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的实践与探索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的实践与探索

一、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的实践与探索(论文文献综述)

石小强[1](2000)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的实践与探索》文中提出项目管理作为与项目法人责任制相配套的项目管理模式已在我国的工程建设中得到广泛应用 ,工程设计作为工程建设的关键阶段之一 ,也必须推行项目管理 ,以提高设计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水利部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自 1 998年 1月 1日起 ,全面试行工程设计项目管理 ,采用项目管理为中心、专业管理为基础的矩阵式结构管理模式 ,推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进行了 1年半时间的实践与探索 ,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但也存在着一些亟需探索、研究的问题 ,今后将通过不断总结经验 ,并逐步完善 ,为提高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的水平贡献一份力量

王长斌[2](2020)在《张基尧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研究》文中提出张基尧是在党和政府培养下成长起来的杰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专家,是改革开放后探索和构建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新体制和机制的先驱。他曾先后参与了鲁布革水电站、广州抽水蓄能电站、小浪底水利枢纽等新中国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在实践中努力探索、总结适合中国国情的工程建设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进入21世纪,张基尧不畏艰难,担负起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重任。他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汲取集体的智慧,积极组织和推进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事宜,使得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体系朝着构建科学、效益显着、运行稳定的方向不断完善,为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的成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并为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建设和管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与方法,通过回顾张基尧涉足水利水电建设事业,主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历程,论证他在统筹推进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建立、探索征地移民策解之道和构建治污保洁管理机制等方面作出的贡献,客观分析张基尧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思想的内涵,总结其特点,揭示他在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建设管理中取得成功的因由,冀望以鲜活的史实和史识为当代水利水电建设管理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张剑[3](2016)在《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文中提出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分包严格限制。另一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转包、违法分包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被称为“万恶之源”,几乎所有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原因最后都归结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错,工程分包因此成了替罪羊,成了众矢之的。鉴于此,本论文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些分包限制规则是否科学合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现象的普遍存在,是否有不合时宜的制度本身的因素?本论文从立法论的角度,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定为研究对象,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内容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从比较法的视角找出中外制度差异,然后对这些差异进行利弊分析,从而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转包、违法分包的泛滥,从制度层面来说,是由于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部分与国际惯例脱节,没有反映生产力发展和工程承包的客观规律,某种程度上部分反映了工程分包的客观规律与不合时宜的制度束缚的矛盾和冲撞,所以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在修法之前建议实务中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目前国内对工程分包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从法解释论角度展开的,从立法论角度对我国违法分包的界定的科学合理性缺乏论证,没有考虑违法分包的界定是否适应工程发包模式与管理的多样化发展,没有考虑分包制度是否与国际接轨,没有考虑是否有滞后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违法分包的因素。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的法学系统研究文献还未见到。国外对分包的限制规则在成文法上较少,一般存在于合同范本的标准条款中,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而且实践中对分包限制条款引起的争议或纠纷较少,没有成为分包合同的热点。所以国外对违法分包或分包限制规则专题研究较少,部分文献涉及到转包、分包范围、再分包和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等问题的介绍,但研究不够深入。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的研究文献,从比较法、法经济学、规范目的和法的价值角度,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进行理论专题研究的还未见到。本论文不包括绪论共六章,第一章是关于工程分包的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三、四章分别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工程分包范围、主体即分包人资质和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三方面论述了我国现行实定法分包限制规则的不合理;第五章是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第六章是结论和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具体如下:第一章作为本论文的逻辑起点,界定了工程分包的概念,阐述了工程分包的经济实质和法律本质。从经济角度来说,工程分包是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是现代工程承包发展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必然选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应视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二章从工程分包的客体角度,分析了现行实定法分包范围限制规则的不合理,重点分析了转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现行实定法对分包范围的限制不合理,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2)分包范围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3)工程承包并不要求亲自施工,承包人的职责实质在于对工程的管理、协调、集成和监督;(4)转包并非合同转让;我国实定法对转包的界定和打击过宽,应禁止无价值增值的转包,解禁肢解分包,区分转包和正常分包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否实际承担了项目管理职责;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5)我国《建筑法》参照了日本、韩国的建筑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但两大法系包括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鲜有禁止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的规定或实践,这些限制规则不符合工程承包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难以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立法目的,立法应允许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第三章从主体分包人资质的角度,论述了资质限制规则的不合理。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资质许可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许可,属于公法范畴,不宜在合同法中规定,建议修法时将其回归公法定位;(2)我国的资质许可制度混淆了许可制与注册制的区别,建议将许可与注册分开,将资质许可范围限制在工程质量和安全必要性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对市场自由的行政干预,同时加强注册管理;(3)我国的资质许可标准太高,不利于工程分包市场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议降低企业资产标准,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和技术装备;(4)劳务分包的本质是工程分包,应适用工程分包的一般规则,域外没有针对工程劳务的许可或注册,实践证明,现行的劳务分包制度为违法分包提供了天然的庇护所,既造成法律自身的不和谐,也加剧了工程乱象,所以建议取消劳务资质。(5)限制资质许可范围,降低资质标准,取消劳务资质,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加剧工程乱象。总之,尽量减少行政许可对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限制,降低从业门槛,鼓励万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分包。第四章分析了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承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单点责任,但对于指定分包,承包人应仅负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而不应对指定分包工程象自主分包一样完全负责,发包人应对自己选择和决定指定分包人的错误或不当行为负责,以此限制指定分包;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则上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所以,分包人就分包工程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妥当,建议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只有在承包人破产或承包合同被终止,或者以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义务包括向分包人支付未付款项为条件,分包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此种条件下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取消连带责任,既兼顾了分包人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2)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分包,但未规定对发包人同意权的限制,是立法漏洞,易造成发包人同意权的滥用,产生不适当的结果。因此建议,授权当事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须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部分;对于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报批,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同意”;发包人反对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应书面说明“合理理由”;如果发包人对拟用分包人的报批无故拖延或不正当反对,应给予承包人相应延期或赔偿损失。(3)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是生产力和分包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工程承包和项目管理水平的需要,再分包不会损害工程质量安全,不会加剧工程乱象,建议修法鼓励和允许再分包。第五章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理论与实务普遍将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作为效力性强制规范援引,导致实务中大量施工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损害了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所以,在法律修改之前,建议实务中应对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予以缓和,即不否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在不影响公法责任后果的前提下,由无过错方根据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选择救济方式,例如终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第六章在概括以上各章结论的基础上,最后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修法之前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最后落脚于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的不足和漏洞提出立法建议: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工作,约定之外的工作或未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自主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承包人对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于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承包人仅承担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除非特定条件下经发包人要求,分包合同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一并转包给第三人。除非另有约定,在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管理义务的条件下,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拆分后分包给不同的第三人。分包人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但承包人或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最后,对这一问题进行展望,认为一步到位彻底放开阻力较大,应先从容易的入手,进行试点修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修改全国性法律;放松对分包的限制不会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践证明,通过严格限制分包,并不能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是由于个人责任无法落实造成的,所以保证质量安全需要改革我国工程师的执业体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个人和企业的诚信公开制度,特别是执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个人职业保险制度,同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进行体系化建设,例如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法规,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工程师执业机制建设,监理机制,包括审图、质量安全监测、咨询评价等社会独立第三方专业保证机制,覆盖设计、施工、保修和职业责任的全面保险机制,质量安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等,以上制度均属公法范畴,远远超出了本论文的研究范围。

陈潇[4](2016)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管理的实践与探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们的生活和水利水电工程联系是十分密切的,水利水电工程的科学管理不仅能够使人民群众在日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有一个良好的保障,对于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当前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的现状出发,对水利水电工程当前所面临的问题进行探索和分析,并提出一系列解决方法,希望能对今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管理提供一些思考方向。

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的实践与探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的实践与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1)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的实践与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1 项目管理的基本概念
2 国内外推行项目管理的基本情况
3 勘测设计单位推行项目管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3.1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管理模式的变化情况
    3.2 勘测设计单位推行项目管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4 水利部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推行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的实践
    4.1 建立以工程设计为主体的项目管理体系
    4.2 项目管理的范围
    4.3 建立项目组
    4.4 生产部门的设置
    4.5 管理部门的设置
    4.6 建立以项目管理为中心的管理制度
5 经验及体会
6 几个值得进一步探索研究的问题
    6.1 专业室主任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定位
    6.2 项目的技术管理
    6.3 三项制度改革、建立严格而科学的管理体系与推行项目管理的关系
7 结 语

(2)张基尧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涉足水利和投身南水北调工程建设
    第一节 青年时期踏上水利水电之路(1962—1979)
    第二节 改革开放后在水电工程建设中显身手(1980—1999)
    第三节 新世纪力促南水北调工程兴建(2000—2010)
第二章 统筹推进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创新
    第一节 创建“三位一体”的工程建设管理架构
    第二节 探索“项目法人”主导的建设管理新模式
第三章 探索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的策解之道
    第一节 对南水北调征地移民重要性的认识
    第二节 探索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新举措
第四章 对南水北调治污保洁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第一节 推动构建南水北调东线水污染防治机制
    第二节 推进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保护工作
第五章 张基尧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实践特点和成功因由
    第一节 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上的若干特点
    第二节 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中取得成功的因由
附录 1:张基尧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大事记(2000年至2010年)
附录 2:南水北调东、中线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和设计单元分布表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致谢
个人简历

(3)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对象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 国内研究现状
        (二) 国外研究现状
    三、创新之处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第一章 工程分包的理论诠释
    第一节 工程分包的界定
        一、不同文献对工程分包的理解
        二、工程分包的外延
        三、工程分包的内涵
        四、本文对工程分包的界定
    第二节 工程分包产生与发展的客观规律
        一、工程分包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工程分包是由建筑业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第三节 工程分包的法律性质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说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说
        三、特殊性质说
        四、委托代理说
        五、从属的法律关系说
        六、第三人代为履行说较为妥当
第二章 工程分包范围-客体的限制规则
    第一节 工程发包模式与分包范围的关系
        一、传统发包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二、设计-建造一体化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三、设计-管理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四、CM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五、PPP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六、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
    第二节 工程分包范围
        一、承包人的本质任务在于管理
        二、分包范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第三节 工程转包
        一、我国对工程转包的界定
        二、限制无价值增值的转包
        三、我国转包界定过宽
        四、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五、缩小转包概念的立法建议
    第四节 主体结构能否分包
        一、梳理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规定
        二、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政策考量与评价
        三、我国立法应解禁主体结构分包
    第五节 扩大劳务分包是否正当
        一、我国对劳务分包的界定
        二、劳务分包是工程分包
        三、扩大劳务分包应予鼓励
第三章 分包人的资质-主体资格的限制规则
    第一节 我国工程资质的本质与特点
    第二节 注册制与许可制
        一、注册制
        二、许可制
        三、注册与许可并行
    第三节 差异分析与政策选择
        一、应将许可与注册分开
        二、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
        三、应降低资质许可标准
        四、建议取消劳务资质
第四章 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
    第一节 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一、合同的相对性
        二、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单点责任
        三、承包人不应就指定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四、分包人对发包人不应负连带责任
        五、立法建议
    第二节 对承包人分包权的限制
        一、承包人的分包权与发包人的同意权日趋平衡
        二、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
        三、立法建议
    第三节 对分包人再分包权的限制
        一、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
        二、我国禁止再分包的逻辑分析
        三、再分包合法化刻不容缓
第五章 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
    第一节 比较法考察
        一、英美法系的违约主义
        二、大陆法系的强制规范理论
        三、趋势分析与启示
    第二节 对我国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宏观思考
        一、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
        三、合同无效损害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
        四、合同无效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
        五、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第三节 对我国违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具体分析
        一、违反资质规范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二、转包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三、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应导致合同无效
        四、其他分包限制规定亦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第一节 结论
        一、我国实定法应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
        二、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
        三、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
    第二节 展望
        一、如何实施
        二、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参考文献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后记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管理的实践与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管理的内容
    (一)施工项目管理计划
    (二)施工管理组织
    (三)施工项目管理
    (四)工作经验的总结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管理的监督
    (一)专业施工技术的必要性
    (二)工程监督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三、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管理的有效手段
    (一)完善施工管理制度
    (二)完善专业技术管理制度
    (三)工程维修管理机制的建立
    (四)落实质量控制责任制,强化领导
四、结论

四、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的实践与探索(论文参考文献)

  • [1]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的实践与探索[J]. 石小强. 水利水电技术, 2000(01)
  • [2]张基尧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研究[D]. 王长斌. 福建师范大学, 2020
  • [3]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D]. 张剑. 武汉大学, 2016(01)
  •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管理的实践与探索[J]. 陈潇. 经贸实践, 2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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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的实践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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