1. 衔接行业准入审批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
2. 完善对外资金融机构及其管理者的准入后监管 |
(二)设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委员会,接纳金融监管机构参与审查 |
(三)明晰审查对象,对交易行为、市场主体分别审查 |
(四)增加审查程序的启动强制力与事后救济性 |
1. 设置强制申报清单、单方面启动权 |
2. 为投资当事人提供审查救济渠道 |
(3)《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与监管权:战略机遇及外部风险(论文提纲范文)
一 大变局下的《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
(一)中美欧三方博弈 |
(二)中方诉求:构建新发展格局与防止被动脱钩 |
(三)欧方诉求:开拓市场、维持竞争优势与战略自主 |
二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核心承诺与监管权 |
(一)市场开放 |
1.行业开放: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 |
2.禁止市场准入的数量限制:开放与平衡 |
3.禁止的业绩要求 |
(二)公平竞争环境 |
1.涵盖实体:竞争中性 |
(1)范围:最广泛的国有企业条款(涵盖实体) |
(2)企业行为中性:商业考虑与非歧视待遇 |
(3)涵盖实体的透明度 |
(4)政府监管中性 |
2.政府监管框架:合理原则和透明度 |
(1)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司法或准司法程序、标准制定 |
(2)补贴的透明度 |
(三)可持续发展条款 |
1.保护的水平 |
2.关于劳工公约的批准 |
3.磋商与专家组机制 |
(四)小结:《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保留的规制与监管空间 |
三 欧盟新近单边监管立法:脱钩风险 |
(一)欧盟层面的安全审查工具:《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 |
(二)新的竞争政策工具:《欧盟外国补贴条例草案》 |
四结论:战略与经济上的双重机遇与挑战 |
(一)推动国际经贸治理: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全球化与防止脱钩 |
(二)推动国际经贸规则向更公平、更绿色、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
(三)新的“入世”:处理好改革与开放的关系 |
(四)后续谈判与批准的法律与政治风险 |
(5)跨境金融服务“国民待遇”标准的新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传统“国民待遇”标准在跨境金融服务中适用的困境 |
(一)概念的重叠: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 |
(二)解释的差异:同类性标准 |
(三)适用的模糊:事实上的非国民待遇 |
(四)要素的缺失:原产地标准 |
二、传统“国民待遇”标准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
(一)管辖权之变化 |
(二)监管规则之差异 |
(三)法律规范之空白 |
三、跨境金融服务中“国民待遇”标准重构之初探 |
(一)概念的重新划分:跨境金融服务 |
(二)基准的重新界定:同类情形 |
(三)要素的首次增加:原产地规则 |
四、我国应对跨境金融服务“国民待遇”标准重构之建议 |
(一)在国际层面构建灵活性和可预期性的国民待遇标准 |
(二)在国内层面完善跨境金融服务“国民待遇”的法律规范 |
(三)在监管层面注重借鉴国际通用的监管标准 |
(6)论亚太地区的外国资本进入审查机制——基于中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的比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澳大利亚外国直接投资监管框架 |
(一)澳大利亚外资监管的立法与行政架构 |
(二)澳大利亚外资监管的审查标准与流程 |
(三)澳大利亚外资监管的事后监管框架 |
(四)澳大利亚外资监管体系的特征解构 |
二、新加坡外国直接投资监管框架 |
(一)新加坡外资监管的立法与行政架构 |
(二)新加坡外资监管的审查标准与流程 |
(三)新加坡外资监管体系的特征解构 |
三、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监管框架 |
(一)中国外资监管的立法与行政架构 |
(二)中国外资监管的审查标准与流程 |
(三)中国外资监管的事后监管框架 |
(四)中国外资监管体系的特征解构 |
四、比较分析 |
(一)外商投资市场准入条件比较 |
(二)外商投资审查制度的比较 |
(三)结论 |
(7)营造上海金融法治试验区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金融法治试验区是建设全球金融中心的要件 |
(一)法律对金融活动的影响 |
(二)金融法治在域外新兴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发挥的作用 |
1.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
2.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 |
(三)营造金融法治试验区的必要性 |
1.适应全球金融中心建设的现实需求。 |
2.支撑人民币国际化的战略需要。 |
3.完善现代金融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
4.推进金融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 |
(四)营造金融法治试验区的可行性 |
二、金融法治试验区的立法权配置探索 |
(一)上海自贸区金融立法的现状 |
(二)试验区金融立法权配置的设想 |
三、金融法治试验区的金融司法国际化路径 |
(一)加快筹建上海金融检察院 |
(二)打造国际化的金融审判机构 |
(三)扩大国际金融审判机构司法管辖权 |
(四)探索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 |
(五)外国法官参与国际金融审判机构 |
(六)外国律师参与国际金融审判 |
(七)完善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 |
四、金融法治试验区金融监管的创新 |
(一)监管体制创新 |
(二)率先探索人民币国际化的监管、合规体系 |
五、结语 |
(8)“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资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研究 ——基于SVM支持向量机模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背景 |
1.1.3 研究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主要创新与不足之处 |
1.3.1 主要创新 |
1.3.2 不足之处 |
第2章 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文献综述及经验借鉴 |
2.1 相关概念与文献综述 |
2.1.1 银行国际化概念及内涵 |
2.1.2 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问题国内外文献综述 |
2.1.3 “一带一路”下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文献综述 |
2.2 外资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实践经验借鉴 |
2.2.1 西班牙桑坦德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实践借鉴 |
2.2.2 美国花旗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实践借鉴 |
2.3 中资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实践经验借鉴 |
2.3.1 中国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实践借鉴 |
2.3.2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实践借鉴 |
第3章 “一带一路”下中资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影响因素及合作现状 |
3.1 “一带一路”下中资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影响因素识别 |
3.1.1 宏观政治因素 |
3.1.2 贸易发展因素 |
3.1.3 投资发展因素 |
3.1.4 绿色金融因素 |
3.2 “一带一路”下中资银行国际化发展环境与现状 |
3.2.1 “一带一路”下的金融环境情况 |
3.2.2 中资银行支持“一带一路”建设情况 |
3.3 “一带一路”下中资银行国际化发展的优势与劣势 |
3.3.1 国际化发展的优势 |
3.3.2 国际化发展的劣势 |
第4章 “一带一路”下中资银行国际化合作评估体系构建 |
4.1 合作评估体系构建方法 |
4.1.1 合作评估体系构建的总体思路 |
4.1.2 数据指标总库选取的基本原则 |
4.1.3 最高关联度指标主成分分析 |
4.2 合作评估体系的指标内涵 |
4.2.1 政府管理指标 |
4.2.2 经济投资指标 |
4.2.3 金融发展指标 |
4.2.4 贸易水平指标 |
4.2.5 营商开放指标 |
4.3 合作评估体系SVM模型选择 |
4.3.1 线性SVM模型 |
4.3.2 非线性可分SVM模型 |
4.3.3 支持向量机SVM模型优势 |
第5章 评估体系SVM模型实证结果及差异化结论分析 |
5.1 合作评估体系呈现的SVM模型实验结果 |
5.1.1 综合角度SVM模型实验结果 |
5.1.2 引入时序角度的实验结果 |
5.1.3 引入地理角度的实验结果 |
5.2 基于比较优势理论的结论分析 |
5.2.1 沿线各国比较优势情况汇总 |
5.2.2 比较优势理论的差异化结论分析 |
5.3 基于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的结论分析 |
5.3.1 沿线各国文化维度情况汇总 |
5.3.2 文化维度的差异化结论分析 |
5.4 基于可持续发展角度的结论分析 |
5.4.1 社会责任视角的差异化结论分析 |
5.4.2 绿色金融视角的差异化结论分析 |
第6章 结论及相关建议 |
6.1 主要结论 |
6.2 相关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研究成果 |
致谢 |
(9)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年度观察(2021)(论文提纲范文)
一、WTO框架下的服务贸易及法律框架 |
(一)GATS的由来及其结构特点 |
1. GATS的谈判及签订 |
2. GATS的框架结构 |
(二)GATS对服务贸易的界定及协定适用范围 |
1. GATS对“服务贸易”的界定 |
2. GATS的适用范围 |
3. 服务部门及分类 |
(三)GATS的一般纪律与义务 |
1. 最惠国待遇义务 |
2. GATS服务业国内规制(domestic regulation)纪律 |
3. 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 |
(四)WTO成员的特定义务与纪律 |
1. 市场准入 |
2. 国民待遇 |
3. 具体承诺表 |
二、涉华WTO服务贸易案例评析 |
(一)中国出版物和视听服务案(WT/DS363) |
1. 案情简介 |
2. 核心争议: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是否包括通过电子形式进行的分销? |
3. 相关评论 |
(二)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案(WT/DS413) |
1. 案情概要 |
2. 专家组程序和裁决 |
3. 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 |
4.本案评析 |
三、晚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服务贸易规则及我国的谈判应对 |
(一)WTO多边谈判及电子商务诸边谈判 |
1. 服务业国内规制谈判 |
2. 电子商务/数字贸易JSI谈判 |
(二)RCEP服务贸易规则 |
1. RCEP协定及其服务贸易规则概况 |
2. 我国在RCEP项下的服务承诺及相关应对策略 |
(三)CPTPP服务贸易规则 |
1. 跨境服务贸易(cross-border trade in services) |
2. 电信服务(第13章) |
四、我国服务业发展及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 |
(一)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地位 |
(二)我国服务业的新近发展及进一步开放的重点路径 |
1. 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
2. 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以制度型开放推动制度型变革 |
3. 对标国际开放标准,进一步加快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 |
(10)党领导下的新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论文提纲范文)
一、除旧布新(1949—1958年) |
(一)除旧 |
1. 接管官僚资本保险业 |
2. 取消外资保险特权 |
3. 对私营保险业的整顿和改造 |
(二)布新 |
二、风雨兼程(1959—1978年) |
(一)国内保险业务的停办 |
(二)国外保险业务的维持 |
三、改革开放 |
(一)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 |
(二)保险市场多元化 |
(三)扩大对外开放 |
1. 企业形式 |
2. 开放地域 |
3. 业务范围 |
四、监管沿革 |
(一)““行政领导” |
(二)““领导和管理” |
(三)分业监管 |
(四)协同监管 |
(五)法制建设 |
四、外国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数据安全对跨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挑战与对策[J]. 姜立文,姜欢. 南方金融, 2021(11)
- [2]外资金融安全审查制度的证成与构设[J]. 蒋昊禹. 浙江金融, 2021(11)
- [3]《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与监管权:战略机遇及外部风险[J]. 叶斌. 国际法研究, 2021(06)
- [4]监管与司法机构对经济及金融犯罪的跨境调查:无限管辖权?[J]. 约翰·梵瓦勒,白路瑗. 刑法论丛, 2020(04)
- [5]跨境金融服务“国民待遇”标准的新思考[J]. 黄琳琳. 江淮论坛, 2021(05)
- [6]论亚太地区的外国资本进入审查机制——基于中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的比较分析[J]. 曹子煌,邓乐佳,张劲.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5)
- [7]营造上海金融法治试验区的思考[J]. 吴弘,许国梁. 上海经济, 2021(05)
- [8]“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资银行国际化区位选择研究 ——基于SVM支持向量机模型[D]. 张墨竹. 吉林大学, 2021(01)
- [9]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年度观察(2021)[J]. 石静霞. 北京仲裁, 2021(01)
- [10]党领导下的新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J]. 徐晓. 上海保险, 20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