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论加快改革和发展我国行业协会(论文文献综述)
李泽明[1](2021)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保健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保健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平稳运行。时至今日,保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国家治理水平、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成为衡量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与其它可控性疾病不同,保健食品安全问题不会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得到有效的控制。恰恰相反,随着保健食品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机械生产的集约化,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在近几年不断涌现。历史经验表明,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都有可能出现。因此,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保健食品安全,应该建立完善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涉及多种因素的系统工程,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应该全面考量保健食品监管的各个方面,这是因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任何环节都能直接对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产生重大的影响。虽然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来看,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来说,我国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手段单一;保健食品内部举报人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以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出发点是建立现代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核心,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中之重。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强调理论基础、应该重视理论建设。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基石,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要保障。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涵盖多个学科的重大课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应该深入探索相应的经济学理论、政治学理论、管理学理论以及法律价值理论。在研究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构还应该在立足本土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总结出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坚持的原则和思路。通过对国内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实践的考察,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坚持法治原则、效率原则和信息化原则,应该重视法律制度建设、监管主体建设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具体而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在确立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路径选择。除此以外,还应该从技术层面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风险评估制度。监管主体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重视监管主体监管能力的提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应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应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企业以及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等也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提高企业自我监督的意识、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钟煜[2](2020)在《论我国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完善》文中指出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机制的不断创新发展,以及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我国证券市场愈加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这一切新变化都使得证券市场交易的规模与复杂性不断升级,而最终导致证券市场中风险的持续增加以及证券纠纷的日益频发。调解是中国历史上创造的解决民事纠纷的重大制度财富,在证券纠纷的解决方面有着突出的应用优势,而且全国性调解机构设立、调解机制建设、调处实践发展等,是衡量一个国家投资者保护工作、资本市场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随着2019年12月,新修订的《证券法》颁布,其中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等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举措,凸显了调解工作在证券纠纷解决方面的重要性,但同时也使今后的证券纠纷调解工作面临更大挑战。在此背景下,总结我国多年来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域外国家的制度建设,探究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体系化完善方案并提出可供实践的完善建议,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文章主要采用归纳总结、比较研究、案例研究等研究方法,针对我国现阶段所面临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借鉴国外经验之有益做法,形成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证券纠纷的特殊性、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利弊分析、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比较优势、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重要价值等四个方面来阐述体系化完善我国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通过全面分析我国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建立背景与发展现状,并就我国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在实践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梳理,挖掘总结我国现有制度的缺陷,完成对我国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综合考量。第三部分主要从法律移植的角度,对美国、英国、日本等域外国家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经验进行考察与评述。第四部分综合前述研究结论,并在这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证券纠纷调解机制提出针对性建议,具体归结如下:一是加强证券纠纷调解机制顶层设计,注重制度衔接;二是强化证券监管部门主导作用,依法实施监管;三是加快全国性调解机构建设,树立调解权威;四是完善调解程序细节规定,服务实践需求;五是规范在线调解平台建设,高效化解纠纷。本文通过立足国内外实践经验,通过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以期可以有助于在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践过程中所面临的些许问题的解决,助力我国健全符合当前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使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获得有效保障,维护好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为资本市场实现健康和谐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宋哲琦[3](2020)在《《装饰》杂志设计文化发展研究(1958-2018)》文中研究指明《装饰》作为国内重要的艺术设计类核心期刊,从1958年创刊起,与中国设计共同成长,记录了工艺美术与现代设计的发展历程,汇集了国内外着名专家学者。以《装饰》作为展现学术思想、指导学科实践的平台。本文以《装饰》发展历程为线索,通过期刊分析、文献分析、表格梳理、人物访谈等的研究方法,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的内容侧重点将杂志发展分为三个阶段来进行分析,论述《装饰》与中国设计文化发展之间的关联,并对20年来的杂志内容进行系统的整理,更全面的阐述该杂志的发展历程与时代背景下相互影响的关系,以及对《装饰》、对中国设计文化、教育的作用与影响进行总结。
马龙[4](2020)在《非营利组织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中的作用研究 ——以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为例》文中提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问题是目前全国乃至全世界禁毒工作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受到国内外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历届联合国毒品问题特别会议均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作为主要议题;同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逐渐演变为西方反华势力向中国发难的重点领域,甚至成为中美贸易摩擦的主要争端之一。目前,山东省登记在册管理的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达2.1万余家,国家规定管制的31个品种、向特定国家出口或进入云南需合法性审查的67个品种、芬太尼类物质及其4种主要前体全部涉及,年均流通总量居全国首位,其中冰毒主要制作原料一-漠素产量占全国的80%以上。加之便利的交通和物流快递等区位条件,以及受全国严打攻势挤压和“金三角”“金新月”等境外毒源地制毒需求的间接刺激,山东省成为不法分子为降低成本和运输风险而获取易制毒化学品的重要区域,制毒“产业链”暗流涌动、屡打不绝。面对严峻复杂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形势,本文试图在传统的以政府部门为主的易制毒化学品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许可制度、进出口核查制度、禁毒委成员单位各司其责制度和临时列管制度之外,以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中作用发挥的个案为研究切入点和突破口,探索寻找适用于其他非营利组织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域的新方式、新方法、新路径。笔者认为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的作用发挥主要表现在,一是制定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准则、加强行业自律,二是构架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沟通联系的纽带、辅助政府治理,三是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平台、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四是组织开展宣传培训、营造浓厚禁毒氛围,五是制约政府公共权力、改善政府部门形象。现阶段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缺乏完善的监督体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从业人员和人才不足、组织行政色彩浓厚和资金保障不稳。其原因在于,现行法律法规制定不完善、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体制机制有待加强,政府一定程度上出现“越位”“错位”、政社不分,公众参与程度较低等。最后,本文从政府部门的角度,提出了坚持以党建为统领、保证非营利组织正确的发展方向,建立健全法制环境,依法行政,规范化监管非营利组织,建立新型政社关系,激发保持非营利组织的生机和活力的对策建议,在此基础上,又对完善非营利组织自身的发展提出调整思路,即加强非营利组织内部监督机制、提升组织公信力,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培育高素质非营利组织从业人员和增强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最后,将视角转到社会层面,从加强非营利组织信用文化建设和健全健全非营利组织问责机制两个方面提出了创新和完善的建议,使之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体系。
孙舒[5](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宋东明[6](2020)在《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目前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的深化与快速发展阶段,就这一新趋势特征而言,我国老龄人口规模已经是世界最多,且未来发展中“人口众多、结构老化”以及“未富先老与未备先老”将是我国人口现象长期持续存在的情况,因而必须面对严重的老龄化挑战。老龄化日趋严重同时增加了社会以及家庭的养老负担,并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极大压力,但是也为养老产业提供了发展空间。随着我国老龄化日益加重,政府、社会对于养老产业也越来越重视,加快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已置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高度。党的十八大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进老龄服务产业发展”,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对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老龄化问题,站在战略高度提出发展养老产业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行之有效的战略。发展养老产业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和重要选择之一。在我国,发展养老产业的根本宗旨是服务于老年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和全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与精神生活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需要。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要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日益增多的多层次与多类型的老年人口群体的需求快速增加,为养老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此同时,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家庭结构小型化与空巢化等都要求政府、社会、市场、家庭共同承担起为老人提供服务的职责,而我国传统的养老事业的运作机制难以满足我国庞大的老龄人口的商品性、市场性需求,需要通过大力发展养老产业来填补这一不断扩大的需求空间。老年人口增加、老年人生活需求多样化、老年人购买能力逐渐提升,使得养老产业发展具有客观经济条件。我国当前的养老产业发展现状是从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提供进行社会福利养老,向因时因地制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政府提供社会福利发展养老与养老产业发展提供社会产品相结合的养老产业之路转向,由此可以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和发展问题,同时促进老年人以及社会福利的全面发展。国家已明确提出加快养老产业发展,但当下推动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尚未明确,因此“发展什么”与“怎么发展”,尤其是发展依据,是现阶段我国养老产业发展面临的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难题。养老产业可从技术、市场、企业与政府多维度进行,但是在这些维度内容中,法律制度都是核心与基础保障。而从促进养老产业发展视域,不仅可以依法组织和汇集养老产业发展动能,而且是养老产业增长与创新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保障。由于养老产业在我国出现新的增长机遇,它极为需要法律的促进保障,这也是我国经济法律发展的新课题。文中以探索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的发展为目标,构建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框架,分析当前我国养老产业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充分比较分析美国、德国、日本、韩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基础,以我国老龄化国情提炼我国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功能要素、制度路径等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关键制度内容,论证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而且创新提出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整体立法设计、并论证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框架的新领域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注意研究带有问题意识积极尝试理论结合实践,对积极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论文的主要设计、内容与结论分别呈现出:第一,构建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路径。在厘清养老产业界定的基础上,以国民收入和分配理论、产业成长理论、社会福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和经济法理论等理论为依据,在分析养老产业发展制度需求与供给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养老产业发展处于非均衡状态,养老产业在我国的兴起,是对政府、社会、个人公平效率意识的考验,而在养老产业市场对法律制度的促进调控需求以及政府提供养老产业法律制度的意愿与能力是形成养老产业市场秩序的供需互动。因此,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安排在养老产业发展中体现政府公共职能的作用、引导作用、规范和约束作用。而且由于养老产业的经济性与福利性兼具的特点,依据我国养老产业发展的情况,亟需具有保障功能的法律制度促进其发展,形成政府与市场的合力,通过法定政策指引,法律手段促进,如,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来引导社会理性参与养老产业,从而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第二,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产业发展法律供给不足。在梳理了产业发展、产业促进、特别是我国养老产业发展法律政策现状的基础上,认为目前和刚刚提出养老产业这一概念时期相比,养老产业经过一段时间的表现,其发展生存环境已经有了质的变化。如,老年人购买养老的专门用品和养老服务的理念已经初步形成,社会也已经开始普遍关注养老用品和养老服务的供给与生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投入到养老用品的生产与养老服务的提供中,党和政府明确作出了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民政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地方政府也在积极的发展养老产业,可以说已经初步形成了发展养老产业的政策体系基本框架,但是养老产业政策提供的公平性和效益性不足,我们认为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基本法缺失,因而无法利用法律制度的优势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第三,构建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必然性。首先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具有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益价值的主要功能,这体现在养老产业法律的促进功能和权利保障层面;其次,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是以满足社会,尤其是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为根本目标,以完善养老产业发展促进保证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为直接目标;最后,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是社会与经济发展过程中针对养老产业的重要法律保障,是法学领域以及经济法律领域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创新。第四,以“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为基本法,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制度建构。首先提出促进养老产业法发展法律制度是通过法律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规范总称,在法律规范层级结构上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四个层级。其次,由于促进养老产业法的法之整体性,其立法成长过程需要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我们在分析了美国、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在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上的不同立法优势与特色特征,认为美国、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家具有各自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不同制度模式,通过法律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它可以保障老年人的经济能力,提升全社会养老市场购买力,保障老年人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重点提出了在分析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目标要素、原则要素、功能要素、协调要素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保障+财政支持+投融资完善的法律制度路径选择。第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变化发展必然促进养老产业的稳步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了发展我国养老产业的战略选择,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战略。发展养老产业的根本宗旨是服务于老年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尤其是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和全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生活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需要。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旨在促进和鼓励养老产业发展的带有“促进内容”的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具有促进意义的基本法,这既是将国家宏观政策引导与法律制度保障相结合的结果,也为法律作为制度架构来规范和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法律范例。现在养老产业的发展吸引越来越多的多元主体进入养老市场,成为新型的产业发展动能,养老产业的迅猛发展,迫切需要法律、政策的鼓励和推动,需要从法律制度上予以促进、扶持和规范,促进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可以为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发展方向与制度保障。围绕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整体目标,强调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框架体系,既有宏观制度要素分析,又有微观实施安排路径选择,建议形成以专门的、统一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为统领、为基础,以配套制度为补充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体系。
刘奕[7](2020)在《5G网络技术对提升4G网络性能的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设备接入到移动网络,新的服务与应用层出不穷,对移动网络的容量、传输速率、延时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5G技术的出现,使得满足这些要求成为了可能。而在5G全面实施之前,提高现有网络的性能及用户感知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5G应用场景及目标入手,介绍了现网改善网络性能的处理办法,并针对当前5G关键技术 Massive MIMO 技术、MEC 技术、超密集组网、极简载波技术等作用开展探讨,为5G技术对4G 网络质量提升给以了有效参考。
张伟[8](2020)在《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评价与提升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阐述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其中包括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和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这为新时代社会组织的发展指明了目标和方向。在此背景下,社会体育领域的治理问题也被提到了重要的日程上来。当前创新社会体育治理实践表明,社会体育公共治理需要社会体育组织参与,同时,参与社会体育公共治理也是社会体育组织发展的需要。从当前社会现实来看,社会体育公共治理的工作任务是复杂艰巨和困难重重的,在积极推进创新社会体育治理实践的初始阶段,迫切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解决问题能用专业方法、拥有专业发展理念的社会体育组织来承接政府转移的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体育服务,这类组织就是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就目前而言,我国社会体育服务组织的专业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尚需进一步加强,因而,专业管理能力和专业服务能力建设成为了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发展的重要目标。依据创新社会体育治理的目的和要求,从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发展现状来看,当前存在两个具体问题,一是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急需构建;二是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不足急需提升。本文以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案例分析法、德尔菲法、问卷调查与数理统计法,构建了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并依据指标体系对SH市各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进行了尝试性评价和分析,找出其发展面临的问题,探索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的提升路径。通过研究,形成的主要结论有以下七点:第一,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由2个一级能力指标:参与社会体育事务管理能力,参与公共体育服务能力;5个二级能力指标:获得外部认可能力,信誉维系能力,政策建设能力,标准化和专业化体育服务能力和信息技术运用能力;13个三级能力指标:组织宣传能力较强,能获得政府的信任和支持,组织社会评价良好能获得社会认可和支持,有危机处理能力能够进行危机公关,具备协调群众能力、群众诉求能得到满足,参与公共体育政策建设的能力,分析研判政策准确并能充分贯彻,专业场地设施设备,优质管理人力资源,优秀服务人力资源,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开通服务网站等信息服务平台,能对统计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处理等指标构成;第二,SH市各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普遍存在标准化、专业化服务能力不足;多数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参与社会体育治理的项目和内容不多;各区协会普遍信息技术运用能力严重不足,信息服务平台运行不佳;多数区协会参与公共体育政策建设能力不足;协会受传统管理体制影响明显;协会工作人员年龄结构老化,数量不足;指导员管理松散,流失率高;指导服务不够规范;指导员专业水平偏低;社区社会体育指导站缺乏经费保障;第三,协会问题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七个方面:协会人员待遇低难以吸引优秀青年人才;传统管理体制惯性导致协会工作行政干扰较多;基础服务性质难以承接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能;社会服务方式难以达到服务标准;自主参与形式达不到服务条件;健身指导不能完全实现健康目标;政府培育扶持不足不利于组织转型发展。第四,健身群众期望社会体育服务组织提供多元化的公共体育服务,加强组织能力建设,同时还希望有更多的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和提供更高质量的公共体育服务,以及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等;第五,社会体育服务组织需要进行四个方面的转型发展。服务性质由基础服务向专业服务转变,服务方式由社会服务向公共服务转变,服务形式由自主参与向岗位参与转变,服务内容由健身指导向健康指导转变;第六,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建设提升有三个方面。一是基础能力建设;二是参与社会体育事务管理能力建设;三是参与公共体育服务能力建设。第七,政府培育保障有三点要求。正确审视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发展的价值地位;改善社会体育服务组织生存的政策环境;培养社会体育服务组织独立的造血功能。提出了以下四点建议:第一,社会体育服务组织要依据自身优势和抓住创新社会治理发展机遇,尽快实现转型发展,达到参与社会体育治理的能力要求;第二,社会体育服务组织要吸收借鉴先进组织的发展经验,增强组织活力,依据参与社会体育公共治理能力评价指标内容,加强公共治理能力建设,特别是提升参与公共体育服务能力,并细化到优秀服务人力资源等多个子能力的提升上来;第三,社会体育服务组织要加大与政府和社会的合作力度,积极拓宽合作路径,采用科学合理的合作办法,争取获得更多的政府购买和社会支持,共同治理社会体育,为全民健身目标的实现提供更佳的服务;第四,政府要重视与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在公共体育领域的合作,加大对社会体育服务组织的扶持与帮助,加大培育力度,尽快实现社会体育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
汤梅梅[9](2019)在《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研究》文中提出工伤预防体系经过一百多年的演变与发展,形成了企业完全承担责任的基本现实。政府通过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与职业安全健康项目,激励企业采取预防措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与保护职工安全健康。各国实践经验也表明了工伤预防管制已取得巨大的社会安全效益。作为劳动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政府一直积极致力于工伤预防管制工作,保护劳动者安全权益。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工伤预防、工伤待遇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形成,并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待遇修正依靠劳动市场无法完全补偿劳动者遭受风险损失的缺陷,保障受伤工人的医疗救治与基本生活。同时,政府设置激发企业内部动力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转变企业工伤预防理念。在政府干预和企业担责的协同作用下,截至2017年底,全国总工伤事故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6.2%和12.1%(1);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607亿元,覆盖人数达22742万人,待遇水平稳步提高(2)。然而,经济全球化、技术革新加快,激烈的企业竞争引发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以及全球变暖与频发的极端天气恶化了工作条件等,使得工伤事故率与职业患病率居高不下,我国劳动者面临的工伤风险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职业安全健康的格局正发生着改变,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被打破,大量灵活就业的劳动者被排除在保障覆盖范围之外,加之工会组织无法形成与企业、政府进行集体协商的社会力量,使得受伤工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变得更加困难。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新常态下,落后和产能过剩的企业正面临兼并甚至破产危机,考验着企业支付能力。如对于正处在生产要素成本周期性上升阶段的企业,在无过失责任原则要求下,他们必须承担工伤事故后的伤亡劳工医疗、误工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一系列经济费用,这必然会加重实体企业的用工成本。面对劳动安全保障不完全、企业经济负担重的双重难题,这就要求政府不能只强调工伤预防管制所带来职业工作环境改善的社会安全效益,而忽视企业经济发展。鉴于此,本文在系统梳理文献与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工伤预防管制目标内涵应当包括在改善职业安全与健康环境的同时,又提高企业经济绩效两方面。那么工伤预防管制在理论上是否具有实现“共赢”局面的可能性?现阶段中国未实现“共赢”局面的工伤预防管制的安全效应如何?未实现“共赢”局面的工伤预防管制又如何影响企业经济绩效?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是否具有实现“共赢”局面的可能性?如何通过提高现有工伤预防管制效率,来实现“共赢”局面?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推进未来政府政策调控,实现工伤预防管制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对促进工伤预防管制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遵循从社会管制经济学理论中探索“共赢”的工伤预防管制作用机理—在现实中寻求“共赢”管制理论存在的可能性—以中国工伤预防管制为样本进行实证检验—为了实现“共赢”的工伤预防管制而深化改革的逻辑思路,并紧紧围绕理论与实证两大核心层面展开研究。(1)理论层面。基于风险工资理论、贝克尔理论、“波特假说”理论。首先,从社会管制经济学发展脉络的视角出发,追寻政府进行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缘由。由于信息不对称,劳动者无法依靠市场机制达到最佳安全保障。为了纠正市场失灵,保护受伤工人安全权益,政府通过工伤预防管制强制要求企业承担所有责任,保障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对称的安全工作信息,以此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然而,政府实施不适宜的管制强度使得企业对工伤预防管制措施不满,引致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叠错,加重了企业经济负担。为了消除政府与企业目标的异质性,政府调整工伤预防管制力度,激发企业形成安全激励机制,并通过提升自身安全技术达到“共赢”局面。然后,本文将研究视角聚焦于中国当下的工伤预防管制体制,从社会安全效应与经济效应两方面剖析中国管制未实现“共赢”局面的作用机理。(2)实证层面。本文通过理论机制分析发现“共赢”局面的关键是设置适宜的管制强度,引发高效率的工伤预防管制,从而激发企业安全技术创新。若管制强度设定过低,劳动者安全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若管制强度设定过高,企业则无法从工伤预防安排中获得经济效益。因此,研究选取工伤保险费率作为政府工伤预防管制强度的代理变量(1),基于分步评价的思路,先评估实施工伤预防管制已取得的安全效应水平,再对企业经济绩效评估,检验现阶段中国未实现“共赢”局面的原因是否由不适当的管制强度,引起微观经济主体安全投资行为的转变,进而导致宏观安全效应的下降。本文具体研究内容分为8个部分,具体结构安排如下:第1章导论。本章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然后以工伤预防管制发展路径为主线,按照其理论变迁及内在逻辑对国内外文献进行系统梳理与归纳。研究显示,不合理的政府激励机制易引发道德风险,造成企业经济负担,降低了工伤预防管制效率。在政府优化管制资源的基础上,工伤预防管制激发企业安全技术创新,才是实现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环境与提高企业经济绩效“共赢”局面的根本动力,并探讨了概念移植我国实现的可能性。最后给出本文的研究框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与不足。第2章工伤预防管制的理论机制分析。本章首先清晰界定了工伤预防管制及其相关概念,并阐明其属性、特征及激励措施。然后基于风险工资理论、贝克尔理论、“波特假说”理论,探讨工伤预防管制在理论上是否具有实现“共赢”局面的可能性。最后,通过安全效应与经济效应来研究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未实现“共赢”局面的作用机理。其中:(1)中国工伤预防管制安全效应的理论研究。基于企业生产成本理论与风险期望理论,本文建立企业利润与劳动者效用同时最大化的拉格朗日函数,在库恩-塔克一阶条件下,研究发现,目前“重补偿,轻预防”的工伤保险现状与不完善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不存在以最低工伤保险待遇获得最佳安全水平的临界点;相对高管制费率,政府实行低管制费率时,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对于降低工伤伤害率的影响程度更大;且企业道德风险的存在是造成安全效应低的主要原因。(2)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经济效应的理论研究。基于将成本价格运用于索洛剩余估算的双重生产理论,本文建立企业成本最小化模型并结合谢波德引理,在对时间求导的条件下,研究发现,目前严格管制引发企业调整用工结构以此降低用工成本,且管制引起的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变化与成本增长变化趋势相同。结果说明,工伤预防管制强度的变化引起了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下降。第3章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变迁、现状及成因。基于将政府间接市场激励手段扩展为工伤保险待遇的事后预防和工伤保险费率的事前预防的界定基础上,本章打破了固有工伤预防演化的路径,按照事后工伤预防管制—事前工伤预防管制—完善事前工伤预防管制的逻辑,将中国工伤预防管制体制划分为四个时期。在工伤预防管制与经济发展的互动过程中,阐述了政府如何引导企业从被动转向主动预防的管制过程,并探究现有工伤预防管制低效率的成因。研究发现,参保企业在面临更加严峻的工伤风险时,道德风险突出;统筹层次低与覆盖范围窄限制了企业预防的积极性;失衡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结构降低了企业激励动力;不精确的工伤预防激励机制无法形成企业内部动力;事前与事后工伤预防管制的脱离不利激发企业安全技术创新。造成目前偏向社会安全效益而忽略了企业自身经济发展需求的管制现状,其原因可能来自于工伤预防管制的立法、条例设置、机构设置、组织间互联性等。第4章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效率评估—基于安全效应视角。本章采用2006-2016年省级行业及地区面板数据,通过构建综合工伤保险费率指标,使用门槛模型评估了工伤保险待遇对于降低工伤事故率而取得的安全效应。研究发现:政府实施低管制费率时,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会显着降低工伤伤害率,而当管制费率超过0.15%时,安全激励系数不再显着,甚至出现负面效应。进一步分析安全效应低的内在作用机理发现,企业道德风险的存在限制了工伤保险待遇的预防作用发挥,事前名义道德风险不仅无法消除事后真实道德风险,反而加剧了企业道德风险程度。研究启示:遏制企业道德风险的根本途径是,完善工伤预防管制机制,激发企业进行安全技术创新,降低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及补偿受伤工人待遇构成的企业工伤保险成本。目前高水平的工伤保险费率抑制了企业内在安全激励动力,因而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可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帮助企业减少劳动力损失和生产成本。如果政府降低保险费率幅度过大易扭曲企业安全投资行为;降低保险费率幅度过小,会造成工伤待遇资源的浪费。因此,适宜的工伤保险费率结合工伤保险待遇才能获得最佳安全水平。第5章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效率评估—基于经济效应视角。本章采用工业行业上市公司的企业层面数据并且使用2011年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作为一次自然实验,在一个标准β条件收敛框架下去检验工伤预防管制对于工业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影响。研究发现,2007-2014年期间该修订对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率具有强烈的负效应,工伤预防管制对于生产效率没有滞后效应,其中国有企业相对私营和外资所有制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受这次修订的影响最大。这意味着政府实施严格管制,在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环境后,可能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并降低了工业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增长速度,延缓了中国的工业化进程。研究启示:目前中国工伤预防管制强度的设定造成了政府管制目标与企业目标的异质性,不利于企业的技术革新或引发创新力度不足。提倡完善工伤预防管制体制构建,通过费率机制、奖惩机制与管理监督体制等调整政府管制强度。一方面不仅能提高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有利于避免现实中企业逃避参保或退保的现象。另一方面,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提高其生产率。当工伤预防管制与外部经济环境形成良好互动时,可促进工伤预防管制体制的可持续发展。第6章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经验的比较与借鉴。本章首先系统梳理了166个国家和地区的工伤预防管制模式后,发现目前主要形成了以劳动者与企业雇主充分参与的典型德国模式,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为一体的典型日本模式及联合私营与公共保障系统预防的典型美国模式。然后,通过比较分析了三个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模式的法律体系、激励机制、管理与监督体系。进一步研究发现,工伤预防管制均呈现立法层次高、立法详细、可操作性强和动态及时调整的特点;外部干预结合内部激励构成了科学的工伤预防管制激励机制;工伤预防管制绩效评估建立在社会安全效应与经济效应分析之上,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伤预防项目、工伤保险费率与工伤保险待遇等进行全面评估;政府组织机构设置定位清晰、高自主程度及执法严格构成了统一的工伤预防监管体制。研究启示:重视工伤预防是高效率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前提条件,而完善的工伤预防管制立法是高效率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运行基础;科学的工伤预防管制激励机制是高效率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关键核心,是引发企业、政府、劳动者“共赢”局面的必要条件;工伤预防的绩效评估反映工伤预防管制政策运行问题,帮助并提高政府工伤预防管制效率,缩短达到企业、政府、劳动者“共赢”局面的进程;统一的工伤预防监管体制是高效率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保障,是达到企业、政府、劳动者“共赢”局面的坚实基础。第7章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路径优化。为了达到“共赢”工伤预防管制制度,本文在借鉴典型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力求系统地将广泛且复杂影响工伤预防管制强度的因素,归纳并整合在政府管制机制的设置之内进行综合考虑。在构建一个三维立体概念框架下,本文给出如下建议:第一,政府转变工伤预防管制理念,企业具有技术创新的意愿、机会与能力,工伤预防管制引发企业全新安全技术创新,以及劳动者充分参与是实现“共赢”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目标的前置条件;第二,通过健全工伤预防管制立法、整合组织机构、精确设置工伤预防激励机制与强化工伤预防管制监督体制是实现“共赢”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目标的基础设置;第三,通过动态调整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益,平衡不同规模企业的内部激励动力,强化宏观、中观、微观管制主体责任及营造良好的工伤预防管制外部环境措施,是实现“共赢”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目标的后置保障。第8章研究结论及展望,概括全文并提出进一步的研究方向。本文的创新之处体现在:(1)研究内容创新:本文提出工伤保险待遇不仅具有传统意义上补偿受伤劳动者损失的收入再分配作用,且具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激励作用。将工伤保险待遇的激励作用纳入工伤预防中,以此区分事前与事后工伤预防管制,拓展了工伤预防管制内涵。基于“波特假说”理论,本文进一步提出工伤预防管制应当在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的同时提高企业生产力,深化了工伤预防管制目标。为了实现“共赢”的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目标,政府应充分利用以降低费率使得企业获得短期利益的契机,实现以创新驱动的工伤预防管制模式的转变。因此,本文丰富和拓展了工伤预防管制与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的研究边界。(2)研究视角创新:本文首先从政府管制的宏观效应出发,论证了安全效率低的内在作用机理,发现企业道德风险的存在限制了工伤预防管制作用的发挥。然后,基于微观经济活动层面,刻画了保护人力资本安全减少工伤伤害的预防管制与企业生产率增长的关系,发现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增速因管制政策的实行而降低,且短期内又无法通过安全技术创新内部化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与补偿受伤工人待遇构成的工伤保险成本,是扭曲企业安全投资行为的根本原因,最终造成了工伤预防管制的安全效应与经济效应的双重负面局面。在结合宏微观研究基础上,通过构建三维立体概念框架,系统讨论了实现“共赢”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前置条件、基础设置及后置措施的优化路径,以期精确调整工伤预防管制的激励机制,推动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达到在充分保障劳动者安全的同时,促进企业经济健康与持续发展的目的。(3)研究方法创新:第一,衡量工伤预防管制的安全效应。既有相关文献主要基于企业规模越大工伤保险费率越高的假设而展开研究。然而,实践中工伤伤害率会随着政府管制程度呈现非线性关系及区间效应,若遗漏某种企业规模或保险费率情形下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安全效应,会造成估计结果偏误。因此,为了修正以企业规模作为管制费率代理变量的假设缺陷,本文作了进一步拓展,以中国各省区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构建综合保险费率指标,并按照数据本身的特征采用门槛模型自动划分样本。第二,衡量工伤预防管制的经济效应。成本-收益法是评估工伤预防管制和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最佳选择。然而,工伤预防管制的成本与收益测量值在实践中一般难以直接获得,且测算选取指标也可能存在遗漏或偏差。因此,本文选用双重差分模型克服成本-收益法中遗漏变量和不利因果关系的缺陷。进一步,为了精确评估工伤预防管制对于微观经济绩效的影响,将企业间生产率呈现?条件收敛的趋势纳入其中,重新构造了双重差分模型。
刘遹菡[10](2017)在《产业集群视野下的国家数字出版基地研究》文中指出数字出版产业作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点新兴文化产业,近年来一直是国家战略性的产业发展目标的重中之重。在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当中明确提出要促进数字创意产业蓬勃发展,加强文化产业基地规划和建设,发展文化产业集群,促进数字出版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而国家数字出版基地是出版产业发展的孵化器与动力源。在将近十年的时间内,我国基本已完成了全国国家数字出版基地的布局,实现了 14家国家级数字出版基地的批复和运营。基地的发展不仅能够为数字出版以及整个出版产业带来文化创意和技术上的创新和平台,还能够将基地周边所有数字出版的上下游企业进行有效聚集和联动,实现集群化发展。因此,本文以全国14家国家级数字出版基地为研究主体,以产业集群相关理论、竞合理论、知识溢出理论等相关理论为主要理论支撑,采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国家数字出版基地的形成与演进、组织结构以及运行机制开展深入探讨和分析。在基础理论以及现实背景的基础上,构建国家数字出版基地的运行绩效的综合评价模型,并通过数据收集和导入,实现对基地运行绩效的横向和纵向测评。本文共分为七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本文的引言部分,主要阐述本研究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利用文献分析法从产业集群以及出版基地两个方面梳理相关理论和实证的研究,同时,介绍本文的研究方法及思路。第二章为本研究的基础理论研究,包括产业集群相关理论、竞合理论、知识溢出理论等为接下来的研究构建好理论基础。第三章从国家数字出版基地的形成方式、演进动因和发展现状三个方面来挖掘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形成和演进的进程。通过分析发现,国家数字出版基地的形成有自组织、他组织以及混合组织三种不同方式。并且目前为止,基地在发展和演进的过程中经过萌芽、形成、发展和成熟几个不同的阶段,且目前各个基地处于的演进阶段各不相同。技术、市场、政府行为、人文和人才因素是推动国家数字出版基地演进的最主要的五个因素。另外,通过基地布局、基地构成情况以及经济规模能够较为清晰的了解国家数字出版基地的发展现状。第四章从构成主体、主体间关联互动以及组织形态三个方面探讨国家数字出版基地的组织结构。全国14个国家数字出版基地的组织形态各不相同,分为无核心、多层次单核心、单层次多核心以及多层次混合四种组织形态。基地的主体由核心层和辅助层构成,核心层指的是开展数字出版产业业务的企业,辅助层则包括了政府及相关公共部门、高校及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以及中介组织和公共服务平台。各主体之间通过各种不同的连接方式共同参与到基地的运行当中,推动基地的整体发展。第五章分析了国家数字出版基地作为高科技与文化融合的产业集群的三大运行机制,分别为协同创新机制、竞合机制以及知识溢出与学习机制。基地的协同创新主要由基于IP、基于数字出版产业链以及基于产学研的三种创新形式构成,是基地得以发展迅速的主要推动力。另外,竞合机制将基地内的主体全部链接起来,以横向产业链中互补而形成的竞争为主导的竞合以及以纵向产业链中互补的合作为主导的竞合两种方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优化配置以及风险共同承担,以达到共同开拓和占领市场,实现共赢的目的。而知识溢出与学习机制的存在则是加速知识和技术在基地范围内的流通,促使高风险、高投入、高技术能力的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快速创新,能够让基地拥有作为集群形式发展的独有优势。基地中知识溢出的主体主要是基地中的企业、公共研究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用户,通过主动、被动以及非正式溢出三种形式产生知识流通和溢出。同时,知识溢出的主体也是进行知识和技术学习的主要来源和途径。知识溢出和学习通过知识转移、知识转换和知识收获的循环过程来实现。第六章是对全国14家国家数字出版基地的运行绩效进行的实证研究。首先确定国家数字出版基地运行绩效的技术路径,包括评价的目标与原则、评价思路和流程以及评价方法等。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专家打分法和层次分析法构建基地的运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另外,在收集定量和定性数据之后,将其代入指标体系,得出国家数字出版基地运行绩效的测度和评估。一是通过4个二级模块的不同得分,能够分析出各个基地在不同模块的优势和劣势的横向测评结果;二是可以得出14个基地运行绩效的整体排名并且将其划分为绩效极高、较高、中等、较低和极低五个不同梯度的纵向测评结果。第七章是本文的总结与展望。简要陈述和总结本文的研究结论和观点,另外指出本研究的创新点以及不足之处,对未来的延伸研究进行展望。
二、浅论加快改革和发展我国行业协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论加快改革和发展我国行业协会(论文提纲范文)
(1)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法律体系 |
(二)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 |
(三)有利于提高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减少保健食品安全事故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 |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 |
(二)保健食品与其它相似概念的区分 |
(三)保健食品的特征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六、创新点 |
第一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及法律控制机制 |
一、保健食品风险控制的基础——保健食品的多元价值 |
(一)保健食品的文化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经济价值 |
(三)保健食品的社会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特殊风险 |
(一)一般食品的风险特性 |
(二)保健食品风险的特殊性及分类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概念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含义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内容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意义 |
(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产业发展的需要 |
(二)构建有效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需要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法治化的需要 |
第二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相关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存在的问题 |
(三)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 |
二、政府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管手段相对不足 |
(二)多元监督机制尚未建立 |
三、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规范性 |
(二)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正当性 |
(三)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自律性 |
四、社会公众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安全立法 |
(二)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 |
(三)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过程 |
(四)企业缺少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 |
第三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理论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法律价值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秩序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效益价值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公平正义价值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对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政治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控制需要行政权力介入 |
(二)消费者权利需要行政权加以保障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经济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 |
(二)保健食品的市场失灵理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思路与原则 |
一、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及借鉴 |
(一)美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二)欧盟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三)香港地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四)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经验的借鉴价值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思路 |
(一)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制度建设的思路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具体思路 |
(三)加强企业自我监督 |
(四)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的协同作用 |
三、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应坚持的原则 |
(一)安全性原则 |
(二)社会整体效率原则 |
(三)坚持法治原则 |
第五章 完善政府主导下控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具体措施 |
一、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一)健全中国特色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
(二)完善保健食品监管法律的重点 |
二、保健食品相关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
(一)强化保健食品的风险评估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机制的完善 |
(三)健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
三、提高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相关措施 |
(一)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理念 |
(二)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 |
(三)建立约谈机制 |
(四)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 |
(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 |
第六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辅助性措施 |
一、完善企业自我监督的相关措施 |
(一)提高企业在经营中的守法意识 |
(二)增强企业在经营中的社会责任 |
二、发挥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明确行业协会性质,保障行业协会的规范性 |
(二)理清行业协会关系,保障行业协会的正当性 |
(三)健全行业协会制度,保障行业协会的自律性 |
三、发挥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健全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立法的途径 |
(二)提升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的能力 |
(三)提高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的水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2)论我国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本文的问题提出 |
二、本文的文献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意义 |
四、本文的重点问题 |
五、本文的研究方法 |
六、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适用性分析 |
一、证券纠纷的特点 |
(一) 证券纠纷牵涉人员众多、影响广泛 |
(二) 证券纠纷案件专业性强 |
(三) 证券纠纷主体力量对比悬殊 |
二、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利弊分析 |
三、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适用优势 |
(一) 程序便捷 |
(二) 保密性较好 |
(三) 专业化程度高 |
(四) 处理过程高效 |
(五) 有利于商业关系、人际关系的维系 |
四、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价值倾向 |
第二章 我国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现状分析 |
一、我国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发展背景 |
二、我国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发展现状 |
(一) 我国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运行状况 |
三、我国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实践反思 |
(一) 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立法不完备 |
(二) 调解制度缺乏体系化 |
(三) 受理范围较窄且模糊 |
(四) 对接机制不成熟 |
(五) 未给予中小投资者充足保护 |
(六) 调解宣传力度不够 |
第三章 域外证券纠纷调解制度的经验借鉴与评述 |
一、美国证券纠纷调解制度 |
(一) 金融业监管局调解制度概述 |
(二) 美国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优势评述 |
二、英国证券纠纷调解制度 |
(一) FOS制度概述 |
(二) FOS制度的优势评述 |
三、日本证券纠纷调解制度 |
(一) FINMAC制度概述 |
(二) FINMAC中证券纠纷调解的优势评述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建议 |
一、加强证券纠纷调解机制顶层设计,注重制度衔接 |
二、强化证券监管部门主导作用,依法实施监管 |
三、加快全国性调解机构建设,树立调解权威 |
四、完善调解程序细节规定,服务实践需求 |
五、规范在线调解平台建设,高效化解纠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装饰》杂志设计文化发展研究(195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致谢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2 相关领域研究现状 |
1.2.1 期刊论文类 |
1.2.2 专着类 |
1.3 研究的方法、思路 |
1.3.1 研究的方法 |
1.3.2 研究的思路 |
2 百花盛开的工艺美术发展(1958-1961) |
2.1 《装饰》创刊溯源 |
2.2 《装饰》杂志风格主要视觉特点 |
2.2.1 封面文字 |
2.2.2 封面视觉图案 |
2.2.3 内页版面设计 |
2.3 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 |
2.3.1 重新重视民间美术 |
2.3.2 指导工艺美术创作 |
2.4 为美化人民生活服务 |
2.4.1 面向大众生活创作 |
2.4.2 向西方世界开展学习 |
3 求索争鸣的设计萌芽(1980-1996) |
3.1 复刊时代背景 |
3.2 《装饰》视觉元素的变化 |
3.2.1 封面设计形式的探索 |
3.2.2 封面主体立意的变迁 |
3.2.3 内页版式的有序与变化 |
3.3 工艺美术的变革 |
3.3.1 “工艺美术“名词的局限 |
3.3.2 “装饰热”的兴起 |
3.4 现代化的新浪潮 |
3.4.1 科技与艺术的大讨论 |
3.4.2 现代设计的浪潮 |
3.5 《装饰》步伐的“守”与“进” |
4 对话世界文化自信的设计现代化(1997-2018) |
4.1 走入“全球化” |
4.2 《装饰》设计的多元化 |
4.2.1 和谐的整体性 |
4.2.2 现代感的民族美 |
4.2.3 敢于尝试的创意美 |
4.2.4 版式装饰的简洁美 |
4.3 开放视野立足传统 |
4.3.1 工艺美术的新发展 |
4.3.2 设计批评的引入 |
4.3.3 中国创造带来的思考 |
4.4 面向时代关注当下 |
4.4.1 设计的伦理学问题 |
4.4.2 技术与设计的关系 |
4.4.3 从设计艺术到设计科学 |
4.5 《装饰》内容的“质”与“量” |
5 总结 |
5.1 从工艺美术到现代设计 |
5.2 从教育理论到学科实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采访文字稿 |
附录二 《装饰》1958-2018杂志封面 |
附录三 《装饰》1958-2018文章整理 |
作者简介 |
(4)非营利组织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中的作用研究 ——以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及意义 |
1.1.1 研究缘起 |
1.1.2 理论意义 |
1.1.3 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研究 |
1.2.2 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研究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依据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非营利组织 |
2.1.2 易制毒化学品 |
2.1.3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及主要制度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政府失灵理论 |
2.2.2 志愿失灵理论 |
2.2.3 公民社会理论 |
第3章 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作用发挥的现状、问题及原因 |
3.1 组织概况 |
3.1.1 组织性质 |
3.1.2 组织架构 |
3.1.3 人员构成 |
3.1.4 经费来源 |
3.2 组织发挥的作用 |
3.2.1 强化行业自律 |
3.2.2 辅助政府治理 |
3.2.3 供给公共物品 |
3.2.4 营造禁毒氛围 |
3.2.5 改善政府形象 |
3.3 组织作用发挥的现存问题 |
3.3.1 缺乏完善的监督体系 |
3.3.2 人员和人才不足 |
3.3.3 行政色彩浓厚 |
3.3.4 资金保障不稳定 |
3.4 组织作用发挥存在问题的原因 |
3.4.1 法律政策环境不利 |
3.4.2 政社不分 |
3.4.3 公众参与程度较低 |
第4章 非营利组织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中作用发挥的对策建议 |
4.1 政府层面的举措 |
4.1.1 加强非营利组织党建工作 |
4.1.2 建立健全法制环境 |
4.1.3 依法规范化监管非营利组织 |
4.1.4 建立新型政社关系 |
4.2 非营利组织自身层面的举措 |
4.2.1 加强非营利组织内部监督机制 |
4.2.2 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 |
4.2.3 培育高素质非营利组织从业人员 |
4.2.4 增强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
4.3 社会层面的举措 |
4.3.1 加强非营利组织信用文化建设 |
4.3.2 健全健全非营利组织问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访谈提纲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6)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意义与背景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总体评价 |
1.3 研究方法 |
1.3.1 规范分析方法 |
1.3.2 比较研究方法 |
1.3.3 价值分析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1.4.1 选题创新 |
1.4.2 方法创新 |
1.4.3 研究思路创新 |
第2章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理论概述 |
2.1 养老产业概念界定 |
2.1.1 养老产业概念 |
2.1.2 养老产业特征分析 |
2.1.3 我国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形态 |
2.2 养老产业发展理论基础 |
2.2.1 经济学理论 |
2.2.2 社会学理论 |
2.2.3 经济法理论 |
第3章 我国养老产业制度溯源与现状 |
3.1 我国养老产业发展历史回顾 |
3.1.1 1999年之前的养老产业情况 |
3.1.2 2000年-2013年的养老产业情况 |
3.1.3 2013年以来的养老产业情况 |
3.2 我国养老产业政策和法律现状分析 |
3.2.1 养老产业政策 |
3.2.2 养老产业立法 |
3.3 我国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3.3.1 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备 |
3.3.2 养老产业投融资制度不完善 |
3.3.3 养老产业财政支持制度存在问题 |
3.4 养老产业相关制度问题成因 |
3.4.1 养老产业政策提供的公平性不足 |
3.4.2 养老产业政策提供的效益性不足 |
3.4.3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缺失 |
第4章 国外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 |
4.1 美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特征 |
4.1.1 美国养老产业发展特色 |
4.1.2 美国以法案形式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
4.2 日本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特有历程 |
4.2.1 日本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发展三大阶段 |
4.2.2 日本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综合性特色 |
4.3 韩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基本法范例 |
4.3.1 韩国以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作为法律制度引导 |
4.3.2 韩国构建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计划 |
4.4 德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以法律政策并重表现 |
4.4.1 法律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
4.4.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鼓励政策 |
4.5 国外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启示 |
4.5.1 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基础 |
4.5.2 通过促进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扶持养老产业发展 |
4.5.3 完善投融资及财政支持法律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
第5章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要素 |
5.1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目标要素 |
5.1.1 通过基本法模式引导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
5.1.2 依法促进养老产业升级转型 |
5.1.3 依法保护市场机制的配置作用 |
5.1.4 依法明确养老产业发展中的政府作用 |
5.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原则要素 |
5.2.1 公平正义原则 |
5.2.2 市场竞争原则 |
5.2.3 依法治理原则 |
5.3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功能要素 |
5.3.1 养老产业市场不健全的调节功能 |
5.3.2 对养老产业不平衡的调节功能 |
5.3.3 养老产业市场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的调节功能 |
5.3.4 养老产业企业唯利性的调节功能 |
5.4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协调要素 |
5.4.1 养老产业法律制度与政策协调 |
5.4.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综合协调配套建设 |
第6章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安排 |
6.1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作为制度基本法 |
6.1.1 确立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之意义 |
6.1.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的关键内容 |
6.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主要法律制度路径选择 |
6.2.1 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完善 |
6.2.2 养老产业投融资制度完善 |
6.2.3 养老产业的财政支持制度完善 |
6.2.4 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 |
6.3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7)5G网络技术对提升4G网络性能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1 4G网络现处理办法 |
2 4G网络可应用的5G关键技术 |
2.1 Msssive MIMO技术 |
2.2 极简载波技术 |
2.3 超密集组网 |
2.4 MEC技术 |
3 总结 |
(8)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评价与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多元共治:创新社会体育治理需要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参与 |
1.1.2 能力建设:社会体育服务组织需要具备专业的公共治理能力 |
1.2 问题的提出 |
1.2.1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急需构建 |
1.2.2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不足急需提升 |
1.3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对象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资料法 |
1.5.2 访谈法 |
1.5.3 案例分析法 |
1.5.4 德尔菲法 |
1.5.5 问卷调查与数理统计法 |
1.6 研究内容与思路、创新点 |
1.6.1 研究内容与思路 |
1.6.2 研究的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国内社会(体育)组织治理研究综述 |
2.1.1 社会组织治理相关研究 |
2.1.2 社会体育组织治理相关研究 |
2.2 国外社会体育组织研究综述 |
2.2.1 取得成就及面临的困难 |
2.2.2 社会体育组织的绩效 |
2.2.3 社会体育组织的能力建设 |
2.3 小结 |
3 研究的理论基础、核心概念界定与基本理论分析 |
3.1 研究的理论基础 |
3.1.1 治理理论 |
3.1.2 公共治理理论 |
3.1.3 创新社会治理 |
3.1.4 新公共服务理论 |
3.1.5 小结 |
3.2 核心概念的界定 |
3.2.1 社会服务组织 |
3.2.2 社会体育组织 |
3.2.3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 |
3.2.4 公共治理能力 |
3.2.5 社会体育公共治理 |
3.3 基础理论分析 |
3.3.1 社会体育公共治理主体关系分析 |
3.3.2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在社会体育治理中的作用分析 |
3.3.3 小结 |
4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确立 |
4.1 构建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则 |
4.2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评价指标构建 |
4.2.1 工具NVivo概述 |
4.2.2 评价指标构建步骤 |
4.3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评价指标的形成 |
4.3.1 指标内容初步拟定 |
4.3.2 指标筛选流程与方法 |
4.3.3 专家选择与权威程度 |
4.3.4 指标的筛选与修订 |
4.3.5 德尔菲法确定评价指标的最终结果 |
4.4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评价指标因子分析 |
4.4.1 参与社会体育事务管理能力维度探索性因子与验证性因子分析 |
4.4.2 参与公共体育服务能力维度探索性因子与验证性因子分析 |
4.5 评价指标的考察点、权重及评分办法 |
4.5.1 评价指标的考察点 |
4.5.2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评价指标的权重 |
4.5.3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评价指标的评分办法 |
4.6 评价指标适用性 |
4.7 小结 |
5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评价——以SH市区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为例 |
5.1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概况 |
5.1.1 协会管理架构 |
5.1.2 协会制度建设 |
5.1.3 协会参与的社会体育管理活动 |
5.1.4 协会参与的公共体育服务工作 |
5.2 SH市区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公共治理能力评价与分析 |
5.2.1 公共治理能力整体评价与分析 |
5.2.2 公共治理一级能力指标评价与分析 |
5.2.3 公共治理二级能力指标评价与分析 |
5.2.4 公共治理三级能力指标评价与分析 |
5.3 健身群众服务评价与服务期望分析 |
5.3.1 健身群众服务评价与服务期望问卷相关性分析 |
5.3.2 健身群众服务评价与服务期待结果分析 |
5.4 SH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的问题诊断 |
5.4.1 协会管理方面 |
5.4.2 服务队伍建设方面 |
5.4.3 指导站点建设方面 |
5.4.4 参与社会体育公共治理能力方面 |
5.5 问题产生原因分析 |
5.5.1 协会人员待遇低难以吸引优秀青年人才 |
5.5.2 传统管理体制惯性导致协会工作行政干扰较多 |
5.5.3 基础服务性质难以承接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能 |
5.5.4 社会服务方式难以达到服务标准 |
5.5.5 自主参与形式达不到服务条件 |
5.5.6 健身指导不能完全实现健康目标 |
5.5.7 政府培育扶持不足不利于组织转型发展 |
5.6 小结 |
6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提升路径 |
6.1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转型发展 |
6.1.1 服务性质由基础服务向专业服务转变 |
6.1.2 服务方式由社会服务向公共服务转变 |
6.1.3 服务形式由自主参与向岗位参与转变 |
6.1.4 服务内容由健身指导向健康指导转变 |
6.2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建设 |
6.2.1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基础能力建设 |
6.2.2 参与社会体育事务管理能力建设 |
6.2.3 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能力建设 |
6.3 社会体育服务组织的政府培育保障 |
6.3.1 正确审视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发展的价值地位 |
6.3.2 改善社会体育服务组织生存的政策环境 |
6.3.3 培养社会体育服务组织独立的造血功能 |
6.4 小结 |
7 结论、建议、不足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建议 |
7.3 研究不足 |
7.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 调查问卷 |
附录2 平均值、标准差、变异系数、协调系数计算公式及阈值设定 |
附录3 SH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制度一览表 |
附件4 部分资料图片 |
附录5 访谈提纲 |
附录6 科研情况 |
(9)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框架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框架及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 |
1.4.2 存在的不足 |
2.工伤预防管制的理论机制分析 |
2.1 工伤预防管制的理论分析基础 |
2.1.1 工伤预防管制的相关概念界定 |
2.1.2 工伤预防管制的属性及其特征 |
2.1.3 工伤预防管制的激励措施 |
2.2 工伤预防管制引发“共赢”局面的逻辑演化 |
2.2.1 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美好愿景 |
2.2.2 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设定困境 |
2.2.3 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机制调整 |
2.3 现阶段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作用机理 |
2.3.1 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安全效应 |
2.3.2 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经济效应 |
2.4 本章小结 |
3.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变迁、现状及成因 |
3.1 工伤预防管制体制的变迁 |
3.1.1 工伤预防管制体制的萌发期 |
3.1.2 工伤预防管制体制的确定期 |
3.1.3 工伤预防管制体制的调整期 |
3.1.4 工伤预防管制体制的完善期 |
3.2 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现状 |
3.2.1 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现状 |
3.2.2 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现状 |
3.2.3 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现状 |
3.2.4 工伤预防管理体制现状 |
3.2.5 试点地区的工伤预防现状 |
3.3 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主要问题 |
3.3.1 工伤风险严峻,道德风险突出 |
3.3.2 失衡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结构 |
3.3.3 不精确的事前工伤预防激励机制设置 |
3.3.4 脱离的事前与事后工伤预防管制 |
3.4 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问题成因 |
3.4.1 不完备的工伤预防管制立法 |
3.4.2 不科学的工伤预防管制组织设置 |
3.4.3 不适宜的工伤预防管制实施力度 |
3.4.4 单一的工伤预防管制效率评估 |
3.5 本章小结 |
4.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效率评估——基于安全效应视角 |
4.1 门槛模型构建 |
4.1.1 门槛模型选择依据 |
4.1.2 门槛值选择 |
4.1.3 门槛回归具体模型 |
4.2 变量选择与数据来源 |
4.2.1 变量选择 |
4.2.2 数据来源与分析 |
4.3 预期待遇的安全效应实证分析 |
4.3.1 1%管制强度下预期待遇的安全效应 |
4.3.2 0.9%管制强度下预期待遇的安全效应 |
4.3.3 0.75%管制强度下预期待遇的安全效应 |
4.3.4 不同管制强度下预期待遇的安全效应比较 |
4.4 实际待遇的安全效应实证分析 |
4.4.1 1%管制强度下实际待遇的安全效应 |
4.4.2 0.9%管制强度下实际待遇的安全效应 |
4.4.3 0.75%管制强度下实际待遇的安全效应 |
4.4.4 不同管制强度下预期与实际待遇的安全效应比较 |
4.5 低安全效应的内在作用机理 |
4.5.1 机理分析与模型构建 |
4.5.2 低安全效应的估计方法 |
4.5.3 企业事前与事后道德风险的边际弹性 |
4.6 本章小结 |
5.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效率评估——基于经济效应视角 |
5.1 双重差分模型构造 |
5.1.1 双重差分模型选择依据 |
5.1.2 双重差分基本模型 |
5.1.3 微观经济全要素生产率趋势 |
5.1.4 重新构造双重差分模型 |
5.2 工业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测算 |
5.2.1 TFP测算方法选择 |
5.2.2 状态空间具体模型 |
5.3 数据来源与变量选择 |
5.3.1 数据来源 |
5.3.2 变量选择 |
5.3.3 变量统计描述 |
5.4 经济效应的实证分析 |
5.4.1 自然实验性质的检验结果 |
5.4.2 1%管制强度下模型估计结果 |
5.4.3 1%管制强度下的滞后效应 |
5.4.4 0.9%管制强度下模型估计结果 |
5.4.5 0.9%管制强度下的滞后效应 |
5.4.6 不同工伤预防管制强度下经济效应比较 |
5.5 稳定性检验 |
5.5.1 不同体制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趋势 |
5.5.2 剔除人力资本的全要素生产率趋势 |
5.6 本章小结 |
6.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经验的比较与借鉴 |
6.1 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模式 |
6.1.1 工伤预防管制的背景 |
6.1.2 工伤预防管制模式的类型 |
6.2 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的法律体系 |
6.2.1 “完全政府”工伤预防管制法律体系 |
6.2.2 “自我”工伤预防管制法律体系 |
6.2.3 “协同”工伤预防管制法律体系 |
6.3 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的激励机制 |
6.3.1 工伤保险待遇机制及其激励效应 |
6.3.2 工伤预防项目及其激励效应 |
6.3.3 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及其激励效应 |
6.4 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的管理体系 |
6.4.1 “民主自治式”工伤预防管制的管理体系 |
6.4.2 “偏重政府主导式”工伤预防管制的管理体系 |
6.4.3 “完全政府主导式”工伤预防管制的管理体系 |
6.5 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的监督体系 |
6.5.1 绩效评估作为工伤预防管制的监督依据 |
6.5.2 奖惩机制作为工伤预防管制的监督手段 |
6.5.3 制衡机制作为工伤预防管制的监督力量 |
6.6 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经验与借鉴 |
6.6.1 高度重视工伤预防管制 |
6.6.2 完善的工伤预防管制立法 |
6.6.3 科学的工伤预防管制激励机制 |
6.6.4 全面的工伤预防管制绩效评估 |
6.6.5 统一的工伤预防管制监管体制 |
6.7 本章小结 |
7.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路径优化 |
7.1 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三维立体概念框架 |
7.1.1 工伤预防管制具有时间维度 |
7.1.2 工伤预防管制具有管理层次维度 |
7.1.3 工伤预防管制具有事故因素维度 |
7.1.4 工伤预防管制具有双重管制方向 |
7.2 “共赢”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前置条件 |
7.2.1 政府转变工伤预防管制理念 |
7.2.2 企业具有技术创新的意愿、机会与能力 |
7.2.3 工伤预防管制引发企业全新技术创新 |
7.2.4 劳动者充分参与工伤预防管制 |
7.3 “共赢”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基础设置 |
7.3.1 健全工伤预防管制立法 |
7.3.2 整合工伤预防管制组织结构 |
7.3.3 精确设置工伤预防管制激励机制 |
7.3.4 强化工伤预防管制监督体制 |
7.4 “共赢”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后置保障 |
7.4.1 动态调整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益 |
7.4.2 平衡不同规模企业的内部激励动力 |
7.4.3 强化宏观、中观、微观管制主体责任 |
7.4.4 营造良好的工伤预防管制外部环境 |
7.5 本章小结 |
8.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10)产业集群视野下的国家数字出版基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之处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飞速发展 |
1.1.2 国家数字出版基地成为产业发展的动力源和孵化器 |
1.2 研究综述 |
1.2.1 产业集群研究 |
1.2.2 出版产业基地研究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2 理论基础 |
2.1 产业集群相关理论 |
2.1.1 规模经济理论 |
2.1.2 工业区位论 |
2.1.3 地域生产综合体理论 |
2.1.4 增长极理论 |
2.1.5 国家竞争优势理论 |
2.1.6 GEM因素模型 |
2.2 社会经济网络理论 |
2.3 知识溢出理论 |
2.4 竞合理论 |
2.5 小结 |
3 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形成与演进 |
3.1 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形成和演进动因 |
3.1.1 技术因素 |
3.1.2 市场因素 |
3.1.3 政府因素 |
3.1.4 人才因素 |
3.1.5 人文因素 |
3.2 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形成方式 |
3.2.1 自组织方式 |
3.2.2 他组织方式 |
3.2.3 混合组织方式 |
3.3 国家数字出版基地演进历程 |
3.3.1 萌芽阶段 |
3.3.2 形成阶段 |
3.3.3 成长阶段 |
3.3.4 成熟阶段 |
3.4 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发展现状 |
3.4.1 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布局 |
3.4.2 国家数字出版基地的构成方式 |
3.4.3 国家数字出版基地经济规模 |
4 国家数字出版基地组织结构 |
4.1 基地主体 |
4.1.1 核心层主体 |
4.1.2 辅助层主体 |
4.2 主体间关联互动 |
4.2.1 基地企业之间互动 |
4.2.2 政府与基地之间互动 |
4.2.3 高校、科研院所与基地之间互动 |
4.3 国家数字出版基地组织形态 |
4.3.1 无核心组织形态 |
4.3.2 多层次单核心组织形态 |
4.3.3 单层次多核心组织形态 |
4.3.4 多层次混合形态 |
5 国家数字出版基地运行机制 |
5.1 基地运行机制概述 |
5.2 协同创新机制 |
5.2.1 协同创新机制的内涵 |
5.2.2 协同创新的动力 |
5.2.3 协同创新的组织形式 |
5.3 竞合机制 |
5.3.1 竞合的内涵 |
5.3.2 以竞争为主导的竞合 |
5.3.3 以合作为主导的竞合 |
5.4 知识溢出与学习机制 |
5.4.1 知识溢出与学习机制的内涵 |
5.4.2 知识溢出主体分析 |
5.4.3 基地知识溢出的过程和机理 |
5.4.4 基地知识溢出与学习的形式 |
6 国家数字出版基地运行绩效 |
6.1 基地运行绩效及其评估的意义与功能 |
6.2 构建运行绩效评价体系 |
6.2.1 评价指标的筛选和确定 |
6.2.2 指标体系权重的确立 |
6.2.3 基地运行绩效评价模型 |
6.3 基地运行绩效评价过程与结果 |
6.3.1 评价过程 |
6.3.2 评价结果分析 |
6.4 小结 |
7 总结与讨论 |
7.1 本文主要结论 |
7.2 本文创新之处 |
7.3 本文的不足 |
7.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浅论加快改革和发展我国行业协会(论文参考文献)
- [1]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D]. 李泽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8)
- [2]论我国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完善[D]. 钟煜. 山东大学, 2020(02)
- [3]《装饰》杂志设计文化发展研究(1958-2018)[D]. 宋哲琦. 浙江大学, 2020(12)
- [4]非营利组织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中的作用研究 ——以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为例[D]. 马龙. 山东大学, 2020(09)
- [5]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6]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研究[D]. 宋东明. 辽宁大学, 2020(01)
- [7]5G网络技术对提升4G网络性能的研究[J]. 刘奕. 数码世界, 2020(04)
- [8]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公共治理能力评价与提升研究[D]. 张伟. 上海体育学院, 2020(12)
- [9]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研究[D]. 汤梅梅. 西南财经大学, 2019(10)
- [10]产业集群视野下的国家数字出版基地研究[D]. 刘遹菡. 武汉大学,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